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与网络经济范例(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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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的实例【第一篇】

蓝天保卫战

释例: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今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要分别下降3%,重点地区细颗粒物()浓度明显下降。

点睛:政府工作报告“开门见山”,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增强社会治理环境的信心,提升群众的“获得感”。

居住傩

释例: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快建立和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

点睛:尊重市场,强调责任,坚持“居住属性”,能够彰显国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决心。

数字家庭

释例:扩大数字家庭、在线教育等信息消费。

点睛:以家庭为载体开展数字化和信息化的活动,被称为数字家庭。国家通过政策鼓励家庭使用数字化设备,一方面,促进家庭生活效率提升,另一方面,促进产业发展,带动新消费。

数字经济

释例:今年网络提速降费要迈出更大步伐,年内全部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大幅降低中小企业互联网专线接入资费,降低国际长途电话费,推动“互联网+”深入发展、促进数字经济加快成长,让企业广泛受益、群众普遍受惠。

点睛:数字经济既包括以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数字技术为基础的增量市场,也包括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盘活的生产消费存量市场。它是经济提质增效的新变量,也是经济转型增长的新蓝海。

全域旅游

释例:完善旅游设施和服务,大力发展乡村、休闲、全域旅游。

点睛:全域旅游,近年常被提及,是旅游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突破口之一。全域旅游打造,能够将市场需求、城市形象、产业经济紧密结合,既助力旅游业升级,又彰显区域协同。

河长制

释例:全面推行河长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点睛: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推进河长制。一方面,它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另一方面,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海绵城市

释例:统筹城市地上地下建设,再开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2000公里以上,启动消除城区重点易涝区段三年行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使城市既有“面子”、更有“里子”。

点睛:建设海绵城市是解决城市建设问题的良方。它能够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释例: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建立贫困退出机制。

点睛: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是农村改革的主线,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有利于推动农业现代化,助力农村经济发展。

清单管理制度

释例: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制订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扩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减少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增加市场的自主选择权。

点睛:清单管理制度的全面实施,能够释放更多市场活力,保持经济发展的“鲜度”。

国家公园体制

释例:出台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点睛:提出建设国家公园体制,是探索生态保护机制的重要途径。开展试点、积累经验、统一认识,是出台国家公园体制总方案的基础。而留住青山绿水,就是留住金山银山。

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

释例:加快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全面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加快新材料、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制药、第五代移动通信等技术的研发和转化,做大做强产业集群。

数字经济的实例【第二篇】

杨彬:随着世界愈来愈数字化,随着用户使用越来越多的设备,随着云越来越普及、数据中心越来越智能化,数字服务经济会对许多行业产生影响。所谓数字服务经济,就是指服务通过数字化的体验来提供。例如交通运输,人们使用在线地图了解目的地路线图,使用定位服务。数字服务经济已经形成趋势,对许多行业产生积极影响,包括传统领域,例如基因测序。2001年时做人类基因测序,需要花费数百万美元和数月的时间。在当前的数字服务经济中,通过多台计算机平行运算,只需2000美元和两天时间即可完成。数字服务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各行各业能够不断加速,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更好的体验。

数字商业时代:你是如何定义“数字服务经济”的?

杨彬:对于任何行业而言,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服务,在线提供的、通过云提供的、从数据中心向设备提供的服务,就是我们定义的数字服务经济。

数字商业时代:你是如何看待数字服务经济这一宏观趋势对英特尔这样的IT供应商的影响?

