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会计【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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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会计【第一篇】
关键词:财政改革;预算会计
一、预算会计现存的问题和局限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财政部门推行编制部门预算,建立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政府的财政收支分类和收支形式,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但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性。1.会计核算范围小。预算会计的核算范围仅限于当期的财政支出,对于财政核算多样化的要求是难以满足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投资形式已经从以往单一的无偿拨款形式,向政府参股等多方向发展,但是,现行的预算会计并没有紧跟时代的发展步伐,仍然停留在政府直接拨款的核算环节中。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国库资金的运营方式逐渐趋于资本化,政府采用买卖有价证券的形式获得运营资金,还有部分资产是有价证券,在此种情况下,预算会计则难以反映出政府资产的真实情况。2.预算会计基础存在局限性。从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上可以看出,现行预算会计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的基础,在此基础上,预算会计对本期发生的实际收支情况进行记录。在收付实现制下,预算会计主要反映出本期已经发生的收支情况,但是,对于一些尚未进行现金支付的、日后需要偿还债务本金或利息的,这类收支情况均难以体现在预算会计上。这就会导致政府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情况不能被全面、准确的反映出来,对于政府用来防范风险也是极其不利的。此外,这种形式下的预算会计会导致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之间出现非配比性,难以真实的反映出财政收支和结余情况。在财政管理中,收支平衡是非常重要的一项目标,但现行的预算会计难以反映出真实的预算结余,这会对预算信息的真实性造成影响。3.政府财务报告制度不统一。预算会计的报表格式尚且没有统一的标准,这一点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是有相同之处的。目前,我国政府的预算报告只是用来反映政府收支预算决算的单一模式,却不能真实全面的反映出政府的资产情况、债务和债权情况,公众就不能根据预算报告了解政府的财政情况,政务公开也流于形式成为空谈。财务内部管理中,对政府负债和资产的信息不完整,在日常工作中就不能对政府的财政情况进行系统化的分析和探讨,预算编制也无据可循。此外,财务外部管理中,预算会计的信息传布方式太过于简单,导致政府财务状况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有利环境,在人民心中,政府也没有威信力。
二、基于财政改革的预算会计发展思路
通过对我国现行预算会计制度进行研究发现,现行的预算会计中仍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局限性影响了预算会计制度的整体发展。改革,已经成为一条势在必行的发展之路。对我国预算会计制度进行改革,不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向国际惯例靠近,同时还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从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制定出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财政管理水平和人员技术条件相适应的预算会计制度。1.拓宽会计核算范围。财政预算是为国家政府部门提供财政服务的,对国家日常事务进行管理,进行会计核算,这不仅仅是对国家各级政府部门实体投资的综合反映,同时也展示出了当期预算的执行情况,更反映出了政府财政收支的总体情况。鉴于此,财政预算会计的核算对象不能过于局限,不可以只局限在对当期预算收支内容的核算,而是要反映出对整个政府的财政收支情况,在核算对象上应该拓宽涵盖范围。只有从更广、更大的范围上对会计对象进行研究,才能更加系统、完全且全面的反映出预算资金运动的连续性,反映出预算会计的累积结果。核算对象还可以包括国有资产管理责任、预算外资金收支并账核算、对内债权债务管理责任、对外债权债务管理责任等。2.完善预算会计的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基础转变的改革,不仅是信息处理技术的改革,同时也是政府公共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发展经验,并结合我国经济和社会转型的实际情况,可允许财政补助收入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预算会计制度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关于预算会计的相关法律法规会不断健全,关于会计预算体系的相关内容会不断完善,在扩大责权发生范围之后,最终可以全部实现。不可否认的一点,权责发生制并不能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的核算中,这就需要对核算的事项进行选择,要有目的性的选择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计量。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行政性、财政税收以及国有资产收益等形式的收入仍然可以使用收付实现制,但对于有价证券获得利息收入等需要有材料基础方可以核算收入和支出的收入形式,则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3.建立统一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在政府财务管理中,有效的、科学的、完善的政府财务报告可以让信息使用者从整体上了解政府一阶段的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并用这些数据信息对政府工作绩效和资产性经营能力进行评价。鉴于此,首先,要对现行的预算会计报表体系进行拓展,在原有预算会计报表体系的基础上,编制一套更加系统的、全面的政府财政信息报表体系,如实的反映出政府各项管理资金的全部财务信息。其次,要循序渐进的对内外资金报表进行合账和并表,与预算管理的改革相适应,实现部门预算,最终实现政府财务信息的综合预算。最后,对于一些重大的会计事项,以及重大的会计政策变更情况,要在财务报告中进行附注和说明,保障信息公开透明。此外,对于实际支出与预算不符的情况,要对实际支出的具体事项进行详细的调查,明确各类事项支出的具体数额,计算实际支出与预算不符部分的数据差,并根据事业单位对此类事件的处理原则,进行针对性处理。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和财政收支内容逐渐趋于多样化,事业单位的经营性业务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这极大的推动了我国政府和公共部门的变革和发展。顺应着财政改革的发展浪潮,我国预算会计的改革是势在必行,必须在认清自身问题的基础上,制定针对性的发展思路和发展方向。但需要注意的是,预算会计的改革和发展是一个复杂的、庞大的系统性工程,改革需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不能操之过急。
作者:彭冬梅 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人民政府
参考文献:
[1]薛双全。新环境下财政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研究[J].现代营销旬刊,2015(9):15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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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玉琼。基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对单位预算会计影响的研究[J].经济视野,2015(3):247-248.
财政会计【第二篇】
