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农业规模化精细化【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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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规模化发展【第一篇】
关键词: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认识误区
一、引言
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是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化”同步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路径。农业生产规模化才能产业化,才能现代化。通过对东北粮食主产区的考察发现,东北地区有发展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良好条件,并长期以来进行着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探索。如黑龙江省克山县,2012年土地规模化经营的面积已发展到 240 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 80%;辽宁省新民市土地规模化经营达到85%以上。但长期以来,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对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都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每当谈到土地规模经营,就认为是将土地集中管理,经营的土地面积越大越好,有规模就有效益。在这样的一种认识下,一些社会资本(企业和个人)通过正常和非正常的手段开始进入到土地领域,集中土地,也引发一些社会矛盾,甚至侵害农民利益。因此,发展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否则就会走入歧途。
发展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应该遵照规模经营的规律行事。一是看是否具备条件。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一般把60%~70%的农业劳动力稳定地转入非农产业作为实行规模经营的起步条件,也就是非农产业发展到能够吸纳大量从土地中转移出来的农民就业,这样才能实现土地集中。二是看是否具有效果。从数量上看,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不能一味地追求其规模大,还要看土地产出效率。如果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低,经营土地再大的规模也没有意义。因此,推行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要有正确的认识,不能盲目,要因地制宜,重在效果。
二、发展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误区
误区之一:把土地规模化经营等同于土地数量集中。一些地方政府一谈到土地规模化经营,就想把土地集中起� 在实践上,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是在家庭承包经营体制长期不变的前提下推行的,国家以粮田为基准的各项农业补贴政策,使农民享受到土地给他们带来的利益,增加了农民对土地的重视。在东北地区,由于土地资源丰富,推行土地规模经营是有优势的。如哈尔滨市从2010年就开始出台一些政策,鼓励农机合作社扩大土地连片规模,推动农民带地入社,以短期或长期租赁农民土地经营权的方式,促进土地多渠道向农机合作社流转,扩大土地规模经营。部分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行土地规模化经营,确实提高了劳动效率,也给农民带来了利益。实际上,地方政府看重了土地规模化经营带来的利益,同时也忽略了土地规模化经营带来的风险。认为如果土地租金收入高于农民自己经营土地的收益,农民就会流转自己的土地,就实现了土地规模化经营,而农民在第二三产业能充分就业,又会得到一份收入。如果农民在第二三产业不能顺利就业,其预期收入就无指望,那么风险就产生了。因此,政府推行土地规模化经营的逻辑就是如果要实现推动土地规模化经营的目标,就必须向农民支付比农民自己经营土地的收入高得多的租金。在东北地区,因制度的“路径依赖”,政府依然按这种逻辑贪大求全地发展土地规模化经营。我们也可以理性地想想看,租入土地的公司或机构凭什么就可以从土地上获得高收入,这里面存在着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如2010吉林省某地一公司租170多公顷土地,在当年春耕生产时却雇佣不到劳动力,即使找到了劳动力但人力成本也比较高,一天工资至少是100元,并且是现金支付,中午还要有免费午餐。如果租用土地的公司不能盈利,就不能全额支付土地租金,那么农民的收入就受到影响。如果农民不能从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中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节省出来的劳动力 因此,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这一实践误区,会造成一些土地规模化经营不良的后果。
