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制度改革【范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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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改革【第一篇】

经过这几次的考试,我发现现在的教育制度需要大家来好好的思考一下!

我不妨引用韩寒的一句经典话:如果这个世界能够出全才,那么他便是应试教育的幸运和时代的不幸,现在时代是需要的是人才。

真的,去好好的体会一下这句话吧。尤其是那些高调的教育领导们。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爱好和兴趣,但是,现在的少年都很悲惨,有的不是小时候父母的逼迫,去让他们去学这学那;有的青少年拥有自己的爱好,但是又由于父母的思想及教育的观念,自己的爱好和兴趣永远都是不允许的,他们只有服从,好好的学习,这一类是属于好孩子。还有的孩子少小离家,踏上自己的寻梦只路,有的找到自己的一片天,有的在这座城市下面过一辈子。

我看过许多青春的书,像韩寒,郭敬明……写出的青春是如此的悲伤,叛逆。在城市的下面过上一悲子的人,我很为他们而感到可悲,但是有迫不得已,把自己的青春浪费在自己不喜欢的事,也许,到老了,才会仰天长叹,为什么我的花样年华是这样的?然后潸然泪下,不禁会让我们想起这样一句话:“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

现在的时代需要的是“人才”,是指那些有专长的人,而我们的教育制度有是什么全面发展。时代需要那些特别有特长的特长生,不是那些全面发展的全校第一的人,这样的人,我也会为他可悲,第一的人不是一定符合企业要求的人,不同的企业有自己的招聘条件,那些死读书的人是不是可以觉醒一下呢?我喜欢看央视的《绝对挑战》,我观察到很多的企业都是在考验其选手的能力,而不是在叫他们去做大学或者初中的选择题,实验题。

而是更多的去考他们对待事物的一种能力:团结协作,创新,开拓进取。虽然我们一直在提倡素质教育,但是我们更多的是面对的是那些应试,而不停的拼命的学习,做题。试问那些教育的工作者们,在应试的巨大压力之下,何谈素质教育。只不过素质的教育更侧重与小学,中学,大学只管一卷定终生。

回顾我们跨世纪的这几年,马加嚼杀人,以及着名大学伤熊事件,都暴露了教育的诸多问题,在重视成绩的时候,却忽视了对我们心理的教育。

考试压力过大更是教育部门所关心的问题,现在在高考是换上心理疾病的人不在少数,轻者对考试失去信心,重者自杀。没有办法,我们也很无能无力,我们需要教育制度的改革,去培养更多在个方面优秀的学生。

我今天在看杂志的时候,关注到国外的教育制度就是与我们的不一样。可能我们受科举制的影响太久了,分分分,难道就是学生去奋斗的目标吗?不是,也许在高考是会因一分而落榜,也因为学生更去追求分数,而在考试是作弊的事件屡见不止,学校刻意追求升学率,也不足为怪。在国外,考试考差,改善之;在中国,考得差,淘汰之。所以有更多的好学生愿意到国外去求学,其次,外国的教育,很重视对学生创造力的培养,也因此有许多的诺贝尔奖的获奖者都在国外(杨振宁,丁肇中是在外国接受的高等教育,初外),其实,中国的学生其实也有创造力,但是又受到教育制度的限制,无法使他们更好的进行探索。

我们有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希望看了我的同学能够过得快乐,自由。能够去做自己感兴趣的事。

按统一政策稳步出售公有住房【第二篇】

(十六)凡城镇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和行政、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除当地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经产权单位同意均可向城镇职工、居民出售。

(十七)凡在本城镇有常住户口的职工、居民,每个家庭可自愿向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或现住房的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住房。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本单位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十八)各市(县)房改部门应会同物价、国有资产和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每年定期核定一次当地各类公有住房的市场价、成本价、标准价及年工龄折扣额、现住房折扣率、旧住房折旧率、一次付款折扣率,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于次年1月31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每年3月1日为新旧售房价格起止时间。

(十九)产权单位应持产权证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他房改政策执行情况和本单位售房方案,报市(县)房改部门批准后方可售房;省属、中央在兰单位报省房改办审批;单独进行房改的系统和单位,经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十)出售公有住房均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格分为市场价、成本价。市场价由成本、利润、税金、地段差价构成,并按市场供求因素确定。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含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买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产权单位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实行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还应根据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

