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逃废债工作汇报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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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新区打击逃废金融债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专项行动1
济高新管办发〔2016〕40号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打击逃废金融债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专项行动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7月31日
-1-济宁高新区打击逃废金融债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有效打击和制止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确保金融债权安全,增进银企互信,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管委会确定自2016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逃废金融债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保证专项行动顺利开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打击逃废金融债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135号)精神,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通过开展专项行动,重点处置一批社会影响大的逃废金融债务典型案件,惩处一批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和个人,以此推动增进银企互信关系,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支持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信心和力度。二、工作重点以查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诈骗银行贷款、破坏金融秩序为重点,严厉惩治债务人及其关联机构以下行为:(一)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托管、-2-租赁、股权转让、解散、破产、虚假诉讼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损害债权的;(二)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损害债权的;(三)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人对贷款的监督,致使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的;(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通过设置账外账、销售回笼不入账、购买资产不入账等方式隐匿资产或收入、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的;(五)不经债权人同意,擅自处置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债权的;(六)隐瞒影响按期偿还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的;(七)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债务的;(八)不配合债权人正常诉讼、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催债文书的;(九)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或外逃,损害债权的;(十)其他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三、工作原则
-7-挥打击逃废债务行动的主力军作用,下大力气侦办查处一批典型案件,震慑一批金融“老赖”,最大限度地挽回金融机构经济损失,重塑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沟通共享,共同对失信行为人实施联合惩戒。(三)加强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联席会议要求,定期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各有关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及时督促纠偏,并建立约谈机制,推动专项行动高质量开展。管委会将对各有关单位专项行动开展及完成情况进行考评、通报。(四)履行保密责任,严肃工作纪律。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问题工作性质敏感,波及面广,处理不好易波及其他企业,对地方经济造成影响。各有关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妥善处置打击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中涉及的各项工作,对各类信息要严格保密,因泄露工作信息导致工作失误或对地方经济造成影响的,将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五)建立长效机制,实现打逃工作常态化。在做好本次专项行动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果总结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要研究建立打击逃废金融债务长效机制,促进金融债权保护措施常态化。要始终保持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高压态势和打击力度,同时注重结合金融生态环境和银企关系状况,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整-8-治和规范打击行动,帮助金融机构挽回损失,维护区域经济金融稳定,为深化银企合作和促进经济发展奠定基础。附件:济宁高新区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9-附件济宁高新区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尤卫平召集人:殷成员:孟凡璋-10-
锋徐恩秀李
奕李新芳卢成军吴
勇于光平孔
强宋兴华李越峰黄伟鹏张亮车
涛
成员名单
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调研员经济发展局局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高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公安分局副局长财政分局局长国税局局长地税分局局长
政法(信访)工作处处长宣传文化处处长科技与知识产权处处长金融产业处处长
国有资本管理办公室主任
逃废债2
逃废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不是所有的欠债不还都是逃废债,它强调债务人的主观故意:确切地说,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就是逃废债。所谓“有履行能力”是指有收入来源,或者虽无收入来源,但有可供履行债务的资产,能够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从债务人主观上来看,逃废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积极地逃避履行债务,另一种是消极的不作为。我们通常把前一种称之为“恶意逃废债”
一、企业逃废债务表现形式
1、被告或被执行人“玩失踪”(即下落不明)逃废债务。被告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是企业逃废债务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执行案件中占到40%左右。企业开办人或经营者在纠纷没有发生前就出走,留下一张空壳,法院发传票、发公告,也无人来应诉。由于被告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法院也无法对其实际财产进行审查,无法掌握其资金流向。虽然法院作出缺席裁判,但却找不到义务人来清偿债务,案件只有中止执行。
2、企业开办人不完全出资或虚报或抽逃注册资金逃废债务。企业在成立时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实际出资远远小于注册资金,一旦经营中发生债务纠纷,便无力偿还。虚假出资另一种情况是名为合资经营,实为挂靠经营,并无任何实际出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完全为一方操纵,发生纠纷后,挂靠方往往卷资逃走,留下被挂靠方,法院对其一问三不知。企业注册成立后抽逃资金情况也很常见,一般企业开办的资金都是借来办注册手续用的,用完即走,企业成为“皮包公司”,空壳经营,倒买倒卖,有的甚至到处诈骗,债权人起诉后,往往什么都追不回来。
3、通过企业破产、重组、出售等手段逃废债务。破产是企业合法地逃废债务的有效方法,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再多债权也只能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能分多少是多少。如工商行某支行统计表明涉及该行贷款通过破产逃废债务的有5户企业,逃废债务5940万元。在我院审理的多件企业破产案件中,债权偿还率都比较低,所逃废的债务总额达60-70%。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的通过重组、出售来逃废债务。把优良资产分立出来,另行成立新的企业,或把优良资产故意出售给第三方,留下“烂摊子”由旧企业来应付债权人,达到逃债目的。这种“金蝉脱壳”的形式,给债权人造成很大的损失。以企业分立的形式逃废债务占的比例也较大,且往往损害的是金融机构的利益。
4、假合作真租赁造成执行障碍逃废债务。目前,广东沿海农村大量的集体土地建成厂房,村集体以厂房为出资与台商、港商等外商合作办企业。实际上,这些厂房都是违章建筑,根本不具备合法的手续,村集体所谓出资实为出租厂房,收取租金。企业经营过程中,外商在赚取了高额利润之后,举债累累。这样的企业一旦亏损倒闭,村集体否认参与合作,使企业债务悬空,法院无法予以执行。如我院在执行黄埔区茅岗村与一台商假合作真租地造成企业债务无法清偿一案中,就发现该村除收取高额管理费代替租金之外,其余一切企业经营事务皆不清楚,台商跑了,留下所欠银行的贷款也没了着落。
5、地方政府坚持地方保护主义,促使本地企业逃废债务。有些企业是某些地方政府开办的或特殊关照的,企业欠下金融机构或外地企业的钱,为了达到逃债目的,会采取多种方式:一是故意变更企业名称,造成实际欠债人与法院裁判书上的被执行人不一致,拖延或逃废债务;二是经常更换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任总是想推脱责任,造成债权人无所适从;三是故意成立新的公司去租赁被执行人的财产,造成执行困难;四是当地政府直接出面干预,设置阻碍,使法院难以执行。
6、设立帐外帐逃废债务。在调查中,我们察觉到有些企业欠债并非无钱偿还,而是与银行达成保密协议,设立帐外帐,资金另行存放,故意造成亏损假象,意欲逃债不还。
二、企业逃废债务的几个特点