误区之三:把土地规模化经营当作强势部门或利益部门获取利益的工具。从趋势上看,土地规模化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要前提,但不能忽略现有的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方式与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适应性。城市化发展使大批农村人口进入城市,那么,人都进城了,土地怎么办,只有推行土地规模化经营,来解决农村人口的减少和土地的闲置等问题。土地经营可带来财富,这财富不仅是政府的,更是农民的。从部分地方实行土地规模化经营后的情况看,一些公司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以低价收购农民土地,使农村土地向非耕种者过度集中,公司担当土地经营的主角,农民成为这些公司的雇工,身份变成拿工资的农业工人。这样一来,土地的规模效益多数被承包者获得,造就了一批“新地主”,尤其是在那些农民“被规模”的地方,这些农民种的虽然是原先自己的地,但他们感受到的是自己被雇佣,他们对田间作业的用心程度就大打折扣,消极怠工、偷懒耍滑 例如在辽宁省新民市一个镇的水稻生产区,全镇的土地流转由一家公司经营,被雇佣的农民就不像种自己家的耕地那样尽心尽力,对水稻除草总是把草根留在土里,以期待下次公司还要再次雇佣他。种地也是个“良心活”,用不用心效果大不一样,因而农民的劳动生产率及工作质量无法衡量。推行土地规模化经营总体上还是利益驱动的,实现了利益边界清晰,利益驱动就能使农民种自己的地,自觉并尽心尽力。
通过实地考察,实行土地规模化经营后,虽然土地的收益提高了,但是并不是所有村民的收益都在提高,而承包方占有了土地的规模效益。外来资本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土地产生的利润归外来公司所有,农户承担的风险增大了,农户可能无法享受到土地的增值效益。如果农民得不到土地租金,或土地租金不能随行就市,农民就会收回土地自己经营,不愿意再让承包公司经营了。也有的农民将土地完全流转给了其他种田人,变成了失地农民,他们有的进城务�
三、发展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建议
1.因地制宜,发展多类型土地规模化经营
发展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首先受到农业自然资源的限制,不可能是一个模式,最佳规模也并不是惟一的。农业自然资源禀赋决定了土地规模经营的类型,也决定了土地经营最佳规模是一个范围相当大的领域,即多种不同规模类型的最佳规模。比如东北地区有平原、山地、丘陵等多样地貌的土地,不同农户或家庭农场拥有的土地资源不同,其规模不同,效率就不同;即使拥有不同土地资源的农户其土地经营的规模相同,那么受生产要素的影响,其农业土地效率也会不同;假使土地经营效率相同,则规模会是一个较大范围。因此,推行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不仅根据自然资源禀赋和相关技术条件来确定,也要考虑如农业土地经营者的能力、政府相关制度(如土地政策、人口政策、户籍制度等)、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所以,发展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不能一刀切,必须根据当地实有的各方面条件,实行多类型的土地规模化经营。
2.尊重客观规律,发展有效性的土地规模化经营
通常用农业生产效率来衡量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有效性。实践证明,农业生产效率并不完全取决于土地经营规模,它还取决于农业分工专业化水平,比如土地产权制度、农业技术进步、农户经营者个人素质等。在很多情况下,分工、专业化、组织化、市场化等发展的规律性综合影响着农业生产效率,比如不同方式的技术进步会使农业生产效率持续增长,与土地经营规模没有任何关系。在东北地区就要根据土地自然禀赋具体类型,通过分工专业化实现平原区农业机械化生产的经济效益增长和山地区小农经济效益增长并行,无论是大规模农场,还是中小规模农场或小型农户经营,追求规模经营的有效性。正象施蒂格勒创造的以生存技术法确定的最佳规模群,即与分工、专业化、经济组织和效率密切相关的规模。所以,从农业生产效率视角,应发展有效性的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
3.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公共服务,为土地规模化经营提供服务保障
政府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引导和建立一系列涵盖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社会化服务体系,包括农资供应、农机、种子繁育基地等,实行订单式服务。增大农村教育、卫生和文化等领域的覆盖面,逐步提高农村的整体水平。打破城乡的制度障碍,实现人口的自由迁徙和城乡间的自由流动,让农民与城市自由往来;实现金融和土地要素自由流转,可以借鉴重庆市的做法,通过地票解决金融和土地流转问题。尊重农民的意愿和自由选择,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统筹安排,形成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服务体制,实现新型农业生产方式。
4.推行家庭农场,为发展土地规模化经营打造主体
“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交织在一起”的农业生产特点和“三化”同步推进的内在逻辑要求,决定了土地规模化经营是最适合农业生产的生产方式,最能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从某种意义上说,有些地方推行的“公司 + 农户”土地规模化经营的组织模式,是企业与农民的合作,是家庭成员之间利益共同体的最佳组合,就好比卢梭所描述的“猎鹿”典故。由于双方的效用函数不一致,企业不一定能种好地,只有把农业当成终身职业追求的农民,才能种好耕地。只有让“农民自己种地,种自己的地”,才能实现效益最大化。所以,推行农业土地规模经营,要从实践的误区走出来,真正发挥土地规模化经营应有的经济优势。
参考文献:
[1]郭庆海。我国商品粮基地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当代经济研究,2005(10).
[2]李林岩。梨树探索土地规模化经营新模式[N].吉林日报,2012-01-09.
