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下乡读后感(精彩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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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普及至乡村,有助于提升农民的法治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如何更好地推动这一进程呢?以下是网友为大家整理分享的“送法下乡读后感”相关范文,供您参考学习!

送法下乡读后感

送法下乡读后感 篇1

一、引言

苏力的这本《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以下简称《送法下乡》)是2000年10月份出版的,与其之前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在当时引起中国法学界的一股学术讨论潮。而那时,我还在读初中。对于法学界,对于苏力这样的人物当然是一无所知。即便是到了本科,我也还没自觉到会翻阅法律社会学方面的书籍来看。直到这学期学校为我们设置了法律社会学这门课,老师为我们推荐了《送法下乡》这本书后,我才有幸读到了这本十年前搅动中国法学界的著作。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平时接触最多的就是经典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课堂或书本上讨论最多的无外乎正义、平等、司法独立、法律保留等问题。研究方法也只限于文本分析、法条分析、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的方法,此外也注重一些实证研究的运用。但此种实证研究可能是由于学生身份的能力有限,只停留在一些资料、案例、新闻报道的引用和分析上。而阅读苏力先生的这本《送法下乡》却给了我这样的学生一种全新的视角,一种在研究方法上的新鲜感。当然,苏力先生的文笔以及其知识的广博度在阅读这本书的时候就时常让我发出感叹,引人入胜的写作技巧也是焕然一新。在这我想谈的却是苏力先生写这本书时所用的一种最务实的研究方法,大多数人称之为:田野调查。

二、对“田野调查”法学研究方法的一点认识

何为“田野调查”?纵观这本书,我所理解的田野调查就是,作者试图走近他想要研究的对象,采用访谈、记录、观察、调查等形式,通过经验判断和归纳等方法得出研究结论。在第一章“为什么送法下乡?”中,作者介绍了下乡收贷案。由这个案件的分析,作者得出了:第一,今天的司法下乡是为了保证或促进国家权力,包括法律的力量,向农村有效渗透和控制。第二,传统的、强大的国家权力能够受到人文空间因素的影响而变得与人们一般的想象不同。即权力关系是可能发生流变的。第三,下乡是国家权力试图在乡村中创造权威的战略性选择。虽然下乡本身可能损害司法权威。但是基于自身职权,下乡是必然的。此时需建立一种局部的、暂时的权力支配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调解便是它实施权力的有效工具。第四,司法在当代中国不可避免地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它的功能不仅仅限于西方经典司法理论对司法的功能界定:纠纷解决和规则确定,而是现代民族国家建立的一个组成部分。正如作者自己在结语所说的那样,对于他的分析也让我有点儿吃惊。我以为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无法得出这样的结论。正是由于作者的“田野调查”方法才使得对司法下乡的分析表现出了一种全新的学术感受。在下乡收贷案中,作者并不是简单的对下乡的法官进行采访,或者对执行情况进行记录,也没看相关的裁判文书。就这么一个简单的执行案件,作者跟随着法官一起,参与了这个执行案子的全过程,对执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进行关联性思考。比如其对陪同下乡的民警,同村的村干部,甚至包括从北京来的作者本人在这起案件中的作用进行了思考。通过作者丰富的社会经验,从经验层面上对他们的作用进行了猜测也好,总结也好,总之作者的经验归纳让我们一下子就想通了是怎么一回事,引得了读者的共鸣。还比如其对权力流变的论述,也是从经验层面上进行的判断。这种判断也是有一定道理的,而这往往容易被法学家所忽略。对于作者的此种研究方法,更明显的表现在了第三章“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这个一般是研究宪法学、司法制度乃至法理学等公法学科都可以说上点事的题目。作者对法院审委会作用的研究方法,不仅包括对法院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进行解剖,对域外司法制度的考察,对司法独立传统理论的借鉴。更值得读者注意的是,作者在研究这个问题时,大量运用了其对于基层法院法官的访谈作为研究出发点。并对于这种研究材料的可信度又专门地以“法官的理由是否可信?”进行了分析。如果说这样的一种进路体现了作者逻辑严密的话,那么,作者对自己运用经验主义方法研究问题的辩护可以用用心良苦来形容了。作者反对从现实生活中发现一些支持或强化自己已经有的经验、印象甚或是一个教条化的命题。在这里指的就是,法院审判委员会被一些学者理所当然的理解为违反司法独立精神,甚至宣传到一种处于教条化边缘的地步。作者试图通过对作为审委会成员的法官以及普通法官的一些论述中,结合中国现实社会和目前的制度安排,以一种“同情”的眼光来分析审判委员会的作用。这是之前研究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一些文章所忽略掉的一个群体,即当事人群体。作者对法官的论述以及对法官论述的怀疑都是通过一般大众都具有的一些经验常识来分析的。比如,法官们对院长在多大程度上能决定或影响审判委员会的决策的辩护,比如普通法官对于审判委员会能够用做抵制人情和保护自己的借口。这些结论都是文本分析和制度分析所得不出的结论。这些结论都是作者深入现实环境中挖掘出来,对研究审判委员会地

位和作用具有一种新的学术价值。我们法学家一直再说,应赋予被侵害者以抗辩的权力。然而,我们自己在研究当中,却常常将研究对象一帮子打死。苏力先生的这种田野式研究更像是代表了这些研究对象们进行了与传统观点的争辩。此种争辩却又不是无理的,保守的,而是贴近我们生活的,先验但却有着一定逻辑支撑的。