在我们调查两年来涉及企业欠债案件中,我们还发现企业逃废债务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从逃废债务企业的性质来看。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逃废债务情况较严重。在抽查的涉嫌逃废债务的256件经济案件中,集体企业有124件,占%;私营企业有79件,占%;且两者共占到逃废债务企业总数的%。
2、三资企业逃废债务情况应引起关注。在抽查的涉嫌逃废债务的256件经济案件中,三资企业涉嫌逃废债务的有42件,占到%。
3、从逃废债务的方式来看,最多的、最常见的是被告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4、从法院的裁判结果来看,涉嫌逃废债务方100%败诉。
三、企业逃废债务的原因分析
1、从宏观分析
一是我国目前信用体系极不发达。市场交易中低劣的信用状况和脆弱的信用关系已经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亟需加以改变。除了金融信用体系相对完善以外,企业信用大打折扣,整个商界人人自危,生怕被骗、被诈。如此,造成一些企业只顾自己眼前利益,不顾他人利益,能逃债,能“借鸡生蛋”就是英雄。这样的不讲信用的商业风气必然会使有的企业想方设法逃废债务,或损公肥私,或侵占他人利益,获取不法财产。二是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漏洞不少。如国有企业破产中许多问题也是依靠大量的政策来操作,法律规定极不完善,各地的做法多种多样,不可避免存在一些地方保护主义。
三是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甚至为企业的违法行为开绿灯。工商部门对企业注册申请审查不严,验资机构做虚假验资,职能部门对企业的年审流于看报表,把关不严。
四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在有些地方官员思想中,有一种十分错误的观念,认为别人欠自己的钱一定要还,自己欠别人的钱尽量不还。本地企业逃废外地企业或金融机构的债务,不是反对,而是支持,与中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会议的精神相悖。
2、从微观分析
一是集体企业存在的大量的挂靠、承包、租赁等内部法律关系。这样的计划经济的畸形产物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必然会出现问题,因其对外所表现的企业性质与实际性质不同,使交易相对人往往处于被蒙弊的不利地位,企业一旦亏损,貌似强大的外表原来只是一张挂靠的“虎皮”。
二是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政府出于多方面的原因,将国有资产进行重组,剥离优质资产成立新的企业,不良资产用来清偿债务。
三是三资企业中的外商投资者往往把利润悄悄转移到境外,等到事发之时,企业已是一文不值,实际早就存在逃废债务的故意。
四是债权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严格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办事,经常在酒桌上拍胸口决策、订立合同,对对方企业考察不多,警惕性不高。交易完成后,对方拖欠债款,也是追债不力,疏于监管,或迟迟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酿成债款无法收回,放纵了逃废债务行为。五是债权方的法人代表或交易经办人为谋私利或收了债务人某些利益,草草签订合同,或恶意串通债务人侵吞国家或集体的财产。其后果是必然导致企业间债务发生,但由于以上的因素,债权方故意迟迟不敢采取法律途经来解决债务纠纷。债权人即使是追债,也是做表面文章,找个合法或貌似合法的原因为企业有人员解脱责任,因为损的是“公”,肥的是“私”。通过这种手法,许多债务成了死帐。这类情况在国有企业中屡见不鲜,也是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原因之一。
四、打击和制止企业逃废债务的对策
国务院已发布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坚决打击和制止企业逃废债务行为。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是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我国长远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
1、加快企业制度改革,建立起现代企业的法人制度。现代企业的法人制度,要求所有的市场主体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象挂靠一类的企业应该还其原来面目,避免给相对交易方错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也需要各种经济成分性质的主体公平,具有“国民待遇”。现代企业的法人制度的建立,还要求政府的效率要跟上,但就目前的行政效率,难以成就。
2、亟待建立我国的信用制度。没有信用,这个社会就会人人自危,交易风险加大,“鼓励交易”的合同法基本原则也难以贯彻,逃废债务似乎也是理直气壮的事。一是完善我国民法及有关法律中有关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以确保信用关系中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并强制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二是参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公正信用报告法》,制定有关法规,严格规范涉及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及评估活动的机构和组织的行为。三是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制定更加严厉的赔偿和惩罚规则,同时要完善刑法中对欺诈和非法侵占等恶意背信行为的有关规定,依法惩治此类犯罪,包括法人犯罪和政府工作人员犯罪。四是要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记录和监督制度。对有失商业信用、逃废债务的企业通过“经济安全”网络公布为“黑名单上的人”,使其经营受阻,促使其改正,同时也警诫其它企业。
3、完善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监督。既然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虽然根据国情循序渐进是正确发展模式,但参照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通行立法来规制、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是很有必要的。要加快发展,超过别人,不借鉴,少走弯路,怎么能行?另外,即使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但政府执法的职能部门不依法办事,对企业违法行为处罚不力。行政效能低下,对国有资产监管不力,办法不多;相互联动缓慢,部门各自为政,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温州相关部门解读三起逃废债典型案例
2013年12月19日 09:45:28 来源:温州网-温州日报
温州网讯 今年以来,温州把企业帮扶和风险化解专项行动作为破难攻坚七大行动之一。在政府及时介入、银行合力化解、企业积极自救、司法高效协助下,全市经济金融稳定形势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重塑社会各界信心,净化全市经济金融环境,我市公安机关加强了对故意隐匿、转移资产和“假倒闭”、“假破产”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并集中开展打击逃废债专项行动。
相关部门日前对三起逃废债典型案例进行解读。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一方面表明我市从严从重打击破坏信用的逃废债和恶意欠薪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决心;另一方面,努力以时间换空间的方式帮扶优质企业正常生产,建立良性的社会信用体系。
乐清“女能人”陈乐芬 挪用资金骗取贷款被捕
12月6日,飞跃联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飞跃集团)法定代表人陈乐芬被批准逮捕。
2011年底,飞跃集团在民间借贷**中倒下,涉及银行贷款3亿多元无力偿还,一批互保企业受其牵累。在此期间,互保企业和相关债权人认为陈乐芬有转移资产用于炒房的重大嫌疑,要求公安机关彻查此案。
公安机关侦查查明,飞跃集团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乐芬公私不分,将公司资金作为个人财产随意使用,多年以来将公司贷款等取得的资金全部转到自己个人多个银行账户,用于炒房、投资、消费,严重侵害债权人的权益。
陈乐芬逃废债潜逃后,停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断绝与家人联络,偶尔利用关系人为其传递信息和提供联络便利,并不断更换藏匿地点。乐清警方在金华警方的配合下,于今年11月2日在金华磐安双峰镇横山村一偏僻农家乐内抓获陈乐芬。
陈乐芬交代,她长期控制飞跃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并以它们的名义向10家银行贷款或骗取票据承兑,取得贷款和票据贴现款,基本上当天就转入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2009年11月2日,她以加价490万元从他人处购买了乐清市旭阳路上海花园荷花宛-17幢别墅,登记在其儿子程灿特的名下,并供其居住。经查,其多笔购房款共计730万元来自公司,直到今年别墅被法院拍卖才归还公司。
龙湾陈学塘系列窝案 冻结财产近亿元
11月12日,市中院以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学塘无期徒刑;以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假出资罪判处黄国华有期徒刑19年。
陈学塘系温州市龙菲尔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08年至2011年4月间,陈学塘伙同其儿子陈国锋、女儿陈秀丽,以高额月息为诱饵,向47名不特定多数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亿元。警方侦查过程中还发现,陈学塘以企业开立信用证需要保金为由,伙同浙江乐达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华等人诈骗徐春新9000万元;黄国华还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出资。
在该案侦办中,民警还发现了两名银行工作人员涉案,并收受贿赂。在陈学塘、黄国华等人向被害人徐春新诈骗3000万元犯罪过程中,某支行客户经理卞某,先后多次伪造《冻结函》,帮助陈学塘将3000万元转账,用于偿还公司及个人债务,在诈骗过程中,卞某收到好处费50万元。在陈学塘、黄国华等人向被害人徐春新诈骗6000万元过程中,某支行行长陈某确认、核实该公司在银行开信用证的事实,并直接向徐春新开具6000万元的资金担保函,后收取了30万元好处费。
为此,龙湾警方决定串并侦查,后在上海、河南、瓯海、鹿城等地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先后成功抓获陈学塘、黄国华、郑艳、项鑫将、陈海敏、陈国锋、陈秀丽等7名犯罪嫌疑人,经过警方的努力,查封了陈学塘及其儿子陈国峰等名下的公司厂房,冻结了陈学塘、陈国锋、陈秀丽等个人财产近亿元,有效地打击了逃废债犯罪行为,为挽回受害人损失作出了重要贡献。
民事诉讼牵出“账外账” “生活秀”陈少丰被移送审查起诉
