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条件(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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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条件【第一篇】

论文摘要:金融市场开放突显出我国金融监管理念滞后、金融法律建设滞后等等问题。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本文建议我国进一步推进金融监管制度改革,转变金融监管理念、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以强化金融监管功能、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

一、引言

开放金融市场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也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更大、更多的困难。如果我国的金融监管不能适应这种新的格局及其带来的各种变化,必将对我国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金融市场开放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几大挑战

1、混业经营模式成为发展趋势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加快,随之而来的是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快速转变。这种经营模式的转变体现在实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和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两个方面。

(1)混业经营的国际竞争者大量进入我国金融市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我国政府的承诺,2007年以后我国金融市场将全面对外资开放,允许外国金融企业全面加入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在中国营业的所有银行机构都将获得许可,可以在全国的所有地方经营任何货币的业务。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72家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了254家营业机构。另据统计,目前被外资参股控股的金融企业共计67家,其中银行16家,信托公司4家,保险公司19家,基金管理公司19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随着金融业开放的推进,在境外跨国金融集团的混业经营压力下,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会越来越被动。

(2)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

金融市场开放后,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已成大势所趋。国内金融机构在同国外金融机构展开的竞争中,由于国外金融机构的背景是综合性金融集团,大都采用混业经营模式,具有许多综合优势,而国内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相对而言几乎都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几乎都存在资本单薄、互相调度资金空间有限以及专业人才分割、知识面较窄的缺陷,在竞争中肯定处于劣势。因此,在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下,我国金融机构将进一步受到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影响,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事实上,我国政府已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已日趋加强,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并呈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例如中信集团拥有中信银行、信诚人寿 、中信证券、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等子公司,业务横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领域;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关联非常密切,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

2、金融监管理念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金融监管当局依然遵循着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限制金融机构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然而,在世界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国际上金融监管理念也因而不断发生变化,从最初单纯立足于安全的监管目标,发展到以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新型监管理念。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后,为了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和抗风险的能力,获取更高的利润,内外资金融机构将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开拓和经营非传统性的业务,金融创新不断出现,因此,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以金融安全为最终目标的金融管理理念已然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3、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金融监管的实质是法制管理,从金融监管的内容来看,一般应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从金融监管的手段与方法来看,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则主要运用金融稽核手段来进行。由于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造成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基础环境发展滞后。虽然目前已出台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条款比较概括、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务的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在现实中,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业务运营,到市场退出、违规处理等等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明确和解决。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面对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和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对完善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1、转变金融监管理念,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

金融市场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要求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即在安全基础上,更注重效率与创新。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引入激励监管的观念,充分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

首先,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则涉及不多。在金融机构发展初期,以合规性监管为主是必要的。但是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长期以来,金融监管机构习惯于设定一系列管理规定,进而据此检查金融机构的合规性,而风险导向的监管更为强调动态性的监管,强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市场敏感程度明显降低,促使监管机构转向风险导向性。巴塞尔委员会据此也了一系列的文件,强调和鼓励各国监管机构重视风险监管。

其次,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已有一定的发展,金融业正逐步向国际化迈进,如果仍缺乏对金融机构发展中的风险预防、保护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础,将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的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所以,我国的监管机构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完善风险监管。

第三,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在我国金融市场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要努力提高监管水平,要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资本协议》的原则,跟上国际金融业务和监管技术的发展;通过建立科学的评级体系和实施综合并表监管,提高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审慎监管能力;规范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和监管效率;建立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协议与机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础上更好地实施监管。

2、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强化金融监管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体系是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归结点,把监管工作建立在严密、系统的法律法规之上,使监管工作依法进行,并以此保障监管行为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这既是金融监管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经验。因此,面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政府应尽快适应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需要,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和理论基础,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废除或完善相关条款,同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及内部需求变动增设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形成从市场准入、经营范围、风险管理、市场退出等各个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此外,还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性、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

