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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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履约管理范文【第一篇】
一、 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种类及法律含义
梳理我国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和归纳工程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我国现行工程建设中的保证金种类主要有如下三种:
1、投标保证金
针对《招标投标法》出台后招投标实务中的具体情况,我国一系列国家政策细化规定了投标保证金制度,且招投标实务中也广泛运用了投标保证金制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国务院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9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作废标处理。”
综上,可以认为我国已经确立了投标保证金的法律制度。根据招投标实务情况来看,投标保证金主要是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一笔资金款项。设置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在招投标阶段对投标人进行制约,以防止其中标后的不诚信行为(比如不签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招标人的权利。投标保证金主要存在于招投标阶段,定标后,没有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返还。
2、履约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通常,上述两条法律规定被普遍认为是我国确立了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制度。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工程实务中的做法,履约保证金主要是在签定合同后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一笔款项。目的是为了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进行制约,以弥补其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金主要存在于合同履行阶段(工程实务中一般自合同签定后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质量保证(保修)金(简称“质保金”)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质保金是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扣留工程款中的一部分资金,以确保承包人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一笔款项。此笔款项一般存在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或者质保金返还期限届至之日。
根据以上法律性规定可以总结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含义为,建设工程保证金是指为确立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建设工程的不同阶段(招投标期间、工程施工建设期间、工程缺陷责任(合同约定)期间),特定义务主体(投标人、承包人、保修义务人)向特定权利主体(招标人、发包人、保修权利人)所提交的具有特定性质和目的的金钱之债,收取建设工程保证金一方为债权人,交纳建设工程保证金一方为债务人。以上三种类型的工程保证金,其法律性质有所不同,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处理规则。工程实务中,这三者一般有个转化过程,投标人在招投标阶段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并中标后,其投标保证金一般转化为履约保证金或其一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或其一部分一般转化为质保金。工程实务中,随着保证金性质的转化,也产生过一些法律上的纠纷。
二、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同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08条也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根据上述二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对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作一点探析: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而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是为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而在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确立的一种法律关系,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可以看作是担保之债中质权的质物。理由是:
第一,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在招投标阶段,投标保证金是为了担保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并在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确立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履约保证金是为了担保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履行其合同根本义务(质量、工期、安全);质保金是为了担保保修义务人合同(保修协议书)约定的保修责任的落实。因此,建设工程保证金制度的确立是发轫于工程建设担保的初衷,其具有担保性质。
第二,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用途是特定的。工程实务中,投标保证金是用于特定的招投标程序,比如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建委就针对投标保证金发出了《关于成都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监管的通知》(成发改项目[2009]1045号)该文件要求对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监管、专户管理。文件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须明确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并在第9条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同样,根据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的法律含义,其用途也特定为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质量、工期、安全)和工程缺陷的修复。工程实务中,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一般也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例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第20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
