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及地位【热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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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范文【第一篇】
关键词:法院建筑总体布局功能分区流线组织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一座集审判业务、办公和宿舍于一体的综合性公共建筑。基地南侧为市民广场,项目区位条件优越,交通十分便捷。该建筑面积为,其中:办公大楼15层,面积;审判大楼3层,面积,生活楼5层,面积
因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急需办公及审判场所,方案设计招标规定的时间非常有限,加上法院建筑功能的特殊要求,且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关于法院建筑设计的规范,所以我们在方案构思之前专门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厦门海事法院进行现场调研,与法院的工作人员进行广泛的交流,为在短时间里完成一个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造型独特的方案创造了条件。在中标之后我们又到广东省汕头市参观莫泊治大师最近的作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施工图设计提供了很好的借鉴。通过分析基地现状及法院建筑本身特点,抓住其最为突出的问题,即总平面布置、功能分区、交通流线组织和建筑造型,明确了总的设计思路,经过精心的设计,方案以合理的平面功能布局、巧妙的流线安排及大方典雅的造型获得了各界的好评。
1总体布局
城市法院用地一般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方向与城市道路相连,这样便于合理组织办公入口、审判入口、羁押入口和生活入口不同性质的人流。可该项目用地紧张,形状不规则,只有南面通过城市广场与沿海大道相连。因用地条件的先天不足,给设计带来了挑战。为方便法院工作人员上下班,人民群众的上访和旁听,总平面布局时,把法院建筑中办公部分入口和审判区入口设置在基地的南边;犯罪嫌疑人羁押入口设在用地的北面;生活区入口布置在用地西北面,在用地内布置一条环形车道,把几个不同功能的区域联系在一起。建筑主体面向沿海大道。本工程用地通过一条弧形道路与城市广场、沿海大道连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大而威严的台阶柱廊作为办公楼室内空间与城市广场室外空间的过渡空间,营造出人民法院庄严肃穆的气氛,突出法院建筑的形象特征。法庭部分布置在基地的东侧,利用不规则的地形退让出一块广场,便于人流的疏散。法庭与办公区尽量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方便法官办公和开庭,提高工作效率,并可形成较大的体量以强调法院威严的气势。宿舍区作为附属用房主要用于内部生活及招待之需,布置在基地的西侧,获得比较安静和私密的空间。办公、法庭与宿舍区围绕着内庭院组合在一起,联系紧密又分区明确。由于设有内庭院,大大减弱了法庭对办公区及宿舍区相互间的干扰,改善了环境并获得了汽车回旋、停放及人流集散的场地。在有限的用地里,为法院的工作人员在西面规划了一个篮球场地。由于资金短缺,地下水位高,地质情况不理想等诸多因素,建设方决定建筑物不做地下室。为解决停车的问题,方案设计把办公楼和生活楼一层架空作车库,这样既解决了停车问题又抬高了办公楼入口的位置。用地南面规划了用植草砖铺成的室外临时停车位,既美化环境又解决停车问题。为满足远期停车的需要,已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把南面规划城市广场纳入中级法院的建设,作为法制广场供市民休闲,接受法制教育。
2交通流线组织
根据法院
建筑自身特殊功能的需要,为实现审判的公正性,法院工作人员、证人、犯罪嫌疑人和旁听人员等各种流线应互不干扰,严格分开。
平面交通组织
法庭公众入口和办公主入口、宿舍入口及犯罪嫌疑人羁押出入口,分别设于基地南面、西北面和北面,做到公众、审判员、内部员工及犯罪嫌疑人4种人流出入口严格区分,各自独立。办公区和审判区通过封闭连廊形成法官通道,内部执法人员、庭审人员与外来人员互不影响。办公楼和生活楼平面交通主要由贯通整个平面的内廊进行水平联系。审判区通过环形走廊把法庭、证人室、合议室、羁押室、办公室及卫生间等辅助房间连成一体。考虑到要杜绝犯罪嫌疑人逃跑、串供、自杀和被害的可能,羁押室设置单独隔离的出入口,警车能直达,并且尽量缩短了与审判区的距离,设置了完全隔离的安全通道,不与其它人流路线交叉重叠。
竖向交通组织
办公楼设有4台电梯,2台一组,分别设在东西两端。在一楼设无障碍通道,残疾人可从一楼进入电梯到达办公楼任意一层。办公区设两座防烟楼梯间,既满足平时相邻楼层的联系,又能满足紧急情况下疏散的要求。生活楼设两座封闭楼梯间,以满足竖向交通和疏散的要求。审判区设1台电梯供残疾人与老年人使用,同时设了3座封闭楼梯间,以满足不同人流的使用。办公区与审判区既相对独立又通过走廊联系在一起。整个大楼设智能管理系统,除底下几层对外办公接待的房间外,其余的房间、走廊与电梯必需通过电子识别系统认可才能进入,以保障法院工作人员、武器库和档案的安全。
