82年宪法的历史意义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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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年宪法的作用1

(一)基本结束了国家领导人特别是国家最高领导人职务的终身制

从政治体制的设计看,1982年宪法的根本性贡献,是在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基本结束了国家领导人特别是国家最高领导人职务的终身制。中国是有几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皇权世袭、领导职务终身,是封建政治体制的基本特点,即使建国后几十年,我国各级领导人的职务任期上,仍然遗留着封建的因素。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对国家领导人任职时间都没有做出限制,1954年宪法虽然规定任期四年,但并没有限制连任的规定,所以,毛泽东如果一直担任的话,可能就会在这个位置上去世,而周恩来就是在担任了27年的位置上去世的。1982年宪法的巨大进步是,它对全国人大会委员长、、国务院以及前述职位的副职,加上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正职领导人,都明确规定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宪法对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任期以及是否可以连任都没有规定,这是一种相当特殊的情况,本文后面将进一步述及。所以,从法律上,只能说宪法是“基本”结束了国家领导人职务的终身制。

而国家领导人中的核心,是最高领导人,最高领导人的任期是否受约束又是法治文明的基本标志。按照宪法体制的设计,国家最高领导人的职务是全国人大会和的结合,[8]这样一个制度设计,就使得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从法律上说不能是单个的自然人,很难有一个终身任职的问题。但宪法是变迁的,在国家机关之外,还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共中央兼任,实际也有了国家最高领导人的意味,但由于宪法对的连任做出了明确限制,所以,即使担任的成为实际上的带有宪法惯例性质的最高领导人,他的任期也必须受两届的约束。

那么,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与中共中央结合起来又是怎样的情况呢?宪法没有对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任期做规定,就使得兼任国家的中央军委主席,其任期在法律上具有不确定性。但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属于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领导人的组成部分,其宪法地位列于国务院之后,所以,即使他与结合起来,从法律上说也不具有国家元首或者最高领导人这个地位。但由于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特殊性,使得军委主席有可能成为实际上的最高领导人。宪法虽然没有规定国家中央军委主席的任期,但是,作为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即实际的最高领导人,邓小平在1989年9月4日,就专门致信中央政治局,提出要“身体力行地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趁自己身体还健康的时候辞去现任职务”,即辞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并将在第二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辞去国家的中央军委主席职务。[9]邓小平的这一宽广胸怀和崇高境界又从实际上结束了党的和国家的中央军委主席职务的终身制,为完善宪法关于军委主席任期的规定做出了重大贡献,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宪法惯例,延续至今。

1982年宪法结束国家领导人特别是最高领导人职务的终身制,是中国政治体制的历史性和根本性的变革,其积极作用和进步意义怎么强调都不为过。难能可贵的是,宪法这方面的规定得到了很好的实施,甚至得到了超过预期的实施。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我们的国家领导体制就有与朝鲜或者古巴等少数国家相同或相似的可能。

(二)确立了法治国家政权制度的基本框架

考察建国后到“_”结束前的历史可以发现,我国的政权制度始终没有真正建立、健全并成功地运转起来。虽然1954年宪法初步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很快就遭到了破坏。“_间,在地方,不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被实际废止了,正常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被破坏,一个被称为“革命委员会”的畸形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在中国运转了相当长时间,而在中央,一个由几人组成的“中央_”竟然取代了各类中央政权机关,向全国发号施令达十年之久。

1982年宪法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比较完整地确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政权机关的框架。在1979年设立地方人大会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的组织,并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置了“一府两院”,在中央一级,则设立了和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这个制度设计在今天看来似乎理所当然,但是,只有对比“_”期间国家政权机关被彻底破坏的历史,才能体会到1982年宪法之不易。实际上,为恢复建立各类国家机关,当时方方面面的阻力和争议都曾发生过,特别是和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这两个重要国家机关,更是在激烈的争议甚至怀疑声中设立的。

应当说,建国三十多年后,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政权制度的基本框架,是到1982年宪法才真正确立起来的。这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有人可能推崇西方的三权分立,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持怀疑态度,但是,绝大多数人还是承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好的政治制度,适合中国国情。历史的经验也表明,一国的政权制度能否实行法治,不在于它是什么样的形式,而在于这个制度能否保证国家的权力掌握于人民手中,并服务于人民。而1982年宪法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恰恰昭示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非其他任何党派、组织和个人这一政治理念。三十年来,虽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健全、完善和落实方面,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但更应当看到,这一制度所体现和奉行的人民主权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越是得不到很好的实施,人们越是强烈地呼吁认真实施这一制度,这也许才是宪法的作用和动力所在。