第三,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只能根据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已如前述,在此不赘。
第四,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保障的权利主体(对象)是特定的。即根据前述工程建设不同阶段所具体确定的权利人。
第五,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即具体确定的一笔资金款项。从法律性质上讲,建设工程保证金属于物权中的动产物权。
第六,建设工程保证金一般由特定义务人交付给特定权利人并由其占有、保管,在特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如中标后不签合同,施工中质量不合格、不履行保修义务)时,由特定权利人对保证金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如没收投标保证金,扣除履约保证金、扣划质保金)。
综上,工程实务中,建设工程保证金具有目的特定、用途特定、阶段特定、权利主体(保障对象)特定、标的物特定、占有特定等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建设工程保证金的上述特征,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关系可以看作是特定债务人以特定的金钱对合同履行进行担保的一种质押行为,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金钱质权标的物。
三、建设工程保证金实务案例分析
实务中,笔者曾遇到过一例建设工程保证金纠纷案例,现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简单进行分析、探讨。该案的大体情况是某施工单位中标承包某工程项目,并按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了48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项目部由于资金紧张,遂以项目部名义向民间借款37万元用于购买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和支付工程施工中产生的运输费用。但项目部过了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仍未向债权人偿付该笔民间借款,债权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包人偿还借款,并申请保全了承包人向业主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法院审理过程中,作出裁定保全了承包人交纳在业主方的履约保证金。后经法院生效判决责令承包人偿还此笔款项,承包人过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仍未偿还,于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从业主方强制扣划了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没有采纳承包人的意见,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强制执行承包人交纳给业主的履约保证金,本人认为该做法值得商榷。根据前述分析,案中的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为担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而按招标文件向业主方提交的一笔资金款项。其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主要是质量、工期、安全),履约保证金的用途是在承包人违约时由业主方进行法律处分,而不是由合同外的第三人来主张权利,该履约保证金担保的权利对象是业主,而不是担保承包人的债务人(担保债务人的机制属于“承包商付款担保”的范畴),虽然该笔款项从法律权属的角度而言属于承包人所有,但其已特定化为业主所占有。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交纳行为属于承包人与业主设定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担保方式的质押行为,该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为金钱质权的标的物。
由此可见,业主对承包人所享有的是担保物权,案中的债权人对承包人享有的是普通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一般原理,案中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对抗业主对履约保证金的担保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3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冻结案中履约保证金的裁定并不能消灭履约保证金的质权效力。同时,该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该条司法解释说明了被执行人(案中承包人)在该履约保证金未被法院冻结前与业主方设定权利的行为(以履约保证金形式设定质押行为)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案中普通债权人)。所以,本案根据承包人的执行异议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应该不执行案中履约保证金。本人认为法院在案中承包人向其提出执行异议后,仍然强制执行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有侵犯业主(案外人)担保物权的嫌疑,似值得商榷。
履约【第二篇】
关键词:电力培训物资;国网商城;履约;精益管控
1引言
伴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电力企业也在日新月异的进步。而培训是一个企业发展的重要工作,因为通过培训,知识可以传承、创新与共享。电力培训物资应具有先进性、领先性、创新性等特点,在电力改革的过程当中,对培训物资的管理尤为重要,而履约是物资管理的重要环节,所以应该加强电力培训物资履约的管理。电力培训物资履约是对合同的履行过程,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行为,是实现电力培训物资采购的重要载体,所以,合同履约中的每个环节都很重要,提高履约的管理效率对电力培训是非常关键的。国网公司持续深化物资集约化管理,以强化物资履约管理为重点,加强过程控制和关键环节管控,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有效提升物资到货和发票结算的及时率和准确率,促进供求关系良好发展,保证物资质量和良好供应。
2电力培训物资履约现状分析
电力物资的采购有公开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国网商城采购等多种渠道,履约环节也稍有不同。本文主要针对国网商城平台进行电力培训物资采购的履约现状进行分析。目前,国网商城物资采购履约管理未对关键计划节点进行精准管控,易造成订单信息维护不及时、部分订单资金结算不满足合同结算及时性要求,存在人工管理成本高、管控无计划、供应商拖延送货周期、供应质量差、售后服务达不到合同要求等问题,时效性和合规性有待提高。
3电力培训物资履约精益管控的策略
