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审意见【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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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意见【第一篇】

产业项目审批职能部门。1.产业项目行政审批实施细则、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编制情况。(1)行政审批实施细则、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编制符合规定时限和质量要求;(2)实施细则依法合规,符合审批时限要求,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衔接顺畅,操作性强;(3)产业项目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规范、科学、便民、清晰。2.产业项目行政审批培训工作。(1)组织培训。根据全区统一部署,制定产业项目行政审批优化流程培训计划并予以实施,包括培训材料编写质量,培训课程授课质量,受训人员满意度等;(2)接受培训。培训活动出席情况,培训成绩考核情况。3.产业项目行政审批受理窗口服务。受理窗口的行政效能根据其执行首问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同岗替代制、一次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事项报备制的情况开展检查。4.相对集中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执行情况。(1)各部门将审批事项向一个内设科室集中;(2)各部门审批科室向区证照中心集中;(3)审批人员到位、审批权限到位,实现“一门式”服务和“受办一体化”运作,切实提高审批效率。5.产业项目行政审批管理。(1)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效能(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程序;按规定或约定完成审批;审批工作质量到达要求,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科学并得到有效执行;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协同、有序等);(2)有关职能部门参加“三委两局”项目评审工作情况;(3)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廉政情况。6.产业项目行政审批信息系统方面。(1)信息系统开发前期认真参与方案调研和需求编制;(2)信息系统开发中后期认真配合系统开发和测试;(3)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后,负责维护有关的基础数据;(4)信息系统使用时采取必要的密码安全保护措施;(5)其他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相关工作。7.日常基础工作。(1)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会议的出席情况;(2)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信息、工作材料及其他资料报送情况;(3)区政府交办任务完成情况。8.其他产业项目行政审批相关工作。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1.建立产业项目行政审批代办机构。(1)及时成立机构、组建队伍、经费保障,适应本区域产业项目审批需要;(2)代办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科学。2.产业项目行政审批培训方面。培训活动出席情况,培训成绩考核情况。3.产业项目行政审批代办工作。(1)行政审批代办人员素质高、队伍稳定,工作连续性强;(2)行政审批代办工作行政效能(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按规定或约定实现完成行政审批代办工作;行政审批代办工作质量到达要求;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等);(3)服务对象满意度;(4)行政审批代办工作廉政情况。4.日常基础工作。(1)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相关会议出席情况;(2)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信息、工作材料及其他资料报送情况;(3)区政府交办任务完成情况。5.其他产业项目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职责分工

区审改办负责对产业项目审批职能部门的产业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及执行情况,对各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行政审批代办机构组建、运作和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区监察局负责对产业项目审批职能部门的行政效能和依法行政情况,对各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的行政审批代办工作的行政效能开展监督检查。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产业项目审批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落实全区行政审批改革的各项工作开展督办,并向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监督方式

监督结果运用

政审意见【第二篇】

结合我省实际,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安排。现就我省行政审

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依照同志“以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届十三次扩大会议精神为指导。

解放思想,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实事求是以充分发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努力突破影

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

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要建立做到审批顺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审批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关系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设定行政审组织的合法权益。

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律、批应当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依照法定职权、顺序制定的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原则上可以保留;对其他机关、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应当取消。

(二)合理原则。设定行政审批。有利于

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市场机制难以解决。

过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去解决。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必需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对虽符合合法原则,政府推销和产权交易等事项。但不也应当取消。符合上述要求的行政审批。

(三)效能原则。要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减少加强并改善管理,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一个部门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对应当由政府规定的主要负责部门牵头,外;涉及几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会同其他有

提高工作效率,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实施行政审批要规定合理时限。

(四)责任原则。依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时。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顺序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监督。

以及对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权审批、、。

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主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原则。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

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行政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顺序。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顺序必需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

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顺序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实施方法

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起步较早。省政府各部门先各设区市和部分县(市、区)也在今年10月后两次开展了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

