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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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1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编制原则

四、研究范围

五、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六、研究结论

第二章 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分析

一、项目建设背景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

第三章 行业市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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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项目选址

一、选址原则

二、区位条件

第五章 产品方案与建设规模

一、产品方案

二、建设规模

第六章 技术、设备方案

一、技术方案

二、设备方案

第七章 工程技术方案

一、总图运输方案

二、公用配套工程

第八章 节能分析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三、能耗指标分析

四、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五、结论

第九章 环境保护

一、设计依据及原则

二、建设地环境条件

三、项目建设和生产对环境的影响

四、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第十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一、劳动安全卫生

二、消防

第十一章 组织机构与劳动定员

一、组织机构

二、劳动定员与职工培训

第十二章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一、项目实施原则与步骤

二、工程进度安排

第十三章 招标方案

一、招标概述

二、发包方式

三、招标组织形式

四、招标方式

第十四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二、资金筹措

第十五章 财务评价

一、评价原则额、参数及依据

二、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

三、成本费用估算

四、盈利能力分析

五、财务生存能力分析

六、不确定性分析

七、财务评价结论

第十六章 风险分析及规避

一、项目风险因素

二、风险规避对策

第十七章 结论与建议

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2

原告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证券研究服务,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系其向客户提供的产品之一。天相投资公司授权北京天相通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天相证券投资分析系统”等产品或业务运营范围内享有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具有同业竞争关系。被告万得信息公司在其所有“万点理财终端”软件所含“RealView稳赢数据”的模块中,了原告天相投资公司的“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摘要”共计147篇,被告所“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摘要”对原告的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有所删节、长短不一,但未作文字修改,一般均保留了标题、结论、盈利预测、评级、风险提示等主要部分,其中有4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摘要”所摘录的仅为原告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中对公开信息的转录,而不包括分析、评论等内容。被告万得投资公司为上述内容提供了网络链接服务。涉案部分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在第三方网站上能够被访问浏览,但原告当日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未能搜索获得,部分过往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可以搜索获得。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享有的著作权,并造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和商业秘密、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22万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其中4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系原告对各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的直接转录,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受保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万元。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证券类研究报告是否具有独创性,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如果此类报告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在侵权认定和损害赔偿上与一般作品相比,有无特殊的考量因素。

二、作品独创性的司法认定

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作品应当需具备独创性,是各国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作品的独创性是指表达的独创性,而非思想的独创性,这是由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非思想的基本原理所决定的。在作品表现形式存在“唯一表达”(或“有限表达”)的情形下,由于思想和表达合二为一,因此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一般认为,作品独创性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而非抄袭他人的作品;二是作品的表达形式上应具有创造性。在作品独创性的司法认定中,关于作品创作高度的认定标准向来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在独创性高度的认定标准上,美国最高法院在Feist案中指出:独创性不仅意味着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而且体现了某种最低程度的创作性。就事实汇编而言,只要包含对事实具有创造性的选择和编排,也能构成受保护的作品。而德国则对一般作品独创性的判断上采取了较高标准,联邦法院曾在判例中指出:作品必须超越一定的创作水准来超越那些手工制作的、普通的东西。同时,德国著作权法依据作品不同类型,在独创性的高度上采取了不同的标准。我国尽管立法规定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但并没有明确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在作品独创性高度的认定上倾向于认为具有某种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即可。在一些涉及“招聘信息”、“京剧脸谱”、“教案”等作品的著作权案件中,由于这类作品中的一些内容是相对固定的,例如招聘信息一般均要对招聘人员的学历、工作经验等内容作要求,京剧表演中各种人物的脸谱通常有特定的谱式和色彩规律,这类作品本身的独创性相较一般文学艺术作品较低。但法官在这些案件中认为,尽管这类作品在内容上有一些共同要素,但在表达方式上仍然有创作的空间,其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并未对这些类型作品的独创性设定过高的认定标准。虽然各种关于独创性高度认定标准的观点都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但对于独创性较低的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无疑更具有现实意义。随着时展,一些作品虽然表达方式的独创性程度不高,但作品本身却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如果不对这些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不仅助长了抄袭、剽窃行为,而且打击作者创作热情,甚至影响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具有独创性的证券类研究报告应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证券研究报告,一般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或者影响其市场价格的因素进行分析,含有对具体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投资评级意见等内容的文件。对于证券类研究报告能否构成著作权发意义上的作品,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证券类研究报告所涉及的信息很多都是对已披露事实的表述,在表达方式上相对固定,缺乏独创性,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要求。同时,如果给予这类研究报告著作权保护,将导致交易成本过高,阻碍市场竞争。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类研究报告是相关研究人员智力劳动成果,具有独创性,应当予以保护。