现代农业规模化精细化【第二篇】
关键词:传统农业;现代农业;规模化;精细化
改革开放以来,以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标志,中国农业经历了一系列比较成功的发展时期。然而,由于理论的局限性和实践经验的缺乏,中国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传统农业的特征。农业脆弱的基础地位在中国新一轮的通货膨胀中暴露无遗。据国家统计局的信息,2007年,中国居民CPI上涨%,涨幅比2006年提高个百分点,而食品价格上涨成为拉动价格总水平上涨的最主要原因。2008年,中国物价上涨的势头有增无减,仅2月份的CPI就达到%,创下十二年来的新高。可以说,中国“低通胀、高增长”的黄金发展时期已经过去了。农业是食品加工工业的基础,深刻反思中国农业发展的不足,不仅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的通货膨胀问题,更有利于中国农业抓住契机,迅速向现代农业转变。
一、传统农业发展理论的局限性
传统农业发展理论以阿瑟·刘易斯的《二元经济论》和舒尔茨的《改造传统农业》为代表。应该说,这两大理论都为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提供了崭新的思路,对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农业的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理论本身的缺陷,非常苛刻的理论应用前提,加上缺乏实践经验的必要总结和提炼,很容易导致发展中国家农业在经历一段短时期的繁荣之后再次陷入停滞,回到那种投入产出的低水平均衡。以《二元经济论》为例,刘易斯最重要的假设就是农村存在隐性失业,农业劳动的边际生产率为零或者为负数。在对农业生产没有任何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农村劳动力可以源源不断地流向城市,加人工业化进程。当农村劳动力流出到一定程度时,农产品产量下降,价格上升,追求利润的动力将促使农民把现代农业的生产要素引进来,从而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然而,从发展中国家的实践来看,不仅是刘易斯的假设站不住脚,刘易斯所描述的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转变的过程也过于简单。首先,正如美国西奥多·W·舒尔茨所指出的,农村劳动的边际生产力为正,不是零,更不是负数,因此农村劳动力流出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农产品产量和质量的下降。其次,农产品价格的上升几乎伴随着劳动力流出的开始而开始,并不是有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滞后期。因为相对于较低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工业的劳动生产率较高,即使在农产品产量和质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农产品的相对价格也会上升。再次,农产品价格上升所带来的利润,并不能肯定把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引进来。因为现代农业生产要素是多种要素的集合体,其中许多关键性的生产要素具有很长的生产周期。农产品市场的价格波动足以扼杀现代农业生产要素的整体引进,取而代之的是增加传统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从而使得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功败垂成。最后,考虑到经济开放的因素,农产品的进口足以阻止任何农产品的价格上涨和农业生产利润的获得。因此,无论是二元经济理论还是改造传统农业理论,它们都存在先天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在中国过去三十年的农业发展中充分暴露了出来。
二、中国农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1978年以来,中国农业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1985年,在中国具有深远影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仅全面铺开,其效应也已开始充分发挥,中国农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大丰收。现在,中国农业的发展基本满足了国民经济迅猛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农产品的进口在全部进口总额中只占很小比重,这对于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而言,是非常了不起的成就。
然而,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问题和不足。总体上说,中国农业发展面临着两大问题:一是中国农业仍是一个低收入行业,二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受到工业化能力的限制。这两大问题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维持着中国农业投入产出的低水平均衡。需要指出的是,农业的低收入使农村劳动力流出,极大降低了农业劳动力的整体素质,这对主要依赖人力资本的中国农业现代化造成了致命打击。巨大的城乡收入差距,不仅意味着农村较低的消费和生活水平,也意味着农村的低储蓄和低投资,意味着改造传统农业所需要的货币资本和实物资本投入都面临不可克服的现实困难。然而资金的缺乏还不是最主要的,因为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中,只要有丰富的人力资本,信用仍然能够弥补货币和实物资本的不足,但务农的低收入恰恰又让农村本已稀缺的人力资本进一步流失。现代农业需要的不是廉价的低素质劳动力,而是具有较高教育水平和相当技术含量的高技术劳动者,这种劳动力在农村很奇缺。然而在农业劳动低收入的刺激之下,不仅有一定技术水准的劳动力走向了城市,甚至具有强壮体力的简单劳动力也离开农村,这意味着滞留在农村的劳动力主体是老、弱、病、残,他们无论在劳动力数量还是质量上都不可能胜任中国农业发展的需要。农产品价格偶然性上涨所带来的经济刺激,其结果不可能是现代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而只能是传统农业生产要素的简单追加。农产品销售的高价格最终对应着农产品生产的高成本,而不是通过引进现代农业生产要素降低生产成本,获取更多的农业利润,从而使农业生产进入良性循环。
如果说,务农的低收入为传统农业的现代化制造了巨大障碍,城市工业化接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力有限,则使传统农业维持的低水平均衡获得了必要的外部条件。受工业化产品市场容量的限制,劳动密集型产业在中国城市的发展遇到瓶颈,城市产业结构的升级进一步表明依靠城市工业化来完全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民以食为天,廉价的劳动力大军盘踞在农村,也就为传统农业的延续提供了最好的土壤。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里,尽管中国的农业机械总三、规模化与精细化是中国农业发展的基本方向