3功能分区
随着社会的法制化,审判业务日趋益重,该法院要求设置26个小法庭,4个中法庭,1个大法庭(可容纳662名听众)。设计把规模小使用频繁的小法庭设在底层,将规模大且使用较少的大法庭置于三层并创造出无柱空间,既符合结构布置的原则又经济方便。办公楼裙房部分设置为外来人流相对集中,与法庭关系较为密切的大空间设新闻中心、立案大厅、扣押物品仓库;高层部分作办公、档案室及图书、资料阅览室;顶层中心部位设置了羽毛球馆(属无柱空间,二层高)供法院工作人员紧张工作之余锻炼使用,以缓解工作压力。
4建筑形象
在立面造型的处理上,吸收了传统建筑的构图手法,端庄的形体、粗旷的轮廓、对称的立面、虚实的对比、夸大的尺度、坚实的材质等,充分体现出法院作为国家机器的尊严。在沿海大道侧的办公楼面向市民广场,并在中轴线上设置宽大的直上2层的台阶和门厅,3层楼高的弧形柱廊环抱广场,营造出法院庄严肃穆的气氛。办公楼主立面有意识地在规整的体形中间嵌入一块大玻璃幕,隐喻“明镜高悬”。办公楼主体简洁的楔形体块犹如一块巨大的惊堂木座落在广场上,强调“执法如山”;顶部对称均衡的造型象征公正与公平,立面上舒展的水平线条延绵于天际与大地融为一体,象征着人民法院“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及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这些设计元素及符号,塑造出法院鲜明的建筑性格及独特的建筑形象。
5技术措施
法院建筑除需采取一般办公建筑的常规技术措施外,还有其特殊的要求。
(1)法院档案库的要求比一般的办公建筑要高,设计采用了较先进的有轨轻型密集档案柜。这种产品密封性好,空间利用率高。因档案库存放的档案为纸质和软
盘,不能采用常规的喷淋灭火系统,故本工程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相应照明灯和窗玻璃都采用了防爆产品,为防紫外线对档案的损坏,档案库设了双层防紫外线窗帘。为保持档案库恒温恒湿的状态,档案库设自动控制的通风空调系统。同时配有自动监控系统,通过球形摄像头把档案库的情况24小时不间断送回中心控制室,实行全天候监控。
(2)武器库对安全要求高,设计除考虑自动监控系统外,还在旁边设武警值班室。
(3)审判区的空调室外机放在裙楼屋顶,为避免震动和噪声,除选用低噪声产品外,还在设备安装时设橡胶垫片,并在设备与办公楼之间设轻型隔音板,尽可能降低噪音对办公区的影响。
建筑法【第二篇】
关键词:建筑;设计;方法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筑与人是密不可分,相互关联的。人类生活及意识形态决定了建筑的意义。建筑设计反映着人类对自然的认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的形态。简单的讲,建筑设计的好坏将直接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质量。作为从事建筑设计的人员来说,人性化的、不断完善的、优秀的建筑设计将直接作用于人民生活,从而带动整个社会的发展。
一、当代建筑设计构成内容
1、建筑功能特点以及建筑设计
建筑工程作为满足建筑群体用途以及使用要求的重要内容,是居民建造房屋的核心目标。在日常生活中,建筑作为供人类居住、使用的基础设施,主要由木材、钢材、钢筋、混凝土、石材等相关建筑材料建设而成;例如:体育馆、桥梁、住房、寺庙、学校、医院等。广义的建筑物还包括园林艺术、金石雕刻等,建筑物在使用规定年限内,满足耐久、安全、经济、适用等特定功能。
建筑技术工艺作为历代建筑房屋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建筑结构、材料、物理构造、设备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等各种技术措施。在实际设计过程中,不仅要充分考虑建筑材料类型,根据具体建筑物理护理学要求以及相关设计规范,在建筑群体设备以及施工方面进行精细规划,从整体以及细节中进行设计整理。
2、建筑物艺术形象
在当代建筑设计中,建筑艺术形象作为当今人类房屋建筑的重要目的,主要包括建筑物群体、单个体型、内外空间组合、细部处理、建筑物立面构图、建筑材料色彩、建筑材料质感以及光影变化等因素造成了综合艺术形式。随着精神文明的发展,居民在建筑物外部设计追求新奇、奇特的同时,要求以自我特色、环境特色、文化特色为核心,突出建筑物设计特点;在亲切、温馨的同时,杜绝建筑工程“拒人于千里之外”的感受。在建筑物内部设计过程中,根据空间利用的目标,在经济实用舒适的同时,保障建筑物创新设计。
3、建筑设计经济合理
经济合理作为当代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在设计中必须充分结合当地经济情况以及历史情况,以人与自然为核心,在保障资金成本的同时,降低建筑施工设计经费。在这个过程中,建筑构造设计每个环节都必须充分结合合理经济的原则,在建筑过程中就地取材,时刻注重建筑工程木料、水泥、钢材、混凝土等材料选用,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有效降低造价。在建筑工程设计中,由于建筑方案平面设置外廊式、内廊式、时间确定、立体形式设置、层数、层高确定、结构形式选择以及基础类型选用过程中存在很大的技术差异;因此,在实际设计中,必须根据功能条件,在保障经济技术合理的同时,有效降低建筑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效益。
