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鉴定申请书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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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申请书【第一篇】
政府令第51号令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8日起施行。
市长:雪克莱提扎克尔
二00三年四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通过房屋安全检查、房屋安全鉴定等手段,有效排除危险房屋及其他房屋不安全因素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结构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及使用状况是否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定期检查、及时鉴定、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受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不得拒绝、阻挠对房屋的维修和安全检查。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侵占或者损害。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维护房屋安全,不得损害毗连方的利益。
第七条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工作。在房屋发生险情时,应及时采取排险解危的措施。
第八条房屋使用中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
(三)安装影响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
(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向鉴定机构申请安全审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一)在房屋上设置大型牌匾、广告或铁塔等设施的;
(二)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三)改变房屋用途,明显加大荷载的。
第十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出借或用作拆迁过渡的周转房。
第三章安全鉴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向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陷、裂缝、变形、腐蚀的;
(三)因毗连新建、扩建、装饰装修等,主体结构受到损害的;
(四)大中型公共场所用房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五)其他需要安全鉴定的。
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人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责令限期提出申请;逾期拒不申请的,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可以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二条房屋使用人发现房屋有不安全因素,可要求房屋所有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拒不申请的,房屋使用人可自行申请。
第十三条在建(构)筑物密集区建设可能危及周围房屋安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申请鉴定机构对周围房屋实施跟踪鉴定。
第十四条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一)房屋产权证或者证明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租赁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
(二)被鉴定房屋的勘查、设计、施工、竣工等技术和管理资料。
申请人无法提供前款第(二)项规定资料的,由鉴定机构现场勘查、测试。
第十五条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安全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制发房屋安全鉴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鉴定作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房屋安全鉴定应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七条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按规定收取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属于非危险房屋的,由申请人承担。
建设单位申请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报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治理责任人应当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解除危险措施;需拆除重建的,房屋所有人应持鉴定文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到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第十九条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治理责任人拖延或拒绝履行治理责任的,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发出限期治理的书面通知。逾期拒不治理的,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可采取加固修缮、改建、避险疏散、临时搬迁等适当的排险解危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治理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申请安全审定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可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不按照限期治理通知及时履行治理责任的;
(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仍然出租、出借或者用于拆迁过渡周转房的。
第二十四条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二)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房屋安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定申请书【第二篇】
批准号:
申请单位 ***市妇幼保健院
申请日期: 2010 年 10月 26 日
内容摘要
充分利用妇幼卫生三级网络,结合我市现状,制定了我市儿童营养状况监测方案;计算样本量,按照地域分布、经济状况,抽取我市4个区县 24个乡镇的5岁以下儿童作为监测对象;在对儿童进行体格检查同时进行问卷调查;通过对数据的收集、录入、分析,初步掌握了我市5岁以下儿童营养状况及相关因素,并根据调查分析结果提出针对性干预措施,通过实施有效的干预措施,达到减少儿童营养不良和肥胖发生的目的,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社会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
(1)对社会:研究5岁以下儿童营养不良、肥胖相关影响因素,制定有效干预措施,提高儿童整体健康水平;(2)对家庭: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减少疾病发生,节约家庭经济支出。(3)对个人:通过有效的干预措施降低营养不良和肥胖的发生率,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对其成年后的健康也有重要影响。
申请鉴定理由
1、通过调查分析掌握了我市5岁以下儿童营养状况及影响因素,填补了我市此项目调研的空白,为陕西省儿童营养不良、肥胖的发生率及相关因素研究提供了科学依据。
2、儿童营养状况的相关因素研究中:零食嗜好、快餐食品、饮料嗜好、油炸食品、托幼机构营养保健师等研究项目在查新的文献中其他省市均未涉及。
鉴定申请书【第三篇】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级别及护理期、营养期、休息期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许,在某某路出某某路附近,A驾驶B所有的牌号为AAAA的小轿车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申请人撞倒,造成申请人受伤。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A负主要责任,申请人负次要责任。现A等拒不赔偿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无奈向贵院起诉,现因申请人受伤,为了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现依法申请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及三期进行司法鉴定,请批准。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证据:申请书申请鉴定用【第四篇】
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请求事项: 因(××××)……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申请对……(写明鉴定种类、鉴定事项)进行鉴定。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鉴定的事实和理由)。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制定,供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以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用。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3.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第五篇】
篇1: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缁博支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缁区梧台镇村1组13号
负责人:______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霞
事实与理由:王霞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
一、本案中,被申请人单方委托有关部门做出了伤残鉴定,该行为使申请人无法了解其与鉴定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事由。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选择鉴定机构,使申请人丧失了与被申请人共同选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权利。违反了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二、鉴定报告对被申请人所做的伤残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故依法应重新鉴定或者不予采信。
(一)??
(二)??