一方面,中国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受到工业化市场容量的限制;另一方面,中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又必须以大批农业劳动力的退出为前提,只有这样才可能产生资本对劳动的有效替代。这意味着中国必须开辟一个新的就业领域作为农村过剩劳动力的吸收器。新的就业领域只能来自农业内部,但它绝不是我们日常所理解的现代农业,在严格的意义上,按照刘易斯模式实现的现代农业应称为大田农业。新的就业领域是特种农业,也称精细农业、都市农业,它在日本、东亚四小龙甚至东南亚一些国家已取得一定的成功经验。特种农业生产满足人们特殊需要的农产品,大田农业生产满足人们日常需要的农产品。两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就产品而言,特种农产品异质性高、产品差别化程度大,大田农产品同质性高、几乎完全可替代;就要素投入而言,特种农业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而大田农业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尽管二者所需要的技术含量都很高。特种农业和大田农业是现代农业的两个组成部分,它们代表着农业现代化的两个方向,每个发展中国家在实现农业现代化时,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适合自己的农业现代化道路,自主决定特种农业和大田农业在本国农业部门中的比重。
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绝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的农业发展理论,必须结合中国国情,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发展理论。西方的农业发展理论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适合西方的国情。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的过程中,面临着严重的劳动力短缺,劳动密集型的传统农业除以廉价的资本取代昂贵的劳动力之外,没有任何选择,以机械化为基本特征的西方农业现代化完全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后来的农业电气化、自动化和智能化等都是在机械化的基础上完成的。这种在特殊情形下完成的农业现代化并不意味着西方的农业现代化代表着农业现代化的全部内容,充其量它只是告诉我们,通过资本对劳动的替代,可有效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创造出更多的农业剩余产品。从这种意义上说,刘易斯的《二元经济论》讲述的是西方的农业现代化之路,是农业劳动力严重不足情形下的农业现代化,这条道路对于有着严重过剩劳动力的中国农业是否适用值得商榷。相反,舒尔茨的《改造传统农业》与其说它为农业的现代化提供了一条新思路,不如说它为西方农业现代化理论补充了新的内容。因为就大田农业而言,刘易斯的《二元经济论》显然更具有说服力。大田作物最基本的特点就是受自然条件影响显著,最能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地方就是改变劳动的投入方式,这是西方农业现代化首先从以资本替代劳动开始的首要原因,在机械化全面铺开之后,才有化学化、生物化等其他农业现代化技术。这种以节省劳动力为基本目的的农业现代化注定了其产品的劳动含量较低,农产品具有明显的资本密集型特征,但社会发展的需要显然不应局限于资本密集型农产品的满足。舒尔茨的《改造传统农业》在强调农业生产过程中资本与劳动具有可替代性的同时,认为可以通过增加劳动的投入来弥补资本的不足,却无意识地把人们引导到一个农业现代化的全新空间,这就是特种农业的现代化,专门生产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如果说大田作物满足的是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特种农产品满足的就是人们特殊生活的需要。舒尔茨理论应用的结果是,如果要取得成功,只能是特种农业的出现和特种农业现代化的实现,这也许是舒尔茨当初提出这一理论时所没有想到的。
中国在过去三十年中,发展农业不能说不尽力,但农业现代化的步伐始终缓慢,每一次重大的农业技术特别是生物技术的革新,都带来了农产品产量的较大提高,但中国农业始终没能摆脱传统农业的基本特征。
现代农业相对于传统农业而言是一次全新的“革命”。中国发展农业应该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发展大田农业,提高农产品产量,通过机械化解决劳动效率问题;另一方面发展特种农业,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加农产品的品种,解决劳动力过剩问题。可以说,没有机械化,就不可能实现大田农业的现代化;同样,没有差别化,也就没有特种农业的现代化。中国农业过去最大的失误是,在强调产量的同时没有将过剩劳动力从大田农业中分离出来。实现大田农业和特种农业的齐头并进,追求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精细化,将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动力有所增加,但中国农业的规模经济效应并没有显示出来,更没有显示出中国农业机械化的强大竞争力。
农业规模化发展【第三篇】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在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较快发展的背景下提出的新要求,也给信贷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二、客观分析在集约经营和规模化发展过程中金融机构对各类主体加强服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1.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集约经营和规模化发展
一是相当多农民小农意识强烈,对农业集约化认知程度不高,抱着小富则安的心态,只顾眼前利益,从内心深处不愿意将“自己”的土地拿出来参与集约化经营。二是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带来的土地高度分散,资源配置低下而导致农村集约经营效率降低,金融机构在支持服务过程中考虑到此类贷款的风险较大,加之土地确权登记、流转等环节制度还不完善,因此不能有效满足其信贷需求。
2.政府扶持等外部因素,对农业集约化发展也有一定的制约
(1)农业缺乏有力的资金支持。一是由于农业贷款普遍存在抵押缺失,风险大难以把控等特点,向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支持的难度较大。二是政府在农业生产、销售等环节的投入和政策扶持相对有限,不能充分调动生产、经营的积极性,难以形成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
