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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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范文1

关键词: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医院教学档案;作用及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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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南京医科大学教育研究课题(项目编号:FZS-YB-201744)。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的初衷是结合国内外医学的教育发展趋势,客观地对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和评估,积极发现医院医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医院医学教育机制的改革,推动我国医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借助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打造完善的医院医学教育质量体系,让医院医学教育和国际实现接轨,有效提升医学教育质量。医院档案管理不止包含医院的各项工作,还包括有关活动信息的保存。需要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中,强化对于医院各项信息如教学工作、教育管理工作及科研活动的整理,以加强医院档案建设。

1医院教学档案的必要性

可以为教学评估工作提供原始数据

医院的教学档案是对于教学活动的真实记录,与教学档案的不同环节都具有密切的关系,可以获得真实、可靠的一手资料,提供真实的科学依据,让教学评估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医院教学档案中包含综合教学文件、教师业务、实践教学环节、学生学籍档案及教务管理和教学研究等各项环节。医院教学档案包含了教学评估工作,如教学大纲、教学任务、教学进度表、考试考核等中所需的大部分资料,并且如实记录了医院教学工作的内容、方法及效果,可以有效衡量医院的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师的教学工作,有利于教学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可以为教学评估工作提供证明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需要对硬件设施和内涵建设以及教学优势和重点进行考核,通过大量的原始数据,如科技档案及教学档案等进行支撑。医院的教学档案通常源自教学实践,是对教学实践中产生的不同音像、文字及图表类信息所做的真实记录,具有一定的保存价值。在开展教学评估时,需要有一定的档案材料,以证明教学评估的各项指标。而医院教学档案可以为教学评估工作提供证明材料,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将直接影响评估结果。

此外,通过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可以有效提升档案管理水平,借助对相关事件的记录和回溯,对文件和记录开展规范化管理,有效提升档案管理水平,通过对教学档案的分析总结,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效提升教学水平[1]。

2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在医院教学档案建设工作中的作用

医院教学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没有将教学档案归入医院综合档案管理的范畴:将医院档案管理分为人事档案管理、文书档案管理、财务档案管理及科技档案管理等四项内容。由于医院综合档案中没有教学档案的内容,使得教学原始资料被分散在医院的不同部门,在教学管理部门及教研室中出现了许多可以归档但是没有进行归档的原始资料。其次,临床教学人员缺乏明确的归档意识:在临床一线开展教学工作的人员都是临床医生,其本身有大量的医疗工作需要完成,导致在教学工作中疲于应对,没有足够的精力完善教学过程。在日常教学工作中满足于教学任务,导致无法留下足够的教学原始资料,例如,在开展教学查房、教学小讲座等活动时,没有或很少留下原始记录和视频录像。最后,在整理教学档案时缺乏统一的标准:由于存在归档范围的缺失导致教师不能及时收集及整理教学材料,难以满足现有的要求,部分教学内容缺乏规范性,也有部分资料不具有连贯性[2]。

促進医院完善教学档案管理机制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是一种统一的医学教育质量评价方式。评估专家可以借助实地考察及查阅档案资料等形式,及时收集学校的各种信息档案,进而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医院领导借助专业认证可以对教学的急迫性建立清晰的认识。通过教学档案建设领导小组,协调档案室的有关事宜。通过明确的教学档案管理制度,确定归档范围和要求。在不同临床教研室中配备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将管理员的职责和工作考核机制进行明确,强化教学档案管理工作。结合教学管理、教学科研及教学实践中的各类资料,制定统一化的医院教学档案目录,并将其按照不同级别进行标准:将医院教学档案设置为一级目录,二级目录分别为专题档案、学籍档案、临床教学、师资档案等。

推动医院教学档案管理制度的建设步伐

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制度建设较为基础,通过对医院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强化,可以保障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由教学管理部门、不同教研室档案管理人员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对各类教学制度进行完善,包括教学档案收集整理制度、教学档案保存管理制度、教学档案借阅制度等[3]。