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曾是瑞安市服装龙头企业,在温州、浙江乃至全国都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近几年来,生活秀集团因在经营、管理、投资等方面出现问题,导致资金链出现断裂,企业运行过程中产生巨额债务。去年9月5日,浙江瑞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以生活秀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为由,向瑞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对生活秀集团进行破产清算。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被申请人生活秀集团存在私设账外账的行为,公司款项经常在个人账户中往来,同时,有证据表明该公司的账外账和大部分会计凭证已被故意销毁或隐匿。
今年3月19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少丰涉嫌隐匿、故意损毁会计账册、会计凭证罪为由,将此案移送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经瑞安市公安局初查,8月16日,犯罪嫌疑人陈少丰因涉嫌隐匿、故意损毁会计账册、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依法刑拘,9月18日被批准逮捕,并于近日被移送审查起诉。
背景链接
■什么是逃废债
严格来说,逃废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就是逃废债。
一般的逃废债行为是民事纠纷,严重的恶意逃废债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就需要公安机关动用刑事手段介入打击。
■逃废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逃废债行为花样百出,刑事司法实践中涉及罪名众多,经侦部门管辖的89种罪名中约有20种罪名涉及。
在当前我市逃废一般主体债务方面,常见的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三个罪名。
逃废银行债务方面,直接的主要是骗取贷款(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贷款诈骗两个罪名,此外包括部分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案件,而间接的有关罪名延伸开来主要还有违法发放贷款,洗钱两类。
此外,涉及到的还有:虚假破产,妨害清算,高利转贷,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等十几个罪名(包括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由于逃废债行为涉及罪名众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较难区分,需要准确把握切入角度才能依法严厉打击。
“逃废债”花样迭出,银行业协会正制定《失信人信息管理办法》
经济下行叠加去产能、去库存,国企、央企涉嫌“逃废债”更应引起重视。中国银行业协会正在制定的管理办法,拟将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相关主体均将被列入失信人范围,未来逃废银行债务的失信人在银行业申办业务将寸步难行。
来源:金融混业观察微信号
“我已经从喝酒放贷,变成喝酒讨债了。”近期,一家股份制银行北方地区的某分行行长苦笑着对财新记者说。为了追回该分行放出的1000多万元贷款,他跟债务企业的高管们整整喝下三瓶白酒。在经济下行期,银行的经营业绩更多体现为对风险的控制,资产保全的地位亦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财新记者获得的权威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银行对企业的不良贷款余额为万亿元,同比大幅增加%;不良率%,同比上升个百分点。但资产保全是场“恶战”。多位银行人士告诉财新记者,资产保全面临着“逃废债”的痛苦。过去几年,主要是民营企业因互联互保引发的风险传染比较严重,部分地区的钢贸、煤炭企业从“抱团欠款”转向“抱团逃废债”。
随着信用风险自东向西、自下而上蔓延,以钢铁等过剩产能行业为主的国企、央企的违约加剧,屡屡涉嫌通过破产重整等方式“逃废债”,令债权人颇为被动。一般而言,民企“逃废债”量多,但金额小,千万元级别的居多;国企“逃废债”虽是少数,但单笔金额巨大,动辄百亿、千亿元,影响更大。
“国企„逃废债‟对市场信心打击更大。”前述人士说,“企业的破产重整,本质意义在于公司治理结构和债务的重整,但现在往往是打着破产重整的旗号,逃掉了银行的本金和利息,其他的都没有改善。” “逃废债”并未有法律层面的明确界定,实践中多沿用相关部门的规定。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指出,“逃废债”主要以破产、分立、合资、租赁等改制形式为主。这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在1998年以来的国企改革中,出现大量以改革名义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
2006年和2013年,中国银行业协会两度出台《“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版本指出,“逃废债”的八种行为标准,包括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编制虚假信息;通过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阻碍司法机关执行或银行正常清查,损害银行债权的行为等。
据财新记者了解,中国银行业协会目前正在修订《“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告诉财新记者,“逃废”二字具有明显的主观判断因素,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没有法律依据准确地判断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是逃或者废金融债务。行业协会在发挥惩治逃废银行业债务时,界定界限不好掌握。
“逃废债”的本质是企业违约失信行为。卜祥瑞介绍,中国银行业协会在推行《“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经验的基础上,正在着手制定《中国银行业失信人信息管理办法》,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相关主体均将被列入失信人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失信人的联合惩戒范围、力度将进一步加大,未来逃废银行债务的失信人在银行业申办业务将寸步难行。
“现在银行和企业都是惊弓之鸟。”一位招商银行人士对财新记者指出,“逃废债”现象严重影响了银企关系,社会诚信成本更高了。
一位中信银行人士则指出,“银行在信贷投放时有责任,造成的损失银行该承担的就承担,但我们的困惑在于,本来企业能还20块钱,但为了自己卸包袱只还5块钱,这个定价就不是市场化的。” 在经济下行叠加去产能、去库存的背景下,国企、央企涉嫌“逃废债”更应引起重视。中国银行业协会也应会员银行要求,专门向国资委发文反映相关情况,并建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借改制、重组等形式逃废银行债务问题。目前,高层和监管部门已经关注到此事。1月2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曾指出,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贷款处置,惩戒恶意逃废债务行为。
4月21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特别强调,推动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企业通报制度和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对恶意逃废债务企业和“恶意脱保”的钢铁和煤炭企业形成强有力约束。国企风险蔓延
在业内人士看来,中国铁物、广西有色、东北特钢等企业都没有到资不抵债、需要破产清算的地步,反而是其背后推动债务重组的国资部门或地方政府态度暧昧,导致国企违约甚至“逃废债”有蔓延之势。
5月5日到期的短融券“15东特钢CP002”已经发生实质性违约。这是东北特钢一个半月内第四次债券违约。该债券的主承销商国开行及招行,更是罕见地表示其“致函东北特钢和有关部门,请不要采取任何恶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对恶意逃废债等予以坚决抵制”。此前3月28日,“15东特钢CP001”的主承销商国开行曾发布公告表示,“债券到期前,我行多次向地方政府专题汇报,推动辽宁省、大连市政府多次召开协调会,研究债券兑付事宜,并取得一定进展。同时,持续督促企业筹措偿债资金。我行多次向企业提示风险,要求其多方筹措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信息披露。” 而在3月18日,东北特钢曾发布付息兑付公告。国开行方面解释称,3月18日下午,国开行提示企业在偿债资金未完全落实情况下应审慎发布正常兑付公告,但企业考虑到各方支持态度明确,仍公开发布了正常兑付公告。
“东北特钢的企业资质在钢铁行业里不是最差的,而且一直有盈利,并未到还不起债地步;主承销商国开行协调的偿债方案早已明确。但由于省级领导不表态、不拍板,快两个月了一直未能推进,至今已连续四期债券违约,比较恶劣。”一位接近交易商协会的知情人士透露。在一位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看来,民企债券违约是由于在经济下行中企业经营出现问题,违约之后都会想方设法变卖资产筹集资金兑付债券,还比较在乎自己的声誉,比如亚邦、山水水泥、淄博宏达、南京雨润。国企反而出现恶意违约甚至“逃废债”的不良倾向。“广西有色、天威集团、云峰集团、东北特钢,都是地方国企和央企想尽各种手段以„逃废债‟形式实现集团的债务重整,牺牲了债权人的利益,有违契约精神。”
这些违约的国企发债主体,或是之前转移其资产到上市公司、掏空发行人,如天威集团、云峰集团;或大幅资产减值谋求尽快破产,比如广西有色,一下把资产负债率提高到了100%以上,达到破产清算条件的要求。“这样很多债务就没了,或者低价打折处置了;而且并不是整个集团破产,只是本部和一些比较差的子公司破产,把优质子公司和优质资产隔离出来。”
“民企投入的是老板自己的钱,都不愿意走向最坏的破产结局;国企反而是态度积极地走向破产,国企代理人机制、道德风险一直未解决,经营好坏、破产和企业领导也没关系,拍拍屁股就走人了。”一位券商固定收益部人士称,“最恶劣的是,银行贷款违约是„一对一‟,有资产抵押、也有拨备用于处置不良;而在债市恶意赖账,信用债没有任何偿债保障,会迅速冲击整个市场,包括发行、二级市场交易。” 干预恶果
类似河北融投的大型企业风险事件当前并不少见。国企涉嫌“逃废债”,很大程度上与当地政府之手的介入难脱干系,当地政府或直接干预资产处置,或通过司法干预延缓资产处置进程。
财新记者了解到,江苏某地为化解担保圈风险,当地政府强制要求银行将100亿元不良打包转让到当地AMC,转让折扣低至折,后又让债权人以折买回。这一倒手,企业担保解套,当地AMC白赚3亿元,惟独银行损失惨重。“地方政府为了保护企业,都是要求当地法院要么不立案,要么立案不审理,审理了又执行不动。”另一位银行人士总结。有银行人士透露,有时银行当地支行起诉企业后,当地政府就动用公权力找银行人员麻烦,由此逼迫银行妥协。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是淮矿物流。同中国铁物一样,皖江物流(600575)的全资子公司淮矿现代物流折戟钢贸托盘融资,2014年出现违约并被民生银行等债权人起诉。2015年8月,安徽省当地政府主导制定了淮矿物流的重整方案,确认债权近150亿元,但清偿率仅在%左右。据财新记者了解,当时十几家银行牵涉其中,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占大头,并且以信用贷款为主。
“没有跟任何债权人协商,政府就要求债权人对重整方案进行表决。”不止一家银行保全部人士向财新记者指出,当时银行都不同意破产方案,认为淮矿物流有恶意“逃废债”嫌疑。
