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报告大全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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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报告1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人张某(爱害人),男,汉族,1976年9月 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 .

被告人陈某(肇事方),男,汉族,1972年3月 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 .

二、案情简介:

20xx年5月27日,陈某驾驶豫AKB888号广州雅阁小型轿车沿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基路163路公交站牌处,与张某驾驶的轻骑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陈某不旦没有求助受伤者(张某),反而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张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以下简称煤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2、脑外伤;3、左侧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腘窝处皮肤挫裂伤,肌腱断裂;6、面部皮肤裂伤;7、肠粘连,肠系膜裂伤等。治疗至20xx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张某无钱继续治疗而被迫出院。出院证上显示:1、建议继续治疗;2、加强左下肢腘窝处伤口换药;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强下肢活动预防血栓形成等。

20xx年6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五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20xx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以下简称事故鉴定所)依法对受害者张某伤情程度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损伤鉴定书),结论为“张某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

20xx年6月16日,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xx年(批捕没)。即将被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本案争议焦点: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3、误工费的的赔偿期间是多久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四、争议焦点分析: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事故认定书从形式角度讲,载明了:交通事故时间,交通事故地点,当事

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构成要件。如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存在瑕疵,该认定书是应该被司法机关所采纳。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鉴定书是依据煤炭医院住院病历和辅助检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鉴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书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

3、误工费的的赔偿数额及期限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无法计算。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难以计算。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受害方应就该部分提供适当的票据加以证明方可。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据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期间为从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数额大约为(30×15﹦450)450元。

说明:住院期间较短,所以数额较底。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受害者出院后购买四千元药物继续用药进行治疗,但没有正式票据。

诉讼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如没有证据则对负有举证责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该部分费用将不被支持。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受害者还没有做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纯粹从民事角度讲精神抚慰金是应该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抚慰金争议较大,如判决难以获得支持,但是我们应抓住在判决前的机会力争通过调解得到较大的赔偿。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没钱治疗而且肇事都驾车逃逸亦未给任何治疗费用(?)。后期治疗费用可通过鉴定或待二次手术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五、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 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在县境内出差3元;在省辖地级市、行署辖区内出差6元;在省内其他地区出差 元;

5、《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报告分析人:黄少春律师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上面就是山草香给大家整理的4篇案例分析报告大全,希望可以加深您对于写作案例分析的相关认知。

分析法证明2

对函数的图象、方程的图形的位置、形状、数量及关系特征进行分析,借助其在象限中的直观性粗线条式的解题,这种解题方法叫做象限分析法。 它是数形结合思想的具体运用。

例1.[1992年数学高考题]如果AC<0,且BC<0,那么直线Ax?By?C?0不通过( )

A.第一象限 B.第二象限 C.第三象限 D.第四象限

巧解〔象限分析法,数形结合法〕 将方程变形为:

(AC)x?(BC)y?C2?0

用4个象限的符号代替x可知,方程对A、B、D相容,而与C矛盾,故直线不通过第三象限,选C.

例2.函数f(x)?2?x?1的反函数的'图象是(

巧解〔象限分析法,数形结合法〕 由于函数与反函数的图象关于y?x对称,即函数与它的反函数图象的关系是,在第一、三象限,同时存在;在第二、四象限位置相反。

将f(x)?2?x?1变为f(x)?x?1,f(x)?()x?1是将y?()x向上平1

21212

移1个单位的减函数,原函数图象在第一、二象限,则它的反函数的图象为在第一、四象限的减函数,故选D.

例3.设函数f(x)在定义域内可导,y?f(x)的图象如图 所示, 则导函数y?f?(x)可能为图 中所示图象的是( )

巧解〔象限分析法,数形结合法〕 由图象知,在y轴左边,函数是增函数,y?f?(x)>0;在y轴右边到x轴上方的极值点之间,是增函数,y?f?(x)>0,对照答案选D.

巧练1.函数y = ax2 + bx + c, (a<0, b<0, c<0=,下面四个图形中满足条件的函数图象大致是(

)

巧练2.函数?(x)= 1-- 1--x (--1≤x≤0)的反函数?-1(x)的图象是(

)

案例分析法在公共管理教学中的运用论文3

案例分析法在公共管理教学中的运用论文

近年来,面对高效课堂的呼声和实践,大学专业教育越来越以此为追求目标和践行方式,案例教学的运用成为普遍和关注的焦点。公共管理教育属于专业教育的一种(professionalschools),兴起于全球化公共管理运动,21世纪之后进入了发展的蓬勃期,公共管理教育的相关研究逐步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从而进入百家争鸣的时代。我国尽管在公共管理教育的发展上起步较晚,系统科学的理论体系尚未形成,但在实践操作中形成的可资借鉴的经验却为数不少。然而,现状是基于本国现状和实践的、能因地制宜的的本土经验却不足。因而,案例分析法成为了中国公共管理教育发展的焦点和途径。