(一)“田野调查”所具有的学术意义

正如作者在导论“研究中国基层司法”的第四节“法律学术的意义”中所说的那样,当前中国的法学研究充斥着大而空的研究,从条文到条文的纯粹法条主义研究,好点的就是借鉴了域外的一些资料。研究者们普遍通过这种方式将一些研究结论上升到一种具有先验性的普遍真理,一旦这种法学理论与中国社会的法律实践不相符合时,他们往往用应然的论点代替实然的分析。面对极速转型的当代中国社会,这样的研究方法并没有给迅速发展的中国法制给予回应,法学研究处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最底层。“田野调查”方式通过走进研究对象,倾听研究对象的辩解,分析非正式制度对研究对象的制约和影响,使得读者能够更加深刻的体会研究对象所处的法治建设的起点和环境,从而提供读者全面思考的素材。这种研究方式的价值就在于,深入实践,以实践为基础,得出的结论和观点也必将是考虑到现实社会环境而作出的。我相信,真正有价值的法学研究应当是来源于实践的,这样才有可能指导现实的变革。我们都说,制度的重塑和整合是一个过程,有待于与之配套的制度、机制和环境的形成。我们又说,对症下药方能药到病除。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得出的结论往往脱离于实践,忽视了环境对正式制度以及正式制度中人的影响。虽然其中承载着人类对于理想法治社会所有美好事务的期望,承载着当代中国法学家对于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先进法制的向往,但是脱离实际,也就是未能对症下药;急于求成,也就是未能注重法制发展的规律。所以才产生了苏力那时代乃至这个时代,中国法学界所疑惑的一个事实,即国外的先进法制及法治理念为何在中国屡屡遭受挫折甚至是排斥。病理就在于此。显然,“田野调查”式的法学研究方法注重实践,善于用经验进行判断,思考那些在人们看来“无须思考的应然”。

在我看来,“田野式”的法学研究方法的另一个价值在于,它促使研究者在研究的过程中不断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理由在于,此种实证研究的方法并没有先期可供研究者翻阅参考的资料,也没有提供研究者何种研究框架。研究的素材来源于研究者的观察和思考,研究框架的建构来源于研究者思考问题的方向和程度。此种在经验层面上的实证研究方法要求研究者就所有的现实环境进行考察,反对基于先验性的结论刻意寻找支撑其论点的论据。这就要求研究者善于发现问题,而发现问题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一个人对某一领域知识掌握的广度和深入。法学研究有价值的理论成果不多的原因之一,可能就在于不会发现问题。

无论是作者在分析为什么是基层司法,法官对于审委会的评价有多少可信,还是在阐述为什么当代中国基层法院注重纠纷解决,规则之治在这种环境下的地位以及现代化与规则的关系的理由中,他都不断的对自己前一部分的论述进行反思。一连串问题式的自问自答,都是基于前面实证研究过程中的一些案件的细节,并用这些事例来印证其结论。

(二)“田野调查”的局限

苏力在运用“田野调查”实证研究方法上,招致了一些法学家的怀疑和批评。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部分学者存在着一定的误解,另一方面也体现出这种实证研究方法的一些缺陷。通过实证的研究运用归纳法得到的结论往往是一种综合命题,可以给我们提供新的知识,但同时也意味着是可证伪的。逻辑上看,通过归纳法得到的结论的确不像用演绎法推到出来的结论那样具有必然性。这个问题苏力自己在文中也有辩解。此外,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分析得出的结论不容易被普遍接受,并且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被认可。而作者通过“田野调查”所得出的结论是对现实环境的研究,由于我国目前处在急剧变动的时期,一旦社会条件出现新的情况或法制有了新的发展,苏力先生的这些结论至少会部分不再那么符合现实。从这个角度看,“田野调查”的研究方法存在着时代局限性。

另外,基于这种方式得出的研究结论不可避免的会存在经验型成分太多,而具有理论性的分析欠缺,同时有可能偏离一些基本的法治原则。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并不仅仅是实践的理性,而应有着更高一层的追求。对于法学的研究应当体现的是对于最终追求的关怀。这种最终追求便是苏力先生所唾弃的大而空的诸如“正义”、“平等”,“人权”之类的词汇。纯粹的实证研究容易陷入保守主义的泥潭,变成制度受益者的唇舌。“田野调查”得出的经验判断和结论,至少需要辅之以一种理论上的分析。这样的论述,其逻辑才会显得严密,论述也不会缺乏普遍性。经验层面的判断理应上升到理论上的创新。同时,我们还应警惕的是,这种研究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恰恰偏离了法治的基本原则。西方国家的法治,按照苏力先生的“地方性知识”来看,可能不具备普遍性。但是这些世界各国人们通过艰辛卓越的实践得出的目前来说是治理人类社会最好的工具,必然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指导意义。“田野调查”重视实践,强调真理来自于实践。但却得不出能够指导实践更好发展的真理。如果一味简单的总结出实践中基层司法样态,但得出的结论却存在着反经典司法理论的嫌疑,其指导意义就会偏离法治原则。正如一位学者在评价《送法下乡》时说的,“倘若我们发现中国基层司法的主要运作逻辑既不是法治的逻辑,也不是礼治的逻辑,而是治理的逻辑;不是规则导向的,而是结果导向的,是实用主义甚至机会主义的,我们如何在这样的逻辑上提炼一套关于规则的理论——因为实用主义和机会主义本来就不是遵守规则,而是利用规则。如果这样的司法理论或者法学理论不是关于规则的,而是关于反规则或者潜规则的,那它还是司法理论或法学理论吗?”

