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打击邪教问题工作汇报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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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邪教工作总结1
2020年,**乡全力做好平安、综治、信访、维稳、矛盾纠纷调解、扫黄打非、扫黑除恶、禁毒、反邪教、精神病管控、反恐怖、交通安全、“四个平台”建设、全科网格建设、雪亮工程完善、防电信网络诈骗、国家安全教育、统一地址库完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日常工作,保持内外有机协调,确保全乡和谐稳定。
一、强化组织领导保障,严格落实维稳工作责任
2020年,我乡及时调整了社会稳定各项工作和综治平安线各组织机构和领导小组,落实了领导责任制,制定了切实可靠的工作计划,把社会稳定工作作为平安创建的重要内容。定期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辖区治安维稳工作,及时进行了维稳形势研判,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诱发不稳定的因素产生。落实专人开展维稳工作,为维稳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社会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形成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深入推进平安建设,严守夯实维稳第一防线
一是把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的重点放到了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基础工作上来,把解决问题的工作重心,由事后处置迁移到事先预防和事中控制上来。二是加强了社会稳定工作信息员队伍建设。进一步结合乡域实际,加强了以各行政村、各网格为主的信息员队伍建设,不断拓宽信息渠道,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对各类影响稳定的苗头因素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三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和省平安暗访考核迎检工作,扎实做好做细平安稳定工作,制订各项方案,落实了措施和要求。
三、深化落实排查工作,加强信息研判预警能力
及时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我乡在疫情防控的同时继续深入开展了“突出社会矛盾和信访问题集排查化解活动”及大下访、大排查、大调处活动,通过对辖区定期进行摸排走访,对存在的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尽可能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调处。截止目前,全乡调处民事纠纷、邻里纠纷、建房纠纷、家庭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20余件次,无重大矛盾纠纷、无群体性上访、非访、缠访和闹访事件,确保了辖区稳定。
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做好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做好治安乱点集中整治工作,按照县上的统一部署要求,加强了对重点区域排查整治回头看工作和确定新一年的重点整治区域,下步拟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重点整治工作作出具体的安排部署。在辖区内进行深入细致的走访了解,明确存在的管理混乱、流动人口多等问题,为集中整治的重点区域,联系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整治。
相关平安稳定工作具体情况:
一、不稳定因素排查情况:
1.大千古街项目:
存在的主要问题:(1)因临湖整治,大千古街被查封,很多项目至今未开工,导致不能及时交房,存在不稳定因素;(2)因项目没有完工,存在工资及材料款拖欠问题,容易导致信访;(3)大千古街公司未能按照合同,支付给业主预期的收益。
原因主要包括因中央环境整治政策,确实损害了业主的利益,部分业主对政策不理解;因查封时间比较长,导致开发商资金比较紧张,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
对策和措施:作为**属地,加强引导、宣传、解释工作,对于部分重点人员采取谈心谈话和监督管控等措施,实施领导包案制度,对于部分人员晓之以理,注入人文关怀。加强和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和联动,强化跟踪管控。(1)成立专门组织,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强化动态管理,排摸掌握第一手信息,建立有效应对处理机制,预防突发情况。(2)持续加强宣传,加强政策解释和心理疏导,强化业主认识认知;(3)和相关主管部门对接,积极主动做好协调、稳控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2.行政村调整风险及应急处置预案:
主要风险点:1、对新村名原村群众的认可度;2、合并后村集体资产如何处置;3、合并后村主要干部产生后群众的认可度;4、合并后原架子岭村群众办事不方便。
化解应急工作措施:1、注重宣传引导,引导村民配合行政村调整;2、制定详预案,对排摸出来的稳定制定相应预案;3、积极落实“代办制”,解决群众出门办事不便等困难。
3.重点人员管控情况:
重点人员摸排管控:已有重点人员按领导包案继续盯紧看牢并做好思想转化,要变远程监控为贴身紧靠,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即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再核对梳理,有变化及时和县维稳办、信访局对接,同时做好新的矛盾纠纷不稳定因素排查收集化解上报。目前主要对辖区重点人员余某、王某、林某、吴某、解某均实施有效管控,密切掌握动向,随时掌握动态,实施包案制一对一管控。
4.重点群体情况:
我乡不定期召开信访维稳形势分析研判会,对重点群体加强管控,对民师、农村放映员、704工程、地勘精简、农村电工、农民工欠薪、善心汇、农合工等群体人员实施由乡村两级每日掌握动态,掌握苗头,各村通过网格随时汇报情况,然后放会上分析研判。尤其是关注大千古街项目涉及影响群体,掌握舆情动态。
二、涉疫情风险隐患情况:
我乡疫情防控结合包村干部“三服务”走访、通过村干部和网格员排查了解,存在的风险隐患:一是部分村民在开始设置服务点管控时不配合不理解;二是医学隔离观察时容易引起隔离对象情绪波动;三是村民诉求主要是防护物资缺乏,要求解决;四是人员流动不确定因素多,存在隐患;五是健康码申领推广过程中村民意识不够,增加工作难度;六是企业复工复产存在用工、资金等难度。
