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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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范文【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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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随机抽查,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农牧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宁农(经)发﹝2016﹞21号)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依法监督、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及拖拉机驾培机构安全检查随机抽查制度,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及拖拉机驾培机构安全随机抽查工作,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推动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合法、规范、有序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抽查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2)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操作证件;
(3)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转移,并进行维修;
(4)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二)抽查项目
农业机械及其操作(驾驶)人员在田间、场院的安全生产情况。
(三)抽查对象
对农业机械及其操作(驾驶)人员的安全检查根据监管对象以流动为主的特点,按照各乡镇划分的监管区域为对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四)抽查比例、频次、时间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5%,抽查频次为2次,2020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分别为4月至6月和9月至11月。
三、建立抽查机制
我县农业机械“双随机”工作由县农机中心牵头组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合,通过“抽签助手”按照区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过程采取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确保全程留痕。通过深入农田、场院等场所对农业机械作业安全进行检查,纠正违章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发现存在农机安全隐患的,责令农机所有人(管理人、操作人)落实农机安全隐患自查自治责任,并要求当事人书面保证限期完成整改;对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抽查结果运用
检查人员应于检查结束后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记录、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查处结果等事项。检查档案应做到“一检查一归档”并妥善保管。随机抽查结果遵循“一检查一通报”制度,及时在网上公布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是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工作方案亲自部署、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查,狠抓监管工作落实,确保随机抽查工作有效开展。
(二)严守执法纪律。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公正廉洁执法。要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行为,防范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情况发生。
(三)加强宣传力度。以随机方式开展抽查工作,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随机抽查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并参与抽查工作监督,为随机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农机安全生产随机检查记录表
农机经营者基本信息
经营者名称
法人(负责人)代表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地址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结果
1
机库
机库环境
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消防设施配备
电器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防盗措施情况
2
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查和维修保养
拖拉机、收割机注册登记情况
拖拉机、收割机检查合格情况
其他农业机械登记检查合格
拖拉机、收割机悬挂号牌情况
农业机械安全设施齐全(有挂车、配套农具等)
农业机械维护保养情况
3
驾驶人持证作业 和安全教育
全部持有驾驶证参加作业
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
油库建
设情况
油库是否有消防设施
消防器材与油库是否相适应
消防设施有效性
油物料是否混放
油库防雷、防静电装置
油库内电路是否安全
油库周围是否悬挂警示标志
5
其他
配件间、修理场所等存在的安全问题
现场检查意见
受检方意见
受检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及证件号码
年 月 日
彭阳县农业农村局随机检查事项计划表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
范围
检查标准
检
查比
例
抽查频率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配合单位
1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9 月 7 日国务院第 80 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彭阳县农业农村局
辖区内生产、销售、维修等农业机械企业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等规定: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5%
2 次/ 年
现场检查
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情况;
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执行情况;
3.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执行情况;
4. 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情况;
5. 生产、销售农业机械的质量情况等。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范文【第二篇】
一、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现状
农机安全监理站作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执法机构,其职能一是依照国家和地方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农业机械及其操作使用者进行严格、科学的安全监督管理、纠正违章、杜绝事故,使农机生产安全有序进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二是通过监理手段,督促驾驶员对机械进行认真保养、维修与正确使用,提高机械的技术状态,提高驾驶技术水平、操作技能和遵章守纪的自学性,为安全生产打下良好的基础;三是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农机事故,正确定性、定责,化解矛盾、协调解决、确保社会稳定;四是农机监理在搞好监督、管理和协调好各项农机作业的同时,帮助农机户解决一些技术疑难问题,宣传好农机化方针政策,以服务促管理、提高农机效率、降低成本、加速农业机械化进程,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所以农机安全监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存在以下问题
1、首先农机监理法律法规存在缺失和不足。《道路交通法》只赋予了农机部门对拖拉机实施牌证管理的职责,却没有规定如何管,怎样管的实施细则。没有明确农机部门在道路对拖拉机上行政监督权、路查权、扣车权、处罚权,而道路上相应管理权归公安交警部门。国务院新颁布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也只规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而由于警力不足等原因,目前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管理,公安交警只对个别严重违章的拖拉机罚款了之,对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无牌无证行驶行为没有及时纠正,且没有及时将其违法情况通报给农机部门。面临公安无力、农机无权的管理“真空”状态,致使违法载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蔓延之势,得不到有效遏制,助长了无牌脱检行为的发生。监督手段严重缺失,给农机监理工作造成了困境,基层农机监理人员普遍感到无所适从,不进行执法安全检查是不作为,进行检查了又可能是乱执法,农机执法正处在进退两难的十字路口。
其次农机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管理上还缺乏一个有效的合作机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但是到目前相关配套文件没有出台,使农机部门和交警部门缺乏相互联系的平台,造成拖拉机管理与道路管理脱节,也导致农机三率(挂牌率、年检率、持证率)持续下降,而且一年弱于一年。违章者不但得到相应的处罚,反面得到了经济实惠(不交任何费用),示范效应导致违章者日渐增多,守法者日渐减少。
2、部分机手为逃避管理,不愿参加年检、年审、跑夜车、超速超载、自制挂车、超宽超长、疲劳驾驶给农机生产带来隐患。各级农机监理部门收费都有法律依据,并明确收费标准,但农机手只有缴费义务,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权利,农机监理部门在处理监理与服务的关系问题上还未能及时跟上农机化工作发展节拍。
3、宣传不到位,广大农机手对国家关于农业机械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认识不清,为逃避监理收费,不愿接受管理,不考证、怕挂牌,致使“黑车非驾”情况十分普遍。
4、拖拉机报废机制尚不完善。由于我县仍有多数拖拉机存在使用年限过长、机械性能下降的问题,机具老化、带病运行、超期服役的现象较为普遍。但同时,国家和省内还没有统一的拖拉机强制报废更新制度和相应的鼓励政策,农机手也多注重效益、轻安全,重使用、轻保养,让这些“老龄”拖拉机仍继续运转,潜伏着严重的事故隐患。
三、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宣传,开创农机监理工作新局面