各地、各底前对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今后一段时间。

认真开展“回头看”把我省行政审批制度部门要在前一阶段清理工作的基础上。

改革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具体依照以下方法和要求进行。

(一)开展“回头看”并提出改进意见。由各部门对前一阶段的清理工作情况进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行认真回顾和分析。针对单薄环节,依据这次行政审批制

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对在前两次清理中未清理的行政度改革应遵循的五项原则。

要重新申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批项目。对在前两次清理中应取消但仍未取消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与国务院各部门清理结果不一致的要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

应改为取消;如我省在清理中保留的而国务院部门在清理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原则上维持不省在清理中已取消的而国务院部门在清理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确需改为保留的要向省政府提出意见,变。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对国务院要提出抓好落实的具体意见。各部部门在清理中下放到省级政府部门的审批项目。

门在开展“回头看”过程中提出的改进意见要以书面形式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研究确定改进意见。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提出的改进措施和意见并负责与各部门协调。对协调不一致的意见,进行审核。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省领导小组确定。

(三)公布改进意见。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各部门改进意见目录并拟定有关

报省领导小组讨论并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稿。经批准后以省政府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

(四)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府发〔〕5号)江西省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项目的通知》府发〔 前一阶段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18号)要求。结合实际,进

要制定简明、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进行严格规范。

要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和审批工作限时制度;对取消的有关审批清晰的流程图。

要制定具体有效的措施,项目。加强后续监管。同时,要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公开做到能公开的都必须公开,工作。以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进一步改进行政审批方

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式。

要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各设区市、县(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工作扎实、效果较好的要注意总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

结和推广经验;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责成其认真整改。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涉及面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务必采取确保这项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有效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

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要明确一位领导同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或抽调专人继续承担日常工作。监察、法制、志负责这项工作。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体改、机构编制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要注意搞好工作衔接。各设区市在审批项目处置工作中。

要作各部门的有关工作相协调。对于省政府已经明确取消或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出相应处理。应该取消的必需取消;需要保存的以及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下放给设严格规范执行。区市审批的要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三)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勇于创新,又要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既要坚决精依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

又要切实加强对需要简和调整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

保存的行政审批行为的规范、监督。对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要制定积极有效的后续防止管理脱节。要加强调查研究,监管措施。注意发现并及时解决倾向性、苗头性

问题。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与政府机构改革、政务公开和实行“收支两条线”互相促进。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督检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坚决反对和防止

不得对决定取消的搞形式主义。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瞒报、虚报行政审批项目。

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新设行政审批项目。对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项目搞变相审批。

批项目仍然进行审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政审意见【第三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精简效能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从根本上解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环节过多、办理时间过长、行政效能低下的问题,最大限度地精减许可和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减少许可和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缩短许可和审批办理时间,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对象为省、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设立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以及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其他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范围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入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程序开始到竣工验收结束的整个过程,涉及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监察、环保、商务、安监、规划、消防、城管、档案、人防、地震、电力、供水、热力、燃气、招标、水利、气象、劳动保障、卫生防疫、文物、审计等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每个环节。

三、工作原则

(一)条块结合。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涉及和设定的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各设区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含扩权县(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各类园区)涉及的所有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

(二)依法审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对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严格规范,能调整的调整,能合并的合并,能取消的取消,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和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予以取消或停止。

(三)非报即停。本次清理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将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及其法律、政策依据等情况报送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瞒报、漏报的一律视为取消。

(四)政务公开。对拟保留的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要通过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编制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凡未公布的一律不再执行。

四、工作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分四个阶段,于今年5月底前完成。

(一)安排部署(3月2日前)。制发《河北省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及“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统计表”(分审批类项目、核准类项目、备案类项目、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四张表格)。召开全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会议,统一思想,全面部署。