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乡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办积极介入,落实属地责任,并和相关部门及时协调对接,充分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的社会治理作用,全乡网格员在统一部署下,积极参与卡口、服务点盯控执勤、走村入户排查登记、宣传、健康码推广、体温测量、信息上报等一系列的工作,当好“抗疫战斗”宣传员、信息员和先锋员,始终战斗在一线,对部分重点人员和群体做好沟通解释和安抚工作,落实应对措施。同时在乡村干部员会议上专门部署,强化摸排,利用“三服务”结合疫情防控,了解动态,及时掌握情况,强化信访代办服务,减少上行压力。通过走访了解民生需求,关注矛盾纠纷排解,切实增强百姓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提高群众自我防控意识,形成全员参与、全民重视的良好氛围,将全乡村民思想统一到行动中来。
三、邪教形势工作情况:
我乡坚持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打击违法,把握方针、原则和政策,坚持有效地防范和处理邪教。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保持高度警惕,教育群众,认清邪教危害,并加强防范。结合“三服务”走访和固定主题党日,下村开展反邪宣传,发放反邪读物,落实多媒体多角度广泛宣传。在支部固定主题党日开展反邪知识宣传,加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政治敏锐性,形成村组工作网络,把责任落实到实处,坚持预防为主,对邪教活动及早发现,及早处置并及时揭露。在网格员队伍中部署,要求密切配合,加强培训,使他们同时担负起反邪教组织义务宣传员和信息员的责任;做好精神传销有害培训摸排以及反邪知识测试和雷霆行动落实工作;有效控制反邪教滋生蔓延,落实反邪宣传、禁毒宣传进文化礼堂和宗教场所。
在具体工作中,成立了反邪工作暨无邪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反邪工作职责、制度和任务,签订了无邪责任状,强化教育管控,落实反邪经费,目前有一个已转化对象,总体稳定,平时安排村里协调网格员或村干部经常盯防,特别是重大会议、活动期间,开展帮教工作,经常上门走访谈话,掌握其思想动态,加强反邪教知识宣传,逐步引上正轨,动员亲戚及其家人协同做好其思想转化工作,尽量提供就业方面的支持,转移其关注点。
经过全乡上下协同配合、积极努力、扎实开展工作,全乡创建机制不断完善,氛围日益浓厚,反邪成果充分体现,目前建有2个反邪宣传阵地,承担了反邪宣传工作任务,
近年来,没有新增邪教组织、人员,不发生本地邪教人员参与的各类邪教案件;不发生境内外勾联事件,境外邪教组织渗透得到有效阻断,群众对反邪教工作知晓率在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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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工作总结2
黄土渠社区2011年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工作总结
2011年,黄土渠社区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把防范和处理邪教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依法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确保了社区防范和处理邪教及创无工作有序开展。现将今年我社区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加强防邪工作组织领导
“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不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影响到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政权建设。为此,我社区高度重视,把防范和严厉打击“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的干扰破坏作为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年初,经党支部联席会研究,调整成立了防范和处理防邪(创建)工作领导组,安排部署了全年工作任务,使防范和处理邪教(创建)工作在全社区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起来。
二、坚持警示教育,增强全民反邪防邪意识
加强全社会反邪教宣传警示教育,是我们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争取群众、争取人心的重要工作。为此,社区积极利用“三月综治、法制宣传月”、“国际禁毒日”、“六月安全生产月”、“法律六进”、“月月创平安”、“”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结合行业特点,开展了设点、印发传单、电视视频、墙报板报等形式的宣传。且利用各种会议播放警示教育电教片,深刻揭露“法轮功”、“三赎基督”等邪教组织的危害性,不断创新形式,扩大宣教覆盖面,充分发挥了反邪教警示教育的预防作用,增强全民及交通干部职工防邪反邪意识。从而,筑牢了反邪教育工作屏障。
三、落实防控措施,协助做好教育转化工作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我局着重采取以下三点防控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和社区等做好防邪反邪教育转化工作。一是在严密防范上下功夫。认真总结十七大和北京奥运会期间防范控制工作的经验作法,落实好守关设卡、重点盯防、以教促防、“四定一包”等具体措施,加强对重点人员的控制,高度警惕“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利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向基层特别是困难群众渗透,制造事端。二是在教育转化上下功夫。配合社区及相关部门切实提高教育转化工作的认识,深入贯彻“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极少数”的政策,坚定不移,不怕反复,尽最大努力把每一个“法轮功”痴迷者从邪教泥潭中解救出来,不断增强教育转化工作的实效。三是在政策法规上下功夫。根据社区内实际情况,准确把握政策标准,慎重处置,狠抓落实。认真研究每个转化人员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教转措施,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做好转化工作,减少反复,巩固转教工作成果。
四、全力齐抓共管,促使创建活动初见成效
五、认真完成了区委、区政府和区防邪办及所辖社区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黄土渠社区 2011年4月
反邪教工作总结3
