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的意见及建议范例【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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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的建议和意见【第一篇】

关键词:法律顾问 法律风险 依法治企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2-058-0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现代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无论是企业内部治理还是企业外部交易都面临着日益增多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从宏观上说属于社会风险,从微观上说属于人为管理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控性。因此,预见和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是企业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这就需要专门的法律人才,企业的法律顾问就是为了满足这种需要而产生。相对于企业的其他部门而言,一些企业对法律顾问的地位和作用没有足够重视,通常只在咨询建议和事后补救方面发挥作用,并没有全部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功能。笔者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从服务企业的视角来探讨企业法律顾问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和种类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就其在业务方面的问题提供法律帮助而担任的特定职务。企业法律顾问一般有两种,即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签订法律顾问协议,在协议约定期限内(通常是1年或1年以上)处理该企业所有的法律事务,这类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广、时间长,故称为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受企业聘用专门处理某一项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关系待该项法律事项办理结束而结束,一般不受时间限制,故又称临时法律顾问或者短期法律顾问。如今企业大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因其能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活动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帮助。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

1.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和合同契约关系。法律顾问的产生变更或解除由聘请方和应聘律师事务所双方具体商定,通过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确定下来,双方之间是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和合同契约关系。

2.根据合同确定的咨询服务关系和关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主要是依据法律顾问合同提供咨询服务和有关法律事务与诉讼、调解、仲裁等活动。因此,双方又是根据合同确立的咨询服务关系关系。

3.顾问律师的组织领导机关是律师事务所。

三、企业法律顾问的功能

1.法律顾问的社会功能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协助聘请方实行依法治企、依法管理、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运用法律手段,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从而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领导多数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但缺乏法制观念,决策有时往往因与法律、法规相抵而导致无效。有了法律顾问,就会使领导决策更科学化和法律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2)帮助企业理顺纵向关系,协调横向关系。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要求各业务主管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严格依法办事,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领域中的问题,而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能以独立的身份在理顺纵向关系方面,促进各项经济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企业的自和各项合法权益。例如:帮助企业严格依法办事,排除非法干涉和不合理的摊派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改善生产经营,促进企业的发展。协调横向关系,管理好合同。法律顾问帮助聘请方草拟、审查国内外经济合同,协助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维护其经济利益,有助于维护其生产经营,防止聘请单位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纠纷,对已经发生的纠纷也可以通过法律顾问的斡旋,与对方进行协商和解决受托参与调解,仲裁或者诉讼以求得到妥善解决。(3)帮助聘请单位提高自身的素质,使内部管理活动逐步走上法制轨道。法律顾问可协助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其管理活动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管理者和职工明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奖什么,罚什么,自觉地按照国家法律、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各项计划的要求,从事管理活动、生产经营和开展本单位的工作,使人人懂得依法行使权利,合理承担义务,并使企业的各项机制都能够合法、有效地运转,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最好的社会效益。(4)协助聘请方处理好涉外经济事务。为了避免在谈判中失误或签订合同中出现漏洞,使国家和企业受到损失,按照国际惯例,处理涉外事务一般都有律师参加,法律顾问委托单位就经济贸易和引进技术等方面与对方进行谈判,通过提供法律帮助,草拟、审议或签订经济贸易合同,加强与外国的经济科技合作,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的需要,维护签约企业的合法权益。(5)为聘请方传播法律知识,协助聘请方培训法律事务人才,建立自身的法律事务机构,增强干部和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聘请方的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等,都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具有重要的作用,这已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同。

2.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现实功能。(1)预防功能。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2)挽救功能。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3)宣传教育功能。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同时,通过与企业职工的广泛接触和解答咨询等,宣传有关法律常识,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使企业职工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在现代企业治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参谋。公司法律顾问的首要职责是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供法律意见,为公司的重大决策当好参谋。在大多数跨国公司中,公司首席法律顾问也是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直接参与公司决策的全过程。同时,因现代企业管理与法律越来越密不可分,许多跨国公司的法律顾问也是公司的业务顾问。

2.法律和政策的执行者。公司的经营活动要符合所在地的法律要求,因而,保证公司运营“合轨”,是公司法律顾问的又一重大职责。公司法律顾问通过对公司决策和运营的直接参与确保相关法律和政策在公司得以执行。

3.公司目标管理的支持者。公司的经营目标确定后,不仅业务人员在为实现公司经营目标而努力,法律顾问也积极支持业务人员实现目标。一般来说,跨国公司都有一系列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可能会影响公司业务的高效率运作。法律顾问因参与公司的目标管理,从而会主动对公司政策的调整提出建议,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的需要。

