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市场分析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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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市场分析【第一篇】
[关键词]外汇衍生品市场远期结售汇外汇期货外汇期权
中国汇率改革成功推行一周年之际,美国的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正式推出了人民币/美元(RMB)、人民币/欧元(RME)、人民币/日元(RMY)的期货和期权交易。本文认为,美国要趁中国汇改后人民币国际货币地位飙升之机,有步骤地将人民币纳入其所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之中,利用强势汇率政策以解其国内经济燃眉之急。因此现在的当务之急,是趁美国人民币离岸市场尚不发达之时,尽快完善我国的汇率衍生品市场,包括加速推进远期外汇市场发展,以及建立外汇期货市场,将人民币汇率定价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一、发展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发展和完善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必要性
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内市场日益开放,经济全球化对我国企业的影响越来越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涉足国际业务,客观上需要包括套期保值、风险控制、外汇理财、外汇投机等在内的一系列金融服务。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幅度扩大,国内经济主体要求外汇市场提供更多、更好的汇率避险工具。商业银行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进程不断加快,其风险敞口管理的目标也需要外汇衍生品来实现。由此可见,大力发展外汇衍生品市场显得非常有必要。
2.发展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可行性
第一,相应的法律法规开始建立和完善。1997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后,远期结售汇业务便开始操办;2003年11月,银监会制订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于2004年2月4日实施;2004年10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远期结售汇试点银行的范围;2005年8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2005年8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通知》(银发(2005)202号),正式提出要扩大外汇市场交易主体、增加外汇市场询价交易方式和开办银行间远期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我国外汇衍生产品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第二,具有一定外汇衍生产品交易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已经出现,市场参与者分析风险、识别风险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我国部分银行通过开展国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和推出多样化的外汇理财服务,无论在衍生产品的定价、风险管理,还是内控制度等方面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已具备了开办衍生品业务的能力;第三,我国利率、汇率市场化的程度不断提高。虽然目前我国利率、汇率还未完全实现市场化,但经过多年的改革,它们的市场化程度在不断提高,特别是近几年利率、汇率市场化的步伐逐步加快,相信它们不会阻碍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二、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
与国际上成熟发达的外汇市场相比,中国外汇市场发展尚不充分,突出表现在外汇市场深度和广度有限,市场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其实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归结为外汇衍生品市场发展的不成熟和不完善。
1.交易品种不断增加,但还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外汇衍生品种主要包括:人民币与外汇间的衍生品即远期结售汇交易、外汇间衍生品交易、离岸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汇率交易(NDF)、银行间远期交易和掉期交易。远期结售汇交易主要表现为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交易,是最先开展的一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于1997年4月由中国银行首先进行,之后其他三家国有银行加入进来,2004年又吸收了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发展到现在已具有一定的规模,但该项业务产品基本上还是寡头垄断,供给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项业务的发展。同时,由于国内银行报价的不合理,其买卖点差大大超过境外NDF的买卖点差,从而让企业觉得利用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的成本太高,导致需求也不足。总之,远期结售汇市场的市场化化程度不高,交易量较小;外汇间衍生品交易主要表现为银行对个人和企业的零售、交易,银行提供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服务主要是通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运作来完成的;NDF是从1996年开始出现于新加坡,目前新加坡和我国香港是人民币NDF交易的主要市场,主要的交易者是那些在中国有大量人民币收入的跨国公司,他们通过NDF来规避人民币收入和利润的汇率风险,国内一般的企业和机构是不可能进行NDF交易的;银行间远期交易和掉期交易于2005年8月开始,交易还不活跃。国际外汇市场上普遍存在的外汇期货及外汇期权等交易品种缺乏,不能为我国汇率市场化改革提供有效的市场保障。
2.交易量还不够大
由于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各品种的交易量都不够大。如远期结售汇交易,历经几年发展已具有一定规模,但我国境内人民币远期的成交金额在2003年时仍不足90亿美元,仅为贸易总额的%,2004、2005年不足贸易总额的%,而国际上相应的比例则高达150%。以最早开展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交易量最大的中国银行为例,2000年、2001年和2002年远期结售汇交易额分别为115亿美元、86亿美元和43亿美元,而对应年份的即期结售汇交易额分别为1315亿美元、1521亿美元和1918亿美元,远期结售汇交易量不足即期结售汇交易量的十分之一。再如2005年8月15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推出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品种,当天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只成交了2笔美元/人民币远期交易,期限分别为1个月和1年,当天再无其他银行达成交易;发展近一年后,也仍然没有大的起色,2006年前两季度成交金额分别相当于亿美元和9亿美元,而境外NDF2005年交易金额已高达2500亿美元。
3.市场参与主体较少
目前能进入外汇衍生品市场进行交易的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分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很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机构投资者和大型企业都未能进入外汇衍生品市场。比如远期结售汇业务在2005年前只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三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能做,从而导致该项业务产品处于寡头垄断的状态,供给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此项业务的发展。市场主体种类的缺乏和数量的微小,导致了市场交易的不活跃。
4.未形成有一定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地区定价中心
在我国外汇间衍生品交易中,银行是客户在国际金融市场进行交易,对于银行自身的外汇资产,也是通过国际金融市场进行风险管理,我国银行在世界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只是扮演参与者的角色,中国未形成有一定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地区定价中心,这与中国经济规模和影响力是不相符合的。
三、发展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对策
为充分发挥外汇市场在汇率发现、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我们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发展外汇衍生品市场,以加大市场深度,扩展市场广度,增加透明度,提高流动性。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要发展外汇衍生品市场,法律法规是不可缺少的。目前,相关部门已出台一些,但还不够完善,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另外,要及时调整外汇衍生品市场发展中需要的配套政策,逐步健全对外汇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法律框架体系,避免出现市场缺乏效率,或者市场缺乏稳定性的结果。银行同业协会或主要的交易商应发起制定适合中国法律环境的类似国际互换及衍生工具协会(ISDA)所制定的标准化法律文本协议,避免衍生交易的法律风险。2.在交易品种方面,要不断完善即期外汇市场,重点发展人民币与外汇间的远期交易,适时推出人民币与外汇期货、期权交易