3、强调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的结合,尤其应重视内部控制的作用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即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外部监管控制同时,强化其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因此,我国在强化国家金融监管的同时,还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内控自律管理体系。只有金融机构内部形成良好、严格的内控机制,外部的金融监管才能发挥效能,这既是金融监管最基本的约束机制,也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经过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发现很多金融机构的问题出在内部控制上。因此,监管机构要促进和督察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只有将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结合起来,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的运行。如果脱离了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再完善的外部监管也会成为便的缺乏基础,无法发挥效用。

4、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为了适应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我国需要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是以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发展为契机,形成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及其它金融业务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对现有分散的金融监管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逐步解决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等问题,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进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一行三会成铁路警察 金融监管各管一段》,2005年02月06日 《中国经济周刊》。

监管条件【第二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银行监管;监管成本;监管收益;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6)12-0004-05

一、监管有效性问题的提出

Mathias Dewatripont和Jean Tirole在《银行监管》中认为,“银行监管就是力争在鼓励银行提高服务质量,激发竞争活力与维持该行业的清偿力与稳定性之间寻求一种最优的权衡。”金融自由化、全球化,以及金融创新(制度及技术),使金融体系显得更加脆弱,特别是20世纪90以来的金融危机,其巨大现实破坏力和多发性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银行监管的重要性。国内外学者研究认为,政府实施金融监管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对市场过程不适合或低效率的一种反应,是纠正金融市场垄断性、外部性、传染性、脆弱性等所引起的市场失灵的制度安排。

然而,当进一步考察监管的有效性问题时,笔者发现,银行监管有成本,也会发生监管失灵。一方面,有效的银行监管可以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的稳定。另一方面,如果监管缺位、错位或越位,可能导致如下几种情况的发生:(1)由于金融风险的高传染性及扩散的乘数效应,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局部金融风险演变为全局金融动荡(J.Stiglitz,1993)。(2)增加银行运营成本,即被监管者由于对监管者的行为不甚了解,不得不为了应付监管而作出许多不关乎“效益性”的工作,增加额外成本。(3)抑制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政策是为防范风险而制定的,具有稳定性,也因此具有被动性,这就使得监管可能成为创新的障碍。(4)监管部门作为监管制度的供给者,缺乏市场约束和竞争,可能导致监管的低效或过度。在金融创新条件下,监管边界被模糊,监管是否有效、是否实现了帕累托优化、是否促进(而不是抑制)了金融创新,变成了解决监管必要性之后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而我国银行监管有效性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与《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也就是说,监管当局需要走出监管悖论的两难困境,在维护公平、安全和提高监管成效之间找到一个均衡点,从而达到银行监管的帕累托最优。

二、现代监管理论的概括性评述及对我国实践的启示

(一)现代监管理论概述

金融脆弱说是基于“金融不稳定假说”(Minsky,1982)提出的,认为银行由于短借长贷和部分准备金制度导致了内在的非流动性,在资产负债中,资产主要表现为金融资产而不是实物资产,负债主要表现为金融负债而不是负债净值,使银行间依赖性强,导致银行业比其他行业更加脆弱,更易被传染。一旦金融恐慌(哪怕是由假信息引发的恐慌)引发挤兑,很容易引发连锁的“技术性破产”(Diamond and Dybvigr,1983)。公共利益说则认为,金融市场由于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等存在失灵,从而导致金融资源的配置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Stiglitz,1993;Spiering,1990)。因此,需要政府为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这一公共利益而实施监管。这两大理论具有较大影响力,都是构建在新古典经济学基础上的,从实践上看,其缺陷在于,由于监管过程存在直接及间接的监管成本,以监管代替市场其效率并不见得高,监管常会扰乱金融机构正常的效率函数,扭曲正常的市场信号,从而增加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

