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和人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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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动物的作文1
关键词:华侨华人 博物馆 纸质文物 收集整理
中图分类号:G2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0)01-190-02
博物馆是文物和标本的主要收藏、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机构,是我国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华侨历史类型的博物馆则是收藏有关华侨华人的实物、文献、档案等文物的一类文化机构,华侨博物院就是典型的华侨历史型博物馆。这类博物馆馆藏大部分属于纸质文物,它的主要材质是由纸张或织物(丝、棉、麻等)所构成。为了更好地做好文物的收集、保护与利用工作,推动华侨历史类型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有必要结合华侨纸质文物的特点与纸质的特性对其进行研究与探讨。
1 华侨纸质文物的特点
中国移民侨居海外历史悠久,自南宋以降,华侨华人就大规模地跨出国门,远渡重洋赴东南亚一带侨居,至今已形成广布于世界五大洲的4000多万海外华侨华人和4000多万归侨侨眷这一巨大社会群体,随之产生和积累下来的广博深厚、形式各异的纸质文物资源。
华侨纸质文物的主要特点有:
(1)具备一定价值。作为文物,华侨纸质文物具有文物的一般特点,即文物是历史长河中同类物品有价值的幸存者。只有文物能够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给历史以质感,并成为历史形象的载体,这一点,是任何东西都无法取代的,因此,它是不能再生产的物品。华侨纸质文物是对不同历史时期华侨华人生动真实的展示,具有一定的认识作用、教育作用和公证作用。
(2)历史时期较近,有一定的独特物品。华侨纸质文物作为华侨华人这一特殊群体所使用,必然具备一些独特之处。这主要在于华侨纸质文物的历史时期较近,现存大部分华侨纸质文物绝大多数是近代特别是晚清民国期间的文物,距今不过100来年光景。而且,由于华侨华人身处不同地域,在特定时期出现一些明显有别于其它类型文物的特定物品,如侨批、华侨证等。
2 华侨纸质文物的收集与整理
作为华侨历史型博物馆,应具备一定的馆藏质量与规模,这不仅体现在馆藏的品种、数量等量化指标上,还应体现在藏品的历史价值、收藏价值、社会作用等方面。如何有效地扩大华侨纸质文物的收藏途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
加强宣传力度,扩大征集的范围
除各类型博物馆收藏、官方机构的相关文书档案以外,大量的华侨纸质文物散落在民间,随着华侨的全球范围迁徙,华侨文物也随之遍布全世界。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征集宣传,让更多更好的华侨文物与世人见面。具体方法有;首先应扩大宣传途径,不仅要利用传统的媒体,更应注重网络媒体,扩大宣传影响的地域范围:其次应有针对性地向特定区域的华侨华人进行有效的宣传,因为不同华侨来源地的华侨华人在世界的分布有一定的相对集中区域:再次还应在宣传中公开透明征集的具体方法、用处,并给予捐赠人一定的物质与荣誉奖励,保障捐赠人利益,以便社会监督,从而带动更多地捐赠;此外,还应充分发挥海外华侨广泛的人脉网络作用,利用各种关系搭建文物收藏机构与广大华侨华人的联系,多渠道向海外乡亲推介本馆华侨文物的收藏情况,以便征集工作进一步开展。
广泛募集文物征集资金,保障征集工作的顺利进行
虽然大部分的华侨文物多为华侨自愿捐赠,但不排除相当一部有价值的文物还是通过购买等途径获得,即使是捐赠物品在捐赠过程中也存在运输、维护等费用。由于征集资金的有限,需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争取更多的资金投入。这就要求必须向社会大众充分论证华侨文物收集保护的重要性,以便发动更多的人对博物馆这一公益事业进行捐赠,从而保障征集工作的顺利进行。
注重侨乡民间文物的征集工作
由于华侨文物大量散落于侨乡各地,且由于时间转换等因素,一些珍贵的文物流落于民间收藏家与文物市场中。博物馆长期依靠无偿捐赠、被动捐赠等征集模式应有所转变,须充分重视这一部分文物的征集工作。在这一过程中,博物馆应主动对重点侨乡进行仔细的文物调研,灵活采取包括有偿购买、复制、代展、捐赠等多种手段征集更多的珍贵文物。