第一,不断完善即期外汇市场,为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即期外汇市场是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基础,即期外汇市场发展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到外汇衍生品市场的运行状况。要进一步完善即期外汇市场,应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首先,逐步放松对银行即期外汇交易的头寸限额等各种限制,使其能够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持有外汇头寸的规模,以及进行保值或投资的行为;其次,逐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参与即期外汇交易的限制,从“真实需求”原则过度到“自由”原则,逐步允许投资目的参与即期外汇交易,从而扩大市场交易规模,提高市场流动性。
第二,重点发展人民币与外汇间的远期交易,特别要积极发展掉期交易。在人民币与外汇间的远期交易中,在不断完善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基础上,要重视银行与银行间及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远期交易,以增加市场的交易规模和市场化程度。在远期外汇交易中,掉期交易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掉期交易可以看作一笔即期(或近期)与一笔远期交易的组合,其交易成本低,是银行常用的对敞口头寸进行套期保值的一种方式,并且也可使用掉期交易进行抛补套利活动(即期买入收益率较高的货币卖出收益率较低的货币,同时卖出收益率较高货币的远期买入收益率较低货币的远期),这对于促使利率与汇率保持利率平价关系具有积极作用,对远期外汇的定价具有指导作用。要积极发展掉期交易,可首先允许银行利用掉期交易进行抛补套利活动,在增加银行利用外汇市场获利机会的同时能够促进即期汇率、远期汇率和国内外利率间的合理性;另外要尽快引入掉期交易的做市商制度,增加市场流动性。因为掉期交易承担风险较低,做市商可以持有比即期市场做市商更高的头寸水平,因而掉期交易的做市商不必频繁的入市交易冲抵头寸来回避所持头寸的汇率风险,相应地交易成本就比较低,做市商的报价相对于即期市场做市商来说对客户更具有吸引力。
第三,适时推出人民币外汇期货、期权交易。在汇率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汇率形成机制更加趋于市场化的情况下,适时推出人民币外汇期货、期权,具有特殊的战略意义。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已于2006年8月28日正式推出了人民币/美元、人民币/欧元、人民币/日元的期货和期权交易,现在已到了推出人民币外汇期货交易的时机,从而较好地掌握人民币的定价权。
3.探索增加新的交易主体和扩大交易主体数量
应不断吸收更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和大型非金融企业进入外汇市场,同时研究允许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参与,从而为市场注入新鲜的血液,活跃外汇市场上的交易。
4.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增强汇率弹性,为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国外市场分析范文【第二篇】
关键词 市场营销 留学生教学 国内外差异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
Abstract Marketing is a creation and meet the customer demand of the course,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students teaching practice and abroad class international students in the marketing, from the arrangement of contents, before class preparation and assessment three aspects summarizes the overseas marketing teaching in the place that can draw lessons from, and put forward the marketing students for teaching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Key words marketing; teaching of foreign students; difference at home and abroad
1 背景
来华留学是我国教育文化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软实力输出的切入点,作为中国梦的一部分,来华留学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来华留学生规模迅猛增长,如图1所示。其中,在校人数2005年为141087万人,而到2014年已达到377054万人,创下了历史纪录。据美国全美比较国际教育学会(CIES)数据显示,中国已超过法国,成为继美国和英国之后的世界第三大留学生输入大国,占全球留学生份额的8%。根据教育部《留学中国计划》,到2020年要争取全国当年外国留学生人员数量达到50万,使我国成为亚洲最大的国际学生流动目的地国家。笔者所在学校面向留学生开设了国际商务专业,自2007年招生以来,目前在校学生规模已达157人,经过几年的努力,面向留学生的教学组织工作正逐步变得规范有序。
作为管理学科的重要专业课程之一,市场营销是一门主要研究营销活动科学性和艺术性的学科,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应用性和操作性(查冬兰,2012)。从实践中来说,市场营销是让商品和服务从概念到顾客消费的管理过程。与给中国学生授课相比,留学生专业课教学除了授课语言的不同,还需面对授课对象文化背景不同、理论基础差异大、英语语言能力层次不齐等问题。对于市场营销这门社会性较强的学科来说,针对留学生的授课方式和形式安排有本质性的变化。
2 调研内容
笔者充分利用在澳大利亚国立大学访学机会,旁听学习了市场营销课程,并积极参与课堂讨论,与任课老师和学生也有充分的探讨,对课程的内容安排、课前准备以及考核方法有了全面的把握和新的认识。
(1)内容安排。课程授课对象是本科大二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学生中约30%是国际学生。这门课程是校内课堂学习,结合授课、小组讨论、视频短片、阅读材料和学生作业,而课堂授课只是定位为辅助学习,不能代替材料阅读。课程设计的安排以学生团队学习为目的,辅助以课内外的广泛讨论。课程一共有13周,每周一次,一次3个小时,包括2个小时的授课和1个小时的小组讨论。要求一周至少12个小时来完成课程学习,课前学生要求阅读课本(Solomon ,2013)的相关章节。
(2)课前准备。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所有课程的资料和师生互动都是通过学校的Wattle平台,在开课前授课老师均将本课程时间安排、课程课件、考核方式、课程要求、每章参考资料等上传Wattle平台。本课程授课老师对学生的基本要求是:①每周需要课前阅读章节内容和相关参考资料;②准备课堂和小组的提问;③完成练习题。
(3)考核方法。本课程学生最后的得分由四部分组成,具体如表1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通常我们所说的平时成绩占到了60%,而期末考试只占到40%。其中小组成绩占到了30%,占平时成绩的一半。因此考核能充分体现平时的积累,而不是学生最后的突击,也注重团队的协作。
3 调研心得
市场营销学者一直在探讨教学有效性的问题(Hill和Herche,2001;Smart等,2003)。Faranda 和 Clarke III (2004)通过学生面谈调查的方式发现融洽的师生关系(rapport), 及时的信息传递(delivery),客观公正的态度( fairness ),良好的信誉(credibility)以及有效的组织( organization)是影响市场营销教学效果的最重要因素。
课前准备
市场营销是建立在经济科学、行为科学、现代管理理论之上的应用科学,即包括宏观营销又包括微观营销,因此在教学的过程中可发挥的空间较大。目前针对留学生的本科招生尚未形成规模性的入学考试,考核标准仅限于其在本国高中阶段的表现,而每个国家的高中教学质量和所授知识差异显著,学生知识储备表现不齐。例如申请人在讲授基于成本的定价策略时,部分学生对于盈亏平衡价格的确定百思不得其解,需要帮助其回顾基本的数学推导,影响了教学的进度。其次,大部分亚洲国家英语为第二语言,在英语表达和理解上明显弱于英语为母语或官方语言国家的学生。因此留学生教学更需要平台来支持,这样授课老师提前将资料于平台,以便学生有更充分的准备。市场营销教学离不开案例教学,除了经典的案例,还需时时更新与教材知识点相关的案例。除了案例本身,还要了解案例的背景,虚构的和不具代表性的案例难以激起语言水平和基础参差不齐的留学者的共鸣与积极参与。如何充分有效地去组织和传递案例信息,同样利用教学平台,在课程开设前授课老师就将本课程的所有课件和每章需要阅读的材料在平台上,每堂课程结束后上传课堂录音。
授课过程
E-marketing贯穿整个市场营销的教学过程(Kaplan等, 2010 )。在授课中还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教材案例中涉及大量跨国公司、新产品以及品牌等名词。授课老师通过打开facebook等网站,直接以公司主页、新产品图片、Youtube视频等形式展示,课堂形式不仅多样,也加深学生对相关概念和内容的理解,加大课堂教学的信息量、增强教学效果。在授课过程中,充分强调与学生的互动,密切注意学生的反应、课后积极与学生沟通授课效果和及时获得学 生信息反馈。这种教学形式不仅活跃了课堂气氛,也激发了他们学习的兴趣。其次留学生教学以国际市场营销为突破口,跨国公司提出了“哪里的成本低,就在哪里生产商品”的目标,其定位是在全球市场上谋取收益和市场份额, 而不是在狭隘的地区市场或国内市场上追逐利润。留学生就业岗位的全球性,决定了学生应具备置于国际化的背景来学习市场营销,如国际市场营销有的文化风险、文化策略,这样才更能更好地满足实际的需求,积累产品销售、国际市场调研与分析、营销策划、客户管理等理论知识。
课后任务
针对市场营销课本上尤其是案例中词汇量多和涉及领域广的特点,学生英语水平、理论背景和学习能力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布置学生做好预习工作尤为重要。预习内容不仅是基本的书本知识,需要学生花更多时间精读案例的背景材料,以及书本知识延伸的学术论文等理论前沿。一个阶段的学习以后,学生需要完成小组案例、个人研究论文以及小组研究论文,13周的课程学习过程中学生需要完成3次研究论文的撰写,这些都作为最终成绩的构成部分。
4 总结
市场营销教学与市场有些是脱节的(Harrigan 和Hulbert,2011),市场营销授课老师需要去了解实践和管理中的营销问题(Reibstein等, 2009)。如何有效地去构建理论和实践的桥梁,这是国内外市场营销教学中共同面临的问题。总的来说,此次参加国外市场营销课程的学习和调研,受益匪浅。在以后的课程教学中,可开展和值得推广之处有:(1)用国际化的视野去组织授课内容,具体的讲就是善用google而不仅是百度去检索相关素材;(2)在多元文化背景下,从学生的视角出发去发现问题,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鼓励学生多交流;(3)注重学生平时的阶段考核,聘请优秀的研究生作为课程助教,负责课程平时的练习和课程问题的收集,进而增强课程内容的作业强度和教与学的互动,以满足新时代市场营销DNA。
参考文献
[1] 查冬兰。 多元文化背景下市场营销留学生教学的实践与探索[J].科教导刊,:94-96.