杨彬:英特尔公司是技术供应商,既包括云,也包括服务器,既包括硬件,也包括软件。技术发展的螺旋形轨迹会一直旋转持续。随着生态系统里个人和企业使用的设备越来越多,对数据中心的依赖会越来越大。数据中心提供不断提升的体验和能力,使得设备能够继续发展。所以数字服务经济对技术发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在基础设施方面,IT不再是成本中心,而是价值中心。不管身处哪个行业,伴随着向公司和个人的价值提供更多价值,IT也在转型。IT主要集中在更优的体验和快速提供服务以及建设部署服务的通用基础设施的能力。在数据中心方面,重点是简化对IT基础设施的管理,这样服务的部署能够更快捷,管理更简便,还可以在服务器之间迁移。在客户端,强调的能力是捕捉这些服务,以简单的方式提供服务,并确保不同设备上服务体验的一致性。

数字商业时代:英特尔一直致力于推广软件定义基础设施(SDI)的概念。但与此同时,英特尔是硬件供应商。请问英特尔的产品战略和解决方案战略是怎样的?

杨彬:如果你看一下英特尔的软件开发能力,实际上英特尔是全球十大软件公司之一。这一点相当令人吃惊。我们对开放标准进行投资,与生态系统内的伙伴如SAP和甲骨文合作,提供平台和解决方案。所以我们不是仅仅提供硬件组件或者软件组件。英特尔不是简单的芯片供应商,我们提供的是处理器和软件,不断满足客户的需求。例如数据中心管理器,这是一套帮助IT系统管理员管理平台上运行的工作负载的工具,通过主控台来遥测管理运行的所有应用。

数字商业时代:在中国,特别就云计算而言,英特尔目前在市场上的状况如何?

杨彬:我们建立了一个“ 开放数据中心联盟”(ODCA),目前联盟内有许多合作伙伴一起思考云解决方案和数据中心,ODCA做得非常成功。我们有一个项目叫做“造云师”(Cloud Builders),通过项目提供优化工作负荷的“处方”和建议,如架构方面的解决方案。我们向业界提供这些解决方案,帮助IT管理人员优化他们的云解决方案。

在中国,我们有一个“中国云创新中心”(CCIC)。中心配备的是 我们的团队与客户合作,确定工作负荷的规格,为客户的各种问题找到实际的解决方案,然后在数据中心内运行,最后为客户提供优化的解决方案,比如智能交通等。

这个团队实际上还开发了另外一项解决方案,叫做“云计算一体机”(Cloudin-a-box),这是一个可规模化的优化方案。我们的合作方有Tiger Power,这是一家台湾的设备制造商。软件合作伙伴是中国的United Stack,这是一家Open Stack开源云计算公司。云服务由彭博士Dr. Peng提供,采用模块化的方式来建造基础设施这是一个很酷的解决方案,因为合作伙伴全部是中国企业。

数字商业时代:能否介绍一下CTE(中国技术创新生态圈)?

杨彬:CTE是一个中国制造企业和创新企业的生态体系。这些企业主要位于深圳,也有在其他城市的。我们和它们合作,带去英特尔的技术和商业洞察力,共同构建中国的技术创新生态体系,提升用户的平板电脑和PC体验。CTE不仅仅是平板电脑和PC,还包括可穿戴设备,比如手表、健康手环等,最近还加入了服务器产品。我们对CTE的愿景是让它成为一个完整的创新生态体系。

数字商业时代: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在放缓,数字经济在加快发展。在当前的情况下,您持什么意见,或者您认为英特尔能做什么?

数字经济的实例【第三篇】

[关键词]数字经济;CFC;避税;潜在冲击

[DOI]1013939/kizgsc201637016

最近20年,在新兴市场中出现了公司税收筹划的新策略,即运用世界范围内的数字技术信息进行购买、转让、产品交换等交易,具有不可预测的灵活性。这种灵活的交易方式,使产品使用地、消费地和处理地等地点难以确定。

然而,行为发生地是CFC规则适用的基本标准。数字经济模式切断了产生收入的交易行为与交易地点之间的联系。纳税人如果与CFC所在国的关联方进行交易,则可以通过延迟申报交易地点而规避CFC规则的适用。

