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管理范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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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第一篇】

[关键词] 科研经费;规范管理;健康发展

一、当前研究单位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项目争取的方式不尽规范

关于科研项目,国家有关部门始终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审批,但是在对科研项目的具体评估过程中,对研究课题缺乏具体详细的标准,从而导致科研单位在项目争取的过程中,除了要花大量时间写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和各种总结之外,还要花大量时间跑路子,找关系,不但造成国家资金的浪费,也极容易滋生腐败。前期经费的浪费一般都追加到后期科研经费之中,所以,好多科研项目从争取项目的时候就埋下了经费使用不规范的隐患。

2.经费开支浪费现象严重

由于大多科研机构设置属于条块分割,相互之间缺少沟通和合作,仪器设备、信息资料等资源难以实现共享。科研仪器设备重复购置,或购置了仪器设备以后短期使用长期闲置等现象严重。另外,由于研究成果难以实现共享,有些单位需要额外支付费用取得本来已经是政府投资获取的数据信息,造成了经费浪费。

3.经费报销不够规范

由于科研项目大多实行课题组负责制,有些课题负责人独断专行,把科研经费当成私人财产或单位非正规开支的小金库,造成经费开支混乱,科研项目的研究质量很难保证。

4.结题管理制度不完善

结题是课题研究的关键,但在科研课题研究过程中,管理部门对课题研究的管理往往虎头蛇尾,觉得课题早已批准,经费已经下拨,科研单位花费了许多的精力和财力,对科研成果的审核不予通过说不过去,所以审核时看看材料,流于形式,草草了事。

造成科研经费使用混乱和浪费的具体原因多种多样,但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制度不够完善。比如科研项目的审核和下达的规章制度不够完善,给有些科研单位提供了通过歪门邪道获得科研课题的机会;单位领导或课题负责人独断专行,任意使用经费,造成经费使用混乱。

二、如何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

(一)以制度管理代替“人治”

1.科研主管部门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核和经费下达制度

科研项目的审核是关键。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核和经费下达的管理制度,加强制度管理,指导和监督科研单位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2.督促科研单位建立严格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把科研单位经费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把制定详细的经费使用制度作为项目通过和经费下达的重要条件之一。制度中要涉及经费的专项使用要求,经费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购买、研究人员研究费用、奖励款项等所占份额,特别是对经费使用的审批、报销等手续要作明确的规定。

(二)科研单位优化内部机构,强化制度管理

有些科研单位内部机构不健全或重复设置,因而各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进而在申请课题的过程中往往造成经费的浪费。所以,优化科研单位的内部机构组织,强化制度建设,有利于减少科研经费不合理使用现象。

我们单位近年来尝试进行这一改革,3个研究室——生物化学研究室、现代分析研究室、活性物质研究室以前在学术研究领域和仪器设备等方面都有重复现象。近年来,单位将3个研究室合并为一个研究中心——海洋生态研究中心,改变了机构设置的重复和交叉现象,使科研经费的使用更加合理。

(三)主管部门加强科研经费的后期管理

1.定期检查科研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的使用情况

主管部门切实行使监管的职能,特别要加强项目审核和经费下达之后的监管力度,发现项目研究不力或经费使用违反制度的及时制止,对于违规严重的单位,可以给予否定项目研究,追回研究经费等处理。

2.加大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力度

课题研究取得成果是科研的最终目的,所以必须加大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的管理力度。主管部门要选派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研究成果进行全方位的检查验收。特别是对成果的创新性、价值性、可行性要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3.做好经费使用的结算与审计工作

成果的验收并不是项目研究管理的结束,主管部门应该及时对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和审计,对研究材料、仪器设备的购买,对人员研究补助的发放,对差旅费用的报销等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发现问题进行处理。

(四)把经费使用和分层奖励结合起来

为了使研究经费的使用更合理、更规范,上级主管部门及科研单位都可以把经费使用和对研究单位与研究人员进行分层奖励结合起来。具体做法是,把经费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作为研究的启动费用,下达到科研单位帮助科研的正常进行;另一部分作为奖励基金,分层进行奖励。

总之,完善制度,分层奖励,有助于强化科研经费的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1]姜清奎,王贯中。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科技与管理,2007(1).