最后,“田野调查”得出的结论可能过于武断。苏力先生这本书研究的是中国基层司法制度。但是其研究选取的地点是在中西部地区的农村,研究选取的事例也只是几个具体的事例,其访谈对象的范围也有着一定的范围。通过对这些农村地区、事例和人物访谈进行研究,最后试图将从这些研究资料中得出的结论推而广之到整个中国,恐怕这个结论是武断的。比如第十章“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化问题”中,作者在论述“为什么目前基层法院的法官专业化程度不够”时,作者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并不是基层法院排斥法学院学生,更不是复转军人排挤他们,而是他们自己不愿意去;目前的根本问题似乎不在于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少了(当然可能还是少),进入不了县法院,而是即使进入了基层法院,这些法院也没有足够的资源来留住这些法律院系毕业生。这样一个结论在一个湖北省也未必具有普遍意义。

三、最后的最后

苏力先生在下到田野,运用自己从田野调查出来的研究资料时,始终坚持着经验主义、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强调实践是检验理论的标准,强调制度、法律的实际功能,反对形而上学的先验性,强调具有可观察的效果和可比较的效用,反对大而空的“大词”。“田野调查”的方法在技术上要求能通晓当地语言,注意参与性观察和思考,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不给被调查者不利后果或者获利的预期。在价值上要求价值无涉,也就是苏力先生自己所说的“尽量采取一种‘冷静又热烈’的‘同情的理解(包括批判)’的态度,尽可能设身处地地考察我所研究的对象,包括对自我以及我所在职业的反思和批判,尽可能的公道。”虽然这种方法也存在着某些不能十全十美的局限。但苏力先生运用这种研究方法时所采用的论证方法和过程以及其思考方式或许更值得当代法学研究者关注和学习。

送法下乡读后感 篇2

曾经在基层法院实习过,法官职业和我理想中的大相径庭,学了一大堆的法律理论感觉在基层实践中毫无用武之地,也就此打消了进基层法院的念头。曾经幼稚的认为是基层法官们素质偏低,对法治没有热情,可是看完本书之后了解到这个是一个关乎经济发展国情的问题,当代的法学教育在为进一步改革开放出现的新兴法律关系培养人才,然后回到实践,基层注重的是纠纷的解决,与其说是法学毕业生拒绝了基层法院,不如说是基层法院的基层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拒绝了法学生。 其次就是学者的研究重点是规则治理,规则的贯彻落实,而基层法官所要关心的是终极地解决司法纠纷。而在基层人民法治素养不高也请不起律师的情况下,一味地贯彻程序正义其实是不利于纠纷解决的,会导致实质的不正义。 另外对于目前社会上司法腐败的论调,本书也给了我很多启迪,其实并非司法腐败,从上诉率这一视角进行分析,中国的司法已更加公正。司法腐败这个词是在改革给人们带人过高的心里期望与现实不满的落差中、允诺司法公正的乌托邦理想中、大众传媒发酵扩大不公中,市场经济发展时人们的政府的不信任感中,法律人推动司法变革的努力中,以及司法公正实际的德治思维中发酵产生,且急剧膨胀之势。站在至高点上批判好像显得智力上更胜人一筹,有种天然的优越性。而作为法律人,我们要思考:我能做什么?

送法下乡读后感 篇3

初看书名“送法下乡”,仿佛是某行政单位所作的法制宣传材料。细看之下才发现,苏力先生所用的“送法下乡”一词,并非法制宣传中常提及的“普法”,而是法律在乡间运作所采取的方式。在第一章“为什么送法下乡”中,苏力先生借“依法收贷案”,为我们说明了基层司法的“送法下乡”:在乡土社会的场域中,属于城市的法律治理并不为人们所信服,而法律所代表的国家权力为了实现其运作,必须深入乡间、借助乡间的地方性知识,必须采用炕上开庭、尊重村干部等方法。

在我看来,全书试图阐释的问题,正是由这一章引出:中国存在着广大而与城市不同的农村,究竟怎样的基层司法才是这个乡土社会所需要的?(由此看来,本书的副标题改为“中国农村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似乎更为恰当)总结起来,就是中国的司法制度应向何处去的问题。苏力先生一贯认为,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它“在诸多具体的社会制约条件下的正常运作”,因而在本书中使用了大量的案例和数据进行分析,试图告诉我们什么是当下中国基层农村的现状,什么是解决基层农村解决问题所必须的司法制度。

这时,我们不能不提及费孝通《乡土中国》中的两篇文章:《文字下乡》和《再论文字下乡》,由此出发,似乎可以窥探出苏力先生的研究进路。在这两篇文章中,费孝通先生认为,出于乡土社会的本质,文字对于其中的人是没太大用处的,因为“只有在空间和时间上人和人的接触发生了障碍,才需要文字来代替”。乡土社会乃是一个安定的熟人社会,面对面的交流即可满足所有的生活需要,而且效果往往还更好。人们既无需舍近求远地使用文字来进行交流,也无需通过文字来学习如何生活,因而不使用文字实属正常。最后的结论是,乡土社会中的人们,没有用字来帮助他们生活的需要,也只有乡土社会发生了变化,文字才能下乡。

如果将其中的“文字”置换为某种司法制度,似乎就能方便地了解苏力先生想表达的内容。

于是在后面的章节中,作者批评了以“西方法学理论”为出发点研究中国司法现状的观点,认为这只是以西方社会的法治原则来评价中国的问题,得出的是一种意识形态化的批判,而不能做到“同情地理解”中国基层司法所面对的真实问题。与之相对应,作者一如既往地提倡“本土资源”、“地方性知识”,理由并不是“中国特色”即有正当性,而是它们更能够在现实社会中发挥作用、解决问题。在这种实用主义的标准之下,作者分析认为,现有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法官非专业化等现象都是符合中国现实的,因而是合理正当的。

苏力先生的贡献在于,他主张不要关注口号化的法治,而应多关注现实问题,他认为法律是实践的事业,原则源于实践也当应用于实践:“我追求的不是那种从生活世界中完全分离出来的抽象原则,而是力求在生活中展现理论的力量。”在现实问题中,他又主张多关注基层的问题,因为这里才是与人们生活最息息相关的地方。与之相适应,在研究方法上,他采用实证的方法观察基层司法,同时引入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这些都是对我们的法学研究与学习有着启示作用的。

当然,本书的许多观点在受过些法学教育的人看来未免惊世骇俗。而本书初版于2000年,正值第一个司法改革五年纲要刚刚开始施行,司法改革向专业化进发,书中种种观点可谓学界不和谐之声。因而,本书是带着浓重的论战性质的。几乎在每一章开头,苏力先生都会介绍本章所关注的问题有哪些文献已进行过讨论,以及有哪些与其相左的观点。在文献综述之后,再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与论证。在论证的过程中,他又特别注意自身逻辑的周密,对于可能出现的错误,总是一一先行提出并作辩解,试图将批评消灭在未发生之时。

