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度计划格式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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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度计划书【第一篇】

第一条为了完善和规范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的管理,集中各种资金加快水利前期工作,提高水利前期工作质量和经费投入效益,搞好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储备,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进一步深化水利投资计划体制

改革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的水利部安排各阶段前期工作经费的各类前期工作项目。

第二章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分类

第三条按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经费来源以及工程项目的属性,分为直属项目、地方项目、集资项目、部内单位项目、专项、其他项目,并划分为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可研、初设、其他、专项六大类。

第四条部直属项目指由各流域机构、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的大江大河大湖治理、江河开发利用、跨地区、跨流域调水、优化分配水资源骨干工程的各阶段

前期工作。

地方项目指地方根据本地区水利发展规划开展的各阶段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部内单位项目是指由部内各有关业务司局根据本专业规划工作需要,经批准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的政策法规研究、标准化及规程规范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等前期工作项目。

专项项目是指由水利部与有关部委共同承担,并由国家专项安排的,涉及国家经济发展宏观布局、资源优化配置等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其主项目是指基础性资料、业务建设等。

第三章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管理和立项程序

第五条对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需申报《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六条各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水利发展规划要求,在编制前期工作五年计划基础上,按有关要求编制《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水规总院和规划计划司。拟在下一年度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一般应在本年度6月底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任务书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该项目的勘

测设计工作。

第七条编报《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上阶段主要工作结论及审查意见,主要工作特性、立项的依据和理由、勘测设计和科研试验大纲、综合利用要求、外协关系、阶段总工作量及经费、勘测设计工作总进度(包括中间阶段主要成果及进度)等。

第八条部直属项目及集资项目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涉及跨流域、跨省、跨部门的前期工作项目,由承担工作单位先行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和意见(必要时由主管部门协调),并附有相应的意见,与项目任务书一并报部。

1.地方委托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该项目的委托书;

2.核定项目前期工作总经费,签订经费分担意向性协议;

3.回收前期工作经费协议;

4.勘测设计任务书。

第十条部内单位项目实行由业务司局归口领导,并按规定编报项目工作任务书,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规划项目的立项应有规划查勘报告;可行性研究项目的立项一般应有审批的该河流域规划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项目的立项一般应有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上报各类《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时,应按该项目的特点及规程规范的要求抓好制约建设立项的主要问题,保证勘测设计产品的质量。

第十二条一个流域内的规划项目,一般应在批准的大流域规划的前提下,由流域机构根据本流域的特点,明确开展下一步规划工作的重点,排出规划工作的顺序,明确工作内容、深度范围、规划完成时间等。带有研究性和收集资料性的工作,应按其他类项目安排。

第十三条对于一些开发目标单一,涉及矛盾较少的中小型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可由承担勘测设计工作的单位提出报告,经批准后,可将其可研及初设两个阶段合并工作。

第十四条对于其他类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编报立项报告。经审查批准后,专项安排。

一些应在各阶段各项目内安排的其他类基础资料工作应在各项目中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对承担的地方项目和集资项目应按现行收费标准核定项目的工作费用。部承担的经费按部考虑市场物价变化等因素确定的当年单价执行。二者差价作为勘测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的超前投入或集资。在该项目开工后,按工程概算核定的数额,由项目业主单位按集资协议返回勘测设计单位,或由勘测设计单位作为工程的投资,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十七条当若干单位共同承担一项目时,应由部明确总负责单位。在项目立项前,须有各单位分工协议。各参与工作单位应与总负责单位协调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总负责单位,其成果报告产品质量由总负责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以部为主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由部选择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部属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来源和计划安排原则

第十九条部属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来源主要有:(1)从每年国家下达水利部的国家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经费;(2)水利部直属事业经费;(3)从基建投资回收的前期经费及水利前期工作基金;(4)其他经费。

前期工作项目在完成立项所必备的程序后,方可申请使用部属水利前期工作经

费。

第二十条为了保证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储备的需要,在水利前期工作经费安排上,水利事业前期费一般用于规划、其他两大类以及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所需。水利基建前期费一般用于可研、初设以及重要规划的补助。

第二十一条开展水利前期工作应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及各部门的积极性,共同搞好水利前期工作。部属水利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第

二章第四条所述的部直属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程的主要效益在一省之内,但为流域性治理规划中的大型骨干工程的地方项目,其可研、初设,可申请使用部属水利前期工作经费,此类项目一般由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流域机构与地方共同开展前期工作。由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流域机构承担前期工作的集资项目,部承担的经费应控制在总经费的30%~50%。