[2] Faranda, , Clarke, III, I.. Student observations of outstanding teaching: implications for marketing educators[J]. Journal of Marketing Education,(3):271-281.
[3] Harrigan, P., Hulbert, B. How can marketing academics serve marketing practice? The new marketing DNA as a model for marketing education[J]. Journal of Marketing Education, (3):253-272.
[4] Hill, , Herche, J.. Teaching and effectiveness: Another look[J]. Marketing Education Review 2001,11:19-24.
[5] Reibstein, D. J., Day, G., Wind, J.. Guest editorial: Is marketing academia losing its way?[J]. Journal of Marketing, :1-3.
国外市场分析【第三篇】
关于国外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对我国的启示分析
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市场经济要求有市场进入就必须有市场退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以及金融竞争的加剧,影响金融业稳健经营的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加,金融风险在不同程度地积聚,合理地安排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已是当务之急。
一、国外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基本做法
(一)美国
在美国,国会及其制定的法律主张对银行经营管理不善问题以防范和整顿为主,金融监管当局特别注意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以尽早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美国主持退市的机构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联邦储备银行三家机构。但是,在问题金融机构宣布倒闭之后,一般都将其统一交给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接管处理。在退出市场方式的选择上,如果问题金融机构能够通过资金注入而继续存在,主管机关将通过各种形式对其进行财务资助,使其解决问题;如果不能通过简单注资来解决问题,主管机关首选的方式是希望其他经营良好的银行采取收购或兼并的方式来购买面临倒闭的银行,存款保险机构可能给予收购方资金支持。
(二)英国
虽然英国也设有存款保险制度,但其对金融机构并无管理权,有关退市问题的处理主要由金融服务管理局来执行,但是对银行许可证撤销的条件规定较为宽松,当银行不符合颁发许可证的条件或违反审慎义务或金融服务管理局认为存款人或潜在客户的利益受到任何损害时,金融服务管理局有权撤销其许可证或对其做出限制;当一家银行申请自愿终止业务的申请被批准或银行最终被责令关闭后,金融服务管理局必须撤销银行许可证;当银行采取破产的退出方式时,如果提出破产的申请人是银行的董事或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金融服务管理局接受其申请后有权要求听证。破产程序是在法院主持下开展的,金融服务管理局并不直接参与破产程序的运作,但仍继续履行监管权。
(三)德国
在德国,联邦金融管理局对金融机构的退市表现出非常谨慎的态度,很少采用关闭措施,它对破产的司法程序要求很严,尽力在日常监管中采取预防性措施,尽量避免关闭、破产情况的发生。处理退市问题时,在破产程序上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只有联邦金融监管局,破产严格依司法程序运行;关闭程序同样也由联邦金融管理局提出和决定。德国的《金融法》中规定,当商业银行出现不能支付到期存款、管理的财产出现危险无法解决以及颁发许可证后一年未开展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三种情况之一时,监管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关闭该银行。
二、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现有立法和实践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方式和条件进行了一些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初步构成了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法律制度。其中,法律类文件主要包括:《公司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行政法规类文件主要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部门规章类文件包括《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司法解释类文件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现有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退出市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系统健全的退出市场法律依据
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法可依的,有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接管、解散、撤销(或关闭)、破产进行了规定。以破产为例,2006年8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起草及制定过程中,对要不要规定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破产问题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最后,各方达成共识,即新《企业破产法》应该原则性地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的内容。目前适用于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数量虽然不少,但比较混乱,难成体系导致其缺乏针对性;已有法律法规中原则性规定所占比重过大,从而使其缺乏可操作性。
2.退出市场的操作程序、救助措施及其标准不够明确
“退出市场”是完全性淘汰机制,“兼并重组”是优化机制,总体上不产生退出市场的淘汰机制,而我国在金融机构出现严重问题时,往往采用“兼并重组”的策略。如果简单地用行政兼并代替退出市场,实质上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为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打了强心针,使风险进一步积聚,不能从本质上化解和分散风险,不能根据风险分类和机构类型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救助风险预警机制,同时快速反应机制不完善,往往贻误救助的最佳时机,使风险处置工作陷于被动。而这又显然不利于我国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战略性重组,同时也不利于新兴金融机构通过收购兼并来迅速扩大规模并壮大实力。
3.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过程中政府干预过度