一、案例分析法及其在公共管理教学中的运用

“案例分析法就是通过陈述和分析某个特定情境中的冲突或决策问题,将学生置于实际决策者的角色之中,使其能够更好地为今后的自身决策做准备。”课堂教学的优势在于固定、系统地将知识体系完整、全面、有序的传递给学生,课题教学的劣势在于无法使得学生以主体角色进入知识情境,从而体验式地掌握和运用所学理论。因而,对于具体情境的模拟就依赖于案例分析法了。案例分析法的目的就是在模拟现实情境中,带领学生迅速转变角色进入情境,从而将理论与现实实践相联系,巩固并应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在锻炼学生的思维当中对类似情境做出正确判断、产生正确行为。案例教学始于1870年的哈佛大学,“案例”的说法来自于法律条文的判断,进入20世纪,案例教学在教育中普遍运用起来。一般而言,公共管理中对案例分析法的运用包括两种基本模式,“简单案例如芝加哥式(芝加哥大学首先开发使用),即案例研究。复杂案例如哈佛式(哈佛大学首先开发使用),即案例分析。”前者是将案例作为研究对象,老师与学生共同站在案例之外进行讨论和分析,后者则是参与到案例当中去,以主观当事人的身份来分析,转变角色,身临其境地进行探讨和分析。公共管理源于20世纪西方传统的公共行政学,后来逐步综合各种学科,成为了融合行政管理、公共事务管理、政治学、经济学、公共政策等多种学科方向的综合学科门类。同时,鉴于其实用效益和经济价值,也逐步成为了一名应用性学科,这就要求学生除了掌握必备的理论知识以为还需具备敏锐的观察力、卓越的执行力等。我国的公共管理教育和教学尽管起步较晚,但发展较为迅速,对案例分析的关注日渐深入,尤其是近年来为解决本国自身案例教学的匮乏,很多学者展开了积极的研发工作,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成立中国公共管理案例中心以来,间共开发出150余个案例,其发展速度还是较快的,但案例与国际的接轨和交流还是目前亟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案例分析法在公共管理教学中的重要作用

公共管理课程的性质决定了案例分析法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众所周知,案例的设置和引入是因为其所呈现的情景具有典型意义,通过重复和再现使得某种真实的具体情境得以身临其境进而掌握处理该问题的基本方法。公共管理课程属于社会科学类,社会科学对真理的追求在于不断的接近真理,然而,完全一致的情境是不会在社会科学当中发生的,这与实验室中自然科学的反复证明不同。公共管理课程不仅仅局限于对于知识的讲授和技能的习得,更注重对学生思维力的开发和思想境界的提升,其课程内容需要密切联系现实,脚踏实地的服务社会实践,避免空谈理论,使得学生能在进入社会的同时就迅速、直接的适应和融入社会。因而,公共管理课程要求课堂能够充分的吸引学生、寓教于乐,能够充分激发学生的创造潜能和学习热情。鉴于多元功能的公共管理课程本身的性质,及其大容量、较灵活、立足应用的学科特点,传统的讲授式课堂教学很难实现课程目标,案例分析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优秀且恰切的案例可以让学生快速进入学习状态,引发学生学习兴趣,增强学生自我和联想式的体验,从而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优秀的案例能够将空洞的理论说教在情境中迅速转化为现实的操作,便于学生掌握实际解决问题的知识和专业技能。案例分析法还能在师生互动中实现真正的教学相长,即便案例是固定的,但面对不同的学生、多元化的思维,其在问答间碰撞出的火花也是各不相同的。因此,案例分析法不仅是公共管理教学实现课程目标、提供课堂效率、营造轻松氛围的有效途径,也是进行课程开发,课程创新的重要举措。

三、案例分析法在公共管理教学中的运用的原则

尽管课堂教学的效果与教师主体的素养与能力息息相关,与教学方式和教学环境等都具有直接联系,但是,作为一种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确实在规律的共通性上有章可循。下面将从例案例选择的典型性与针对性、问题设置的集中性与预设性、教学相长的互动性与合作性等原则具体分析。

