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报告【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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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报告【第一篇】

陕西某某监理工程有限公司:

我项目部所承建工程某某小区1-5号楼、五号车库、超市、三号车库、某某小区3号楼均收尾阶段,某某小区室外基本竣工,某某小区室外工程目前正施工排水及给水管网,目前由于天气寒冷加春节放假,我项目部决定自20xx年01月11日进行工程停工。停工前由项目现场经理带队,组织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逐项排查并进行了落实。重点做好施工区域、办公宿舍区域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具体如下:

1、施工现场及楼内的卫生已清理干净;建筑材料、周转材料已按平面图布置集中堆放,并码放整齐、安放稳固。

2、各楼入口已封堵,现场材料全部集中存放并进行有效覆盖做好了相关防护措施,对临边、洞口进行了防护、加固,楼梯洞口进行了封堵。

3、施工现场除值班室外全部断电,总箱、分箱全部上锁;

4、消防器材摆放到位、确保安全有效。

现申请批示停工放假。停工日期为20xx年1月11日-20xx年2月11日,预计2月11日将全面展开工程复工工作。

第三项目部

20xx年1月6日

停工报告【第二篇】

一、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业务包括:

(一)暂停广告主部分商品、服务的广告;

(二)暂停广告经营者部分或者全部商品、服装的广告设计、制作、业务;取消广告者的广告资格。

本条所称“商品、服务的广告”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服务的广告;“部分商品、服务”可以使违法广告推介的具体商品、服务,也可以使违法广告推介的商品、服务的类别。

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广告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其广告业务:

(一)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利用广告对商品护着服务做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市场竞争秩序等严重后果;

(六)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至第*条、第十九条规定广告,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同一法律款项被依据《广告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之后,在一年内又实施违反统一法律款项的违法行为的。

三、暂停广告主部分商品、服务广告的处罚决定,可以由广告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也可以由有管辖权的上级机关交由下级机关(包括广告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告主所在地宫上行政管理机关)作出。

广告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在其辖区内暂停广告主部分商品、服务的广告。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办案机关可以在交办机关的管辖区域内暂停广告主的广告。

四、停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及事业单位的广告业务,停止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的处罚决定,分别有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停止其他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业务的处罚决定,由核发企业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办案机关与上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处罚决定按有关规定作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告知被取消广告经营、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及事业单位,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单位,依法缴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或者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告知被取消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五、作出停止广告业务出发之前,处罚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处罚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暂停广告业务期限不超过6个月。停止广告业务的具体起止时间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停工报告【第三篇】

工程名称:吕梁岚县袁家村220kV变接续线路工程

建设单位: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山西省锦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山西世纪新盛电力有限公司

停工日期:20xx年01月06日

预计停工天数:30天

致锦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吕梁岚县袁家村220kV变电站接续线路工程于20xx年7月11日开工。

现在由于以下方面的原因,现在要求停止施工。

特此报告,请批复。

停工原因:

1.基础工程已完成90%,现冬季无法施工;

2.铁塔组立工程已完成3基,2基需要停电才可组塔,在办停电手续,剩余铁塔塔材未到。

工程停工报告【第四篇】

工程名称 :涞水818试验区L123、L124号建筑物

建设单位 :航天特种材料及工艺技术研究所

施工单位 :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京航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致:**京航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一、涞水818试验区L123、L124号建筑物工程,L123、L124号建筑物主体结构已封顶,二次结构砌筑已基本完成,钢结构封顶已基本完成,下一道工序为湿作业,由于天气寒冷,室外气温已不能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目前已不适宜施工,且工程施工进度基本符合总进度计划。

二、项目部已对L123、L124号建筑物做了停工安排,已完工程做了成品保护,现场材料已安排人员进行清点,对建筑材料,周转材料已集中堆放,并码放整齐,对不使用对配电箱、柜,电源线路拉闸断电,并上锁。龙门架等机械设备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与保养,对易燃易爆材料集中保管。已安排保安人员对施工现场及生活区进行巡视,严防火灾、盗窃、损坏财产等事件发生。

三、在停工前,对工程周边进行了全面的维护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已按要求全面进行落实,现各项停工准备工作已就绪,经项目部研究决定于20xx年1月5日正式停工,现申请停工,望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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