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协查函回复13篇(优质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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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协查函回复1

为进一步做好我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各级织和广大的模范引领作用,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根据黄兴县委关于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现结合本次主题教育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

二、活动时间

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暂定),共4次

三、活动内容

一)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主题

1、深入学习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系列讲话精神,全面学习贯彻党的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站位。

2、牢牢把握主题教育成果,提升主题教育实效性。深入学习领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维护在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核心,坚决维护在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核心地位,牢固树立正确的立场、观点观念、立场,始终保持清醒、定力,坚决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委、自治区各项决策部署,确保主题教育取得扎实有效成效。

3、加强学习引导,提升思想认识水平。坚持把学习当作一种责任、一种使命,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升思想认识水平,努力提高自己的素养、思想境界。

二、活动安排

4、召开专题会议学习贯彻《中国程》和《中国党()重要会议通报》(以下简称《通知》)。

5、组织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动员大会,深入学习贯彻精神,认真落实学习教育各项措施,确保主题教育的各项工作扎扎实实开展、扎扎实实效。

6、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集体学习。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并将学习笔记及时整理,并结合实践谈感受。

7、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学习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好“一岗双责”,确保主题教育实效性。

8、结合实际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活动

9、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认真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10、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结合实际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实践。结合教育管理,结合实际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党日活动,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四个一”活动。

三、活动要求

1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认真组织对照活动要求进行认真谋划,把主题教育活动与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步结合,把主题教育工作作为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好,做到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步骤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务落实。

12、广泛宣传动员。要结合实际,广泛宣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广大的思想认识,深刻领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广大的主体意识,切实提

税务协查函回复2

篇1:关于回复真伪协查函的情况说明

关于收集公司药品不良反应的通知

为便于企业分析产品临床使用安全情况,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xxx第81号令)和公司《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公司销售人员应注意收集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的临床使用情况,遇有药品使用的不良反应信息,需及时报送公司质量部。

报送内容: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体重、不良反应名称、不良反应过程描述及处理情况、结果、原患疾病等。

报送方法:将相关信息以邮件方式发送至公司药品不良反应收集专用邮箱(******@163.)或与质量部药品不良反应专员(***-******)联系。

联系人:****

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质量部

2013年7月9日

篇2:《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依据《xxx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协查是指查办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税务稽查案件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和相关涉税资料发送给有管辖权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并按期回复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真实、合法、相关和效率的原则,遵循受托地就是案发地的宗旨。

第四条稽查局负责协查工作,涉及稽查局及其他部门的协查由稽查局牵头办理。

第五条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保证协查信息安全,在协查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章委托协查管理

第七条委托方在税务稽查案件检查过程中,依据案情需要发起委托协查。

纸质协查是指总局未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通过邮寄方式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纸质协查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同级稽查局之间的协查采取直接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上级稽查局组织的协查,采取逐级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协查是指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由委托方必要时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调查取证的方式。

第九条委托协查的内容包括:《税务稽查案件委托协查函》(以下简称《协查函》)、《协查要求》和涉税资料。涉税资料应完整、准确,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原文来

《协查要求》应依据案情需要,具有针对性,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已掌握的疑点或线索、初步查明的作案手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受托方应配合调查的内

容、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等。

第十条已确定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案件,委托方须出具并寄送纸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通知单》应按照受托方被查对象一户一单,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协查,应由总局稽查局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稽查局组织查办的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协查,应由省级稽查局组织。

除另有规定外,协查发票票面金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的,由总局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由省级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简称市级)稽查局组织协查。

票面合计金额未达到上级组织协查标准的,经上级稽查局同意,委托方可提请上级组织协查。

第十二条委托方收到回函结果后,需再次发出委托协查,应详细说明再次发函的原因和目的。

(一)委托协查录入的发票信息应与纸质票面信息一致。采用电子信息导入方式的应对缺项的信息予以补录。如无纸

质发票,应录入委托方被查对象信息和发票的电子信息,同时说明无法补齐资料的原因;