当地政府通过公检法系统,不断给银行员工施加压力,以涉嫌违法放贷调查银行人员,“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被传唤,一传唤就是48小时”,最后银行抗不住压力,都同意了此方案。“难免有银行基层员工做的业务不审慎,淮矿融资牵涉票据、保理业务,通过刑事案件来拘人,迫使银行来同意重组方案。”
这一方案要求银行减记 60%债务,剩下的40%,分8年由淮矿集团来承担,前三年不还本付息,从第四年开始还本金和利息,但利息降至基准利率3折。另一位银行资保部人士指出,即使不刑拘银行员工,银行也很难博弈胜利。如果法院受理了企业的破产重整申请,“投票表决中,如果不同意就再投票一次,第二次不同意投第三次,第三次不同意,就由法院直接裁定。这属于强制裁定。实际上,企业重组回收多少、清算多少,在价值认定上银行、企业和法院三方分歧很大。”
“软硬兼施。”一位某银行青岛分行人士指出,面对明显不利于银行的债务重组计划,“监管部门说,如果你们不同意债务重组,就对你们开展审计、现场检查;地方政府也说,如果这方面不配合,以后其他业务就别在这里发展了。”
“政府的强硬造成了很多后遗症,很多资产保全辖内银行都做不了,等风头过去了,很多辖外银行把核心资产给执行了,最终实质上受损失最大的是当地银行。”另一家银行资产保全部人士指出。
比如烟台鹏晖50亿元债务违约案,多数国内银行并未能顺利查封资产,而两家外资行在上海进行了资产处置。
2014年底,烟台鹏晖第一时间申请破产清算,当时工行烟台分行牵头,其他银行联合对其破产甩债行为提出强烈反对,破产中止。后来,23家国内债权行均签署了政府主导的债权公约,约定不起诉、不冻结、不查封,以便债务重组。2015年7月,债权行却发现,上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比利时银行、法国外贸银行胜诉,这两家外资行拿到了价值4亿元的存货。
“当时的公约是大家商量一起签的,为了稳定局面。到目前来说,这个局面并没有稳住。”另一家债权行人士指出,鹏晖并没有进入正规的法定破产程序,工商登记还是存续的,大股东是烟台国资委,去年7月利用国润铜业复产。“人员、设备都是原来的,就是换了一个壳。”
一位银行中层人士总结说,当企业出现风险时,2014年到2015年上半年,当地政府往往通过当地银监局要求银行统一行动,不要单独起诉,并要求银行增加流动性,“后来政府发现不对,还是救不活企业”;现在一般的做法是,由地方主管金融的副省长、副市长出面要求成立债委会,虽然还是要求银行统一协调,尽量不要太过激收贷,但是已经不要求增加流动性。“要求法院不立案,拖慢审判速度,这是可能的做法。”
“地方政府的主要责任是社会稳定。为了社会稳定,谁掏多少钱把这个事情撂平就可以了,而最有钱的是银行。”一位大行江苏分行人士说,“但这完全破坏了信用环境。” 民企花样迭出
相比国企,民企“逃废债”的花样更多。
一度被称为创新的联保互保模式,已成为银行的噩梦。“原来信誉最好的江浙地区,反而是„逃废债‟最多的。”一位银行人士说。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5年10月,浙江省已立各类“逃废债”案件701起,打击处理716人,涉案金额达亿元,挽回经济损失亿元。
陷入互保圈、担保链的江浙地区民营企业,滥用“先刑后民”、司法程序缓慢等规则“逃废债”。
一位大行江苏省分行副行长对财新记者指出,有的借款人出现债务危机,担保人本来资质尚可,但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去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称自己骗贷,由此进入刑事程序。一旦借贷主合同失效,相应的担保合同也就失效,担保人由此解套,最终造成银行债权损失。多位银行人士指出,由于司法资源的紧张和诉讼程序较长,联保互保风险化解非常棘手。
“我去起诉一个贷款主体,有七八个担保人,这七八个人都得同时到场,但总是有几个人失踪。”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说,“这些人平常都能联系上,起诉的时候就失联了。除非银行提供这个人在哪里的线索,但法院也很难现场去传唤。如果司法传唤没法送达,只能通过公告来送达,每一次公告都是60天。从送达司法文书、开庭、审判到拍卖,整个诉讼过程太漫长了。有时法院开庭都排不上。” 还有的“逃废债”做法是,在借贷合同中,企业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其个人的资产没有抵押给银行。当企业违约、相应抵押资产被查封后,实际控制人本应承担连带责任,“老板给家人写个条子,称自己名下资产都抵押给家人了,银行就没办法执行。”前述大行人士说。
“理论上住房抵押给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后银行可以执行。但法院的普遍做法是惟一住房不执行。”另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也指出,“这就导致企业主就赖着,法院去贴个封条,人家封条一撕都没人管。他们住的都是别墅!” 还有银行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虽然企业抵押了房产,但又把抵押房产租赁给别人经营,按照规定,要在租赁期满后才能执行。“这个房产的租赁合约是20年,租金一次性付清,银行要20年后才能执行债权。”上述人士表示,虽然明知有“猫腻”,但从法律上看并无瑕疵,银行十分被动。“又比如说东西卖给朋友了,但其实都是假的买卖合同,有的合同为了做得逼真,还会去诉讼。”
中国城市金融学会秘书长詹向阳指出,近年来江浙一带老板“跑路”,还有一种惯用手法,先用实业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然后用从银行贷来的钱组团购置海外房产,再通过可以逃脱进出口核销的预付款及离岸公司等科目转移部分资金;在向购置房产国申请移民的同时,当银行贷款和债务达到一定数量时,申请破产,留下空壳公司而自身移居海外,逃避债务。
“个人„逃废债‟逃得干脆出境,还建立防火墙保证境外资产转移,我们追诉比较难办。很多司法程序不支持我们找讨债公司去境外追诉,没有相应机制推动。”前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说。
“企业贷款的时候就设计好防火墙了,把资产转移到自己的职工或者老乡名下,银行根本查不出来。”前述银行人士说,“企业只有在重组的时候才会告诉你,哪里有资产,告诉你的目的是他们要再贷款。这是光明正大的„逃废债‟。” 反思银企关系
随着涉嫌“逃废债”的案例增多,企业与银行的信任关系在迅速恶化。
为了遏制“逃废债”,银行只能采取“不是办法的办法”。有的银行人士认为,起诉时效长、费用高,1亿元的债务纠纷诉讼费就要几百万元,且不一定能执行到位,费时费力。最后,银行往往收紧这个地区的信贷准入政策,比如每新增一笔贷款,都要求上报总行。但也有银行为了业绩指标,只能是一边出不良,一边仍然大力投放。
“在高杠杆环境下,债务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很强,债务人借去杠杆之名„逃废债‟的现象在增加。”一位资深银行业人士对财新记者指出。在大量已经债务重组的案例中,银行受偿率大多低于20%。“按照现在的会计法则,在很多司法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对企业的资产价格评估,是按照快速变现价格来评估的。这一评估就完蛋了,快速变现价格是一定有人接盘的价格。由于经济下行,很多企业投资意愿下降,快速变现价格按静态看是严重贬损。”前述大行人士解释。
卜祥瑞认为,企业债务重组后银行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是普遍现象,是多因一果。既有借款人偿债能力变化的因素,也有担保不足的因素,更有银行过度授信的因素,银行过度依赖抵押担保是部分银行授信政策定位的缺憾。的确,受偿率极低的这一普遍结果,银行自身亦难辞其咎。一是过度投放、多头授信。银行的不审慎放贷造成了企业的盲目扩张,也为企业如今的困境埋下伏笔。财新记者获得的权威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106家央企从银行获得授信额度合计32万亿元,表内外融资余额万亿元,用信比例约占三分之一;其中贷款余额万亿元,银行持有企业债券万亿元,表外业务余额万亿元。渤海钢铁2000亿元、中钢集团800亿元及各地百亿级债务风险频频爆发,还有多少风险没有暴露?
“2008年、2009年那一波国企改制后,这些年我们不会想到鹏晖这种国企会„逃废债‟。从银行的角度来看是„逃废债‟,但企业也是商业运作的结果,银行都是自愿进入的,也不是别人给你赶进去的。”前述银行人士说。
二是对央企、国企的“迷信”。有银行人士坦承,对于其他企业或担保公司,贷后管理会认真点,但是对河北融投或多或少会放松点,主要还是出于政府信用。从银行端看,河北融投的项目都不算小,基本都是1000万元以上规模,平均在2000万元左右。
“在没有这么大量(涉嫌)„逃废债‟现象之前,银行对央企是有迷信的成分,愿意给信用贷款,但现在已经大大扭转。目前看来,银行还是倾向于增加其他担保和追加抵押。”一位股份制银行风险管理部人士说。
银行的第三个问题是,贷后管理不善。“如果银行的贷后管理认真的话,是能看出来问题的。现在贷后管理很肤浅,导致银行往往措手不及。”一位银行领导指出,目前资产保全最大的难点是信息渠道太少,往往只能是客户经理掌握情况,“主要看客户经理的能力和责任心。” 也有银行人士指出,贷后管理不可能每时每刻在盯,“现在租赁合同都没有登记,签订那么多销售合同、买卖合同,不可能每一笔都监督到。银行没有这么多的工具去追踪资金流向,所以放贷还要看企业主人品。”
事实上,银行做资产保全,更是一种事后的弥补和交代。一位资深银行人士指出,从抵押贷款到担保贷款,再到动产质押、商品融资,再到收益权、股权质押,恰恰是银行采用多种方式一步步地为企业放大杠杆,在连续多年的天量投放下,银行暴露出巨大的风险敞口。
“经济下行周期中,企业经营困难,出现„逃废债‟。本意是企业想要生存下去,而债务已经不堪重负。这都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前述资深银行业人士提醒,但债务问题倘若爆发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合法债权应得到市场化、法治化的保护。卜祥瑞认为,银行业协会在打击逃废银行债务方面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包括债务人失信信息共享,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联合惩治逃废债务行为,加速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颁行等。近期,各地银行业协会为落实银监会有关工作要求,依法有效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纷纷组建债权人委员会,探索运用债委会工作机制保护银行债权。据了解,全国各地协会已经牵头组建了5千多家债委会。今后还会有更多的债委会组建起来。中国银行业协会已经起草了《中国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工作机制指引》,并将于近期召开银行业债权保护工作座谈会,推动银行业债权保护工作,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他建议,应完善银行业失信人制度,并尽快制定颁行《社会诚信法》,政府、国企应当恪守契约精神;从银行层面来看,则应该调整银行授信政策。
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务实施方案3
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务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严厉打击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最大限度的降低信用社经营风险,减少资产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政策规定,从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秩序、维护农村信用社债权和农村金融稳定的大局出发,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力量,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安排,多策并举,利用法律、经济、行政、纪律等多种手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改善和优化农村信用环境,确保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顺利进行。
