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鉴定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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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范文1

关键词:产教融合;台湾;高等技术与职业教育;校院评鉴

作者简介:张琴(1971-),女,湖南岳阳人,天津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文化传播与管理、职业教育;马立红(1979-),女,辽宁锦州人,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性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周华丽(1973-),女,山东烟台人,北京联合大学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办公室主任,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

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年职业教育专项课题“海峡两岸高等技职教育评价制度比较研究”(编号:GIA104012),主持人:周华丽。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5)15-0093-04

高等技术与职业教育是台湾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自1975年开始,台湾地区“教育部”相继推行了专科学校、技术学院与科技大学系列评鉴,将评鉴作为了解台湾高等技职校院的办学品质,进行辅导、奖励与核发学校各类申请项目的重要参考[1]。30多年来,台湾地区高等技职教育评鉴日趋成熟,已成为台湾地区高等技职教育的重要质量保障体系,有效促进了高等技职校院教育教学工作的自我完善与改进。产学研合作教育作为高等技职教育发展的生命线,台湾地区高等技职校院评鉴标准中将其作为关键指标列入,强调学校教育与产业界需求结合,强调产学研合作教育在高等技职校院评鉴中的重要地位,不断提升产教融合在技术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中的效用。

一、推进产教融合是台湾地区高等技职校院评鉴“等第制”标准的重要内容

台湾地区《大专校院产学合作实施办法》(台湾所称“大专校院”指大学和专科学校)第十条规定:“教育部应将产学合作办理绩效列为学校评鉴项目之一;评鉴结果绩优者,得奖励学校及相关人员”。自2003年开始,台湾“教育部”将产学合作执行绩效纳入校务综合评鉴,旨在引起高等技职校院重视并推动落实。以实务教育为特色、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为目的的技专校院评鉴中,对产学研合作教育更加侧重。以《新颁9年度科技大学(技术学院)评鉴指标》(台湾地区所称的9年即2010学年)为例[2],在其开展的行政类综合校务、专业类学院和专业类系所三类评鉴中,产学研合作教育均已成为非常重要的关键指标,具体表现为:

行政类综合校务评鉴中,设“研究及产学合作策略及成效”指标,权重30%,侧重三方面系统评鉴技职校院产学研合作教育:一是应“具有研究重点特色与应用发展成果”,倡导学校通过产学研取得应用性研究成果;二是应“具有研究与产学合作应用在教学上的成果”,“考察学校与产业界合作办理专班之执行情形”等,旨在强调产学研对应用性人才培养的实际效用;三是强调学校应“能制订针对产官学研间资源整合所执行之规划与策略”,考查其“校内跨院、所、系整合研究、产学合作之组织、策略及成效”,“产官学研间的专业服务、技术开发、移转及育成之鼓励机制与运作绩效”等[3],从学校发展规划和组织运行机制角度,构建产学研合作教育的长效保障机制。

专业类学院“等第制”评鉴中,设“产学合作与研究计划之整合”指标,权重20%,聚焦学院跨领域开展整合型产学研合作的措施及成效,倡导“院内师生能整合跨领域专业,推动各项合作与交流,提升专业层次及扩大服务品质”,“能积极寻求相关资源,以推动整合学术研究与技术开发”。评鉴中着重三个层面:一是从跨学科组织建构层面,检查“学院内整合型研究中心及各系所学术交流之规划与执行成效”;二是从整合型产学合作研究计划层面,检查“学院规划整合型产学合作与研究计划之执行成效”;三是从特色学术成果研讨活动层面,评鉴学院“发挥学院特色之研发成果研讨会之规划与执行效益”[4]等,系统促进学院学科专业建设的特色凝练与优势突显。

专业类系所“等第制”评鉴中,设“产学合作与技术发展与研究计划”指标,权重15%,重点关注两方面内容:一是学院层面,“能否因应社会发展与产业需求,规划有效的研究发展制度与运作机制,以落实产业所需基础与实用科技的研究发展;能否寻求及善用相关资源,进行系统性或整合性的学术研究与创新技术开发”;二是教师层面,“研究与技术研发有无具体成效,并能结合教学、学生实习或社会需求,发挥实质效益”。此类评鉴中着重考查教师的产学研合作教育表现,包括:“教师将产学合作或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及培育人才情形;教师取得专利、技转、授权、创新表现之情形;教师取得专业实务经验及参加国内外研究或研讨(习)会之情形;教师专业期刊论文、研讨会论文、专书及展演发表之情形;教师产学合作及研究计划承接之情形;教师获奖与荣誉之情形;教师研究成果与来自政府部门或法人机构之经费资助之间的相称度;以及针对前次评鉴(访视)建议事项处理情形”[5],对教师除提出研究计划承接、成果发表、学术交流和成果获奖等要求外,明确要求将产学研和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和人才培养,引导教师将产学研合作教育落到实处。