一、邪教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在建国之初把一贯道等会道门组织活动作为反革命行为进行打击。在1979年刑法典中,也设立了组织、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罪,但未能明确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现行刑法第300条首次规定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1999年10月23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为打击邪教提供了重要的大政方针,“两高”也先后制定出《解释(一)、(二)》,笔者认为,刑法所规定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通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控制成员,危害的非法组织。
两高《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出邪教组织一般应具备五个特征。笔者理解,“一般应具备”是指具备或基本具备,而不能理解为只需具备这五个特征中的某几个特征。
特征一:
邪教组织为了将自己荒诞不经的学说和信仰传播于世,经常会采取冒用合法宗教和气功的手段,编造治病救人的谎言,蒙蔽群众。由于我国与西方在对待邪教组织的政策和法律上差异,西方宗教学大多把“邪教”视为宗教的一种,设立“邪教”在西方并不违法。但邪教组织的活动触犯了法律也会受到国家的法律制裁。在我国,法律只保护正统宗教,邪教组织成立的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我国始终认为邪教不是宗教,只是一种邪恶的说教和势力。因此,在我国邪教组织无不是冒用合法宗教、气功或其他之名来欺骗人们,逃避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管的。
特征二:
神化首要分子。一切宗教都信奉一个万能的、主宰人类命运的神,宗教的神职人员只是神的仆人。与宗教不同的是,邪教通常将神现世化,往往教主以神的化身自居,宣扬神已经到了人间,而且就在人们面前。这是邪教首要分子为树立自身至高无上的权威,奠定其精神领袖地位,把邪教活动蒙上神秘色彩所进行的包装。目的是让受骗群众诚惶诚恐地丧失正常判断力和辩别力甘受驱使,按其说教去思想,去行动,直到去送死。
特征三:
采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正统宗教也都宣扬超的神秘力量,也强调世界末日、神的救赎、天国幸福等,但正统宗教与现实社会有相容的一面,一般没有反社会的宣传,对个人生活的不幸和社会不公现象,多告诫人们忍让,甚至逆来顺受,寻求灵魂的解脱,所以正统宗教能够发挥稳定社会、扶助人生的作用。而邪教的经文或传教活动则偏执一端,对现世采取不可调和的立场,视现实为极度堕落、注定毁灭之世,急欲脱离或摧毁之。所以邪教常常危言耸听,狂热地刻意渲染灾劫的恐怖性和紧迫性,倡言大劫将至、天国将临、惟入其教方可获救,在教内外制造恐怖不安气氛,搅得社会人心惶惶,继而又以救世主的面目出现挽救众生,网罗人们加入其教。
特征四:
发展、控制成员。邪教组织发展、控制成员往往采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的收罗更多的人,进行精神控制和组织控制。不是单纯以暴力强制、金钱收买、利益诱惑的手段发展、控制成员。
特征五:
危害社会。邪教组织用散布“来世升天说”恐吓群众变卖家产,吃光花尽,不思生产,破坏生产生活秩序和发展。并且侵蚀、瓦解我基层党政组织、破坏计划生育,干涉婚姻自由,扰乱学校。在群众中制造矛盾,挑起事端,策划闹事,扰乱社会秩序。
正确把握邪教组织与其他相关概念。首先要把握邪教组织与合法宗教的界限。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合法宗教活动,如天主教、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因有合法的宗教教义,有一脉相传的宗教典籍,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严格的宗教礼仪而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而邪教组织,则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它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而应当依法取缔,坚决惩治的非法组织。其次要把邪教组织与合法气功区别开来。近年来,全国各地涌现出不少以强身健体为有目的的群众性气功活动,它们有的在气功协会、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有的虽未能登记,但也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纯粹以锻炼身体为目的,这样的气功活动是我国大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的号召相一致的,应予以保护,要与那些以气功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的邪教组织严格区分开来。第三要把邪教组织与迷信活动区别开来。由于知识的缺乏和认识能力低下,少数群众求神拜佛、算命看相、做道场、看风水、修庙宇、测祸福等,虽然这些行为有一定的消极,但如未危害社会或危害较小的,还不能按犯罪处理。迷信是邪教赖以存在和蔓延的基础和温床,而邪教则是迷信的极端化,二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有许多相同之处,但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看,二者是有着本质区别的。第四要把邪教组织与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开来。邪教组织有些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但有些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两者有时在界限划分上不是很明显,但二者从概念上是有区别的。邪教组织是通过欺骗,引起人们产生非正常的信仰,以此做为其组织的精神力量,形成凝聚力,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则往往形成凝聚力的是对不正当经济利益及其他非法利益的追求。
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具体司法认定
1、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表现为:
其一,客体特征侵犯的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其二,客观特征表现为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组织”,包括狭义的组织、策划、指挥三种形式。狭义的组织,指建立邪教组织活动中起领导、协调作用行为;策划,指为邪教组织活动安排日程、确定计划;指挥,指在邪教组织实施的具体活动中进行部署、调度等行为。“利用“,即指用各种手段使邪教组织为自己服务。 “破坏”包括积极的暴力抗拒行为,和消极的不予遵守,即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指国务院根据并且为了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和颁布的有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只有同时具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行为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这两方面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
