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休证明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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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休协议书1
病 休 协 议 书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紧急情况联系人: 与本人关系: 住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甲方有关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并共同签署本协议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甲方同意乙方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离
岗休息。
第二条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
方应享受的法定医疗期为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乙方已休 个月 天,尚余 个月 天。
第三条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乙方任何一个公历年度内休病假超过规
定时间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在乙方当年年休假使用完后,年末
之前又发生休病假情形,并使乙方当年休病假累计时间达到规定时间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直接将乙方已休年休假在下一年度进行扣减。
第四条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应安心治疗、休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
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向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提供劳
动或劳务服务。
第五条 甲方应帮助乙方获得必要的医疗条件,按照国家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报
销乙方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 在本协议期间,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病假工资为乙方合同工资的70%,但 不低于乙方所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七条 协议期间,若乙方病假工资标准不足以扣缴每月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
费用及公积金费用的,需由乙提前将个人保险费差额部分以现金形式交
至公司财务部(按保险缴纳政策/标准核算)。
第八条 在协议期间,若乙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或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或向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提供劳动或劳务服务,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和劳动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
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一)乙方依法享受的医疗期届满时;
(二)医疗期内乙方恢复健康,凭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向甲方报到时;
(三)劳动合同终止时。
第十条 由于乙方病休时间较长,甲方必须另行安排他人接替乙方的工作岗
位;为此,乙方同意在休满病假后到甲方为其重新安排的工作岗位继
续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期满后,乙方确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正常工作的,须到相应的主
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若因乙方个人原因造成无
法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甲方有权把乙方在医疗期满后未上班工
作的行为视为旷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日;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三条 协议期限间,乙方不再享受甲方的各种补贴及奖金。
第十四条 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且乙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十五条 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乙方监护人(签字): 病休协议
甲方:
乙方: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委会研究通过,上报卫生局批准,经协商,乙方实际年龄已超退休年限,但档案年龄较小,体质较差,办理病休协议:
一、工资:按现行国标工资的60%发放,不论卫生院的收入高低与病休人员的发放60%无关。至办理退休为止(养老保险处审核为准)。
二、待遇:病休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福利待遇,不享受在职职工福利待遇。
三、事项:病休人员晋级、工调、考核、评比按在职人员办理。个人交付的养老保险金、医保金和住房公积金由病休人员所缴纳,每月从工资中扣除。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应。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上报卫生局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2009年 月 日 2009年 月 日篇3:病休协议书
病休协议书
1、病休协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紧急情况联系人:
与本人关系:住址: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甲方有关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并共同签署本协议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根据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甲方同意乙方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离岗休息。
第二条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应享受的法定医疗期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已休个月天,尚余个月天。
第三条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乙方任何一个公历年度内休病假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在乙方当年年休假使用完后,年末之前又发生休病假情形,并使乙方当年休病假累计时间达到规定时间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直接将乙方已休年休假在下一年度进行扣减。
第四条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应安心治疗、休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向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提供劳动或劳务服务。
第五条甲方应帮助乙方获得必要的医疗条件,按照国家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乙方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在本协议期间,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病假工资为乙方合同工资的70%,但不低于乙方所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七条协议期间,若乙方病假工资标准不足以扣缴每月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公积金费用的,需由乙提前将个人保险费差额部分以现金形式交至公司财务部(按保险缴纳政策/标准核算)。第八条在协议期间,若乙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或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或向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提供劳动或劳务服务,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和劳动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一)乙方依法享受的医疗期届满时;
(二)医疗期内乙方恢复健康,凭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向甲方报到时;
(三)劳动合同终止时。
第十条由于乙方病休时间较长,甲方必须另行安排他人接替乙方的工作岗位;为此,乙方同意在休满病假后到甲方为其重新安排的工作岗位继续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期满后,乙方确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正常工作的,须到相应的主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若因乙方个人原因造成无法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甲方有权把乙方在医疗期满后未上班工作的行为视为旷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三条协议期限间,乙方不再享受甲方的各种补贴及奖金。