将医院的教学档案资源进行拓展

在医学教育认证工作中,需要依据有关程序,结合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对有医学专业的学校展开评估审核工作。早在2008年,教育部就在参考国际教育标准的前提下,制定了我国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以规范我国临床医学教育工作。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的《关于实施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在2020年之前结束对于高等院校临床医学专业的第一轮认证工作,打造独具中国特色的医学专业认证制度。

开展临床专业认证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化工程,可以对医院教学的综合实力进行客观评价,结合具体的专业认证要求,让医院教学工作得以高质量开展,促进医院整体科研实力提升。在教学中所产生的资料不仅可以有效记录临床专业认证工作的进程,也可以为教学档案提供丰富的支撑材料。通过专业认证对教学档案进行规范整理,将从教研室中收集的大量材料进行整理,直观展现医院教学发展的进程[4]。

3临床医学专业认证背景下医院档案建设

将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完善,规范管理教学档案

将建档的内容和原则进行规范

以明确的管理制度为依托,开展教学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医院和学校的制度要求,与医院自身特点相结合,针对专项工作确定存档的具体内容和原则。将教学档案的管理制度进行完善,明确人员的岗位职责,让教师严格遵循医疗、教学、科研三者并重的原则,将教学档案的时限和内容进行清晰界定。通过明确的奖惩措施,让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可以有序开展。例如,在上级领导下发文件后,由教研室主任负责对文件进行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字,将工作落实到个人,并且在文件上标注“由教学秘书存档”等字样;如果教师需要外出参与教学研讨、教学交流,在进行经费报销时,需要上交会议材料和学习体会等材料,在科教处将以上材料进行存档,便于日后审阅检查;需要授课教师在课程开始前在科教处将教案和教学所用的多媒体课件进行存档;针对获奖证书及学术团体任职聘书等证件,需要教师主动上交复印件,并在学校科教处进行存档[5]。

责任细化

需要将教研室的教学主任和教学秘书的工作责任进行细分,同时负责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在落实专项工作时,需要有关教师积极做好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确保可以在结束任务后对从准备到结束阶段的所有工作程序进行整合梳理,将其中产生的文件、数据和评价分析材料等内容进行统一化整理。通过与教学秘书的信息核对,将资料按照类别进行统一的编码和归档。在职称考核和教师述职时,可以将教师任职表现、教学工作量统计情况和获奖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完善档案管理工作

需要在教研室档案管理工作中结合有效的原则及方法,与档案的形成规律相结合,整理手中的材料并进行鉴别挑选。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背景下,对于教学过程的档案记录有明确的方法,作为一种特殊的文件,教学过程记录中包含有会议记录、奖惩记录、结果记录等内容。需要附属医院及学校等不同机构结合标准化的模式,转化原始资料,并通过分类、整理、归档等形式,将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结合具体的类别和立卷编号项目,将档案分类放置在不同的档案盒中,为档案盒中的文件进行编号,利用标签将文件进行编号排列,为不同的档案文件盒设置文件目录,按照文件的编号将档案资料进行排序。

打造专业化的档案管理队伍

要关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不斷优化档案管理人员的信息化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让档案管理人员可以建立对于医学教学工作文件材料的整体了解,让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及编研等工作得以高效开展。要求管理人员可以熟练掌握各项基本操作技能,如数据库管理、网络管理、计算机技能等。通过专业化的技能培训,切实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提升其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需要在教学管理工作实践中培养职工观察生活的能力和习惯,让职工细心记录日常教学和工作中的琐碎小事,从小事中发现值得记录的信息,随时收集,定期整理[6]。

强化教学档案数字化管理

需要医院与现有的档案数字化管理网络机制相结合,强化医院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将医院的档案管理机制进行完善。关注档案数字化管理体系,将其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以保障医学教育档案的数字化管理,提供丰富的信息和档案资料,让医院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得以高效开展。