加强宣传,防患于未然是农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农业部《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农机监理工作的执法地位和农机监理机构职责范围及权利义务,为农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与政策依据。目前,许多地方由于宣传不到位,致使农机拥有者和使用者法制意识淡薄。一部分机手甚至认为“农机监理只是收钱”,不愿意积极配合,逃避管理。针对这一情况,乡镇农机服务机构要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对机手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教育;以举办农机教育安全讲座、播放农机安全知识录像等方式,教育机手、群众提高安全意识;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刷写标语、展出图片、宣传车和召开事故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对农民进行多视角、多层次、多方位的宣传[3-4]。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其操作、保养技术水平,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责任感,使之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在讲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注重安全生产,能够自觉遵章守纪,减少违章现象发生,杜绝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四、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使农机监理与服务相结合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篇】
(1)安全监理的基本方针。《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预防为主”是指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综合治理”是指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分工合作,全方位地研究事故的预防方法和根治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实施综合管理,达到预防事故、确保安全的目的。
(2)安全监理的主要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农机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机车登记管理、驾驶操作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机车安全技术检验、农机作业秩序与安全管理、农机事故处理和农机安全监理能力建设等。
(3)安全监理的具体任务。①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②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按规定做好牌证核发工作和监督检查,对其它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实施登记管理、安全技术指导;③负责农机事故处理工作;④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考核;⑤负责农机事故统计报告与分析评估工作;⑥负责农业机械使用(生产、作业、运行)的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秩序监管,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查处、整治农机安全生产违章行为;⑦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学习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农机安全常识;⑧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及其驾驶人定期审验,办理变更、改装、注销、报废登记和补领换牌证等业务;⑨负责农业机械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登记业务档案、驾驶操作人员档案、农机事故档案;⑩加强农机安全监管体系、监理装备和队伍建设,包括基层监管网络建设,农机监理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和作风纪律建设和监理装备建设。
2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基本成效
(1)法规标准体系基本形成。《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后,农业部先后颁布实施了《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和《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全国有30个省(区、市)公布或修改了省级《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和规章。国家颁布了《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20多项农机安全方面的国家标准,《农业机械号牌》、《农业机械驾驶证》、《农业机械行驶证》等10多项农机安全方面的行业标准。我省相继出台了《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先后制定了《小型多功能拖拉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6项农机安全方面的地方标准。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逐步完善,为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
(2)监理机构体系基本健全。农机安全监理经过30多年的发展,队伍不断壮大、体系不断完善。目前,全国共有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2900多个、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达万人。不少地方采取在县级以下设立农机安全监理派出机构,在乡镇及行政村设立农机安全员、农机安全协管员等形式,延伸安全管理网络。有些地方还成立了由农机驾驶人员自愿参加的农机驾驶人协会、农机安全协会等社团组织,农机安全监管体系日臻完善。
(3)监理工作制度基本建立。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大力推行监理业务规范化建设,在规范业务范围、业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和牌证管理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全国统一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注册和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发证等业务管理工作;农业机械事故控制指标列入了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农机事故和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登记情况等纳入法定统计范畴。农业部先后制定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管理的轨道。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篇】
农机监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以河北省为例,其行政权力具体归纳分类及法律法规依据为:
一、行政许可权
1.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照审核发放。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②《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③《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④农业部第42号令《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⑤农业部第43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依据:①《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②《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6项;④农业部72号令《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七条。
二、行政处罚
1.对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的违法违章驾驶操作行为进行处罚。如违反操作规程驾驶操作等。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②《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③《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2.对违章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如拖拉机无牌照行驶、作业,未按时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上路行驶或作业,驾驶员无证驾驶操作等。依据:①《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②《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强制
1.执行罚。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不按规定领取牌、证等有关证件的;不按时参加检验的;驾驶操作人员不遵守农业机械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罚款处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2.财产强制。农机监理机关根据检查、鉴定和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需要,可暂时留存肇事的农业机械及牌证。依据:《河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进行农机安全监督检查时,可对违法违章农业机械先行登记保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四、行政收费:农机监理费
1.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2.行驶证(含临时)3.登记证书4.驾驶证5.安全检验6.驾驶许可考试以上收费项目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②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③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5]71号);省财政厅、农业厅《河北省农机监理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字[1995]73号)、《关于调整农机监理费分解比例的通知》(冀财农字[1996]12号)。
五、监督检查
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③《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④《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第二十二条。
六、行政裁决
损害赔偿裁决。在查明农机事故原因、认定责任并确定损失情况后,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依据:①《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②《河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七、行政确认
1.公安行政确认。对肇事的农业机械和有关环境状况以及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态或尸体进行检查鉴定,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认定当事人的责任;确认事故等级。依据:《河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五条。2.经济行政确认。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员审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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