然而这种辩解却往往不能达到效果。原因在于这种辩解往往只是做一种宣称,惯用的逻辑是“可能有人认为……但我其实不是”,却没有通过论证正面回应质疑。如果再回头细细品味他的文字,我们总能发现他否认的正是自己已经表达的。戏谑一些地说,如果我们不能及时反应出他的论证错误何在,只要看看他在自我辩解什么,就能找到问题。下面,我将选取本书中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在思想资源上,本书借用了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将“中国”与“西方”、“乡村”“城市”相对立,从而再进一步,对法治的普适性表示质疑。这种观点的第一个可质疑之处在于,怎样的范围可以作为地方性知识合理的疆界?作者笼统概括的基层,就包含着乡村和城市范围内的基层两个部分,他们是否拥有共同的地方性知识?城乡地方性知识的差距比起中西城市间的差距谁跟大?沿着这个思路继续思考下去,还可追问江苏和陕西、陕南和陕北,甚至不要忘了,我们还有西藏和新疆。第二个问题在于,苏力先生并未考量过“地方性知识”的善恶,按这样的理论,任何愚昧或邪恶都可以为自己找到一大串理由。

从逻辑上来看,我对本书再一个质疑在于它没有先讨论这样的问题:中国乡土社会的现实有没有可能发生改变?我们面对的现状,究竟是永久性的存在,抑或只是过渡性的问题?书中没有正面提及,而仔细分析书中所有的论证,似乎都是建立在这样的预设之上:这个现实不会改变。所以苏力先生才会一味地强调适应现状,而不谈法律对社会的建构作用。王怡先生对此的质疑非常形象:“西装是不是本土资源?” 我们借此应当看到事实是,变化一直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发生着,化用苏力先生的书名:道路通向城市。带有西方特征的各种现代因素一直在进入乡土中国,并与“本土资源”发生着重组,甚至于变成新的本土资源。乡土社会中人们也开始明了民主观念、程序观念,也在利用法条、程序来维护他们的权利,一个可能不太恰当却最为直观的现象便是农民身上的西服。

乡土中国的改变实然上正在发生,而苏力先生这种一味地迁就)恰恰会阻碍这种变革。因为苏力先生所设计的游戏规则是有利于乡土社会的,这必然会巩固他所迁就的环境,既有延缓了乡土社会,还助长了畸形的现实。例如,第十章论述道,由于基层法院解决问题的机制需要的是社会经验,更适合在此工作的应当是复转军人,而不是专业知识占优的法学院毕业生:乡土制度拒绝了专业人才。但书中却又多处提到这样的观点,因为缺乏专业素养高的法官、律师,很多司法制度在基层是不切实际的:没有专业人才限制了新制度。如果都如苏力先生这样设计制度,我们确乎看不到一丝变化的可能性了。又如,书中对审判委员会的合理性时,认为在司法无权威和人情盛行的环境下,审判委员会的干涉可以作为法官的挡箭牌。然而,司法无权威的根源在于司法不公正,而这种不公正就源于司法易受干涉,同时司法受干涉也正是人情风盛行的原因。再如对“要想官司赢,除非死个人”的观念,“保持安定团结”的无原则迎合又在多大程度上进行了强化,作者也避而不谈。正是这样,似乎是迫于现实而无奈选择的反司法的司法制度,反而会巩固了这种现实。

走向法治之路与所有的改变一样,都是需要付出代价的。而苏力先生却是不愿面对这种改革的阵痛,他为我们指出了一条看似乎更现实因而也就更平坦的道路,但道路通向却是更加崎岖的反法治目的地。对人们伤害更大的,不是新制度在现实中的磕磕绊绊,而是法治信仰受挫后的失落;对法律伤害最大的则是人们失落后的一句“法律都是骗人的”。面对一个从不排队的社会,若只是迁就现实,趋利避害的人们也只会想着如何挤到最前面。而值得我们这些学习法学的人思考的是,面对理想与现实的差别,我们究竟是相信还有一个更美好的社会而为之努力,还是用一种近乎犬儒式的成熟来认可“社会就这样”?

送法下乡读后感 篇4

将近20年前的一本描述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田野调查”,放在当今来看还是有一定的参考意义。读完最受启发的是,作为书斋里的“读书人”或有些自大的所谓知识分子,太多人对社会也好,对体制也好,只知其然而不知所以然。越多的理论和概念的堆砌,反而更加显示出对事实和实际情况的陌生。对中国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用民主、人权、自由、宪政……等西方的概念去批评去比对,站在看似是自由派意识形态的高地来俯视中国。虽然美国欧洲西方国家在普世价值来看,有更加先进的部分,但也不是完美无缺。而对于中国,仅仅只是用西方概念来比对来改革却也确实是毫无意义。当代的学者是不是真的了解了当前中国的现实和目前体制问题是什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问题,如何解决这样的问题。仅仅只是了解了西方经验和概念,是完全无法用在改革和解决实际问题上的,苏力老师也好,过去的费孝通也好,他们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经验和思路才是我们现在需要学习的。

送法下乡读后感 篇5

《送法下乡》是一部基于实证调查,它运用交叉学科知识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理论著作,他关注的对象是中国基层司法制度。

读苏力老师的《送法下乡》,是一个艰难甚至是痛苦的思想旅程。

因为你必须不断地折磨,在你的直觉和他描述的经验事实之间做出选择。书名明确界定了其研究范围——中国的基本司法制度。它由作者的自序、导论、和4篇具体的分析构成。

这本书分四编。自序是作者对自己这些年所持的观点和看法的一个交代,同时对他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出版以来法学界对他的观点的一些误解进行了澄清。导论则开宗明义说明了为什么要对中国的基层司法制度进行研究。