二、现代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
1、秉持环保科学的建筑设计理念
在现代建筑设计中,建筑师应该充分考虑建筑物周围的社会与生态环境,努力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力求建筑物与周围环境之间的协调与融合。此外,在建筑设计中,应该积极发掘建筑周围可以利用的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资源利用设计,减少建筑资源消耗。
2、不断追求建筑物功能的多样性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人们意识的提升,人们对建筑的多重功能的需求日益提升。在建筑设计与施工技术不断发展的前提下,建筑师应该积极利用新型的建筑材料与先进的建筑理念,满足人们日趋增加的多功能需求。特别是多媒体技术以及现代智能技术的进步,更是带来了现代建筑设计的新革命。
3、探索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的方法
建筑物的建造是工人使用的,虽然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各异,但是多数建筑物都有着相同的命运,即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老化与损伤,据统计传统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一般为五十到七十年。在现代建筑设计中,建筑师不断使用经久耐用的建筑材料,摸索建设建筑物损失的建筑技术,来增强建筑物的耐用性与坚固性,从而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寿命。
4、积极追求建筑结构的合理设计
在现代建筑设计过程中,建筑师普遍使用计算机等高新技术,快速、高效地利用质量较高、材质轻盈的建筑材料,设计出抗震性强、耐久性高的新型建筑机构。这种新型的建筑结构一方面可以减轻建筑物的重量,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建筑物的空间利用率,降低相关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的投入,保证整体建筑设计的科学与合理。
5、努力探索建筑新型能源的循环使用
在现代建筑设计过程中,建筑师往往努力探索新型、可持续、可循环能源在建筑物中的使用。风能、水能、太阳能灯新型能源不仅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使用,提高空气质量指数;同时,可以促进人们生活的节能意识,促进人们节能习惯的培养;此外,可以减少人们生活能耗,真正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现代建筑设计方法的创新
1、建筑设计和城市设计相融合
众所周知, 建筑的存在不是孤立的, 外部空间环境与场所不仅赋予建筑创作构思的某种特质, 而且包容着建筑形式、空间因素所不能揭示的丰富的美学形式要素。即建筑形态设计与环境形态之间存在内在的统一及和谐的逻辑规律。尊重环境的整体性、多样性, 是创造整体艺术形象,表现现代建筑新美学观念的重要因素;更能反映出建筑设计艺术的本体特征, 以及对城市文脉、环境文理的尊重和认同。
2、加强逻辑思维在现代建筑设计方法创新的运用
所谓加强逻辑思维的运用是指积极运用归纳、演绎的逻辑思维方法进行建筑设计创新的方法和途径。通常来说逻辑思维设计两个方面:
归纳方法主要是指建筑师对于个别建筑现象,进行科学的分析、比较,从而上升为一般适用的建筑设计方法与理念。运用归纳的方法,可以帮助建筑师将不同时间或者空间的个别建筑设计方式总结成可以普遍适用的建筑设计林与方法。
演绎方法就是指建筑师在实际的建筑设计中,对于一般的建筑设计方法进行检验与改进,并实事求是地利用到个别的建筑设计中。运用演绎的方法,可以减少建筑师的工作量,帮助建筑师之间交流经验,从而提高建筑设计方法创新的水平。
3、加强现代建筑科技在建筑设计方法创新中的运用
现代建筑技术主要包括建筑材料与建筑设备两个方面。一方面,材料技术式方法是指建筑师在现代建筑设计中,运用新型、节能材料,谋求现代建筑设计方法的创新。另一方面,设备技术方法是指建筑师在现代建筑设计中,积极引进与考虑先进建筑设备的使用,从而推进现代建筑设计方法的创新。
结束语
建筑设计,狭义的讲就是设计出一栋理想的建筑物,而广义的讲,就是要综合考虑各种会影响建筑设计的因素,比如城市规划、现代技术、科技发展等,从而设计出美观、低碳、经济、适合社会发展的理想建筑。热爱并深刻体验生活是能够掌握建筑设计这门学问的前提。建筑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建筑设计又是建筑的根基,由此可见科学的设计方法对于人类社会与文明的进步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黎志涛。建筑设计方法入门[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