(二)委托方应按照委托方企业或受托方企业做到一户一函,协查函名称统一为“××案件协查,××纳税人”;

(三)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应录入督办案件编号;

(五)委托方负责人应对协查进行审批;

(七)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回函后,应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包括协查系统内的数据统计分析和受托方寄来的《协查案卷》的整理和分析;

(八)协查回函作为税务处理依据,委托方进一步组织查

处,查实被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做出相应税务处理或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入库凭证,在协查系统内依据纳税人和协查函号录入所协查的发票对应的查处结果和入库结果;

(九)委托方应依据《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协查系

统内录入被查对象移送司法机关情况。

第十五条派人协查的派出人员应携带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和相对应的工作证件、《协查函》、《协查要求》和涉税资料,必要时可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

第三章受托协查管理

第十六条受托方应依据委托方的《协查要求》和相关涉税资料,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函。

第十七条受托方发现纸质协查函的涉案企业不属本单位管辖的,应在收到纸质协查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回委托方。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方在受托协查时,立即按照《规程》有关规定立案检查:

(一)委托方开具《通知单》的;

(二)委托方提供了明确的涉税信息,说明受托方涉案企

业有税收违法嫌疑的;

(三)上级稽查局要求立案检查的;

(四)其他需要立案检查的情形的。

符合上述情形,但本地涉案企业无法查找或因注销、走逃、破产等原因,账务资料、涉案人员无法查找,可以不予

篇3:协查出口货物复函

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

复函编号:签发人:签发日期:国家税务局:对你局号调查函,经我局派员实地核查,将具体情况复函如下(此复函是对调查函的第次复函):

二、调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三、被调查发票涉及的货物是否企业自产:

委托加工

(一)被调查发票中开票时间最早的发票开具前3个月内(含当月),该企业运费、农产品进项税额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为%。

(二)被调查发票涉及的货物为企业自产的:

1.其生产设备

租赁,厂房

否;根据企业工人

2.经核查生产现场,该企业的生产设备、工具能否生产被调查货物:

人数、能耗量、生产设备、工具数量等情况判断,是否具备生产被调查货物的产能:

具体情况如下:

3.是否发现被调查货物的进项税额不真实:

否。具体说明如下:

4.是否发现原材料中有黄金、铂金且与该企业所有生产的产品无关或采购数量异常:具体说明如下:

(三)被调查发票涉及的货物为外购的:

1.经核查购销合同及货物流、资金流等情况判断,其外购业务是否真实:为:

否。异常情况

资金流

货物流

否向上游企业发函,发函编号为:

未复函

已函查(或核查)结果

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回函情况:

(四)被调查发票涉及的货物为委托加工的:

1.经核查购销合同及货物流、资金流等情况判断,其委托

加工业务是否真实:情况为:

否。异常

资金流

货物流

否向上游企业发函,发函编号为:

未复函

已函查(或核查)结果

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回函情况:

四、货物流情况

(一)被调查发票涉及货物的发货方式为

(二)经核查

购买方自行提货

供货企业发货。

出库单

货运签收单据

其他凭证,,:

否。具体说明如下:

1.该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货物

一致:

2.货物发送明细情况如下:

及单位”、“发货的体积及单位”如其中某项无法核实可不

填写,但至少要填写一栏)

是否发现该企业将货物发往购货方以外的第三方。具

体说明如下:

购货方负担

供货方负担

第三方,,,

4.被调查货物销售货物的运费为元,由负担

五、资金流情况

(一)经核查

供货企业相关账务

银行收款凭证

其他,,凭证:

(涉及多个支付人或多个支付方式的,可在上表中增加行次填写。支付金额无法准确一一对应的,按

照先收到的款项对应先发生业务的原则填报上表)

(二)被调查发票涉及的货款及税款收支资金流向是否异常:

六、其他涉税情况(一)被调查发票涉及的业务是否发现存在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等国税发〔2006〕24号文件所列情形之一:

(二)此回函之日前12个月内:1.是否发现有虚xxx行为:

是否。具体说明如下:

是否(虚开发票份,涉及户受票企

业,虚开金额元,税额元),是否已根据处理决定补缴税款:

2.是否发现有涉嫌虚xxx、正被执法部门查处的行为:

是否(涉嫌虚开发票

份,涉及户受票企业,涉嫌虚开金额元,税额元)。

3.是否发现有接受虚开发票提取进项税额(包括虚开农产品抵扣凭证)行为:虚开发票金额元,税额元),是否已根据处理决定做进项转出或补缴税款:

否(接受否

4.是否发现其农产品抵扣凭证有涉嫌虚开情况:

涉嫌虚开原因:

单价异常

数量异常

收购农产品的不是该企业制成品的材料

5.是否发生过增值税偷税行为:

属于隐匿销项偷税额

增值税偷税原因:

属于不应列入进项抵扣偷税额

(三)被调查货物是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被调查货物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超税负返还;

国家政策规定的先征后返、即征即退;

发现有地方政府政策规定的先征后返、即征即退;

(四)经查询综合征管系统,该企业截止回函日欠缴增值税元、消费税元。七、其他情况说明

年月日

税务协查函回复3

附件3:

编号:

政策类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协助调查函

____________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

申请人 身份证号 现已在我街(乡)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该家庭申报的基本情况为:申请家庭人口 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家庭年收入 元,家庭总资产净值万元。该家庭现居住地址: ,请协助开展入户调查和实际居住地公示工作。请函复。

骑 缝 处 盖 章

政策类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协助调查回执

编号:

____________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

编号为 协助调查函收悉。申请人 家庭,现居住地址为: ,经我单位入户调查,该房屋为楼房/平房,使用面积 平方米,权属性质为 ,产权人/承租人为 ,现实际居住 口人,分别为 ,家庭年收入元,家庭总资产净值 万元,我们自 至已对该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公示,结论是 。

特此函复。 街道(乡镇)科(盖章)

税务协查函回复4

二,目前制约协查工作质量的主要因素

(一)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我市现有协查人员绝大部分都是近年来调整,充实进入协查部门的,没有受过系统的培训,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有的连金税工程的基础知识都不具备,因而不适应日趋繁重的协查工作需要,直接影响协查系统运行质量。

(二)疲于应付难以深查。当前从全国各地协查案源选票情况来看,准确率偏低,大量的发票协查信息(其中包括许多垃圾信息)使协查部门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应付日益繁重的协查工作,造成协查部门疲于应付难以深查的不利局面,客观上影响了协查工作质量的提高。

(三)证据不足难以定性。一是对虚xxx的供货方与开票方在当前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很难确定是否一致,故受票方恶意还是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定性;二是受票方自提货物的销售模式很难确定票货是否一致,也就是说货物是否真正运抵购货方难以确定,从而影响协查回函质量。

三, 协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程序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协查发现有问题的发票转入稽查程序,而在转入稽查程序前,各地往往采取简易程序,具体做法是收到协查函后,打电话告知企业发票协查事宜,企业根据协查要求复印相关资料,出具说明并签字盖章,然后交到协查部门,协查部门根据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处理并回函。在这个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第一,在程序上显然不符合税务检查的程序要求;第二,提供资料往往不完备,不直接,其真实性效力性差;第三,对资料的分析,处理及回函存在一定随意性,不符合规范执法的要求。

(二)废票处理问题。税法赋予纳税人这样的权利,即只要具备资格的纳税人通过合法的交易从正常渠道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有权利按照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款,没有义务为开票方的行为负连带责任,至于开票方是否申报纳税,是否在开票后就走逃,受票方是没有义务去管的,而且也管不了,因此无论是“作废发票”还是“失控发票”,只要受票方是无辜的,那么税务机关自然不应该将开票企业的责任全部追究到受票企业头上。