二、工作目标
2002年末,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
亿元,占各项贷款总额的%,根据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发行规定,票据兑付时,不良贷款降幅必须达到50%,才能得到央行的兑付资金。截止2004年 月末,全市农村信用社账面不良贷款余额
亿元,考虑正常贷款中尚未反映的不良贷款和04、05、06三年新增不良贷款等因素,经测算:到2006年底,全市农村信用社需清收不良贷款
万元,才能达到央行兑付票据的标准。具体清收目标为:(一)2004年10—12月实现清收目标
万元;(二)2005年实现清收目标
万元;(三)2006年实现清收目标
万元。三、清收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清收的范围是全省农村信用社按照贷款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和尚在正常贷款中反映的不良贷款。清收重点是:㈠农村信用社内部员工“三种贷款”,即自批自贷贷款、介绍担保贷款、违规发放贷款(包括越权贷款、垒大户贷款和跨区贷款);㈡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自贷、介绍、担保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㈢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自贷和不正当干预形成的贷款;㈣村委会贷款及村干部贷款;㈤企业及个人恶意拖欠、逃废农村信用社的贷款。
四、清收的方法和步骤(一)成立组织。
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任务艰巨,为确保清收工作成效,市政府成立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纪检、组织部、检察、公安、法院、财政、税务、劳动、工商、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做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和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并负责清收责任的落实和对责任人的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银监局,具体负责农村信用社责任不良贷款统计、任务分配,对清收工作进度进行汇总、通报,以及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黑名单”的拟定,并向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各县(区)、乡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
(二)清查摸底。
各县(区)农村信用联社要借此次全面清产核资的机会,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内部员工“三种贷款”;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自贷、介绍、担保的不良贷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自贷和不正当干预形成的贷款;村委会贷款及村干部贷款;企业及个人恶意拖欠、逃废农村信用社的贷款,逐笔进行调查摸底,逐笔进行登记,逐笔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人或追讨责任人,制定清收计划和时间进度表。
各联社要将清查摸底情况、处置意见和公职人员拖欠、介绍、担保贷款名单,以及县、乡政府及其部门贷款统一汇总上报市政府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县、区政府的清收工作机构。各县、区政府的清收工作机构要根据农村信用社上报的清收意见,进行研究,区别不同情况,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协助清收通知书,并对清收结果进行监督。
(三)分类处置。
根据不良贷款的实际情况,各县区政府清收机构和农村信用社要通过法律制裁、纪律约束、金融制裁、舆论催债、行政手段等综合措施分类开展清收和打击逃废债工作。
1、因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的内部工作人员“三种贷款”和违规贷款,由市农金改办和各联社负责组织清收,并要分清责任,严格实行责任清收和责任追究。
⑴在岗清收。违规责任贷款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实行在岗清收,在岗清收期间只发给基本生活费,完成其它工作所得报酬全部用于抵还责任贷款,直至贷款本息收(抵)清为止。
⑵下岗清收。违规责任贷款在5万元以上的,实行下岗清收,清收期间实际收回额的一定比例计发生活费。
⑶赔偿清收。对1999年以来发放的违规责任贷款,且由于借款人原因无法落实债务的,由责任人偿还贷款,金额较大的,每月从工资中扣收。
⑷责任清收。对主观责任造成的不良贷款,无论涉及到谁,都要实行责任清收。各信用社要进行全面摸底,将责任贷款清单上报联社,由联社逐人下发限期收回通知书,三个月内收不回的,一律下岗清收;超过6个月不能收回且形成风险的,由联社依据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对贷款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各县、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国有中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要求及有关法规,对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企业和个人,采取联合打击。具体操作过程中,由市、县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组织机构和银监部门提供《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和银行债务的企业名单》,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定期公布不守信企业名单,利用社会压力,使不讲信用的逃废债企业和个人失去生存空间;工商、税务部门要在办理登记手续、证照年检和税费率核定等方面,对失信企业进行制裁;人民银行、银监局要会同各家金融单位在开立账户、结算、信贷等方面给予严格制裁。同时,对与逃债企业和个人恶意串通、低值高估的评估中介机构,新闻媒体也应给予曝光,工商部门依据其违法行为可要求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各县、乡政府应积极引导企业适应市场经济规律,摒弃地方保护主义,不能为了局部利益,靠行政手段提供地方保护,或为了一个企业的利益去牺牲农村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利益。要在企业出租、转让、分立、兼并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充分保护农村信用社债权,对于解体破产的企业,必须确保农村信用社合法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既使是一般债权,在按比例清偿过程中,也应适当给予倾斜。
6、在清收方法上,各县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细化清收工作方法和手段。根据不同的贷款,可以分别采取招标清收、承包清收、委托清收、打包清收、买断清收、代位清收等多种方法清收不良贷款。
(四)督促检查。
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导组,对各县的清收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各县也要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制定具体的奖惩措施,并按周上报工作进度。严禁隐瞒不报,严禁弄虚作假,严禁用变通手段掩盖不良贷款,确保清收工作的真实性。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对清收不良贷款工作进度情况的统计工作,总结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清收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的工作情况。
五、责任落实。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乡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清收不良贷款、打击逃废债工作负全责,县、乡政府一把手为总指挥、第一责任人。政府班子成员要分片包干,到所包乡(镇)坐阵指挥,重点检查、重点督办。各县要将清收计划进行层层分解和落实,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任务的完成。
公安、检察、法院、监察、财政、税务、劳动、工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拖欠的各类不良贷款。同时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出具体的办法和措施,上报政府部门的清收机构,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纪委、监察、财政、劳动等部门负责国家公职人员拖欠或介绍、担保贷款的清收工作,具体落实对限期未归还或未收回欠款公职人员的处罚办法。
(二)法院在农村信用社贷款起诉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工作中,要实行特事特办,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办理农村信用社的案件,对各种费用,要在规定的范围内给予优惠,切实履行依法清欠的职能。
(三)公安机关要在办理农村信用社经济案件和处理赖账外逃的贷款户方面发挥作用,并对阻挠、抗拒清收工作的违法人员进行依法处理。
(四)检察机关对在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案件,要及时予以立案查处。
(五)税务部门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符合条件的呆帐贷款的核销工作。
(六)组织部门加强对在职干部的考核,对限期未归还或未收回欠款的,要予以停职清收、纪律处分或暂缓提拨任用。
(七)农村信用社要在依靠自身力量清收不良贷款的同时,做好对不良贷款统计及原因分析,为执法、执纪部门提供准确信息。
六、时间安排。
此次清收工作自2004年10月至2005年底。
温州法院“打击逃废债”典型案例4
附:
温州法院“打击逃废债”典型案例
1.温州奥昌合成革有限公司诉张洪杰、姜方芳对外追收债权案
(2014)浙温商终字第101号 入选理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从公司领取了大量款项,在公司破产而不能证明已经偿还该款项的情况下,应当负有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依法裁定奥昌公司重整, 于2013年5月20日裁定宣告奥昌公司破产。奥昌公司管理人持有领款凭证若干份,在领款人处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杰的签名,其余领款凭证均未见张洪杰在领款人处签名。奥昌公司管理人凭上述领款凭证及审计报告主张张洪杰和其妻子姜方芳姜方芳尚欠奥昌公司3642126元,遂成诉讼。