第二十三条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水利前期工作,在工作经费上要予以适当照顾。经费主要用于该地区的国际河流、边界河流治理、内陆河流控制性水利骨干工程的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和涉及国家经济发展宏观布局所需的水资源规划等。

第二十四条各阶段的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均实行项目经费包干。

第二十五条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预备费及质量保证金,在执行单价上涨时,应首先动用预备费。在该项目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下达预留的质量保证金(5%~10%)。

第五章水利前期工作年度经费计划的编制下达、调整及检查

第二十六条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安排要求和国家安排本年度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中水利基建前期费规模及水利前期工作基金存款余额,参照水利前期工作项目五年计划和当年的实际情况,按轻重缓急,编制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年度计划。

第二十七条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年度计划的安排,应重点保证延续项目和在本年度内完成的可研、初设、重大规划项目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在编制年度前期工作经费建议计划时,各项目应具备立项条件,符合程序要求。在编制计划时,首先应审核、总结上一年度各项目的完成情况、存在问题,提出本年度工作的重点及预计完成的项目。在计划报表中,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报送部有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年度经费计划一般在本年度4月前下达。在每年的7月下旬,各勘测设计单位根据半年计划执行情况,提出调整建议计划。9月下达年度调整计划。下达年度计划和调整计划后,勘测设计单位应在20天内上报核备计划。

第三十条部有关单位和各流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各水利前期工作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严格计划管理。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项目经费的到位、使用、完成情况;

2.对应经费的工作量完成情况及工作进度、质量;

3.外委项目的计划落实情况;

4.项目执行中各勘测设计单位的人员、力量配置;

5.集资项目的地方前期工作经费到位情况;

6.其他有关管理及存在问题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勘测设计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之间的经费计划安排。如确需调整,应在上报调整计划时一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对在年度计划安排中不执行已批准任务书及计划安排,擅自扩大增加工作内容,提高标准,改变工作内容,超越阶段进行工作的,由承担单位自负工作经费。凡核定阶段总工作量的项目一般不得超过总工作量。如确因方案变动等原因,需增加工作量和变动工作内容时,需报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勘测设计单位应按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向有关单位上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重点项目勘测设计简报。勘测设计单位年度决算应由勘测设计主管部门按项目审核年度计划完成的形象进度、工作内容及总工作量后,按工程项目进行年度财务决算。

第六章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验收

第三十三条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在完成后,均应进行检查验收。项目的检查验收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和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变更批准文件。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以及下一阶段工作的遗留问题等,作出评价报告。

第三十四条通过检查验收,对于原计划外需要补充完成、进一步研究落实的技术问题,应在检查验收以后,由原做工作的勘测设计单位根据审查的结论意见,提出补充完成工作的任务书,明确补充工作量、内容、范围、深度、经费,按项目任务书的报批程序报批后,方可安排补充工作的经费计划。

第三十五条对于经验收、审查,未予通过的各类水利前期工作项目,以及包括在原项目任务书中的工作内容,要按检查验收的结论意见,由原单位继续完成该项目的前期工作,其经费由承担该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勘测设计单位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有关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回收及水利前期工作基金建立的具体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进度计划【第二篇】

1.进度目标

该项目总工期为1,616d,合同开工日期2011年1月24日,竣工日期2015年06月28日。同时,业主根据本工程特点及工期要求,将项目划分为6个节点,对各节点均规定了相应的工期延误赔偿金。项目部针对各节点要求制定了内控节点工期目标。

2.进度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有效落实项目进度计划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部组织建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组长,以生产经理、总工、商务经理为副组长,以部门及合作单位负责人为组员的项目进度管理责任小组。小组成员分工明确,责任清晣,且定期、不定期召开进度会议,严格执行讨论、分析、制定对策、执行、反馈的工作制度,实现进度目标受控。同时,单独成立计划部,组织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的计划管理团队,主导项目总进度计划的编制、监控、更新、分析报告及内外部沟通等工作。

