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总结陈词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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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总结陈词【第一篇】

此次辩论赛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比较成功的,但是也暴露出了许多不足之处:

本届院辩论赛由于时间比较紧凑,参赛辩手没有充分的时间做充足的准备,导致有些场次的水平不够,不能看到辩手真正的水平。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没有为主持人配备一个话筒,而场地的选择上面,由于所选场地过小,而同学们的热情较高,出现了很多同学没有座位而站着观赛的情况,这是我们部门此次活动中工作上的失误。

总之,这次活动是一次尝试也是一次探索,为我们以后举行举行此等相关活动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这次活动也在同学们枯燥的课余学习生活中带来了一缕活跃的清风,丰富了同学们的课余文化生活。

最重要的是这次活动极大的锻炼了同学们的自主思考辨析能力。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同学们大多是被动的接受老师传递的专业课本知识,而这次的辩论赛,我们化被动为主动,进行自主的分析思考,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同学们的能力。虽然我们这次的赛事有着或多或少的缺陷,但每一次的问题都是为下次的成功做铺垫,我相信下次的辩论赛,我们一定会做的更好!我们会认真分析和总结此次比赛,吸取经验,扬长避短,积累经验,完善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再创佳绩,为同学们献上更多的精彩活动,让同学的大学生活更加丰富而充实。

辩论赛总结【第二篇】

辩论赛作为一种语言艺术,有着悠久的历史,其作用也不言而喻。辩论可以让人辩是明非,坚持真理,锻炼思维能力,增长聪明才智,增进人与人的了解,促进相互沟通,通过辩论的人们可以更好的了解对方的立场和观点,求同有异,达到高层次上的心里沟通。

我社团以丰富校园生活,加强我部的团结,互助精神,提高各部成员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增强集体荣誉感为最终目标,开展了这次辩论赛。

一 筹备工作

在比赛的策划阶段,策划部周密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秘书处为此积极的申请场地。桌椅。摄影设备,邀请评委。

二 辩论赛过程

以“网络里能否找到真实的感情”为主题的辩论赛于四月十六日四号小楼落下帷幕,激烈角逐,精彩的对峙将战火点到最极致,参赛者脣抢舌战,其他成员亦热血沸腾,给本次辩论赛活动火上圆满句号。

三 辩论赛取得的成效

1、语言表达更具有艺术性

经过几个轮回,每个选手在语速与语调的协调上把握很好,形成自己的风格,尤其是在自由辩论环节中,刘洋同学的策划部部长范军,饱含激情,抑扬顿挫的话语,赢得各成员的赞许目光。

2、知识结构完备

要想在激烈对抗中征服对手。所具备的知识是多方面的,俗话说“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为台上精彩几分钟,参赛者在课余下足功夫,认真凑集资料,撰写辩词。

3、社团不仅是个才华的 展示,一个优秀的团体能够脱颖而出,而离不开团队的默契,更离不开大集体。

四。结束

辩论赛总体收到良好的成效,但整个组织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小问题。

由于赛前准备部足,导致辩手没有整体感,比赛因地点限制在较小的教室进行,给成员们带来不便。希望这几点不足在今后的活动中能得以弥补。

总结陈词【第三篇】

谢谢主席,大家好。很荣幸由我来为本场辩论作总结陈词。

首先,我想再次重申我方观点。我方坚持认为网络实名制是网民在登陆因特网时必须提供真实姓名与有效证明并以之示人的制度,评判它利弊的标准在于是否满足在不侵害公民权益的同时,促进社会文化的进步与发展。我方一直承认网络实名制有其固有的优点,但这些有点均是建立在其巨大弊端上的。对方一直在和我们强调“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部分实名制,那么我是不是可以将这种说法视作是对方辩友承认实名制这种制度具有巨大弊端,而想通过一种技术手段来掩盖这种弊端呢?