1.案例选择要源于生活,具有典型性和针对性。

现实生活是案例选取的直接源泉,案例存在于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专业人员的教师主要的主要职责就是慧眼识材。教师应当具备充分的专业知识,敏锐的学术嗅觉,卓越的概括攫取能力,将既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的案例进行选择,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过程抽象出最适合专业理论教学的部分,并进行加工和再创造。在形成案例文本的过程中,应注意对所选材料的甄别,选取最具有典型性的材料、最具有适用性的事件、最具有吸引力的焦点,主动加工并形成专题,同时需要兼顾案例本身的趣味性和教育价值。案例的分析还应注意针对性。这里的针对性包括两层含义:其一,要针对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水平进行案例分析。不要将案例分析的过于复杂和理论化,要让学生身临其境在案例过程当中。其二,要针对专业理论教学的'需要拓展案例本身的延伸性教育价值。一个案例通过不同视角的分析是可以形成多种教育价值、实现多个教学目标的,案例本身的延伸性和创造性为案例分析制造了较为充分的发挥空间。但是,不同阶段的学习会有不同的教学目标侧重,要针对案例服务于理论教学需要的原则,具有针对性的分析案例,避免无限延伸和随意拓展。

2.案例问题的设置要具备集中性和预设性。

由于一则案例包含的信息多元庞杂,因而案例的讨论经常因为中心的缺乏和重点的游移而效率低下,因此,焦点问题的确立成为案例分析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所谓焦点,就是将问题集中起来,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目的进行设置,从而在讨论中紧紧抓住学生的注意力和思考力,从而有效提高案例教学的功效。案例的问题设置应是提前预设的,所谓案例预设就是在课堂教学之前,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案例特点,预先计划设置一些问题,问题的中心和答案应在教师的预想和计划之内,效果应该是围绕教学目标的实现。预设问题可以将理论与案例紧密结合,可以在课堂讨论过程中时刻把握主题,避免跑题和低效教学。预设性是案例教学准备环节的要求,“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即便案例再恰切,没有预设的问题和预设的引导及点评都不能保证案例教学的成功实施。最后,公共管理教学中的案例分析法的运用还要关注一般教学过程中重要环节是实施,如案例教学过程中要关注教学相长的互动性与合作性原则,因为案例分析中师生的互答和质疑都是教学深入的必要环节,因而互动性原则和合作性原则不容忽视;教师要关注教学后的反思和总结,及时总结经验,便于进一步案例教学的顺利进行和积极发展。在日常教学中,案例的运用和分析看似普遍,但真正将案例分析法恰当、科学、有效、自觉的运用,发挥其最高效应的理念和教学行为尚待完善。应当说,当代案例分析教学还尚待于系统科学的完整理论的形成,但公共管理教学中对其的普遍应用无疑是案例分析法的重要重要探索。

案例分析报告4

案例名称:农村产权改革政策的分析

__年 _月_日

一、案例简介

十_届_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二、研究主题

对十_届_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农村产权改革政策的分析。

三、发展历程

_年,十一届_中全会后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_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_年10月12日,十七届_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__年11月12日,十_届_中全会通过决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工业、商业、综合等性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最终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四、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信息

十一届_中全会以来的改革红利,已基本释放完毕,“后发劣势”日渐彰显。在双轨制之下,各种特殊利益集团逐渐成型。经济改革尚未最终完成,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的改革,尚待更有效地启动。但不愿继续改革,靠着特权吃市场的“原地不动派”,已隐然成为一股力量。

同时,随着社会自由的增加,民间迅速觉醒,自我治理的要求高涨。特殊利益背后的特权现状,与普遍的平权诉求,发生激烈碰撞。在更现实的宏观层面,权利缺乏导致的消费不足,也使中国经济难以持续运转。中国已不可能不继续改变。和胡锦涛都曾清醒宣示:“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

回归具体领域,需要明晰土地产权,给农民“更大的财产权利”,以建成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需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建成现代市场经济。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突出矛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根本改变,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拉大趋势没有根本扭转。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1.城乡差距:城乡居民收入比为:1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比上年增长%,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位数(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处于最中间位置的调查户的人均收入)为7019元,增长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比上年增长%,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21986元,增长%。

从数据看,城乡居民收入比为:1,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仍保持“3”倍以上的差距。

2.农民从土地中获益甚少

现在所有的城市土地加在一块也就亿亩,但是农民拥有三大块财产——18亿亩承包地、2亿亩左右农村宅基地,以及不到1亿亩的其他二三产业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城市亿亩土地给城市居民带来了很大的一个财产,但是农民拥有的这些资产因为受到各种各样的产权不明晰,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很少。根据统计数字,现在每年农民从财产性收入得到的收入不到3%。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说,一般讲的财产权应该有三个权利,包括处置权、转让权、抵押权。所以,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应该让农民可以进行抵押、出租、出借、转让。