监管经济理论认为,行业的监管并没有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被监管集团的利益和损害消费者利益上。监管产生了被监管行业的租金,这些租金由消费者支付,政治家可以从中获利。由于给监管成本给予了充分的补偿,政府乐于提供监管。监管辩证论则以动态的角度解释了监管过程中政府力量与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机制,认为监管是由利益集团自己要求的,需求的存在产生了政府对监管的供给(Kane,1983)。上述两个现论中,前者的主要缺陷表现为缺乏对一个行业的监管方式及其预测能力的评判标准,而后者则没能全面解释和预测监管效应,且“被监管者要求监管”的假设也值得怀疑。

20世纪80年代,由于严重的监管失灵(Schwartz,1988;Thosmson,1990),西方发达国家开始意识到资本监管的有效性及加强市场纪律对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作用。也正是在此背景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于2005年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新协议的创新之一就是确认了三大支柱(Three Pillars)――最低资本充足率(MininumCapital Requirement)、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SupervisoryReview Process)和市场纪律(Market Discipline)。这一理念正在被各国实践。但该理论也存在不足:当一个银行的经营风险反应到资本的时候,整个监管的信息传导和监管行为(校正过程)已经滞后了,在一定程度上有秋后算账之感。

(二)现代监管理论对我国实践的启示

纵观银行监管理论的演变及其优缺点,为我国银行监管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第一,无论是哪一种学说,由于受自身假设前提的限制,都只是部分地解释了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及方法,金融创新不断地对银行监管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冲击、新挑战。就我国实际而言,金融业的改革正在向纵深方向发展,各种旧体制下的问题进一步显现,金融创新的影响日益明显,监管政策的最优导向应是借鉴最新监管理论及统一规则(如巴塞尔新协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来制定。

第二,银行监管理论的演变,经历了从为什么监管(传统监管理论)向如何监管、监管什么(新资本协议)的方向发展,为现代监管实践提供了指导。我国银行业应采用明确的监管指标,如流动性、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来更准确地度量目前我国银行业整体风险。

第三,监管政策的制定应兼顾稳定、效率与公平三者的平衡,在不同时期,应有不同侧重,但对三者轻重权衡的标准应该是如何更有利于发挥银行体系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创新,有利于推动经济的长期发展。

第四,在“严格的金融管制放松管制再管制再放松管制”的监管发展历程中,试图通过政府监管完全替代市场纪律来纠正市场失灵的努力,并不能保证金

融的稳定;同样,完全依靠市场放任自由的约束力来实现这一目标也不现实。我国监管应该是两者的有效配合,实现政府监管与市场行为的“双赢”:通过市场力量,建立激励机制,通过政府力量,引导经营行为,提高监管成效。

第五,要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并不会自然融合,只有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以合理的制定安排,规范市场参与主体、市场秩序以及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逐步培育起市场约束力,从而为两者的融合提供必要的前提。

第六,监管确实是必要的,但是要以监管的有效性为基础前提,其中,监管理念、政策、方式、手段、工具是主要的决定因素。

第七,要不断提高对我国转型时期银行监管理论的研究水平,加大专家在政策制定中的作用,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效率损失。

三、金融创新对我国监管实践提出的新挑战

如前面理论论述,监管的有效性是一个动态平衡,相对于金融深化、金融创新,监管具有被动性。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发展、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同时,持续不断地对现存的金融秩序尤其是监管制度造成冲击,为金融体系带来了不确定因素,甚至破坏金融安全。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目前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还不和谐,两者之间还未形成正和博弈的良性互动,创新活动给我国监管工作带来了现实挑战。

(一)金融创新进一步扩大了外部性效应,强化了风险的传染性

金融创新大多是以表外业务的形式出现并迅速扩展的。各种衍生工具,如可转让存款单(CPS)、自动转账系统(ATS)、可转让支付命令(NOW)、货币市场存款账户(MMDA)以及外汇保单贷款、承诺、银证通等,具有自由度大、透明度差、技术性强、渗透性强的特点,它极大地改变了传统金融市场结构,能打破行业界限,增强金融市场的流动性,转移信用风险,规避政府监管。但在促进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如一把“双刃剑”,一旦某一银行的衍生交易发生巨额亏损,导致支付困难或破产,就会可能影响整个市场的波动,迅速传到世界其它市场,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这种负外部性以强烈的传染性破坏区域甚至全球金融体系的安全。