(二)自查清理(3月2日至3月25日)。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统一安排,对所有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含政府投资、企业投资和外资)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各级各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提出取消、暂停执行、保留、改变管理方式、可与其他事项合并或并联办理的意见,并附该事项设立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办结时限和用章情况等,同时填写“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统计表”(分审批类项目、核准类项目、备案类项目、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四张表格)。省政府有关部门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于3月20日前将清理规范意见和统计表格一并送省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扩权县(市)政府和各类园区管委会向所属设区市上报清理规范工作专题报告和统计表格,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汇总市级各部门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扩权县(市)和各级各类园区所报清理规范意见和统计表,形成专题报告和汇总统计表,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于3月25日前报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审核(3月26日至4月30日)。由省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审核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报送的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逐项进行研究审核,提出取消、暂停执行、保留、改变管理方式、可与其他事项合并或并联办理的具体意见。

(四)审定、公布(5月1日至5月31日)。省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省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经省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议通过后,将清理规范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机构

成立河北省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委宣传部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全省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是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具体负责清理规范工作的总体安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汇总审核,提出清理规范意见,经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政府审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本次清理工作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自觉性和主动性,精心组织,迅速行动,把清理规范工作作为“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重要内容落到实处。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以及省直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规范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好组织落实。对不按要求完成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

(二)落实责任。要建立清理规范工作责任制,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哪级政府研究批准的事项,哪级负责清理规范。要明确任务和责任,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

(三)严格审核。清理规范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审核,真正按照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和企业、群众的愿望实事求是地进行清理规范,做到不漏一项,不留余地,不走过场。

(四)协调推进。各级各部门负责组织本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注册登记管理的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清理规范工作。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研究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期办结的高效审批新模式,共同推进清理规范工作。

政审意见【第四篇】

为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安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或实际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的主要内容:审定政府投资审计计划;协调解决政府投资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在审计监督中发现的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移交事项;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市政府。

二、强化重点工程审计监督

凡列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工程,审计部门应当成立审计组,前移审计关口,实现从项目立项、建设实施直至竣工决算的全程跟踪审计。要加大对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变更、材料供应及相关内控制度的审计力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高审计监督成效。

凡列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工程,招标文件在项目组织发标前应报送审计机关征求意见,并取得审计机关意见书。招标部门或政府采购部门应当查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工程是否已经取得审计机关的意见书,并及时告知审计机关。

三、加强工程款拨付的管理

建设单位和有关资金管理部门要严格按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并在合同中约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工程结算审计前实际拨付相应参建单位的施工费、设计费、监理费等进度款不应超过合同总额的70%,如有违反行为,相关部门将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建设单位和有关资金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定的结算金额,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支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剩余款项。

四、实行工程签证、设计变更项目备案制度

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工程,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现场跟踪审计。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的预算超过分项预(概)算或者总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后5日内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在工程结算时一并审计。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预(概)算的5%或者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派人到达施工现场,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取证并予以确认。

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没有到审计机关备案的,审计机关对该资料不予认定。对提供虚假资料或在虚假资料上签字盖章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对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的违规行为,审计机关将记入诚信档案。

五、按时办理工程竣工结(决)算审计

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时办理竣工结(决)算审计。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3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向审计机关提报竣工结算审计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对提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对超过时限未提报,或审计通知书已经下达,审计进点后5个工作日仍未提供全部审计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工作。项目法人单位在审计机关竣工结算报告出具后30日内,应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对超出时限未办理的,由审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六、加强审计定案管理

为保证审计定案的顺利进行,项目结算审计定案前,审计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与被审计单位对接审计情况,建设单位应当认真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核对,被审计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核对意见报审计组,逾期未报者视为同意。

被审计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对审计初步结果提出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审计组,无明确资料支持或者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的,审计组将于异议提出10日内再次发出书面通知,在接到第二次通知的10日内仍不能提供明确依据支持其异议的,视为同意。

七、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按照《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决算依据。为确保审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监督,节约审计成本,各级审计机关是同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其审计结论作为相应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决算依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聘用专家或聘请中介咨询机构服务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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