[2]程玉洁。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现状与对策[j].事业财会.2003(5).

制度管理【第二篇】

关键词:累积投票制度;中小股东利益;新公司法

1累积投票制度的概述

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其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数量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这一制度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来起源于英国,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起源于美国,并在上个世纪中后期的美国得到了重大发展。19世纪60年代,美国伊利诺伊州报界披露了本州某些铁路经营者欺诈小股东的行为,该州遂于1870年在州宪法第3章第11条规定,任何股东在法人公司选举董事或经理人的任何场合,均得亲自或通过人行使累积投票权,而且此类董事或经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选举。随后,该州公司法第28条也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之后,美国各州纷纷步其后尘,或在宪法中,或在公司法中,或兼在宪法和公司法中规定股东累积投票制度。但在立法态度和立法技术上。各州做法有所差异:以加利福尼亚和伊利诺伊州为代表的立法例推行强制型累积投票制,而其他一些州推行许可型累积投票制。后来随着现代公司的蓬勃发展,特拉华州为了吸引大公司来该州设立以获取税收和促进本州经济发展,便废除原有立法,取消累积投票制,其他各州也纷纷效仿特拉华州,取消了该制度。

日本于1950年修改其《商法典》时,仿照美国立法例,通过第167号法追加了第256条之三,规定了股东的累积投票权。根据该条,即使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选举不采用累积投票制,但若持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4以上的股东提出请求,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但日本在1974年通过第21号法对该条进行了修改。根据修改后的该条第1项,公司可在章程中排除累积投票制之适用。

世界各国和地区关于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例有所差异。一种为强制性累积投票制度;另一种为许可性累积投票制度。许可型累积投票制又可分为两种,一是选出式,除非公司基本章程或附属章程排除了累积投票制,就应实行累积投票;二是选入式,除非公司基本章程规定了累积投票,则不实行累积投票。

2我国现行累积投票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末期,监管部门多方征集意见,将累积投票制度作为改进股东大会选举制度的一个最佳方案终被写进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中。《治理准则》在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这是在我国法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累积投票制的要求从治理准则。对该制度的表述来看,该准则总体上采取的是许可主义的政策思路,只是对部分控股股东持股超过30%的上市公司采取了强制主义的硬性规定。自《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股份公司股权治理机制中引入累积投票制后,除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5年起草了一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建议稿,供相关上市公司在修订《公司章程》时参考,再无有关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由于该份建议稿不具有强制效力,实践中,上市公司对该制度的理解和运用并不统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有限,而每个小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相对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来说差距非常之大。因此,要想使累积投票制度发挥作用,需要广大股东之间的协调一致,适当集中选举,才能使自己中意的候选人当选。如果小股东们不能采取大致一致立场的话,则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就会产生很大的不确定性,甚至会导致僵局。而且,小股东虽然队伍庞大,但是相对分散,对自身利润的关注比对上市公司的管理权和控制权的行使更大,且自身时间、空间的限制而不能够出席股东大会。这样,导致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董事的选票潜在地流失,使得代表中小股东利益董事的被选中几率降低.

根据《公司法》第117条的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与股东会表决制不同的是,董事会是以董事人数确定表决票数,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权制,即每一名董事拥有一票表决权。这就意味着在董事所代表的股东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拥有相对多数的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是在董事会决议中获胜的关键。从累积投票制度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股东投票数与持股数成正比,同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看,在小股东投票数按照持股数扩张的同时,大股东所持有的投票数亦同比扩张,这就决定了在累积投票制度,少数大股东仍将凭借其持股数量的优势控制董事会席位的大部分,并以此为基础在董事会决议时通过对其有利的决议。