数字经济使服务贸易甚至货物贸易不再局限于固定地点,从而缩小了销售所得与服务所得的差距。相应地,规范销售所得与服务所得的法律也变得相似。

此外,数字经济之下的课税对象很难界定,产品交易所得、服务交易所得以及权利交易所得难以区分。数字经济的交易特点,对现行CFC规则产生冲击。

1CFC规则的核心法律要素

CFC规则是各国针对本国居民利用低税区的受控外国公司避税的反避税规则。CFC规则的可信要素包括主体要素、客体要素、豁免条件。主体要素主要是对受控外国公司的判断;课体要素主要是判断对纳税人的何种所得征税;豁免条件是纳税人所得中无须纳税的那部分收入。

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是指被本国居民控股达到一定比例,比如美国规定控股比例要达到50%以上的境外子公司,才被美国认定为受控外国公司。

我国税收立法对受控外国公司(CFC)的界定采取双重的严格标准,即我国的纳税居民企业不仅要在外国公司的控股达到50%以上,而且要持有该外国公司10%以上表决权股份,这样才构成中国居民企业对外国公司的控制,该外国公司才成为中国税收意义上的法定的受控外国公司(CFC)。我国这种立法模式,明显是对受控外国公司(CFC)税收利益持放宽政策,使大部分的外国子公司都不构成受我国征税管制的受控外国公司(CFC)。

无论受控外国公司(CFC)的控股比例是多少,它们都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设立在低税区,只有这样选址,才能达到最大的避税效果;二是受控外国公司(CFC)是一个实体,有物理存在,有组织机构、场所、工作人员等物理连接点(Nexus)。

CFC规则的课税对象即客体要素十分重要,即对外国受控公司的所得征税,无论该所得是否在当期汇回本国。世界主要的税收大国,都对这样的受控外国公司(CFC)的消极所得征税,无论该消极所得是否在当期汇回股东所在国或者分配给股东。

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课税对象的消极所得,通常是流动性高的所得,包括保险所得;个人持股公司所得、销售所得、服务所得、与石油有关的所得等一系列的受控外国公司(CFC)所得。美国CFC规则还规定,与受控外国公司(CFC)有关的一切非法贿赂、回扣等支付,都要向美国联邦政府纳税。新西兰CFC规则,则对积极所得免税,而对消极所得征。在美国,如果一个金融公司有超过30%的毛收入来自非居民纳税的第三方消费者,则这部分收入即被认定为积极所得。

尽管世界各国对CFC纳税豁免的规定不完全一致,但是多数税收国家对受控外国公司(CFC)的积极所得都是给予豁免的。例如,我国的豁免条款规定在《特别纳税调整办法》第84条,除了积极所得豁免,还有微量豁免,白名单。但是,积极所得豁免仍然是主要豁免类型。享有税收豁免的积极经营所得,即真实的生产、经营、销售、金融所得,在CFC的母国不纳税。

对积极经营所得的法律解读有两个层面:一是主营业务,即常规的生产经营所得,受控外国公司(CFC)从事的其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的经济活动,通过这样的经济活动取得的所得即使常规的积极所得。这样的常规的积极所得是与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所得相对的;二是真实性,对常规的生产经营所得也必须进行法律考察,考察其是否真实发生,考察的标准要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相结合,既要考察是否有真实的营业活动及营业所得,而且要考察期营业活动的目的是否具有真实需要。不具有真实生产、销售需要的经济活动,而仅仅是为了避税,这样的经济活动即使符合营业执照的范围,也不能被认定为真实的积极所得,因其活动目的不具备“真实性”。

2数字经济对CFC规则核心要素的冲击

数字经济从电子商务、网络购物衍生而来,可以说是电子商务的最前沿模式。数字经济将信息化技术与电子商务结合起来,使消费者、销售商与厂家中间的购买、供货、生产便得便利。但是,这种经济模式的前卫性,对各国的税收政策、税法理论及税法规则,产生前所未有的挑战。世界各国的国内税收法律规则,以及国际税法规则都面临这来自数字经济的修改、调整,甚至是重新立法。从受控外国公司(CFC)避税的角度来说,数字经济似乎对其提供更便捷、更灵活的避税环境,这对规制受控外国公司(CFC)的主要税法规则――CFC规则,便形成挑战。数字经济冲击着现有CFC规则的三大要素: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及豁免条件。