笔者认为,目前,法治已经成为中国人民(无论是普通人还是法律专业人员)的一种明确的信仰和追求,对建设法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比较一致的认识。但仅仅在认识论上建立法治的理想是不够的,因为“法治的理想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技术层面。

没有具体的制度和技术保证,任何伟大的理想不仅不可能实现,而且可能犯重大错误。”第一编以送法下乡、法院行政和审判委员会三个制度为切入点从达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考察中国基层司法的制度问题及理论问题。第二编针对区际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司法研究之空白;集中考察基层司法中的技术和知识问题,力求将传统司法理论中看不见的初审法官的技术和知识“问题化”,纳入一般的理论分析。

第三部分考察了我国基本司法制度中包括法官在内的各类法人。第四编考察了法律实证调查中的权力问题。是对本研究的反思。

就像冯象先生说的,我一看到名字就闻到了当地的味道。的确这本书也充满了乡土气息。朱苏力先生的书通过一系列的例子来叙述法律的现状。有时是法官的无奈,有时是法学家的良知,有时更多的是关于人身事故对法律的影响。

这就是现状,大学里、会议上我们叫喊着各种西方式的法理法彦的时候,很多时候忘记了自己的乡土,忘记了自己身处的社会,脱离了上面的一切,改革,不用说是改革,光是前行就已经很艰难。

“送法下乡”这四个字是首先要解析一番的,“送”字含有主动之义,即接受者是被动的地接受别人给的东西,这一点有点像民法上的赠予合同,即我有赠予你物的权利,当然你也有接受或是不接受的权利,民法上的赠予合同一般是在亲朋好友之间也也即谓平等的主体之间才发生的,这种合同发生的范围是比较狭窄的,而“送法下乡”之中的“送”字和民法上的赠予合同意下的“送”字差别很大,这个“送”

字在这意味着上级对下级、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送,也即谓此处“送”字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说明了我们的国家法已远离了乡民,而现在我们要采取一种非常规的方法来让乡民来了解国家法,那么可想乡民是否对于这种所送之“法”是否乐于接受抑或从思想是否予以认可还是一个问题呢,其实本身“送”字没有什么错,关键是我们如何让“送”的问题,我想大概这法实际上还是“送”不来的,所以我以为我们应该考虑这个“法”怎么送的问题,现在报道多是某某司法局组织人员下乡去“送法”

“法”字含义甚广,就是写一本书也写不完,所以我只就“送法下乡”之中的“法”字作一个解释,这里的“法”即为国家法(法的一个分类,法可以分为国家法与民间法),这种法也就是国家制定的或是认可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比如有杀人行为,可能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这里的“刑法”就是国家法,有借贷行为,就要适用民法, 这里的“民法”也是国家法,这种国家法意为只要您是在国家所辖区域内,除特殊情况下(比如少数民族地区、港、澳、台等),皆是可以适用的。也就是说,它还包括农村的一些行为,如杀人、放贷等。但是在许多情况下乡土间若真的发生了类似的行为有时并不是依靠这种国家法来解决的问题,乡民之间有自己的一套解决方式(这种解决方式可称之为民间法),通过这种方式,乡土间的秩序依然保持良好抑或者更甚于适用这种国家法,比如我曾经在去年10月份在鲁西南的一个小周庄作了个调查(4),那个地方10年间没有打一例官司,全是乡民自己来解决所产生的问题,那么这种秩序你又能说不好抑或必须把所谓的国家法送下来以保持乡土秩序才好吗?

“下”字可谓正应了我对于“送”字的解释,(其实可以和“送”字放在一起解释的。我这把这个字拿出来单独解释是为强调这个“下”字而已,而解释之内容基本上和送字一起解释的。)这里的“下”字可理解为“到”字,即把法送到乡土的问题,我以为这里的“下”字即“到”字有两个层面上的意义,一个是形式层面的,一个是实质层面的上的。

形式上的“到”即谓只是从形式上把法送到了乡民手中,而至于乡民是否从心底接受在所不问;而实质上的“到”即谓乡民不但从形式上接受了,而且从内心深处也接受了“法”且处于乡土间纠纷时依所送的“法”行事。目前我们对于“送法下乡”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形式上的“到”,而实际上又

又如何呢?这方面的研究和报道很少。我认为这是以个未来需要关注的问题。我们不能只满足于这样的形式。我们需要真正把法律交给村民。

“乡”字即谓“乡土”,最早这个词是费孝通老先生在《乡土中国》里提出来的,在乡土中国中,所谓的乡土即是农村而已,而现在又有贺雪峰教授写了一本书,名为《新乡土中国》,大意也是农村这个范围,当然只是现在的“新农村”而已,其实还是关于农村的问题。所以看起来乡土二字几乎是没有争论的,当然具体的范围仍需要界定,虽然这个界定的过程是相当难的。

送法下乡读后感 篇6

中国现行法律主要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我们所说的法的现代化,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法的西化。那么,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将会出现许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如何处理移植成文法与中国传统共产党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在法律权力的薄弱环节(中国传统农村)尤为突出。

正义在弥合这种冲突方面将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在本书的第七章中,朱苏力教授谈到了这样一个案例,我们可以从中找到答案。

案例如下:某村女的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在同一村男的引诱下,女与同村男发生了一年多的性关系。回到村子后,她的丈夫非常生气。他多次打骂同村男,威胁同村男和家人的生命,尤其是儿子。

村委会曾出面调解,但以失败告终。最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丈夫停止威胁。

读罢这个案子不禁让人联想到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里的一起通奸案。连苏力教授也这样认为:“这故事基本是费先生故事的现代版”。

这类案子在当今中国并不鲜见,朱苏力教授甚至在书中描述此案为“碰到”的,而不是“搜集”或“发现”的。

对中国司法稍有了解的人就会知道,中国目前的立法在性自主方面非常前卫——通奸本身并不违犯任何法律,这基本上是对传统中国的完全反应。然而故意伤害他人则是要触犯法律的。也就是说,因通奸殴打奸夫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而妻子通奸对妻子身权益造成的损害则没有法律保障。