(三)考核指标问题。协查系统运行以来,各地对受托协查按期回复率和委托协查选票准确率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但在“两率”问题的认识仍然存在偏差,突出表现在:重视按期回复而忽视对要求协查的问题查实,查透,回函内容含糊不清,使委托方无法据以定性查处;重视委托协查准确率而忽视对有问题的发票及时发出协查,案件检查效率大打折扣。因此“两率”和协查质量之间在客观上存在矛盾,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是摆在我们协查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四, 对协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业务培训。各地在对协查部门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的同时,建议省局稽查局举办几期全省协查业务短期培训班,象培训“稽查能手”那样培训“协查能手”,力争使全省各地协查人员的业务水平上一个新台阶,以适应当前协查工作的需要。同时,定期召开全省各地协查经验交流会,组织各地协查人员到协查工作做的比较好的省市参观考察,学习别人的好经验,好做法。

(二)提高选票准确率。进一步提高协查选票的准确率是提高协查工作效率,减轻协查部门工作强度的重要途径。当前协查系统选票主要是稽核系统选票,内部生成选票和认证系统选票,其准确率明显偏低,导致大量垃圾信息进入协查系统,使得协查系统人员疲于奔波,无法对有“问题”的企业进行有效检查,反而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去对垃圾信息验明正身,从而最终导致理应高效率的协查系统陷入了低效率。因此必须改变稽核系统数据比对模式,即屏弃当前的存根联信息与认证信息比对的模式,改为存根联信息与实际申报抵扣数据进行比对的模式;进一步提高内部生成选票人员的素质,提高税务检查水平,切实加大打击假票的力度,从源头上遏制假票的出现。

当前,部分纳税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偷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不断发生,并且偷逃税的手段呈现出科技化,复杂化和隐蔽化的趋势。在目前的偷税方式中,以设置帐外帐进行偷税的方法最为普遍,最具有代表性。在此情况下,传统的,简单的就帐查帐方法已很难将帐外帐偷税的问题查清,查透。结合自己的查账经验,介绍几种对帐外帐偷税形式的检查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帐外帐偷逃税款的形式

所谓帐外帐就是不法分子为偷逃国家税款,私自设立两套账簿,对内账簿真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对外账簿记载虚假的经营收入和利润情况,以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对各方检查并以此作为纳税申报的依据,通过 的手段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其常见手法主要有三种:

1,电脑作弊型。电脑账和纸制手工账并行,电脑账记录真实的业务,纸制账记录虚假业务并对外提供,以此进行申报纳税。小型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通常使用这种手法。

2,两账并行型。设置内,外两套帐,内,外帐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企业的资金,生产,费用和销售从开始就被分为两部分,分别进行记账,一部分作为对外申报纳税的依据,另一部分作为企业的小金库。大型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通常使用这种方法。因这种形式将资金和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制造费用,工人工资等支出在体外循环,所以更具有隐蔽性,更难查处。

3,内外联系型。内,外帐之间相互关联,只是将某笔业务或某部分业务自账内分离出来单独记账,设立小金库或挪作他用,主要手法是将原材料或下脚料销售单独记账等,国有企业通常使用这种手法。

二,帐外帐的检查方法

在对帐外帐偷税方式进行检查时,应从被查对象资金流,物流,帐证报表勾稽关系的角度去发现问题,寻找证据。要针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情况确定不同的检查方法,跳出就帐查帐的圈子,做到帐内帐外结合,内查和外调结合。以下主要介绍对帐外帐检查最常用的四种方法,这四种检查方法既可以分别作为一种检查方法单独应用,也可以将四种检查方法联系起来,作为检查帐外帐的操作流程。