合理有度地使用复制技术,拓宽馆藏纸质文物的收藏规模
博物馆文物复制是以文物藏品为依据进行的复原制作,作为博物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衡量博物馆藏品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志。由于纸质文物较其它类型的文物更容易复制且一些较为珍稀贵重的纸质文物无法获取,我们可考虑利用这一技术,以此弥补经费与馆藏不足的局限性。
加强馆藏藏品分类、整理工作
由于馆藏经过多年的征集,特别是部分藏品显多余重复,这就需要及时清理展架,或库存或交换。同时,由于藏品门类、形态各异,需要妥善地加以分类收藏,以便存取。华侨纸质文物可按华侨华人学科特定的主题概念、年代顺序加以分类整理存架。此外,由于一些纸质文物的形态特别、一些文物意义特殊,还需要设定特别的存储空间加以单独收藏,并对本单位长期形成的收藏上架顺序予以规则化,编定本单位的华侨纸质文物分类条例,以便长期保存利用。
3 华侨纸质文物的保护
华侨纸质文物种类繁多,主要有图书、字画、契约、纸币、票据、信函(侨批)等。收藏此类纸质文物有五忌,一是忌污染,二是忌生霉,三是忌虫蛀,蠹鱼、烟草甲等害虫,四是忌光照,五是忌潮湿。纸质文物的保护难度很大,收藏不当,会损坏藏品的品相。古人收藏纸质书籍要用函套,字画用精制的画匣。制作函套、画匣的材料要精选,以防止木材中的油性物污染纸张。古代的木函套、木画匣不但选材讲究(常用樟木),而且是多层剌料复合,外层是樟木,中间为楠木,最里层用上等丝绸,画还要用布套包裹。比如长达355厘米的华侨出国口供状,有26张折页,纸质历经百年已发黄变脆,可将此类珍贵文物时应装入上等剌料的函套、画匣中,盖面可用透明材料方便展示。在拿取纸质文物时,须带手套,观赏讲解时与纸质文物保持米左右的距离,以免讲话时唾液飞溅到文物上。秋高气爽的季节,可以将纸质文物取出掸尘、晾放,让吸收的水分挥发。现代家具材料中含有大量甲醛气体,甲醛不但对人体有毒,而且还会损害纸质文物,因此现代橱柜不适宜存放珍贵纸质文物。南方梅雨季节空气中湿度大,气温高,是虫霉高发时节,此时要使用专用干燥剂和防虫防霉剂,防潮及抑制虫霉的生长。
华侨纸质文物的保护还在于对一些残缺破旧的纸质文物进行修复。由于国内高等院校还没有开设专门的纸张保护修复专业,科班出身的专门人才几乎没有。一般的博物馆纸质文物修复人员主要靠长期的经验积累,造成博物馆的文物修
复工作因为人员的变动而难以维系,以致一些文物加速老化消失。这就需要博物馆要注意培养专门的文物修复人员,掌握诸如纸张杀虫、脱酸、脆弱纸张丝网加固等科学修复理论与经验,并将其固化为书面成果,以便保持博物馆的文物修复工作长期稳定地展开。
为了进一步加强博物馆的文物保管工作,真正达到延长文物寿命、使之保持固有面貌的目的,而又不影响陈列、科研、藏品保管等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尽可能用复制品代替使用。对于稀少、珍贵的华侨纸质文物藏品应集中存放、重点守护,陈列、研究时可用复制品代替,以确保文物安全。在一些没有安全保障的巡展中,尽量用复制品代替稀少而又珍贵的馆藏原物,也是一项重要的安全保卫措施,以防文物被盗。
4 华侨纸质文物的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这一要求也是华侨纸质文物工作的宗旨与努力方向。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生动地展示华侨纸质文物承载的历史文化
选择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布展的原因,一方面是时代进步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突破华侨纸质文物的表现力、观赏性等局限性的要求。在博物馆的侨史展中,可根据纸质文物中的内容配以仿真的情景,让凝固了历史瞬间的文物重“活”起来,让人们在参观的时候能够“身临其境”地感受历史,从而更深切地感受到华侨华人艰难而辉煌的生存、创业史以及华侨华人独特、丰富而深厚的文化,让展览更具人性化。
加大纸质文物数字化建设,方便网络宣传展览
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突破了人类视野的时空局限。博物馆应顺应时代潮流,抓紧时代脉搏,大力加强博物馆文物的数字化建设。而纸质文物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文物更容易数字化,这就要求我们更应着力于华侨纸质文物的数字化建设,这既是一种方便人们通过网络浏览文物的需求,也为长久保存华侨纸质文物另辟新途。博物馆可在网站上将数字化的纸质文物中引注大量的介绍性文稿、图片、学术论文等内容,以便加深纸质文物附着的文化内涵。数字技术同时也为博物馆的陈列宣传教育工作带来便利,拉近了观众与博物馆的距离,可使观众更深入地学习与了解华侨华人的历史与文化,更为广泛地进行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文化交流,更好地发挥文物价值。