因此,现代法律与中国传统观念之间存在着矛盾。对于这种对立,我们该如何具体化解。

通过这本书,我们知道法律本身就是一种规范的治理,而这种治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治理对象本身必须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上述情形的冲突根源在与治理对象不具有这种规律性,或者治理对象的规律性与治理本身的规律性不一致。于是乎,矛盾产生了。

对于这一问题,一个显而易见的方法是强化或塑造治理对象的规律性。也就是说,利用法律背后的国家力量,迫使他们摒弃旧观念,适应新法律。这种做法在历史上并不罕见,而且经常以暴力的方式出现。

比如明末清初的嘉靖三都,这是我们自己送的,不是头送的。再比如当前的做法,皈依我教派的活命,否则一概枪毙、斩首。对应到本案,法院大抵可以依“法”办事责令停止对的侵害,对于通奸事实不予理会。

对于这种依“法”办事,若能理解则最好,若不能,那法的强制力会教其“理解”。

这样,全村人便都可以“规则化”了。此种做法倒是简便,试问其在当今中国有可适用的空间么?不,因为**的报道会使它从本地事件上升到全国性事件。

这样,问题没有解决,反而加剧了解决问题的成本。我们知道,中国现行法律有一个基本功能,就是建立民族国家。而此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不仅不会有利于民族国家的建立,反而还会动摇其根基。

回到案例中,让我们看看本案法官是如何通过“司法手段”来处理的。通过法官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和解协议规定:

1.赔偿精神和名誉损害费8000元;2.停止威胁、骚扰及其家人,且此后双方均不得挑起事端。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成功地说服接受了拘留他的决定。

通过对上述协议的观察,我们发现法官的做法事际上是违法的,对w的拘留也是毫无根据的。但通过苏力教授的访问,我们知道老百姓都同意这种做法,包括本案的双方当是认。于是乎,合情合理,却在某种程度上不合法。

这一现象在法律领域上显得十分特殊,但对于当今中国来说却又十分平常。

虽然这起案件的处理存在诸多缺陷,但不得不说,法官的司法活动在现代地方法律之间形成了互动,促成了问题的解决。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司法活动对现代法律与地方之间的差距起到了弥合作用。事实上,倘若成为一种法律上的通例,那无疑将促成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本土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二. 为什么基层

朱苏力教授认为,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问题。尽管近年来中国城市化进程发展迅速,但仍有近一半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因此,农村社会现代化是中国社会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之一。其次,现代法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适用于城市社会、工商社会和陌生社会。

由于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原因,现代法律及相关制度在世界各国难以进入农业社会、熟人社会或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有效运行。第三,基层法院仍然是中国法院的重中之重,但我们不知道真正影响老百姓生产生活的法院和法官。基于以上原因,苏力教授重点研究了基层司法活动。

三. 为什么中国

苏力教授认为,近年来,由于强调法律移植和国际一体化,法律中国化问题应引起特别关注。对于此问题,苏力教授有这样一段精彩的论述:

“我们不应把中国的现代化视为世界现代化中的一个异端,只有西方社会的发展才是正统。我们不应该把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过程视为对正统理论的不断适应,因此,中国的现实问题都没有实践价值和理论价值。中国人口占世界的五分之一,他的问题本身就已经具有正当性。

退一万步说,即使中国的问题是异端,但是这就是我们生活的环境,也必须认识、回答、解决我们的问题。我们不能总是生活在别处吧?!”

总结:本书完全颠覆了我过去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包括一些基层社会问题、司法适用问题等。在颠覆的同时又给予我一种全新的看问题的视角,使我能够更真切的了解中国,了解中国的司法,了解中国的司法在基层。

作者还告诉我们对于中国的法治现代化重点应该放在中国两个字上,也就是要从本土出发来解决本土问题,而西方经验只能是作为一种借鉴,万不可本末倒置、缘木求鱼。

送法下乡读后感 篇7

导论:四个问题

作者在导论中就本文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原因做出了解答,他提出了四个问题,并分别作了回答。

一、 为什么研究司法?

1、中国应当实行法治,然而法治的理想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技术层面,没有具体的制度和技术保障,任何伟大的理想都不可能实现,甚至会有重大失误。而那些重大原则并不能完全保证法治可欲结果的出现。

原则是具有局限性的,所谓的基本原则并非先验原则,这些原则是后天性的,很难就是终极真理;一般原则由于抽象可能毫无用处,原则由于模糊性会产生冲突,而解决冲突的方法必须靠司法。

司法是从原则转为实际规范的中介。

2、司法实际上是一种具有立法意义的活动。一个司法判决,无论其是否意图作为立法,客观上都对此后的这一问题的司法构成一种约束和导向。司法判决具有法律规则的作用。司法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形成和发展有重大意义。中国正处于变革时期,中国内的差别很大,要保证法律规则的统一性、普遍性、一定的前瞻性,同时又不失灵活、现实性,司法具有立法无法代替的优点

我们打破法条主义的司法和立法概念的分离,承认司法的现实。对于变革中的中国具有重大意义

二、 为什么研究基层司法

1、 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的问题,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社会福利,如果不了解普通人的喜怒哀乐。不从日常生活中考察他们的需求,只从法治的原则概念出发,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不仅可能是伪劣的,而且是假冒的。

2、 现代法律适用于城市陌生人社会,在农村熟人社会中很难运作。中国的司法研究很多都与中国基层社会无关。

3、 中国基层法院是中国法院的重头。我们对这些真正影响普通百姓生产生活的法院并不了解

三、 为什么研究中国的基层司法?