履约精益管控策略介绍。为了解决订单信息维护不及时、订单资金结算不满足合同结算及时性要求、人工管理成本高、管控无计划等问题、供应商拖延送货周期、供应质量差、售后服务达不到合同要求等问题,提高国网商城采购电力培训物资合同履约的时效性和合规性,本文研发一套国网商城物资履约管控平台,如图1,用于电力培训物资履约的精益管控。该平台由三个模块组成:物资履约里程碑计划管控模块、物资履约日程预警模块、问题清单自动推送模块。其中,物资履约里程碑计划管控模块,对订单履约过程中的货物妥投时间、发票妥投时间、支付完成时间等关键节点进行全程跟踪和精益化管理;物资履约日程预警模块,以国网及省公司的合同结算及时率要求为依据,设定履约过程关键节点时间预警阀值,针对超出时间阀值的节点进行预警提醒;问题清单自动推送模块,对物资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货物妥投时间未维护、发票妥投时间未维护、支付不及时等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向履约人员进行自动推送,并对问题清单整改情况进行实时跟踪。通过该管控平台,实现国网商城物资订单履约信息化、可视化,优化物资采购流程,提高物资履约的正确性、规范性、及时性,达到节约物资管理成本、促进良好供求关系等目标。该平台可实现以下功能:(1)接口国网商城,采购订单、供应商、订单生成时间自动取数,根据订单履约要求自动计算流程管控关键节点,包括货物妥投时间、申请开票时间、发票妥投时间等,形成订单履约里程碑计划,实现订单履约流程化、信息化、可视化,提高物资供应管理效率。(2)根据里程碑计划设定要求,对关键节点工作开发预警提醒功能模块,包括日程预警、短信提醒(自动/手工)等,通过预警提示,一方面可以督促相关人员按照里程碑日程守时守约完成各节点任务,另一方面,沟通方式由电话口头沟通向短信文字沟通转变,既省时又省事,提高工作效率。(3)对物资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货物妥投时间未维护、发票妥投时间未维护、支付不及时等问题自动判断达标情况,形成问题清单,向电网物资履约人员进行自动推送,并对问题清单整改情况进行实时跟踪。通过该模块应用,提高物资履约的合理性、规范性、及时性。履约精益管控策略可达到的效果。(1)提高物资履约的计划性。超市化采购区别于其他采购方式的地方在于时间的不确定性、无序性、不规律性,对后续履约工作造成麻烦,通过里程碑管控平台的应用,牢牢把握时间节点,强化过程控制,形成“月计划、周协调、日调度”的履约管控模式,可以使物资履约有计划、有序进行。(2)节约管理成本。通过物资履约管控平台应用,完成物资管理人工式检查向系统自动查找转变,实现物资管理信息化及问题清单自动推送,减少人工检查追踪订单工作量,大幅提高物资管理人员工作效率,提升物资集约化管理水平。(3)促进供求关系良好发展。供求关系是供应链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积极的供求关系可以促进采购工作良好开展、保障物资供应质量。通过物资履约管控平台应用,既可督促物资及时供应,又可节约合同结算时间,提高资金流转效率,提升供应商服务质量,提升供求双方互评满意度,形成积极良好的供求关系。
4结束语
本文通过分析国网商城采购的电力培训物资履约环节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问题所在。针对履约环节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履约精益管控的策略,并对运用该策略后可达到的预期效果进行了分析。
参考文献
[1]樊飞玲.新形式下电力物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优化思路[J].中国科技博览,2017,13(6):21-22.
[2]李嘉郑.电力企业物资履约管理的几点思考[J].科学与财富,2017,32(27):27-28.
工程合同履约管理范文【第三篇】
关键词: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一、前言
随着我国石油企业日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管理,企业越来越关注自身合同签订的程序及其管理制度。在对合同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企业会面临着各式各样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对于石油企业的商品交易活动及其自身发展等都产生着不良的影响。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类企业合同诱发法律风险的因素很多,可能是由合同自身引发,也可能是由各种相关因素而引发,因此,企业应采取相关有效措施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水平,从而有效的降低合同法律风险,提高合同风险控制以及防范的能力。
二、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含义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进行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企业自身以外的法律环境有所转变,或者由于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种主体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或者行驶权利,从而可能给企业带来负面的法律后果。构成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因素主要有三个,首先,法律对商品活动或其他方面有相关规定或者合同对其有相关的约定,这是合同法律风险存在的前提条件;其次是,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主体或者其他当事人未按照某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做出某种行为或者没有做出某种行为、或企业外法律环境有所改变而引发风险,这是合同法律风险引发的直接原因;最后,合同法律风险的引发最终会给企业带来负面的后果或者法律责任。
三、石油企业合同管理中风险控制的必要性
我国石油企业虽然被国家特许授权经营,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全国油气需求呈快速刚性增长,目前已形成以国有石油公司为主导、国外大石油公司和国内民营企业等多元竞争的格局,国内能源开发竟合关系更加复杂,国家鼓励石油市场多元参与的政策将进一步加剧市场竞争。因此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也在日益增加,必须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并降低合同管理法律的风险,避免风险给企业造成负面的影响。
四、石油企业诱发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因素
企业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企业外的法律环境改变或者企业对风险控制能力强弱而造成的,对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类企业,在日益竞争市场环境中,收入类合同由于受行业及业务自身特点的制约,如部分项目工作量小(10-100万元)、运作周期短(2-5天)、市场准入门槛低、竞争激烈、作为乙方没有签订合同主动权、以及目前市场不良惯例等因素制约,普遍存在事后合同的风险。随着石油工程服务市场不断开放,石油工程类企业合同风险将更活跃,因此分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类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其具体诱发因素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相对人主体不适合带来的风险。合同相对人为被挂靠单位、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相应的资信、履约能力;下级、分支机构的擅自越权签订合同,从而可能影响合同效力、导致合同被撤销后无效。