(2)外部监管政策和财税扶持政策不完善,不利于调动农业贷款积极性。受客观条件的影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具有一定的政策性,承担着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但目前不良贷款、资本等监管指标均执行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财政税收扶持政策覆盖面较低、激励力度不大,不利于调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的积极性。
3.由于各类经营主体受自身因素制约,难以实现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
(1)龙头企业经营规模偏小,带动能力不强。从全省来看,农业规模化龙头企业总体规模不大,大部分企业规模偏小、市场竞争力弱。而农产品的深加工和产业链条延伸方面不足,目前多数龙头企业的产品属初级产品,并且占较大比重,精深加工和知名品牌相对较少,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弱。产品普遍存在科技含量低、市场占有率低的现象,龙头企业盈利能力弱,行业带动能力普遍不强。
(2)农业专业合作社组织化程度不高。虽然农业专业合作社取得较快发展,但仍然存在不足。一是规模小。二是合作社运作不够规范,财务制度缺失。三是合作社自身基础薄弱,经营还是停留在对农产品简单地生产和销售上,很难形成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因此,导致其经营风险较大,在无有效抵押的情况下,难以从金融机构融资。
(3)家庭农场规模难以扩大。一是由于缺少相应扶持政策,土地流转难以形成规模。二是由于缺乏抵押担保,融资难成为扩大生产的瓶颈。如一些家庭农场想扩大规模,但却遭遇了融资难题,使得规模化经营难以实现。
4.农业产业自身风险特点不利于农业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
(1)农村信用环境建设亟待完善。由于农业产业的稳定性差,农户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信用环境建设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如一些地区农户信用观念淡簿,在地震之后把小额信用贷款与政府扶贫救济款相混淆,偿债意识不强,挫伤了农村信用社发放农业贷款的积极性。
(2)农业贷款风险制约较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大多服务于“三农”,农业产业是弱势产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属于高风险、低效益产业,这决定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投入农业产业的资金风险较大。
三、对顺应集约经营和规模化发展趋势更好开展金融服务工作建议
1.建议由政府相关部门搭建政银企信息交流平台和机制
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定期组织涉农中小企业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参加的政银企座谈交流会,搭建信息平台和定期交流机制,一方面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大大的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的效能。
2.健全保障机制,构筑农业贷款风险防范屏障
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贷款的“两难”,农村中小企业普遍缺乏符合法律规定可供抵押的财产,建议由市、县政府财政出资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解决农民贷款担保难题,为金融业分担信贷风险;同时,扩大地方财政贷款贴息范围,对贫困农户、成长型涉农企业的贷款利息进行补贴。
3.建议进一步完善信用环境建设
经过多年努力,在信用环境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果,但系统性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继续严厉打击逃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帮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时化解贷款风险,不断完善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农业规模化发展【第四篇】
关键词 适度规模;新型经营主体;股份合作;产业融合;社会化服务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7)01-0041-04
一、引 言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开创与实践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起点,在一定历史时期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然而,随着中国制度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变化,其不足之处,如土地细碎化经营、难以与市场接轨、比较效益低下等问题逐渐显现,我国农业从业人员人均增加值仅为制造业从业人员的%[1],农业劳动生产率约为世界平均值的47%,仅为高收入国家平均值的2%[2]。纵观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都充分利用本国发达的市场体制和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探索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农业规模化经营道路。
为了克服农户小规模承包土地与农业现代化规模生产的矛盾,党和政府开始鼓励农户开展各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1984年和1986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出现“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和“发展适度规模的种植专业户”的表述,从党的十七大报告着重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以及2015年、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发挥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引领作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一个综合性、动态化概念[3],除经济方面的适度外,还包括资源禀赋、政策环境、社会发展等多方面因素的协调,因此,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形式也要因地制宜。多元化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农业各生产要素,合理组织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发挥协同效应,使有限的农业生产要素投入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推进多元化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探索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道路、建设农业强国、深化农业供给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必然要求,既要从经济学角度优化资源配置,还要力争实现分配的公平性。