“等第制”高等技职校院评鉴对台湾地区技职教育的发展,起到重要引导促进作用,针对学校办学明确规定众多评鉴指标,学校必须遵循。评鉴定位偏重督促学校维持质量的行政管理,结果采用等第制,且与“教育部”相关行政处理高度结合,难免校际评比,对校际差异尊重不足,学校特色难以突显。

二、台湾地区新推“认可制”技职校院评鉴中,产学研合作教育仍居重要地位

台湾地区“教育部”自103年(即2014年)全面采用技专校院评鉴“认可制”[6],着重技职校院的“机制评鉴”,以促进学校自我改善为前提,以学生学习成果为导向,取消等第与统一标准概念,重在检查学校定位与目标确定、努力程度、现状自我改善能力等。评鉴结果不排名也不分等第,只是给予“通过”、“待观察”或“未通过”等程度判定,未来评鉴成绩将降低与“教育部”相关行政审批事宜的联动,变成基本门坎,淡化评鉴的“赏罚”功能,促使学校通过自我评鉴实现自我改进、管理和发展特色[7]。“认可制”评鉴标准中,仍将产学研合作教育放到重要位置,并对相关指标进行了高度统整:

“认可制”的行政类评鉴,将产学融合纳入“校务治理与发展”项目,评鉴不再罗列诸多指标,而是从学校发展规划和整体策略角度,提出更综合、更系统的要求,重视学校依据校务发展目标与特色,促进产学合作与国际化的整体规划策略及成效,具体评鉴关注“学校推动产学合作及智慧财产经营管理之整体规划策与运作情形”[8],在产学合作规划中,包含产学融合鼓励措施及行政支持等,不再详细规定专项指标,为技职校院提供更多自主规划和发展空间。

“认可制”的专业类学院评鉴,则关注“学院专业发展与产学合作”,倡导“学院及各系所间之产学合作、技术开发及专业研究表现,能展现学院特色,切合院务发展计划及产业发展需求,具明确整合机制与运作模式,并结合教学,提供学生学习与实习机会,发挥实质效”。明确将学院特色发展需求作为产学研合作教育主线。具体评鉴过程中重点关注:“学院整合院内外相关资源,展现产学合作、技术开发、专业服务与研究成果之做法与执行成效;学院将产学合作、技术开发、专业服务与研究成果融入教学、提供学生实习及人才培育之作法与执行成效;其他特色规划及成效”[9],更强调产学合作切实融入学院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过程的有效做法,以及促进学生发展的实质成效。学院在产教融合中的主体地位和育人特色目标更为彰显。

“认可制”的专业类系所评鉴,同样关注“系所专业发展与产学合作”,强调“系所能因应其发展目标及特色、社会与产业需求,建有效的专业发展与产学合作之作法,寻求及善用相关资源,进系统性或整合性的产学合作、技术开发与专业服务;系所的产学合作、技术开发、专业服务表现与学术研究能有具体成效,并能结合教学,提供学生学习与实习机会,发挥实质效”。具体评鉴过程中,重点关注“系所因应教育目标及特色、产业需求,规划及推动系所专业发展与产学合作的作法;系所产学合作、技术开发、专业服务表现与研究成果;教师将产学合作或研发成果融入教学、提供学生实习及人才培育之作法”[10]。专业类系所评鉴的多数产学研指标与专业类学院相似,同时也突出了产学研在技术开发和科研方面的特色要求。

“认可制”与“等第制”评鉴相比,更尊重技职校院的自主办学和个性特色,强调学院、系所和教师产学合作研究计划的执行成效,强调学院要提升专业层次,整合资源;强调系所根据发展目标推动实用科技,“研发成果”除包含论文外,还包括“技术报告、专利、技术转让、商标、著作权、作品展演、企业诊断与辅导、商品化产品及其他智慧财产权益之运用成果等”[11],充分体现了技术与职业教育的应用特色和产业服务导向。更重要的是,不论是学院还是系所评鉴标准,产学研合作教育要求都更注重校院特色发展和学生发展,不仅强调教师要有产学合作和技术开发成效,更重视学院、系所教师是否在产学研合作教育中提供学生有效学习与实习机会,获得人才培育实际效益。