完善教学档案资源

强化档案信息收集工作,让临床带教医师的风采得以通过临床带教和意识教学充分展现,体现医院教学的综合实力。借助信息储备实现对于教学档案资源的充实和完善,提升其实用性能。借助网络进行电子检索,将档案资料进行共享,并建立相关文档,便于医院及时了解用户使用情况。部分医院由于受到条件的限制,缺乏专门的科教档案室,导致资料只能以盒装订再集中整理,缺乏规范性,容易被遗忘。因此,需要医院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科教楼和科研教学档案室,以确保档案收集整理过程中的规范性。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范文2

一、实施原则

中小学校在校生医疗保障的实施遵循三项原则:

(一)学生收费不提高;

(二)学生保险险种不减少;

(三)学生保障待遇与原商业保险原则相一致。

二、参加范围和对象

*县中小学校(不含幼儿园和学前班)在册的学生(以下简称学校在校生)。

中小学校是指*县辖区内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的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

三、资金筹集

(一)参保登记

本县中小学校在校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教育部门统一组织,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学生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学校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学校收集参保学生的个人信息资料,汇总登记造册,并负责将学生参保信息录入计算机,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学生参保信息报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

(二)缴费标准

1、20*年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2、低保、残疾等级二级及以上在校生,不分户籍,个人缴费部分统一由政府财政负责解决。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登记和免缴证件的初审,学校汇总造册后,将信息资料和免缴证件复印件送交县合管办。

3、筹资标准随着我县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变化而适时调整。

(三)参保缴费时间

医疗保障费按年收缴,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医疗保障待遇享受期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学生均应在每年规定的缴费期内一次纳医疗保障费。逾期未缴纳者,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中途不办理补交或退出手续。缴费凭证随参保信息资料一起送交县合管办。

四、医疗保障险种及规定

(一)*县在校生医疗保障由县合管办向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再保险具体事项由县合管办与商业保险公司商议确定,由县合管办与商业保险公司签约。再保险险种有:《在校生平安保险》、《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二)再保险项目、内容、服务、期限、责任等由县合管办与商业保险公司作详尽的约定;县合管办负责制定在校生医疗保障报销工作流程。要本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效率优先原则,协调和落实好协议内容。

(三)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要按照约定的责任,严格执行《*县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按章行事,以服务优质、信誉至上为准则,履行理赔责任,并按再保险费的5%交纳履约保证金。

(四)县合管办要加强对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管和考核,制订对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的考核管理办法与考核标准,确保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严格按规定履行约定。

五、学生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一)《在校生平安保险》

参保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死亡,给付身故保障金10000元;因遭受意外伤害残疾,按以下比例给付残疾保障金,最高以10000元为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

*

(二)《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学生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包括门诊和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核准的有效医疗费用自付50元后按80%报销,一个医保年度最高保障额为6000元,超出部分的住院医疗费进入《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按政策规定给予报销。

(三)《在校生门诊医疗保障》

参保学生在本县县级以下定点医院就诊后,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其门诊医疗费用按25%的标准给予报销(滋补品、保健品及非疾病治疗类项目不能报销),并实行当场结报,上不封顶。其中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保院本部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

(四)《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

1、参保学生住院医疗费用(指有效医疗费用,下同)起付线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线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为8万元。具体分段补助比例为:

*

2、为鼓励广大参保学生就近就医,避免“小病大看”,参保学生到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起付线由500元下调为200元,住院医疗费用分段补助比例分别上浮5个百分点。

3、建立逐级转诊制度。参保学生在本县范围内定点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补助;经县合管办(县城医管中心、下同)批准转县外医院住院就诊的或参保人员因在外县就学期间在异地急诊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县内标准的80%执行;未经县合管办批准到县外定点医院住院就诊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县内标准的50%执行。

4、实施连续参保的激励制度。即对连续参保且没有享受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补助的参保学生实行积分优惠政策,在原报销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继保一年报销补助标准提高个百分点,最高可提高到5个百分点。

5、特殊病种管理。对参保学生实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制度,特殊病种范围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6、报销手续规定。参保学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补助手续、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7、参保学生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其中:

⑴以下项目不能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①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商业保险费。

②流产、堕胎、计划外生育及其它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

③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费用;

