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岗位职责(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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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的工作职责参考1

对于医药代表可能有些人比较陌生,那么作为一名医药代表的工作职责是怎样的?关于医药代表的工作职责有哪些烦恼问题,以下是关于医药代表工作职责的问题,资料来源于网络。

医药代表工作职责问题如下:

1、完成销售经理下达的销售任务,影响并说服区域内的医院客户推荐公司产品。

2、根据市场策略开展学术推广,向医生传递产品知识和信息以提高产品的市场份额。

3、定期拜访区域内的目标客户,了解他们的需求并提供高附加值的解决方案。

4、通过个人专业销售推广及学术知识,树立良好的公司和产品形象。

5、按照公司的标准完成销售报告,收集并分析相关市场信息,并向销售经理汇报。

(1)进行有计划的行程拜访,准备每一天每一次的拜访,尤其对客户中的关键人物进行有效说服及定期拜访,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及个人目标的设定。

(2)说服采购人员购买公司的产品,并鼓励客户不断扩大产品的应用。以逐渐达到个人的营业目标并完成每一产品的目标,按期完成推广计划并使投入取得最大效益。

(3)指导客户正确应用公司的产品,使应用产品的客户取得最佳的效果,确保对每一位客户的服务符合公司的标准。

(4)为应用公司产品的客户提供帮助、解决问题、清除障碍,以建立并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

(5)确保回款及赊账符合公司的要求程序。

(6)收集提供市场综合信息,包括提供竞争对手的产品及市场信息,供公司决策之用。

总的来说。医药代表为自己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与职责,尤其是将大目标再分成更具体的一个个小目标,结合自己应尽的职责,就可自然地产生自信,这才利于尽责地最终实现所制订的目标。

医药代表的工作职责参考2

销售科职责

1、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完成公司的销售任务。

2、对销售单位进行合法资格的审核,有关客户资料应存档备案。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

3、药品销售应按“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进行。

4、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5、销售人员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应按规定保存。

6、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7、因特殊需要从其他商业直调的药品,本企业应保证药品质量,并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8、药品营销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的内容必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为准。

9、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好记录。

10、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追回药品和做好记录。

11、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相关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业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采购科职责

1、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完成公司的药品购进任务。

2、坚持以销定购,加快库存周转,杜绝因库存积压造成的药品过期失效。

3、质管科通过验收组对进货质量进行监控。有权拒收不合格药品、不符合购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的药品。

4、制定能够确保购进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程序。进货应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企业购进的药品应为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5、进货应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购进的药品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购进的药品的包装和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的储运要求。

6、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7、进货应按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执行。签订进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8、购进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购进生物制品,应有《生物制品批签发》。

9、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抱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对首营品种应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

10、编制购货计划时应以药品质量作为得要依据,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加。

11、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12、每年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评审结果存档备查。

质管科职责

1、质量管理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2、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3、负责起草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4、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5、负责建立所经营药品并包括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6、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7、负责药品的验收。

8、负责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9、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10、负责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11、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储运科职责

1、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2、仓库应有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应有避光、通风的设备。应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应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应有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3、仓库划分待验区、合格品区、发货区、不合格品区、退货区等专用场所。以上各区均实行色标管理。

4、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处理。

5、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或记录。

6、药品应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7、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药品与仓库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药品垛堆应留有一定距离。

8、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经营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9、药品出库应“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药品出库复核时,应按发货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复核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10、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搬运、装卸药品应轻拿轻放。药品运输时,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

验收员职责

1、药品质量验收,包括对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对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

2、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并有记录。

3、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4、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5、验收特殊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的,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6、验收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有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7、验收进品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验收生物制品(包括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批签发》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8、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9、验收药品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10、验收首营品种,应有该批号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11、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应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

检验。

12、验收应在待验区内进行,随到随验。最迟24小时内验收完毕。

13、由生产企业直调药品时,须经本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运。

养护员职责

1、在业务上应接受质管科的监督指导。养护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原则。

2、指导保管员合理储存药品,将药品储存于相应的库区。

3、应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记录。企业库房湿、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4、对库存药品,每季循环检查所有在库品种一次。近效期商品、易变质品种、重点养护品种每月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5、每季度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6、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7、负责设施设备等的管理工作,应有登记、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设施和设备应每年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

8、对重点养护品种,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9、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管科予以处理。

1、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企业经营的药品质量负领导责任。

2、主持质量领导小组的工作,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和目标,并对质量体系进行审核。