4.商务合同的实践者。现代公司的经营活动,从采购、生产、销售到售后服务,都是通过合同进行的。公司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签署等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使公司利益得到充分反映和保障。

5.公司自律制度的维护者。现代公司内部一般都实施职工行为守则,并设有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控制企业的商业行为。公司法律顾问一般负责职工行为守则的教育工作,并指导审计部门的工作。

6.公司内部纠纷的仲裁者。在现代公司里,职工与职工之间、职工与公司之间难免发生争议和纠纷,此时,公司法律顾问成为依照法律和公司规定处理争议和纠纷的仲裁者。

7.业绩和风险的协调者。公司业务人员通常以经营业绩为主要目标,所以有时会出现忽视经营风险,甚至法律风险的情况。例如,为争取某项业务而承诺承担毫无限制的赔偿责任;为了扩大业务而不顾法律的限制性规定等。公司法律顾问则在帮助其实现业绩最大化的同时,坚持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限度。

8.公司合法权益的捍卫者。这是公司法律顾问最基本的职责。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本公司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和权利争议,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

1.企业日常的法律服务。(1)为企业在日常业务运营中所提出的问题或疑问进行法律分析,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或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2)协助企业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内部安全防范机制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企业规范管理,并为企业合同管理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监督、跟进合同的履行。(3)为企业草拟、修改、审查劳动与人力资源等相关合同、制度,协助调整劳资关系,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力资源管理。(4)应企业要求,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并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对企业财务中涉及法律的相关问题,提供法律建议及相应的处理方案。(5)为企业起草其他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或者对企业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企业制定、修改内部的规章制度,以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素质、运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6)对企业管理层、员工以及专题项目组成员进行法律辅导、培训和讲座以及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工作指导,增强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律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7)根据企业的要求,参与对外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审查、修改企业因日常业务运营需要而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以及其它法律文书,出具一般性的法律意见,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8)根据企业要求,接受企业员工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相关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诉讼、仲裁、复议、听证或调解活动,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仲裁或调解活动,举报、控告损害其利益的犯罪行为。(9)根据企业要求,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律师声明、律师公告,应企业要求起草并以企业名义在公共媒介公布法律公告。(10)为企业设计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运营权的保护方案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企业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11)为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12)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13)根据企业需要不定期向企业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与该企业有关的最新法律资讯和动态。

2.企业重大运营活动的法律服务。(1)为企业运营和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并提供可行性法律报告,出具法律建议和意见。(2)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3)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对外重大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4)参与重大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参与投资方案的设计,提供相关法律资讯和建议。(5)为企业与其他企业开展项目合作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3.企业重大专题项目活动的法律服务。(1)就专题项目,参加与法律有关的规划咨询,进行行业规划、专题调查研究。(2)参与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的设计与起草,提供法律保障意见。(3)协助企业在对外活动或项目运行中,为企业进行所需的有关项目、企业资信和信息,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资信状况等背景资料进行必要的法律调查,出具调查意见,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4)根据企业的要求,审查或准备重大项目谈判所需相关文件,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企业的重大项目谈判。(5)在项目开展中,参与并协助企业同政府相关部门、各商业合作伙伴就企业的运营和业务进行法律沟通与联系。

4.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在企业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时,代表企业参与诉讼、仲裁或申诉,具体如下:(1)接受企业委托,参加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2)制定诉讼、仲裁方案;(3)作为受托律师参加民事、刑事、行政行政案件诉讼;(4)作为受托律师参加国内、国际民商、劳动仲裁;(5)应企业要求,在诉讼、仲裁程序中解答相关法律咨询;(6)相关的判决、裁定、裁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企业强制执行;(7)各类民商案件的申诉。

六、结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避免企业的法律风险,就必须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发挥法律顾问充当企业经济的法律卫士作用,将企业经营活动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真正全面地为企业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齐奇主编。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06

2.王林清著。劳动争议热点问题司法实务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3.张庆华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预防与处理。法律出版社,2010

(作者单位: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法系 江苏连云港 222000)

对公司的意见及建议【第二篇】

一、创新公开模式,促进党务公开工作

企业党组织作为企业的政治领导核心,将党务公开工作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营造和谐,致力于建设一支和谐的职工队伍,构建一个和谐的现代公司,为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内部环境,为构建和谐集聚区作出贡献。××集团公司党务公开工作取得以下工作经验。