结合华侨回国寻根问祖活动,开展华侨华人历史教育
近年来,海外华侨华人兴起一股回国寻根问祖的风潮,它对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推动海内外和文化交流、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对外文化交流都有着不可低估的重要意义。为此,作为华侨历史博物馆,应抓住这一机遇,积极邀请回国进行文化交流的华侨华人进馆参展,通过不同主题的华侨纸质文物展示,向当代的华侨华人生动形象地说明历史上华侨华人的产生与发展、解放前华侨的悲惨遭遇、华侨和侨居国人民的友谊、华侨对祖国的贡献、华侨社会的过去和现在等情况,从而增进华侨华人对祖籍国的认同感。
加深纸质文物的研究力度,丰富华侨华人研究的广度与深度
人与动物的作文2
关键词: 文物犯罪;文物的界定,国有档案
文物犯罪是一个学理罪名,系指以文物为对象的犯罪总体①。2012年6月,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近30年来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盗窃、盗掘、走私文物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等犯罪屡禁不止,大案要案时有发生,犯罪活动呈现职业化、集团化、暴力化、智能化趋势。例如:秦始皇祖坟被盗案,湖北省随州市部督‘’特大盗掘古墓、倒卖文物专案等。可是,关于“什么是文物”,我国只是通过《文物保护法》及《档案法》以列举的方式告知天下。而我国刑法也只是在“妨害文物管理罪”一节中规定了10个罪名。但,目前都没有对“文物”下定义,以致引起我国学术界对“文物”如何进行界定的争论,及“档案”是否应属于文物的思考。
一、 国外对文物的法律界定
文物犯罪以文物为犯罪对象这一点是众所周知,但各国的法律各异,关于文物犯罪的规定也就不尽相同,那么各国的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文物的内涵认识也就不尽相同了。目前,世界各国对文物的界定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列举式与概括式。
(一)列举式
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文物的范围,有利于实际工作的操作与贯彻实施:主要代表国家是俄罗斯、日本。俄罗斯颁布的《关于文物保护和使用的法令》将文物界定为六类:(l)历史文物―凡与人民生活、社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事件有密切联系;与十月革命、国内战争、卫国战争有密切联系;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有密切联系;与巩固国际团结有密切联系;与科学技术发展、人民文化生活有密切联系;与杰出的政治家、国家领导人、军事家有密切联系;与人民英雄有密切联系;与著名科学家、文学家、艺术家有密切联系的房屋建筑、纪念地、纪念品。(2)考古对象―古代遗址、墓葬、城堡、作坊、渠道、道路、窖藏、雕刻、壁画、居民点、文化层等。(3)古建遗址―包括古代建筑群、古城坊署、广场、街道、古建设计、古代城市建设与居民点;民用、工业用、军用及各项文化建筑;民间营造与纪念性建筑;古代园林等。(4)艺术纪念品―包括具有纪念价值的、造型艺术的、装饰艺术的物品。(5)历史文献―国家机关的历史文件、各种善本舆图、具有历史价值的电影纪录片、录音带、手稿、档案、民间文艺笔记、乐谱及其他稀有的印刷出版物。(6)其他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化珍品。②
