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报告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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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1

本文作者:杨朝程钱昕工作单位: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一)行政征收类案件和解结案的比例较高行政征收类案件历来为基层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的大项。根据调查,在执结的987件行政征收类案件中,和解执结876件,占行政征收类已结案件的89%,占和解执结案件的69%。可见,此类案件的和解结案的比例相当高。(二)标的额相对较小的案件和解执结率较高在调查中发现,标的额的大小不同,案件的和解执结率也有别。在已执结的案件中,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365件,其中和解结案325件,占已结案件的89%,标的额在1万-5万元的853件,其中和解执结751件,占已结案件的88%,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的238件,其中和解执结191件,占已结案件的80%。(见图二)可见,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和解执结率比标的额大的案件要高一些。(三)行政处罚类案件中拆除违法建筑类案件执行和解率低2007年7月至2012年6月间,我院共受理拆除违法建筑案件27件,占所有受理非诉执行案件的%。其中裁定不予执行2件,占该类案件的%。违法建筑的21件,占该类案件的78%。可见,拆除非法建筑非诉执行案件中大部分以强制执行完结,和解率相对其他案件低许多。

(一)非诉执行申请人的行政裁量权大小非诉执行中申请人在案件中享有裁量权的大小直接影响案件能否和解执结。1.行政裁量权较小的案件。在行政裁量权较小的案件中,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所允许的很窄的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中调和的机会就很少,在非诉执行程序中,司法协调和解的余地同样是非常窄小,这类案件的协调和解率自然较低。例如,《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对该类土地违法行政处罚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能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行政处罚。由于处罚种类单一,行政机关基本没有行政自由裁量的余地。法院在执行该类案件时,也无法在拆不拆除房屋上进行协调,只能在拆除期限和拆除方式上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和解执行的几率相对较低。对于羁束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更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管理,没有裁量余地,法官只能通过向被执行人一方宣传法律、解释道理以敦促其自觉履行义务,和解成功的比例更低。2.行政裁量权较大的案件。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行政机关对涉案行政行为可以酌情处理的余地也较大。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以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为非诉执行案件的和解奠定了基础。譬如,《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此类案件在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上都给行政机关留下了很大的裁量空间,交通主管部门对违法责任人既可作出责令停止施工的行政决定,也可在责令停工的同时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同理这也为法官做协调和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相应提高了案件的和解率。(二)工作思路和方法的合理性状况1.合理的工作思路与方法能够促进和解。由于非诉执行案件的成因以及复杂程度不同,承办案件的法官应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相应的策略。在办案过程中,法官能否理清工作思路、找对工作方法将直接影响案件的进程。比如,从案件的形成角度看,此类案件的发生主要原因有:一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欠缺法律知识,对行政机关的征收、处罚不理解,抗拒执行;二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经济困难问题,无法及时履行行政义务;三是行政机关的执法方式简单、程序不严,导致被管理人误解,激化矛盾。因此,在立案审查阶段,法官应通过阅卷、调查案件当事人等方式对案件的形成原因、争议焦点作出全面的了解与正确的判断,为案件顺利执行制定完备的方案。只有做到这一步才能为以后的协调工作打好基础。视案情复杂程度,有的非诉执行案件相对简单,而有的却相当复杂,甚至出现了矛盾激化现象。此时法官还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复杂程度、双方的关系状况作细致的分析。对于案情简单的,可以集中精力有针对性地选择解决方案,重点在对法律的阐释、沟通技巧选择等。而对案情复杂的、关系紧张的案件,适宜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法,细化争议、各个击破,促使案件和解执结。如是,问题易于迎刃而解,非诉执行案件的整体和解率的提高指日可待。2.工作思路和方法影响和解率的实证。调查中发现许多和解执结的非诉执行案件背后均有合理的工作思路与方法的支撑。比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刘某交出被征用土地并清理地上附着物案。2008年3月,经省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将某村10705平方米耕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其中涉及刘某亩的口粮田和责任田。