三、对大陆新建本科院校评估制度的启示

“新建本科院校”是大陆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承担了大批量的应用性人才培养任务。2010年3月,大陆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2011年12月,印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通知》,正式启动新一轮新建本科院校合格评估。两个文件都鼓励新建本科院校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紧密结合区域发展需要培养应用型人才。某种程度上说,大陆目前新建本科院校的发展状况和承担任务,与台湾技职教育体系中的科技大学或技术学院很类似。因此,台湾地区科技大学(技术学院)评鉴办法具有很好借鉴意义,可从如下方面重视产学融合,完善大陆新建本科院校评价制度:

(一)把产学研合作教育纳入院校发展战略规划

台湾地区高等技职校院评鉴制度的优点在于,真正把产学研合作教育当作高等技术与职业教育的生命线,对产学研合作教育不是仅规定专项观测点或指标,而是切实做好系统规划和分层分类指导。无论是“等第制”还是“认可制”评鉴,都对产学研合作教育提出明确引导性要求,重视产学研合作教育的规划策略、长效机制和组织保障建设,倡导在产学研合作中提升学科专业建设绩效,整合资源开展跨领域合作,发挥学科专业集群优势,避免学科专业细分带来的应对产业需求不足的问题。大陆新建本科院校评估已将产学研合作作为人才培养模式的观测点之一,重视产学研合作教育对学校发展的重要性,但在强调学校和学院系统规划方面,还有很大发展空间。要更好体现评估的质量保障和方向引导作用,可借鉴台湾评鉴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提升产学研合作教育地位,引导学校和学院拓展整合型产学研合作教育,更好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

(二)注意产学研合作教育在院校办学中的系统设计与分层要求

台湾地区高等技职校院评鉴强调产学研合作教育的系统性,每类评鉴都贯穿有该主线,但又针对不同类别评鉴进行系统规划和分类要求[13]。评鉴指标对学校、学院、系所和教师层面,都提出了明确的产学研合作教育要求:要求学校将产学研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整体策略,注意产官学研资源整合;引导学院和专业系所在跨领域、整合型产学研合作教育的组织建构、研究计划、活动开展等方面,设计长效运行机制;引导教师开展系统性、整合型的应用性学术研究,将应用性学术研究成果与教学紧密融合。这种系统设计、分层实施的做法,对台湾地区技职校院推进产学研合作教育,培养应用性人才起到良好保障作用。大陆新建本科院校评估方案从整体上强调产学研结合,但在学校、学院、系所和教师不同层面的要求尚需进一步明确,以便真正发挥产学合作在新建本科院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三)强调产学研合作对应用性人才培养的实际成效

台湾地区在科技大学(技术学院)评鉴指标中,无论是学校、学院和系所层面,还是教师层面,都明确强调产学合作或研究成果应用在教学上的情形,强调学校、学院、系所和教师在产学研合作教育中的有效做法,强调研究与产学合作应用在教学上的实际成果,强调教师将产学合作或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及培育人才中。这些都说明台湾地区高等技职校院评鉴中紧密聚焦和服务于应用性人才培养。大陆新建地方本科院校评估指标中将产学研合作作为观测点之一,重视其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作用,但更多停留在产学研合作的大框架层面,对落实在教育教学和应用性人才培养中的有效作法及其实际成效关注不足,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相关经验,进一步改进完善。

(四)引导校院建立产学研合作教育促进机制

台湾地区“教育部”通过评鉴和专项计划推动技职校院建立产学研合作教育校本促进机制。2005年开始实施“奖励大学教学卓越计划”,奖励一般大学校院提升教学质量;2009出台第二期奖励大学教学卓越计划,关注大学教育是否教导学生就业的核心能力[12],要求高等技职校院在创业教育中强调实践教学,设立创业教育机构促进学生就业能力培养,建立学校和企业间新合作机制。各校院纷纷采取措施推进产教学融合。龙华科技大学设立创新创意创业发展中心,提供创意实践、创新转化和创业辅导三大功能,实现校内创意发明成果与商品化间有效衔接;建国科技大学成立“创新育成研发中心”,协助中小企业研发创新产品,鼓励和支持师生参与校企合作。这种校本促进机制一旦建立,对技职校院的人才培养和院校发展会产生深远影响。

(五)评估过程中邀请产业企业评鉴专家深度参与

在评鉴委员选择上,台湾制订了《评鉴委员遴聘原则》来保证评鉴质量,负责评鉴单位遴选各专业领域资深学者及主管,以(产+官):学:研=1:1:1的比例为原则聘任,尤其注重业界人士的深度参与和指导,确保学校人才培育与社会产业人才需求相结合[14]。评鉴机构严格规定评鉴人员产业界、学术界及行政三部分的人员组成。这种多元主体组成的评鉴人员,均衡了各方评鉴利益团体的利益。大陆应用本科院校评估委员选择上,应制定相关的遴选原则,评估委员的组成要包括产业界、学术界及相关行政管理人员,有产业企业背景的专家的参与,才能保障高职院校和新建本科院校人才培养与社会产业对人才需求相吻合。