2.口头合同或事后合同。由于权力义务约定不明,存在效力瑕疵,发生纠纷时无明确依据、或缺乏证据,可能给企业造成损失。原因为:(1)石油工程类企业受如上行业或业务特点制约。(2)市场风险意识欠缺。作为工程施工服务类企业为了生存,过分强调市场占有,急于先干活再说的理念、重口头承诺、合同签订意识不强;不注重证据留存或证据不规范。(3)合同管理中制约因素。如企业为加强合同管理,统一进行网上系统审批,网上审批时间过长影响效率。(4)业务人员缺乏法律素养;发包方诚信或利益问题。(5)恶意不签订合同以压低价格等。(6)个别小团体谋求私利故意不签。
3.未履行或适当履行合同,如条款不完善、审批不严、忽视履行、管理人员渎职、相对人诚信等。由于合同标权利义务不明确、合同条款不健全和合同标规定不完善等现象,发生纠纷时,难以确定合同双方的责任,使诉讼难度加大。表现为:(1)企业相关合同监管机制不健全。企业为了生存鼓励开拓市场,制度和措施很多,但相关监督、问责机制缺乏。(2)合同主体自身不符合相关规定,造成合同不具法律效力。(3)工程作业本身复杂,工程过程存在不确定因素,项目承揽初期未论证或论证不足。
4.合同执行过程中,对方履约能力降低从而给当事人带来法律风险。履约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约的能力,包括支付能力、生产能力等,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其面临的风险多,有些风险来自于企业的内部,有些则来自于企业的外部,这些因素都会对企业生产能力以及支付能力等造成影响,如合同对方当事人与金融机构关系恶化,从而影响其支付能力,另一合同当事人便有可能因此受到牵连,影响其与其他企业的合同的履行。
5.变更、解除合同不当。如管理制度不完善、人员素质不高、形式要件欠缺、未按规定履行程序等。
五、石油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1.加强前期调研、论证。针对目标市场、工程量,应加强对发包方资质、信誉调研;其主要包括:企业性质、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资产负债及经济实力、企业业绩、以往的履约信誉、履约能力等方面,此外相对方还应出具行业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质量认证书等。同时对近年来已合作的发包方,应建立信用评估机制, 制定“三级”发包商管理方案,通过“控制和规避”策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2.对企业合同管理者进行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及其合同管理水平。为适应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较强专业性要求,企业合同管理者应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以及业务能力,因此,企业应结合实际对市场开发管理和业务人员,采取“三级”培训的方式,即一级业务人员为对外市场开发业务主管者;二级业务人员为具体负责合同签订、结算者;三级业务人员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等,提高其对合同管理的水平,加强自身合同签订等操作技能,夯实企业合同管理的基础,以有效控制合同管理中产生的法律风险[4]。此外,还应随社会的需求调整培训课程,使管理者的法律知识跟上发展需要,并从而使签约技能以及法律水平得到提高,为确保企业的经济利益打下坚实的基础。
3.完善合同签订管理。如拟定统一的制式合同文本,重点明确合同的付款时间、条件及强化违约责任等细节;建立“事前备案、事后补充”机制,若无法及时签订合同的,应签订现场施工协议,对工程款项、工作量、付款条件及时间、违约责任等做出约定,保留工程约定证据。
4.加强合同实施过程监管。签订合同后,还应对合同实施过程进行监管,一般主要重点抽查和检查这四个方面,一是双方是否如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双方严格履行;二是要看履行的过程是否存在有变更的情况,如有变更,现场及时签认,对重大的现场变化还应及时拍照或录像,以保存第一手的原始资料。同时要履行变更签约手续,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其变更;三是监察是否违约,这是实施监管的主要工作,双方如有违约,要及时处理。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各方的往来文件、通知等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要对这些原始书面材料进行保存,如发生纠纷,以便作为重要证据区分责任。四是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及时按照合同进入结算程序。
4.建立合同会审制度,实行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完毕的多重把关,确保合同目的有效实现。建立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并将合同管理工作纳入系统中来,全面的对合同管理相关环节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和系统的辨识,使合同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具体化和常态化。对合同管理的运行机制、履行情况以及实施证据等情况用内部控制管理测试、审计,将主动干预合同管理代替被动管理,铸造坚实的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控屏障。
5.建立和落实问责机制。完善企业监督问责机制,建立“谁开发谁负责”,对违规者进行问责追究。
6.开展好项目后评价。每一个项目完成后从市场情况、工程完成情况、结算支付、发包商履约情况等方面对该项目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改进意见,为新项目开展、合同签订提供参考。
六、结束语
总之,企业合同管理工作较为复杂且非常重要,各个石油企业应具有一批具有较高法律意识的人才,并科学的、全面的对企业合同进行管理,从而使企业法律风险得到有效的降低,全方位的提高石油企业的管理水平及其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工程合同履约管理范文【第四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合同风险;管理;途径
一、施工合同风险分析
合同风险是指从工程投标到合同洽谈、草拟、签订直至合同履约阶段合同实施的结果相对于预期结果的变动程度,即建筑施工企业预期收益的变动程度。
1、投标阶段的风险
(1)对招标文件的理解不全面。在工程投标过程中,由于投标人员准备不充分,对招标文件、图纸、定额、补遗文件等相关招标资料理解得不准确、不全面、不熟悉,可能会造成工程报价的失误,致使工程未能中标或中标后不能调整相应报价漏项,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
(2)投标人员缺乏合同管理的前瞻性。投标人员对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理解缺乏前瞻性,未能依据以往的施工经验和工程特点预估现场可能会发生的情况从而做出有效报价,或未能对合同履约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做出预估,致使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无法有效利用合同条款保证施工企业利益。
2、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有3种确定方式,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明确约定采用哪一种。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时,承发包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价格风险。在合同履约的过程中,当材料市场价格变动较大时,施工企业索赔的机会较少。因此,应特别注重固定价格合同的报价工作,以免造成企业的损失。