第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责的设立,应当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会计行为有权检举。
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应当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部财监字〔1998〕223号)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证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在会计监督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作记录的编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发生的日期、记账凭证编号、会计账簿名称和编号、财务会计报告名称和会计期间、会计档案编号;
(三)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主要内容摘录;
(四)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的主要内容和页数;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六)检查人员签章及填制日期;
(七)检查组长签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项所称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被检查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2000〕39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及其附件、被检查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提交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
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组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
(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六)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七)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九)检查组组长签章及日期。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对于检查组提交的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查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三)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
(四)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
(五)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七)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八)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
(九)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认为违法会计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四章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予以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会计行为、违法会计行为人;
(二)有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检举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对下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
(一)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在其它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三)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四)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
(五)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三)、(四)、(五)项规定立案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实施会计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制度。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对已经立案并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案件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核检查组提交的有关材料,以确定是否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对当事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并遵循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错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四)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五)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适当;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七)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案件审理人员对其审理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会计监督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后,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
(二)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中止审理,并通知有关检查人员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核实有关的检查材料。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另行组织调查、取证。
(三)对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正确、不适当的,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审理事项没有异议的,签署同意意见。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
(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对当事人没有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会计监督检查结论,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检查结论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部门的名称;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三)对检查事项未发现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说明;
(四)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的名称、印章;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决定文号;