产学研合作教育是高等技职教育发展的生命线,台湾地区高等技职校院评鉴标准将产学研合作作为重要的评鉴指标,强调学校教育与产业界需求相结合,强调产学研合作教育在评鉴中的地位,不断促进学校产学研合作教育。产学研合作在推动高等技职教育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大陆新建本科院校评估可积极借鉴台湾地区高等技职校院评鉴办法,强调产学研合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融合性,在评估实践中不断探索和研究,制定出适合应用性本科教育发展特色的评估制度。

参考文献:

[1][4]巫铭昌,林以凯,林恩赐。台湾高等技职教育的评鉴制度及其影响分析[J].中国高等教育评论,2010(12):407-423.

[2][3][5]沈志清。台湾地区技专校院评鉴中产学研合作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及借鉴[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0(5):14-15.

[6][8][9][10][11]台湾103年度科技校院评鉴实施计划[EB/OL].台湾“教育部”全球资讯网http:///downLoad/?Node=1123&Page=22002&Index=1&WID=6635a4e8-f0de-4957-aa3e-c3b15c6e6ead.

[7]应金萍,陈建明。台湾高等技职类大学的学生工作对高职院校的启示――赴台湾朝阳科技大学和龙华科技大学的考察报告[J].职教论坛,2011(27):66-69.

[12]台湾“教育部”第二期奖励大W教W卓越计划[EB/OL].http:///.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2

医学会的社会属性

司法鉴定机构的社会属性

2005年9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条件规定如下:有自己的名称、住所;有不少于20万~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申请门槛过低,加上利益的驱动,导致了司法鉴定机构数量的泛滥。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江苏全省共有60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许多都是由二级医院设立或是由退休法医组成。技术力量及各方面条件都非常有限,根本不具备承担医疗损害鉴定的能力。司法鉴定机构属于独立运作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它的营利性导致其只会热衷于追求商业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对社会利益的追求。目前绝大多数鉴定机构的设立是因为鉴定服务属于创收项目,把司法鉴定看作一种投资获利渠道,利润就是机构成立的出发点,没有利益就失去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热情,在政府没有任何投入的情况下,很难将其强行纳入公益体系,鉴定机构不具有公益性,医疗损害鉴定就很难把公民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包含进去。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采取市场化管理。市场化的特点是通过各种手段或策略唤起人们的消费意识,争取更多的顾客,通过提供有利于客户的服务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但医疗损害鉴定的社会公益性本质决定它不能按照市场化经营。如果将消费与受益结合起来,司法鉴定就丧失了公正性。正因为如此,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将司法鉴定服务完全交给市场,即使社会诚信体系很完善的国家也不例外,如英国、德国基本上还是以国家设立的鉴定机构为主,更何况中国社会的诚信体系距离完善还十分遥远。

2鉴定人员的条件

医疗损害鉴定无论是由医学会组织,还是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人员的组成是其核心问题,将直接决定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鉴定人员的资质和条件,也是构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焦点问题。

医学会鉴定人员条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①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②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③符合前款第1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是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基础上进行筛选,入选条件要求更高。医学会鉴定专家的产生是医患双方随机抽取产生,人数基本上在5人以上,既包括临床专家,也包括法医专家。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条件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家的产生是通过指定或者直接选择产生,人数基本上只有2~3名。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医学会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明显高于司法鉴定人的资质要求,即医学会要求鉴定人员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任职3年以上,而司法鉴定人的最低要求是“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因此,大量从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没有从事过临床医学工作的人在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一段时间后,即可通过考核获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成为司法鉴定人。医学会的鉴定专家通常具有争议所涉学科的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实践经验,但司法鉴定人却往往不具备此类专业知识。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多系法医出身,相对缺乏临床实践经验。同时,即使部分鉴定人为临床医生,但由于目前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临床分科的细化,鉴定人也不可能通晓所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由此可见,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在专业素质方面较司法鉴定机构人员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亦符合法院委托鉴定的专业资质要求。

3鉴定收费

鉴定收费是老百姓维权的一道门槛,本身看病已经花去了大量积蓄,如果鉴定收费高昂,无疑更增加了他们的维权成本,也许许多人因此就放弃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有一些人在走投无路之下可能会采取偏激的手段进行维权,这也是医院暴力事件发生的一个原因。因此,医疗损害鉴定的收费必须体现社会公益性。