(2)合同条款理解不明确。建筑产品具有单件性、施工生产和技术复杂性的特点,这决定了其施工合同的复杂性。合同中涉及许多标准和规范问题,如果在专用条款中对于“约定标准”没有明确、具体的解释或缺乏可操作性,很容易出现承发包双方理解不一致的问题,造成返工,增加成本,从而直接影响施工企业的利益。
3、合同履约阶段的风险
合同交底工作不到位。合同履约过程中应注重合同交底工作,合同交底工作不到位,合同条款未能落实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可能导致建筑施工企业不能及时发现和规避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二、工程项目投标阶段合同风险管理
在投标前,施工企业应对招标文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发包人明示要求、发包人未明示但依规定用途及已知道的预期用途所默示的要求、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特点及风险、公司化解风险和满足项目要求的能力等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1)发包人的特点,即:发包人的合同主体资格、商业信誉、履行(支付)能力(近几年的财务状态和本项目的资金来源)、发包人的工作语言(无涉外因素时可无需考虑)、发包人对合同适用法律和仲裁的要求(无涉外因素时可无需考虑)、对保函的要求、对违约责任及索赔的要求。
(2)工程项目本身的特点,即:项目投标报价要求(该要求是否损害承包人的利益);项目的专业组成、相应的施工技术;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
(3)工程项目周边环境的特点,即市场环境、人文环境、法律环境、政治环境以前竞争对手在本项目中的优势/劣势分析。
(4)企业是否能满足项目要求的能力。主要关注施工力量、技术水平、施工设备资源状况、采购能力、资金供应能力等。
当针对上述因素,进行风险识别、分析后,施工企业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做到心中有数,熟悉掌握市场要求价格,有针对性地制定投标策略,以减少中标后合同签订履行的风险。
三、工程项目中标及履约阶段的合同风险管理
工程项目中标后的合同谈判工作,是合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的合同主管部门除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分析外,还需结合各工程自身的特点,利用前期招投标过程中对施工企业有利的条款及文字说明等,对企业的投标作出必要的澄清,以降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承、发包双方互相扯皮及由理解不一而产生的违约风险。此外,施工企业还须根据国家、地方及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和将风险全部转嫁施工单位的苛刻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正,以使施工合同的条款更为合理和便于实施,从而规避履约风险。除了较为严密、合规、合理地订立施工承包合同外,在合同履约阶段还需进行合同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其重点具体如下:
(1)合同变更或转让的风险,即指在合同变更或转让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应当变更合同内容或条款时,未采取相应的变更行为;合同变更未经相应的管理程序,导致合同变更行为不当或无效;合同转让行为未经原合同当事人和合同受让人达成一致意见,使合同转让行为无效;合同转让未经相应的管理程序,导致合同转让行为不当或无效等。
(2)合同终止风险,即指在办理合同终止手续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未达到终止条件的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未办理相关的手续等。
(3)合同纠纷处理不当的风险,即指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未及时针对合同纠纷采取对策或有效措施防止纠纷的扩大和发展;未与建设单位就纠纷的解决友好协商一致,或超越权限擅自处理合同纠纷;未收集对方违约行为的有效证据,使企业在纠纷处置过程中无法举证;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及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等。
为规避此类风险,施工企业的合同主管部门在合同中须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并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应建立定期收集、检查项目管理部实施情况的制度及项目部在建履约风险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对方有违约的可能或已有违约行为,则要及时落实各级职责,采取相应措施将合同风险降到最低,并以此进行考核。
四、提高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途径
1、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工程合同风险管理业务培训
(1)组织专业知识学习。建筑企业应积极组织全员学习工程合同风险防范专业知识、《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知识及与建筑企业相关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使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的工程合同风险防范知识普遍得到增强。
(2)进行典型案例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如介绍一些合同订立不规范、合同违约等反面案例进行宣传教育,使建筑企业管理人员认识到建筑企业工程合同是约束双方的法律性文件,建筑企业必须认真订立,严格履行,否则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从而达到自觉规范合同订立、自觉履行合同的目的。
2、优化企业和项目的管理组织结构
目前,施工企业大多是一家独立法人,下属多家施工队伍,以内部承包或挂靠性质承接工程,从事单一的施工承包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和专业水平偏低,缺乏施工总承包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为适应建筑市场的竞争,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发展,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的特征,优化企业和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同时,在各相应管理层设置独立的合同管理职能部门,科学界定和协调合同管理职能部门与其它职能部门的权责、工作流程的配合要求等接口设置问题,进一步优化合同管理工作程序。
3、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建筑企业应进一步深入研究合同管理活动不同阶段的具体特征、要求、管理控制手段、工作侧重点等问题,结合企业合同管理的可利用资源状况和实际管理水平,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强化合同管理职能,如企业和现场合同文档管理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合同交底制度和合同后评价制度等管理控制,将企业的合同管理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合同许理的综合质量。
4、合同管理人员不断增强执行意识