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手段有二:其一是市场淘汰手段,其二是政府干预手段。后者一般是以政府承担退出市场所造成的大部分损失为代价,而前者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政府承担损失较小;因而市场经济国家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手段选择上,通常做法是市场淘汰手段与政府干预手段相结合。而我国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过程中过多地运用了政府干预手段,忽视了市场淘汰手段,使政府几乎承担了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而债权人和债务人往往不承担损失。
4.现行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缺乏相应的配套体制
我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而事实上却存在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政府信用作担保,存款人的损失由国家买单。导致我国对金融机构的保护远远超出其他国家,当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总是由政府出面承担了本来应当由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这种方式虽然解决了眼前问题,但却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5]。对于金融机构的经营者和股东来说,由于隐性保险制度的存在,意味着政府对其的特殊保护,经营失败后肯定会得到政府的救助,促使其经营行为趋于冒险性。
三、国外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对我国的启示
当前关于金融机构破产只是在原则上认可其可以破产,而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借鉴国外的经验,对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有以下几点启示:
1.完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法律框架。为依法对金融机构的退市进行管理,维护各方面的正当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先后建立健全了金融机构的被接管、终止、兼并、破产、拍卖等管理办法。例如,美国有《联邦储备法》、《联邦破产法》、《金融机构重建改革执行法》等;日本有《日本银行法》、《存款保险法》、《金融早期健全化法案》、《破产法》、《长期信用银行法》、《合议法》、《金融机构再生紧急措施法》等;英国有《破产法》、《英格兰银行法》等。通过这些法律,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法律框架,为实践中处理具体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和保障。
2.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立法要适应中国国情。例如,在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方面,综合目前各国关于银行破产问题的立法,有两种主要的立法体例:普通破产法和特别破产法,从现有的资料分析来看,两种立法模式是不存在显著的效率差异的。美国和英国作为这两种破产立法模式的代表国家,同时又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两国银行体系的效率不相上下,都是当今世界的金融强国。我国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立法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适应中国国情的立法模式。
3.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过程中,金融监管当局发挥重要作用。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整个过程中,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以各种形式对其进行干预,在退出市场过程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例如在德国,银行破产只能由联邦金融监管局提出和决定。但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在国外,政府干预是建立在市场和法律基础上的,在处理方式上注重市场行为与政府干预相结合,金融监管当局特别是中央银行一般不承担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而造成的损失。
国外市场分析【第四篇】
关键词:反补贴;外部基准;价格比较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3)08-0103-12
与反倾销相似,反补贴调查中度量补贴利益的价格比较基准的来源同样有涉案国内部和外部之分,而后者类似于反倾销替代国价格,即采用补贴提供国以外市场价格作为相应财政资助补贴利益的度量基准。对该问题,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对其反补贴立法强化之初,国外学者就已有所涉及,代表性文献如Barshefsky(1982;1988)、Dian'iond(1988;1989)等,并在美国一加拿大第四软木案(2001~2006)中达到高潮。2006年美国对中国在“非市场经济”待遇下全面启动反补贴调查后,该问题再度引起关注,如WTO(2006)、Lynam(2009)、Zheng(2010)、sykes(2010)等。
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大致始于尤明青(2005)围绕美加第四软木案展开,该文的一个基本观点是,WTO争端解决机构有关外部基准的裁决将严重损害“非市场经济”国家利益。2006年后,在中国逐渐成为全球反补贴调查第一目标国背景下,国内研究主要围绕如下问题:美国反补贴立法是否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并用“双反”措施的重复救济等。虽然有学者认识到外部基准是美国对华反补贴焦点问题之一(唐宜红,2010),张斌(2009a;2009b)、邓德雄(2010)、陈卫东(2012)等也试图对美国和加拿大的相关实践作深入研究,但局限于对中国的部分案例,总体上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事实上,与替代国价格不同。外部基准并不区分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本文收集美国对巴西、加拿大、意大利、印度和韩国五国1980-2012年所有可获得反补贴案件,对其中的价格比较基准来源作统计分析,试图总结其针对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外部基准的基本规律。
一、美国反补贴价格比较规则的演变
美国《1890年关税法》开创了各国反补贴立法先河,但到20世纪70年代初。其反补贴实践主要针对6类出口补贴,即对出口销售的直接奖励或现金支付、超额退税、政府价格支持、出口亏损补偿、货币操纵、退还与出口商品无直接关联的间接税(Guido and Morrone,1974)。而且,对出口国免税或退税额未超过实际征税额的进口货品,财政部从未试图征收反补贴税(雅各布·瓦伊纳,2003)。
《1979年贸易协定法》是美国反补贴立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该法的一大突破是通过出口补贴和国内补贴两份例示清单首次对补贴作明确界定。出口补贴采纳东京回合《补贴与反补贴守则》例示清单,其中明确包含国际市场价格这一来自补贴国以外的度量基准。国内补贴则列举以下四类:(1)以与商业考虑不一致的条款提供资本、贷款或贷款担保;(2)以优惠费率提供商品或服务;(3)提供资金或豁免债务以弥补特定产业的经营亏损;(4)承担制造、生产或分销的任何成本或费用,并初步制定了判断此类补贴的前提条件(即专向性)和度量此类补贴的原则和基准,即“商业考虑”、“优惠费率”和实际“成本或支出”,是美国在东京回合谈判中试图建立国内补贴例示清单未果后转而对其国内法的强化。
整个20世纪80年代美国反补贴立法与实践丰富和发展的核心内容即是国内补贴,且主要表现在界定和度量两方面。前一方面主要围绕两个问题:一是判定国内补贴是否“可抵消”的专向性条件,二是与国内补贴内涵深化有关的“上游补贴”和“自然资源补贴”;后一方面则试图明确上述四类国内补贴,尤其是前两类补贴的度量方法和基准。