这些土地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督与管理被刘某建起了养猪场、空心砖厂、过滤石灰池等设施。土地被征用时,尚有生猪70多头、住房4间、工棚5间。刘某认为对其使用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额不合理,因此拒不交地。县国土局于2008年12月4日对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讼,也未履行义务。国土局遂于2009年5月28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行政机关与刘某对征地补偿金额的观点相差很大,双方关系相当紧张,刘某甚至用过激的言语对抗土地征收。面对复杂局面,承办人员认真疏理案情,本着既要及时保障相关建设的进行又要稳妥安排刘某今后生活的思路,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具体作出的方案有:一是通过听证会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二是实地勘查寻求解决对策;三是组织土地征用双方、村委会、国土局等多方协商的方法,将协调和解机制贯穿案件的全过程。由于工作思路正确,很快从中发现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为:一是先从征、交双方争议较小的问题着手,采用让开发企业公平合理地出资购买被执行人砖机、生猪、空心砖的方式,减少被执行人经济方面的损失;二是后由村委会另行对被执行人养猪、过滤石灰的经营项目妥善安置并与之签订承包合同,避免被执行人因土地征用带来生产生活无着和生活水平下降。经过一个月的协调,双方终于达成了4份17项内容的和解协议。此案以双方按时履行协议完结,行政纠纷快速有效地化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也凸显非诉执行案件中正确的工作思路与方法的重要性。(三)案件承办人员的法律知识与协调能力1.办案人员法律知识水平直接影响和解率。法官不仅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法律的宣传者。对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应当积极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无法和解的案件,则应通过司法文书传递相关法律信息。由于非诉执行行政案件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的范围非常广泛,案件承办人员要面临纷繁复杂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行政机关内部的规范性文件,有时甚至还包括民事方面的法律知识。这对承办案件的法官法律知识全面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只有掌握的法律知识全面,才能正确理解法律和宣讲法律,才能在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办理中做到胸有成竹、游刃有余,积极斡旋,促成和解,提高整体非诉案件的和解执结率。反之,在缺乏全面的法律知识的情形下,承办人员对有关争议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更不用说有合理的思路与方法,和解结案的希望渺茫,整体和解执结率自然不高。2.办案人员的协调能力与和解率密切相关。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不仅涉及的法律面广,而且当事人的情况也千差万别。这需要相关承办人员拥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较强的协调能力才能与之进行良好的沟通。一方面,法官要积极与被执行人交流,了解他们的思想动向,向他们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释明行政机关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标准、幅度;另一方面还要认真审查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现瑕疵或不足的,充分发挥居中者、调和者的地位和作用,做通双方思想工作,促成和解。比如,县国土局申请执行亓某、徐某交出被征用土地案。县国土局为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建设征收某村土地。该村村民亓某、徐某对补偿条件不满拒不交出土地。国土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亓某徐某交出被征用之土地。在审查过程中,通过与当事人沟通和现场实地勘察,法官发现县国土局对亓某、徐某的地上附着物清点数量和花木种类记录均有误,遂提醒其及时修正补偿标准和数额。双方就补偿数额和交出土地的期限很快就达成了一致意见。这起案件仅用了15天就和解执结,使得相关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顺利地进行,既保护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公共利益,充分体现了工作人员的协调能力在办理非诉执行案件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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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2

在这种情况下,局领导决定调出李佳,派局办公室另一位副主任王强接任行政处处长。王强上任后,首先,着手组建行政处内部组织机构,处下设置四个二级机构:办公室、行政一科、行政二科、行政三科。其次,选调得力干将,再从原来的局办公室选调两位主任科员任行政处副处长,在业务处选调3位副主任科员任行政一、二、三科的科长,其余科长、副科长在原13名工作人员中产生。王强采取这些做法,目的就是改变处里的沉闷空气,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行政处的工作效率。

这样,一个19人的行政处在三位正副处长、8位正副科长的领导下,再次以新的面貌投入到工作之中。但是过了不久,行政处的工作效率不仅没有提高,反而更加糟糕了。有些下属认为王强经常越权乱指挥,他们的工作没法开展;有的下属则认为王强到处包办代替,没事找事干,和科长争权;有的人认为行政处官多兵少,没有正经干活的。不到半年,行政处又陷入重重矛盾之中,不但人际关系紧张复杂,而且大家都没干劲。王处长带来的几个人也要求调回原处室。在这种情况下王强只好辞职。但他很困惑:自己工作热情很高,为什么还领导不好行政处的工作?