相对于俄罗斯,日本采用的是一种大文化的概念,其最主要一部文物保护法是《文化财保护法》(1950年)。该部法律的第二条以列举式将文化财分为五类:(1)有形文化财,如建筑物、绘画、雕刻、工艺品、书籍、书法、古代文书及其它有形的文化载体,包括考古资料及其它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历史资料。(2)无形文化财,即戏剧、音乐、工艺技术及其它无形的文化载体。(3)民俗文化财,即对于认识日本国内生活的承袭和发展不可欠缺的关于衣食住行、生产、信仰、节日等反映风俗习惯、民俗艺能等方面的衣服、器具、房屋及其它物品。(4)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如贝冢、古坟、都城址、城址、民居及其它遗迹,庭院、桥梁、峡谷、海滨、山岳及其它名胜地,动物、植物及地质矿物。(5)传统建筑物群保存地区,具有较高价值的与周围环境风貌共同形成历史风格的传统建筑物。③
(二)概括式
美国、西班牙与意大利这些国家的法律对文物进行了概括式的规定,这种模式的法律规定,使文物内涵和外延的界定较为清晰,客观上便于认识上的统一。
如美国的《国家历史保护法》第301节中就规定:“历史财产”或“历史资源”是指任何纳人或有资格纳人国家登记簿的史前或史后街区,场所,建筑物,构筑物或物品,包括史前古器物,文献,以及上述财产或资源的实物遗存。④
西班牙1985年的《历史遗产法》第一条规定:“西班牙历史遗产由具有艺术性、历史性、人种学、古生物学、科学和技术价值的可移动财产和不可移动财产组成。西班牙历史遗产还包括历史文献、书目性遗产、考古遗址遗迹以及具有艺术、历史或人种学价值的天然遗址、园林等。”⑤
此外,意大利对文物的定义更为广泛及抽象,规定“凡考古学的、艺术的、历史的、民族学的物件及古迹、文献、图书馆资料、视听觉资料,及构成了文明的有形证据的其他物件都属于文物,是构成意大利国民的文化遗产的一部分。”⑥
二、 我国对文物犯罪的法律规定
我国有关文物犯罪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三种文本中:一是刑法分则,即第六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的10个罪名;二是附属刑法规范,如《文物保护法》与《档案法》;三是司法解释,如《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⑦然而,到现在为止,我国并没有任何关于“文物”概念的法律法规,只是指明了文物犯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
我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文物主要包括如下:(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物、古窟寺和石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工艺品、工艺美术品。(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和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人类化石也属于文物保护的范畴。以及《档案法》规定的国有档案。⑧不过,有学者认为:“国有档案”一般并不属于“文物”的范畴。虽然不能排除某些国有档案具有文物意义,但绝大多数的“国有档案”不具有历史文物的意义。⑨
鉴于上述法律的规定,可见,我国对文物犯罪的犯罪对象采取的方式与俄罗斯、日本一样,完全以列举的方式详细的表述了保护对象。但是,我们在文物犯罪保护对象这一大问题上,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关于“文物”概念的问题,关于“国有档案”是否属于“文物”的问题。这些都待我们去分析与解决。
三、 对文物犯罪对象的新思考
我国法律对文物犯罪的犯罪对象进行了列举,但对什么是“文物”没有全面界定。只是对文物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这种方式的排列是必要的,但只对文物概念外延的列举,而没有在法律中对文物的内涵加以明确,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就会产生对文物理解上的偏差,甚至增加操作性的难度。
(一) 关于“文物”概念的问题
文物是文化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珍贵历史遗存物。它从不同的领域和侧面反映出历史上人们改造世界的状况,是研究人类社会历史的实物资料。它最大的特性就是不具有可再生产性。我国《文物保护法》及文博学界的共同点,是将文物视为人类制造物或者与人类活动相关的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⑩虽然,这样的界定有其合理性,但是与我国刑法有关文物犯罪的规定是不协调的。