3.进度管理程序

为保证进度计划管理工作持续、有效开展,项目部引入程序化管理理念,编制了进度计划管理流程图。

二、进度管理特点

多哈新港项目施工环境复杂,受当地政治、文化、宗教、气候等因素影响较大,在进度管理过程中具有以下特点:a.该项目是卡塔尔国家基础建设重点项目,也是举世瞩目的港口项目,在国际上受关注程度高,项目设计和监理公司均为世界顶尖公司,无论是项目技术规格要求,还是业主、咨工监管,都对进度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本项目苛刻的HSEQ管理标准也要求在进度计划中充分考虑对应的约束条件。b.项目规模大、国际化程度高、参建人员及设备数量庞大,且施工作业点多面广、施工交界面繁杂、主要分项持续时间长,对资源配置及效率的管理要求极高,为进度计划的编制、执行及控制增加了难度。c.由于阿拉伯人特有的风俗习惯及生活方式,当地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极低,给项目降排水和爆破许可、劳工签证、机械设备年审等办理的及时性带来了极大挑战。同时,严苛的排水、爆破限制条件以及现场粉尘控制等环保要求也制约了土石方等分部工程的施工进度。d.当地除了地下油气丰富外,其他资源严重匮乏,项目的主要施工材料和大型设备均依赖从其他国家进口,采购周期长且调遣成本高,对项目主要资源配置计划的及时性和充分性提出了极高要求。e.施工进度受当地气候条件、法律法规和社会习俗的约束明显,如夏季高温、沙尘暴、斋月习俗、法定节假日等均强制性的约束了项目有效工作时间。

三、计划的编制

根据国际先进咨询公司AECOM计划管理规范中的相关规定要求,以及项目目标范围、工期要求、项目特点、内外部条件、项目结构分解单元、项目对各项工作的时间估计、资源供应状况等,项目部采用P6软件编制了与监理公司所提供的四级WBS结构相兼容、每项作业分解到不超过21日历天、工程量百分比法分解作业、加载资源与进度款的项目基准计划。按技术规格书要求,严格采用关键路线法进行实际进度监控和计划偏差评估,除非取得监理书面批准,不得调整计划中尚未开始作业的工期、逻辑关系与顺序、日期约束条件等,因此,在基准计划编制时就要充分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主要进度影响因素,以确保基准计划的可执行性,并尽可能避免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对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顺序进行大幅度调整。计划编制完成后,需经计划、技术、施工、商务等负责人的反复沟通与评审进行优化,最终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经济、指导性和可行性强的基准计划。项目最终版本基准计划包含了共计4,000多条作业、7,000多逻辑关系和16,000多个资源,该计划拥有完整的计划说明书,对工序的划分、资源定义、日历分配,编码方式等做出了详细说明。此外,该版计划同时具备清晰的结构,根据施工区域和网格定义工作包和作业编码,无论计划管理人员还是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都能轻松读懂计划的实施流程和工作安排,为项目执行阶段以进度计划来指导和监控项目实施提供了坚实基础。

四、进度计划的执行与监控

1.计划的执行

与项目HSE、质量、成本管理一样,对于项目进度计划管理,也遵循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的原则,使每个工作岗位都牢牢树立“时间就是金钱”的时间管理理念,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每项工作也都设定明确的计划完成时间。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需完成许可证办理、施工图设计、技术文件报批、采购、调遣、施工、检测、验收与移交等工作,项目提出了以下要求:a.做到按照作业逻辑关系和施工网格进行施工;b.做到按照资源曲线进行资源调遣和采购;c.对现场施工团队、现场工程师以及分包商均分发三周展望计划,从操作层面保证计划的落实;d.给项目管理领导提供90d展望计划,从宏观上管理费用、资源和进度。通过严格执行进度计划,合理安排现场施工和资源配置,该项目已全部按时完成已结束的4个节点。

2.进度计划的监控

进度计划监控的内容包括进度实际值的采集与记录、计划的实际进度更新、关键进度指标的确定、分析与评估、报告、决策、纠偏与控制等。该项目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监控体系,包括日报、周报、月报、年报等报表系统,以及内外部周进度、月进度会制度。进度的监控是动态的,计划执行过程中以日为周期进行密切监控,编制日、周、月、年施工计划,由近及远增强计划的可控性。以一周为周期进行进度控制,对实际过程进行跟踪,完整记录作业活动的实际进展情况,并在更新周计划中得以体现,以及时获得项目最新进展信息。项目实际情况更新的内容主要包括作业的实际开始及完成日期、尚需工期、完成百分比、资源及工程量分配的实际数量与尚需数量等。同时,每周进一步生成三周展望计划,为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提供未来三周的施工目标。在对现场进度数据的统计分析过程中采用赢得值管理技术,生成进度偏差、费用偏差、进度绩效指标等报表,简单及时的反映了项目进展情况。此外还设定了多个临界值监控参数,其中包括业主最为关心的节点浮时及完成百分比。在监控过程中,一旦发现实际进度偏离计划,需认真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以及对后续工作工期造成的影响,并研究纠偏对策,采取合理的控制措施,确保进度目标的实现。