第十四条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且乙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乙方监护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2、病休协议书
甲方:通讯电话:
乙方:
性别:
因乙方患有眼部疾病,申请休假治疗,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病休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为一年。年月日生效,年月日终止。
第二条:乙方在治疗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是其个人行为,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甲方也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治疗期间,甲方只发放乙方基本工资,甲方负责“三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下同上述)中由单位承担部分,乙方负责缴纳“三金”中个人承担部分。
第四条:乙方在病休期间不享受单位奖金、福利、并在每年年终时主动参加劳动人事部门组织的考核。
第五条:甲方视乙方疾病治疗情况,考虑是否续签下一年合同。第六条:协议终止前,乙方不续签下年协议,须提前30天告知甲方。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年月日
乙方:年月日
3、病休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委会研究通过,上报卫生局批准,经协商,乙方实际年龄已超退休年限,但档案年龄较小,体质较差,办理病休协议:
一、工资:按现行国标工资的60%发放,不论卫生院的收入高低与病休人员的发放60%无关。至办理退休为止(养老保险处审核为准)。
二、待遇:病休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福利待遇,不享受在职职工福利待遇。
三、事项:病休人员晋级、工调、考核、评比按在职人员办理。个人交付的养老保险金、医保金和住房公积金由病休人员所缴纳,每月从工资中扣除。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应。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上报卫生局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20xx年月日 20xx年月日
4、长期病休教师协议书
患有影响正常工作的疾病需要在家调养或住院治疗的教师向学校申请长假的经过学校领导班子调差核实经本人同意后可以签订协议请假。
协议内容: 1.长期病假期间,畅通联系方式。保持联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响应上级及学校文件精神。2.长期病假期间注意教师社会形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参与违背教师形象或违法乱纪的社会活动。3.长期病假教师须向学校缴纳一年元及请假期间全部月绩效工资(这里包括寒假期间2个月的绩效和暑假期间的1个月的工资)。4.学校有义务向长期病假人员如实传达和让其学习右中教字20xx23号文件(转发内人薪字(20xx)第9号文件: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内容并有义务执行此项规定。5.学校根据上级请假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要求用长期病假教师被扣留的工资来应聘代课教师。6.长期病假时间内若有上级政策(评优评先晋级晋职或其他)对于病假教师个人利益不利时长期病假人自负。7.长期病假人员本人已学习并接受上级下发的相关请假规定,无异意等情况下签订协议。长期病假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或视病情待定)
长期病假教师签字请假: *********学校 20xx年月日篇4:请长病假协议书 教师不坐班协议书
甲方:肥东县西山驿中学
乙方:
为了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教师出勤,明确学校(甲方)和教师(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文件、制度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以下协议:
一、乙方须事先办理好不坐班手续。办手续时,乙方须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材料,经甲方批准后方可不坐班。乙方未办理不坐班手续或因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
二、甲方在乙方不坐班期间内,对涉及到维护乙方利益的,应及时告知乙方或者乙方约定的联系人。
三、乙方在不坐班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若通讯号码更换须及时告知甲方。因乙方通讯不畅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
四、乙方在不坐班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社会公德及甲方的规章制度。在不坐班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以及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本人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在申请不坐班期满,需继续申请不坐班的,须在之前30日内到甲方续办不坐班手续;乙方需要回到甲方正常上班的,须在之前30日内把上班申请交甲方。逾期不办理手续的,造成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
六、乙方在不坐班期间不享受甲方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任何福利,并根据教龄或年龄按月扣除工资总额的部分(依据校考勤制度)。乙方在不坐班期间及上班后三年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高一级职务聘任。乙方在不坐班期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凡弄虚作假者经核实后,甲方有权自当月起停发乙方工资,有权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七、乙方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不安排住房。乙方在离校前须交出学校住房,归还公物,上交住房钥匙。
八、乙方申请不坐班时间:2013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九、本协议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至申请不坐班期满之日止。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它未尽事宜,可协商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有关约定条款与主管部门(含学校)规定如有冲突,以上级主管部门(含学校)规定为准。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乙方约定联系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1 / 1篇5:病休申请书(附说明,实用)病假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本人***,性别:*,****年**月出生,****年参加工作,工龄**年,现年**岁,系********职工。
****年**月***日,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诊断出身患*****、******、*******等疾病。
本人在岗**年,始终坚守岗位,长期在*******环境下工作,多种疾病伴随而来的是*********(这里是不适宜现任工作出现的不适),长期困扰本人日常生活及工作。近期身体不适日益加重,自己深感已无能力承担的现有的工作职责,心有余而力不足,现提出病假申请,并遵照医生医嘱到医院配合医生治疗,恳请有关领导予以批准。
病休申请2
申请
昔阳县示范中学:
我叫王平,现年34岁,于1998年参加工作,系昔阳县示范中学教师。2007年因身体不适,到昔阳县人民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经医院建议,到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肾病综合症,系膜增殖性肾小球肾炎,并住院治疗。经过53天的住院治疗,病情得到控制。遵医嘱,出院后应长期休息,坚持用药,定期复查。2013年9月经北京市天坛医院肾病内科会诊,确定进一步治疗方案,需继续用药,长期休息治疗,定期复查。根据上述个人身体状况,本人提出申请予以办理长期病休手续。
申请人:
病假证明3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建立完善的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规范教职工请销假行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请销假类型及规定
(一)事假及待遇
1.事假管理
(1)教职工处理个人私事应主要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日,如确实须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在工作岗位许可的情况下,可请事假,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教职工事假期满返校工作的3个工作日内,须本人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销假手续。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未履行销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2)因公外出的教职工,外出期间因顺便回家探亲或有重大私事需要处理推迟返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按当年的探亲假或事假处理,未经批准推迟返校者按旷工处理。