龙湾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大额款项支出的事实奥昌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奥昌公司仅提供领款凭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奥昌公司未能提供支出相应金额的证据,且不能提供现金日记账进行印证的情况下,该院对奥昌公司的大额借款主张不予支持。但对于小额支付该院予以支持。上述小额支付形成的债务系张洪杰以审计人员费用备用金的形式从公司领取,具有特定的用途,非属夫妻共同债务,姜方芳作为张洪杰的妻子,无需为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判决:
一、张洪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奥昌公司5000元及逾期利息;
二、驳回奥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奥昌公司提起上诉,温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奥昌公司提供的相关领款凭证、收款凭证、专项审计报报告、现金明细账以及张洪杰二审期间接受本院谈话时对相关领款凭证、收款凭证所涉款项收支真实性的自认等证据,足以认定张洪杰陆至今尚有3042126元债务尚未向奥昌公司清偿的事实。其在本案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经偿还了该款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张洪杰所负涉案债务发生在其与姜方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洪杰或姜方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奥昌公司与张洪杰约定涉案债务为张洪杰个人债务,同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除外情形。故判决:
一、撤销原判;
二、张洪杰、姜方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奥昌公司管理人清偿尚欠奥昌公司的款项304212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三、驳回奥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浙江中一特钢有限公司管理人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案
(2014)温瑞商初字第412号 入选理由
破产企业在偿还银行176万元借款时企业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破产企业的该还款行为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偏颇性清偿,应当予以撤销。
基本案情
瑞安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依法受理对浙江中一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一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在审核中一公司账目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前六个月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以下简称瑞安农行)支付了176万元,用于清偿部分债务。为此,该公司管理人要求撤销该清偿行为并要求瑞安农行返还176万元清偿款。
瑞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一公司经该院审查认定其于2013年5月31日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负债表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事实经中一公司管理人对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初步审计后得到进一步确认。而中一公司清偿瑞安农行借款的行为发生在该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前六个月内,该行为发生时中一公司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而该行为未能使企业财产受益。故判决:
1、撤销中一公司于2013年8月10日清偿瑞安农行176万元债务的行为;
2、瑞安农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中一公司176万元。
3.温州奥昌合成革有限公司诉张洪杰、郑玉平、张洪迪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案
(2014)浙温商终字第839号 入选理由
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责任人员若对向身份不明的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导致无法追索的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龙湾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依法裁定奥昌公司重整,于2013年5月20日宣告奥昌公司破产。经审计发现,奥昌公司于2012年6月20日至2012年9月2日归还丁建国借款金额合计3318910元。
龙湾法院经审理认为:奥昌公司归还丁建国借款的行为属于个别清偿,但由于被告张洪杰未能提供领款人丁建国的详细身份信息,其 3 提供的丁建国身份线索本院经公安人口信息查询后亦无法获得确认,导致该个别清偿行为无法追回。被告张洪杰作为奥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对奥昌公司的个别清偿行为负有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被告郑玉平作为该公司会计,张洪迪作为该公司监事,并没有证据表明二人存在过错。故判决:
一、被告张洪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奥昌公司3318910元;
二、驳回原告奥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奥昌公司提起上诉,温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洪迪作为奥昌公司的监事及股东,介绍丁建国借款给奥昌公司,并以自己的名义持丁建国的凭证向奥昌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足见其与丁建国关系特殊,但未能提供丁建国的详细身份信息,导致涉案个别清偿行为无法追回,应承担赔偿责任。郑玉平作为奥昌公司的监事长以及财务主管,其对公司的财务行为应尽到勤勉义务,其在没有核实丁建国身份,也没有任何审批的情况下对丁建国进行个别清偿2404410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而,被告郑玉平、张洪迪应属奥昌公司向丁建国个别清偿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判决:
一、撤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3)温龙开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
二、张洪迪、张洪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温州奥昌合成革有限公司3318910元;
三、郑玉平对第二项判决款项在2404410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4.瑞安市长城漆包线厂管理人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破产撤销权案
(2013)温瑞商初字第3281号 入选理由破产企业与银行之间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破产企业对既存债务提供额外担保的行为,符合可撤销的条件。
基本案情
瑞安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依法裁定受理债务人瑞安市长城漆包线厂(以下简称长城厂)破产清算一案。2011年7月8日,长城厂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以下简称瑞安建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2013年3月12日,长城厂和瑞安建行协商将上述抵押物的价值从原来的715万元提高到1800万元,同时双方签订最高抵押金额为1085万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将此前已经发生的二笔贷款、三笔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转入此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而后于2013年3月14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限自登记之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为此,长城厂管理人要求依法撤销瑞安建行与长城厂于2013年3月12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瑞安法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3月12日设立的抵押系长城厂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其后果直接造成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公平受偿,且该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依法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瑞安建行与长城厂于2013年3月12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5.林绍武等八位原告诉陈朝阳、付美红、陈朝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系列案
(2013)温瓯商初字第1117、1151、1154-1157、1119、1120号
入选理由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公司的股东和控股股东拒不提供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的,应当判定上述人员对于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瓯海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温州市瑞盛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瑞盛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破产清算申请提出异议。2013年7月30日,该院依法通知瑞盛公司股东陈朝阳、陈朝辉、付美红在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和财簿、文书等资料,但股东陈朝阳、陈朝辉、付美红均未向管理人提交账册及提供财产。为此,林绍武等八位原告要求陈朝阳、陈朝辉、付美红共同支付其经确认的无争议债权及赔偿利息损失。