(三)将制定规则的权力彻底地交给了特定的国家机关

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实行法治,一条根本性的标准就是看谁能在这个国家制定规则。建国后相当长的时间,国家和社会办事的准则基本是领导人的意志和党的政策。1954年宪法虽然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这个规定连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很快就被废弃了。到“_”期间,毛泽东的“最高指示”则成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准则,其他掌握党和国家权力者的“重要讲话”,也具有了法律效力。“_束后的不短时间内,我们国家基本还是依靠党制定政策和领导人讲话来为社会确定行为标准的。到了1984年的时候,彭真才提出,“不仅要靠党的政策,而且要依法办事”,“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11]而现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用这个法律体系与此前的情况对照,就可以体会到几十年来在为国家和社会制定规则方面,中国所发生的沧桑巨变。

这个巨变的根本原因,就是中国成功地实现了制定规则主体的转变,而这个转变又来自1982年宪法的设计。宪法对为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制定规则的主体进行了通盘考虑,确立了以全国人大及其会为核心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建立起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等不同渊源的规则体系。按照宪法的规定,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类似性质的组织才能为国家、社会和公民制定行为规则,其他任何党派、组织和个人制定的政策和规则、发表的讲话、做出的批示等,虽然对社会行为也有指引作用,但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一个具有依靠党的政策和领导人的讲话、批示为社会确定行为准则传统的国家,实行这一规则制定权的转变,是极为不易的,1982年宪法对此居功甚伟。

(四)建立起了一套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系

针对“_”时期人权得不到任何保障的历史情况,1982年宪法确立了比较完善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现在,有些公民的基本权利可能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或者还没有相应的立法,但这未必是宪法本身的原因是,重要的是,保障人权,以人为本,已经成为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的共识。

82年宪法的历史意义2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艰难曲折的斗争之后,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变成了执政党。迄今,中共党员人数已超过8000万人,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中,中共党员都占有很大比例,担任重要职务。按照中共党章,党员必须执行组织决定,因此,只要中共领导一声号令,全党坚决响应,全国也就会随之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在事实上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为什么呢?

有人说:“1982年宪法序言中多处写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足以证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宪法规定的”。笔者认为,这是对宪法的误读。

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讲述立法经过、历史背景、立法宗旨等,但它不是宪法正文,而是宪法的前言;是解释和说明宪法,引导人们去正确理解宪法,以利于宪法的维护和施行。宪法序言提出了国家的大政方针,但它不是宪法本文。

序言中有三处提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都是用的叙述性语言,讲述历史事实和展望未来,并不是法律规定。

1982年宪法的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共138条,全都用的是规范性法律语言,这才是法律规定。但是,从第一条到最后一条,任何条款中都没有出现“共产党”一词,也自然就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规定了。

为什么这样写?为什么不在宪法正文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当然不是文字的疏漏,而是老一辈共产党领导人和立法者深思熟虑的结果。

为了分析这个问题,有必要回忆一下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是“_”后期,左倾路线猖獗时制定的。它强调的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否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宣扬以党代政、以党治国。这部宪法总共只有30条,在它的第2条、第13条、第15条和第16条中,都明文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甚至在第26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首先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更有甚者,在1970年9月6日,中共九届二中全会通过这个宪法的“草案”时,原文写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拥护中国共产党”。只因为过后不久,林彪“折戟沉沙”,草案的这些提法沦为历史笑柄,才在制订1975年宪法时把“拥护”毛主席和林彪的半句删掉了。

“_”结束以后,在华国锋主持下,制定过一部1978年宪法。由于存在着“凡是”思想的影响,这部宪法的法律条文中仍多处出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词句,仍规定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982年宪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清理“_”错误,拨乱反正的思想基础上制定的。在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制定本法前不久,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这次会上通过了新的党章,新党章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是中共党史上划时代的决定,党的十二大政治报告中还明白提示:“党不是向群众发号施令的权力组织”,“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当年主持新党章起草工作的胡乔木,在1982年9月13日答新华社记者问时说:“党是国家和人民的领导力量,但它并不凌驾于国家和人民之上,党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工作”。