3积极完善累积投票制度

正如我国著名学者梅慎实所言:“累计投票制在维护小股东利益防止大股东全面操纵董事会,降低集中决策风险、矫正自接选举的弊端、选贤兴能、实现对董事会内部的制衡功能以及''''公司民主''''的目的起了积极作用。”

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累积投票制度旨在董(监)事会中达到权力平衡,以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真正能从该制度中获益的往往是持股仅次于大股东的股东们。然而,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情况相当普遍,从我国上市公司截至目前的实践表明,持股仅次于大股东的股东地位在该制度实施前后似乎没有实质性变化,他们仍习惯于在事前与大股东就董事会席位的分配问题通过协商和妥协达成一致。对于持股量很少且高度分散的普通流通股股东而言,虽人数众多,但累积投票制较少有实际意义,它更多是的体现了监管层的一种姿态。

要想切实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仅仅有累积投票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在不断完善累积投票制度的同时,参照其他各国公司立法及实践,在当前我国保护小股东利益及公司利益体制中,除累积投票制度之外更需要设立或完善的制度如:完善股东人会出席制度、表决制度,增加对人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措施,严格公司信急披露制度,强化人股东、董事对公司、小股东的信义义务,增设董事解任之诉、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人会效力诉讼,赋予小股东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提案权及特定情形下的股份收买请求权等,这些在外国被证明是成功有效的制度,我们当取其精华,以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保障我国的市场经济向更为有序有效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宗正.从强行性规范到任意性规范——关于累积投票的公司法规范[J].宁夏社会科学,2002,(2).

[2]李慧玲.累积投票制度探析[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

[3]刘辅华.如何完善股东表决权制度[J].上市公司.2000,(6).

制度管理【第三篇】

制度管人让我收获了“第一桶金”

1999年我走上了学校管理岗位。和新上任的许多校长一样,我当时并没有管理经验,只是仿效以前校长的做法在学校里忙忙碌碌。如果说有什么办学思路,现在回想起来有两点是比较明确的:一是认为学校必须有序,要规范。学生要有学生的规范,教师要有教师的规范。二是认识到校长要帮助教师提高水平,要提高教学水平,也要提高教科研的水平。至于在校园物质建设方面,我没有像其他校长那样花大量精力,我觉得这是政府的事,校长不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校舍建设上,不应该拘泥于对“财、物”的管理,而要把精力集中在对“人”的管理上。

抱着这样的管理思路,我竭尽全力,做得非常认真。首先是制定制度,然后按制度执行。那时学校还远没达到现在的民主程度,校长对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非常大的权力,学校制度的出台只需在行政会上讨论通过就行。那时,我相信“人管人累死人,制度管人管好人”,全面践行“制度管人”的理念:发现有的教师备课不认真,就在制度上增加对备课的考核分;学校教科研成果不多,就加重了对论文的考核;对学生管理强调“静”字,只要有学生在教学区大声喊叫,就扣班级的分数……我在这所学校当了四年校长后,学校的规章制度已经由原来的几页纸变成薄薄的一本了。

“制度管人”的理念让我收获了管理的“第一桶金”。因为有制度这根管理的“大棒”,学校规范建设取得实效。没有教师迟到早退,没有教师敢坐着讲课,也没有人中途离岗……学生在教学区相对较安静,“跑、跳、叫”现象暂时得到遏止。教师教育教学成绩也取得较大的进步,学校获得了好几个省级荣誉。2001年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召开,要在全国选择素质教育开展得较好的100所学校进行宣传,我们学校榜上有名。

制度管理并没有像预想中那样,促进学校的持续发展

随着管理的深入,我开始感受到制度管理的“痛”,管理过程也变得战战兢兢。

第一,严格的制度管理给教师带来了无尽的压力。制度越多,教师要遵循的规范就越多,自由空间受限制;执行越严,教师被扣分的机会越大,等到期末考核分出来时,很多教师都只能站在低分位置上,个体的尊严受损。面对一个处处受“监控”的环境,教师的教学热情在减退,厌倦情绪在增加。