第一类补贴的度量基准,经1982年比利时碳钢盘条案和1984年墨西哥碳钢产品案,调查当局最终在1984年4月26日阿根廷冷轧碳钢扁材案终裁附件中作了详细阐述:(1)长期贷款和贷款担保基准利率,资信可靠企业采用正常商业贷款利率,资信不良企业则为该国公司普遍可获最高长期商业利率加风险溢价,后者依据穆迪公司统计的美国Aaa和Baa级企业债券收益率差额计算;(2)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涉案国最适当短期融资平均值;(3)对于股权持有,若政府直接从涉案企业购买股票,且类似股票有市场交易,基准为现行市场价格,若不存在市场交易(如政府是公司唯一所有人),则为该国股权平均收益率。
第二类补贴,经1982~1983年加拿大软木案、墨西哥无水氨和氨水案、墨西哥碳黑等案,调查当局最终在1986年4月18日碳黑案重审初裁报告“优惠性附件”中,开列了其认为涉案国不存在国内私人价格时的四个备选替代基准:(1)相似或相关产品政府价格。(2)该辖区内其他卖家同一商品或服务售价。(3)政府生产该产品或服务成本。(4)外部价格。
乌拉圭回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4条有关政府提供股本、贷款、贷款担保和政府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四种财政资助补贴利益的度量准则,实质上是美国上述两类国内补贴(即政府提供资本、贷款或贷款担保和政府提供商品或服务)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因此,理所当然为其《乌拉圭回合协定法》采纳。1998年11月25日,有关补贴甄别和利益计算的联邦条例正式公布,上述四种财政资助补贴利益的度量基准调整为:(1)股权持有:存在私人主导的投资价格时,为现行市场价格,否则,需判断被注资企业投资价值,若具投资价值,基准根据个案认定,若无,补贴利益为注资额。(2)政府贷款:采用可比商业贷款利率,若涉案企业在调查期未获任何可比商业贷款,则采用全国平均利率;资信不良企业贷款则按如下公式计算基准利率:[(1-qn)(1+if)n/(1-pn)]1/n-1,其中:n为贷款年限;if为资信可靠公司长期利率,pn和qn分别为穆迪公司对债券发行企业违约率历史统计中Caa至C级债券和Aaa至Baa级债券累计违约率平均值。(3)贷款担保:涉案企业从市场实际获得可比商业贷款支付总额。(4)提供货物或服务,基准价格按优选次序分别为:受调查国国内市场价格,受调查国购买者能够获得(但并不一定实际参与交易)的国际市场价格,基于定价原则、成本和价格歧视等因素评估政府定价是否与市场原则一致。
此外,条例还纳入6类《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例示清单中的出口补贴,即内部运输补贴,投入品价格补贴,间接税免除或减免,产品前阶段累积间接税免除、减免或递延,进口投入物进口费用减免或退还,以及出口保险,并采用清单中的度量基准,即除投入品价格补贴采用外部基准(世界市场价格)外,其余均依据国内基准。
因此,自《1979年贸易协定法》至今,在美国反补贴法律中,内部基准和外部基准始终同时适用。对政府持股、贷款和贷款担保的补贴利益度量,除资信不良企业采用基于外部数据的公式方法计算外,总体上依据内部基准,但对政府提供货物或服务,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专向性”问题上区分补贴利益的名义和事实“普遍可获性”后,外部基准即开始适用,而且,主要针对涉案商品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尤其是主要原材料、资源性产品因政府实质干预和价格管制所致的国内一国际双重定价。
二、统计数据来源与方法说明
在反补贴问题上,美国不仅立法最完备,远远领先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乃至多边规则,而且立案数量最多。据GATr/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统计,1980年以来,其反补贴立案数占成员立案总数的50%以上。
美国对外反补贴案件历史统计完整、案件报告详实,且具可获得性。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署进口管理局“反倾销反补贴税案件信息”数据库统计了1987年以来案件的详细信息,“补贴执行电子图书馆”和“《联邦纪事》公告”则保存了1980年以来绝大多数案件的初、终裁报告。
根据“反倾销反补贴税案件信息”数据库,自198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起反补贴案件总计481起,涉及66个国家/地区,前10位依次为:中国(36起)、巴西(35起)、意大利(30起)、加拿大(29起)、墨西哥(29起)、印度(24起)、韩国(24起)、法国(22起)、西班牙(21起)、阿根廷(18起),其中,中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本文选取巴西、意大利、加拿大、印度和韩国5国,就外部基准对市场经济国家的适用作统计分析。
统计以案件终裁报告为准,但若终裁报告相关裁决完全依据初裁而不作评述时两者结合考虑,行政复审排除在外。此外,以下三类案件不作统计:一是1980年前财政部发起、征税令延续至1980年后需商务部根据新法复审案件,二是未进入终裁程序因而无终裁报告案件,三是调查当局作出终裁但“补贴执行电子图书馆”缺失相关报告案件。
终裁报告通常将受调查补贴项目分为三组:可抵消、不可抵消和未使用项目。由于后二组项目不一定作利益度量,本统计仅针对第一组。
作为补贴的财政资助方式主要有三类:政府资金转移(主要包括赠款、贷款、注股、贷款担保)、政府放弃或未征应征税收(主要是税收优惠)、政府提供货物或服务,其中,涉及价格比较基准的选择、确定乃至计算问题的是第一和第三类。第二类补贴的基准为应征税率,因而一般不涉及上述问题,但若是一次性退税,则通常视作赠款。
在第一和第三类补贴中,贷款和贷款担保的利益度量需要选择、确定或计算基准利率,其中,信用不良企业采用基于穆迪公司历史统计数据的公式估算,因而明确属外部基准;政府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利益度量需要选择或计算基准价格;赠款(或视作赠款的其他补贴,如债务免除、无投资价值企业的股本注资等)的补贴利益度量本身无需基准,即赠款本身,但若赠款属一次性利益(或称偶生利益、非经常性利益),一般需要对其按资产平均使用寿命进行分摊,因而涉及贴现率的选择、确定或计算,而贴现率即资本成本,通常与长期贷款基准利率同时确定,而且,资信不良企业贴现率一般采用其长期贷款基准利率;股本注资补贴利益的度量基准为政府所购股票市场价格(若无,则基于个案确定补贴利益),若注资企业被认定无投资价值,则需确定涉案企业股权收益率与基准收益率之差以计算收益率亏空,1998年联邦反补贴条例则将此类注资额视作赠款。
在1982年2月1日发起西欧国家碳钢产品系列反补贴案前,对赠款只按面值进行分摊。此后开始采用贴现率计算现值,但规定赠款额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1%,则视作当年补贴,不作分摊。1984年4月阿根廷冷轧碳钢扁材案将“1%”微量改为“%”,1989年联邦反补贴条例草案将该规则适用至视作赠款的股本注资,1998年联邦反补贴条例又将该规则适用至所有一次性利益。
此外,在一特定补贴项目调查中可涉及多家企业,因此,可同时适用外部基准和内部基准,本统计采用外部基准优先原则,即若同时存在两类基准,则认为该补贴项目适用外部基准。
三、统计结果
首先作国别统计。
巴西的35起案件,钢铁行业案件23起,占66%,1980年前财政部发起、征税令延续至1980年后需商务部复审案件5起。商务部发起的30起案件中,申诉方撤诉2起,国际贸易委员会否定初裁2起,两国政府达成中止协议而未终裁2起,“补贴执行电子图书馆”未提供首次终裁报告7起。这样,符合本文统计案件17起,其中,20世纪80年代9起、90年代6起、2000年后2起,14起案件涉及钢铁产品或其原材料(铁矿石)。
17起案件中,“可抵消补贴项目”总计81项,平均每起案件项。其中,有32项属基准明确为应征税率的税收优惠项目,有3项税收优惠的补贴利益采用最佳可获得信息确定,基准不明,另有1项债务免除(赠款)视作当年获利,因而无需分摊,其余45个补贴项目涉及46个比较基准(其中有1个补贴项目涉及2个基准),外部基准采用率为43%(见表1)。
意大利的30起案件,钢铁行业案件14起,占47%,1980年前财政部发起、征税令延续至1980年后需商务部复审案件11起。商务部发起的19起案件中,申诉方撤诉2起,国际贸易委员会否定初裁4起。剔除上述案件后,符合本文统计案件13起,其中,20世纪80年代3起,90年代10起,钢铁产品案件占77%。