[2]张钦楠。建筑设计方法学[M].西安: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
建筑法【第三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安阳、玉海、锦湖、东山、上望、潘岱等6个街道(包括安阳新区、瑞祥新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及塘下、莘塍、汀田、陶山、碧山、湖岭、飞云、仙降、马屿、曹村、龙湖、平阳坑等12个建制镇区域内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建筑泥浆),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单位、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政园林部门是我市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的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房管、水利、港航、海事、公安、交通、工商、环保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市政园林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建筑泥浆)。
第七条凡从事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的运输单位必须办理《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准运证》,实行一车(船)一证制,管道排放实行一工地一证制。
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建筑泥浆)运输单位、管道排放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的方式、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管道排放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扩初设计及必要施工图纸;
3.具有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合法的水路运输相关证件(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船舶船员应持有齐全有效的证书等),合法的管道排放许可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船舶、管道)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船舶具备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其中车辆同时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分类运输设备。
第九条市政园林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泥浆排入江河、湖泊、山塘、水库等,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建筑泥浆),水利部门有其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四条规划建设部门按照行业标准,将建筑工地施工及建筑垃圾(建筑泥浆)运输过程中环境卫生的管理纳入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同时要求施工单位要有专项消纳泥浆处理方案,并将泥浆消纳处理方案作为办理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内容。所有建筑工地开工前,必须与规划建设部门签订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责任书。
对建筑工地的泥浆必须设置沉淀排放设施,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清除,杜绝随意排放。对暂时不能运出建筑工地的建筑垃圾,必须采取集中堆放、压实、绿网覆盖等有效措施,减少泥土时间和面积。闲置6个月以上的现场空地,必须进行永久性绿化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进行封闭施工,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铺设强度为C20、厚度不小于15厘米的混凝土路面,并在工地内配备相应的车辆除泥、除尘措施,车辆经过处理后方可上路。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要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及工程渣土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建筑泥浆)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建筑泥浆)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八条处置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泥浆)时,应当随车(船)携带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文件,并置于明显位置,接受监督检查,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建筑泥浆)。