五、工期索赔

该项目约束条件多(取证、许可等),业主变更多、强制指令多,一些超出承包商控制的事件,都对项目工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项目基准计划的编制上报和批复,并非仅仅为业主提供管理承包商的工具,同时,也是承包商保护自己利益的工具,一个好的项目基准计划及执行过程中完善的信息记录,常常能为项目商务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该项目在工期索赔中主要运用了以下分析方法:

1.计划影响分析法—用于项目降水、爆破取证工期索赔;

2.时间影响分析—用于业主提出的大部分变更的索赔;

3.同期窗口法—用于小范围变更索赔,仅对某些工作包的影响进行分析;

4.影响事件剔除法—用于已经完工的作业的事后分析索赔。

六、计划的更新

随着项目的推进,现场的实际进展及主客观因素的不断变化(如业主变更,许可证批复延误,资源重大调整等),项目初期制定的基准计划中各工序实际开始、完成日期、尚需工期及各工序间的逻辑关系等发生较大变化,此时的计划已无法较好的指导现场施工。因此,项目通过计划评审协调会的方式与多个部门相互沟通,进一步平衡资源,分析关键路线、可赶工性与风险、现金流、时间-费用权衡、潜在合约问题以及对外进度监控报告的考虑等因素,对基准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优化。调整更新的内容主要包括关键工作和非关键工作的调整、某些工作逻辑关系的改变、资源及工效的调整等。自开工以来,该项目基准计划共历经12次改版升级,最终版本为2012年8月业主批复的第版,一直沿用至今。

七、结语

进度计划【第三篇】

关键词:工程施工进度 建设工期 采取措施

一、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管理的作用和目的

施工企业在实施一项工程前,摆在面前的紧要任务是如何按照建设单位的工期要求完成施工任务?施工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项目进度目标进行分析和论证,通过收集相关资料和对工程所在地施工环境的调查研究,讨论工期目标的可行性。通过多次的反复讨论,制定出满足建设单位工期要求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但实现工期目标的前提是必须保证劳动力的充足供应、材料和机械设备的及时到场、资金的保障。工程项目是在动态条件实施的,因此工程进度管理也就必须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如果施工企业不重视进度计划的必要调整,则工程进度无法得到控制。为了实现工程进度目标,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必须随着工程项目的进展不断地调整目标。通过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跟踪检查,发现工程进度计划执行有偏差,及时采取纠偏措施,保证落后的工程项目在后续实施中能够赶上来。只有通过反复跟踪检查,不断地采取措施,才能保证工程项目按期竣工。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以实现工程项目的进度目标。

二、工程施工进度管理中的现状

1.工程项目内部管理混乱

有的施工企业实施一项工程时,并没有重视施工进度计划的作用,对工程施工进度听之任之,发现工程进度落后了,并没有采取积极地、有效地措施,结果造成工程进度滞后。

由于项目部的管理人员不能深入到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进度不能及时掌握,等到发现工程项目不能按期竣工,为了不违反合同的约定,施工企业不得不大量增加劳动力、机械设备的投入,以扩大工作面,这样既增加了施工成本,又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结果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施工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的特点与项目实现的条件认识不清。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项目部内部管理混乱,员工之间钩心斗角,对发现的问题不闻不问,是造成工程进度落后的主要原因,这就是人为因素造成的。

2.不能正确处理工程施工进度、施工成本、工程质量之间的关系

有的项目只重视控制施工成本,对待施工进度漠不关心,只是一味省钱,结果工程进度完成不了。最终,由于不能完成施工进度,为了不违反合同的约定,施工企业不得不采取赶工措施,增加劳动力和机械化施工,这意味着又增加了施工成本。有的项目只重视工程质量,没有在控制工程成本上下工夫,采取的施工措施不经济,造成施工成本增高,影响工程利润,甚至发生亏损。因此,作为一家成熟的施工企业,在控制工程进度、施工成本和工程质量上下工夫,这三者之间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只有通过全体施工人员的不懈地努力,控制好施工的每一个细节,才能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按期完成施工进度。

三、工程施工进度管理的方法

目前,针对工程施工进度管理的方法主要有横道图法、网络计划法、前锋线法等。

1.横道图法

横道图法是指在图中用横道线标注出每一项工作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横道的长度表示该项工作的持续时间。采用横道图法,易于制定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在项目实施中,记录每一项工作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和持续时间,将其标注在已制定好的施工进度计划的对应项目横线的下方,两者进行对比。通过对比,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有偏差,及时采取调整措施,加快施工进度。采用横道图法管理施工进度优点是: 简单、直观、易操作,缺点是: 逻辑关系表达不清,不能确定关键工作和关键线路,不适于大型项目。