其三、主体特征为一般主体。
其四、主观特征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而有意为之,这里的“明知”并不要求必须具有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真接目的,只要有“明知不合法而为之”即可。
2、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表现为:
其一,客体特征是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须以有致他人的死亡结果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但本罪的客体并不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因行为人并不是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如单纯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尚不能以本罪论。
其二,客观特征为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蒙骗”即欺骗,指用虚假的方法或行为来编造不存在的事实,掩盖、曲解客观现象,从而使人产生对事物及其本质或事物的不正确或不正常的认识。“致人死亡的后果”即受行为人蒙骗,进行绝食、病人拒绝、自溺、自焚、服毒、自缢等自杀性行为,同时具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这两个方面,才能具备本罪的客观方面。
其三,主体特征为一般主体。
其四,主观特征是过失。本罪行为上有两种情形:一是愚弄、欺骗他人,使其产生幻觉或对现时绝望而自杀的行为。二是愚弄、欺骗他人,对他人实施迷信等行为,过失导致他人死亡,这两种情况下,行为人蒙骗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蒙骗的对象产生错误认识,而对造成的死亡后果是出于过失。
三、处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司法实践
1、处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必须讲。处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法律性都很强的工作,中央对此有明确的方针政策。首先要认真、贯彻江总书记关于同邪教组织作斗争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正确认识当前同邪教组织斗争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深刻认识邪教的反动本质,认识同邪教组织作斗争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复杂性,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巩固国家政权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同邪教组织作斗争的认识。其次要突出打击重点,重点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幕后策划者和屡教不改、利用高等手段积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顽固分子;到处串联,煽风点火及培训上网技术人员的职业邪教分子;受境外指派、闯关入境和接受境外资助,内外勾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邪教骨干分子;进一步深挖其邪教地下组织,坚决打击制作、传播反动宣传品和进行地下组织活动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有组织地下载、印制、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活动和从事传播邪教非法宣传品的邪教犯罪分子,特别是对那些经过打击处理,又重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邪教分子,更要依法严厉打击。第三要用足用好现有的打击邪教组织的政策和法律武器。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正确理解、充分运用打击处理邪教组织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凡是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定罪,坚决打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第四要坚持寓教于审的原则,在审判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案件过程中,对被告人进行政策和法律教育,消除他们的对抗心理,教育启发他们逐步增强法制意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帮助他们摆脱邪教的精神控制,而不能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要坚决把中央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到审判工作中去,使涉邪教组织犯罪的审判工作为政治服好务,为大局服好务。
2、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量刑原则。其一要坚持从严打击的原则。在适用法律上从严,在涉及个罪进行处罚时从严,在确定决定执行刑期时从严,在判处主刑时从严,在判处附加刑时也要从严。所谓“严”就是要依法从严打击。在从严打击的原则下,必须依法。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及“两高”《解释》办案,统一执法思想,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其三要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待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要有斗争策略,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区别对待个案,充分体现政策,分化、瓦解邪教组织成员。
