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上诉状书写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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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上诉状书写1
民事上诉状怎么写呢,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民事上诉状1
上诉状
上诉人:钱XX 女,37岁,汉族,××市人,住××市××区××路××号。
××市××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赵天成(男,40岁,汉族,××省××县人,住××市××区××路××号。
××市××工厂推销员)
上诉人因离婚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特向贵院提起上诉,现将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综述如下:
上诉请求 :1、撤消XX法院(1996)×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2、将孩子改判为由上诉人钱玉荣抚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书中关于第二项判决结果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判决书说:“鉴于原告收入丰厚,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认为孩子归原告抚养,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
于是就将孩子判归原告抚养了。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理由是:第一,上诉人一直照顾孩子的生活与学习,孩子与上诉人结下了深厚的母女情谊;而被上诉人近十年来在××工厂担任推销员,经常出差在外,对孩子生活、学习从来不闻不问,与孩子也没有什么感情。
因此,上诉人认为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
第二,上诉人经济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养孩子成人。
第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的规定,孩子判归谁抚养,应考虑孩子的意见。
原审法院根本没有征求孩子的意见,就主观决定了。
孩子也明确表示,愿意与母亲一起生活。
请上诉审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办事,考虑孩子的`意见,将孩子改判归上诉人抚养。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误,特向贵院上诉,请求准予如上所请。
此致 X市XX高级法院
上诉人:XXXX
民事判决上诉状书写2
上诉人:xx,男,汉族,19xx年10月20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栈街xx号。
被上诉人:xxx,女,汉族,19XX年5月1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之母),女,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取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错误。
发身交通事故时,被上诉人仅系11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的技术、熟练程度及经验等均不能达到常人的技术水平、标准,再加之被上诉人驾驶自行车高速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因此,被上诉人未满12周岁擅自在机动车道上驾驶自行车高速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显然错误。
2、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
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仅11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行驶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事情,作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对其进行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作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履行监护义务,没有保护被上诉人的人身安全,致使违反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高速行驶。
显然,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而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3、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事故车辆的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肇事司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错误,应以纠正。
上诉人与肇事司机虽系雇佣关系,但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是肇事司机,而不是车主上诉人,根据“谁侵权,谁赔偿”的基本侵权法原则,肇事司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雇主责任、义务帮工责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第1条第3项规定:“赔偿权利人只起诉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赔偿权利人释明另一方应当参加诉讼的必要性,经释明后,仍坚持不起诉另一方的,视为其放弃对另一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并列明当事人。
在判决承担责任时只需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一方应承担责任的份额作出认定即可,对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的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的份额不予判决。
”而一审判决对直接侵权的肇事司机不与追加参加诉讼,对其肇事司机的重大过失也不予查明,不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仅认定上诉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民事判决上诉状书写3
上诉人:王萍,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天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华腾园2号楼810。
委托代理人于学华,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136xxxxx177
被上诉人:北京顺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区光华路X号汉威大厦1XX7室。
法定代表人:雷海荣,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1767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撤消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2:被上诉人对外私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无效。
3:被上诉人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超越授权范围,未经过上诉人的同意,私自与第三人发生的行为无效。
双方签定的《房屋委托出售合同》中上诉人没有委托被上诉人代交任何费用,被上诉人交纳供暖费时没有经过上诉人的同意,是一种私自行为,其真正的用意是着急房屋的出售,暗箱操作,以快速达到非法赚取差价的目的。
如果当初被上诉人征求上诉人的意见,上诉人肯定会拒绝交纳该笔费用,这样必然会拖延被上诉人买卖房屋的时间,影响到被上诉人赚取差价的目的,因此,被上诉人不征求上诉人的意见是有非法的目的,该行为也应当因此而无效。
二:上诉人不拖欠任何费用,被上诉人是盲目的,私自的交纳费用的行为,该损失应自己承担。
1:该房屋原系上诉人所在单位的公房,上诉人于20xx年x月xx日才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即:19xx-19xx、19xx-20xx、20xx年上半年的取暖费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联。
2:上诉人在该房屋居住期间,所在的单位作为给职工的福利待遇,取暖费一直都是单位交纳,所以不管何时的取暖费用与上诉人无关。
3:即使上诉人应该交纳其中的部分取暖费用,而上诉人在该房居住期间,供暖单位或者任何其他人从未向上诉人主张过权利,该费用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有足够的事由行使抗辩权,而由于被上诉人的交纳行为致使该权利丧失。
4:在被上诉人给上诉人交付房款前,被上诉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已经调查是否欠费,在确定不欠费的情况下,双方签定了《物业交验单》,正式确认上诉人不拖欠任何费用。
所以上诉人不欠任何费用,此后的任何所谓的“欠费”,被上诉人当然的应当找上诉人调查核对,毫无理由的盲目给付,是自讨苦吃,损失自负。
三:被上诉人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的行为无效。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定的合同是《房屋委托出售合同》,被上诉人的权利只是作为中介机构,代为买卖的。行为,而并无脱离房屋产权人直接出售的权利,卖给第三人理所当然的应当由上诉人作为卖方签字,也就是说,该房屋的买卖双方当事人是上诉人和第三人,而被上诉人只是中间介绍人,其与第三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无效。
2:根据国家^v^、北京市房管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物价局等文件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吞吐业务;不得暗箱操作,非法赚取差价;经纪公司应只以中介形式出现,不允许有“现金收房”的业务。
所以被上诉人只能收取最多的佣金,应是纯粹的居间方,其暗箱操作,非法赚取差价的行为明显违法,该行为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在明知上诉人不拖欠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既没有授权,也没有经过委托人的同意,为了自己的非法目的,盲目交纳所谓的“欠费”,该损失与上诉人无关,应该自己负责损失。
被上诉人在明知自己无权出卖房屋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第三人,赚取非法差价,该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是无效的。
特请求中级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并确认被上诉人的房屋买卖行为违法,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萍
20xx年xx月xx日
扩展:民事上诉状写作注意事项3
及时制作和提交拟制和提交。
上诉状具有法定的时限规定,其中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 5日,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 0日。
对此,必须确切把握。
要在诉讼行为发生后, 接到判决或裁定文书,即应认真审阅,如发现确有错误,就应及时制作上诉状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
否则,时过境迁,再行上诉,就会失去其应有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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