我国刑法“妨害文物管理罪”10条罪名中包括了“故意毁损名胜古迹罪”与“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但是,《文物保护法》第2条却没有将“名胜古迹”或者说“自然名胜”归属于“文物”的范畴。故,在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标题下,将不是文物的名胜作为特定的文物犯罪的对象,是一个不大不小的矛盾。B11不过,笔者还是认为“自然名胜古迹”、“自然风景”是应该受到保护的,例如:九寨沟、张家界自然风景区。
此外,我国刑法规定了对“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并且《文物保护法》也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人类化石归属于文物保护的范畴”,这样一来,解决了“与我国刑法有关文物犯罪的规定是不协调的”问题。可是,在我国理论界,还是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文物包括“化石”;二是文物不包括“化石”。认为文物与化石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物品,其主要理由是我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以列举的方式对文物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其中不包括化石。而是在第三款再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这就恰恰说明,化石和文物在法律概念上是不同的。B12虽说,我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化石”属于文物,其也占通说的位子,但我们还要考虑到一个问题:刑法有关保护化石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无脊椎动物化石、植物化石等其他古生物化石以及动物标本、矿物标本、陨石、自然遗产、基因资源等。B13这需要我们继续的探究及立法完善。
因此,为了解决“文物”概念的问题,笔者赞成薛瑞麟教授的主张,用“大文物”的概念,即将文物界定为社会和自然发展中遗留下来的被认为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见证物。同时,树立“大文物”的概念具有两大特点:将自然发展中遗留下来的被认为是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见证物引入文物概念中并使其成为文物的有机组成部分。弥补原有概念的不足。B14这样就可将“自然名胜古迹”、“自然风景”及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以外的其他古生物化石、标本、资源纳入文物的保护对象。可见,适用“大文物”概念是有利于对各种文物的保护,既在行政范畴加大了对文物的保护,又在刑法领域扩大了文物的范围,便于对文物犯罪的打击与预防。
此外,在树立“大文物”概念的问题上,我们是有前者可借鉴的。因为,日本文物保护法既定义了文化财的概念,又以列举的方式将文化财分为五大类内容。曾有学者就指出:在日本《文化财保护法》所确定的文化财定义中,有一个极其重要的特点,它是运用了一个大文化的概念。B15由此可见,我国如果适用“大文物”概念及结合“列举式”的文物保护对象,是有其合理性与可行性的。
(二) “国有档案”是否属于文物范畴
有关档案犯罪,我国《刑法》第329条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与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可刑法理论界,对档案犯罪侵犯的法益有不同的主张。例如,王作富教授认为:档案犯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的档案管理制度与档案的国家所有权。谢望原教授却否定将档案犯罪归入“妨害文物管理罪”,理由是档案不同于文物,并且认为,国有档案更接近于国家机密文件、资料,妨害国有档案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因此,应将档案犯罪归入“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B16笔者认为,要解决档案犯罪是否属于文物犯罪之问题,关键在于弄清楚“档案”是否属于文物范畴。