1、努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公司党委坚持围绕发展抓公开,抓好公开促发展的工作思路,用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把握公司发展的方向,努力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推动科学发展的自觉行动和实际能力,不断提高驾驭公司创新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了政治核心作用,有力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成效显著。

2、有效探索党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公司党委坚持以发展的眼光审视和评估公开工作,以创新的精神加强和改进党务公开工作,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司党务公开工作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党组织的工作职能,不断强化党的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召开支部党务公开工作座谈会和不断实践,初步探索出“统一管理、阳光操作、分类指导、综合服务”的党务公开工作模式,带动公司企务公开,有效促进了公司党务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推进了党建工作与经营工作的有机结合。

3、加强党员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公司党委注重“把党员培养成骨干、把骨干培养成党员”的人才管理理念,党员队伍在公司各项工作中的骨干作用日益明显。截至9月底,党员人数由7余名发展到了24名,分部在各办公室和9个车间负责。在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人才强司工作全面推进。制订并实施了相关制度,形成了一套对内具有公平性、对外具有竞争力的岗位、薪酬和绩效管理体系。

4、推进民主建设和民主管理工作。公司党委和经营班子高度重视企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始终将其作为公司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凡涉及全体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已成为公司的一项基本制度。开展了一系列企务公开、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为公司民主建设、民主管理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5、构建和谐企业文化氛围。公司党委十分重视企业文化建设,成立了企业工会,专门负责实施创建公司企业文化的框架体系和发展方向,并初步形成了公司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氛围。公司依托工会、共青团以及各类协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精神,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团队意识。

6、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合规经营。公司党委坚持以加强思想教育为基础,以完善制度机制为保证,以强化监督制约为重点,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勤政建设,把反腐倡廉工作有机融入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文化建设之中;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从严治党,从严治司,努力构建“心齐气顺,务实清廉,民主和谐”的局面,有效地预防腐败和降低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发生。

二、企业党务公开思考及建议

十七大提出: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利,推进党务公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研究制定党务公开制度。通过推行党务公开工作,有序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企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以党内和谐促进企业和谐,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公司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1、明确党务公开的内容

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作出涉及全体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决议,凡是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机密,都应当公开。

2、探索党务公开的形式

(1)党内公开形式:召开党组织会议、情况通报会、阶段工作例会、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印发会议纪要、通报、简报、规章制度。

(2)对外公开形式:通过公司办公网、凝聚网、司报等形式。

3、规范党务公开的程序

对党务公开的内容、时间、期限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公开内容准确,公开时间及时,公开时限合理。对于党内重大决策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党内事务,采取仅限于党内公开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公开。公司收集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

4、建立党员监督制度。扩大党员参与管理监督工作的范围,不涉及重大机密的公司党委会议,可邀请党员代表旁听,引导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强化党内监督。拓宽党员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渠道,制定具体严密、操作性强的制度,增强党员监督的成效。

三、保障党员权利,切实增强党员的知情权,深入推进基层党务公开工作

××集团公司为了更好的保障党员权利,切实增强党员的知情权,提出了以下四个具体规范要求,深入推进基层党务公开工作。

1、进一步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强调要落实××集团公司基层党(工)委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公开内容为党组织自身建设、党组织履行职责和党组织经常性工作等三大类30个方面。其中,长期公开内容包括政策措施、文件规定、工作程序以及党组织的组织设置、人员分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等内容。定期公开内容包括党费收缴、组织活动开展、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及履职、工作目标完成等情况;及时公开内容包括党员发展公示、干部选拔任用、干部考核考察、党内评先评优、党员群众建议意见、整改措施落实等情况。同时,进一步落实党务公开日制度,党务公开日公开内容原则上及时更新一次。

2、进一步规范党务公开的形式。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探索出既节约资金、又有影响力,既简便实用、又灵活多样的公开形式。抓好公开栏公开,公司各基层党组织在其办公场所或醒目位置建立党务公开栏将组织基本情况、年度工作目标等内容进行公开;抓好党内活动公开,利用会议通报、文件通报等形式将党务工作情况进行公开;抓好党务服务窗口公开,利用党务服务窗口等平台,将党的政策、工作动态等进行公开;抓好其它形式公开,通过广播、服务热线、网络、宣传册、民情访谈等形式公开。

3、进一步规范党务公开的程序。提出环节,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按照党务公开的工作要求,收集有关信息;审核环节,由公司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进行集体讨论,认真审核;公开环节,根据党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公开。对于重大决策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采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反馈环节,明确专人负责筛选、整理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反馈给公司党委相关人员,并将处理和落实情况予以公开;立卷和归档,建立《××*集团公司党务公开登记簿》、《××*集团公司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簿》和《××*集团公司党务公开意见建议办理登记册》,将党务公开的事项逐次登记,记录和保存党务公开内容、群众意见建议办理落实情况等党务公开相关资料,归档备查。