医学会鉴定收费

医学会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鉴定收费充分体现了社会公益性,不仅低廉,而且收费标准坚持十多年不变。就笔者所在的经济较为发达的江苏省,根据2002年10月14日的《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02]368号、苏财综[2002]137号)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①鉴定专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按首次鉴定2200元/例次,再次鉴定3200元/例次收取;②鉴定专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鉴定1700元/例次,再次鉴定2200元/例次收取。2002年至今,10多年过去了,鉴定收费仍按此规定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10]16号)规定,医疗损害鉴定的费用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收费标准执行,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的收费标准体现了社会公益性。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收费

长期以来,由于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加上司法鉴定机构自身的利益驱动,司法鉴定收费一直居高不下,也是社会反响强烈的焦点问题。鉴定机构的收费不是按例收取,而是按项计费,1例普通的医疗过错鉴定动辄就要上万元的鉴定费。而且各地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不统一,差异较大,影响了当事人和法院对鉴定机构的选择和确定,进而影响了诉讼效率;由于收费问题,导致不少当事人对法院选出或指定的鉴定机构缺乏信任,法院依据鉴定结论作出的最终裁判结果很难得到当事人的认可。甚至出现鉴定机构与法院通过回扣关系建立业务纽带等不正常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正因为如此,2009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司法部下发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对司法鉴定收费制定了具体的收费标准,并规定了浮动幅度。其中医疗纠纷鉴定每例4300元、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每例1200元、损伤程度鉴定300-700元、伤残程度评定每例700元、伤病关系鉴定每例1000元、医疗费合理性评定每例600元、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每例800元等,这些费用都可能在同一医疗损害鉴定中进行累加,而且还有浮动的幅度,由于其营利性的驱动,基本上是就高不就低,相比医学会鉴定,收费仍然过高,不具有社会公益性。

4鉴定程序

医学会鉴定程序

根据2010年6月28日的《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61号)规定,医学会可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医疗损害鉴定。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30号)详细规定了鉴定的组织者和分级管理制度、鉴定程序的启动、中止和终止,鉴定专家库的设立、鉴定专家组的形成和主要学科的确定,鉴定专家的回避,鉴定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鉴定材料的提交、鉴定听证会程序以及鉴定结论的书写规范等内容。江苏省医学会于2010年12月21日下发了《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又于2011年2月11日下发了《医疗损害鉴定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学会于2010年11月15日出台了《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北京医学会于2013年1月14日下发了《北京医学会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暂行规定》,这些细则、办法的出台,使得医疗损害鉴定相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程序上更科学、更公正。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程序

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关于程序方面的规定,只有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令),这部程序通则是针对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在内的一个总的鉴定程序方面的规定,针对性不强,远不如医学会鉴定程序详尽和规范,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如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更是没有明确的鉴定程序可依照。比如,多数司法鉴定机构不召开医患双方参加的鉴定会,医患双方无法当面向鉴定人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鉴定人也无法就一些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或需要进一步查明的事实现场向医患双方进行调查询问,也使鉴定人无法通过现场查体对患者损害后果有一个更加客观的评定。另外,司法鉴定人因为其临床医学专业知识的欠缺,常常聘请有关医学专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但却拒绝提供咨询专家的资料,使得医患双方申请咨询专家回避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亦经常在实践中引起双方的争议。

5医疗损害鉴定选择医学会的必然性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3

第二条文化科技成果的鉴定,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文化科技成果进行严格的科学审查并对其科学技术水平、实用价值和是否可以推广应用作出评价,以利于文化科技成果的不断完善和推广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文化科技成果包括:

(一)凡属自然科学范畴,能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的联系,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对文化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研究成果;

(二)在解决文化事业发展中的科学技术问题上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等应用技术成果;

(三)在推动文化科技工作科学决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文化科技进步和文化事业协调发展上起重要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条理论研究成果鉴定前需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后,按本办法进行鉴定。应用技术成果鉴定,应使用三个月以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需通过技术市场机制和有关方面进行评价。不拟申请奖励的项目,一般可以不组织鉴定。

第六条列入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应由任务下达部门组织鉴定。重大科技成果也可以申请上级部门组织鉴定,一般项目也可委托下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未被列入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年度科技计划的自选项目,鉴定时必须经过上级单位批准,否则不予承认。

第七条外系统完成的文化科技成果,其上级主管部门无法进行鉴定时,文化主管部门在接受委托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鉴定。

第八条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在向上级单位申请鉴定时,必须提交科技成果申请鉴定书和完整的学术、技术资料。上级单位接到申请书后应进行认真的审查,于十五天内就以下问题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一)是否同意鉴定及理由;

(二)采取何种形式鉴定;

(三)批准的鉴定委员会名单(或验收小组名单);