(二)金融创新强化了信息不对称,使监管部门处于信息的劣势

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部门的信息获取渠道并未随金融创新而扩大,信息量来源单一,明显不足,纵向信息沟通不畅,横向与商业银行协调不力,商业银行为规避监管,有时会有意强化“单向信息”,监管者占有的信息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求。二是由于现代金融创新衍生品技术性强、杠杆效应大、风险(或赢利)变化频率快,使监管者对信息的掌握不完全、不充分,增加了识别、度量及化解风险的难度,一旦某一交易主体资金链条断裂,将可能导致银行亏损乃至引发支付风险,使监管当局措手不及。

(三)金融创新使一国金融体系暴露在全球金融风险之下,增加了监管难度

金融创新使银行的经营超越国界的限制,经营全球化趋势明显,使国内不成熟的金融市场与发达国家成熟的金融市场被强行置于同一时空,国内外的金融市场相互融合、相互影响,改变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国际资本流动更加难以监控,一个环节的问题很容易传导到其他环节上,一国的金融风险很容易波及他国。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在破坏亚洲后又蔓延到俄罗斯,并波及拉美、美欧,造成全球金融市场动荡,就是明显一例。

(四)金融创新使金融风险表现得更加隐蔽,增加了监管部门准确监测风险的难度

金融创新的一个特点就是通过不同衍生工具的使用(或组合使用),将全部风险(或部分风险)转移给愿意承担的一方,在追求盈利性的驱使下,金融机构会愿意在更大的范围内承担风险,可怕的是这种风险是隐蔽的、潜在的风险,是通过资产价格、利率、汇率及其他衍生工具反复变化而来的,而且一些新产品的场外交易趋势在加强,风险更易被隐蔽,风险的技术性、复杂性不断增加,风险更不易被监测。

(五)金融创新会导致监管主体缺位,造成监管的“真空带”

金融创新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相互分离的状况,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界限越来越不明显,每个机构都在以不同方式使用类同的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在向多样化、综合化、趋近化的方向发展。目前,在我国分业经营已破土、分业监管依旧的情况下,一些处于不同金融机构边界的业务带有明显的边缘性、交叉性,很可能造成监管的盲区,形成“真空带”,为风险的形成、扩大及扩散提供了滋生地。

(六)金融创新使衍生工具的复杂性在不断增加,对监管人员的技能提出了现实挑战

金融创新是将诸多产品(工具)以不同的方式组合(或再组合)的产物,这种再组合包装后的产物本身的复杂性在不断增加。由于大多数监管人员并没有商业银行的实践工作经验,对掌握一些较为简单的金融衍生工具尚可,但对一些复杂性、交叉性较高的衍生工具不能透彻掌握或掌握的人并不多,加之受技术条件限制,电子化、自动化程度不高,使监管人员本身的技能不能满足于金融创新工具快速发展的需要。

四、金融创新条件下的有效监管:以成本收益分析为视角

监管实践表明,实施银行监管需要耗费资源,也就是要付出监管成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如果银行监管成本大于监管收益,银行监管就不合算,这就要对监管有效性进行经济学分析,寻求监管边界,找到监管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边际点。

监管成本是由监管行为的实施造成的,是可度量的。从产生的方式看,监管成本可分为直接成本(DirectCost)与间接成本(Indirect Cost)。直接成本是监管当局制定并执行监管工作所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及组织运行、人才培训,以及被监管对象因遵守监管法规而需建立新的制度、提供信息等配合监管当局活动所花费的资源。有研究表明,在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监管机构的运行成本一直呈上升趋势,1971―1979年,美国57个监管机构的行政费用由12亿美元上升到30亿美元,人员增加到87500人,增加了三倍。同期,英国的监管运行费用也在9亿英傍以上。间接成本表现为整个社会福利由监管失效而引起的下降,即由于监管行为干扰了市场机制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限制了充分竞争,抑制了金融创新,从而造成的间接效率损失。