3、主持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工作,定期召开企业质量分析会。

4、合理设置并领导质量管理机构,保证其独立行使质量管理职权。

5、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在经营中落实质量否决权。

6、主持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和重大质量问题的解决和质量改进。

7、签发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8、协调和处理企业部门之间,从业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培育企业团队精神。

9、主持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和企业重大决策。

任命各部门负责人

1、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下、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分管质量管理工作,兼任公司质量管理受权人。

2、组织建立和完善本企业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对该体系进行监控,确保其有效运行。

3、定期对本企业经营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直接上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对企业购进、储存、销售、运输过程中涉及的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问题行使决定权。

5、对企业的购销资质证明文件、产品标签说明书、合同、票据、汇款单位、产品来源及真伪等进行审查和甄别。

6、受权人在行使职权时,企业其他人员必须予以配合和服从。

7、审核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对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8、负责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批。

9、每年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

医药代表的工作职责参考3

一、明确公司销售员职责,规范销售操作。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销售公司药品销售员。

三、责 任 者:销售部(副)经理、销售员。

四、职 责:

1.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管理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认真学习药品专业基础知识、职业道德知识,注意提高自身素质,做一个合格的销售员。

3.积极参加医药监督局举办的营销人员培训班,并取得营销人员全法资格。

4.认真做好产品的销售工作,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回款任务,确保货物及资金的安全,并负责收集顾客对产品或包装质量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汇报。

5.不将产品销售给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单位及个人,不销售给集市。

6.认真做好销售记录,做到批号跟踪,记录交公司保存三年。

7.配合公司做好新产品推广、销售。

8.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销售活动,维护企业荣誉,树立企业形象。

国内部分

第一条 本公司以及所属工厂及营业所的员工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办理公务者,依本办法规定发给出差旅费。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按表的标准发给交通费:

(一)乘坐火车及长途汽车,原则上应出具铁路局、公路局或汽车公司的购票证明单,如因故未能取得购票证明单者,由出差人出具凭单。

(二)乘坐轮船应取具轮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购票证明单或船票存根。

(三)因急要公务必需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准并凭飞机票根报支旅费。

(四)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支交通费,付款可以以出差人签呈为准。

第十五条 如因公务上原因必须支付的费用而超过日用费规定者可以呈请总经理核发特别津贴。

第十六条 国外出差旅费报销办法仍比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下级职员与上级职员一起出差时,下级职员得比照上级职员标准支给。

第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监察人及顾问的出差旅费比照经理级标准支给。

第十九条 膳、宿什费的支领标准,因物价的变动,可以由总经理随时通令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核定后实行,修改时亦同。第三条 员工出差的膳食、住宿、杂费按下列标准核发

A主管级:每日1,20元

B一般级:每日1,00元

第四条 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乘坐计程车原则上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发票,无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员出具凭单为凭。

(二)电报电话费应取具电信局的收据为凭。

(三)邮费应取具邮局的证明为凭。

(四)因公宴客的费用,应取具统一发票或贴足印花的正式收据为凭。

(五)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取具正式的运费收据为凭。

第五条 员工出差,应由派遣出差单位的主管填写通知单一式二份,递请核准后,一份送秘书处登记出差日期,一份由出差人凭以预借或报支旅费(按照规定格式逐项填写)。

第六条 员工出差销差后三日内应填具"出差旅费报支单",送请各单位主管核实后递请秘书处审核,总经理核准后,出纳人员方得凭以报支。

第七条 员工出差前,得凭核准的派遣出差通知单预借旅费,于出差完毕报支旅费时扣回。

第八条 市内及短程(一日内)出差人员,除按实报支车资外,另可报支误餐费。

(一)下午一时以后销差者准报午餐。

(二)下午八时以后销差者准加报晚餐。

(三)不得再报支加班费。

第九条 奉令调遣的人员,可以比照以上有关条文报支交通费、膳食费(一天)及行李运费。

第十条 调遣人员若在公司用膳,则不得报支误餐费。

第十一条 调遣人员若超过一天以上但不能视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 情予以补贴。 Ⅱ 国外部分

第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奉派出国人员,除薪津照领外,并准予报支出差旅费其标准如下:

(一)凡出国往返于公司指定地点的交通费按实报支,自行观光的交通费自理。

(二)膳、宿、杂费按当时行情,并依国税局出差规定在报支额度内支给。

(三)派遣在同城市持续驻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标准八折支给。

第十三条 受政府或其他机构聘请(派遣)出国考察或实习的本公司人员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机构支领出差旅费者,不得再向本公司支领出差旅费。

第十四条 出差期间因公支出应取得正式收据并按实报销,其无法取得正式收据的零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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