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规划内容与要求范例(实用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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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第一篇】

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示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促进农村社会、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快速发展,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改变农村面貌,加快村庄建设步伐,根据我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现就全面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村庄规划是指导村庄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前提,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直接关系到区域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目前,我县绝大多数的村庄规划编制时间较早,技术含量低,已远远不能适应指导目前村庄建设的需要,规划滞后的问题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约因素。因此,开展新一轮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势在必行。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在完善乡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尽快做好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全面发展。

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要求为指导,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带动作用,坚持“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注重特色,量力而行,逐步建设”,深化各项改革,加强法制建设,理顺管理体制,解决突出问题,强化规划和土地管理,编制出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村庄规划,以有力地指导村庄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

三、村庄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我县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在编制村庄布局规划时,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当地的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合理地确定村庄布局和数量。

(一)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适度集聚、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要求,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为目的,根据当地实际,综合利用道路、绿化、环保、给排水、电力电信、文教卫等资源和设施,撤并分散的自然村,集中建设中心村,减少一般村,逐步消除零星居民点。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壮大村庄规模,一般村的人口要达到3000—5000人,中心村人口要达到5000人以上。

(二)村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以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统筹协调好区域内的产业布局、重大基础设施以及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关系,严格按规划办事,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三)结合城镇化进程的推进,积极引导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集中居住,鼓励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进城进镇。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与城中村改造同步进行,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亦可给予一定的优惠,鼓励农民购买商品房。

(四)村庄布局规划必须与当地经济发展条件相适应,合理继承原有的布局结构,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要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旧村改造与新村建设的关系,充分考虑地形地貌条件,如沿芡河、北淝河等洪水位以下的区域不应布点,同时,要兼顾当地的民风习俗,突出地方特色,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四、村庄规划编制的目标任务

(一)**年4月份完成村庄的布点工作。

(二)**年7月底前完成25个示范村的规划编制。

(三)**年8月份全面完成所有村庄的规划编制工作。

五、村庄规划编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合理引导村庄规划建设。要利用会议、座谈、宣传栏、宣传单等形式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义、内容及村民建房政策等宣讲透彻,做到家喻户晓。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无论是村庄的布点,房屋的布局还是房屋的设计,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等都要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村庄建设规划图和房屋设计图样要公布于众,鼓励村民献计献策,帮助村民设计房型,引导农民移风易俗、树立正确的住宅消费观念。

(二)严格按技术规范要求编制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县乡村规划建设组要进行技术指导,乡镇工作组要具体落实规划编制工作,制作规划文件,绘制规划图。规划编制后,要按程序报批,由乡镇政府报县建设局审核,审核后的规划编制方案由乡镇村镇建设所返回村委会,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根据《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由乡镇政府报县政府审批。技术成果要制做完整,主要包含各乡镇的工作总结及申请验收的书面报告、规划成果初步验收意见、规划成果汇总表、规划文本、图件及电子文档等成果。

(三)要严格执行“两书一证”制度,切实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凡是规划设计完成的村庄,乡镇建设、国土部门要严格按规划审批村民建房手续,规划未完成的,暂停宅基地的审批。要纠正一户多宅的现象,建新必须拆旧。不允许超面积占地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内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村庄规划内容与要求【第二篇】

一、“十一五”期间全村工作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市委三届五次全会精神和山市镇“十一。五”发展规划为指导,加强村级执政能力建设,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产业富民、共同富裕”的总体思路,突出产业项目建设和结构调整二项重点工作,加快农业产业化、畜牧规模化、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后劲增强的工作目标,努力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二、主要经济指标

年村经济总收入853万元,增长10;农民人均纯收入4208元,增长10;到,农村经济总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实现1249万元;6160元;分别年递增10。

三、重点工作

(一)、加大产业项目建设力度,力争取得新突破

1.抓好以滑子蘑和香菇为主的食用菌生产。立足本地,面向市场,充分发挥我村地缘体优势和水资源丰富的优势,成立洋草村食用菌种植协会,加快食用菌产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服务措施。2008年,洋草村食用菌生产力争达到100万袋(盘);到20,全村食用菌总数量达到400万袋(盘),品种、质量都要有较大的提高。同时,扶持具有一定示范作用的种植大户和具有专水平的种植户,搞好小规模大批量的种植示范小区,为剩余劳动力拓展就业空间。

