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劳动能力鉴定【范例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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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劳动能力鉴定【第一篇】
运用医学手段和方法,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评定制度。目前,我国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共有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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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劳动能力鉴定【第二篇】
第一条为开展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和疾并非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和疾并非因工负伤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是劳动能力鉴定的专职机构。
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技术性鉴定结论。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它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由同级劳动保障、卫生、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企业代表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指导、检查、协调、督促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的工作;。
(三)受理申请人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市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鉴定申请。
(四)受理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呈报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六条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的职责分工如下:
(三)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应当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呈报本地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鉴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本单位因工负伤、职业并非因工负伤和因病致残人员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用人单位不提出申请的,个人也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没有单位的,个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上海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或《上海市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并按规定提供如下材料:
(三)申请因精神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提供在各级精神卫生中心就诊的《挂号卡》复印件。
第九条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二)因病连续停止工作满1年;。
患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难治性情感障碍者,还需提供5年以上(含5年)确诊病史;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者,还需提供2年以上(含2年)确诊病史。
第十条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安排被鉴定人到指定的医疗机构作医疗检查(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核对被鉴定人身份。
第十一条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组织有经验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进行检查,并将职工主要病情填入《鉴定表》,由检查医师签名,门诊办公室或者医务科盖章。
第十二条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应当聘请不少于十人的医疗专家组成劳动能力状况技术鉴定组。劳动能力状况技术鉴定组应根据医疗检查结果、原始病史及相关资料,在面见被鉴定人的基础上,依据鉴定标准进行集体讨论,作出技术鉴定意见。
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审核技术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出具《鉴定结论书》,通知申请人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鉴定结论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
第十四条申请人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鉴定程序作出鉴定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因伤情病情变化,被鉴定人或待遇支付单位可再次按本办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再次提出申请的时间必须距上次作出鉴定结论日期6个月及以上,但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患并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预付,如经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用由原鉴定机构负担。
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第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按规定收取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市财政局和物价局核定。
第十九条个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单位安排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处理。
第二十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行办法》(沪劳保发[94]36号)同时废止。
是劳动能力鉴定【第三篇】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名称:__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名称及地址:
用人单位名称及地址: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否
工伤认定时间:
工伤认定时间:___ 年 _ 月 _ 日
收到初次鉴定结论时间及等级:
收到初次鉴定结论时间及等级:__ 年 _ 月 _ 日,伤残玖 级
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__ 年 _ 月_ 日 _ 时左右,申请人在开县水电建筑开发 有限公司工作过程中, 因吊车钢筋摆动致使申请人被撞击在车箱 板上受伤。 事故发生后, 申请人被送往丽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__ 年 _ 月 __ 日,_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为因工 受伤,并出具丽工认__ 号工伤认定通知书。 __ 年 _ 月 _ 日,丽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丽劳 鉴办__号劳动能力鉴定审批通知,认定申请人伤情如 下:
1、左第 2 肋骨折,右第 1 肋骨折;
2、双肺挫伤并胸腔积液,胸壁软组织挫伤;
3、外伤后认知功能损害。该鉴定通知书认定 申请人为玖级伤残。
申请人认为,丽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丽劳鉴办 86 号劳动能力鉴定审批通知,未能全面鉴定申请人伤情,具体表现为:
1、申请人肋骨五处受伤,但该鉴定结论只鉴 定申请人肋骨两处受伤。
2、对申请人的认知功能损害、四肢麻 木无力、神经受损、损伤性耳聋症等主要伤情未作鉴定。
基于上述原因,申请人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此致 __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是劳动能力鉴定【第四篇】
被鉴定人:______________,男,40岁,籍贯: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职业:_________________工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号,邮编: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号,邮编:_____________.
工伤认定部门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收到市级鉴定结论时间及等级: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伤残_____级。
申请鉴定的类别:_________________劳动能力鉴定。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申请人因工受伤,后经__________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_____级。申请人认为鉴定结论明显偏低。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xx年)规定应评定伤残等级为_____级,申请人因不服__________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特申请贵委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此致
__________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是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篇】
申请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女,19__________年12月_____日出生,单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号,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xx年_____月_____日被申请人因工受伤。20xx年_____月_____日,天津市__________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为十级的鉴定结论,申请人认为该鉴定结论有失客观、公正。因被申请人停工留薪期满后,不到岗接受复岗教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连续旷工。虽被申请人明确告知,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由单位陪同办理以便单位核实鉴定材料的真实性,而被申请人却有意规避擅自办理,再结合被申请人受伤当时伤情,申请人认为其提交的.鉴定所需材料并不客观,不亦作为鉴定依据。并且天津市和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未提前告知申请人有关鉴定的时间、地点及申请人在鉴定中相关权利,导致申请人未能参加鉴定,鉴定程序有失公正。
故,申请人特申请贵委对被申请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并在鉴定时重新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此致
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是劳动能力鉴定【第六篇】
我叫 ,身份证号码: 。申请办理病退(病残津贴)鉴定,在申请和鉴定过程中,我做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政策和各项规定;
二、真实、准确地提供本人个人信息、诊断证明书、化验单、病历及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对违反以上承诺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取消鉴定资格,三年内不得以同一病种申请。
申请人(签名):
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代签处:
(注明与申请人关系)
年 月 日
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鉴于本人伤残状况比较严重,内固定钢板已不足以影响伤残等级鉴定,且本人经济困难,现病情稳定,希望能够尽快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望贵单位能够批准,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见证人: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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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劳动能力鉴定【第七篇】
第一条为严格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提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程。
全省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以下简称“因脖)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第三条职工因工负伤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该标准颁布前暂执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8号)。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审定医疗卫生专家库,领导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展具体鉴定工作。
(三)指导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健康和伤残档案,以及职工医疗救治、医疗终结复工等工作。
(一)在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二)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审核劳动能力鉴定有关资料;。
(三)管理医疗卫生专家库,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工作;。
(五)向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汇报工作,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中央驻川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因病的劳动能力鉴定;负责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单位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省直管行业单位职工因病的劳动能力鉴定;负责不服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的复查鉴定。
第七条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县(市、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受理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职工因工负伤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管辖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职工因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管辖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并填写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诊断、检验等资料;。
(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收到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审核。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对材料齐全和补正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和相关当事人。
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鉴定意见由参加鉴定的专家签名后交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中认为需要进一步医学检查的,用人单位应该组织职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检查。医疗机构对职工进行并伤情况诊断检查后,如实写出医疗检查结论意见,经医务部门审核后签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3日内(特殊情况7日内)将诊断检查资料提回。
第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受理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医学检查报告之前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第十四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按规定制作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
第十五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书面申请,填写《四川省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表》,附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和并伤诊断资料报送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第十六条职工(因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职工伤、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管辖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职工工伤保险管辖发生变化的,新管辖地可以受理复查鉴定。进行复查鉴定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向原作出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查阅原鉴定资料。
第十七条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时,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进行一次鉴定。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和关闭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直系亲属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进行一次复查鉴定。
第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应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职工,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结论文书,送达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伤残职工以及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第二十条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规定。
(二)用于租用工作场地;。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名册、受理通知书、鉴定结论表、医疗诊断等文书资料,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按规定存档备查。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人员名册、受理通知书、鉴定结论表等,由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式样附后。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负伤或因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或复查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给《四川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证书》;《等级证书》由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是劳动能力鉴定【第八篇】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此处写明事由及申请赔偿款项和金额。
此致
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附:_________________申请书副本2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