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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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意见【第一篇】
(一)意见的含义和特点
1.意见的含义
意见作为一种文体,首先出现于党的机关公文的主要文种之中。最新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办法》(20__年开始施行),首次将“意见”列入主要行政公文文种。
意见也是一种指导性的公文,虽然没有命令、决定那样的强制色彩,但它也是用来布置工作,要求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一种文体。《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意见”所下的定义是: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
中央办公厅制定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对意见的功能给出如下定义: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2.意见的特点
(1)指导性
意见虽然在文种的字面含义上没有指示、批复那样明显的指导色彩,似乎只是对某一工作提出些意见供参考,可实际上它也是指导性很强的一种文体。之所以不采用指示等指导色彩强的文种行文,主要有下列一些原因:
一是为体现党政分开的原则,党的机关在涉及政务时不宜采用指示等文种。二是有关部门虽然对下级同类部门有业务指导权,但并没有行政领导权,采用指示显然没有采用意见更合适。三是意见的内容业务性强、规划性强、组织性强,而这些内容采用较生硬的文种不如采用意见,这样较委婉的文种更合适。
尽管如此,意见对受文机关来说,仍然有较强的约束性,下级机关要遵照执行。
(2)针对性
意见有着较强的针对性。它总是根据现实的需要,针对某一重要的问题提出见解或处理意见,例如,我国在提倡开展素质教育以来,中小学的现有教育技术装备显得不能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教育部就及时对加强这一工作提出了意见。党内的民主生活会质量有待提高,中组部就及时下发了《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这些意见对于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3)原则性
意见通常不是具体的工作安排,总是从宏观上提出见解和意见,要求受文单位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文件中提出的精神来办理。下级机关在落实意见精神时,比起执行指示有更大的灵活处理的余地。
(二)意见的分类
1.规划性意见
规划性意见是对某一时期的某一方面的工作提出的大体构想。它的特点是适用时期长,内容宏观化、整体化,类似于规划、纲要等计划性文体。它指示了一个时期内某项工作的要点、原则和努力方向,但一般没有具体的方法和措施。教育部在1999年8月用通知的形式的《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就是一个面向21世纪的宏观化、纲要化的意见。
2.实施意见
3.具体工作意见
对如何做好某项工作提出意见,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具体,有时还会有一些可操作性的办法、措施等。中央组织部的《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就是比较具体化的组织工作意见。行政机关的一些意见可以更具体地指向某项工作,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上海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意见》(载《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__年第21期)。
(三)意见的写法
1.意见的标题和主送机关
(1)意见的标题
意见的标题有两种常见写法。
一种是由发文机关+主要内容+文种组成,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意见》。
另一种由主要内容+文种组成,如《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
(2)意见的主送机关
意见的,有两种情况,一种需要用决定、通知等文体转发,另一种独立。作为转发对象的意见,本身没有主送机关这一项,但转发该意见的决定或通知,要把主送机关写清楚。直接的意见,要有主送机关,主送机关的排列方法和一般公文相同。
2.意见的正文
(1)发文缘由
这是意见的开头部分,主要写出意见的背景、根据、目的、意义等,但不面面俱到。文字根据具体情况可长可短,最后以“现提出以下意见”、“特制定本实
施意见”等过渡性语句转入下文。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上海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意见》一文的开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42号)和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统字〔20__〕37号),本市定于20__年底开展上海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现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这个开头前面叙述了发文的背景和根据,后面指出了发文的目的和意义。
(2)意见条文
这是意见的主体,要把对重要问题的见解或处理办法一一写明。
如果是规划性意见,内容繁多,可列出小标题作为各大层次的标志,小标题下再分条表述。如《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一文,主体就分为五大部分,各自冠以小标题,分别是:一、教育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二、深化教育改革的政策措施;三、切实增加教育投入;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五、切实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每一小标题下列出若干条文,共计28条。
如果是内容较单纯集中的工作意见,主体部分直接列条即可,不必再设小标题。如《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主体部分就直接分为五条。
(3)执行要求
有些意见需要对贯彻执行提出一些要求,可以列入条款,也可单独在正文最后写一段简练的文字予以说明。如无必要,此项免除。
例 文
关于开展上海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42号)和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统字〔20__〕37号),本市定于20__年底开展上海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现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本市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法人,及其法人单位所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
普查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本市各类法人单位在境内市外和境外投资开办的企业;本市各类法人单位在境内市外和境外设立的办事机构。
三、普查的内容
普查的内容包括各类单位的基本标识、主要属性、基本状态和主要总量指标。
四、普查的方法
五、普查的标准时点和进度安排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__年12月31日。
20__年12月31日以前为普查准备阶段;20__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普查登记、资料的审核汇总、数据处理和上报;20__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本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并对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开发应用。