对公司的意见及建议【第三篇】

在最高法推进深化司法公开的今天,司法究竟应该怎样公开才能达致全面、实质、有效的目标?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是其追求公正与效率价值的载体,是司法公开的有效手段和方法。当下的司法公开,主要围绕立案、庭审、判决等司法程序进行,还有深化和拓展的制度空间吗?在司法过程的链条上,有一个重要环节,即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称为“暗箱操作”的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这一过程能够公开吗?如果可以,其公开的法理基础在哪?又如何把握其范围和限度?本文将结合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探讨司法过程的全程信息化及其公开问题。

一、问题由来:

司法公开的“瓶颈”及司法过程的信息化

回溯司法公开的历程,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末最高法推行的审判公开。当其时,最高法倡导审判方式的改革,变“纠问式”为“对抗制”,强调庭审过程的公开;2009年出台《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等文件,首提“司法公开”概念,拓展了审判公开的外延;2010年公布《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2013年公布《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审判公开原则,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参见《周强: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载中国法院网。现如今,各地法院通过建设数字化科技法庭,实现庭审公开“三同步”;建立官方微博和门户网站,将庭审过程在互联网上全程直播……新一轮的司法公开可谓如火如荼。2014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两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用专章形式大篇幅阐述了全国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做法和成效,不少代表委员在谈到司法公正时,都表示对过去一年来法院系统深化司法公开的印象最深刻。但在轰轰烈烈的背后,司法公开却遭遇了制度“瓶颈”,此也成为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症结”。当前的司法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其一,公开方向的“偏离性”。当前的司法公开,主要集中在法院的审判管理、人事管理、政务管理等方面,但“在信息化问题上,我国司法在当下的重要切人口在于审判管理方面而非审判本身,这或许是因为管理工作及管理者更易接受现代信息技术,也是因为司法(审判)方式有保守性,较难应现代技术而迅速改变。”参见“最高法出台《决定》,全面加强信息化工作”,载2007年8月3日《人民法院报》。因此,司法公开要围绕审判权的运行过程进行,当下迫切需要从司法流程、管理型的公开,向司法过程、审判型的公开转变。

其二,公开过程的“断裂性”。司法过程是指司法权行使的方式、方法、步骤等的总称,是司法权运行的制度空间,包括立案、庭审、评议(法官自由心证)、判决等诸多环节。目前司法公开在过程上出现“断裂”现象,缺少了司法权运行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即法官的自由心证和案件处理的评议过程的公开。司法公开要“着力实现‘四个转变’,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变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周强:《推进司法公开,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载2013年11月28日《人民法院报》。全面的司法公开,意味着司法过程的连续、完整公开,否则只会导致公众对司法不公的想象和怀疑,司法的权威和公众就难于得到普遍的社会认同。

其三,公开内容的“宣传性”。当下的司法公开内容,主要围绕诉讼服务、部门职责、审判流程、司法便民等内容进行,具有浓郁的司法宣传倾向性目的。司法公开的重点应该是对公众关心的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审判活动予以公开,特别是公开公众和当事人“诟病”的法官的自由心证、合议庭(审委会)过程。只有在公开内容上做到依法、全面公开,实体裁判上才能确保公正。否则司法公开带有明显的功利性目的,实际效果会大打折扣。

思想与表达载体的不同深刻影响到包括司法活动在内的国家活动的方式甚至内容,致使国家或者司法活动呈现出差异颇大的样态。参见左卫民《信息化与我国司法》,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4期。司法过程的信息化,就是要利用信息化载体,公开审判权运行的全部过程,特别是公开目前尚未公开的法官的自由心证、合议庭(审… …委会)评议过程。此给司法带来的,不仅仅是公开形式、范围的变化,也必将是审判权的科学运行和司法裁判的实体、实质公正。

在现有信息技术的条件下,司法过程的全程公开不仅可行,而且可以精彩纷呈:在网络数字化视频信号处理及传输支持下,司法过程可以实现网络全程“曝晒”,法庭审理可以网络直播,证据可以公开展示;法官的自由裁量过程,从自由心证到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等,可以置于公众完全监督的目光之下;通过点击在法院内部设立的数字化终端显示屏、触摸屏,案件审理的流程、案卷档案、裁判文书公开等司法信息,当事人和律师可以点击查询,从而彻底杜绝公众诟病的法官“暗箱操作”等问题。