④由于自杀、自残、斗殴、吸毒或者其它违法、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⑤可以从第三人处获得赔付的医疗费用;

⑥有挂名住院,伪造、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等欺诈行为的医疗费用;

⑦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⑧应审批而未经审批发生的大型仪器检查及特殊治疗项目费用;

⑨保险管理部门规定不予列入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⑵使用“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其费用个人自负10%后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⑶应用X—射线计算机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象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E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超声胃镜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心脏搭桥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等。由个人自负20%后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⑷γ—刀、X—刀、光子刀费用由个人自负30%后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⑸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价格权限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价格在1500元以上的一次性材料(含植入性材料),3万元以下(含3万元)由个人自负一定比例后(国产品10%,中外合资15%,进口产品20%)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⑹监护病房(ICU、CCU)、层流病房、灼伤病房,由个人自付20%后再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⑺意外伤害、中毒类疾病。经审查,无第三者责任的,由个人先自负25%后,再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有第三者责任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⑻交通事故、车祸类疾病。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才能办理报销手续。其中由参保学生本人负全责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全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参保学生本人负主责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25%后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由参保学生本人负同等责任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50%后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由参保学生本人负次责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75%后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参保学生本人无事故责任的,其医疗费用不能列入基金支付范围。

(五)《校方责任险》(或称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参保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安排的校外活动时,为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提供保障,每一参保学生最高可享受200000元的保障金。

六、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一)申报

1、申报时间和方式:因疾病在未联网医院住院和遭受意外伤害诊疗的,须在诊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合管办申报。申报方式:(1)电话申报;(2)书面申报。

2、申报人:参保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的经办老师。

3、申报内容:参保学生的姓名、年龄、学校名称、家长姓名、疾病名称、事故地点、发生事故原因、申报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4、特殊病种门诊、家庭病床及转院须报县合管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办理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1、《在校生平安保险》报销项提供的材料:

A、申请死亡保障金须提供材料:(l)参保学生监护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公安部门或经县合管办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殡仪馆出具的《尸体火化死亡证明书》;(3)参保学生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4)参保学生户籍注销证明;(5)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6)监护入银行帐号。

B、申请残疾保障金须提供材料:(l)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参保学生的残疾程度鉴定书;(3)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4)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

2、《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l)申报表;(2)参保学生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3)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原件、诊断证明记录、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等;(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5)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6)在县外就医的提供《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证明。

3、《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报销须提供的相关资料: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4、《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在对应《在校生平安保险》、《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三个险种的材料的基础上,还须提供校方责任证明书。

七、其他

出生医学证明3

《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效力《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制定,由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作用: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4、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5、为户籍管理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提供医学依据;

6、为其它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提供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和签发

1、填写和签发对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活产儿均应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活产系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凡断脐72小时后的活婴均应签发《出生医学证明》。2、填写要求: 《出生医学证明》由接生人员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炭素笔,填写项目必须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新生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不得使用不雅动物名称代替新生儿名字填写。

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分别在有关文字上和口内划“”。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凡在各类综合医院出生的,在医院后口内划“”,凡在妇产专科医院、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口内划“”,家庭接生的,在家庭后口内划“”,其它出生地点指车、船、飞机等,填写时注明并在其后口内划“”。3、签发要求: 《出生医学证明》由婴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签发;家庭接生的婴儿,由母亲户口所在乡(镇)卫生院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使用

1、《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制发,各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或委托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监督管理,并负责发放有关使用单位。

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口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私自拆切视证明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卖、转让、出售或私自涂改。

4、《出生医学证明》以多种防伪技术印制,版图线独特,版图中央印有“中国妇幼卫生”图徽暗记标徽,该标徽及“卫生部”印章在特殊灯光下显示(仅供监督管理人员掌握)。

5、《出生医学证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地区编号。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4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样本

即《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医院出具的、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时间、性别、出生地、生父母等,并具有一定证明力的书面材料,长期有效,并可做为婴儿登记户口的依据,出生医学证明样本。婴儿出生证明主要是针对医院新生儿的详细情况进行记录。

在办理出国,移民所需材料时,我们用到的出生证明和上面提到的《出生医学证明》有一定不同。

出生证明一般要有什么内容?