六、普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国家有关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的精神,各级财政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以确保普查所必需的各项开
支。具体普查经费数额,由各级普查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落实。七、普查的组织实施
与此同时,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并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各项措施,高质量地做好普查工作。
各调查对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如实进行普查申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期间,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依法进行检查,确保普查任务的顺利完成。
上海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实施方案》另行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__年第21期
意见范文【第二篇】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区分局: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孙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徐晋红律师担任嫌疑人孙某某涉嫌诈骗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会见嫌疑人并了解基本案情后,现辩护人就本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案应当定性为非法经营,而非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牛牛范文★√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意见范文【第三篇】
2017半年考察意见范文1
____同志政治上要求进步,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忠诚践行三个代表理论,学习上有较强的钻研精神。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用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在同学中处处起表率作用,尊重师长,团结同学,为人正派诚实,作风踏实稳重,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基本符合共产党员的条件。不足之处是,有时工作上还不够大胆。
2017半年考察意见范文2
_____同志被吸收为预备党员以来,能够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各方面进步显著,能从思想和行动上严格要求自己,政治上对党的信念坚定,关心党和国家的大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思想上对党的认识深刻,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及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比较好地发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缺点和不足也有很大改进。
2017半年考察意见范文3
培养人对XXX同志的考察意见
XXX同志经过党组织的考察,光荣成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这充分显示了其在本阶段在思想认识与实践基础上的进步。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能努力按照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向党组织靠拢积极表现,认真学习党的先进思想理论与方针政策,用先进的理论指导实践。同时,也应该意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坚持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找出自身的缺点,多多团结身边的同志,争取共同进步。
培养人:
9月15日
党员半年考察意见
2.入党积极分子半年考察意见范文
年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意见
年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考察意见
意见范文【第四篇】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实现审议意见的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和监督实效,具有重要意义。现结合区人大工作实际,对审议意见的有关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审议意见的特点及其形成
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近几年来,绝大多数地方人大在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之后,将常委会会议的审议结果整理成审议意见,交付“一府两院”办理,以此作为“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和常委会实施监督的依据。审议意见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载体,已为各地人大普遍运用。审议意见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议结果进行书面表达的规范性文书,是常委会意志的一种表现形态。它具有权威性、程序性和强制性。
我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审议意见来开展监督工作,主要采取以下程序:首先,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主任会议的安排,适时调整确定每次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各工作委员会对相关会议议题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查,通过多种形式了解“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然后,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题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自己调查掌握的情况,提出个人意见;这些意见,经过人大各工作委员会秘书集中、分类、综合,报经人大办公室秘书科修改整理成条款,依次经人大办公室主任和人大常委会主任审阅后,连同会议材料一起印发在人大常委会公报(或会刊)上。最后,要求承办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送办理情况。有的地方是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审议意见的形成,目前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由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第二种是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第三种是由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有关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决定。有的地方的审议意见,以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的正式书面文书发出,有的以正式文件或函件送达,有的以会议纪要刊登,有的刊发在常委会公报(会刊)上。人大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讲究程序,审议意见当然也不例外。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地做法不一,程序各异,带有很强的自主性、灵活性和随机性,导致审议意见的地位和作用,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较大的差异。