(四)其他事宜。

第九条对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的单位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验收小组),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鉴定会由主任委员主持;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或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际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对被鉴定项目的技术内容保密,如泄密要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具备以下条件的科技成果可申请鉴定:

(一)完成项目任务,经使用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学术或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立档要求。

1.理论研究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一年的证明及有关的评价材料,艺术医学成果需有实验例证。

2.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计划合同或任务书、鉴定大纲、研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成果使用报告。

3.软科学成果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包括国内外情况对照)、采用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有权属争议的科技成果,应在争议解决以后申请鉴定。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时可采取以下鉴定形式:

(一)会议鉴定:由组织鉴定的单位邀请有关专家7—15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项目的完成人员不参加鉴定委员会,项目完成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鉴定委员会人数最多不超过两人;

(二)验收鉴定:重大工程中的科技设计与建筑,由任务下达单位邀请有关技术专家7—9人组成验收小组,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价、测试并作出结论;

(三)通讯鉴定:理论研究成果也可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7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采取通讯方法对该项目的学术水平作出评价。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已通过鉴定:

(一)技术上成熟,已在生产实践中广泛使用的应用技术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持实施单位出具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在本单位实施应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证明),连同必要的技术文件,经过上级单位批准后,颁发《视同鉴定证书》;

(二)经专利局批准后的专利,并已实施取得经济效益的,由专利权人持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证明,连同必要的技术文件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发《视同鉴定证书》。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鉴定意见的内容:

(一)理论研究成果:鉴定文件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发表后是否被采用;该成果的论点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分,有关数据是否准确;该成果的学术价值,创新点与同类成果比较以及达到的水平;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二)应用技术成果:鉴定技术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该项成果的技术水平以及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有什么创新点,是否能推广,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改进的建议。

(三)软科学成果:鉴定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课题要求和目的,采用后的情况和实践检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应改进的建议。

第十六条组织鉴定的单位应给通过的科技成果颁发鉴定证书。鉴定证书应按国家科委规定的格式制作。

第十七条对应聘参加鉴定的专家、组织鉴定的单位应支付一定的技术咨询费。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4

关键词: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鉴定程序;鉴定标准;鉴定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4-0267-03

在我国, 科研项目成果鉴定作为一项重要制度,是检验科研项目成果水平、遏制科研不正之风的关键环节之一。而近年来国内接连揭发的虚假、剽窃科研成果事件却反映了该环节的薄弱。因此,在科技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进行反思,探讨适合未来需要的科研评价制度。

一、科研项目①、科研项目成果及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界定

(一)科研项目

1.科研项目的概念。科研项目系指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机关、执行国家职能及政治体系管理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党派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等部门运用中央或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和软科学研究项目。

2.科研项目合同的性质。指科研项目的主管者(者)与科研项目的最终承担者就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最终形成的合同关系。在科研项目的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科研项目的主管者(者)在整个的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不仅有权组织、决定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而且在研究期中,也有权要求承担者按其要求提交相关的材料以作为是否继续拨款的必要条件,由此可以看到,科研项目所形成的合同关系,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关系,而应属于行政合同关系。在此一关系中,作为行政主体一方的科研项目的主管者(者)处于主导地位,享有许多特权,而作为行政相对人一方的科研项目的承担者,则需要履行更多的义务以适应科研项目主管者(者)的特权。

(二)科研项目成果及科研项目成果鉴定

科研项目成果是指科研项目承担者根据科研项目申报书、立项书中所确定的研究计划,在科研项目主管者(者)的资助下,自主完成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最终形成的成果,是科研项目结项的最重要依据之一。根据科研项目所涉学科属性不同,可将科研项目成果分为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成果与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成果。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成果重点突出其基础、创新性与突破性,而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成果则重点突出其基础性、理论性与应用性。

所谓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是指对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学研究项目或计划,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在结题时,按照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针对目标和任务的实施与完成情况作出的评价,以及在结题的一定时间内进行的后期绩效评价。从现有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的流程来看,鉴定活动是在政府领导下,由项目主管单位、成果管理单位、成果完成单位和专家共同完成的过程。根据《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的具体的评价工作是由专业的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委员会或评价专家组等作出的,但是,成果管理单位与主管科研项目的相关行政主体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评价结果只是相关行政主体作出决策的依据。因此,科研项目成果鉴定行为的效果最终还是归属于相关行政主体,从这一点来看,科研项目成果鉴定行为是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因此,对待科研项目成果鉴定行为的规制应适用行政法律规范。