当代中国的问题本身就具有正当性。法律是实践的,是要解决问题的,是要解决我们的问题的,是要解决我们眼下的问题的。不论中国法治未来如何,我们先要解决当代中国的问题。即使要移植法律,也需要移植适合当代中国发展需要的。我们不能完全依靠自己的理想去设计,因为我们的理性是有限度的。“为万世修太平”的理性隐含的是一种权力意志,追求的是知识霸权,隐含着对他人对后代的权利的剥夺。

1、 研究中国问题,不会使我们获得的知识失去普遍的意义。中国的问题是地方性得到,任何一个国家的经验和知识都曾经是地方性的。从地方性到普遍性之间从来没有而且永远都不会有截然的界限。

四、 法律学术的意义

1、 法学研究和中国法治两者之间有着互动、辩证、相互强化的关系

2、 中国法学的发展现状非常不能令人满意,一旦中国社会法律实践和理论不符,都会用应然的论点代替实然的分析。法学基本上是在炒西方的冷饭。

3、 在基层司法,西方法律学界是一个空白:欧陆法学以立法为中心、司法的知识比较少;英美的法学以司法为中心,司法的知识在理论体系中得到了凸显,但其司法哲学主要围绕着上诉审法官的司法意见展开。在对初审法官的实践和经验的研究总结有巨大的理论空白

4、 中国学者具有巨大的优势:中国司法制度直系血亲来源于欧陆法系,法官需就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做出决定,形成了一系列处理事实问题的制度和技巧。比如合议庭审理案件可能限制了法官的裁量权。比如中国地区差别极大,一方面需要统一的法律作为指导,另一方面为了保证有效执行,“合情合理”。而在这些方面,中国对于法官缺失经验性研究,有很多误解,与法学家概括描述并不完全相同。

送法下乡读后感 篇8

一本诚恳、深入地探讨研究关于基层法院、法官理论和实践的书。我惊讶地发现,将近二十年过去了,除了基层法院人员构成与书中描写大不一样之外,其余的竟然都大致符合。包括审委会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发挥的作用,基层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人民法庭与村干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的紧密联系,甚或“老百姓”在法庭以上的言论并无二致。审判权的运行模式在这二十年来长期保持一种平稳运行的状态,也在这种状态下形成了一些所谓的“司法惯例”。当然,现如今司法改革如火如荼,有一些朱苏力在书中提到的建议(例如上级法官的遴选制度)已经成为现实,撇开是否实现了制度设计之时的目的不谈,新制度总带来的新景象,也期望着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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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下乡读后感 篇9

看完《送法下乡》,我认为问题集中在:农村法制现代化的观念有待深入;法制现代化的工具箱也不是万能的救济方式。

《秋菊打官司》是一部反应当时农村司法实践的影片。一些人便拿着法制现代化的放大镜,从影片里“挑骨头”,然后口诛笔伐我国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是如何的淡薄。

此时,我想起了我国明朝的《明大诰》。它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

无者,每加一等。”《大诰》还成为各级学校的必修科目,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我们至少看到,《明大诰》的有无可以加减罪名,是它普及的重要原因之一。

《送法下乡》作于1999年,经过15年的农村法制现代化建设,我们真正达到预期了吗?我们期望的法制现代化之树开花结果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与过去15年相比,农村法制现代化进程明显。但形式上的进步并不能掩盖实质上的退步。

我担忧的并不是农民群众不懂法,不知法。孰不知,不仅仅是农民群众对法制现代化一窍不通,对许多人而言,短时间内也不会轻易摘掉“法盲”的这顶帽子。更重要的是,我看到了农民对法制现代化的冷漠。

我的一位农村亲戚,因与同村的人发生矛盾,在醉酒且无任何防备的情况下,被对方用钝器所伤,直接导致头盖骨粉碎,成为了半植物人状态。从表面上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肇事者应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上,案发后,他们及时报警并进行急救,并尽快赶往现场做了笔录和询问。谁曾想到公安机关因为没有证人在场作证,证据不足而拒绝立案。行政复议期间,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当事人出具头部伤害报告书(8000元),证明损害后果不是醉酒后摔倒造成的。

经过无稽可笑的鉴定后,仍然不能改变公安机关裁决,上级的行政复议也莫名其妙的维持了原来的裁决。

后来得知,犯罪嫌疑人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熟人行贿,这直接影响了案件的立案。作为受害方,医院已经花了不少积蓄,自然也没有多余的钱可追了,这个案子只好搁置两年。

于秋菊相比,15年后,作为受害者,我只能羡慕她的司法实践。至少在诉诸法律的道路上,每个人都对她幼年时的法律感到敬畏。尽管她在诉诸法律方面走了一些弯路,但至少法律给了她一点有缺陷的回应。

今天,中国法制现代化经历了敬畏、自觉遵守、机会主义规避和漠视。法制现代化正在慢慢失去应有的威望。我不知道,这样的法制实践是否是前进的?是否是正确的?

如果说,我国的法制现代化成本低,效果显著,深入人心,拍手叫好,我想,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普及只是时间问题。同时,对于我国特有的“炕上法庭”,“私了”等民间法,也会有一个良性甄别的过程,最终,真正把农民群众引领至法制建设的轨道上来。

随着改革开放,我们忙着跟世界接轨,法制现代化接轨也方兴未艾,但15年的法律实践不得不令人担忧,法制现代化,有世界范围内的共性,也有中国的实际的个性,我们应充分认识事物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全方位甄别和创新,才能够做到“良法之治”。

送法下乡读后感 篇10

《送法下乡》在导师大人给的书目里排名比较靠前,也是我读的朱苏力教授的第三本专著。说实话,读过《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和《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后,感觉语言很亲切。朱苏力教授用他擅长的历史知识、独特的观察视角、雄厚的理论基础构成了这本书的“四梁八柱”.同时,今天司法改革已经进入了攻坚期,司法系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书中有些东西已经变了,也有些东西仍然没有改变,就此,我想关于这本书,谈谈我个人的一些理解。