整个管理层,特别是合同的直接管理人员,都要有强烈的合同执行意识和观念,营造一个人人都重视合同管理的良好氛围,通过强化责任心、使命感,不断总结合同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切实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从而提升建筑企业工程合同风险防范的执行力。为达到理想的执行效果,合同管理人员首先要有扎实的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知识,掌握风险识别、评价和控制的基本业务技能。
五、结论
加强施工合同风险管理是是控制工程造价、保证施工企业利润的重要手段,在当前建筑环境和市场形势下,对于建设施工企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参考文献:
工程合同履约管理范文【第五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 风险防范 采取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2-254-02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而达成一致的协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与其他当事人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合同,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的行为。合同产生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在这一阶段企业往往比较重视,一旦合同签订了,施工任务到手了,合同权利义务确定了,一些企业往往就把合同抛之脑后了,甚至忘记了合同履行过程是实现权利义务的过程,而仅仅把它看成是生产过程的一部分。因此,企业合同管理的问题大多数产生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阶段。但这并不是说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就没有问题,前期阶段所出现的问题,多数是由于急于签订合同而过于草率,不能够将涉及到的问题考虑全面。合同管理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笔者主要从合同管理的以下几个方面论述合同在现代企业中的管理及运用:一、现代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二、企业应如何采取措施应对。
一、现代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一)合同签订阶段常见的风险有:
风险一:合同法制观念淡薄,风险意识差。企业签订合同时缺少对对方资信的调查了解,没有审查对方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质材料。更有一些企业没有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致使合同原件丢失或仅保存一些复印件,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损害便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另外对销售人员的相关授权不明也是容易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有的企业没有明确的销售人员授权制度,有的单位超过应有的权利范围对外签订合同,有的一般员工未经授权也对外签订合同。由于司法实务中对证据认定规则以及民事责任归属确认都有较明确规定,而这些规定,对这些未经授权人员所订立的合同所致的结果,往往做出对企业不利的处理。
风险二: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根据我国的《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需由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才可以享有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同时作为法人职能科室是无权对外签订合同的。现实中一些企业的供应站、办事处、销售科等职能科室或分支机构经常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更有一些企业的销售人员直接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既无法人授权委托书,又无身份证明,一旦发生纠纷责任很难明确。
风险三: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容易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需要靠准确明晰的文字作载体。
风险四:合同条款不够全面、完整。一些企业签订合同的条款过于简单,或仅约定几条意见,对合同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不作约定;或合同条款约定的意思不明确、不具体等都容易产生法律风险。例如:合同约定按需供货,从理论上而言,合同的成立仅有主体和标的就可以成立,但是标的的数量如果不明确很容易产生纠纷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如:合同约定以合同法解决争议,由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等条款等于没有约定,签订合同时未充分考虑到企业自身的风险,从而积极从签订合同条款中予以避免,风险可想而知;再例如:合同法规定了协商、调解、仲裁和四种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签订合同时应尽量明确是采取那一种方法,对企业来说更为有利,如若真正发生纠纷,再考虑则一切为时已晚了。
(二)合同履约阶段存在的风险有:
风险一:合同内容应变更而没有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行合同的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履行合同出现了问题,增加了企业风险,没有能够有效的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或更好的履行合同。
风险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必要的文件、报告、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这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措施,可惜这一点往往被许多企业忽视了,结果导致了合同履行或结算不畅通,出现风险。
风险三:应当及时追究的合同条款而没有及时追究超过了诉讼时效。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权利主张,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诉讼权。如:建筑行业被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
风险四: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行使的权利却没有行使。《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多种抗辩权,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但大多数公司不会合理及时行使,如: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进度款,承包方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
