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信格式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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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书怎么写1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
房 东(丙方):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饭店永久性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 街 号的饭店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该饭店的所有权证号码为 ,产权人为丙。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月租为 元人民币。饭店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三、 饭店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四、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甲方剩余的房屋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五、 该饭店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乙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饭店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注销营业执照和相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重新以乙方名义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六、乙方在接手经营后,可对饭店进行装修和改造,相关费用乙方自理。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饭店,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 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饭店,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乙方接手该饭店的装修损失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丙方签字:
日期:
附件:
一、原房屋租赁合同。
二、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一切设施清单。
三、甲、乙、丙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明书复印件。
证明信格式2
[关键词]信息披露;证券投资基金;准确性标准;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085-03
近几年,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的资本市场有了飞速的发展,然而在高速发展的表面却隐藏着这样的隐患:基金经理恶意操纵市场(“老鼠仓”事件)、进行内幕交易以及信息披露失实等行为时有发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通过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将影响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高效、快捷地传递给投资者,提高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透明度。
一、信息披露之准确性
准确性是信息披露标准四原则之一(即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此标准强调信息者、信息接受者对同一信息在理解上的一致性。准确性要求信息披露的内容在语言上要合乎逻辑、格式符合法律规定,使用精确不含糊的语言表达,不得引起误解。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并不能自为实现,只有通过建构一系列的规则才能实现。为此信息披露者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统一的格式
信息披露的文件应按统一的项目和格式进行制作。若没有统一的格式标准,信息披露者只能自行编制文件,这会使投资者面对各种繁复的文件而无所适从。
(二)易解性
易解性即可读性。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向投资者传递用以做出投资决策所需要的信息,所以信息能否为投资者理解并利用是关键。其又包括语言的“通俗易懂”和内容突出。
(三)对预测性信息的特殊要求
所有影响投资者做出买卖决定的信息可分为“硬信息”和“软信息”,前者包含证券、基金法规中所要求披露的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开说明书、年报等,后者主要指盈利预测、估算、前景展望等。“‘硬信息’准确性的标准相对严格,即信息披露者意图表达的信息,必须与客观事实相符,用某种表述方式呈现的客观信息必须与一般信息接受者所要理解或感知的结果一致。而‘软信息’由于其特殊性,准确性标准相对宽松。”预测信息要有现实的合理假设基础,并且必须本着审慎的原则作出。
二、信息披露的统一格式
(一)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在2004年——2005年间公布了一系列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其中《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标准1-7号》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开放式(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种文件载体在内容和格式上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些文件载体包括上市交易公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此外《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等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作了详细的规定。而封闭式(私募)基金,由于其多头监管的形式,各监管机构的相关法规均提出了一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如《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稽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规范性文件构建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中文件载体的法律体系,确立了基金信息披露中文件载体的统一格式,实现了基金信息披露准确性标准的第一步。