(二)问题分析

要想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就必须让集体土地入市。早在十几年前,广东、浙江就有地方提出地方性的集体土地入市法规,全国不少地方也在试点。但由于各种严格的限制,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住房不能作为资本流动,很难带来财产性收入。而现实情况却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活跃,违法用地屡禁不止,用地流转权利缺乏可靠保障,如何打破坚冰,让工业化与城镇化过程中农民也能够真正受益,需要进一步改革。

农村土地改革已经千呼万唤,而且也是大势所趋。我国土地目前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是建设用地奇缺,各地正在掀起一场“推山填海”的找地运动,亟盼农地解困;二是农地闲置惊人,下乡走一走,空心村比比皆是,这既是资源浪费,也不符合城镇化的要求;三是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很大程度上,政府对城镇和工业用地的垄断带来了这一问题;四是政府以往的征地方式引发的社会矛盾凸现且成本逐年高涨,在以往的大规模征地进程中,农民却是权益受损最严重的一方,补偿标准按农业用地价值来核算的,与土地最后的实际价值相差甚远,所以矛盾重重。有学者统计,2012年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中有60%用于征地拆迁相关费用。

问题的症结还是在于农地和农民长期被差别对待,城乡存在巨大权利鸿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市场要建立健全,就必须依靠要素市场的平等化,必须实现城乡用地“同地同价同权”。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也要赋予更多其他政治权利。当然,此前农地入市试点出现的一些问题,也要在未来试验改革中针对性地规避或完善。

正如所说,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目前我国群体性上访事件中60%与土地有关,问题不可谓不大。农地直接入市能在多大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仍然有待各地的改革深化和具体实践。

(三)方案对策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中共十_届_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说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城乡土地领有同等的产权权利、适用同等的法律规则。这意味着集体土地不需要走变更为国有土地之后的程序、过地方政府的手才能上市。农民持股的村集体,甚至持有单块土地的农户及农民本人,都能同地方政府一样,成为土地供应的主体。农村集体土地的上市,显然不宜走政府拍卖的老路, 必须以打破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为目标,并与政府土地拍卖形成分庭抗礼的竞争态势,地价才有望不受操控。农村土地入市要想真正对抑制房价起效,显然更需竞争机制的引入以及利益关系的重建。而且这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被地方政府垄断的格局,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市场由政府与开发商分肥的利益格局。

值得注意的是,在流转过程中要始终坚持18亿亩耕地红线,坚持用途管制,防止在流转过程中把农地都变成建设用地。此外,《决定》中对三类不同性质的土地,改革方向和重点是不一样的。

第一类是关于承包地经营权,明确要在坚持保护耕地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第二类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明确“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即允许的是工业、商业、综合等性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第三类是农村宅基地,明确可“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但要坚决遏制“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不合法的根本原因,是其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这意味着,即便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小产权房也无法合法化。

2.农村土地确权:

农民享有的法定财产权利中,土地是其最主要的要素。但是跟农民有关的农村集体土地中,农民的用益物权长期得不到保障。除了农民对自己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上享有用益物权外,对村集体的资产,农民也享有相应的权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主要是土地财产权,包括抵押、处置及最根本的交易权。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村集体建设土地入市是未来的必然趋势,但前提是须明确产权主体及权益分配机制,防止公权力侵占。如科斯定理所说:权利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本质前提。确权不是形式,而是一种关系的终结,也可以说是市场交易的需求在倒逼产权权利的界定。截至__年6月,全国林地确权亿亩,已完成%;颁发林权证1亿本,占已确权林地面积的%。全国农地确权,应像林地确权一样,尽量在物理上确权到每家每户;一些农地如果在物理上确权到户难度太太,那可在物理上确权到村集体,但在股权上仍要确权到户。这样,持有本村全部或部分农地的村集体就是股份公司,村集体持有的农地就是法人财产,农户或农民就是股东。这两种确权方式,均可确保农户或农民对农地的产权权利,在此基础上,村庄治权与产权分离也就手到擒来了。

3.治权产权分离:

目前农村最大的问题是治权产权不分:一方面村支书或村主任以村集体的名义,把持了本应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治权,做了几十年的村支书与村主任并不鲜见,根本不受任期限制;另一方面这种落到少数人手里的治权,又延伸到根本没有确权到户的村集体土地上,这些内部人等于变相把持了本应属于农户与农民的农地等资产,可以通过利益输送等隐蔽方式甚至明目张胆的方式化公为私。这是农村不稳定的根源所在。

(四)评估决策

1.农村产权改革给农民带来的好处:

十_届_中全会允许转包耕地、出让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可同地同权同价是给农民发了三个大红包。