13起案件中,“可抵消补贴项目”总计120项,平均每起案件项。其中,有11项属基准明确为应征税率的税收优惠项目;1项“运费优惠”服务和2项“利息退还”优惠贷款的补贴利益明确为运费折扣率和利息返还额,因而无需确定比较基准;29项赠款或属经常性利益或因%微量而无需分摊。这样,有77个可抵消补贴项目需要确定81个比较基准(其中有4个补贴项目分别同时存在2种补贴方式),其中,外部基准有53个,采用率达65%(见表2)。
加拿大的29起案件,农林渔产品案件15起,占52%,1980年前财政部发起、征税令延续至1980年需商务部复审案件4起。商务部发起的25起案件中,申诉方撤诉2起,两国政府达成中止协议而未终裁案件1起,国际贸易委员会否定初裁2起,商务部否定初裁1起,另有2起案件商务部裁定不存在可抵消补贴项目。剔除上述案件后,符合本文统计案件17起,其中,20世纪80年代8起,90年代4起,2000年后5起,农林渔产品案件占65%。
17起案件中,可抵消补贴项目总计172项,平均每起案件项。其中,有9项属基准明确为应征税率的税收优惠项目;52项赠款项目或属经常性利益或因%微量而无需分摊;有1项优惠贷款,其优惠方式是利息返还,也无需确定基准利率。这样,有110个可抵消补贴项目需要确定118个比较基准,其中,外部基准有29个,采用率为25%(见表3)。
韩国的24起案件,钢铁产品案件15起,占63%,1980年前财政部发起、征税令延续至1980年需商务部复审案件6起。商务部发起的18起案件中,申诉方撤诉1起,国际贸易委员会否定初裁1起。这样,符合本文统计案件为16起,其中。20世纪80年代5起,90年代5起,2000年后6起,钢铁产品案件10起,占63%。
16起案件中,可抵消补贴项目总计137项,平均每起案件项。其中,有35项属基准明确为应征税率的税收优惠项目,17项赠款项目属经常性利益或%微量而无需分摊;有8项提供货物/服务项目,优惠方式是价格折扣,也无需确定基准价格:另有1项优惠贷款项目采用不利信息推断,基准来源不明。这样,有76个可抵消补贴项目需要确定80个比较基准,其中,外部基准有25个,采用率为31%(见表4)。
印度的24起案件,钢铁和化工产品分别为10起,各占42%,1980年前财政部发起、征税令延续至1980年需商务部复审案件2起。商务部发起的22起案件中,申诉方撤诉2起,国际贸易委员会否定初裁3起,“补贴执行电子图书馆”未提供首次终裁报告1起。这样,符合本文统计案件16起,其中,20世纪80年代3起,90年代5起,2000年后8起,8起案件涉及钢铁产品,占50%,5起案件涉及化工产品,占%。
16起案件中,可抵消补贴项目总计126项,平均每起案件项。其中,有67项属基准明确为应征税率的税收优惠项目,5项赠款项目或属%微量或因印度政府和企业未应诉而直接采用发展中国家微量值确定补贴率而无需分摊;1项提供货物项目,优惠方式是价格折扣,也无需确定基准价格,另有4项特殊情形,即厂商通过转让特别许可证获得补贴利益,利益为转让或拍卖收入,也无需确定度量基准。这样,有49个可抵消补贴项目需要确定62个比较基准,其中,外部基准有13个,采用率为21%(见表5)。
国别统计相当于抽样调查。鉴于上述五国占美国1980~2012年间对市场经济国家反补贴案件总数的32%,且地域分布涵盖北美、南美、西欧和亚洲,既有发达国家,又发展中国家,样本应具显著代表性。因此,综合上述国别统计的一般结论可以认为是美国对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外部基准的基本特征:
第一,调查主要针对钢铁和农林两类产品。其中,巴西、意大利、韩国、印度四国的首要涉案产品是钢铁产品,占四国1980年后113起案件总量的55%;而加拿大52%的涉案产品为农林产品。
第二。内部基准和外部基准同时适用。在所统计的五国79起案件中,政府赠款、贷款、贷款担保、股本注资和提供货物/服务等五种补贴方式需要选择、计算或确定价格比较基准387项,其中140项来自涉案国外部,外部基准采用率为36%。
第三,外部基准主要适用于基准利率和原材料基准价格。在140项外部基准中,外部利率(包括贴现率)和外部货物价格分别占92%和8%。
四、适用外部基准的原因分析
从美国对五国反补贴实践看,对涉案国政府赠款、贷款、贷款担保和股本注资补贴利益度量采用外部利率或贴现率作为基准的主要原因有二:
一是金融体系的国家垄断。此类情形主要出现在巴西和韩国。巴西国有金融机构巴西社会经济发展银行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即控制着该国长期信贷,因此,20世纪80年代初,商务部对该国最初的几起钢铁产品案件就对此类贷款展开调查。在1983年5月不锈钢产品终裁报告中,当局认定,该银行及其下属机构是提供巴西本币长期贷款的唯一渠道,国内不存在市场利率,因此,需要推定基准(constructedbenchmark)确定补贴利益,推定方法是伦敦同业拆借利率加利差。对韩国金融体系的调查也始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认定不存在政府管制和对产业、企业的信贷控制和专向性。但从1993年碳钢扁材案直至该案2009年行政复审,当局有关韩国金融体系和政府钢铁产业信贷政策的基本认定是:2002年之前政府实质控制着国内信贷机构和中长期贷款。由于同时认定1991年后外资金融机构和国内债券市场不受政府管制,因此,外部基准主要适用于确定资信不良企业中长期贷款的基准利率或贴现率。
二是受补贴企业资信不良。此类情形在对巴西、意大利、加拿大和韩国钢铁产品案件中均存在,而认定资信不良的主要依据是涉案产业的国有资本垄断和涉案企业的国有性质及其不良财务状况。
自1984年阿根廷冷轧碳钢扁材案,调查当局对资信不良企业附加基于穆迪公司美国公司债券评级的风险溢价,因此,即使基础利率或贴现率采用国内利率/贴现率,加上这一风险溢价后的基准显然应属外部基准。对巴西的反补贴调查,从与阿根廷冷轧碳钢扁材案同日(1984年4月26日)终裁的碳钢产品案开始即涉及该问题,并依据现金流等财务指标认定巴西三大国有钢铁公司米纳斯吉拉斯钢铁公司(USIMINAS)、国家钢铁公司(CSN)和圣保罗钢铁公司(COSIPA)在调查期内资信不良。该认定一直延续至1993年碳钢扁材案和2002年冷轧碳钢扁材案。
意大利案件中有类似认定的是钢铁业国有金融控股公司Finsider及其下属国有企业,如Italsider、ILVA、Temi、Dalmine等,或此类公司的子公司,或私有化前的子公司,如CAS(ILVA私有化前子公司)、TAS(1987年从Terni分离出来并入ILVA)等。涉及的可诉补贴项目大多与20世纪80年代后意大利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有关的国有企业债务免除、股本注资、优惠贷款等。
在加拿大1988~2001年新钢轨、盘条钢和碳钢/合金钢盘条等案中,被认定为资信不良企业的主要是悉尼钢铁公司和西德贝克公司。前者在1967年因面临歇业而由其所在地新斯科舍省政府接管,直至2001年;后者则由魁北克省政府于1964年成立,虽于1994年私有化,但私有化前公司资信因如下原因被认定不良:存在持续大幅亏损、债务股权比率高、利息偿债率为负、流动性比率表明其无法偿还短期债务。
韩国自1993年碳钢扁材案开始被认定为资信不良企业主要有:1999年不锈钢板钢带卷材案中的三美(sammi)钢铁公司、2000年钢结构梁案中的江原实业(Kangwon Industries)、2003年半导体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案中的海力士(Hynix)半导体公司、2007年铜版纸案中的丰满(Poongman)纸业公司和2012年底部安装组合冰箱案中的大宇电器公司。这些企业大多为非国有企业,资信不良的认定依据主要基于政府产业信贷政策(如海力士)和涉案企业财务状况(如三美、江原实业、丰满纸业、大宇电器)。
对政府提供货物补贴利益度量采用外部基准的主要原因,则是涉案产品上游原材料市场的国家或国有企业垄断,主要出现在加拿大、韩国和印度三国案件中。
加拿大主要是农林产品市场的国家垄断。典型案件是1998年12月发起的活牛案和2001年4月发起的第四软木案。前者涉及当时的国有企业(Crown Corporation)加拿大小麦局(CWB)在西部草原省(即阿尔伯塔、曼尼托巴、萨斯喀彻温)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小麦和大麦统购统销体制对活牛养殖过程中饲料用大麦的出口与内销的双重定价问题:后者则涉及加拿大林地的国有体制(93%的林地为联邦和省政府所有,私人林地仅占7%)和立木的政府定价机制。两案均采用美国国内价格作为基准。
韩国是钢铁原材料市场的国企垄断。早在1984年油井管材案中,调查当局就曾采用涉案企业进口价格作为度量其向母公司浦项制铁采购原材料是否存在补贴的基准。1999年在不锈钢板钢带卷材和定尺碳素不锈钢板两案中,当局认定浦项制铁是政府控制企业,其行为等同于政府行为,而且,作为国内最大钢铁企业,不仅控制着其他钢铁生产企业以外销为目的原材料供货价格,其内销供货价格也不能反映国内市场的实际供求状况。因此,同样采用涉案企业进口价作为基准。