(二)缺陷及完善建议
1 体系缺乏规范
对于公募基金来说,虽然法律规范数量可观,但是立法层级都不是太高,都是证监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2004年以后,证监会陆续以通知、要求等形式对原有的规范性文件做了修改,这导致了立法缺乏系统的整理。证监会应对已出台的立法进行系统的梳理。
对于私募基金来说,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由其监管的部门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散见于各个法规文件之中,许多条款都涉及信息披露,不过,无论是对于所有类型的私募基金,还是针对特定类型的私募基金,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均没有指定专门的统一的信息披露指引或内容与格式准则。相比之下,由于在公墓基金监管方面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证监会对基金公司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规则较为全面、系统、具体和明确。介于此,可以取消这种多头监管体制,将私募基金置于证监会的监管下,对其信息披露制度做统一的规定。
2 公募与私募基金招募说明书格式无区分
美国有全世界最发达的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也完善,不同基金的组织形态具有不同的格式要求。虽说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标准要求披露的文件载体要有统一的格式,但是不同的基金具有其各自的特点,例如相对私募基金来说,开放式基金的信息披露就应更全面、更及时,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反映出不同种类的基金的运行情况。而我国对于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的规定基本相同。两种基金各有其特点,若两者的招募说明书的格式内容基本相同,无疑在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上会出现偏差。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模式,对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根据其各自的特点,规定招募说明的不同内容与格式,信息披露更规范、准确。
3 各类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格式不统一
不同于各类开放式基金的信息披露标准由证监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来规范,私募基金的这类文件(除招募说明书外)繁多且缺乏体系。在我国,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发行和管理的监管机构不同,不同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作出了不同要求。这种多头监管体制带来的问题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表现出较大差异,即使是同一类型的私募基金,不同的信息披露主体、同一信息主体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产品披露的信息均存在差异,可比性不强,减弱了向投资者传递信息的准确性。
应明确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取消多头监管的体制,将其置于证监会管理之下,再由证监会对其信息披露的文件载体颁布如开放式基金一样详细的规范性文件,来消除这种混乱。同时,由于私募基金的非公开性,可以制订信息披露的豁免原则,以使其与公募基金区分开来。此外,根据各种私募基金自身的特点制订一些特殊的信息披露的规则,更有效、更准确地公开信息。
4 基金费用信息披露格式不统一
基金费用是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用。“目前,我国对成本费用的信息披露仅局限于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费、中介机构费,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每一次投资的业绩成本、不同投资品种的成本收益等信息存在严重的信息披露不足。”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要求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所需承担的各种费用的用途作出明确的解释,只是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这样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投资者对基金费用的误解。
在美国,格式N-1A对基金费用信息的披露设立了统一的披露格式,将费用分为2个部分:第一部分基金持有费,包括从投资者的投资额中扣除的费用;第二部分基金管理年费,包括从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此外,标准费用表中还应包括一个简明的例子,以利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与美国不同,我国现行信息披露制度对基金额总持有没有统一的披露要求;仅对开放式基金的销售费用、赎回费用最高额以及相应的收取方式有规定。
我国可以参考美国的N-1A格式的方法,建立基金披露的统一的费用表。可以将其分为两部分,一是基金持有人费用,另一块是基金的年运营费用。前者包括购买时的最大销售费、最大递延销售费、红利再投资的最大销售费等;后者包括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等。
三、信息披露的易解性
(一)语言的通俗易懂