2.网络计划法

网络计划法是指用于工程项目的计划与控制的一项管理方法。网络计划法能反映一个工程项目中复杂的工作关系,实现资源的合理使用。采用网络计划法,能直观地反映出工程项目的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能够准确计算出总时差和自由时差。在实际施工中,发现不能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可采取压缩关键工作的持续时间,缩短持续时间而不影响质量和安全的工作,有充足备用资源的工作,缩短持续时间所需增加的费用相对较少的工作的方法来加快施工进度。

3.前锋线法

前锋线法在时标网络计划中,从检查时刻出发,用点划线自上而下将各项工作的实际进度前锋点依次连接而构成的一条折线。采用前锋线法检查施工进度的状态,能够准确判断出工作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若前锋线为直线,则表示到检查点处进度正常; 若前锋线为凹凸线,则表示到检查点处进度出现异常,其中,左凸表示进度滞后,右凸表示进度超前,两者均属异常。

四、可采取的具体措施

1.制定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地检查与改进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制定的是否可行是控制工程进度的关键,这直接关系到每一项工作能否顺利开展。通过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工程量与工程复杂程度,建设单位对工期和项目投产时间的要求,资金到位计划等,进行科学分析后,制定出工程项目最佳的施工工期,再反馈各方实施,并及时听取各方意见,及时调整。提前做好控制工程施工进度体系的建立工作,并且进行责任分工和综合协调。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制定完成后,就要发挥它的控制性作用。施工企业可以采用两级控制管理体系: 一级为项目经理部的控制管理体系,另一级为架子队的控制管理体系。项目经理部按照已制定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向架子队下达具体施工项目的进度计划,架子队可以对具体项目进一步细化到某一个工程部位,制定每一个分部工程的进度计划。项目经理部可采用动态控制的原理,对各项工作采取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2.根据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制定辅助项目进度计划

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计划的进度安排,项目经理部应做好分部工程的分解计划、劳动力供应数量计划、物资和设备的进场计划、需要资金的数额计划,将每一个细部做好安排。

3.遵守规章制度,提高业务能力

施工企业在实施一项施工任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这需要项目经理部全体人员共同努力。项目经理部要制定一套规范的规章制度,使工程进度管理制度化、程序化。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专业技术素质和饱满的工作热情。通过不断地学习新的施工技术,提高个人的业务能力。

进度计划【第四篇】

进度计划的格式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规定。FIDIC合同条款第14条“进度计划”里虽有四款内容,但也都未具体说明递交进度计划格式方面的要求,第款只是要求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后若干天(国际工程合同一般规定为28天)内,按工程师合理说明的格式及深度要求递交一份进度计划,以获取工程师的同意。为此,承包商还是无法知道具体要递交哪一种格式的计划,因为该格式要求取决于工程师的个人情况,因人而异。有人习惯于传统的、简单直观的格式,也有人更喜欢复杂的、有数据图表处理功能的计划软件生成的格式。于是这里又引出了三个具体的问题:

首先,如果在签约后一段时期内,业主还没来得及指定工程师,如埃塞某公路修复工程,项目开工较长时间后,业主还没指定工程师,而是安排了一个临时工程师,合同条款里没有这一方,更没有相应的责任和权利规定,特别是该工程师就是业主的高级职员,这显然有失其公正性和独立性。此时,该进度计划的格式要求和递交时间等问题就变得更加复杂了。

其次,虽然第款指明了“工程师应合理说明”的格式,但并没规定在多少天内说明该格式,承包商只能推测最迟在开工令签发后28天之内。如果承包商递交的格式不能让工程师满意,也没有相应的条款来规定工程师如何要求承包商修改其格式,更没有规定承包商可以修改几次。第款对修改计划有规定,但这里不是对格式问题进行修改,而是要求进度计划能够正确反映施工进度。为此,承包商只能推测,这里的计划修改应该包含格式的修改。

第三,如果工程师以后要求的格式与当初承包商随投标文件递交的格式不一样,应该如何处理?例如,投标时承包商递交了简捷的甘特图计划表,而后来工程师要求承包商提交用P3软件编制的进度计划。因为通常情况下,中标后修改的进度计划是在投标时递交的进度计划基础上修改出来的。

所以,承包商只能从投标文件或技术规范要求里推断出工程师可能对计划格式的要求,并有权以合理的费用和格式编制该计划,若工程师对该格式有某些特别要求从而导致承包商的费用增加,则承包商有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格。