印度则是煤钢原材料市场的国家垄断。在热轧碳钢扁材案2008年行政复审中。调查当局认为印度《矿山和矿石开发和监管法》将矿产资源所有权收归国有,政府控制着煤、铁矿采矿特许权,并规定获得采矿权企业所采煤、铁矿超过自用部分未经批准不得出售、转让或擅自处置,因而不存在煤、铁矿资源的国内私人市场交易。因此,度量涉案企业所获煤矿自用采矿权补贴利益的基准是经调整的澳大利亚进口价,而铁矿石自用采矿权的补贴利益度量基准则采用同期澳大利亚哈默斯利(Hamersly)公司铁矿石价格。
五、结论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外部基准就在美国反补贴立法和对主要贸易伙伴的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从五国案件的统计看,主要有如下特点:
第一,外部基准主要适用于基准利率(包括贴现率)和原材料(包括中间投入品)基准价格;
第二,外部基准采用频率低于内部基准,两者之比约为1∶2;
第三,采用外部基准的主要原因是:涉案国金融体系的国家垄断、受补贴企业资信不良、涉案产品上游原材料市场的国家或国有企业垄断;
第四,确定外部基准的基本方法与替代国价格相似,主要有:国际市场价格(包括受调查厂商进口价)、第三国国内市场价格、调查国国内市场价格、推定价格(包括采用数学公式计算)。
可见,外部基准在美国反补贴法中历来是一般规则,有别于反倾销中将“非市场经济国家”作为特殊情形处理的替代国价格。因此,当2006年11月美国在“非市场经济”待遇下正式启动对华反补贴调查时,该规则就对中国全面适用。从截至2012年底已终裁的32起对华案件看,与上述五国相比有如下差异:
一是外部基准适用的情形更广泛。除赠款、贷款和上游国企提供投入品、原材料外,还适用于政府提供土地补贴利益的度量。
二是外部基准采用频率显著高于内部基准。由于认定中国的银行体系不存在实际运行的市场、土地一级和二级市场也均由政府控制,基准利率(适用赠款和贷款)和基准地价100%来自外部,而政府通过国有企业提供原材料、投入品补贴利益的确定也均采用国际市场价格作为基准,只有基准电价全面采用国内基准。因此,在可获终裁报告的29起案件中,外部基准与内部基准之比约为7∶1。
三是外部基准的确定方法更加复杂。短期本币基准利率采用基于同等人均收入国家实际利率和制度质量指标的计量回归方法推定;长期本币基准利率的计算公式为:短期基准利率+彭博公司美国BB级n年期长期公司债券利率与2年期公司债券利率之差;短期外币基准利率为伦敦同业拆放市场1年期美元利率+美国和欧元区BB级公司1年期债券利率与之平均价差;长期外币基准利率为伦敦同业拆放市场相应币种短期利率+彭博公司BB级1年期公司债券利率与n年期长期公司债券利率差。
鉴于此,即使中国最迟于2016年在反倾销中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在反补贴价格比较问题上依然无法摆脱外部基准全面而频繁适用下的“隐性”的“非市场经济”待遇,而且,由于反补贴涉及的是更为深层次的要素价格和国有企业垄断,中国在国际反补贴争端中的处境将比反倾销争端更为艰难。
(张斌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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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市场分析【第五篇】
1 化妆品区域市场 随着全球经济的向好和复苏,化妆品产业也是一路高歌猛进。近年来,化妆品行业出现了一些新的元素。从化妆品市场的区域分布来看,亚太地区、西欧地区、拉美和北美地区占据了85%的市场份额。来自权威数据统计显示,作为全球个人护理品市场的黑马,2009年拉美地区逆势走高,增长15%;中东地区由于居民存款习惯,消费能力未受到影响,也增长了%;东欧地区市场走跌,形势最不容乐观;西欧地区由于产品因素涨跌互现;北美地区呈现负增长,销售减少%;日本2009年也呈现负增长,高端产品下降了%,彩妆产品下降%,经历了1年多的通缩,产品零售价降低,同时,运用了引进抗跌品类产品的市场策略;中国地区,经济危机未能对化妆品业造成太大影响,2009年销售额上涨%,达到1421亿元人民币。从品种上看,护肤品市场占有率最高,占到38%,达到535亿元,上涨200%;男士护理品增长26%,包括护肤和护发品。高端产品销售额在2009年度上涨了13%,达到210亿元,占总额的15%。据分析,以下几个因素促进了高端产品销售的上升。首先,具备一定消费实力的30岁~45岁的女性认为高档化妆品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而80、90后更是容易接受;其次,生产商在这个大力推广 ;再次,部分直销品牌在相继获得牌照后的蓬勃发展。香水和彩妆类产品的销售份额,由于价格战导致下降,2008年—2009年香水由%下降到%,彩妆由%下降到%,北京和上海等一线城市下跌幅度最快,二线城市较慢。从渠道看,目前中国70% 的产品由商场和专买店销售,直销规范后也占到了13%的市场份额,达到亿元。此外,随着网民数量的增加,B2C模式也得到了发展,而且有进一步的发展的趋势。 2 欧美化妆品市场 英国化妆品市场 英国的经济不景气影响到了广大的消费者,但是据统计,在2009年的英国个人护理品市场仍然保持强劲增长,个人护理品销售额达到9 亿英镑,增长率为%,相比2008年的增长率为%,只是环比下降了一个百分点。其中相对成功的化妆品及护理品细分领域有高级化妆品、皮肤护理品、彩妆、头发护理品及口腔护理品,这些都是占有极大市场份额的产品细分。另外,男性化妆品及护理品也增长了3%,可见其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具体见表1。英国的消费者一般是不会减少在化妆品方面的预算的,如果确实是需要减少开支,那肯定会从其他地方减少预算,这是英国人的一个习惯和概念的问题。这种理念对在快速消费品行业中来讲,英国的化妆品和盥洗用品市场是最棒的。 2009年在化妆品和盥洗用品的销售渠道方面,美容店和超市零售占据着绝大部分的市场,达到81%。 在英国的市场品牌占有率方面来讲,私人贴标在英国的消费者中间比较受欢迎,其次是宝洁公司的吉列品牌和欧莱雅集团的欧莱雅品牌,这3个品牌占据着英国的主要市场。 除此之外,在化妆品的进出口方面的增长也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据英国个人护理品工业协会的统计,2009年英国化妆品和盥洗用品进口总额达到亿英镑,同比2008年增长%,在这其中法国贡献最大,达到亿英镑;出口达到亿英镑,同比增长%,这些数据显示2009年的英国化妆品市场发展势头良好。 西班牙化妆品市场 西班牙化妆品市场受到经济危机影响比较严重,无论在护肤品领域还是在彩妆市场方面,还是在其他的化妆品领域,从统计数据来看,都出现了负增长,尤其是在彩妆销售市场上,在2008年还处于正增长,为%,但是在2009年出现负增长,为 - %;香水市场中,进一步出现下滑,2009年销售额为亿欧元,同比减少%,其他化妆品市场领域的销售额。 在销售渠道方面,专柜销售、专业的护发沙龙和理疗中心都出现了2位数的负增长,分别为 —%、—%和—%,可见金融危机的影响已经渗透到个人消费品领域。 其他欧洲国家化妆品市场
据俄罗斯权威媒体报道,在过去的20年间,俄罗斯的香水和化妆品消费量大大增加。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俄罗斯国内市场是欧洲乃至全球增长速度最快的市场之一,并成为对外国公司最具吸引力的市场。迄今为止,占据俄罗斯香水和化妆品市场主要份额的均为国际大型生产商,而俄罗斯的公司只在某些细分市场上有所发展,基本上都是“经济型”。 2009年,香水和化妆品市场销售额达到97亿美元,较2008年增长%。作为比较,最近3年来,市场的年均增长率为8%~13%。2010年,市场处于金融危机之后的逐步复苏时期。预计2010年市场增幅将超过9%,销售额将达到106亿美元。 至于进口产品和本土产品的份额关系,按销售量计算,进口产品约占国内市场的60%;按销售额计算,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的份额超过70%。 尽管2009年香水和化妆的价格显著提高,以及需求向价格较低的产品转移,但市场销售额较2008年而言依然保持增长。在未来数年,该行业的增长速度将随着俄罗斯人购买香水和化妆品支出的增长而提高。 2008年法国通过连锁专卖店、独立店和百货店销售的香水和化妆品增长了%,达到65亿欧元,增长率低于2006年的5% 和2007年的4%。 因为消费者在购买的化妆品和香水都减少了,预计2010年会继续减少,直到经济形势完全好转。为了应对这些产品消费数量的下降,香水、化妆品生产企业都在提高产品价格,以期在利润方面有所斩获。 美国化妆品市场 来自于NPD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对美国美容化妆品市场来说是艰难的一年,在美国的高档化妆品市场上,市场价值同比2008年下降了6%,只有亿美元,香水占据了30%,2009年香水价值同比2008年下降了10%,为亿美元。