出生证明必须证明一个人以及生父,生母叫什么名字,何时何日月以及何地出生。有些出生证明只填有生母的情况,生父不详,但出生人的出生时间和出生地点必须有。

-到哪里取得出生证明?

出生证明需到户口所在地的警局(派出所)出示 户口本和身份证办理。

出生证明必须证明一个人以及生父,生母叫什么名字,何时何日月以及何地出生。有些出生证明只填有生母的情况,生父不详,但出生人的出生时间和出生地点必须有。

到哪里取得出生证明

出生证明需到户口所在地的警局(派出所)出示户口本和身份证办理。

办理须知

一般正常情况下(在家长有准生证,身份证,户口本),在医院正规渠道出生的孩子可以直接在医院办理出生证明!如果是偷生,超生,非正规手续领养的孩子无出生证明则需要有一定的关系和经济实力也可以办理,不过出生日期一般只能填写办理出生证明一月以内的!熟人可以从入院证明开始办,有正规的门诊记录,住院记录,病历!也就是说这个孩子等于在医院出生的,办理的出生证明当然也是真的,可以在卫生局查!副作用就是院领导愿意为你冒风险,主管医生不怕负面责任,档案管-理-员。填表及办理出生证明须知 1、填表要求:新生儿姓名一栏可空项其余项目均需如实填写不得空项,父、母亲姓名需与身份证明、住院病历上的姓名一致,否则不能办理出生证明。职业、单位可简写或写无。父、母双方户口地址需与户口本上(第一页)地址一致。婴儿户口随父、随母请画圈。

2;在您的孩子出生后20天之内务必办理出生证明,请提前起好并确定婴儿的名字。

3、需带证件如下:婴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过期身份证均无效)、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和外地户口可带复印件)、生育服务证或结婚证(未婚者需婴儿父母写未婚申明),另需带上出院通知单。

4、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证件不齐不能办理出生证明。

5、办理出生证明需婴儿父母亲自办理。如婴儿父母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需写一份委托书,并带齐双方证件。(婴儿父母只来一位办理即可)。出生证明打印好后婴儿姓名不能更改

补办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5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的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与父母的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据本细则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在本辖区内的发放、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县(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管理人员,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七条长春市卫生局负责统一制作“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报公安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签发机构名单。

第八条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助产机构,必须通过盛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验收,获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方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九条助产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条助产机构应当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并且制定专门的签发管理制度。

(一)经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门培训,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人员,方可承担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

(二)应当由2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并实行证、章分开,相互监督,严格管理。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在领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上签名。

(四)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应当配备微机、打印设施,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软件。

第十一条助产机构接收孕产妇住院时,应当向孕产妇或家属发放《签发告知书》。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依据《分娩登记本》、父母身份证及户口簿,家庭住址以户口簿为准(流动人口以落户地址为准)。《分娩登记本》作为核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之一,应当妥善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凡户口在外地的产妇在长春市助产机构分娩,助产机构应当依据《分娩登记本》和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

第十四条未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签发。签发时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

2、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人员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

初审合格后打佣出生医学证明》,待接生人员签字后,复审盖章生效。

证明材料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单亲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由母亲或者父亲任何一方出具书面说明,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助产机构应当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正、副页允许只填写一方信息,并将公证资料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一)无接生人员签名的;

(二)无新生儿母亲签名或未盖名章的;

(三)新生儿母亲和接生人签字未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的;

(四)被涂改、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单亲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除外)或某些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五)私自剪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六)未盖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七)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

(八)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七条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因助产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由原助产机构及时予以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

(二)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

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换发机构收回保存。

第十八条因《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等原因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助产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的基本情况、病历号、原编号的证明,并且加盖原助产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公章;

(二)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及身份证;

(三)持在《长春日报》登载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及交款凭证。经核实情况属实可予补发。无接生者签字,应由原助产机构医务科负责出具证明并盖公章,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保存。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均在其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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