瓯海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朝阳、陈朝辉、付美红至一审法院作出裁判时亦未能提交账务账册、凭证等材料,故判决:陈朝阳、陈朝辉、付美红应于(2013)温瓯商初字第1117、1151、1154-1157、1119、112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林绍武等八位原告经法院确认的无争议债权。
陈朝阳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温州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6.温州市大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温州圣佳乐鞋业有限公司、潘小凤、蒋筱民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
(2014)浙温商终字第986号 入选理由
公司的股东和控股股东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又拒不提交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情况下,可推定公司股东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潘小凤、蒋筱民于2001年2月25日共同组建了温州圣佳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佳乐公司),而圣佳乐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被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且圣佳乐公司欠温州市大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南公司)货款290000元,大南公司以已向永嘉法院申请执行,至今执行不能,同时潘小凤、蒋筱民至今未向法院提出清算申请为由,向鹿城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圣佳乐公司欠大南公司290000元的债务由潘小凤、蒋筱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时请求判令潘小凤、蒋筱民支付逾期利息。
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大南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能举证证明潘小凤、蒋筱民对公司债务负有个人连带责任的约定和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灭失或存在恶意处臵公司财产、虚假清算等对大南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故判决:驳回大南公司的诉讼请求。
大南公司提起上诉,温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圣佳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潘小凤、蒋筱民至今未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鉴于圣佳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潘小凤、蒋筱民现下落不明,经一审法院公告送达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圣佳乐公司现状的相关证据,致使无法查明圣佳乐公司资产负债情况,据此足以认定潘小凤、蒋筱民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圣佳乐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事实。故判决:
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3)温鹿西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
二、潘小凤、蒋筱民对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2)温永瓯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圣佳乐公司结欠大南公司货款290000元及利 7 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大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7.温州市烟草公司瑞安分公司申请浙江信达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2014)浙温破字第00001号 入选理由
对于破产企业人去楼空的破产案件,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时,应在裁定书中告知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依法向破产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张权利。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7日,浙江信达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管理人向温州中院以信达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提供债务人的实际财产状况及账簿、文书等资料,导致管理人无法追查债务人的财产,亦无法进行清算,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为由请求温州中院宣告信达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温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信达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信达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立案后,信达公司人去楼空,未向管理人提交任何财产、账册,导致无法全面清算。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依法向破产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张权利。故裁定:
一、宣告浙江信达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浙江信达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8.生活秀集团法定代表人陈少丰刑事犯罪案(2012)温瑞刑初字第00537号 入选理由
对于部分公司的关系人利用隐匿、销毁账册等行为通过破产程序逃废债的,应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册、会计凭证罪,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瑞安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活秀集团)破产清算一案。后该院于2012年11月8日向生活秀集团法定代表人陈少丰发出通知,要求其于15日内向该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截至2013年3月18日,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未向该院提交全部账册以及会计凭证。后该院发现生活秀集团存在私设账外账的行为,财务混乱。并且有证据表明该公司的账外账和大部分会计凭证已经被生活秀集团故意销毁或者隐匿,故瑞安法院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后经公安局立案,检察院公诉,瑞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少丰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9.温州艳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2013)浙温破字第5号 入选理由
在被判决偿还债务而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可引导债权人依法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
基本案情
温州中院于2012年8月14日判决温州艳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艳宇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偿还信用证垫款本金人民币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民生银行向该院申请执行,但因未发现艳宇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并告知民生银行可以向法院依法提出对艳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3年4月28日,民生银行向该院申请对艳宇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该院于2013年7月30日裁定受理。
温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本案立案之后,艳宇公司未向管理人提交任何财产、账册,导致无法全面清算。债权人可依法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故裁定:
一、宣告温州艳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温州艳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10.杨方云抽逃出资、林春华帮助伪造证据刑事犯罪案
(2012)温鹿刑初字第1466号、(2013)温鹿刑初字第1522号 入选理由
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1)杨方云抽逃出资案
2009年12月31日,被告人杨方云与江苏扬州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合资成立扬州中扬担保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公司,以下简称中扬公司),杨方云在公司登记成立后,在未取得变更许可的情况下,为将5000万港币归个人使用,于2010年8月以扬州中扬担保有限公 10 司作为担保人,与林春华故意制造买卖玉石的民事纠纷,通过温州中院的民事调解书,将5000万港币结汇成人民币4270余万元,汇至林春华的个人账号,后林春华将该款返回给杨方云,最终使杨方云投入的注册资金得以全部转移,归其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公司。
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方云身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应予惩处。故判决:被告人杨方云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林春华帮助伪造证据案
2010年5月20日,被告人林春华受杨方云指使,以卖方身份与杨方云签订了一份由中扬担保公司(实际由杨方云控制)作为担保方的虚构的玉石买卖合同并向温州中院提起诉讼,后经调解,将中扬担保公司中的注册资金港币5000万元结汇成人民币4270余万元,转至林春华账户后再转出归杨方云自己使用,最终使杨方云投入的港币5000万元注册资金得以全部抽逃。