证券分析报告主要内容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指标、股价表现、可能影响股价事件、盈利预测及评级等。应当说,证券类分析报告中一些资讯可以通过上市公司的年报、公告以及各类媒体中获得,这些信息本身都是公开的,而不是研究人员的独立创作。但如果研究人员根据自己对投资的理解,通过对公开信息进行筛选、整理、分析研究,做出富有个性的选择和编排,体现了研究人员的智力创作,那么这种对公开信息的选择和安排便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在表达方式上,尽管证券类分析报告虽然总体结构上相对固定,但对具体内容安排和选择仍有很大的空间,并非是按照既定的规则可以机械完成的,不能认为证券类分析报告在表达方式上属于“唯一表达”(或“有限表达”)。而且实践中,由不同研发人员就同一投资主题独立完成的分析报告,其整体内容在表达上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概率是非常低的。同时,证券研究报告中还会有一些“投资价值论证”、“盈利预测与评级”等内容,这些内容直接体现了研发人员自己的思想和认识,相对于对公开信息的整理和筛选,其独创性程度更高。

给予证券分析报告著作权保护,不仅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对于鼓励证券分析报告的创作和利用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证券咨询行业内相互抄袭研究报告的情况较为严重,加强对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著作权保护,有助于推动相关行业的发展,鼓励研究机构出具更高质量的研究报告,最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证券研究报告侵权认定和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应考虑的特殊因素

1、侵权认定上应当更为审慎

美国法将创作分为事实作品和艺术作品。事实作品是指诸如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写生画、美术作品、历史作品、传记作品等一些反映事实和客观对象的作品。艺术作品也称虚构作品,是指诸如非写生美术作品、纯文学作品等一些具有虚构成分和艺术塑造特点的作品。在创作类型上,证券研究报告更类似于事实作品。就艺术作品而言,不同的作者针对同一主题独立进行创作时,其创作成果在表达上出现偶合的概率是微乎其微的。但证券研究报告与此不同,不同研究机构在就同一上市公司或同一行业所做的证券研究报告中,在一些关于投资的基础数据(如公司最基本的财务数据等),以及重要的公开信息(如公司董事会的重要决议等)的通常表达上出现实质性近似是完全可能的,因为这些最基础的数据或信息是一般投资者进行投资前所必须参考的。因此,对于涉及证券研究报告著作权侵权案件,在侵权认定的把握上应当严于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在侵权比对时,应将对基本数据、信息无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进行剔除,否则将不当的扩大保护范围。本案中,涉案的4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是原告对各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的直接转录,原告对这些信息的转录并无创造性劳动,因此其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2、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应当考虑作品的公开程度和时效性

由于资本市场瞬息万变,证券分析报告不同于一般类型的作品,其作品价值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一方面,对于同一份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在不涉及内幕消息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前提下,较早获得报告的投资者比较晚获得的投资者具有更大的信息优势,有助于迅速做出有利自己的投资决策,获得时间上套利的更大概率。如果报告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在市场上全面公开,普通的投资者在公开渠道即可获取,该报告相较未公开前的投资价值无疑会变低。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本身具有一定的期限性,一般是就报告出具后某一阶段的投资进行建议,其价值与出具后的时间长短成反比。例如报告指导投资者在半年或一年内如何进行市场操作,那么半年后或一年后该报告自然失去投资价值。因此,在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应当考虑侵权行为发生时,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公开程度和出具后的时间。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报告的公开程度小,报告出具时间短,此时研究报告的投资价值大,相应的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也较大,在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应当增加,反之亦然。本案中,涉案的部分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在第三方网站上能够被访问浏览,但原告当日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未能搜索获得,部分过往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可以搜索获得。对于证券投资报告而言,其在当日往往市场价值最大,次日价值便会丧失很大。本案被告使用的作品均在原告之日以后,给原告的市场价值损害相较当日较小,故在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可以酌情减少。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当事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将证券分析报告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但由于资本市场的环境瞬息万变,其自身价值仍随报告出具后的时间而递减,在其投资建议期限到期后,该报告基本不具备商业秘密保护的价值性。而一般的商业秘密并不具有绝对的强时效性特点,有些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价值性甚至是长期稳定的。因此,在证券分析报告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对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仍应考虑时效性的因素。