第一个红包是耕地转包。农民将承包地转包出去,平均转包的费用上海大概一千多元,中部七八百元,西部是三五百元。

“这些地你自己不种让别人种一年拿到七八千块钱。两口子到城市打工,一年挣6万块,加上转包费,一年收入7万,就进入中等收入家庭了。地交给别人种,人家搞规模化经营,效率高,又可以发展高附加值的农产品。你不转包出去,你就拿不到第一个大红包。”

第二个红包是出让宅基地。一旦宅基地商品化,商品价值一下子可以实现几十万亿,就装进农民口袋里了,城乡收入差距一下子就缩小了,中国就可以走出中等收入的区间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了。

“现在中国土地最大的潜力是宅基地,城乡建设用地一共22万平方公里,包括县城和城市以上的大中小城市占5万,宅基地却占17万,农村一个人的建设用地是城市的倍。宅基地这么大的红利,这么大的资源不去发挥作用?_中全会把这个金库打开了, 谁率先把自己的宅基地转让谁就可以拿到这个红包。”

第三个红包,便是《决定》提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可同地同权同价。过去农村建设用地是先征地变成国有,再搞一级开发,再进行招拍挂,现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了,无论是集体收入也行,分给老百姓也好,又是一个大红包。。

2.对于此次农村产权改革的担忧:

一些人担心农民获得土地产权后,就会受骗廉价卖掉土地而生活无依。这些自诩的聪明人,是把农民当成智力比自己低的非人类。我们要相信农民的智慧,想用一把彩色玻璃珠去换农民的土地无疑是天方夜谭,农民不是短视的,他们会更注重长期的发展。换个角度来讲,虽说“农民不能失去土地”一直被看成是社会主义革命成功的象征,看成是国家根本制度的红线。这个方案正在突破这一禁忌。但事实上这应该是一个不存在的问题。既然农民以前没有实质性地拥有土地,失去便无从谈起。对此前的所谓集体进行“所有权”登记确认,权属人才可以按自己意志,决定“失去”或者是“继续拥有”。如果国家承认农民有一块跟国有土地“平等的权利”的土地,并且可以交易,当然比随时可能被拆房赶人要强得多。这就类似于十几年前的“买断”政策,如果不给农民土地“确权”,农民连“买断”的

机会都没有,从前理论上的拥有便成为现在事实上的没有。

还有些人担心热钱会涌向农村市场。放开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后,应该注意热钱向土地市场的大量涌入。最近几年,国际金融资本过剩,导致国际上亿公顷土地被金融资本侵占,形成新的“圈地运动”。而近几年,中国也存在增发货币,金融过剩的现象。一旦农村建设用地开闸,这个政策将对那些“有钱人”成为利好,便于他们将热钱流入农村建设用地市场。以后,农村建设用地将成为新的投资领域,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3.土地产权改革的阻力:

值得一提的是,农村土地要实施流转,还面临着土地政策法规瓶颈。1986年颁布,1998年第一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此,中国 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顾问杨重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我国现行法律范围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不允许出让或转让使用权。放开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的最大瓶颈是法律红线,而所面临的法律瓶颈不仅止于 《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甚至《宪法》都得随之进行修正。

“三农问题”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强调,《决定》中提出“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被地方政府垄断的格局,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市场由政府与开发商分肥的利益格局。要打破传统的利益固化格局并非易事。一是这种利益固化格局已形成,如果切断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将导致地方政府资金链条断裂。二是农民的权益保障呼声较弱。要想实现“同市同权同价”,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五、结语

古老的土地,连接过去伸向未来,

我们走在中国的大地上,

我们走过乡土,走过城镇,走过大都会,

又将目光聚焦在了黄土地、黑土地、红土地上;

我们走在中国的大地上,

这片土地曾经悲伤,这片土地曾经辉煌;

我们走在中国的大地上,

这片土地沐浴阳光,这片土地充满希望。

六、参考文献

1.何三畏,《土地:_年后的又一个巅峰时刻》,《南方人物周刊》,__年11月1日第38期。

2.陈斌,《产权治权分离 稳定繁荣之基》,《南方周末》,__年11月21日。

3.周其仁,《改革土地财政的难点》,,《经济观察报》,__年11月16日。

4.戴志勇 ,《抓住改革时间窗口,完成现代国家转型》,《南方周末》。

5.《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新京报》,__年11月21日。

6.高远至,《农地入市大势所趋》,《半月谈》。

7.王珂,《统一城乡用地市场,赋权是关键》,中国网。

8.《中财办:农地流转不能一哄而上》,《新京报》,__年11月21日。

9.《<决定>起草组成员:_中全会送了农民三个大红包》,凤凰财经台,__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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