二、研究现状述评
(一)农业规模经营有效性研究
关于农地是否具有规模经济性的争论一直存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本身受诸多因素影响,从不同的研究视角出发得到的结果大相径庭。有的学者认为农业规模经营具有较大的优越性,是发展现代农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必然选择[4-5]。有的学者对规模经营的效率性提出了质疑或反� 还有些学者认为规模经营在一定范畴和条件下是有效的,由于资源禀赋、经营环境、发展水平等不同,最优土地经营规模很难有普适性的数值[8-9]。
(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内涵与条件的研究
学者们普遍认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充分利用和合理组合农业各生产要素,使有限的农业生产要素投入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10],并通过实证研究和成果检验得出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和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保证[11]。基于我国人地关系紧张的国情,学者
(三)农业适度规模目标性研究
适度规模经营目标和评价标准关系土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方向,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追求的政策目标是侧重农产品产量的提高还是农民收入的增长较为模糊、存在分歧。在现有文献中,常见的衡量农业规模经营优劣的主要指标有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资金生产率。由于三者难以兼顾,学者们对其重要性各持己见,有的学者认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应优先考虑产出规模和土地生产率[13],而郭庆海(2014)则认为收入尺度较效率尺度更有利于现代农业的建设和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14]。
(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模式的研究
学者们站在宏观政策、中观机制和微观主体角度探索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模式,主要有:建立在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基础上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区域种植、统种分管”的适度规模经营;以土地流转为纽带的土地集中式适度规模经营和以合作服务为纽带的合作服务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以土地合作社为主的适度规模经营等。这些模式分别从农业产业整体素质、土地制度变革、生产经营方式出发,揭示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具有市场化、多样性、动态性等特征。
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存在四大矛盾
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农业生产实现以机械动力为主的历史性转变,农业劳动力大量稳定转入非农产业,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健全,资本回流农村更加广泛,为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呈现出基础良好、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的特点。课题组于2016年4月至8月在湖北省襄阳市、十堰市、荆门市、潜江市等多地展开了有关适度规模经营、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系列调查研究,调查发现,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探索创新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制约着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
(一)前期投资大与回报周期长的矛盾
投资大、周期长、回报慢是农业的三大特点,农业规模经营更是如此,前期资金的持续注� 课题组调研发现,90%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资金瓶颈,资金来源渠道较窄,自有资金占比高,小额贷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的支持只是杯水车薪。由于设施农业办证难、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难、银行贷款缺乏抵押物、财政投入保障不到位等,政策性保险、贷款贴息等普惠政策覆盖面小,融资难成为普遍的突出问题。资金来源受限和持续大额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制约了规模经营的发展,部分经营主体因缺乏资金不能及时更新设备和技术、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了规模经营效益的提高。
(二)规模经营主体与农户利益分配的矛盾
规模经营主体与农户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和利益主体,未能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目前,规模经营主体与土地流转农户采取“长期出租、固定租金、每年支付”的形式,虽然基本保证了土地流转收益,但利益联结不够紧密,违约风险高。规模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法律意识和信誉意识差,是简单的供求关系,农户并不关心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也不可能从中获得利润。即使规模经营主体承诺保底收购,但当市场价格高于保底价格时,农户不按要求生产管理、不按合同方式交售农产品等违约现象较为常见,当市场价格低于保底价格时,由于农产品质量难以标准化,规模经营主体压级压价现象比较突出。