文物是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主要作用包括教育作用、借鉴作用、提供科学研究资料的作用。B17那么,厘清文物与档案之间的关系,就在于档案是否具有文物的几大价值与作用。
首先,在价值方面,人们之所以保存档案,是基于档案具有证据价值,而该价值之具有,则源于其是对人类社会实践活动过程的真实反映,因此,档案是一种原始记载。从“证据价值”、“真实反映”、“原始记录”字词中,我们可见“档案”具有历史价值与文化价值。因为,文物的历史价值反映出时代的特征,文物的文化价值代表当时民族文化的一个缩影。所以说文物是对历史的记录。其实,在上文中笔者已指明“档案”也是一种历史记录而不是文件,“档案”来源于人类社会实践活动,是对人类文明发展的记录,它的形式具有多样性的,它属于文物的范畴。
其次,在作用方面,档案主要起凭证作用和查考作用,文物则具有借鉴作用、提供科学研究资料的作用。但由于文物与档案都具有物质性、历史性和不可再生性等特点,从而存在一定交叉,有些文物是档案,有些档案是文物,例如,具有记事性的甲骨刻文、陶器铭文、石刻文等就具有文物与档案的双重属性。B18
再者,从我国立法来看,我们是将“国有档案”纳入文物范畴的。我国《文物保护法》第 2 条规定的第4项,即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受国家保护,而《档案法》第2条规定,国有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显然,在立法上,文物与档案并非泾渭分明,这说明文献资料、手稿、图书资料与档案是有重叠的,是包含与被包含之关系。实际上,《档案法》也认可了这一观点,该法第12条规定,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B19
同时,纵观国外的法律法规,它们也是将“档案”归于文物犯罪的保护对象。比如:日本是“大文化”概念,那么在有形文化财范畴内必包括“档案”这种历史资料;西班牙规定的是“历史文献、书目性遗产”属于文物保护对象;意大利规定“古迹、文献、图书馆资料、视听觉资料,及构成了文明的有形证据的其他物件都属于文物。”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档案”具有一定的文物价值与作用属性,它与文物是重叠关系,属于文物的范畴,不管是一般的“档案”还是“国有档案”都值得我们法律法规的保护,而“国有档案”之所以值得刑法的保护,是源于其侵害的“社会法益”的重要性。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注解
① 薛瑞麟:《关于文物犯罪几个问题的思考》[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5:27.
② 参见刘善春、肖谋用:《关于中外文物法律比较之一》[J],法制经纬,第2页。
③ 参见胡秀梅:《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比较研究》[D],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13-14.
④ 刘善春、肖谋用:《关于中外文物法律比较之一》[J],法制经纬,第3页。
⑤ 同上。
⑥ 苏勇:《外国文物保护法简介》[J],文博,1988:95-96.
⑦] 参见刘、孟欣:《中国内地与香港文物犯罪比较研究》[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 :5.
⑧ 罗朝辉:《我国刑法对文物的保护及立法完善思考》[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2006:30.
⑨ 谢望原:《论妨害文物管理罪》[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57.
⑩ 薛瑞麟:《关于文物犯罪几个问题的思考》[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5:27.
B11 同上。
B12 参见黄太云:《《关于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解读》[J],人民检察,2006:44.
B13 同上。
B14 同上。
B15 苏勇:《外国文物保护法简介》[J],文博,1988:93.
B16 谢望原:《妨害文物管理罪》[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12.
B17 王蕾:《文物的价值和作用探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3:152.