监管收益是指当局因实施一系列监管措施是而带来的利益,它是一个整体的、社会性的利益。可以大致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其一,由于监管及时干预金融垄断的形成,防止了金融效率损失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公众利益。其二,通过银行监管,解决金融交易中的外部性问题,减少“搭便车”行为,鼓励了金融创新。其三,监管当局通过科学的评级方法,对银行进行风险评级,并向全社会公布,让处于信息劣势的社会公众对银行的经营状

况有所认识,从市场纪律方向督促银行安全稳健运行。

由此可以看出,监管有效性受到社会环境、政治稳定、经济体制及监管理念、方法、方式、技术水平等的影响。它作为一个监管效率问题,就是要用最低成本实现监管收益的最大化,有效性的高低取决于影响成本及收益各种因素,是对多因素组成复合函数的综合求解。

设定F(X)代表监管净收益,R(x)代表监管收益,C(x)代表监管成本,即有F(x)=R(x)-C(x)。要使监管有效性最大,F(x)取极值,即要F’(x)=R’(x)-C’(x)=0,得到极值的这一点为x=t。此时银行监管的净收益达到最大,达到了最优监管边际,监管效率最大,有效性最高。如图1所示:

A、B两点都是极值。A点表示在自由放任的、无监管的市场中(自由主义),监管收益为零。因为这样的市场无秩序,不管从银行自身,还是宏观经济角度,都谈不上监管收益(假设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在B点,虽取得了监管收益,但由于监管过细、过严,监管过度,付出的监管成本也很高,从而导致R(x)=C(x),使f(x)=0。因此,有效的监管行为应处于A、B之间,t为监管最佳点。

当x处于t的右边时,即0A阶段(C区域)时,说明监管还有潜力可控,应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以获取更大的收益。在t的右边(D区域),表明监管成本上升过快,超过了监管能力提高带来的监管收益,使监管净收益下降,也未达到监管效益的最佳。提高监管有效性就是不管出于C区域还是D区域,都努力向x=t的方向靠近,在这样一个动态过程中寻求帕累托优化。

笔者在此引出x=t,是为了讨论在金融创新条件下,如何确定t值(或t值的区域)。金融创新使银行本身的经营范围、规模、能力、品种、方式、结构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而改变了监管的t值。如图2:

t值可能处于t1位置(t的左边),也可能处于t2位置(t的右边)。出于t1位置时,说明金融创新使某些监管思路、手段、方式已过时,如果按传统思路去试图接近t值时,就会造成监管过度(监管过度区),造成金融抑制,不利于金融发展。理性的监管渐近线应由m线向m1线逼迫。当处于t2位置时,说明金融创新导致了监管不到位,需要监管手段、工具、方法进一步改进,如果只按传统监管思路去试图接近t值,就会造成监管空白(监管盲区)。此时,理性的监管渐近线应由m线向m2线逼迫。t1到t2的监管过渡区与监管盲区可称为金融创新导致的“监管敏感性”。这一敏感区实际是一个动态区,它会随金融创新工具的种类、数量、性质以及金融市场结构的变化而变化。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监管作为一种政府力量,会产生监管成本、监管失灵,金融创新在增强金融活力的同时,产生了监管敏感区。在金融创新条件下实施有效监管,就是要科学把握监管的度,监管政策的制定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即采取有弹性的监管策略,按照金融环境、经济发展阶段,在动态变化中既要防止放松监管带来的可能风险,又要避免在“监管敏感区”超越帕累托最优点的监管过度,以持续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五、有效监管路径选择:基于金融创新条件下的分析

根据以上有效性理论分析,在金融创新条件下,实施有效银行监管的路径,就是要实施有弹性的监管政策,尤其是在“监管敏感区”,既要克服“市场失效”,又要防止“监管失灵”,在金融创新的动态平衡中相机决策,恰当地以某种方式共同发挥“政府”与“市场”力量,达到“协同”效果,使监管发挥对创新的推动作用。