二、法理省思:

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的正当性论证

司法过程的信息化,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所搭建的平台,采用数字化手段,公开司法从立案、庭审、合议庭评议(审委会)、判决、执行、结案等各个环节。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信息化已经从新闻传媒、经济、公共管理等领域深入到司法领域。那么,将司法过程信息化,特别是将法官的自由心证、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信息化后予以公开,在法理上是否具有正当性?其边界和限度如何厘定?这些问题需要在法理上进行论证和解决。

(一)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的价值分析。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制度保障。将司法过程完整公开,凸显如下价值追求。

其一,规范审判权的正当运行。现今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倾向突出,一项判决的作出,往往需要向庭长、分管院长汇报.有的案件还需要审委会决议,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甚至还要向司法外部行政的政法委、人大请示汇报。在科层化管理的审判机制面前,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的审判权行使,受到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行政的双重制约,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受到诸多干扰,存在着诸如“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合而不议、议而不决”等问题。而公开审判权的运作过程,让法官裁判案件彻底暴露在公众监督的目光下,化行政干预为公众能够看得见并予监督,才能彻底调动法官和审委会集体决策人员的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才能解决“同案不同判”等统一法律适用难题,才能彻底根除不当行政干预。

其二,树立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公开裁判的过程,让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实现,公众就会对审判权行使和判决结果更加信任、尊重。同时,通过公开司法过程,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回归案件审理过程的本真面目,才能使当事人和公众对法官作出的判决心悦诚服,才能获得公众和当事人对司法更多的理解、信赖和支持,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其三,促进司法公正。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公开司法过程,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直接受到公众的检视,法官就会更加考量定案的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得当、程序是否合法,此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清廉。

其四,推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理想的法官应当只受正义的召唤、良心的驱使、法律的约束、荣誉感的激励”龙宗智、袁坚:《深化改革背景下对司法行政化的遏制》,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1期。将司法过程公开,就会凸显出法官独立审判的主体意识,养成法官独立思考、追求正义、法律至上的品性,有利于提升法官的职业荣誉感、责任心,养成法官精研法律、展示自我形象的风习,培养专家型的法官,推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

(二)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的正当性论证。

将司法过程信息化并予公开,在法理上具有正当性。

第一,符合国际上公共信息公开的“最大限度原则”。“信息作为公共机构的资产,持有者负有公开的天然义务。所以,政府应以最低的收费,最大的限度向要求获得信息的任何人提供信息。国际非政府间组织‘第19条组织’在《公众的知情权,信息自由立法的原则》中提出一套原则,其中第一条原则即为‘最大限度公开’原则”。杨永纯、高一飞:《比较视野下的中国信息公开立法》,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司法信息作为公共信息资源之一,应予向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公开。

第二,符合我国的“审判公开原则”。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也都有类似规定。合议庭评议等司法内部信息,对当事人的审判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依法、依理都应予以公开。

第三,符合最高法深化司法公开的政策导向。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已被列入国家电子政务“十一五”规划,成为国家电子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法为此申报了“天平工程”,加快法院的信息化建设。通过建设数字提审系统,对审判全过程进行音频和视频的全部录制,同时通过网络可以将审判的全过程进行通报直播,实现公众所要求的阳光审判。“我们强调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2014年3月20日访问。从周强院长的讲话看,最高法高层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目标和态度十分明确。合议庭评议等内部性司法信息关乎判决的公正,当然也应予以公开。

(三)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的应有边界与限度。

古语有云,过犹不及。司法过程的信息化及其公开,并非没有法律的边界和限度。

其一,对公共信息,国际上通行“公共利益豁免原则”。联合国《亚特兰大知情权宣言》:信息公开“所有豁免应服从于公共利益考虑.即当且仅当信息公开的潜在公共危害大于公共利益时才能适用豁免”,“若新近拟定之文件因特殊原因被设为保密或机密,在经过一段合理期限后也应采取合理措施使其完全公开。”杨永纯、高一飞:《比较视野下的中国信息公开立法》,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也即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所有司法信息要尽可能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求,予以公开。

其二,我国法律对不予公开的司法信息已作了明确的例外规定。如《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三大诉讼法中也都有类似规定。其例外情形是:1、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包括14岁以上不满16岁)一律不公开进行;3、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4、离婚案件、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进行。对上述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司法信息,应严格禁止其公开,以防止对司法信息的不当披露。

三、逻辑展开:

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公开的可行性

公开司法过程的正当性已经论证,但公开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是否符合诉讼法上的基本原则,尚需作进一步的分析。因为这关系到“我国司法究竟能在何种程度上迎接信息化,如何看待司法的固有原则、保守性与信息化之间的冲突;其次,我们要充分预见到信息化可能带来的司法本身的改变,既可能是机制的改变也可能是重要原则的改变。”参见左卫民《信息化与我国司法》,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4期。

在控制论中有一种“黑箱方法”理论。所谓“黑箱”,就是指那些既不能打开,又不能从外部直接观察其内部状态的系统,如何了解未知的“黑箱”呢?我们只能在不直接影响原有客体黑箱的内部结构、要素和机制的前提下,通过观察黑箱中“输入”、“输出”的信息变量,得出关于黑箱内部情况的推理,寻找发现其内部规律,实现对黑箱的控制。参见百度百科《什么是黑箱理论》,载百度百科。我国中医通过“望、闻、切、问”、“审证求因”、“辨证施治”的诊断与治疗技术和理论,就是“黑箱方法”运用的典型事例。可见,“黑箱方法”实际上是具有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的方法。

将“黑箱方法”应用到对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的认识中,合议庭的评议过程一般都是秘密进行的,这就类似于“黑箱方法”理论中的“黑箱”。按照“黑箱理论”,为了实现对它的运行过程的“公开”,在不破坏它的现行运作机理和结构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借助公开合议庭(审委会)评议成员表达的不同意见,或者公开已经生效判决的合议庭评议过程的信息,或者通过分析已经公开的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认知其内在的审判权运行机理,从而实现对其所作出判决的接受和信赖。

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在英美法系国家,判决书中就公开合议庭评议法官对法律适用的不同意见,如美国判决书表述:“最高法院是在1993年6月25日,以5票对4票,做成此一就业歧视争议之判决,由史卡利大法官负责提纲撰写法院意见,而苏特大法官、怀特大法官、布莱克门大法官及史蒂芬斯大法官,则提出反对意见书”;焦兴铠主编:《美国最高法院重要判决之研究:1993-1995》,台湾中央研究所欧美研究所1999年9月出版,第218页。“大陆法国家的司法判决一般只展示一种法院意见,法官们如果意见不一致,对外并不公开,所宣布的判决理由是单一的理由,是作为全体法官无争论的意见出现的。”参见包晔弘:《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的比较研究》载id=3114。我国司法的习惯做法也是如此。

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不同法系间司法制度的互动和融合,如今情况已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除了法国和意大利,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判决中都出现了不同意见,只是允许展示不同意见的范围和程度各不相同”参见包晔弘:《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的比较研究》载id=3114。按照国际合议庭制度的发展趋势,在坚持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秘密进行的前提下,公开其评议的结果和有条件公开其评议的档案资料,在法理上也有进一步的理由:

第一,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均未明确禁止公布合议庭(审委会)法官的不同意见。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法律并未禁止公开合议庭(审委会)的评议过程。

第二,公开有利于促进合议庭制度本身的发展。将合议庭评议过程中的少数意见向当事人和公众公开,能够促进合议庭成员正确履行职责,也更能全面客观反映案件裁判的形成过程,有利于增强各成员的责任感,避免滥竽充数和人云亦云,体现了对发表不同意见的法官的尊重,避免“合而不议”现象,使合议庭功能充分发挥,并对各成员所发表的意见负责。

第三,公开有利于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和促进司法廉洁。公开合议庭(审委会)的评议过程,让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争议焦点、各评议人意见及法律适用意见,让当事人知道法官作出判决的慎重,有利于增强公众和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从而服判息诉,避免信访和缠诉。同时,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置于公众的社会监督之下,可以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有效预防司法不廉行为。

四、模型建构: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的基本设想

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最高法顺应时势,先后制定了《国家“十一五”规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规划》、《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等文件。各级地方法院积极响应最高院的号召,努力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在信息化浪潮的推动下,加快构建司法过程全要素、实时化的数据中心,成为回应公众司法关切的当务之急。

(一)对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信息化的具体构想。

首先,将司法过程区分并予信息化。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诉讼服务、庭审录播、判决书公开、执行信息、案卷档案、审判管理数据平台,使之符合对外公开的要求,并做好内、外公开的平台衔接,进一步提高对信息数据采集、编辑和利用效率、能力;搭建合议庭(审委会)评议、院庭长讨论案件信息平台,将司法过程区分并予信息化。