二、计划的递交、修改与同意

如果承包商没有按时提交进度计划怎么办?本款规定了承包商在收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将提交进度计划,但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内递交进度计划该怎么处理。而且,若承包商没能按该款要求递交进度计划,FIDIC合同本身并不认为这就构成了承包商违约,原因是业主很难证明由于承包商没能按时提交进度计划而造成其重大损失。由此看来,承包商延误递交进度计划,似乎对业主影响不会太大,业主也较难提出由此招致损失的索赔证据。

第款说明了承包商在某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递交进度计划以取得其同意,但没有说明工程师收到该计划(虽已按其要求的格式和深度编制)后多少天内给予同意,本条款或其他条款更没规定如果工程师不表态(既不说同意,也不说不同意)将会发生什么结果。特别是如果该工程已经开工,将会出现不同的结局。例如,该计划就某些施工项目需要得到工程师特别同意前,承包商是否需要与工程师协商暂停施工? 或者承包商是否可以通知工程师该工程可能因此而被延误或扰?

此外,如果工程师对修改后的进度计划仍然感到不满意,又会有什么后果呢?FIDIC条款没有规定(款指的是施工过程中的修改),但可以推断,承包商应继续修改,再递交,直到工程师满意为止,而此时现场施工既不能停工,也不能放慢。对照图纸的审批程序,我们可以发现,合同条款没有规定工程师收到承包商递交的进度计划后,是以怎样的方式表示同意的。当然,承包商可以借助于FIDIC第款向工程师索要书面批复,但工程师也会利用该款进行反驳:第款要求“批准、同意将为书面的”,但并没说“必须是书面的”。值得注意的是,本款规定工程师对进度计划批复用的是“同意”而不是“批准”。埃塞俄比亚某公路修复工程项目便是一例,承包商递交进度计划后,工程师却没什么“动静”,工程倒是一直在进行。无论是第款,还是款,都没有规定一旦承包商递交了进度计划(或修改后的进度计划)后,如果工程师没有批复,承包商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同样,如果承包商方面不愿做进一步的修改,合同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当然,承包商如果未能或延误递交切实可行的进度计划,则会在工期延误索赔上使自己处于不利的位置,因为该延误是由干扰事件引起的还是由于自己投入不足引起的,必须要有参照才能确定。同样,承包商还将为此失去运用下列合同条款的依据,而且难以维护自身利益,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第款:工程师出图延误而不能满足承包商的施工进度安排;

第款:外界障碍或条件干扰按原进度计划施工;

第(g):咨询工程师设计不当造成的风险损失;

第款:施工现场发现化石或类似事件对进度的干扰;

第款:其他承包商的干扰;

第款:测试的影响;

第款:合同中途停工的影响;

第款:业主征地延误造成进度落后;

第45款:变更令的影响;

第46款:进度计划将有助于发生索赔后的时间评估;

第59款:指定分包商的工期延误。

此外,合同条件没有设立对承包商不提交修正进度计划进行强制措施的条款。所以,如果承包商不愿意修改,或递交间隔时间过长怎么办?如埃塞某公路项目工程,工程师几乎每个月催承包商递交修改的进度计划,但承包商就是不予理睬。对此,小浪底工程合同的解决办法值得考虑:在合同第60款里增加一条:大意是进度计划递交(或修改递交)并得到工程师同意后,方可得到支付。

根据FIDIC合同第款和/或一些特别应用条款规定,承包商应定期(每月或每季)向工程师提交一份适时修正的进度计划。工程师根据现场的施工进展情况,要求承包商适时提交反映实际进度的计划,以便工程师及时掌握承包商投入的资源。因此,适时修正的施工进展是工程师实施进度控制的重要手段,也是工程师分析进度拖延、分清施工延期责任、确定延期或赶工费用的基础。

三、进度计划与合同的关系

进度计划是否是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答案是不确定的,一般国际工程合同文件中,进度计划不作为其组成部分,但也有例外,这是因为:

第一,尽管在合同中明文规定承包商应呈交进度计划并获得咨询工程师的同意,但这些资料通常不属于合同文件。因为进度计划是双方签订合同之后才由承包商正式编制、提交给工程师,虽然经过了工程师同意,但它只是承包商据此实施工程的一个程序性文件,并没有改变业主、承包商双方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它只是提供了一个时间参照系,业主和承包商都不受其制约。其中有几点需要注意:首先,并不是在合同签订后所递交的文件就不构成合同文件,如补遗、承包商负责设计的图纸等就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次,该进度计划交给工程师并让其同意,而不是让其批准。众所周知,国际合同管理中,经常遇到来自业主、工程师或银行方面意义相近的批复――批准,同意,不反对――但其中的区别还是有的,批准比较正规、严格,一旦文件被批准,就不会轻易改变。如果要改变,也得履行正规手续,稍有不慎,便会招致工期的延长和/或费用增加的索赔。而同意的语气份量就要轻微一些,履行方式也简单一些,甚至点头即可,无需书面内容。不反对就更弱一些,其态度处于灰色地带,这就给对方留够了充分“再反对”的余地。所以,本款对进度计划的批复是“同意”而不是“批准”,其目的也在于此,工程师可随时或定期让承包商修改、再递交。再者,无论工程师的回复是批准还是同意,都不会减轻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其实,在许多情况下,工程师给出同意后,就穷于应付其他事务,而往往忘记了自己还有拒绝的机会。所以,有经验的承包商往往会充分利用这一点。

第二,在国际工程承包过程中,合同文件对承包商的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法并无具体要求。因此,在国际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师会设法不使自己卷入今后有可能产生的争议之中。为此,在合同条款起草中,给予了工程师某些否定的权利,但从不要求工程师告诉承包商如何施工。FIDIC合同条款的总原则是承包商应该按期完工(包括中间节点工期),但如何达到目标或采取什么手段则应由其自主做出切合实际的、比较经济的施工组织安排。咨询工程师代表业主监督工程进度,但无权改变或干预承包商安全、均衡和准时地完成合同义务。

第三,假如承包商的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法组成了合同的一部分,那以后如果承包商掌握并准备采用更好的办法时,工程师无论同意与否都会被卷入合同问题。为此,国际合同文件组成中一般不包含承包商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法。

第四,在FIDIC合同协议格式第2节所列合同文件的清单中也没有进度计划的位置。

第五,根据FIDIC合同条款第款规定,工程师有权指令改变工程任何部位的任何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如果进度计划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商自然被赋予了索赔的权利。

我们还可以从下面的案例得到反证:

案例一:在承包商递交的计划中,其完工日期比原合同文件提前。而实际情况是,承包商完工时间比计划完工时间晚,但又比原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提前。那么这时业主会不会要求承包商支付误期赔偿金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原工期是合同的一部分,是被业主接受的。而之后递交的计划工期只是被工程师同意而已,而这种同意的前提是原合同的存在。因此,该计划没有法定合同作用,因为它不是合同的一部分。

案例二:某合同原定工期29个月,并规定进度计划为合同组成部分。承包商签约后,递交了计划,并标明在25个月内完工。实施中,发生争端,承包商认为该进度计划根据第14款不是合同的一部分,承包商仍可在29个月内完工而不受25个月计划的限制。

仲裁判定:进度计划是合同的一部分,因为签约时有此附加条件;承包商应在25个月内完工;业主没有提供资源及财务帮助以保证承包商在25个月内完工的合同义务,计划在25个月内完工只是承包商的一厢情愿。提前完工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其自身利益,如减少支出和节省管理费。该案例的教训是:承包商提出缩短工期的计划只是给自己增加了义务,但没有明确权利,造成被动。如果想提前完工,应将业主为确保提前完工的相关义务也写入合同。

承包商在签约时也不能接受将进度计划强行列入合同文件。

案例三:某业主在标书中强制承包商必须满足标书规定的施工方法,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附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说明,在签约时特别说明后,又将此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说明列入合同中。承包商签约后,在施工中发现按标书所附的施工方法和时间根本无法施工,提出要按第款由工程师发出变更令后改按可行的施工方法继续施工。

仲裁判定:由于签约时已做特别说明并列入合同,这个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说明便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因此,根据FIDIC第款,只要法律和实际上可行,承包商就有义务按该计划的进度安排施工。

侥幸的是,经证实标书中原规定的施工方法确实不可行。因此,新的可行的施工方法改变了这类工作的性质,承包商得到变更令并为此获得补偿。所以,对业主来说,强制把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说明列入合同文件也不见得是件好事。但也有相反的情况,请见下面案例。

案例四: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某标段国际联营体承包商自递交了目标进度计划以后,由于一直不服工程师对厂房顶拱增加锚索变更对工期影响的评估,到1999年10月工程完工时,一共递交了12份正式的修改施工进度计划,其中1997年至1998年期间有近八个月未按合同提交修改施工进度计划。工程师迫不得已按合同向承包商现场经理发出警告,承包商才勉强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不满足中间完工日期的修正进度计划。由于合同的通用和特别条件还没有对承包商不提交修正进度计划进行强制措施的条款,使得工程师在分析承包商的索赔处理中显得被动。小浪底工程实践进一步表明,如何确保进度计划在工程师的控制之中,对业主来说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但承包商还是不能接受把计划列入合同文件里。