(一)以风险评估与度量为切入点,实施积极的银行监管政策

金融创新使银行的信用风险、流动风险、市场风险表现得更加隐蔽、更难测算,而且这些风险还常常交织在一起。监管当局应借助于现代金融计量分析方法及工具,对每一个、每一类金融创新产品进行评估与度量,正确评估和度量风险,建立对风险的测评、预警机制,并以此为切入点,实施积极的银行监管政策,体现前瞻性、动态性,在“监管敏感区”内有较大弹性,以适应创新,使监管为金融创新“保驾守航”。

(二)加快金融创新监管的法制建设,在风险可控下力促创新

要根据各类金融创新产品的性质、功能、范围和风险防范措施,加快针对衍生品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对创新活动加以引导和规范。要增强法规的执行力,对创新中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加处罚。同时,要科学认识监管与创新的关系,既不能无视创新风险的存在,也不能将创新视为洪水猛兽、采取高压措施。正确的导向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创新创造宽松的环境,鼓励创新活动的进行。

(三)健全银行监管体系,重视市场力量在监管中的作用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重大创新之一就是将市场纪律作为第三大支柱,反映了市场力量在监管中的重要性。《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指出,“有效的市场秩序取决于向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的充分性,……及向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准确、及时且具有透明度的信息。”就目前我国现实,要注重建立并规范银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制定详细的法规,对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内容和方式作出规定,强制银行及时、准确、公开向公众披露信息。通过市场的作用,使市场机制从另一个层面介入监管活动,使之形成千千万万个编外监管者,为银行业的安全高效运行提供保障。

(四)适应于经营多样化,逐渐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

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来设立不同监管部门的机构监管方法,适应于各类金融机构经营的独立性、业务不存在交叉的情况,各监管部门之间无权管制其他部门的活动。功能监管是一个给定的金融活动由同一监管者进行监管,而不管从事这个活动的主体是谁,目的是提高监管的秩序和效率。目前,在金融创新的浪潮下,我国虽实行“分业经营”,但不同金融机构经营的交叉业务越来越多,边界越来越模糊,逐渐向功能监管过渡具有必然性,可以避免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或盲区。在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过渡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发挥它目前在分业监管中“拾遗补缺”的作用。

(五)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监管方法,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交流合作

西方发达国家应对金融创新条件下的监管已积累、总结了许多好的方法、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应充分学习、吸收先进监管理念、方法、工具,充分吸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结合我国实际,加以消化后,为我所用。同时,要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交流合作。通过合作,确立有关金融衍生品的会计标准,促进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的规范化,使监管政策、手段与国际先进水平靠拢。

(六)建立监管人员绩效评价机制,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工作技能

监管条件【第三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开放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面对金融全面开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变革。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监管条件【第四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混业经营;综合监管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混业经营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趋势。面对混业带来的一系列监管新问题,大多数发达国家从分业监管走向综合监管,纷纷修改或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各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与信息交流,有效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实现有效监管并最大化地节约监管成本。

一、世界主要监管模式比较

从监管主体来划分,金融监管框架主要有四种:(1)以美国为代表的混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主要是美国银行以及储蓄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由国家财政部货币监管局、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大联邦级监管机构和各州监管机构共同负责;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信息披露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履行监管职能;保险机构由所在各州的保险监管局负责监管。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负责协调各州保险立法,保证各州保险法和保险监管的统一性、协调性。(2)以英日为代表的统一监管模式。主要是对于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不论是审慎监管,还是业务监管,均是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如中央银行或是单独成立的金融监管局来负责。目前韩国、中国台湾都开始采用这种模式。(3)以巴西为代表的牵头监管模式,即在实行分业监管的同时,特指定一个监管机构为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4)以澳大利亚和奥地利为代表的双峰式监管模式,即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以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一类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1]。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情况