准确性原则首先要求披露文件不得含有模糊不清的语言。其次,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非常专业的投资方式,所以在其信息披露时难免会涉及专业术语,怎样使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在既不失专业性的同时又不失可读性,这十分考验立法者的立法技术。我国的相关法律文件中并没有就信息披露所使用语言做出专门的规定。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其要求基金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广泛地使用图表、现代网络技术、与同期指数比较等方式来减弱专业术语给普通投资者带来的理解障碍。
(二)内容突出重点
1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对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标准1-7号》中做了详细的规定。而私募基金由于是多头管理,其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比较庞杂。由于信息披露的内容很多,在文章中,选取基金信息披露中的招募说明书(公募与私募基金都可适用)来分析。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存在的问题——重点不突出
我国基金招募说明书由《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5号》来规范。其要求招募说明书的正文部分包括以下内容(依次序来):绪言、释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上述信息披露的内容如此之多,以至于投资者拿到手中的招募说明书是如此之冗长。投资者最关心的基金投资目标、政策及风险的提示位于第十五、十六项,且所占篇幅也不大。另外,影响投资回报的重要因素诸如基金费用、基金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被置于第十九、二十、二十一项。这样的设计明显不利于招募说明书的可读性,无法达到向投资者有效传递消息的目的,不符合准确性标准。
将我国的招募说明书与其他国家的招募说明书横向比较。美国的招募说明说由格式N-1A规范。其主要包括4部分的内容,只有第一部分的九项(包括基金费率表、投资目标、主要投资策略和相关风险、基金业绩的管理层评述、管理、组织与资本结构、股东信息、基金销售安排、重点财务信息提示)是法定公开的内容,第二部分是附加信息(主要包括基金历史、基金营运信息、控制人与主要持股人、承销商、基金税项等),只有在投资者特别要求下,基金管理公司才提供给投资者。尽管不是完全对公众公开,但其法律效力仍然与第一部分相同。而我国的招募说明书虽然面面俱到,却没有重点,反而使所有的信息都不能得到重视,更远远达不到美国的招募说明书所能达到的效果。与日本相比,我们发现日本的招募说明书重视对基金产品的介绍。
(三)对招募说明书的重构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招募说明书所存在的问题是重点不突出。我国基金发展起步较晚,不适合借鉴美国的法定公开内容和附加信息的模式。因为附加信息是属于可选择的非法定的强制信息,而内容是虽然不是重要信息,但在我国的环境下还是应该披露的,所以,我国的招募说明书应在内容结构上按照重要性的次序进行重构。
首先,应将影响投资者投资策略判断的重要信息置于招募说明书的最前面。按次序分别为基金的投资目标与特点、风险提示、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业绩。其次,按管理人介绍、基金份额、基金财产、合同相关事宜等重构。具体次序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其他应披露事项。这样的重构有利于投资者首先阅读到对自己最重要的信息,而对于次要信息则可以有选择性的读取。这种主次分明的模式进一步增强了招募说明书向投资者传递信息的准确性。
四、信息披露中的预测性信息
我国禁止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业绩预测性信息。关于基金业绩的盈利预测,美国立法允许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业绩预测性信息,但必须适用“谨慎预示”条件的要求。谨慎预示原则为法院提供了一种裁判机制判定原告的缘由或进行总结裁定,如果辩护人在对未来的展望性表述中包含了足够的谨慎性或是足够的风险揭示,就可以免除证券中欺诈条款对辩护人的责任。
我国的基金市场还不成熟,基金投资仍缺乏充分的风险规避手段,并且大多数投资者分析能力不足。在此种情况下,若是允许基金业绩的预测,无疑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做出好的预测,当事实与预测相反时,买单的还是投资者,不利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所以在预测性信息的准确性上,我国目前仍为涉及到其标准问题,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这是迟早要面对的问题。在如何构建预测性信息的准确性标准的规则时我们可以参考别国的经验。
证明书怎么写范文3
同为有效合同。并授权本村民小组委员会成员代表本自然屯全体位村民在合同上签字。
特此证明!
在场证明人:
屯长:副屯长:
村民代表:
县镇村屯村民小组年 月 日
土地转让证明书2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
经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公平合理,相互自愿的前提下,双方签订以下协议。
一、地块概况
该地块位于威宁县海边村安置区,集体土地证号为:威集用(20xx)第X003号,土地使用权人:耿昆,使用权面积为300平方米,地类(用途):住宅,该宗地四至:西至A205,东至A203,南至威双大道,北至广聚路。(注:该宗土地是由耿昆转让给马关志所有,现将该宗土地转让给赵正国所有。)
二、转让方式
1、甲方把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土地转让总价为人民币柒拾捌万陆仟元整(¥:元整),乙方将房屋转让款一次性付给甲方(以银行打款凭条为证)。
2、甲方确保该宗土地转让前无任何纠纷,无任何建筑物。
3、甲方负责提供相关依据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建房手续和证件。
4、如乙方要求过户,甲方应提供所有相关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支付。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应退还所有购买土地的转让款,并且赔偿乙方按转让款的总额千分之五/每日计算。
5、甲方需把原政府规划的安置协议,规划许可证,集体使用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交给乙方,以便办理相关手续。
6、甲方积极帮助乙方解决有关土地手续办理事宜,该宗土地转让后产权由乙方所有。
三、其他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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