第二,干群关系紧张。每项内容的检查任务都分派给各个行政人员,我自己也经常巡视检查。有时,我还亲自站在校门口检查教师到校时间,即便是相差几分钟也毫不留情地扣分;有时到教师办公室走走,发现有老师不在,就要调查是否中途离岗……行政与教师的关系就像“猫鼠关系”,那些经常被扣分的教师对行政人员甚至从反感发展到憎恨。原来没当校长前与教师之间的那种纯朴关系消失殆尽,教师和我有了隔阂,我自己也感觉似乎走到了教师的对立面。

第三,制度管理并没有促进学校的持续发展。在严格的制度管理下,教师都以制度为“目标”,越来越中规中矩。没有人违反制度,但也没有人超越制度,教育的创新氛围出不来。我的管理似乎走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产生不了新动力,也没有了新思路。

我努力地寻找突破口。一个偶然的机会,领导让我到教科室管理全市教科研工作,打开我眼界的机会来了。从小学跑到中学,从城镇学校看到农村学校,在观察他人的学校管理时,我不停地思考:教育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区别在哪里?我心中理想的学校到底是什么样的?站在教师的角度想,管理应该是怎样的?校长的角色究竟是什么?如果再让我去当校长,我该怎么管理?

机会总是给有准备的人的。在我思考了一年后,领导让我到一所新办学校――晨曦小学就任校长。在这所学校里,我用全新的理念颠覆原有的管理方式,实现着自己的管理梦想。

找到影响教师内心的东西,管理就是另外的样子

回想整个制度管理实践,我反思:为什么要有那么多制度?这些制度是为谁定的?回到原点思考,我才发现,大多数制度的制定都是为了避免很少有机会出现的问题;大多数制度都是为那么几位不太遵守纪律的教师而定的,为了几位教师我们付出了大量的管理成本,合理吗?有必要吗?

自己从教几十年,并没有让别人管过,也不需要别人管。再看看周围所有的好教师不都是这样吗?那些优秀教师,即使没有领导,他们的工作也相当出色,即便换个单位,他们也同样优秀。是什么在起作用?显然不是管理,而是他们内心具有的某些东西。如果我们能找到这个要素,找到影响教师内心的东西,那么管理就是另外的样子。那时的管理不再是“别人管我”,而是“自我管理”,是自己管理自己。

规范人们行为的内心因素是什么?在原来的制度管理中,我们利用人心中的“恐惧心理”,用教师对被扣分的“恐惧心理”来实施管理。教师又为什么那么在乎“扣分”呢?这不就是“面子”问题吗?教师是个最讲面子、也最需要面子的职业,如果我们能帮教师“管”好面子,那么也就可以管好教师的行为。在我的思维中跳出了“名誉”这个词。

喜欢拥有良好的名誉,是人人都有的心理。莎士比亚曾说:不管饕餮的时间怎样吞噬着一切,我们要在这一息尚存的时候,努力博取我们的声名,使时间的镰刀不能伤害我们;我们的生命可以终了,我们的名誉却要永垂千古。可见在莎士比亚的内心中,名誉是自己行为必须遵循的原则,是自己精神世界的守护神。美国教育家杜威说:人类本质里深远的驱动力是希望具有重要性,渴望被人肯定。“希望具有重要性,渴望被人肯定”不也是名誉心理吗?如果我们在管理中高举“名誉”大旗,会不会唤醒教师为了维护名誉而进行自我管理、自我上进的欲望呢?