(九)如果有附件应当说明附件的名称和数量。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财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财政部财法字〔1998〕18号)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五十二条听证程序终结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加处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因逾期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案件结束后,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财政局会计【第三篇】
一、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在财政局中的重要性
1.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影响到国家的和谐发展。我国的财政管理工作无法脱离会计预算管理工作,只有保障了这项工作,才能够保证我国的财政资金规范使用、安全使用,才能够更好的推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2.加强会计预算管理工作有助于贯彻落实国家的相关政策。我国的地方政府每年的预算草案都是需要经过人民代表审核的,这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财政工作的严谨性及严肃性,另一方面是为了更好的推行法律制度。加强会计预算管理工作有助于国家落实有关的一系列政策,是法律制度展开的前提。3.加强会计预算管理制度有助于廉政党风的建设。加强会计预算管理工作是建设廉政党风的重要措施之一,有助于规范化收入管理工作,减少相关人员乱收费,私收费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可以有效地控制官员腐败。通过上述内容我们了解到加强会计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首先可以推进国家的和谐发展、其次可以有助于国家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最后还有助于廉政党风的建设。接下来,我们来研究现今我国财政局会计预算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二、现今我国财政局会计预算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1.现今我国财政局的资金核算范围缺乏全面性。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转型,我国财政局的拨款形势也变得更加多元化。在这种状况下,就需要财政局随之创新自己的会计预算管理制度。但目前我国财政局的相关工作仍然有许多沿用过去的旧模式,没有大的创新,很难跟随上时代的进步。除此之外,我国的国库体系也出现了一定相应变化,逐渐转换成了有价证券的形式存在。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现今我国财政局的会计预算管理工作缺乏全面性。2.我国财政局会计预算管理工作对财务报告的约束力度不够。目前我国政府的财政预算工作仍然较落后,工作形式也十分单一,我发对政府的资金找雾灯情况作出及时完整的反馈。这种情况很不利于相关工作的开展,同时还很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由于无法明确所有资金的流向,没办法审核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正常,就很容易让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因此,只有加大对相关工作的约束力度,我们才能够明确所有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办公透明化,规范化,进而减少一系列问题的发生。3.政府的固定资产缺乏完整性。对行政单位而言,固定资产的登记工作往往仅仅局限于对其原值的记录,其折旧计算没有明确地记录。这种工作方式会影响财政局后期工作的开展,由于无法依据预算报表判断,某一物品的使用情况及现价值,也就无法更好的开展相应的行政工作,这都是由于政府固定资产缺乏完整性造成的。4.首付具有局限性。由于目前我国财政局对会计预算管理工作中的固有资产及负债情况缺乏完整准确的记录,就很难对财政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如果会计预算工作中的负债情况记录不严谨,很可能造成支出过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造成我国财政支出与收入出现严重失衡的状况,十分不利于社会和谐进步。通过上述内容我们了解到了现今我国财政局会计预算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一,资金核算范围不够全面;第二,对财务报告的约束力度不够;第三,政府对固有资产的记录不够完整,最后,首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这些问题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财政工作的正常开展,亟待我们解决。因此,接下来探究新形势下财政局加强会计预算管理工作的措施。
三、新形势下财政局加强会计预算管理工作的措施
1.加强相关的编制,巩固会计人员的基础。为了对我国财政局的工作作出一定的保障,我们首先应该以科学、精确地预算编制来作为开展工作的前提。因此,我国财政局在开展会计预算管理工作时,一定要做到“细”“实”“准”三大点。同时还要依据实际的经济预期增长目标作为标准,对相应的政府措施做出适当的调整,对具体的收入进行不同的税收规定,尽可能的缩小收入预算与实际收入之间的差距。为了避免出现支出超额的现象,还应该对相关的绩效进行严格的考核,为下次的预算提供最直接的参考依据。2.完善相应制度,建立相关机制。在会计预算管理工作中,超支现象是一项十分常见的问题。要想对这一问题进行改善,就需要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进而将会计预算做到实处,对问题从根本上进行解决。这就需要政府建立起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预算机制。3.及使批复及下达预算。为了保证财务局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相关部门应该高度重视起相关的预算管理制度。对提交上去的预算报告尽快进行审核,并及时进行批复,也更好开展后续工作。4.提高会计预算的管理质量。想要保证财务局会计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就需要提高对其的管理质量。财务局可以颁布一些相应的规定,以约束相关人员的工作,提高他们对工作的重视程度,激发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同时还可以定期对他们进行相关专业素养的培养工作,鼓励他们互相交流工作经验等。
四、结语
通过本文,我们不仅了解到会计预算管理工作在财务局中的重要性。首先,其有助于国家和谐发展;其次,有助于国家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最后,有助于廉政党风的建设。还探究了会计预算管理工作中的现存问题。最后探究了相应的解决措施。第一,财政局加强相关编制,巩固会计人员基础;第二,财政局应完善相应制度,建立相关机制;第三,及时批复及下达预算;第四,提高会计预算的管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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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朱启宽。新形势下财政局加强会计预算管理措施探究[J].财会学习,2017(5):7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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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会计【第四篇】
县仅仅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工作的重点,根据省、市财政部门关于2010年会计管理工作的安排。对如何加强会计工作管理、服务经济建设做了认真研究,以加强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强化会计人员任命管理,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加强会计法执法检查为重点来开展各项会计管理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一、摸清家底。