1,突击检查法

突击检查法是针对被查对象的实际情况,查前不事先通知进行检查的一种检查方式。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举报有帐外帐的案件和已掌握一定证据帐外帐案件的检查。具体操作方法是:在实施检查前,首先做好查前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调阅被查对象的纳税档案等资料,对被查对象的经营规模,生产状况,行业特点,财务核算以及生产流程进行综合分析,寻找检查的切入点,确定突击检查的重要环节或部门。然后对检查人员进行明确分工,对确定的检查目标如产品仓库,销售部门和生产经营场地以及分支机构一并同时展开检查,做到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检查中,每位检查人员应高度负责,善于在每一环节抓住战机,做到迅速及时,以快制胜。不给违法分子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的机会,获取第一手证据资料。

例如,在对某炼油企业举报案进行检查时,检查组进入检查后,在其财务,销售等部门调取了相关资料,但是经过分析,发现有明显的造假痕迹,于是检查组成员马上进行研究,决定杀个“回马枪”,针对该企业的生产流程和内设部门的职责情况,确定出检查目标,分别对其财务科,销售科,生产科,计划科和保管发油处的资料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两人一组于当日下午五时又进入了企业,各组按照部署迅速到达各个部门,抓住了企业各部门正在按照财务资料进行造假的行为,在经过了企业停电,找人等百般推诿后,检查组顶住了各种压力,终于迫使企业拿出了产,销,存等证据资料。

2,逻辑推理分析法

此种方法主要是从货物流向的角度进行研究,根据被查对象的财务核算指标和生产业务流程进行分析论证,通过对资料之间的比率或趋势进行分析,从而发现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某些数据的意外波动。分析中,既可以选用收入增长率,销售毛利率,销售利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资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也可以根据稽查的销售税金负担率,成本毛利率,加成率,投入产出率等选案指标进行分析。将通过分析得到的数据在横向上与同行业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较,纵向上与本公司不同时期的数据资料进行比对,查找疑点,寻找突破口。此方法主要是搜集被查对象存在帐外帐的疑点,通过分析得来的资料虽然不能作为认性定案的依据,但是可以作为查案线索,提供检查的目标和方向。从而将案件查深查透。同时它也是对第一种检查方法尚未解决问题的有效补充。具体操作方法是:首先对被查对象的生产工艺流程,收发料凭证,产量和工时记录以及成本计算资料等进行分析,确定每种产品的原材料消耗量,成品产出量和产品销售量之间的配比关系。其次,选择生产产品消耗的专用直接材料进行分析,结合车间的投入产出记录等资料,剔除异常因素后,测算出各种产品的`投入产出率,列出相应的数学关系式,与同行业的该项指标进行对比,以确定是否合理。然后将各期专用直接材料的耗用数量乘以各种产品的投入产出率,求出每一种产品的正常产量,再与产成品明细账记录的入库数量进行核对。对两者之间的差额一般可以确定为是帐外经营的部分。而对于将原材料或下脚料销售单独记账的偷税行为,则可从获取单位产品的材料消耗定额或计算其正常消耗量的方向去检查。

例如,在对某化工企业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首先对企业产品结构构成进行分析,确定产品品种,然后通过在本市同行业摸底调查,确定出每种产品的投入产出率,即投入多少原材料应产出多少产成品的比率。再将企业当期主要材料耗用数量乘以产品的投入产出率,求得每种产品的正常产量。在与企业产成品明细账上记录的入库数量核对后发现:该企业应产出乙醛156吨,而账面入库105吨;应产出对本甲基胺氢132吨,而账面入库98吨。检查人员通过对核对差额的调查落实,查出该企业销售产品72吨,取得产品销售收入112万元未入账偷逃税款的事实。

此种方法适用于对所有被查对象的检查。但是,对本文中所列的第二种帐外帐偷税形式该方法不会提供太多的线索。

3,异常情况分析法

此种方法主要是在认真检查企业各种帐证之间的勾稽关系,仔细分析每一处疑点的基础上,注重结合企业产品的性能和用途,了解和熟悉企业生产中各环节之间的勾稽关系,发现企业帐务中不合乎企业产品实际,不合乎常规的疑点和问题,从而快速发现检查工作的突破口。具体操作中,重点对异常数字,异常科目,异常行为进行分析:

(1)对异常数字进行分析。数字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构成财务会计资料的基本要素。所谓异常数字,就是按正常会计核算处理后出现的不应或极少出现的数字。数字异常与否,是由它所能传递的信息内容所决定的。所以,分析异常数字,必须结合经济业务的内容。在对数字进行分析时应重点关注企业帐薄中资金运动的来龙去脉,因为各类企业财务会计资料都是以资金运动形式从价值方面客观反映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成果的,只有从资金运动的方向检查分析,才能将每笔业务落实清楚。例如,某企业有笔往来业务,会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后附银行汇票,摘要中注明的是自外省某企业汇来的购货款。而在下一月的会计处理中“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后附转帐支票,摘要中注明为退购货款。检查人员对这种异常的会计处理产生了怀疑,通过追查所退货款的去向,到银行查阅相关传票,发现了企业存在的帐外账户,查清了该企业利用两套帐进行偷税的行为。

(2)对异常科目进行分析。会计科目是企业进行财务核算的基本要素,虽然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记账方法,但是,会计科目的性质却是一样的,因此,对违反了会计核算常规的异常会计科目进行分析,搞清楚所记录业务的来龙去脉,是检查的重点。检查中应重点关注对“应收,应付”等往来科目的分析,将那些不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记账的业务落实清楚。例如,某企业“其他应付款”明细账记录的业务为“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其他”,后付原始凭证为企业开具的借款凭据记账联,并且该项业务的发生比较有规律,主要集中在月末或季末。其借方发生额业务很频繁,会计处理为“借:其他应付款-其他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后附原始凭证为企业开具的借款凭据收据联。企业解释说是生产经营中遇到资金困难时向职工借的周转款,借方发生额是还给职工的借款。检查人员对其产生了怀疑,通过落实借款利率和所支付的利息以及职工手中的借据情况,迫使企业交代了销售下脚料未入账的事实。

(3)对异常行为进行分析。企业的所有行为都是围绕生产经营和会计核算发生的,每项行为之间都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分析行为之间的合理性应作为检查的一部分。例如企业的产品销售费用中“运杂费”与销售收入之间有着密切联系,成正比关系。假如运杂费发生额大量发生,而销售收入却变化不大。对此异常行为应重点分析,落实清楚原因所在。再如,实行产品生产销售数量与工人工资直接挂钩的企业,可以通过调查分析计算工人工资升降幅度与产品生产或销售数量的比例变化,来核实企业的真实产销量,是否存在问题。

此方法的应用,要求检查人员不但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过硬的税收知识,娴熟的查帐技巧,甄别不合理现象和情况的能力,而且在检查中要有很强的责任心,不放过任何疑点,能够对异常的情况作出合理的判断和认定。

4,外围查证法

此方法是检查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最后一种检查方法,因其取得的证据在案件的定性中最直接,最有效,所以是目前帐外帐检查中最普遍采用的方法。此方法主要是将前三种检查方法中所排查出的问题,逐笔落实清楚,进行搜集证据,调查取证,找出事实的真相,并且让不法分子认罪伏法的定案阶段。此方法的应用重点是作到取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使取得的证据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操作主要是对资金流向和货物流向进行检查。

(1)对资金流向进行检查。这种检查方法主要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帐外账户和不通过正常使用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的情况。因银行结算是企业最主要的结算方式,银行账单存根能客观地记录和反映企业交易行为,根据这一特点,以检查银行存款账户为突破口,通过银行对账单与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逐笔核对,排查出款项的来源和款项的性质,从而发现疑点,知 “根”问底,查出企业的偷逃骗税行为。具体操作办法是:到人民银行或各专业银行取得企业设立银行账户的证据,然后与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对。对未入账的银行账户,到银行调阅银行存款对账单,并逐笔查阅银行传票,落实款项的收取和支付情况,找出款项的往来对象进行统计,为下一步的调查取证作好准备。对企业入账核算的银行账户,也应调阅银行存款对账单与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核对,查阅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全部入账,未入账的业务应到银行查阅相关的银行传票。对于以现金形式进行款项收取和支付的,可以通过对被查对象在银行设立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的检查,了解其资金流向,从而将案件查清。