(3)因私出境人员事假管理按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侨政会字[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执行。教职工因私出境原则上只能安排在寒暑假。
(4)教职工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40天。
(5)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事假期间待遇
(2)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时间超过30天而不足40天的,超过次月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工资1个月。
(3)因私出境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按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工资。
(4)津贴按学校规定及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二)病假及待遇
1.病假管理
(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持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履行请假手续;突发急诊病的教职工,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缓解时(应凭入院及出院证)补办请假手续。长期病假的,必须每3个月向人事处出具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2)病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2.病假待遇
(1)病假3个月以内者,工资照常发放。
(2)病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发放;
②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发放;
②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放;
③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放;
④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
(4)病假期间扣发工资后,若实际收入低于自治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时,按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病假工资。
(5)经确认为因工负伤请病假的,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6)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7)病假按年累计计算;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不计算工龄;教职工在长期病假恢复工作后,连续工作不满3个月又请病假的,前后两次合并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8)一年内病假超过6个月,不参加年终考核。
(9)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者,可向学校申请病退(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或退职(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5周岁)。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丧失劳动能力者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未丧失劳动能力者,由所在部门安排适当工作并考勤。
(10)病假期间津贴按学校规定及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三)探亲假及待遇
1.探亲管理
(1)探亲假是教职工享受的福利待遇之一,探亲对象是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包括抚养人)。教职工的探亲假,原则上只能在寒暑假期间享受。如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探亲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批准,方可享受正常的探亲待遇。
(2)凡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教职工,与配偶户籍不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
(3)凡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教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包括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教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三年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准假,或者教职工自愿两年探望父母一次,可两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4)凡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的教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须持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亲户口证明,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5)教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同教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教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可在退休前后一年内享受一次探望兄弟、姐妹、子女待遇,路费按去探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探亲假为60天,并含路程假,过期不补。
(7)经学校派往外地学习工作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且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可享受探亲待遇。
(8)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运输停顿,教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时,只要持有当地交通机关的证明,其超假日期仍可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9)出国(出境)探亲假不超过3个月,如本人提出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归,按旷工处理。
(10)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2.探亲待遇
(1)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实有工资发给假期工资,按实际天数扣发岗位津贴,往返路费予以报销。
(2)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连续工龄满20年或年满40周岁以上的教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费。
(3)经学校批准享受出国(出境)探亲假的教职工可按规定报销国内部分的路费。
(4)出国(出境)探亲人员前3个月工资照发,扣发津贴,自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
(四)婚、丧假及待遇
1.婚、丧假管理
(2)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配偶、抚养人(需提供相关证明)、岳父母、公婆等死亡需料理后事,经批准可酌情给予3天以内的假期;丧事在外地料理的,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3)婚、丧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2.婚、丧假待遇
学校批准的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津贴按实际假期天数扣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教职工自理。
(五)产假(生育假、哺乳假)及待遇
1.产假(生育假、哺乳假)管理
(1)女教职工休产假,须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女教职工生产后,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2)符合晚育条件者(汉族女教职工满23周岁、民族女教职工满21周岁结婚后初次生育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女教职工生产时,如遇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时间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应当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婴儿满一周岁后,不再享受哺乳假。
(5)女教职工休产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2.产假(生育假、哺乳假)管理
在学校批准的产假(不含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津贴按实际假期天数扣发。
(六)护理假