二、开拓进取。
局党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全县范围内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检查工作,对原来已经达到规范化的22个单位进行全面复查,对尚未开展规范化的单位,采取选点示范,一点带面,逐步推广,用3至5年时间,力争全县所以预算单位实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也要有样板。为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开展,发明性地开展了预算单位财务联查会审工作,此项工作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会计股牵头,其他股室配合,分四个大组进行,每组内两个单位为一组相互审查其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分管股室负责人指导监督审查,审查结束时,加盖“审讫”或“不予报销”戳记。通过开展两次联查会审,收到明显的效果,特别是会审发现的做账不及时,原始凭证不规范、不及时报表等问题,通过会审得到较好的改观。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和会计人员配备任命管理。局草拟了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此外。以县委办、县政府办名义印发全县实施,其中特别强调了各单位必需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按时做账和报账,对不及时报表的单位,财政部门有权停拨经费,今后各单位不得随意任命会计人员,各镇,各部门会计负责人的变化需经财政部门同意,为此,局先后两次发文要求各镇,各部门报送会计、出纳及分管财务会计工作领导名单,做的胸中有数,便于监控单位会计人员变化情况。
三、部门联动、狠抓会计执法检查
灾害恢复重建收官之年,2010年。也是全面开展各项专项资金、小金库”治理检查之年。依照中央、省、市相关会议和通知精神,局积极承担起牵头组织的任务,并积极参与各种监督检查,把《会计法》执法检查与财政监督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并圆满完成了各项检查任务,取得了阶段性效果。
(一)开展灾后恢复重建、扩大内需专项资金检查。2010年3月。防止截留、挪用,顺利通过中央、省、市的检查验收,县委、县政府组成联合检查组,用2个月时间对全县所有灾后重建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局会计、预算、农业、投资等股室积极参与检查,针对发现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整改落实。
(二)开展强农惠农专项资金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2010年6月至9月。县由财政、审计等部门牵头,成立领导小组和检查组,对全县涉农专项资金以来的使用、管理、拨付及账务处置情况开展了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对自查发现账务处置不规范等问题,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整改落实。
(三)开展家电下乡、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专项检查。依照省财政厅通知精神。于2010年4月和7月,分别开展了家电下乡和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落实。
(四)开展财政专项基金、资金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根据省市财政部门的通知精神。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核算不规范、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拨付不及时,局部资金改变用途以及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发放未公示,未建立台账等问题责令相关单位进行了整改落实。
(五)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根据省财政厅的通知要求。对检查发现的会计资料不规范,会计账务处置不规范问题,责令进行了整改落实。
(六)开展非说收入执收情况和奖金津贴发放情况专项检查。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布置。局财政监督股与国库、综合股于2010年7月份。8月5日,与县监察、审计、人事劳动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4个镇,4个部门进行了奖金、津贴发放情况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相关单位整改落实。
四、理论联系实际。
局对会计准则制度的宣传贯彻采取分制定示范、分类指导、偏重解决实际问题,2010年。提高宣传效果的方式进行。对企业会计人员,结合会计初级、中级考试要考的准则、制度内容进行宣传培训。对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宣传培训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新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务规定,内控制度等。并将此项工作贯彻到日常的财务报表审查,联查会审、会计检查之中去,2010年“小金库”检查中,特别强调了关切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制度的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宣传指导,企业及时进行整改落实,效果非常明显。
五、广泛宣传动员。
鼓励会计人员参与初中级考试,为了规范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提高会计工作水平,2010年,县采取在培训会上宣传,检查中强调,反复发文,电话通知,日常工作中宣讲等措施,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两期118人40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127人。组织各种会计人员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培训15期,培训会计人员1600人次,其中,业务培训900人次,电算化培训120人次、从业培训80人次、继续教育培训700人次,惩办会计先进单位24个单位,先进个人16人。
搞好行政审批和会计服务工作六、进驻政务中心。
方便群众,为使会计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财政工作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局按要求于10月将行政审批事项和会计服务事项进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010年,全年料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一件,现场办结事项500件,活动流动红旗3次,极大的方便了群众办事,提高了办事效率,树立了财政的形象。
县委、县政府和局领导交办的与会计管理相关的工作七、完成省市财政部门。
廉政风险防控涉及会计内控流程的设计,如参与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调研检查。内部审计检查等。
2011年工作思路及计划
稳步推进各项会计管理工作,2011年总体思路是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为中心。切实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行业公信力。为此,计划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严格会计人员任命,一是加强会计人员从业管理。把好会计队伍入口;
稳步提高会计队伍素质;二是狠抓会计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规范会计行为;三是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检查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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