彩妆销售额同比2008年下降了5%,为亿美元;护肤品同比2008年下降了4%,为亿美元。2009年引入的矿物彩妆销售增长了50%,但是目前矿物彩妆占有量比较小。从美国的市场调查可以看出,美国的消费者更倾向于性价比高的产品,这就要求化妆品的研发人员向这方面努力。但是在2010年6月12日前52周之内销售额达到亿美元(包括沃尔玛销售),上升3%;香水销售额为亿美元,同比2009年度的亿美元上涨了%,专家预计未来几年美国化妆品市场会实现大的增长。 在品牌方面,来自欧睿国际的统计显示2009年美国彩妆品牌销售排名前5名分别是:封面女郎、美宝莲双色眼影、巴黎欧莱雅、倩碧和露华浓;香水品牌销售排名前5名分别是:雅诗兰黛、雅芳、香奈儿、科蒂和阿玛尼;护发品品牌销售排名前5名分别是:潘婷、伊卡璐、巴黎欧莱雅、加尼尔和宝美奇;男性修饰品品牌销售排名前5名分别是:吉列、米切尔、男士止汗透明香体膏、schick-wilkinson and American Crew;护肤品品牌销售排名前5名分别是:玉兰油、露得清、高伦雅芙、倩碧和雅芳。 3 亚太地区和东盟地区化妆品市场 虽然亚太地区的经济已开始复苏,但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在今后几年时间里还很难摆脱金融危机的影响。但从长远观点来看,亚太地区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未来前景光明,亚太地区的化妆品市场及工业必将重新繁荣发展。 在东盟地区的化妆品市场中,体用护理品所占市场份额最大,因为地区原因,消费者对体用护理品的要求比较多。相对而言,东盟的面部护理品市场不如亚太地区所占比例高。最近几年,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和越南6国的护肤品市场正在逐步增加,其中泰国和菲律宾2个国家护肤品市场的规模占到整个东盟国家市场的一半以上。尤其引起注意的是泰国男性香波市场不是太大,但是男性香波市场正显示出稳步增长的势头。印度尼西亚化妆品市场增长非常快,但是市场份额一直以来比较小。最近,防紫外线和增白的面部护理产品也非常流行,这种高附加值的面部护理品市场正在增加。由于东盟地区强烈的日光照射,消费者对增白和紫外线防护的需求与日俱增。 4 中国化妆品市场 据行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化妆品市场在未来几年会保持以年平均15%的速度增长。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具潜力的化妆品市场,同时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和持续增长,化妆品行业也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中商联称,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化妆品工业生产销售额为亿元。2006年中国化妆品生产销售额首次突破千亿元大关。其后,化妆品行业生产销售额(仅包括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同)快速增长,2007年为1 200亿元,2008年为1 300多亿元,2009年达到1 400多亿元,是1980年的400倍。此外,2009年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也取得明显成效,逐步形成化妆品标准化体系,主要包括基础标准4个、方法标准9个、卫生标准18个、产品标准23个和原料标准1个。 从纵向看,最近几年我国化妆品工业的增长幅度巨大,而且增长速度前所未有,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最新统计资料,对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表明,2009年全年我国化妆品工业制造累计工业(现价)总产值为亿元,同比增长 %,产销率为97%,2010年1月—10月完成总产值为亿元,同比增长%,产销率为%,见表5。未来几年,我国日化工业将持续稳步增长,2007年~2009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将会保持在%左右,比国际整体市场增速要快,国内化妆品市场潜力巨大。2009 年化妆品行业的工业销售产值为亿元,同比增长%,2010年1月—10月化妆品行业的工业销售产值为亿元,同比增长25%。 另根据海关统计,2009年我国化妆品的进口总量为万t,同比减少%,进口额为亿美元,同比增长%。2010年1月—2010年10月,进口化妆品总量为万t,同比增长%,进口额为亿美元,同比增长%。出口方面,2009年我国化妆品出口总量为万t,同比减少%,出口额为亿美元,同比增长%。2010年1月—10月化妆品出口总量为万t,同比增长%,出口额为亿美元,同比增长%。 从横向看,关于未来的中国化妆品市场,2009年护肤品增长了40%,发用品增长12%,口红彩妆品增长了10%,男士护理品增长了5%。专家预计,到2014年,护肤品的销售额将达45亿美元,发用品将达20亿美元,彩妆将达11亿美元,男士护理用品将达9亿美元。 5 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化妆品市场的成长以及消费者需求的不断增长,在全球化妆品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从国内外化妆品行业的发展情况可以看出,全球化妆品行业正在稳步增长,随着全球化妆品市场发展的不断深入,以下一些全球化妆品市场出现的新的发展趋势值得关注: 1)产品要环保、绿色、可生物降解。随着全球环保呼声的日益高涨,消费者对化妆品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产品发展趋势必须是绿色环保可生物降解的产品。源自天然成分和原料的化妆品产品将会越来越多地在市场上出现。 2)产品要对人体绝对安全。化妆品的安全性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也关系到企业和行业的生死存亡。在过去几年内,全球化妆品市场在各个地区所暴露出的层出不穷的产品安全性问题,直接引发了化妆品安全性的革新运动。就安全的具体措施而言,首先加强行业的自律,要“遵纪守法”,企业要有“全程”管理化妆品的意识,较之以往要更加重视产品上市后的安全,建立相应的预防和危机处理机制。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政府部门加强市场监管,改革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模式。加强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的引导,研究、开发和生产适合不同地区消费者不同需求的产品;加强整个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教育;进一步强化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研究。 3)以天然植物尤其是中草药成分的功效性产品很有发展潜力。对中国市场而言最有优势,我们在应用中草药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此外,我国素有天然药物王国的盛誉,开发的新产品很容易被消费者接受,在市场推广方面非常容易切入。 4)抗衰老和防晒将是一个趋势。目前人们生活比较安定和谐,对皮肤抗衰老和美容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这类产品在不久的将来将会突破传统的抗皱和保湿的范畴,结合护肤、抗皱、润肤、表皮更新,使用产品后将会使你看起来更具活力。此外,防晒产品市场前景也非常被市场看好,是化妆品发展一个永恒的主题,必将贯穿到一年四季,防晒概念将逐步深入人心。而皮肤保湿也仍将是护理用品的一个基本性质,对其概念的深入挖掘将继续主导护肤品的重要特性。 5)功效化妆品将被看好。化妆品的防晒、祛斑、瘦身、美白、抗粉刺、染发以及防脱发等功效性化妆品的发展也是不可或缺的。 6 预测 未来的化妆品市场,非洲和中国最具发展潜力,预计到2014年,西欧市场将有较大上涨。新兴市场的重要性凸显,预计中东市场将达到1 050亿美元,拉美市场将达到650亿美元,在2004年—2009年,金砖四国的化妆品市场份额增长了200 %,其中,巴西占365亿美元,中国311亿美元,印度达到91亿美元,预计印度在今后的几年中增长率将是四国中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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