如果承包商在施工中只是不能按原进度计划完成某些单项工序时,尽管咨询工程师可以根据第款提出警告,但这本身不构成承包商的违约。承包商有权根据第和款合理支配实施工程所需资源及施工方法,只要能保证最终的工期即可。但是,对于分步竣工的项目,如果中间几项有延误,但最终却能够按时完工。按照美国的法律,部分工程的按时竣工对协调整个工程的进度十分重要,所以仍然要扣除违约金。所以,承包商应修改该条款,使其按照最后竣工日期计算,这样可以给承包商赶工的机会。但对于大型水利电力工程项目,有些中间节点工期却是至关重要,承包商必须按期达到每个中间节点目标。比如,非关键线路上的浮动时间,在单一承包商施工项目上比较好处理,但在多家承包商同时施工并有穿插作业的工程项目上,浮动时间归属问题往往会引起争议。请看下面例子:

案例六:1999年初,正当业主考虑如何按期实现第一台机组发电时,III标承包商突然来函说由于5号/6号尾水洞、尾水管洞及6号发电洞在合同第二卷技术规范款完工日期未做限定,因此,按照承包商的理解,这些项目的完工日期应是III标竣工日期2000年7月31日。考虑已接近第一台机组发电日期,业主对此合同问题非常重视。经业主和工程师的检查,问题确实如此,工程师在审查计划时也未对这些项目的最迟完工日期进行约束,但认为作业承包商根据合同上下文的理解,上述项目应该在发电之前完成。承包商不服,由此造成了合同纠纷,问题就出现在浮动时间归属问题上。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尽管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进度计划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但却规定了合同各方的义务和权利,要求合同各方遵守该计划,按照计划载明时间履行各自义务。下面再来分析进度计划在合同管理中的主要作用。

通常,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进度计划最主要的作用是工程师将根据承包商递交的进度计划与现场实际进度进行对照、比较,从而监控工程施工进度,或根据第6条的规定安排提供图纸、指示等;或根据第59条的规定,确定提出分包合同的时间;以及根据第46条的规定,解除承包商的义务;协调承包商与从事第31条所谈项目的在现场作业的其他承包商的关系等。业主有些事务性工作安排也直接或间接地受此计划影响,如业主要根据承包商按照款递交资金流要求去筹措资金,或据此进度计划去协调其他设备供应商的进度;或根据此进度计划解决有关征地问题。这一点,可在FIDIC其他条款里找到佐证。

合同条款第款规定:工程师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令,就很可能造成进度计划和施工被拖延或中断,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并抄报业主。通知内容应包括所需的图纸和指令,需要的理由及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怎样的延期或进度中断的详细说明。如果承包商按照合同条款第14款递交的进度计划里已经清楚地表明需要工程师颁发指令和图纸的时间,那么该进度计划也就成为合同条款第款规定的不折不扣的“书面通知”。

合同条款第款进一步规定如果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商所要求的图纸和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进度的延误和(或)费用的增加,则承包商有权得到相应的补偿。为避免将来不必要的争执,承包商应该在其进度计划里规定,业主或工程师应该提供图纸、资料或指示的时间要求。同样,业主按照合同条款第42款向承包商提供路权和现场,也应该根据进度计划提供业主按照投标函附录规定的时间向承包商提供的现场,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没有规定,则依据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进度计划,按照施工要求的时间来提供。那么,一旦业主或工程师未能在这一时间内提供承包商需要的图纸、资料、指示或路权、场地,那么业主或工程师将被视为违约。当然,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

1.承包商要求业主或工程师提供图纸、场地的时间要求,应该合理;

2.承包商应清楚地表明所需要提供的图纸资料;

3.图纸的深度要求也应该合理。

进度计划是控制现场进度的,如果工程未按计划进行,工程师要求更新计划时,须在考虑修订进度计划之前,先确定根据第44条承包商有权得到的任何工期的延长,这一点至关重要。此外,承包商还应遵循第款,如不遵循这一点,可能会在对承包商因此有权得到的任何额外付款进行估算时使问题复杂化。

计划管理(即进度控制)是项目管理中的三大目标管理之一,合理的进度安排对保证项目工期、质量以及控制投资有重要作用。因此,熟悉了进度计划的特征和作用后,就可以更好地利用它为项目施工服务。但是应该谨记,进度计划只是个工具,工具必须为我们服务,而不能让它束缚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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