3、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罪数。罪数问题,也就是一罪与数罪的问题。“组织和利用”是选择性罪名,只是实施了一种行为的,不能把组织和利用并用。另外,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有时还会涉及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等,要严格按照“两高”《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定罪处罚,即从一重罪论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4、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定罪情节。法条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行为没有规定“情节”、“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本法所规定的行为,就一律予以定罪处罚。还要具体涉案行为的危害程度问题。对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实施罪,两高《解释(一)》第二条对其定罪情节有六条明确的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第九条亦对其问题均做出具体的规定。两高《解释(二)》第一条又规定出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至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做出具体定罪情节问题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具体参照上述解释的规定理解执行。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两高《解释(一)》第二条第二款有四条解释,其中“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为便于实际工作中操作,两高又在《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5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5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第四项中的“严重后果”,可以理解为造成直接损失巨大的,严重损害一方社会安宁的,煽动群众以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或伤害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情况。对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两高《解释(一)》第三条对其含义有明确的规定,第四条还规定对其处罚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可照此理解执行。另外: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两高《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做了4条界定,司法 实践中应照此理解。
5、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数量标准。“两高《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了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定罪数量标准,而没有规定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和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以及悬挂横幅的数量标准,实践中的认识和作法也不尽一致。对问题应具体分析。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或者将宣传邪教上载互联网进行传播,往往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传阅、浏览,在社会上广泛传播,其社会危害程度远甚于散发传单形式大的多,因此,不论多少盘、多少次,均应定罪处罚。但是,对于从互联网下载邪教宣传内容然后进行散发、张贴、传播的,或者针对特定的对象传播邪教宣传品如发送邮件等,由于受传播渠道所限,传播范围不大,造成的社会危害和社会也小的多,故未达到“两高”《解释(二)》第一条规定的定罪数量标准,就不宜认定为犯罪。对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传邪教宣传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论数量多少,均应定罪处罚。当然,对“严重社会影响”的认定,要综合分析其具体犯罪情节,如公共场所范围的大小,知悉人数的多少,公共场所在国家、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中地位和重要性,以及所悬挂横幅、条幅,标语的内容,悬挂、书写、喷涂的时间、影响程度等方面的因素。而对于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宣传内容,但被及时制止、铲除,或者范围很小、时间很短,没有被多少人知悉,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则不宜认定为犯罪。同理,“两高”《解释(二)》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虽未达到,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性危害的,如存在扩散的时间及社会影响程度恶劣,扩散的内容极其反动、恶毒等具体犯罪情节,也应在7年以上量刑。
6、正确认定利用邪教宣传品所犯的侮辱罪、诽谤罪。利用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诽谤、诋毁、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是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一种新的行为方式。对于那些邪教组织成员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进行侮辱、诽谤、漫骂、诋毁、公然贬低、侮辱党和国家领导人人格尊严,损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和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认定为侮辱罪。对于那些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炮制所谓的“起诉状”,搞什么“签名”活动,“起诉”党和国家领导人等方式,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进行肆意攻击和诽谤,贬损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人格、形象。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认定为诽谤罪。对于上述犯罪,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不能以此罪系自诉案件为由不予受理,或不认为是犯罪。