21数字经济对CFC规则主体要素的冲击

数字经济增强了企业设立地的流动性,使受控外国公司(CFC)的设立不再局限于低税区,这对CFC规则的主体要素产生挑战。

如果是生产型的受控外国公司(CFC),则其设立的时候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当地的基础设施水平、消费者距离、国家政策的稳定性等。如果是服务型的受控外国公司(CFC),尤其是金融服务型的受控外国公司(CFC),则其选址通常着眼于税收利益的最大化,考虑的因素通常不包括基础设施水平、消费者距离、国际政策稳定性等非税收因素。

无论是生产销售型的货物贸易CFC,还是服务型的CFC,都可以通过数字化交易手段增强其避税能力。金融服务本身就可以脱离具体地点和身体活动,因为金融服务的数字化已经不是一个新话题。所以,美国的CFC规则对金融服务的所得,通常都看作不征税的积极所得。各国税法也效仿美国税法的做法。

问题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型受控外国公司(CFC)的设立,在数字经济的推波助澜之下,具有很大流动性。全球经济一体化,已经使多数跨国公司的生产、销售遍布全球,它们基于逐利与避税的目的,灵活性是其设立公司的时候选址的首要政策。

从避税的角度来说,其设立受控外国公司(CFC)的目标即是消灭能被来源国征税的连接点(Nexus),使其设立在来源国的受控外国公司(CFC)不被来源国征税。

在没有数字交易手段的年代,受控外国公司(CFC)的设立选址,只能选择在低税区、避税地,如中国香港、百慕大群岛、维尔京群岛等地;在数字经济年代,受控外国公司(CFC)的设立选址就更加灵活了,即使选择在中国大陆等高税区,也很容易逃脱来源国――中国大陆的征税。

原因很简单,因为如果通过数字化网络交易,很容易把交易所得从CFC转移到中国之外的第三国,即使设立在中国的CFC被认为是常设机构,该常设机构通过网络交易获取的所得,中国也没有根据征税。这大大简化了以往受控外国公司(CFC)转移利润的方法,无须在第三国再设立公司,直接通过网络交易即可逃避税收连接点的追踪。所以,数字经济对CFC规则的第一个冲击,即是解放了受控外国公司(CFC)的设立地点,从低税区遍布全球。

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法来说是一个严重的挑战,现有的避税地名单列举的低税区,已经不足以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在数字经济的时代,很多高税区的受控外国公司(CFC)会浮出水面。数字经济又会使股东会、董事会的设立灵活多样,很多国家的公司法都对股东、董事的议事规则做出灵活规定,不再局限于以往的见面会谈,而是放宽到承认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的法律效力。跨国纳税人完全可以利用各国的法律漏洞,通过数字化技术信息手段,改变股东会、董事会的地点,逃避纳税主体资格,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现有的CFC规则对公司实体的物理的、有型的规定,在第一种数字交易之下被完全架空。这些都是数字经济对CFC规则主体要素的冲击,必须引起我们重视。

22数字经济对CFC规则客体要素的冲击

数字经济通过网络进行交易,以往的积极所得一旦通过网络产生,便不容易征税。所以,现有的CFC规则对积极所得与消极所得的区分,意义不大。数字经济使得以往的分销、零售等中间环节消失,雇用的人员也大大减少,时间、地域、距离的阻隔与障碍,完全可以通过网络客服。现在的纳税所得具有极大的流动性,即使是真正的积极所得,也很难被来源国征税,因为在网络上找不到连接点。所以,来源国只能针对本国的受控外国公司(CFC)征税,但是这个当地的受控外国公司(CFC)很容易在当地不留任何所得。尤其是跨国公司,利用电子数据手段,很容易逃避来源国当地税收。

举个简单的例子,总部设在美国的A公司,通过与全球范围内的学者签订协议,由某些学者提供学术信息,比如法律考试或者英语考试的资料和课件(mp3),但是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美国A公司。