“名誉管理”的想法就像一缕曙光,照亮了我的管理天空,引领我进入管理的新空间。

制度管理【第四篇】

*年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认真实施新修订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实行新的工、农业生产发展速度的计算方法;继续完善现行统计指标体系;深化抽样调查方法改革;配合国家制定和实施重要统计标准;进一步强化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

一、认真组织实施新修订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

从*年开始,根据国家正式出台的《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修改本)》,逐步进一步规范完善省的国民经济核算统计制度。

(一)国内生产总值核算。要改进和完善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测算方法;在工业、投资等专业当季统计的基础上,研究当季生产法、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的核算方法;规范省和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核算方法,进一步改善省与市国内生产总值数据间的衔接状况。

(二)投入产出核算。配合国家改进投入产出调查方法,参与修订和完善*年全国投入产出表的编制方案,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核算各部分的衔接与协调。

(三)拓展和规范国民核算的资料来源,搞好与专业统计的衔接与配套,加强同部门统计的衔接。

(四)继续加强对地区GDP数据质量的评估工作。

二、深化统计方法改革,充实统计调查内容

(一)工业。从*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试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工业生产发展速度,与不变价计算方法并行一年。大中型工业企业需根据本企业产品的不同属性,将工业总产值按工业行业中类进行分组;在联网直报的588家工业企业调查制度中,增加主要工业产品综合能源消耗的统计内容。完善规模以下抽样调查,加强样本单位的事后抽查。

(二)农业。进一步完善农村抽样调查工作,省、市、县三级建立农村抽样调查网点,加快MPPS方法的推广应用;省级试行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农业发展速度;继续围绕3—5年建立起农业经济核算完整体系的目标,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改进完善农业生产帐户,开展收入分配帐户的试编工作;研究建立市、县两级农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改进符合我省实际的省、市、县三级核算方法以及农产品价格调查、农业生产中间消耗调查办法。

(三)批发零售贸易业。加强批发零售贸易业企业商品销售额统计;完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商品分类销售额统计内容;完善商品交易市场统计报表制度;研究批发零售贸易业的现代化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完善连锁企业的调查制度;增加外经贸旅游综合报表制度;批零重点企业由原来的企业直报改为核转上报。规范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抽样调查方案,加快向抽样调查方法替代全面报表的过渡。

(四)固定资产投资。为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建立固定资产投资的当季统计;着手研究如何反映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高技术产业的投资统计问题。房地产开发着手研究建立物业管理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及其统计方法。建筑业统计按建设部提出的新的资质管理办法实现转轨,以保证建筑业统计的稳步过渡。为了形成对全省房地产开发活动的整体动态监测,将推进建立省级“国房景气指数”体系框架的工作。进一步加强投资规模以上项目超级汇总和重点房地产企业联网直报工作。

(五)社会与科技和劳动。在有关的专业统计中增加性别统计分组,建立地区社会发展评价的相关统计制度。在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统计报表中增加新产品转产及推向市场的有关指标。将科技综合年报有关R&D指标的统计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完善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查和非农从业人员综合统计调查。提出反映广东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的高技术产业统计试行方案。改革现有的劳动统计方法制度,把劳动统计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开展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季度抽样调查的试点工作。

(六)价格统计。进一步改进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逐步扩大中类行业的覆盖和地区覆盖,使其与计算工业生产发展速度的新方法相衔接配套;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价格统计制度;整合居民消费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价格采集、整理和录入工作,规范居民消费、商品零售和农业生产资料三者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完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编制方法;正式试编农业生产者价格指数。

(七)企业调查。将广东省50家工业龙头企业、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企业集团纳入《企业集团统计制度》范围。将广东省实施债转股的20家企业、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企业中除企业集团以外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跟踪监测统计制度》范围。企业景气调查样本量由1700家扩充到2000家。增设“广东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统计制度”。

(八)城市住户调查。在地级以上市铺开城市住户调查,对现有城市住户调查的样本进行必要的扩充。

三、完善统计调查标准

(一)研究完善基本单位划分标准,确定统计基本单位(包括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公司或集团总部、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划分界限,逐步统一各部门和局内各专业的单位划分标准。

(二)配合国家开展服务业抽样调查方案的设计和试点工作。

(三)实施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配合国家完成产品统计分类标准的编制工作。

(四)按照国家统计局新制定的《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要求,完成并建立本地区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库;编制统一的行政区划代码管理查询系统。