2004年,我区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24个,形成审议意见20件,交办20件,但到年终盘底,陷入了“印发意见、转到政府、又见汇报”的文件旅游怪圈,真正有办理实效的并不多见。
二、审议意见落实难的主要原因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进行审议、评议形式的综合意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人大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还存在着落实难、难落实的问题。
一是认识有误区。有些同志的认识依然比较模糊。有的认为,审议意见的形成,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到底有没有法律地位和效力,还值得研究。有的认为,“人大人大,看着害怕,实际没啥,你提意见,政府不理,你能么办”。一些“一府两院”的承办单位,人大意识不强,敷衍办理,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整改情况也是应付了事,造成常委会组成人员“说了也白说”的现状,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的积极性,削弱了人大的监督权威。。
二是程序不规范。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大都有较规范的审议意见的形成和交办程序,使审议意见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但有些地方形成的审议意见,没有经过任何会议讨论通过,由领导审阅后,直接印发“一府两院”,其审议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可操作性就可能存在偏差。有的地方的审议意见只有形成,没有督办,办理情况如何,顺其自然,严重影响了审议意见的实际效力。
三是质量不高。从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现状看,往往存在多栽花、少栽刺的现象。许多审议停留在肯定成绩多、批评意见少以及避重言轻、隔靴搔痒的状态。提出的审议意见往往是“领导需要进一步加强,认识需要进一步提高,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大,条件需要进一步改善,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或者“有待……”等等漫无边际、不疼不痒的话语。审议意见就像“万金油”,抹在哪儿都行,触不到报告对象的“疼处”,让人找不准解决问题的办法。还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审议的议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加之会前调查研究不深入,不细致,浮光掠影,走马观花,从而造成审议时无从谈起,抓不住问题的关键,有的问题受客观条件限制,承办部门难以落实。此外,整理审议意见的工作人员对各部门的业务工作不太熟悉,归纳的审议意见比较笼统,不够严谨、规范、具体,尤其缺少明确的要求和量化的指标,所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大都是些弹性措施,对有关部门很难产生强制性效果。有的审议意见只是一些“大话”、“空话”,让被审议的单位看后有一种模模糊糊,无所适从,无从下手的感觉。久而久之,难免使人认为人大常委会是虚设机构,在搞形式主义,人大的权威无从谈起。
四是督办不实。大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没有专门的督办机构,对审议意见的督办依然是一个薄弱环节。我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仅9人,编制太少,跟踪督办力量薄弱。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只有文去,甚至没有文来,督办无人问津,审议意见无法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审议意见的监督属性。
三、落实审议意见的几点思考
其他人大在落实审议意见中的成功典范,为我们带来了有益的启示,也为进一步搞好人大监督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如何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力度,增强这一监督工作的实效性?现结合学习其他地方人大常委会好的经验,提出几点拙见。
一是提高认识,明确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宪法规定,“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形成的审议意见,具体体现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志,是监督工作的载体和具体成果。因此,审议意见具有监督的法律属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不断提高对审议意见法律地位的认识,明确审议意见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它的法律属性,从而克服多栽花、少栽刺以及敷衍应付的现象,以达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监督到位之目的。
二是认真履职,保证审议意见的审议质量。首先,注重选择会议议题。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围绕本地区中心工作,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程序性的监督和实质性的监督相结合,精心选择议题,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其次,注重会前调查研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调研活动,梳理存在的问题,写出专题调研报告,一并提交常委会审议。第三,注重改进审议方法。实行全面审议与专题审议相结合,普遍发言与重点发言相结合,邀请“一府两院”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直接听取意见。可推行“书面审议”制度,即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制作包括“审议议题、审议人、审议意见”等项目在内的“审议意见卡”。每逢常委会会议召开前,把要审议的专题报告及“审议意见卡”一并送交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其结合调研,认真填写“审议意见卡”,会后交常委会办事机构整理、留存。这样能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常委会时间紧张,审议不充分的问题;碍于情面,审议不深不透的问题;随意性大,审议意见芜杂的问题;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责任心不强,履职不充分的问题。另外,书面审议便于保存和查阅,为考核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提供依据,从而起到促进积极履职的目的。第四,注重整理审议意见。常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归纳整理审议发言,综合分析,有理有据,条理清楚,所提意见要一针见血,点中要害,明明白白的表达出意见和建议,不要使用委婉含蓄的口吻和请求式、商榷性的语言,克服肯定有余、批评不足、建议笼统的现象。这样,议题选准了,调查深入了,审议到位了,就能形成较高质量的审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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