人与动物的故事范文3
关键词 动画短片;剧本;故事情节
动画短片一般指片长在30分钟以内的动画作品,以10-15分钟长度的最为常见,也有短至几分钟,甚至几十秒的短片。动画短片较之动画长片而言有着更为丰富多彩的内容、活泼自由的表现形式,更为个性化。
动画短片的故事情节构建是动画短片创作的开始,也是其关键与核心,法国动画导演雅克勒密・杰雷指出,一部好动画片的成功有三个要素:第一是一个好的故事,第二是一个好的故事,第三还是一个好的故事。对于广大的观众来说,“一个好的故事”是吸引他们去看或继续看下去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一个好的故事”也往往是观众对该剧最高、最真实的评价。
动画短片的故事情节构建是编剧在编故事时对角色生活中的一系列事件素材进行合理选择、挑拣人物、动作、心情、意象、对话等众多散落的素材片段,逐渐将若干个瞬间的冲突或活动、人物个性或情感等散乱的素材组合成一个具有明确意义的序列(故事),从而激发起观众特定而具体的情感,表达一种特定而具体的人生观。动画编剧的本职工作就是将原始的生活素材积累转化为可以通过动画手段演绎的故事。编剧对生活的感受、思索、情感,以及对世界的认知都要通过精彩的故事情节和角色形象来展示。故事情节构建能力是动画编剧与自由动画师应掌握的基本功。动画短片故事的构建要依循一定的程序。
一、立意
编故事首先要有一个意念(理念),然后再按这个意念创作成剧本。意在笔先是艺术创作的普遍规律,它与概念化的主题先行不同,如果没有这种倾向性的立意,写出来的故事多半会是缺乏意义的无聊故事。
然而从一个意念到形成一个具体而严谨的故事,其间尚有距离,其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故事编得不够完美,露出编造的痕迹。受观众欢迎的好动画故事,应该是既好看、又可信,既有别于平庸的司空见惯的日常生活,又符合大众的生活逻辑的故事。如荷兰动画师迈克・杜多克・德・威特的《父与女》,影片讲述了一个小女孩在目睹了父亲出海之后,在她的余生中就一直渴望着父亲的归来。但父亲其实早已在海上遇难了,最后海水逐渐退却,已经晚年的女孩在沉船旁梦见自己再次见到了父亲。故事凄美而真实。这里的真实是艺术的真实。同样的创作素材,所要表现的主题不同,在故事的构成上便会有很大的不同。如《三个和尚》的剧本创作,“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本是警世谚语,但作者在此进行了重新立意,升华为具有教育和引导性质的作品。所以我们在构思故事之前要先立意,以立意为灵魂统帅构思工作。
二、确定主题方向
对生活的感触越多,作者在剧本创作时题材内容所涉及的社会生活面也就越广泛,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多种主题方向,如人生价值、社会风气、人文境遇、良心道德等等。这时就需要进行对剧作主题的选择和定位,主题的选择会直接影响剧本甚至是影片的成功与否。一个剧本的主题,其内涵可以是多向性和多层次的,但必须有一个主要的方向作为统领。动画剧本的内容容量有限,不能期望在一个故事里把什么道理都说清楚,那样的结果就会使故事不堪重负、内涵散乱、令观众不知所云。
三、以视听语言为叙事手段
动画片要编的故事主要是以视听方式呈现给观众的。而观众又是通过视觉和听觉感知而还原作品的。所以,动画创作应以视听语言为叙事手段,要求动画编剧要有区别于文学思维的画面思维和声画相结合的视听思维,要能综合运用多种视听造型性的叙事手段,通过声画要素的有机配合,使创作动机得到最好的视听表达,将自己的艺术灵感逐步地落实于具体的视觉情节结构和人物肢体语言中。
编剧创作应从表现事物的冲突、动作、外观等可直观感受并能吸引视觉注意力的地方人手。如小说里可以写:“他紧握着的手渗出了汗……”但在剧本里,这样的细节是完全没有意义的,因为画面上无法表现出他手心里的汗,除非你让汗从手心中流出。
四、确定故事所处的时代和背景
有的题材在故事所处的时代和背景方面没有什么选择余地。比如“三请诸葛亮”,只能是三国时期。而有的题材则较为灵活,有可能将故事放到不同的时代背景中去表现。比如一个凄婉的爱情故事,既可以放在明清时代去写,也可以放在民国时期,甚至可以放在现代来写。对于具有故事发生年代既定性的题材,作者一旦选定了它,就要尽力去熟悉那个特定时代的面貌,以便在创作中有效地结合时代特征来设计剧情。对于故事所处时代背景较灵活的题材,则应考虑一下把故事放到哪个背景下去写更为有利,一般来说,应尽可能把故事放到作者最熟悉、写起来最顺手的时代背景下,这样会有利于发挥作者在生活素材积累及知识结构等方面的优势。
五、确定剧中的主要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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