(2)对货物流向的检查。上述对资金流向进行了落实取证,但是,仅有资金流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因为它只是证明了企业收到和支付款项的实际数额,而不能说明款项往来的性质,究竟是借入款项还是销货款项,是借出款项还是购货款项,没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所以,仅有资金流的证据是不能对案件进行定性的,还缺少证据链中的物流。对物流的调查取证应分为对销售货物,购进货物和支付费用等方面的查证。检查中注意收集掌握企业货物流转的线索与证据,通过对相关企业调查落实,鉴别被查企业账簿真伪,尤其对于购销用户相对单一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通过检查有疑点的几笔业务,即可起到去伪存真的效果。

销售货物的查证,需要调查落实以下内容:所售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开具的票据,企业的记录,购货方的付款凭证,购货方的帐薄记录,记账凭证等,在调查取证中,还应注意购货方的所支付的货款是否与通过银行所掌握的资金数额相符,假如不符应根据新的线索继续调查落实。

在购货方也无帐,无任何资料的情况下,调查取证工作首先要争取当地税务部门的支持,然后可以根据检查资金流时掌握的账户情况到购货方开户银行调查落实,掌握购货方汇款的证据,由当地税务稽查部门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了解业务往来情况,重点询问所购货物的数量,金额,所取得的凭证,结算方式,交货方式以及业务的联系人等情况。也可以由购货方根据上述内容写出业务往来的证明。调查人员还应对购货方提供的业务联系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了解业务往来情况,重点询问所购货物的数量,金额,所取得的凭证,结算方式,交货方式等,与购货方的供述是否相符。至此,证据链条已经形成,既有销售方收到的货款凭据和业务员的业务往来证明,又有购货方所述业务往来的证明和汇出货款的证据。有了上述证据,就可以对销售方的行为进行认性定案,作出处理。

购进货物和支付费用的查证,也应从上述角度出发,注意证据之间的联系性,使各证据间形成一个链条关系。

帐外这种检查方法对帐的检查比较彻底,容易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 例如,在检查某纺织企业举报案时,该企业账面无任何问题,检查人员于是到当地人民银行查实企业设立银行账户情况,发现该企业在当地农行开设了三个银行账户;在建行开设了两个银行账户;在农村信用社开设了两个银行账户。再与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帐核对后发现,只入账核算了四个银行账户,有三个账户未入账核算。检查人员对未入账的三个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逐笔落实,统计出该企业帐外资金收入额三千余万元,资金支出额二千八百余万元,涉及五个省市二十六个单位。办案人员根据检查确定的线索,兵分两路,一组落实资金收入部分,一组落实资金支出部分。经过长达一个月的调查取证,认定三千余万元的资金收入均是企业销售产品的收入,而二千八百余万元资金支出既有购进原材料的支出,又有支付工人工资和电费等生产费用的支出。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企业交代了设置两套帐进行偷税的事实。

此种方法适用于对所有被查对象的检查,它要求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前,对所调查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需要调查落实哪些内容才能将问题查清,提取哪些证据才能做到合法有效的定性,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对外调过程中将要遇到哪些困难,解决的办法等要估计到位,制定外围调查方案,争取外围调查的成功。

以上介绍了检查帐外帐的四种方法,这只是众多检查方法中的一部分,工作中,应根据不同的企业,不同的会计核算,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检查方法。但是,总的说来,对帐外帐的检查主要是从资金流向和货物流转两个方面来搜集提取证据,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资金流和物流之间的联系,两者之间要相互认证,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链,只有做到了这一点,才能将案件查深,查透,办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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