美国A公司在中国的交易模式可以选择两种:一是网络交易;二是租赁教师视频授课。

第一种交易模式,即网络交易。在网络交易模式下,中国的消费者直接与美国A公司通过网络联系,购买所需课件,支付也是通过网络完成。在不考虑外汇管制的情况下,中国消费者支付给美国A公司的费用,中国作为来源国征不到税,因为美国A公司在中国没有常设机构,更谈不上所谓的通过在中国设立受控外国公司(CFC)避税。

第二种交易模式,即美国A公司在中国租赁一个教室,雇用一些当地人员组织教学活动,然后报名参加学习班的学员在这个固定的教室里上视频课程。在这种交易模式下,即使经济活动在中国有物理存在,但是美国A公司完全可以要求学员通过网络支付学费,而且学费通常是在开班之前就已经支付完毕。也就是说,所得的部分又流向了美国A公司。中国作为消费地,作为税收来源国很难征到税。因为这种情况下征税的条件是学习班至少开展3个月或者半年,而美国A公司在中国的补习班通常会故意规避这个法定时限,以逃避中国的税收,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此全然无策。

所以,数字经济之下的网络交易,对CFC规则的客体要素也会产生冲击,使CFC规则对积极所得与消极所得的区分,变得意义不大。按照现有的区分,很多积极所得都会带着避税的目的,本来应该被受控外国公司(CFC)所在国征税,而所在国却挣不到税。

受控外国公司(CFC)的母国的初衷是把积极所得的税收利益让渡给受控外国公司(CFC)所在国,即来源国,但是数字经济使来源国对积极所得也挣不到税,而积极所得的税收利益流向了跨国公司本身。所以,数字经济之下,现有的CFC规则无法保障来源国对积极所得的征税利益,这是数字经济对CFC规则客体要素的最大冲击。

23数字经济对CFC规则豁免条件的冲击

美国的豁免条款是世界上最先进的豁免条款,美国纳税人的全球所得中积极的银行、金融或者类似经营所得可以免税。在美国,享受豁免的CFC必须从事积极的经营,获得积极的经营所得。这种假设建立在一种事实与条件标准(A Facts and Circumstances Test)之上,具体包括:CFC的规模、收入以及雇员人数。

通过上文的分析,仅仅规定对消极所得征税,而缺乏对积极所得征税,会给跨国纳税人创造新的避税机会。世界各国的豁免条款效仿美国而制定。

现有的积极所得豁免条款本身就存在问题,其真实性指得怀疑。例如,美国的CFC规则规定,保险公司对第三方的外购投资即“人为设计的投资”(Making or Arranging for Investments),归属于积极的经营。但是,参与投资的第三方多数情况下是消极的CFC。

此外,如果一个金融公司从其母公司获得资本,并与非关联第三方从事一些重要的交易,该金融公司将会被界定为“积极的公司”。但是,从真实的经济意义角度看,此种交易与《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956节规定的母公司自身从事的“上游借贷”(Upstream Loan)或者直接银行行为相比,并无差别。这种交易缺乏经济实质,其后果是侵蚀税基。[3]

积极所得豁免的前提限定在“事实标准”之上,显然无法与数字交易模式相匹配。CFC通过数字交易,几乎可以不需要当地雇员,也不需要当地组织规模。正如上文中提及的网络交易模式。数字经济使得判断积极所得的真实性,变得更加复杂。网络交易没有当地实体组织,却是真实发生的,也符合主营业务范围,但是很可能因为无法在现行CFC规则豁免条款之下得到认可,而不享受免税待遇。

3我国CFC规则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的策略

数字经济对现有CFC规则的冲击已经露出端倪,我们必须看到这种对国家税收利益产生威胁的潜在因素。在数字化信息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在经济活动如此活跃的时代,国家税收利益的保障是必须考虑、博弈的问题。针对数字经济对CFC规则三大核心要素的冲击,我国作为税收大国,必须未雨绸缪,做好因应之策。否则,一旦税收利益丧失,国民经济会受到严重影响。