问:李佳和王强失败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应如何改进?

答案要点:

(1)李佳和王强两次管理上的失败,主要是因为在进行组织设计时,违背了组织设计的基本要求和原则,也就是说设计管理层次和控制幅度不合理。

(2)李佳失败的原因:其一是管理层次太少,没有体现出分权管理原则;其二是管理幅度过宽,1:13的幅度严重失衡。

(3)王强的问题是:第一,横向部门设置过多;第二,官多兵少,机构头重脚轻;第三,领导方法不当,过于揽权,管得太宽太细,影响中层干部积极性。

案例分析3

关键词眼镜定配;过矫;案例

过矫是眼镜验配过程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戴一副过矫的眼镜,可能会导致患者出现眼酸、眼胀、头晕、头痛等视疲劳症状,本文结合案例分析了过矫会导致的问题以及分析了过矫常见的额原因及危害。

一男性患者,28岁,两月前因近视新验配一副眼镜,配镜处方为OD:-,OS:-.,双眼远视力,近视力,但看书时,大概20分钟左右会出现眼酸、眼胀、头晕、头痛现象,此时不能再坚持看书,两月来一直被此问题困扰,找不到原因,我给患者做检查,检查主要包括两部分,患者的眼镜和患者的眼球。

1 检查

裂隙灯下检查患者眼球

2 问题分析

造成矫正过度性近视常见有两种情况

1)年龄较小的近视患者,他们还处在假性近视阶段或-以内的低度近视,在没有消除睫状肌调节麻痹(散瞳)的情况下,根据电脑验光数据直接配镜。事实上,正常屈光状态的人戴上轻度近视镜片也能增加视力的敏感度,觉得提高了视力,可是这种做法对戴镜者是不利的。

2)配镜者误认为矫正视力越高眼镜质量越好,眼镜验配企业迁就配镜者的要求而盲目增加度数,往往造成矫正过度,甚至有个别配镜者,虽然有近视伴近视散光,但在试镜时不能接受或一时没有合适度数的近视散光片,而改用单纯近视度数来替代,这样戴镜时间一长,这些替代的近视度数被固定下,在每次换镜时保留并且递增。

矫正过度性近视的危害

过矫造成眼睛不适

一副合适的近视镜,可以将落在视网膜前面的物像,恰好后移到视网膜之上,这样才能矫正近视和提高视力。然而过矫的近视镜则可以把落在视网膜前面的物像后移到网膜的后面,造成了人为的远视状态,这时落在视网膜上的只是一个模糊的成像。但是,在我们的眼睛里,存在着一个完整的调节系统,依靠睫状肌的收缩,晶状体的膨胀,又可以将落到视网膜后面的物像前移到视网膜之上,这样仍然可以保持较好的视力(当然这种调节是有一定的限度的)。但如果长时间的过度调节,睫状肌长期处于紧张收缩和充血状态,进而发生调节痉挛,常会使眼睛感到憋胀、酸困、疲劳和疼痛,甚至导致头胀、头闷、头痛,少数人还会出现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下降、健忘、失眠等全身症状,犹如神经衰弱那样。不少孩子由于所配眼镜度数的不恰当,还造成学习成绩的下降。

促进近视的发展

长期的调节紧张会发生调节痉挛,加之长时间近距离用眼,双眼长期处于集合(双眼看近时间内移动)状态,眼外肌对眼球具有一定的压迫作用,会使眼压升高,久而久之,就会促使眼球壁扩张,眼轴延长,无疑将使近视度数增加。这一点,对于正处在生长发育期的儿童和青少年来说,危害更是明显。