1.关于送法下乡。在书中,朱苏力教授认为因为种种自然、人文和历史的原因,农村是国家强制力(权力)无法贯彻落实的一个边缘地带,为了加强对农村乡土社会的控制力,用司法手段强化统治者的权威,让国家权力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所以需要送法下乡。也正如书中所说的,在农村在基层有源远流长的“民间法”、“习惯法”他们形成了一股简单而复杂的本土势力,这种势力与“国家正式法”形成了一种对抗,因为强大所以有对抗,也因为有对抗所以需要普法。

无疑,“送法下乡”在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国家强制力,改善基层执法情况中起到了一个很好的作用。

书中举了一个“还贷款”的例子,因为我有一些基层工作经验,和各行各业的人打过交道,我对这样的行为并不陌生。但是我没有想过“带着警察,租了辆车,在炕头判案,或者称为调解法院的情形,也没有想过”法官的默许和妥协“,没有想过”村干部“在这个案件中能起到如此大的作用。这些情景背后的真正意义也是我所没有料及的。

但是我认为当代农村的本土或者说边缘地带势力对国家正式法的抵制仍时有发生,但和之前相比相对弱小很多,我的理由如下:1.”送法下乡“”谁执法谁普法”等各级普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让一些法律和行为深入人心,通过各种案例形成了一种威慑感,老百姓心中的那种“法不责众”的观念有所淡化;2.中国大众知识结构发生了变化,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十二年教育即将纳入免费教育,高等教育的大众化,都在分层次改变中国农村的知识体系结构;3.部分像《送法下乡》中所讲“村干部”,他们身份也在发生变化,有些地方将“村干部”纳入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编制,他们虽然依然扎根在农村,但随着身份的改变,心态和行为发生了一些本质倾向的变化;4.我觉得是最重要的一点,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原来农民最大的依托仅仅是有限的土地,所开展的日常生活也是围绕着土地开展,而当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生存有了更多的选择,造成了大量农民向城市涌进,农村本土人员减少,农村内部贫富差距有所增加,原来拧成一股绳的农村小集体有所分化。

2.关于模式的普适性。说到模式的普适性,不得不提知识的普适性。“唯一不变的真理便是改变”,既然事物都在不断发生改变,那么以事物为基础,实践的产物——知识怎么可能不改变呢?既然知识都在改变,那么由知识凝聚成的模式又怎么可能具有普适性?这是一个哲学和逻辑问题。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按照马克思教给我们的“矛盾论”和“实践论”,我们可以知道一种模式仅仅在有共同点的一类事物中运行畅通无阻,但是事物有千面,如果只顾及到一面,必然无法做到模式运行的全面性,那么模式的普适性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书中谈到了一个“司法的自动售货机”,在我眼中,司法规则体现在一个事物的方方面面,点点细节,司法判决是一个耗时耗力的过程,他极大考验着司法制度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也充分考验着法官的职业知识和执业技巧,如:书中讲判决,基层法官把“用什么油”都考虑的那么周到。司法最终目的在于解决问题,如果按照统一和单一的“模式”难保实体的正义,更难保问题的彻底和更有技巧的解决。

3.关于法学人才。书中又见朱苏力教授和贺卫方教授关于“复转军人进法院”之争。朱苏力教授讲了一些自己实际调研的事情,告诉了我们,军人有执行能力强、学习能力强,因为外源性可以更好保证公正等各种优势,而贺卫方教授则比较关注复转军人简单粗暴,因为复转军人的大量进入法院,抢占了法学毕业生的位置。关于他们的争论,我不想做评价,我只想提一些我自己的看法。

到现在为止,改革开放将近40年了,市场经济已经充斥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因为市场经济的原因,人们的视野更加宽阔,可选择性更多。也随着全国各类大学法学院的不断扩招,公检法系统招录越来越规范化和职业化,按照几个非官方统计,法学已经成为就业率较低的几个专业之一。不要说复转军人进法院,就是现在正儿八经法学毕业高才生进法院也需要进行各种考试和选拔,难度很大。

随着十八大以后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八部法律的修改,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的进一步落地生根,建立了省以下司法人员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这些都为司法公正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书中提到的法官“行政工作”问题,也随着司法辅助人员的重新划档有了进一步缓解。但是,这也面临这一个新的困境,以前刚进入法院的法学生,需要从“书记员”(当然在担任“书记员”的同时需要承担一部分“助理审判员”的工作)做起,然后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当司法辅助人员分类后,分为了五类,部分法院的书记员还实行了外聘,法学人才必然有很大一部分无法成为审判者,他们进入内部后的选拔或许更为激烈,所需要花费的成本也将更多。

当然法学生就业专业知识“窄面化”也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

4.关于法律调查和逻辑。书中,有一点点醒了我。朱苏力教授告诉了我一种逻辑,这种逻辑我以前有一种懵懂的感触,但读了这本书后更为清晰。这是一种关于选择和适合的逻辑。比如说,在事物中,不是A错了,那B当然就对了的,也非A对了,B当然就错了的。或许说,没有绝对的正确错误,仅仅有是否合适。这种合适与否,需要考虑习惯,需要考虑背景,需要考虑很多无机和有机的东西。

在书中,还有一点也是带给我很大的触动:没有调研就没有发言权。在我印象中,对一个事物的评价,我常常陷入一个“想当然”的误区,这种“想当然”往往会加大我对这个事物的进一步扭曲理解。要打破这种“想当然”,唯有调研,也唯有实践。正如书中所说,“审委会”,一提“审委会”我们很自然想起他的种种不好,想起他可能会干预司法,往往会忽略了他的“保护”功能和他“公正”的一面。到底“审委会”好不好唯有真正一线审理者才有“发言权”!

最后,我想说,《送法下乡》这一本书,作为《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和《制度是如何形成的》的姊妹篇,进一步拉近了我与中国农村的距离,也加深了我对法治中国的理解。但是,书终归是书,《送法下乡》始终是发表于20世纪末,当下的中国农村和司法都发生了许多翻天覆地的变化,“尽信书不如无书”!在巨变中,我能做的就是反复探索这本书带给我的一些灵感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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