(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原鉴定人拒不出庭进行质证,故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其违反了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此致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临缁支公司
2013年 1 月30 日
篇2: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按此规定,鉴定前应征得人民法院同意,并与被告协商。
二、本案原告是右胫腓骨中断骨折而引发司法鉴定,鉴定人作出最终意见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附录a,拾级a条款,***为拾级伤残。
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丧失程度如何,是否达到评残标准,在整个鉴定报告及附件中,关于原告功能丧失的数据来源无记录原始文本也无附件照片或录像作为参照依据。鉴定人并未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3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因此,鉴定人存在严重违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列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被申请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存在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问题和错误。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2年1月10日3:重新鉴定申请书样本 microsoft word 文档
重新鉴定申请书样本
申请人:贺某,男,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住重庆市xx区xxxxx6号1单元x,电话:xxxxxxxx..申请事项:
1、请贵院委托专门鉴定机构依法对被告重庆市xx区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行为与贺某损害之间因果关系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2〕司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xx二院在对贺某的诊疗活动中的过错轻描淡写,避重就轻,没有全面客观评价xx二院的医疗过错,故意偏袒xx二院
本案中,被告xx二院在对贺某诊疗中,存在的过错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篡改病历,掩盖事实真相,逃避责任
xx二院提供给鉴定机构的贺某第一次入院(2010年3月3日至2010年3月6日)期间的客观病历及主观病历中,以下材料均与客观事实不符,系篡改伪造:
①重庆市xx区第二人民医院体液(a)检验登记表(序号016378)中显示的时间2010年3月3日时间系伪造,仅仅手写十几个病人并不能证明贺某尿检时间为2010年3月3日;
④贺某在重庆市xx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中临时医嘱记录单,显示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功
3、肾功3项、血糖测定、感染标志物检查所显示的时间与事实不符,正确的时间是2010年3 ⑤贺某在重庆市xx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中入院记录:入院来,患者一般情况尚可,无腹痛、腹泻。
⑧贺某在重庆市xx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中编号为0020166,显示报告送检时间为2010年3月3日的检验报告单,对送检时间应为2010年3月4日4日08:40左右;
我们遗憾地发现,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2〕司鉴字第xx号司
(2)严重违反诊疗程序规范,对贺某先用药输液后检验
按照诊疗规程,患者入院治疗时,应该先对病人进行全面体检,包括对肝功、肾功、大便常规等进行认真检验,明确患者用药禁忌;对难治性疾病,还要进行细菌培养,选择对患者最有效、副作用最轻,伤害最小的药物予以对症治疗。
(3)用药不当
头孢匹胺钠的成人用量为:每天1-2克,分2次静脉注射或滴注
(每12小时1次滴注,时间为1小时)。
加替沙星注射液的成人用量为:静脉滴注,每次200mg,每天两次(每12小时1次滴注,时间为1小时),严禁快速静脉滴注肌内,鞘内,腹腔内或皮下用药;注意事项:??本品增加中枢神经系统刺激症状和抽搐发生的危险性,肾功能不全患者使用本品应注意调整剂量。不宜使用高于推荐剂量的治疗。禁忌:本品禁用于对加替沙星或喹诺酮类药物过敏者。药物过量:如发生急性过量,应严密观察(包括心电图监测)并给予对症和支持治疗。
本案中,xx二院在2010年3月3日在10:55给贺某输入克克林霉素,11:25给贺某输入头孢匹胺钠克,当日13:20,又给贺某输入克克林霉素,15:00分给贺某输入头孢匹胺钠克。篇4: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理由: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已分析说明认为:“新生儿期的各种因素中,早产和低出生体重、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是引起脑性脑瘫的重要原因”。而申请人却并不存在早产(见病历)、低出生体重(系巨大儿)、无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无相关病历及检查证明)。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分析说明认为:“被鉴定人存在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是脑瘫的危险因素之一。由于脑瘫的危险因素很多,尚有不明原因的脑瘫,其他危险因素无法一一排除。因此,医疗过失的参与度难以明确界定,建议为20%-30%。
导致申请人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进而直接导
致脑瘫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由于对申请人母亲产前宫高腹围测量不准确,致使对胎儿体重估计偏差较大。产前估计胎儿体重3000g,申请人出生时体重却重达4000g,属于巨大儿。巨大儿可造成分娩困难的并发症,对其分娩期处理,可行剖宫产。但在申请人母亲分娩极度痛苦时,强烈要求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其实施剖宫产,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却对产妇的要求臵若茫然,态度十分恶劣,对产妇极度不负责任。对于巨大儿的分娩,即便选择阴道试产,也应仔细观察产程,认真汇至产程图,防止宫缩乏力、头盆不称等产程异常。
使用催产素时,必需要有明确的引产或催产指征。使用前需做阴道检查,确认无禁忌证,并作好宫颈评分,选择给药方法。应用时必须认真观察密切监护,滴注过程中应有专人观察记录。然而,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在无催产素指征、未能预测系巨大儿、忽视申请人之母系高龄产妇(43岁)等相关禁忌症且无医嘱的情形下擅自静滴催产素。
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据申请人母亲于2008年9月17日在外院做的医学影像报告单分析说明认为:申请人存在脐带绕颈。
4、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申请人出生后的抢救措施不当
医学教科书认定:“apgar(阿氏评分)在15分钟0~3分者,脑瘫发生率为9%,在20分钟0~3分者,脑瘫发生率为57%;hie(缺血缺氧性脑病)ⅱ度死亡率为5%,致残率20%,ⅲ度死亡率为75%,致残率100%,癫痫91% ”(详见《产科工作守则》)。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申请人出生后17分钟才予以气管插管,系插管不及时,存在对申请人窒息的抢救措施严重不当,延误了申请人最佳抢救时机。申请人出生后半个小时转入儿科时apgar为二分(转运时,天气寒冷、体温下降,气道阻塞、供氧不足,也没使用监护仪器),在重症监护室使用呼机机治疗。由于申请人缺氧、缺血,脑细胞大量坏死,昏迷9天,发生ⅲ度缺血缺氧性脑病。
综上所述,因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上述医疗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申请人脑瘫,责任应全在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而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以“脑瘫的危险因素很多,尚有不明原因的脑瘫,其他危险因素无法一一排除”为由。认为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难以明确界定,建议为20%-3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更不应该将不明原因的脑瘫推定由申请人承担。此致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绍洋
法定代理人:
年 月 日5: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境保护局。
被申请人:xx市环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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