二、我国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现状及其问题

(一)我国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始于上世纪50年代,其初衷是为了辨别科技成果的真伪,1959 年初步形成工作程序。从1961年国务院颁布《新产品、 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正式开始,由原来鉴定真伪的初衷发展为对科技成果的认可。1987年,鉴定工作开始检验科研合同完成情况,鉴定成果的范围也包括了软科学研究工作,鉴定成果的数量大大增加。1994年,原国家科委颁布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随后,科技部于2003年11月了《 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对科技成果鉴定活动提出了更加规范的要求。时至今日, 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方法体系。

目前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鉴定通常采用的办法是,科研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组织单位同意鉴定的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以确定鉴定形式。[1]

(二)我国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问题

1.分类不科学,没有考虑人文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类的不同特点,也未区分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降低了鉴定制度的完备性。众所周知,学科门类不同,研究方法及理论体系会有明显不同,以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成果为例,在研究方法上要么以实证研究方法做相关调研,并据此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分析以作为研究的基础;要么以理论分析方法,就相关问题展开纯粹的理论分析。而对于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成果来说,研究方法上主要以实证研究方法或逻辑推理方法,前者虽然也进行相关实验,进行数据分析统计,但此一数据与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科研项目成果有明显不同,即自然科学类的科研项目成果数据多来自于精密仪器的实验结果,客观性较强,而人文社会科学类的数据相对主观意味更浓,正是由于不同学科门类的科研项目成果研究方法与相关成果在特点上的显著不同,决定了对于科研项目鉴定成果应该从不同学科出发,采取不同的鉴定方法与程序。目前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中,却没有体现出“按学科设定,按需要鉴定”的基本准则,由于缺乏了科学的分类,使科研项目成果统一采用了大体相同的鉴定制度,降低了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完备性。

3.鉴定指标不科学,损害了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在现有的科研项目鉴定制度中,有关鉴定标准规定本身并不科学,例如,大多数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标准中会设置实践性标准,将其作为项目结项的必备要件,而这恰恰是一些纯粹的基础理论研究所无法达成的目标,如果仅因此而否定基础理论研究项目成果的科学性,明显对其不公,另外,很多应用研究科研项目本身就是从纯粹基础理论研究中延伸出来,事实上,对应用研究科研项目的认可从某一层面上也表明了对纯粹基础理论研究科研项目的认可,但反过来却未必成立。与此同时,一些应用型科研项目在现有鉴定标准评价体系中也许能取得相对较好的结果,可以顺利结项。但从项目立项的目的与研究的意义来看,最终是要为应用而服务的,而我国的众多科研项目却在实践应用环节面临很多障碍,固然有成果转化体制的问题,但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标准不能体现科学性与多样性,降低了科研项目鉴定制度的科学性却是不可回避的事实。

4.鉴定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无法提升鉴定制度本身的公信力。鉴定纠纷,顾名思义,是指科研项目成果鉴定过程中项目承担者与项目主管方(鉴定方)所产生的纠纷。由于科研项目鉴定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因此,此类纠纷应属于行政纠纷。从目前行政纠纷解决的机制来看,主要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类途径,然而,无论是行政复议法还是行政诉讼法中均无具体条文涉及到科研项目鉴定纠纷。虽然可以适用两部法律的概括性规定及“其他规定”来予以纳入,但由于鉴定制度的高度专业性,程序上的不公开性,使得行政复议机关也好,司法机关也好,都很难依据此两部一般法律来具体解决鉴定纠纷。同时,现有的规范科研项目鉴定制度的法律规范,均无一例外地在鉴定纠纷问题上出现空白。使得上述纠纷解决机制在特定法律规范上也无明确的可操作规范,从而使得鉴定纠纷解决机制名存实亡,客观上形成了科研成果项目主管方(鉴定方)一方的绝对话语权,除了科研成果项目主管方(鉴定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主动启动对鉴定的复核与复审以外,被鉴定方无任何的法定的质疑与申辩机会,这不仅无助于鉴定纠纷的妥善解决,也无法提升鉴定制度本身的公信力,反而在某种程度上会降低其公信力。