2.做好食用菌生产基地的规划建设。充分利用山市河水污染小、水质好等特点,重点规划建设沿河食用菌小区(基地)。建设规划以队为中心的黑木耳香菇种植小区2个,2008年全力抓好村南香菇种植小区的建设,力争该小区香菇栽培量达到50万袋;到年,完成3个100万袋的生产基地建设,使全村的食用菌生产上档次,上规模,高效益。

3.积极研发食用菌新品种,提高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积极扶持食用菌协会开发新产品,在现有的品种基础上,通过考察、调研和深度研究,扩大新品种生产能力,拓展服务领域,以此培育新兴品种来源。到2010年,我村食用菌品种力争达到4个。确保生产安全。

(二)、依托市场,做大基地,力争使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新突破

1、依托大牲畜交易市场,建设肉牛养殖基地。肉牛饲养由粗放散养向集中育肥转变,降低饲养成本,缩短饲养周期,增加牧业收入。目前,我村肉牛养殖协会已与鸡西林源牧业达成合作开发肉牛养殖项目的协议,预计建设饲养500头的肉牛基地,把我村建成肉牛养殖专业村,到2010年,全村新增肉牛2500头,年出拦5000头。同时,发挥养殖大户的带动作用,推动肉牛产业升级,争取成为鸡西林源牧业公司的畜产品供应基地。

2利用沼气建设的契机,拉动生猪饲养。扩大生猪饲养规模,扶持袁明福等3个生猪养殖专业大户,加快生猪饲养速度。通过建沼气池,拉动全村生猪饲养,使全村生猪出栏达到5000头以上,通过3-5年努力,力争使全村畜牧业收入达到全村农村经济总收入40以上。

3、依托特色种植和畜牧养殖业,建设劳动力就地转移基地。

继续加大对剩余劳动力的政策引导、技术培训、信息传递等服务力度,迅速提高劳动力整体素质。2010年全村输出和转移劳动力要达到全村劳动力总数的60以上。是劳务经济成为我村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加快文明村建设和人居环境建设步伐,村屯环境和生活质量取得新突破

1、加快村屯道路改造工作。充分利用国家通村路扶持资金的政策机遇,加快改造我村村级路,力争在3到5年内,使镇内到新发东屯、洋草一队到三队13公里的'砂石路面全部实现硬质化。真正提升村屯环境水平。

2、改善村民居住环境。重点规划一队和二、四队村民聚居区,力争在5年内,是全村人均住房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消灭危房和土坯房屋。砖瓦化率达到98。

3、实现“三通”。既通电话、通有线电视和通自来水。到2010年,全村三通率分别达到90、100、85。

(四)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力争在生产质量上取得新突破

1、充分利用好国家山区产业化项目节水灌溉项目区的设施,在稳定现有黑豆面积的基础上,发展适销对路的产业。使之发挥作用。

2、搞好南干渠的维护、维修,特别是三队段的干渠整修要达到高标准干渠要求,彻底解决水田渴水问题。下大气力解决山市河东段拦河坝的截水问题,提升水田的生产水平。

四、推进措施

以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按照市场化运作、产业化经营、科学化管理、信息化服务的要求,为确保工作目标完成,重点抓好四大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村级服务体系。针对农村税费改革后,对村级农技员、防疫员报酬无法解决,村级服务体系不健全的实际情况,村党支部决定成立肉牛、黑豆、食用菌、协会为主,进一步规范协会运行机制,由行业协会来为农民种植、养殖等提供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服务,使农业技术指导和动物防疫落实到位,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

目标,创建新型农村服务体系。

(二)、建立健全村级经纪人体系。通过对流通领域经纪人队伍整和,采取就地培训、外出参观、专家讲课、个人自学等方式,着力培养经纪人骨干和能人,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市场营销能力,建设一支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农村经纪人队伍,确保全镇农产品销售渠道畅通,实现农民增收。

(三)、建立健全村级信息网络体系。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全村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培训专业人员,使全村24个小组必保有1名专业技术人员,为农户快速搜集和传递各类农业信息,指导农民生产和经营。

(四)、建立健全村两委班子、党员干部绩效考评体系。按照《山市镇农村三职干部绩效考评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村实际,对村干部明确目标,量化指标,奖优罚劣,将各项工作任务、目标、责任、时限落实到人头,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落一级,直到抓出成效,确保全年各项任务指标落实到位,取得实效。针对党员要抓好三级联创和建、争、带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动作用,加快党员服务区建设,实现党员的民主参与功能,永远保持_员的先进性。

村庄工作计划范文【第三篇】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产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庄规划【第四篇】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点、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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