(五)配合国家完成《高技术产业分类标准》的制定,并积极开展试行工作。

四、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

按照“科学分工,密切协作”和“协力、互补、共享、集中管理、分散实施”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承担起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管理职能,搞好与部门的合作。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公告制度。

研究有关部门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信息的内容、方式、期限等问题,建立起部门数据报送制度。

统一协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强化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制定《广东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政府统计调查行为,协助部门统计人员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的统计工作。

年广东省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要点

根据《国家统计制度方法改革三年滚动计划》和《广东省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十五”规划》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年广东省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要点》。

*年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认真实施新修订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实行新的工、农业生产发展速度的计算方法;继续完善现行统计指标体系;深化抽样调查方法改革;配合国家制定和实施重要统计标准;进一步强化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

一、认真组织实施新修订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

从*年开始,根据国家正式出台的《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修改本)》,逐步进一步规范完善省的国民经济核算统计制度。

(一)国内生产总值核算。要改进和完善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测算方法;在工业、投资等专业当季统计的基础上,研究当季生产法、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的核算方法;规范省和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核算方法,进一步改善省与市国内生产总值数据间的衔接状况。

(二)投入产出核算。配合国家改进投入产出调查方法,参与修订和完善*年全国投入产出表的编制方案,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核算各部分的衔接与协调。

(三)拓展和规范国民核算的资料来源,搞好与专业统计的衔接与配套,加强同部门统计的衔接。

(四)继续加强对地区GDP数据质量的评估工作。

二、深化统计方法改革,充实统计调查内容

(一)工业。从*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试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工业生产发展速度,与不变价计算方法并行一年。大中型工业企业需根据本企业产品的不同属性,将工业总产值按工业行业中类进行分组;在联网直报的588家工业企业调查制度中,增加主要工业产品综合能源消耗的统计内容。完善规模以下抽样调查,加强样本单位的事后抽查。

(二)农业。进一步完善农村抽样调查工作,省、市、县三级建立农村抽样调查网点,加快MPPS方法的推广应用;省级试行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农业发展速度;继续围绕3—5年建立起农业经济核算完整体系的目标,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改进完善农业生产帐户,开展收入分配帐户的试编工作;研究建立市、县两级农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改进符合我省实际的省、市、县三级核算方法以及农产品价格调查、农业生产中间消耗调查办法。

(三)批发零售贸易业。加强批发零售贸易业企业商品销售额统计;完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商品分类销售额统计内容;完善商品交易市场统计报表制度;研究批发零售贸易业的现代化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完善连锁企业的调查制度;增加外经贸旅游综合报表制度;批零重点企业由原来的企业直报改为核转上报。规范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抽样调查方案,加快向抽样调查方法替代全面报表的过渡。

(四)固定资产投资。为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建立固定资产投资的当季统计;着手研究如何反映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高技术产业的投资统计问题。房地产开发着手研究建立物业管理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及其统计方法。建筑业统计按建设部提出的新的资质管理办法实现转轨,以保证建筑业统计的稳步过渡。为了形成对全省房地产开发活动的整体动态监测,将推进建立省级“国房景气指数”体系框架的工作。进一步加强投资规模以上项目超级汇总和重点房地产企业联网直报工作。

(五)社会与科技和劳动。在有关的专业统计中增加性别统计分组,建立地区社会发展评价的相关统计制度。在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统计报表中增加新产品转产及推向市场的有关指标。将科技综合年报有关R&D指标的统计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完善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查和非农从业人员综合统计调查。提出反映广东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的高技术产业统计试行方案。改革现有的劳动统计方法制度,把劳动统计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开展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季度抽样调查的试点工作。

(六)价格统计。进一步改进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逐步扩大中类行业的覆盖和地区覆盖,使其与计算工业生产发展速度的新方法相衔接配套;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价格统计制度;整合居民消费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价格采集、整理和录入工作,规范居民消费、商品零售和农业生产资料三者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完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编制方法;正式试编农业生产者价格指数。