党在国家之内,党在人民之中,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摆正了党和国家的关系,也摆正了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正是在这种正确思想指导下,1982年宪法应运而生。

1982年宪法制定前两年,全国人大就接受了中共中央的建议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吸收各界人士和专家、学者参加,经过多次认真讨论,通过了宪法修改草案。全国人大会公布了这个“草案”并组织全民讨论,征求各方面意见,集中群众智慧。同时,起草者也很重视外国的立法经验,关于宪法中写不写“中国共产党领导”,就是参照了外国的经验制定的。

当时,笔者所在的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曾根据领导指示查阅了一百多个国家的宪法,发现世界上除了少数几个专制国家以外,没有哪个号称“民主”的国家,在宪法中规定国家由某党或某位大人物领导的。

“人民共和国”的含义,就是国家由人民做主,由人民共同管理,否则就不配叫“人民共和”。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权利,却又规定公民必须服从某党或某位大人物领导,这还能叫民主吗?这是把“主人”和“公仆”的关系颠倒了。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有执政党,任何执政党都要推行自己的施政方针,动员人民一道来实现党的政治理想。但是,人民群众是否拥护执政党,这只能由人民自愿抉择,而不能由法律来规定。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在于是不是得到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拥护,人民群众可以选你,也可以不选你;以前拥护你的,以后也可能不拥护你,拥护不拥护全在于人民群众的自愿。党要提高执政能力,要研究提出正确的方针、政策、任务,要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党员要起模范带头作用,要做对群众的说服工作,争取人民群众的拥护,但是,决定权在人民手里。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决不能用法律来限制人民的民主权利。

中国共产党曾经为中国革命和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在人民群众中享有巨大的威信,党的领导人毛泽东曾经被亿万群众拥戴为“永远不落的红太阳”。但是,永远不犯错误的政党和领袖是不存在的,“大跃进”及随之而来的大饥荒导致三千多万人饿死,“”伤害了亿万家庭,这些都是当时的领导者犯的极其严重的错误。当时,如果有一个政治机制,能够抵制这种错误就好了。

“_”后,笔者有幸参加全国人大的许多会议,直接看到、听到主持人大工作的彭真、习仲勋、杨尚昆、彭冲等中央领导同志苦心思虑,讨论总结经验教训,防止“_类错误重演。他们无数次告诫大家,一定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法治国。也就是说,要坚持反对“人治”,反对“以党治国”。

正是在总结经验教训、拨乱反正的思想基础上,修改制订1982年宪法时,断然删除了1975年和1978年宪法正文中所有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词句,删除了“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规定,也删除了马克思、列宁、毛泽东等个人的名字,无论这些人物多么伟大,宪法遵从的是“人民至上”的原则,拒绝把政党和个人置于国家和人民之上。

新宪法的条文中删除了“共产党”一词,却出现了“各政党”一词。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人数百倍于八个民主党派的总人数,对国家的贡献更不知大多少倍。但是中国共产党在1982年宪法中也被列入“各政党”之内,这体现了各政党无论大小,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没有任何特殊利益,一切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依归。

经过这些修改,我国宪法焕然一新。依照法律,新的宪法一旦通过,旧的宪法即行废除。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当天就公布施行。旧的宪法早已不具任何法律效力,但奇怪的是,有些人迄今仍在沿用1975年宪法中的某些错误语言,这是否是极“左”思潮“阴魂不散”呢?

胡锦涛在总结党的经验时说过:“一个政党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这是我党新一代领导人的实事求是的科学总结,和1982年制订现行宪法时的思路是一脉相承的。我们党要依靠正确的路线方针,依靠全党同志的共同努力,依靠艰苦奋斗的作风,依靠不断改革,与时俱进,来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拥护,而不应企图用法律条文把党的领导固定下来。

邓小平同志从来反对“以党治国”,他在1941年就写文章指出:“我们反对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专政,尤要反对国民党的遗毒传布到我们党内来”。现时,有人仍坚持主张用宪法来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就是用法律来要求人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这正是“以党治国”观念的翻版。

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一部好的宪法。但是,有了好的宪法不等于就有了宪政。彭真在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说:“中国共产党将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同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一道,共同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他还说:要“从政治上、组织上保证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要“从法律上和事实上,保证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真实的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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