我国现有的CFC规则体现在《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而且很不完善,很多专家学者提出修改意见。各种修改意见都没有考虑数字经济对其的冲击,所以,笔者建议,在完善《特别纳税调整办法》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数字经济因素,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低法律修改的成本,防止出现新的《特别纳税调整办法》仍然在数字经济问题上存在漏洞的后患。

31对受控外国公司(CFC)的认定不能局限于低税区

对受控外国公司(CFC)的认定不能局限于低税区,还要考虑税率比我国高的地区,也可能构成受控外国公司(CFC)。建议我国的《特别纳税调整办法》对受控外国公司(CFC)的认定标准降低,降低的方向是效仿国外的单一标准,只规定股权比例,或者只规定控制权比例,建议这个比例达到10%即可,最大限度地囊括所有的CFC。这样,就很容易把设在高税区的子公司也囊括到中国受控外国公司(CFC)的认定范围之内。对“所得”的认定,不再局限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的区分,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对消极所得一味地征税,也不能对积极所得一味地免税。

我国在豁免问题上规定粗糙,在细化其规定的过程中,建议对积极所得的真实性要进行细化规定,不能局限于营业执照的范围,即使CFC的经济活动符合营业执照的规定,也要考察其主观目的是否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

对积极所得的真实性的判断,不能局限于现有的物理存在标准,而是要放宽考虑的因素,即使没有物理存在,即使突破传统的事实因素,也可以享受豁免。

32慎重对待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豁免

我国在对外签订税收协定的时候,对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豁免要慎重。在具体谈判过程中,我国一方面要考虑巨大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潜在的税收损失。

目前,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的数量超过90个,如果一一谈判、修改,则成本太高,而且会影响我国与相关国家的贸易关系,所以我们要在贸易关系与税收利益的让渡之间进行博弈、平衡。

笔者建议在税收协定问题上,我国分两步走:对于已经签订的税收协定,我们不必主动启动修改谈判,除非该协定已经到期,或者即将到期,而且我们有续签愿望;对于尚未签署完毕,或者未来签署的税收协定,我们要争取主动话语权,在打击数字经济避税问题上,保护中国税收利益上持严格态度。同时,我们要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这个观点得到国内权威专家的认可。

33呼吁修改避税地名单

我国通过国际会议呼吁修改避税地名单,国际税法应当重新定义“避税地”的概念,因为数字经济之下,避税不需要“地点”,只需要网络。这样做,不仅可以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而且一旦实现,能最大程度地保证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作为收入来源国的税收利益。

参考文献:

[1]USDept of TreasuryThe Deferral of Income Earned Through US 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s: A Policy Study[J].Office of Tax Policy,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2000(12):71-75

数字经济的实例【第四篇】

论文摘要:介绍医院经济核算管理系统的功能,经济核算系统数据流程。详细描述系统内的核算单位、核算单位成本、奖金发放3个关键部分。经济核算管理系统的应用为医院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his系统、医院后勤管理系统成功开发应用后,我院又自主开发医院经济核算管理系统,经济核算管理系统在多年实际应用中,经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已形成一套比较规范的能自动执行科室收入和科室支出核算数据归集,提供对核算数据进行调节处理,结合科室的医疗质量、计算科室奖金和发放奖金的系统。系统的应用对优化我院医疗资源配置、降低医院成本、提高医疗质量、增强医院的竞争力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1 系统功能及业务流程

1.1系统功能

医院经济核算管理系统是以控制医院成本、提高医院经济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更� 本系统主要包括基本核算数据字典维护、数据归集、核算业务处理及奖金发放、统计查询4个部分。基本数据字典维护提供核算科室经费号、核算类别与科室间收入分成比例、科室按核算类别提成比例、收入分成比例、核算项目与核算类别对照等字典维护功能;数据归集在每月月底,系统自动归集本月住院核算科室正常结算收入金额、门诊科室收入金额、科室成本支出金额;核算业务处理是对核算收入金额进行科室之间的收入分成、计算科室结余,计算和发放科室奖金;统计查询是提供核算业务相关数据查询和报表功能。