近视儿童长期佩带欠矫眼镜的危害

近视欠矫是指佩带比应有度数低的眼镜,这样会使近视儿童的矫正视力低于正常(小于)。儿童的双眼视功能尚不稳定,须有清晰的视觉及正确的用眼习惯来维持其功能稳定的发育。配戴欠矫的近视眼镜会让孩子不能得到清晰的视觉,从而视觉不能得到应有的发育,并且使其看近时用比正常少的调节力及集合力,长此以往会造成其双眼视功能下降,并引发视疲劳,近视增长加快等问题。近年来,文化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近视的发病率也不断增高。据估计,到2020年,近视将影响25亿人,近视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视觉2020”行动中,要求改善消除的五类眼病之一。

大量调查资料显示近视在学龄儿童中呈高患病率状态,而我国青少年近视处在国际第二位高发。矫治近视最安全可靠的方法仍是及时配戴合适的矫正眼镜。家长在给儿童配镜过程中,常在度数足矫或欠矫(眼镜度数与事实相符或配小于真实度数的眼镜)的问题上产生疑问。选择哪种方式配戴眼镜,如何能控制近视的增长速度,不仅是家长关心的问题,更是每一位视光师在工作中面临的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在中国,验光师过去给近视儿童验配时,验光时给予浅一些度数,即欠矫处方,他们认为与全矫度数相比较,欠矫的眼镜更容易被近视儿童和家长接受,近视的度数似乎与以往相比能涨幅小一些,近年看来该观点并没有统计学上的支持而且从近视理论上看更容易导致近视加深。

近视的离焦假说认为视网膜模糊像会刺激眼球产生某些调控眼球生长的因子,继而使眼轴不恰当增长,失去与眼球屈光力协调匹配的精确性,导致近视发生发展。欠矫后的眼睛,其视网膜上成的也是模糊像,因此符合离焦假说。

青少年近视应得到及时、恰当的矫正,如遇试镜不适而低矫配镜者,也应尽快(2~3个月)把矫正眼镜调整到正常视力,以免因欠矫而产生对眼屈光度和眼位的不良影响。视光师一定要说服多数家长,改变其“近视度数会越戴越加深”的错误观点,为保护青少年视力尽职、尽责。

解决办法

(1)儿童及青少年配镜,最好采用散瞳检影验光。散瞳可以使调节和调节痉挛消除,从而避免过矫。

(2)矫正视力不必要求过高:戴镜矫正视力一般不应超过,而以左右能看清上课时的黑板字为宜,千万不能一味地满足戴镜儿童自己的要求,他们往往希望戴镜的视力越清楚越好。

(3)把好试镜处方关:配镜前的试镜非常重要,一定要认真,要有充分的试戴时间,一般应超过半小时。试镜要做到“四看”和“多动”。“四看”即看远、看近、看天、看地;“多动”即戴上试镜片要走一走、动一动、上下台阶、活动活动,扭扭头部、适应适应,认真地体会和观察,直到确实没有感觉任何不适之后,再处方配镜。

(4)不要在市场上随意购买近视成品镜,因为市场上的成品镜往往都是双眼度数相等且没有散光的镜片,很难适合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容易发生不足或过矫。

(5)向矫正视力要求过高的配镜者做好解释,坚持配镜原则和职业道德,不迁就对配镜者有害的要求,对已经是矫正过度性的近视者,在每次换镜时适当减低矫正视力,逐步接近正常的应配度数;对有需要配镜的散光者,尽可能以相应的散光片予以矫正,不可用近视度数替代散光度数。

3 该患者问题

患者属于戴镜度数过矫,右眼过矫-,左眼过矫-,但是双眼散光都未加上,虽然未加散光,但是该患者双眼度数过矫较多,过矫的近视度数也可以提高患者视力,所以该患者双眼戴原镜视力仍然较好,但是患者过矫后看远要通过适量调节代偿,看近时调节需求更高,导致患者不能长时间耐受,继而容易产生视疲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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