其次,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筛选、甄别合议庭(审委会)评议信息化数据。排除不可公开审理案件类型的数据信息,并注意与《保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协调,解决公开的法律冲突问题。在刑事审判方面,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贯彻法律规定,不予公开评议过程;对于民事诉讼案件,按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保障基本人权原则,对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和有悖公序良俗之情形.不予公开评议过程。同时,鉴于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权,在不损害社会公益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是否予以公开。

第三,对可以公开的司法信息区分不同的对象公开不同的内容,并严格控制公开的时间、地点。对普通的社会公众,应当注重公开裁判结果的说理性与逻辑性;对于诉讼当事人,不仅要公开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以及裁判的说理性与逻辑性,还要有选择、有条件公开评议过程。对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信息,原则上只在判决书中公开法官的不同判决意见;在判决生效后,可以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浏览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信息。浏览的地点只能是在法院内部,且一般不得复制评议过程。

第四,司法过程的信息化公开应尊重司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律。司法过程的信息化公开,“对审判活动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将会影响审判活动的运作方式,改变,但有一点是不变的,即遵循法治化的基本原则和规律。诸如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尊重法官裁判地位等理念都是保障诉讼公正的基石。在推行信息化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与之协调。”参见左卫民《信息化与我国司法》,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4期。在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过程中,要建立明确的操作规范和程序保障机制,在司法过程公开的范围、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建立可操作性的标准,确保司法过程公开目的的实现和功能的充分发挥。

第五,准确评估、把控司法过程信息化的风险。任何事物均具有两面性,在看到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的意义的同时,还要注意应对其产生的负面效应和风险。一是要避免和预防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炒作和干扰;二是要避免公众舆论对司法裁判的过度监督和对司法独立裁判的不当影响。

(二)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公开的途径和方法。

一是对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特别是对一些事涉民生、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公众关注高的案件,在评估和控制公开的风险后,适当公开评议过程,会提升判决的可接受性,提高服判息诉率。

二是在判决书中,公布合议庭(审委会)评议多数和少数法官的意见。评议可以秘密进行,但作为评议的结果,对所有参与评议法官的意见,都应该在判决书中公开,以客观公允地反映评议的过程,体现法官作出判决的慎重。

三是对院、庭长等对裁判有影响的“审批性意见”,要全程信息化留痕。对院、庭长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向上级法院的请示结论等意见,预先要做好记录,在判决书生效后,允许当事人查阅。因为这些印痕,可能对判决产生了影响,公众对此具有事后知情权,应该在判决生效后作为档案资料向当事人和公众公开。

四是在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案件过程中尝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旁听评议。如针对婚姻家庭、典型侵权纠纷等案件类型,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公众代表,旁听合议庭、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程,甚至允许参与代表适当发表意见,以增强评议结果的可接受性、和透明度,体现司法民主。

结论

在最高法倡导司法公开的进程中,司法过程的信息化无疑是司法公开深化的有力推进器。只有公开司法的过程,特别是适度公开法官的自由心证、合议庭(审委会)的评议过程,司法公开才真正称得上是全面、实质和有效的公开,也只有通过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更多了解法官和合议庭(审委会)分析证据、认定事实和解释法律的心证历程,司法裁判才会真正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信服,司法权的运作才会更加规范和科学,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才会树立,司法裁判才会更加公平公正。本文对司法过程的信息化、尤其是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的信息化的探讨是初步的,特别是对信息化公开的实际运作的程序和法律技术装置等设计,尚欠周密和细化,笔者旨在抛砖引玉,以期更多、更深入的研究。

对公司的意见及建议【第四篇】

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促进我司通信服务再上新台阶,推进“服务社会,服务民生”优质服务活动的广泛开展,根据省公司《关于印发2009年行风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通〔2009〕270号)的部署和具体要求,结合*联通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把服务社会、服务民生和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行风建设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创新工作方法方式,提升客户感知和满意度,促进企业和谐、健康、稳定发展。

二、活动主题

行动主题:以客户为中心,用服务促发展

三、组织形式

为适应融合后组织架构变化,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公司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公司各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明确工会为行风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客服部为公司民主评议行风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在省公司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及地方政府纠风办的统一部署下,将行风建设工作与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经营发展服务紧密结合、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常态工作机制。

四、工作目标

2009年是*联通完成融合重组之后全业务经营的第一年,行风建设工作主题是“以客户为中心,用服务促发展”。通过网络感知、客服热线、营业厅、网上营业厅、计费收费等5个专项,推动服务改进目标,提升客户感知和满意度,树立企业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科学发展的良好形象,推动*联通树立良好的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诚信经营,和谐服务。