1.2经济核算数据流程

将医疗业务部门划分成独立核算单位,对核算单位编码并分配经费号,明确医院核算范围,确定核算项目类别和院内服务项目价格。在记录核算科室的收入明细时,对每一条明细都记录开单科室和执行科室的核算单位代码以及核算类别;在记录支出费用明细时,对每一条费用明细记录核算单位的经费号和核算类别。每月月底系统按开单科室、执行科室、核算类别在his系统提取核算科室医疗收入,根据核算类别与科室间收入分成比例字典,计算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的收入,根据科室按核算类别提成比例字典,计算科室的净收入;每月月底系统按经费号、核算类别在医院后勤管理系统提取核算科室成本支出。系统使用科室的净收入减去科室支出得到科室结余,科室结余参考科室质量考核、收入分成比例字典计算科室奖金。经济核算系统数据流程见图1。

2 系统关键部分介绍

2.1核算单位

我院实施的经济核算属于部门级的成本核算,将医疗业务部门作为经济核算对象,采用单位法。将医疗业务部门按部所、科室、实验室等建立严格的分级归口,核算单位可以是科室或科室小组,对每个核算单位都分配核算单位代码和经费号,核算单位单独安装水表和电表,医院发放对应核算单位经费号的经费卡。在医院后勤管理系统,核算科室的成本支出都计入到相应的经费号中,核算科室使用经费卡进行器材领物时,系统通过科室经费卡号找出经费号对领物科室计帐,系统也可直接录入科室经费号对核算科室计帐,月底系统根据科室经费号汇集科室成本。在his系统每条医疗收入明细都记录了开单科室和执行科室代码,计算并汇总各核算科室收入。通过科室代码和科室经费号的对应关系,计算核算科室净收入。

2.2核算单位成本

服务项目定价体系是医院成本核算管理系统的基础,医院按照院内服务项目定价原则对服务项目定价,成本核算范围包括人力成本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器材费、保障服务类费、科用药、其他七类费用,系统对核算科室的各成本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计费。对器材费、科用药、保障服务类费用的被服和车辆使用费,在发生时刻、地点,系统使用科室经费卡刷卡计费;对人力成本费、保障服务类费用的水电和取暖制冷费、租赁费,月底直接录入科室经费号对科室服务项目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是采用直接折旧法,在固定资产的折旧期内,平均地分摊资产的价值。

对与医疗没有直接关系的管理费用、医院财务费用和医院宣传费用,只作为医院的支出,不对科室分摊,不计入科室成本,这样减少核算的难度,能更客观、科学地反映科室的收支节余状况,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2.3奖金发放

计算科室净收入减去科室成本支出得到科室结余,科室结余结合科室医疗质量考核指标,根据收入分成比例字典自动计算出科室应发奖金。系统主要提供通过增减科室固定资产每月的折旧费,来调节科室成本支出费用,保持科室每月奖金的稳定,当某科室本月的净收入过低,系统可通过调节减少此科室当月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减少科室成本支出,使本月的奖金趋向稳定;当本月科室净收入很高时,通过增加此科室当月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增加科室成本支出,使本月的奖金趋向稳定。医疗质量考核指标主要包括敏感药物用量排名、病人满意度、病床周转率、住院病人日均费用、门诊病人人次费用、高值耗材费用占医疗费用比例,以上医疗质量考核指标使用系统设置的权重值计算科室奖金。另外系统还设置了不同病种药品费用占医疗费用比例控制标准,对科室药品比例超出控制标准的,其超出部分按超出数值同比例扣除当月科室奖金收入。系统提供特殊科室收入提取比例调节功能,以提高小儿科、康复科等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的特殊科室奖金,并设置这些特殊科室的奖金封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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