(二十一)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标准价由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简称负担价)和职工用房改中增发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部分(简称抵交价)构成。1994年职工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56平方米的新房负担价,为所在市(县)双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为准)的3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20%用于住房的维修等支出)。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倍数,要逐步提高,前达到倍。

旧房的负担价按出售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计算。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二十二)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享受一次。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之内的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计价,超过部分一律按市场价计价。

(二十三)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实行3项折扣政策:一是现住房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以后逐年减少,20前全部取消。二是工龄折扣。抵交价除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为每年的工龄折扣额。购房职工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合并工龄,乘以年工龄折扣额和所购住房建筑面积为该户职工的工龄折扣总额。购房职工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一律按国家规定的不同人员离退休年龄界限计算。三是一次付款折扣。购房职工一次付清房款的,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

一次付清购房款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总房价款的30%,以后每月付款不得少于家庭月收入的10%。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分期付款可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二十四)购房者在未付清房价款期间调离本地、出国定居或去世,由法定继承人或代理人继续付款;如购房者不需要该房,原出售单位可收回,并按重置价扣除折旧费后,将售房款退还本人。

(二十五)按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者也拥有全部产权,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收益权、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当年购房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出售或出租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根据单位和个人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二十六)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后,经审批机关检查验收,界定产权比例,方可办理产权证件。

(二十七)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金额纳入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存入受委托银行,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作他用。对职工平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县)平均水平的企业,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经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降低上交财政的比例或免交财政。其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二十八)在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继续交纳住房公积金。

(二十九)公有住房出售后,应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维修、管理服务市场,按照“方便群众、平等竞争、服务周到、收费合理”的原则经营;建立维修基金,用于维修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室内维修开支由购房者个人负担。

(三十)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程序和交易市场,加强鉴证、认证、发证工作。凡涉及产权及使用权变更,必须持规定文件、证明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手续。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三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处行政许可工作实际,现将我办行政许可岗位责任明确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湖北省民政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省民政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由分管行政审批的厅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民管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民管处、福利慈善处、社会事务处分管行政许可的处级干部兼任。明确负责各项行政审批岗位责任制的人员、权限、标准等。

二、岗位职责和工作权限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一般要经过受理、审核、复核、审定、办结和投诉等环节,行政许可各工作岗位要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程序。

设置岗位应遵循内部牵制原则,起着互相监督的。作用。无利害关系的岗位人员可适当合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的实际,可以合理简化,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应不得缺少审核环节。

实地踏勘、举行听证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 人。

(一)受理岗位

1 、负责范本性表格文书的发放,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

2 、负责接收、清点、检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对资料不齐但不能现场补足的,填写《补正通知书》。

3 、对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之申请人不受理;对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同时出具书面凭证。

4 、负责一般性的审查,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申请人作出的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应填写《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核岗位

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实地踏勘,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经营资格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复核岗位

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复核,提出客观、公正的复核意见。

(四)审定岗位

对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五)告知岗位

行政许可决定的及时告知举办者, 并下发文件和证书。

(六)投诉岗位

接受有关行政许可的各类投诉。

按本方案规定统一全省房改政策【第四篇】

(三十七)1994年1月1日以后,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本实施方案的售房政策执行;1994年1月1日以前,出售的公有住房均要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

(三十八)原规定公有新住房、旧住房的最低售价停止执行。

(三十九)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企事业单位要紧密配合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切实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逐步纳入职工工资或住房公积金。

分阶段逐步加大租金改革力度【第五篇】

(十一)租金改革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逐步加大改革力度。1995年,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5%;“九五”期间,原则上每年提高两个百分点;本世纪末,达到15%左右。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提前达到。各市(县)应按照上述进度要求,在现行租金的基础上,确定当地每年各类住房的提租标准,并由产权单位根据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量化到户。

(十二)承租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时,按照甘房改办字(1993)13号文件规定,交清住房租赁保证金后,才能取得住房使用权。新建住房和腾空旧住房的租金标准要高于同期同类现住房。

(十三)对超过控制标准多占住房的,要按照各地已经出台的房改政策,加收租金。

(十四)租金调整后,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优抚对象,仍按原标准交纳租金。退休、低收入职工,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其差额由单位适当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的来源,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应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未建立城市住房基金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离休干部房租的减、免政策按甘政发(1992)189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五)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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