(三)扶持政策顶层设计与落地执行的矛盾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扶持政策的顶层设计协调性不强,存在资金使用分散且交叉重复并存,以及重项目、轻管理的现象,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薄弱。项目申报各自为政、多头申报,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申请扶持政策时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财力。扶持方式不够优化,很多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尤其是直接补贴政策,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补贴实际上绝大部分转化为土地流转租金,规模经营主体并未享受到补贴带来的好处。项目落实手续繁杂、审批落地周期偏长,管理部门多造成统筹协调难,建成后的项目存在管护主体不明确、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缺乏有效的监督,出现部分工商资本为套取国家补贴而“跑马圈地”现象。
(四)国家宏观战略与规模经营主体微观风险的矛盾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激励效应的衰减,分散小规模经营种粮只能解决吃饭问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加农业效益、提高农民收益、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然而,现实中农业规模经营主要集中在水果、蔬菜、中药材、畜牧业等经济价值高的产业,只有极少数专注于粮食生产经营和加工。由于管理水平不高、经营结构单一、生产成本上涨、稳定优质的劳动力缺乏、配套设施和服务发展落后等,在农业面临巨大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机会风险下,规模经营主体出现承包规模越大风险也越大的困境,由此带来土地退租或毁约弃耕现象,农业、农民成为实质的风险兜底者。
四、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径选择
(一)鼓励多方参与,发展联盟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1.培育多种类型新型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助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力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以集约化、组织化、社会化为目标,诱导企业家能力、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集聚,改善农业经营规模经济性。一是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注重内培与外引相结合,加大对从事农业生产农民的培训力度,激励吸引年轻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才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二是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递进式发展。通过强化政策扶持引导,建立新型经营主体分类信息库,积极推动有实力、有能力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三是提升新型经营主体档次和水平。探索推行不同产业规模经营的准入制度,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自身建设、做大做强。
2.建立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联盟
在推进农业多元化适度规模经营中,应充分发挥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不同优势,提升整体经营业态。一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重,发挥农户的基础作用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形成多样性组织模式和利益联结机制。二是通过组建联合社或者兼并重组形式,引导合作社集群协同和联盟合作,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以土地经营权、产品、原料等多种形式参股农业龙头企业,鼓励发展以农业龙头企业为核心、联结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业联合体。三是通过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涉农院校、科研院所之间联合,打造农业产业技术创新和增值提升战略联盟,提升规模经营层次。
(二)强化利益联结,发展股份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1.创新土地入股形式
在调研访谈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想了土地入股的两种方式,其一是采用分户经营的方式实现企业入农民的“股”,即企业负担所有基础建设成本,例如,果蔬种植大棚、标准养殖圈舍等建设,统一提供生产资料、生产技术、销售平台等,由农民实行生产管理,对经营增产增收部分实行分红,或给定一个保底线,超出部分企业与农户利益均分。其二是采用联产联营的方式实现农民入企业的“股”,即农户以土地入股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促进农民联合形成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参与全产业链利益分配;或农民以土地作价、企业以资金、科研单位以技术等参股联合建立股份合作或股份制企业,实行统一经营,所获收益按股分配。尽管如此,部分新型经营主体对这种联产联营的方式表示担忧,可能带来新的利益分配不均或利益纠纷现象。
2.鼓励集体资产和多种要素入股
创新集体资产管理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土地和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探索“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发展模式,推动农村资产股份化、土地股权化,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承包地和集体资产确权分股到户,通过成立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或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招标实现规模经营。此外,鼓励资金入股、技术入股、农用机械入股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引导财政投入到村的发展类资金转变为村集体和农户持有的股金,促进农民在保底收益的基础上获得股份分红。在利润分配上,应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并根据盈利情况分配。
(三)壮大产业实力,发展融合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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