(七)企业调查。将广东省50家工业龙头企业、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企业集团纳入《企业集团统计制度》范围。将广东省实施债转股的20家企业、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企业中除企业集团以外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跟踪监测统计制度》范围。企业景气调查样本量由1700家扩充到2000家。增设“广东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统计制度”。

(八)城市住户调查。在地级以上市铺开城市住户调查,对现有城市住户调查的样本进行必要的扩充。

三、完善统计调查标准

(一)研究完善基本单位划分标准,确定统计基本单位(包括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公司或集团总部、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划分界限,逐步统一各部门和局内各专业的单位划分标准。

(二)配合国家开展服务业抽样调查方案的设计和试点工作。

(三)实施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配合国家完成产品统计分类标准的编制工作。

(四)按照国家统计局新制定的《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要求,完成并建立本地区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库;编制统一的行政区划代码管理查询系统。

(五)配合国家完成《高技术产业分类标准》的制定,并积极开展试行工作。

四、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

按照“科学分工,密切协作”和“协力、互补、共享、集中管理、分散实施”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承担起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管理职能,搞好与部门的合作。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公告制度。

研究有关部门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信息的内容、方式、期限等问题,建立起部门数据报送制度。

制度管理【第五篇】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旅游业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省旅游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规划、开发、经营、管理、服务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从事旅游招徕、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产业。

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旅游经营者是指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全民参与、行业自律、人才支撑的原则,实行多种经济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调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吸收国内外资金,大力发展旅游产业,确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实现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

全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跨行业、跨部门的旅游总体规划、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旅游产品宣传和推介、旅游客源开拓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事、交通、财政、物价、商业、林业、文化、卫生、环保、宗教事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发展需要将旅游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努力改善旅游环境,积极扶持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对发展旅游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旅游资源管理

第九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规定的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规划经征求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其它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由其所在地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经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旅游业发展规划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旅游产业地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产品格局的重大变化,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普查,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监督旅游规划的实施。

第十一条旅游区(点)应设置中英文对照的说明牌和指示牌,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浪费旅游资源,严禁在旅游景区内非法采石、开矿、挖沙、建坟、伐木、烧荒、捕猎和其它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需收取门票的旅游区(点)及旅游项目,必须由物价部门核定门票价格并予以公布后,方可接待旅游者。

第十四条鼓励境外、域外投资者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兴建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三章旅游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申请设立旅

行社,须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经营者应制作和保存完整的经营档案,按照规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得伪造统计报表和提供虚假数据。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要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单方改变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不得强迫旅游者接受收费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旅行社须按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涂改、伪造、出让或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旅行社与旅游者应当签订旅游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原因而减少服务项目的,应酌情减免相应的费用,因旅行社过失不能履约并造成旅游者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聘用具有导游资格的人员上岗服务,未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准担任导游员。

第四章旅游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真实地提供有关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服务方式和旅游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销售行为;

(三)按合同约定获得质量与价格相符的服务,不接受合同以外的有偿服务;

(四)人身、财物安全得到保障;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及旅游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三条旅游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保护旅游资源、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二)自觉遵守旅游安全、卫生规定;

(三)尊重旅游地区的民族风俗习惯和;

(四)损坏旅游设施、设备,按价赔偿;

(五)自觉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及旅游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直接向旅游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也可向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经营者所在地旅游

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五章旅游监督

第二十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业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秉公执法,并为旅游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二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在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受到损害时,应及时组织救护和查找,并在2小时内报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禁止瞒报和漏报。

第二十八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旅游者投诉的受理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建档立案。

第二十九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做出答复;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投诉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条旅游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服务收费标准,不得索要小费、回扣;不得随意更改规定的或与旅游者约定的服务项目及计划安排。

第三十一条旅游饭店管理,积极推行星级评定制度,申请

评定星级饭店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未被评定为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名义、称谓和标志对外宣传和招揽游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应予处罚的行为,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省旅游条例》和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罚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妨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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