五、工作内容

(一)启动服务短板改进工作,以优异品质服务民生

1、确保计收费准确清晰。一是增强规范经营意识和服务意识,规范套餐变更流程、严格管理经销商经营行为,规范电信服务协议和电信业务服务协议。二是加强增值业务管理、服务定购透明化,提高用户增值业务满意度。一方面要以3G发展为契机,提高用户对3G增值业务感知,为客户提供喜欢的增值业务的体验服务;另一方面,要继续恪守“明明白白消费”的诚信经营服务理念,坚决杜绝电信服务中存在的各类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乱收费行为和增值业务虚假宣传诱骗消费等行为。

2、开展服务窗口单位“用质量创口碑,用诚信树品牌,用服务赢发展”活动。以客户感知为切入点,组织常态化的服务流程穿越活动,保障公司整体服务质量的快速提升;大力建设内外部相结合的服务监督机制,形成完善的服务评价和服务管控体系。

3、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用户投诉、申诉,认真解决社会反映集中的电信服务热点难点问题,有效化解电信服务矛盾,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电信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合理配置和优化网络资源,加快通信建设

1、夯实基础管理。优化移动通信网络,全面提高移动运行维护水平和网络覆盖效益,建立面向客户的质量改善体系,提升用户感知度和满意度。

2、加快3G建设步伐,以“融合创造新优势,3G实现新发展”为目标,促进网络覆盖效益的提高。

3、积极贯彻全资产经营理念,深入开展网络经营和闲置资源再利用工作;进一步推动资产资源融合共享,逐步提高与其它运营商的共建共享比例,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三)注重沟通互动,广泛宣传服务

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服务民生方面的努力和贡献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充分利用“”、“”等社会公众活动日,加强同各类新闻媒体及市纠风办联系和信息交流;认真做好行风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的信息搜集、编报工作,及时向市公司行风办、县分公司纠风办报送各行风建设工作信息简报。

六、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明确责任。各部门、县分公司要从科学发展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发展为民的理念,推动*联通的行风建设工作深入开展;要根据体制改革后的新情况,把行风建设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将行风建设与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及企业文化建设、职业道德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周密部署,认真实施;要形成各分公司主要领导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动态,认真抓好行风建设工作的落实。

(二)注重实效,认真解决焦点问题。各部门、县分公司把要行风评议与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评促纠,寓改于建,以扎实的工作达到提升服务质量、树立服务品牌、促进业务发展的效果。

(三)加强宣传,典型引路。各部门、县分公司要加大行风评议活动的宣传教育力度,要树立典型标杆,大力营造学先进、树新风的良好氛围,提高行风评议活动的效果。

七、评议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和公开承诺阶段(1月至5月31日)

1、调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领导小组;

2、制订下发《中国联通*分公司2009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全面部署民主评议行风工作;

3、聘请行风监督员;

4、召开行风评议动员部署大会;

5、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员工行业作风及职业道德教育;

6、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并在各营业厅醒目位置上墙公布。

(二)查找问题及落实整改阶段(6月1日至10月30日)

1、各单位要组织全体员工自己对照检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己查找问题,自己纠正问题。

2、相关业务部门、客服部、集客部要走访大客户、集团客户,主动上门征求意见。

3、各营业窗口要发放民主评议行风调查问卷,征集意见,每个营业厅至少整理出3-5条的热点问题。

4、召开用户代表、行风监督员座谈会,征集意见查找问题。

5、充分发挥行风监督员的作用,深入基层明查暗访,广泛听取社会反映和用户意见。

6、各单位应于8月10日前将查找的问题汇总上报公司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7、评议组织工作。各部门、县分公司要认真开展评议工作,主动及时与行评办、纠风办及各级民评代表联系,沟通、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广泛征求持续改进服务质量和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的好意见。

(三)总结验收、巩固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30日)

1、分析总结。各部门

、县分公司要在整改的基础上,抓好建章立制工作。要对“以客户为中心,用服务促发展”服务活动落实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研究建立长效机制,使活动成果不断巩固深化。

2、明查暗访。公司行风评议领导小组将组织行风监督员适时对各县分的评议阶段工作进行督查和暗访,以迎接上级部门的考评验收。

3、评议大会。拟于2009年12月召开评议大会,市公司检查组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面对面的评议,并要求各县分领导针对检查小组反馈的问题作表态发言。

4、工作考核。市公司行风工作建设小组于2009年12月对各县分公司的行风建设工作进行考核。一是对用户投诉反映的问题、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热线了解的问题及新闻媒体所披露问题的处理和整改情况;二是为用户排忧解难,为公司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情况;三是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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