三、我国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完善措施

1.完善相关立法,以立法明确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法律体系。目前,科研成果鉴定的管理政出多门,除科学技术部门外,许多部委或省市部门也制定鉴定办法,使得基层科研单位无所适从,疲于应付。[3]2003年出台了两部较为全面的关于科技评价的政策法规,一是《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对当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原则性、指导性的意见和决定;二是《科学技术评价方法(试行)》,这一办法主要明确了评价目的、原则、分类方法、评价准则及监督机制等。在此之前由于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科技成果如何评价及评价原则的法律法规,评价办法不完整,相互之间不够协调,漏洞很多,十分混乱。比如有对应用性技术成果评审的鉴定办法,有对软科学成果的评审办法,但却没有对基础研究项目的评价办法,也没有对社会科学项目评价方法的明确规定,而对于研究成果应当如何归类也没有明确规定,只能由管理部门进行经验性操作,造成有些边缘性成果无法正确归类。没有监督机制的明确规定,大大影响了评价结果的质量。另外,评审的各种条例、办法一改再改,却没有一个相应的原则性法律作为依据,不利于科技管理工作的稳定。由于评价工作的复杂性和法规本身的不完备性,这两部法规只是对评价工作的原则性问题进行了规定,缺乏细则的支持;与原来的法规的兼容性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解决。因此,在我国构建新的评价体系,需要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支撑。[4]从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本身特点来看,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几乎涉及到所有的国家机关,因此,似乎以法律的立法层次才能解决法律体系的构建问题。然而从科研成果鉴定制度本身来看,以法律来规范科研成果鉴定制度尚未达到相关的要求,贸然进行立法不仅会起到立法资源的浪费,也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应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为核心,结合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统一有序、协调一致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法律体系。

2.根据成果类型,设定不同的鉴定制度,以满足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成果与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的不同需求。从学科属性上来看,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与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无论是在基本理论、研究方法,还是在应用推广上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如果采取相同的鉴定制度,明显是不合理的。为此,必须着眼于科研项目本身的特点,从实际出发,从科研项目本身的研究方法、学科属性上出发,科学设定不同的鉴定制度。对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成果在鉴定制度的设置上应偏重于逻辑性与对社会生活的指导性与应用性。而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成果则应更偏重于理论的创新性与对生产技术的转化性。设定不同的鉴定制度,有助于从科学的角度来正确对待不同科研项目,也能最大限度地激发项目承担者的积极性。

3.设置完备的程序,增加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公平、公正性。首先,建立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委的遴选、审核制度,实行双盲评审制。[5]通过网络实行滚动式管理,适时增加边缘与交叉学科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时换掉退休或不从事专业研究的人员,使专家库中的人员能够真正成为我国当前各学科的带头人,真正能够代表我国最高科技发展水平。其次,完善相关程序制度建立。具体说来:建立公示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鉴定、评奖过程和结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公示;建立申诉和听证制度,改变项目承担者无法知晓鉴定标准和过程听命于鉴定结果的局面,评委接受申报者的质证,让项目承担者享有知情权,以有利于鉴定的公正,减少甚至避免鉴定的腐败现象。最后,强化监督程序。完善学术查新机构建设,确保科研项目成果学术查新结论的科学性;强化科研项目鉴定过程的舆论监督,在相关媒体公布学术不端行为,对于弄虚作假者进行处罚,并公布于众。

4.采取科学手段,设置科学的鉴定指标,提升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科学性。为了满足科技成果评价的社会性和多样性,克服现有的鉴定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鉴定代替一切评价,而排斥或抑制其他方式的评价问题,应构筑满足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指标体系。对于纯粹基础理论研究科研项目的鉴定,应采以专家、同行鉴定标准为主,兼采实践应用为辅的鉴定指标体系。而对于应用研究型科研项目成果的鉴定,由于成果最终是要直接转化为应用,因此对此类项目的鉴定应以实践应用鉴定标准为主,兼采专家鉴定为辅的鉴定指标体系。具体说来,完整而全面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指标体系应包括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和专家评价指标体系,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成果水平评价体系和应用价值指标体系。[6]另外,对于更加适宜由中介组织组织鉴定或由市场应用鉴定的科研项目成果,应完全取消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而由上述组织进行自行设置鉴定指标,自主鉴定,而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仅进行监管即可,从而形成全方位、立体的鉴定指标体系。

5.完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纠纷解决机制,妥善解决科研项目成果鉴定中的纠纷,完备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公信力。为提高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公信力,切实改变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纠纷中,科研项目主管方(鉴定方)“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不公局面,有必要完善现有的鉴定纠纷解决机制。虽然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纠纷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与科学性,但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就不适宜介入。司法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完全可以依据相关程序性规定,重点审核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依据科研项目合同得到了切实保障,以此决定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是否符合程序公正。对于鉴定结论方面的专业性问题完全可以由上述主体依据完备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法律体系中的具体规定另行组织鉴定,而上述主体可依据鉴定的结果进行实体上的审查,以解决鉴定纠纷的实体问题。借助于司法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的第三方地位,既解决了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纠纷,也有效提升了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季荣生,杜子图。浅析当前科技成果鉴定[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1,(1).

[2] 林吉。强化科技成果鉴定中的行政行为[J].科技管理研究,1999,(6).

[3] 佟屏亚。泛议农业科研成果评审制度[J].农业科技管理,2007,(2).

[4] 顾海兵王宝艳。中外科技成果评审制度:比较与对策研究[J].开放导报,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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