风险五: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二、针对上述风险,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策略一:订立合同应由企业的专门机构来执行,即由企业法律部门管理。
既然企业通过合同所确立的民事关系,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订立合同的行为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由企业法律部门管理可以有效地降低合同风险,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策略二:采取适合企业自身的合同管理模式。
企业的经营规模和企业的组织机构不同,其选择合同的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一些大中型以上的企业,因为其各部门分工不同,业务不同,其合同管理的模式应采取企业法律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企业法律部门作为企业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具体操作上,对合同实行分级、划块管理,各业务部门(主要有供应、销售、研发等)和所属各单位等作为合同二级管理单位,由他们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向企业法律部门备案,并定期汇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法律顾问部门随时检查和监督。这样,企业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对合同的管理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有效避免合同风险的发生。
策略三: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
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审批流程可以使合同的管理、审批工作有章可循,同时通过层层审核把关,可将合同风险降到最低。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制度,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保存,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档案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情况登记,合同纠纷处理办法等。企业通过建立一整套规范、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和有效地实施和落实各项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权限明确、程序规范具体,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策略四:合同管理的具体措施。
企业的合同管理应当是自始至终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管理。根据合同的订立、履行、结束的时间顺序来分,合同管理分为:合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应对三个阶段,并且是以合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应对处理为辅的合同管理方式。
1.合同管理的事前防范。
(1)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及其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3)合同的审批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的审批权限及流程执行,由专门的法律管理部门或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合同。审查合同时应注意以下要点:①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②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签订合同的依据性文件是否齐全,并严格避免事后合同的签订。③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的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对合同内容等各方面对审核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及流程,逐级上报审批,这样可以有效的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就是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企业法律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监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督可以及时了解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是既要保证自己严格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也促使对方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合同变更等情况,应及时对合同变更的协商过程和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和记录,并采取签字盖章等方法确定。因此,合同的事中管理工作非常关键,为了保证合同得以切实履行,需要法律管理部门同财务部门、供应、销售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实施有效的管理,才能得以实现。
3.合同管理的事后应对处理。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合同事后补救主要是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即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后的应对措施,一旦发生违约情形,法律管理部门应区别情况,及时固定证据,并积极准备应对策略,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尽量为企业减少损失。事后应对处理是在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没有奏效的情况下,为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已的措施之一,但也是合同管理的最后保障。
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只有签订合同前周密的防范,履行合同中采取有效的管理,合同履行后进行妥善的补救才能做好合同管理,避免产生损失,实现企业效益,真正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在当前信用体系有待健全、法院民事执行力度疲弱的社会环境之下,企业更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规则来管理合同,企业若能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将为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力。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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