1.护理假管理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夫妻,女方产假期间给予男方15天护理假(限初婚初育)。教职工14周岁以下子女患病时,夫妻一方须持疾病证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后在人事处办理手续,享受护理假。全年累计护理假不得超过45天(双职工累计计算),累计46天以上,半年以内的,发放90%工资;累计超过半年的,发放病休工资。
(2)凡我校教职工因患癌症等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确需有人护理的,须出具医院证明,属我校教职工的护理人员经本单位和人事处同意后,办理护理假。
2.护理假待遇
护理人员在护理期间工资、津贴照发。
二、请销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教职工请假须如实填写《新疆师范大学职工请假审批表》,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如因重病、突发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时,可委托代为请假或口头告知,然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处级干部请假报分管领导审批,组织部批准,人事处办理手续。
(二)请假时间在3个工作日以内,由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3至15个工作日,由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15个工作日以上,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前后连续请假时,请假时间合并计算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因特殊情况超假的必须向准假领导说明原因并在回校后3个工作日补办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产假由本部门领导批准,经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报人事处审批。
(三)请假的教职工在假期期满后,必须按时到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教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回校工作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四)凡未请假、请假未被批准、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以及逾期未返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旷工1天扣除当天的工资及当月津贴。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五)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请假者,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须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三、其他
(一)请销假是教职工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解聘、职务晋升等重要依据之一。各部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指定主要负责人分管本部门教职工请销假工作。对请销假工作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校纪校规处理。
病假证明4
1.教职工因事、因病需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先安排好工作再离岗。临近上班时间请假,作为迟到处理。
2. 未办理请假(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申请续假未获批准,却未按时到岗;请假理由经查实属弄虚作假的,均按旷工处理。
3.每天考勤,月底统计出勤率,并予以公布。
4.每学期准许为子女开家长会一次(须持有子女学校开会通知书)。
5.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均由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一) 病假
1.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必须持指定就诊医院的病历和医生开的诊疗证明书(医生开的病假条,急诊除外),经幼儿园保健医生核查,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假条必须提前送到幼儿园,便于幼儿园安排工作。
2.请病假1—3天者,凭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由分管园长审批。
3.请病假4—7天者,凭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由园长审批。
4.请病假天数在7天以上者,凭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由分管主任审批。
5.病假的工资待遇,按如下方法计算:
对于事编人员:
(1)工资:30天以内者,病假一天扣20元,30天以上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3)病假累计天数超过半个月不享受当月福利(包括全学期、全年福利中该月的福利)。
对除事编之外的其他人员:
(1)工资:30天以内者,病假一天扣20元,30天以上者享受句容市最低工资保障线(应发工资)的80%.
(2)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3)病假累计天数超过半个月不享受当月福利(包括全学期、全年福利中该月的福利)。
(二)事假
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时,由当事人先向分管领导请假,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如遇急事不能赶到园内办理请假手续,心须来电来函向分管领导请假,无故缺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1.请事假1—3天者,需报分管园长批准。
2.请事假4—7天者,由园长审批。
3.请事假天数在7天以上者,由分管主任审批。
4.教职工事假一天扣30元。
5.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6.事假累计天数超过半个月不享受当月福利(包括全学期、全年福利中该月的福利)。
请长期病假或事假的,长期病假或事假是指自休假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累计请假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15个工作日,请长期病假的享受请假日内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请长期事假的不享受请假日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婚假
1.非晚婚: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享受3天婚假。
2.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初婚的,享受5天的假期。
3.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
4.婚假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四)产假、哺乳假
1.符合国家和幼儿园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教职工,享受98天产假。生育时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2.产前因身体原因(如保胎等)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产假内(休息天数原则上在15天以内)。
3.产后上班期间享受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
4.生育后再次怀孕需要流产的第一次按正常假休息15天,第二次后果自负,代课教师自请,费用自付(遇特殊情况,如习惯性流产等,由园委会讨论处理)。
5.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教职工上环凭医院证明可休息一天。
7.产假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五)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配偶、子女、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死亡后,给予3天丧假;近亲(本人或配偶的亲人)给予1天丧假。
丧假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附:
一、参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的决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规定如下:
1.妇女节(3月8日),女教职工可轮休半天(一学年内休完)。
2.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以下教师可轮休半天(一学年内休完)。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少数民族人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病休申请书5
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本人因健康问题,现申请于2014年3月1日起病休。我是******学校教师*****(性别、名族,**年**月**日出生),19**年8月参加工作,工龄**年,现年**岁。
***年9月5日早,我上班途中出车祸,左股骨颈骨折、双肺挫伤、脾挫伤、尾骨折,经住院手术治疗病情有所好转,至今还未痊愈,自己深感已无能力所承担的工作职责,现将提出病假申请。恳请有关领导酌情予以批准。
此致敬礼!
申请人:******学校教师 *****
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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