7、正确认定邪教“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两高”《解释(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要把握好以下几点,因多次进行邪教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或者被判刑一次以上刑满后仍然进行邪教活动,或者在缓刑考验期内又进行邪教活动的,应认为是“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这里要注意,参加邪教组织活动进“思想转化班”接受,受过刑事强制措施的即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尚不能扩大理解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另外,不能把以前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事实、行为作为认定本次犯罪的事实,而只能将其作为一个量刑情节。
8、正确理解和适用“两高”《解释(二)》第六条。要查明行为人聚会、串联的目的及分清“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与不明真相的群众区别。只要是为聚集滋事或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而进行聚会、串联,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就要受到刑事追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是指出谋划策,对其他邪教组织人员进行纠集、拉拢、联系、通知,为聚会、串联提供场所和食宿条件,积极准备有关资料,组织实施的人员。注意,如果聚会,串联的目的仅是交流练功心得、体会的尚不应认定为犯罪。
9、正确认定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被告人,是否悔罪、是否转化,是决定对其是否从轻处罚,是否适用缓刑甚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重要情节,对此“两高”《解释(二)》第十条有明确规定。对此问题一定要慎重,既要认真分析又要仔细考查,不能仅看被告人认罪就从轻判其缓刑,也不能在适用缓刑问题上过分苛刻,不管是否悔罪,一律不判缓刑。
10、处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应把握好“两个基本”。处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在立案时就要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避免对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立案受理。对受理后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根据不同案件确定和审查不同的事实和证据重点,要严格对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进行认真审查,要扣事实,扣证据,扣法律,要达到法定规格,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决不能迁就,努力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四、刑法有关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规定的修改建议
从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需要来看,我们认为,现行刑法有关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对现行刑法加以进一步修改:
1、提高刑法第300条规定的两个罪名的量刑幅度。刑法第300条规定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两个罪名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期均为七年以上,其刑期最高为十五年。这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不相符的。建议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最高刑期提至无期徒刑,并将这一罪名列入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
2、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增加财产刑。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往往用种种方式敛钱,其对金钱进行疯狂的攫取来满足自己的物欲与其他财产犯罪是一致的。因此,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判处财产刑,符合设立财产刑的条件,特别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往往受到外来敌对势力的亲睐并予以经济上的介入,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判处财产刑才可能达到彻底摧毁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之目的。
3、增加刑法关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完备性。将一些具有相当社会危害程度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纳入我国现行刑法典。例如,境外邪教组织人员在我国境内从事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参加境外邪教组织活动的行为;包庇、纵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行为;利用高等手段进行违法邪教犯罪活动的行为;到处串联,煽风点火及培训上网技术人员的职业邪教行为;受境外指派、闯关入境和接受境外资助,内外勾结,从事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等。
4、教唆他人自害行为应独立成罪。教唆他人自害行为主要指行为人故意以引诱、指使、欺骗、胁迫、怂恿、激将等,使他人产生自杀、自伤意图的行为。因这种行为有其自身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具有独立的罪质罪量,对这种行为能否直接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界尚有争议。笔者认为,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出发,对包括教唆他人自杀在内的教唆他人自害的行为不能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这种行为应独立构成教唆自杀、自伤罪放在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之后,而在立法上予以专门规定为宜。 []
1、检察日报2000年7月13日王龙泰《法轮功与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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