中国开始是金融集中管理体制,中央银行负责对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从1998年开始实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责的分业监管,2003年4月,国务院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此形成了中央银行代表中央政府对我国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的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2]。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结构不平衡,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市场投机成分仍然较多,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相应的约束机制不健全,整体内控水平不高,金融法规也还不十分健全,金融监管人员综合素质较低,金融创新处于较低层次,分业监管在我国金融发展初期是必要的。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金融业将逐步开放,金融混业经营已是发展趋势,商业银行进行包括金融衍生业务、各类投资基金第三方托管、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银行储蓄存款的功能。在保险业务方面,投资联结险、万能险等新的保险业务,既具有投资功能,又具有储蓄功能[3]。这些金融混业发展的趋势对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三、我国分业监管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分业监管缺乏有效协调机制,不利于信息交流和资源配置

在我国现行分业监管模式下,三家监管机构属于平行部门,相互没有隶属关系,也缺乏为自己和对方约定义务和权利的法律效力,加之各监管主体均是负责其业务模块下的金融监管,监管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信息共享程度低;而且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多个监管机构的设立容易造成监管设施的重复投资,不利于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尽管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在2003年6月形成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旨在以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来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但由于监管协调会不定期召开,并且透明性差而被普遍认为形同虚设[4]。

(二)分业监管易造成监管效率低下

混业经营使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金融结构也趋于复杂,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多头监管容易造成多个监管主体对开展某项交叉性业务公司的重复监管,导致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各监管主体由于监管侧重范围不同易造成冲突,往往不能及时发现风险和有效控制风险,容易导致监管疏漏和监管缺位同时并存,不利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三)分业监管阻碍金融创新

我国监管形式主要以审批制为主,目前的金融创新产品主要是融合不同领域的产品而研发的,而在当前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各监管机构只对自己负责的范围比较了解,需要通过部门间多次协调商讨才能作出决定,增大了监管时滞和协调成本,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时间对金融创新尤为重要,这种低效率的监管将逐渐不适应国际金融的发展。同时,分业监管还容易造成监管部门因为业务的局限盲目扩大新产品的风险,抑制金融创新。

(四)不利于监管业务多元化的外资金融机构

2007年我国金融市场全面对外资开放后,大量外资银行不断涌入中国市场,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参股中资银行,外资银行的混业经营模式给国内金融机构带来巨大压力,国内金融机构为提高竞争力,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但金融控股公司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存在许多监管空白和盲区。金融控股公司为逃避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有可能利用自身业务的模糊界限在下属各子公司之间转移资产,或将某一特别的服务项目或产品置于监管成本最小或监管最宽松的领域,从而产生“监管套利”引起的监管真空。这对目前中国的分业监管模式来说,都是一个挑战。

四、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重要工作

(一)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建立有效的信息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

可以建立综合大型的数据库,由各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中获得的数据和信息,由牵头机构负责维护该数据库和向有需要的监管机构提供数据,通过法律加以约束,保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交流分析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发展与合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公告制度、通报制度、督办制度、咨询制度、金融机构整体测评制度等,从而减少业务交叉和重复、提高监管效率。在信息披露方面,要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的市场化风险防范作用,重视舆论监督,依靠市场力量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约束。

(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控制金融机构经营风险,提高独立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

由于混业经营必将大大增加混业经营机构的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而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可以起到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的作用。因此当前监管重点就是要督促银行、证券和保险各监管机构努力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综合评价体系和权责制衡机制,提高独立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和监管能力,同时,各监管机构应加快监管方式电子化的步伐,努力实现监管标准的国际化和现代化。

(三)加强国际合作,不断创新监管制度

中国的金融监管发展还不成熟,监管体系还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健全,在向混业经营过渡和中国金融市场不断融入全球市场的过程中,要加强国际合作,广泛参加国际联络和信息交流,通过参加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进行金融监管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对跨国金融机构进行联合监督及金融监管国际规范的推广应用等,积累监管经验,从而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不断创新,完善监管体制。

参考文献:

[1] 朱宏晋。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兼谈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j].中国商界,2008,(4):29-30.

[2] 徐燕。对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思考[j].今日南国,2008,(4):10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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