第十九条承担建筑垃圾(建筑泥浆)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泥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市政园林部门核准的时间(车运时间原则限定在每晚21时至次日早晨5时)、路线、处置地点运输,未经批准,严禁在其他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泥浆)。
(二)建筑垃圾(建筑泥浆)运输车辆(船舶)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超载运输,不得丢弃、遗撒,严禁乱运、乱倒。
(三)处置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的单位在清运时间内,应当自行或采取其他方式做好车辆(船)沿途运行线路的污染清理、保洁工作。
第二十条市政园林部门要统一规划设置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场地,加强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场地的管理。
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泥浆),除安排建设调用外,一律运送到统一设置的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建筑泥浆)。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应当执行收费制度,具体见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市政园林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建筑垃圾(建筑泥浆)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建筑法范文【第四篇】
关键词低碳建筑;能效;建筑企业;能耗;低碳经济
一、低碳建筑的概念
低碳建筑是指在建筑材料与设备制造、施工建造和建筑物使用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提高能效,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目前低碳建筑已逐渐成为国际建筑界的主流趋势。在中国,低碳建筑思想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并已写进国家的发展规划中。欧洲近年流行的“被动节能建筑”可以在几乎不利用人工能源的基础上,依然能够使室内能源供应达到人类正常生活需要。这在奥地利、德国等国家,已经成为现实。低碳建筑受到市场的认可是指日可待,没有绿色低碳内容的项目终要被市场淘汰,而积极筹划运营开发的低碳项目将有着不可估量的前景。
二、为什么要在我国建筑行业发展低碳建筑
伴随着城市化高峰的到来,建筑能耗的比重越来越大,并成为温室气体的重要排放源之一。建筑物所涉及二氧化碳的排放,不仅包括建筑施工和使用过程,还包括建筑材料的生产过程。从建筑行业的产业链条来看,要实现从高能耗发展方式向低碳发展方式的转变,就必须抓住低碳建筑的开发、建设和推广等环节。从长远发展来看,低碳建筑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将逐步获得市场的认可。低碳建筑蕴藏着许多节约能源、节约资金、创造工作机会的经济效益之外,低碳建筑是构建未来低碳生活方式的必经途径。
毫无疑问,建筑行业必须加快发展低碳经济模式,直接或者间接地降低能源消耗,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成为低碳经济时代的中流砥柱。因此,推广绿色建筑,实现节能发展,刻不容缓。
三、我国低碳建筑发展现状
低碳建筑是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提出的。低碳建筑并不是指一般意义的立体绿化、屋顶花园,而是代表一种理念和象征。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推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工业的模式是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率和重污染,这种模式使我们不堪重负,同时也给全人类构成了极大的生活压力。和世界其他的国家相比,尽管我们以牺牲大量的资源为代价,那么在城市化进程推进过程中,建筑行业在未来会超越工业、交通等部门而处于社会能源消耗的首位。