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春华受他人指使参与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应予惩处。故判决:被告人林春华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逃废债调研情况5
(二)企业逃废债原因
企业逃废债的原因各有不同,主要可以从企业自身、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现行法规等四个角度进行分析。
1、企业自身作茧自缚。企业是实施逃废债行为的主体,是逃废债行为的实施者,从企业自身角度出发,逃废债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企业经营困难,资金断裂,面临倒闭、破产,完全失去正常还本付息的能力,不得以而为之;二是恶意逃废债。在当前经济下行、金融环境恶化、信用缺失的大环境大背景下,一些企业经营出现一些风险信号,持续经营意愿下降,企业主就想借机逃废银行债务,千方百计地转移资产,把企业弄成一个空壳。
2、地方政府助长纵容。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区域经济、金融环境稳定,保护“一方安宁”不仅没有给企业还贷以必要的压力与动力,对企业逃废债行为睁只眼闭只眼,直接干预金融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甚至直接干涉案件涉及资产的查封和执行,使原本应独立行使审判职能的地方法院变成了受命于地方政府的“地方的法院”;有的地方行政部门出于地方经济利益,对制裁逃废债行为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帮助企业通过悬空债务急于甩掉包袱。
3、金融机构防范工作不到位,且不谋合作。当前形势下,部分金融企业对企业恶意逃废债问题的防范工作不到位。首先,银行自身防范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工作力度不够,有些银行因在办理贷款时手续不规范,而给企业逃废债有机可乘。,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经营粗放,管理松弛,手段落后,事后跟踪问效不及时,信息掌握不灵敏,给企业逃废债带来可乘之机。发生逃废债情况后,我们向政府向上级呼吁不多,付诸行动则更少,担心诉讼成本,担心行政干预,担心背上不支持改革的名声,而不敢果断采取措施,丧失了维护债权的有利时机和主动权,客观上使逃废债行为变得无所顾忌,以致让逃废债者一再得逞。其次,金融机构间无序竞争,不谋求合作。各商业银行争相招揽客户、吸收存款,不管客户是否逃废他行债务,只要来本行开户,能给本行带来存款,或者能优先归还本行债权,便积极为其提供各项金融服务。
4、现行制度缺陷给企业有机可乘。国家缺少制裁逃废债行为的具体法律和制度。企业在逃废债务时都经过精心研究,规避了法律和政策。虽然以前我国的《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都确立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一直以来缺少防范和制裁逃废债务行为的具体法律和制度,使债权机构对打击企业逃废债务时没有直接依据和可操作性的手段,实际操作起来往往缺东少西。由于无法可依,因此也就造就了一批无法可究的逃废债企业,这也可以说是形成恶意逃废债的的最主要的原因。
(三)企业逃废债造成的影响
一是加大金融风险。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银行不良贷款增加,二是破坏信用关系。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银行与企业之间是一种以信用为纽带的关系。企业逃费银行债务,不仅甩掉了信用关系,也甩掉了经济发展的后劲。
三是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诱发金融风险,间接破坏了经济。
(四)打击企业逃废债面临的主要障碍
首先是法律上的障碍。中国当前的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需求尚未充分衔接、配套,致使有些执行工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地方保护主义设障。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利益而不顾国家利益,纵容企业逃废金融债务。
企业不仅不积极配合,反而组织部分职工滋事生非,围攻法院,甚至恐吓公司人员,使案件执行陷入困境
(五)政策建议,仅靠金融机构手持司法大棒满城尾追改制企业,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制度的缺陷以及地方政府、银行与企业间的利益冲突。只有从外部制度环境和社会信用入手,建立法律法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等三重防护网,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才能促使银企关系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法律体系是社会各利益主体进行经济交往的游戏规则。如果游戏规则本身对参与者的任何一方有明显不公正的偏袒,那么这个规则就不能起到应有的约束和维护正义的作用。当前,有必要修改、完善有关企业改制与破产的法律制度,强化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重要地位;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必须纳入刑法范畴去调整。
据了解,针对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不断恶性蔓延的现象,人民银行除了成立金融监察局,以加强对金融系统犯罪的遏制力度之外,正在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其中之一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协调拟订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望近期出台;同时还建议国务院尽快审议通过《企业改制维护金融债权安全条例》。
(二)尽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市场经济的成熟标志是信用经济时代的到来,它需要有完备的社会信用制度作为保障,需要有有效的法律制裁手段。欠债不还者之所以逍遥,是因为诚实守信者没有得到相应的鼓励和收益,失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谴责和惩罚,维系信用的不能仅仅再是“三省吾身”。在正常运作的社会信用体制内,失信者是没有发言权的。
因此,国家应尽快建立社会信用的法律制度,使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整个社会应当形成诚实守信的氛围。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讲,越重视信用,未来的机会就会越多,企业才会踏上高速发展的轨道。企业的信用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可以进行融资、理财、配置资源,信用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财富;同样,信用也是一种社会财富,也会对经济的发展起到相当大的积极作用。当无形的信用变成一种资本,有形的社会信用制度构成了信用赖以生存的制度条件时,市场经济会从无序走向有序,真正的信用经济时代就会到来。
(三)建立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三位一体的金融安全防护体系
金融机构应建立以风险控制为目标、防范风险与转化风险相结合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内部信贷资产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跟踪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改制状况,根据监测信息,及时发现风险苗头,采取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
作为监管部门的人民银行,应尽快建立风险监控预警的信息共享和政策协调系统。建议以人民银行各地分行为中心,包括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建立金融风险数据处理和信息监测预警网络,及时分析各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的信息。必要时,有针对性地向辖内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使其及早采取措施,减少潜在损失。
地方政府也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地方政府应该认识到,银行债权的保全,关系到银行资产的质量,进而关系到存款人的利益,这与政府的社会稳定目标完全一致。政府应督促企业通过加强经营管理和技术创新来提高竞争力,而不是为其破坏信用、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提供保护伞。政府可以组织金融监管部门和工商、税务等部门对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联合进行打击,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信用。
(四)加强对逃债企业的经济制裁
逃债企业之所以肆无忌惮地无视金融债务,直接原因就是逃债的成本较小,在经济处罚力度较弱的情况下,企业甚至可以免费获得“债务豁免”。因此要强化经济制裁手段,对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实行“不开立账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结算”等严厉制裁措施,打击逃债行为。这对具有逃债倾向的企业也将起到威慑作用。
对逃债企业的制裁依据,主要是抓新企业注册资金的来源、原企业厂房设备的占用、原企业法定代表人重新担任新企业主要负责人等几条线索。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重新担任主要负责人的新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对该企业发放贷款。
一是必须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凡是有还本付息能力的企业,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企业及时还本付息。对那些恶意逃废贷款的企业,应加大打击力度,毫不手软地变卖他们的资产,最大可能地偿还银行债务。今后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培育企业自生自灭机制,政府对企业应当是“你办厂我登记,你赚钱我收税,你负债自己还,你破产自己清”,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克服地主保护主义,避免产生新的逃废债,确保银行资产安全。
二是增强金融系统抵制逃债,防范风险的能力。各级人民银行应充分发挥组织各金融机构联合起来抵制逃废债务的组织者的作用。指导商业银行建立自律机制、健全内控制度。规范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营造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坚决制止与取消多头开户,将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名单在各商业银行间进行通报,组织各商业银行联合起来,均不为其提供开户、结算等金融服务,共同抵制逃废债行为。
此外,要健全禁止逃废债务的法规,加大追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