关键词

证券投资分析报告

著作权保护

侵权认定

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3

关键词: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计

一、可行性研究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可行性研究是投资决策正确与否、是否科学的重要保证,对于减少“钓鱼项目”、杜绝“拍板项目”,避免盲目、重复建设,降低损失浪费,发挥投资效益起到重要作用。

一是项目投资收益计算失真。由于项目调查研究工作肤浅、没有收集掌握研究所需的相关基础数据,投入产出计算比较随意,时常低估项目成本,夸大产出效益,从而导致投资决策失误。

二是可行性研究深度不够,质量不高,不能满足评估决策的需要。按照投资项目要求,可行性研究应达到能够确定方案的程度。但审计发现,许多可行性研究达到不到要求,存在不同年度、不同项目间可研报告内容与深度趋同,甚至雷同、翻版、复制等问题。

三是不重视多方案的论证和比较,可行性方案单一,无决策选择余地。多方案深度不足或单一方案论证,使决策者无法进行最优化比较选择,势必导致项目绩效低下,造成损失浪费现象严重。

四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对内缺乏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审计发现,一些受托单位或咨询公司对受托项目存在利益博弈,投审批者所好,掩盖矛盾及风险,为“可行”而研究,缺乏公正性和客观性。

五是研究分析中不注重对敏感性问题和风险性因素的分析。可研报告对投资敏感性和风险因素分析往往不足,不少研究对风险因素分析缺失,制作项目“可行”的结论,不做不可行性论证,使据此作出的决策的项目风险较大,效益下降,甚至是背离实际情况,导致重大损失浪费。

六是投资单位重咨询轻评估,追求可研审批“通过率”,造成一定隐患。组织评估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工作存在走过场,只重视技术方案评估而忽视绩效分析评价,没有真正对可研结论起到把关作用。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师对诸多投资项目实证分析后,查找问题症结,归纳为如下几点:

第一是对可行性研究工作重视程度不足,把可行性研究工作作为可批性研究结果。其表现形式之一是一些单位为使项目得到批复,弄虚作假,拼凑事实,主观得出项目在技术、经济上可行结论;其表现形式之二是另一些单位或部门先作投资结论,后再补可行性研究,其结论为不当的投资决策提供数据和方案支持。

第二是项目选择的前期工作不充分。未按国家要求先列入行业、部门或区域发展规划,对拟建投资项目未及时做机会研究,对项目背景及资源条件等未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对项目方案未进行初步的技术、财务、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评价,对项目投资风险或不可行未及时作出初步判断。

第三是可研人员水平低、调查研究不深入。尤其是大型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需要由相关技术、财务、评估等专业人员组成可研论证小组,从各个角度对拟建项目是否可行进行考察和分析论证。但实际上一些可研编制人员未作深入细致调查研究,既无专业技术资质又缺少经济知识,不具备可研编制应有的资格,这样必然造成项目前期决策及研究结论失真可靠性差。

三、改进和完善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对策及审计建议

1.提高对项目可行研究的认识。

对项目整体性效益而言,前期可研经费投入多少,对项目生命期的影响却很大,稍有失误会导致项目失败,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失。实践证明,即使消耗一定资金证明项目不可行,也胜过不作可研就盲目建设投资。审计建议发改、建设、规划、财政等有关政府部门充分认识到可研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切实履行其各自的职责,为节省资源减少浪费各施其职。

2.对可行性研究人员进行职业教育,审计建议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首先,地方政府对较大型项目组建可研编制小组。组建一个专业齐全的工作小组,集思广益,各负其责。,促使这项工作独立、公正、客观。再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其次,加强对可研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制定相关处理处罚法规,健全制度。

3.严格规范可行性研究工作。

首先,建立评估指标体系。为准确评估项目效益,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必须依据投资目标重点确定评估指标元素,建立一套完整评估指标体系,为完成高质量可研报告提供前提条件。

其次,规范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项目前期研究及决策的主要载体形式是可研报告,其质量高低直接影响项目绩效成果,因此,必须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搜集和获取信息资料,编写出论证可靠、行文简练、条理清晰、深度和广度适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要做好敏感性和风险分析。拟投资项目决策分析和考虑的风险通常主要有投资环境风险、技术风险、资源风险、市场风险和资金风险等,对这些不确定性的风险因素分析是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目前可行性研究分析的薄弱环节。在可研进行项目评价时,根据风险种类分别作出不确定性分析,并选用或综合运用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概率分析等数学方法进行模式化定量处理,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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