在中国,目前建筑能耗约占全社会总能耗的三分之一左右,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这个比例将迅速扩大。中国目前每年新增建筑面积为20亿平方米,高楼大厦在一夜之间拔地而起。这些建筑大多数都没有采用节能设计,现有的建筑也没有开始节能改造。比原有的建筑还复杂的设计和材料,例如不通风的房型、导热系数极大的落地窗、外飘窗等都成为了流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攀升,建筑总耗能总量大增,建筑能耗在社会总能耗中的比重越来越大。
我国房地产占社会总能耗的比重,由上世纪70年代末的10%上升到今天的30%。住宅建设也是资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的大户,目前住宅建设工业化程度低,施工仍以现场手工式操作为主,生产效率低,并造成资源、能源的过度消耗和对环境的严重污染。产业的集约化程度,降低能耗、物耗水平,促进住宅建设整体水平提高。建筑能耗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终端能源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并且上升势头迅猛,如果不加以节制,按照目前的发展,到2020年中国建筑能耗将达到我们难以承受的程度。
四、发达国家低碳建筑发展现状
发达国家由于城市化水平比较高,建筑业发达。目前在全球提倡低碳环保的大背景下,推行节能住宅,是欧美国家当前推行城市低碳化的一大热点。
英国政府在推动建筑节能方面可谓是下足了功夫。首先,是公共建筑。从08年起要求将博物馆、展览馆和政府办公大楼等大型建筑的能耗情况张榜公布,以推动社会力量加强监督,促进全国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其次,在个人家庭住宅建筑节能方面,规定新建筑设计时,必须综合考虑光照、风力等各方面的节能问题,开工前必须有获得当地政府批准的建筑能耗分析报告,否则将被拒绝施工建造。同样,德国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或租赁房屋时,建筑商必须出示一份“能耗证明”,告知消费者该住宅每年的能耗。
美国大力实施绿色经济复苏方案,主要涉及六大绿色基础设施领域,尤其是在目前形势严峻的建筑和制造业部门的关键性领域。比如翻新建筑物,以提高能源效率,通过投资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战略创造大量的工作机会。同时,美国环保局也对有利于节能的建筑材料授予“能源之星”标志。美国采购法规定,政府必须采购有认证标志的产品。
日本的具体做法是创设住宅领跑者计划的制度。制定“低碳化住宅建设标准”并且要求开放商实施。这些标准包括采用高效率节能的住宅装修设备,利用太阳能发电和地热的标准和数值目标,安装可以显示并掌握电和煤气的消费量的系统设备,以及根据“人体传感器”管理并控制家庭照明系统的标准设备。修改住宅贷款减税条例,对节能型住宅实行税制上的优惠。
五、我国建筑业发展低碳建筑的方法与策略
1.建筑设计上
在建筑的设计理念上,必须树立低碳意识。在建筑施工设计图纸上、方案中,屋顶、外立面、楼内的照明、供暖、甚至楼外的绿地都要尽量考虑到低碳。必须达到我国工程建筑环保标准,在建筑的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逐步提高这个标准。
2.建筑企业经营上
建筑企业应当形成低碳思维,从更广阔的角度看,中国建筑企业为已经到来的低碳经济时代,需要用低碳思维重新考虑企业的生存和竞争力的问题,包括怎么应对未来更加严厉的环保和碳排放的政策法规要求,怎么应对未来产业内部低碳的标准,怎样应对未来消费者对低碳住宅和服务的购买倾向。一旦建筑企业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对建筑行业企业有低碳方面的要求,那么建筑企业必须从战略上调整其商业模式运作。
3.经济政策上
国家应该对符合低碳建筑标准的建筑工程,给予在税收上和政策的扶持,鼓励建筑企业推广并发展。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评价体系和推广方面,在政策和税收上鼓励还是要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与实际,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具体的低碳评价体系和政策。
建筑法【第五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发包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承包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体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承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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