其次,我想指出对方辩友的几个谬误。纵观整场辩论,对方辩友一直都在跟我们强调,网络实名制可以如何有效地遏止网络犯罪,可以如何有效地实施网络监督。那么我就想请问对方辩友了,难道我们现有的制度就不可以么?难道我们现在的网络做不到有法可依,有律可从么?显然不是的。来自有关部门的权威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都有数百万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在这个已经有了暖气的屋子里还需不需要安空调?你已经穿上了羽绒服,还需不需要再套个军大衣?斥巨资去打造一个与现有制度功能重复的制度,是不是重复建设呢?是不是对我们社会公共财产的不负责任呢?是否能称得上利大于弊呢?我想这些道理对方辩友不是不明白,只是装得稀里又糊涂。对方还和我们谈到了言论的自由。网络世界之所以被如此多的人喜欢,原因何在?就是因为在这个虚拟的世界中我们可以摆脱现实世界身份对于我们的约束,从而获得精神上自由驰骋的快意。我方绝不否认一群马匹有害群之马, 对方辩友是不是要来个历史的逆袭,除掉这种进步呢?退一步讲,即便对方所提的所有优点都成立,那么比之于民主法治进程的退步这样的弊端,孰重孰轻呢?我想大家心里都明白。

抑制正当批评言论多于打击反动宣传言论,这是不是弊大于利?信息泄露风险多于信息安全保障,这是不是弊大于利?付出高额成本多于现实社会意义,这是不是弊大于利?于个人言论,害怕打击报复,不敢针砭时弊,弊大于利;于网络安全,信息泄漏风险,庞大数据维护,弊大于利;于社会进步,民主制度损害,舆论监督失效,弊大于利,所以我方坚持认为,网络实名制弊大于利。

总结陈词【第四篇】

当今时代,网络如水银泻地般浸入了人的工作和生活,并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传统的面目和模式。网络的惊涛拍岸,也冲击着传统的反腐格局。是视之为洪水猛兽,还是神兵利器?首先,我们必须明白何为网络反腐?网络反腐,即通过网络技术及所引起的社会舆论效应对执政行为的监督和对权力的约束。

但在网络反腐制度不健全的今天,我方认为,网络反腐弊大于利。我方判断网络反腐弊大于利的标准就在于:网络反腐是否有利于政府更好地执政,是否有利于民众更好地了解政府执政情况,是否有利于国家社会更好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一、网络反腐是公民行使监督权利的一种方式,但网络反腐基于网民爆料,真实性无法保证,很有可能出现诬告和诽谤等现象,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或骚扰他人生活等问题。一方面,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爆料 另一方面,部分网络运营商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并不对信息进行审查、筛选后就进行发布,这很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诬蔑陷害领导干部。而有些网站和网民为了吸引眼球、提高点击率,往往使用夸张、煽情、耸人听闻的语言,放大腐朽面,使本来不属于腐朽的现象夸大成了腐朽。

二、网络反腐是把“双刃剑”——在大力推动反腐舆论监督的同时,网络本身客观存在的非理性因素很容易导致过激和极端行为的发生。在“法不责众”的群体心理和一些别有用心的“网络推手”的作用下,网络反腐常常会演变为“网络暴力”和网络群体极化事件,这更加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三、网络反腐是参与者越权扮演法官和执法者的角色的平台,这是对法制的更大破坏和危害。首先,网络举报与革命时期的大字报无异,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而且大字报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其次,“疑罪从有”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再次,很多网上揭发的所谓证据,其实也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以违法行为来反腐朽,这会威胁到整个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第三,网络反腐常常为腐朽分子所利用,成为腐朽分子“漂白”自己、“抹黑”他人的工具。而且,网络信息公开容易“打草惊蛇”,使被检举人有时间销毁证据、转移财产、提前出逃等,给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调查取证带来干扰。

四、网络是具有透明性、开放性和即时性的,问题官员既可以一夜“成名”,为全国人民所关注,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和介入,也可能会随着事件本身变化和时间推移或新噱头的产生,关注度骤然降温,乃至一夜间归于沉寂。现实中,问题官员一旦被网友“盯上”,待东窗事发、激起舆论风浪后,一般当事官员很快会被“严肃处理”。然而,一段时间之后,待舆论的风头一过,高调复出者有之,悄悄异地为官有之,官位革去待遇不变者更是不在少数。

所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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