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调查报告范例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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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调查报告1

大学生对同性恋的认知或态度总体来说是健康的、理智的,但在婚恋观念上仍有需要重塑的 一面。

关键词 同性恋;健康知识,态度,实践;对比研究;学生

中图分类号 R G 479 B 8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00-9817(2007)07-0601-03

Cognition and Homosexuality Among 487 University Students in Xi'an/WANG Hao. Department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Xi'an Finance and Economics Institute, Xi'an(710061),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university students' cognition and attitude to homosexuality, so as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 for ed ucation on attitude towards marriage and love in university. Methods A retrospective investigation with interview and self-designed questionn aire survey were conducted in 500 university students in Xi'an. Results By the propaganda of media, university students were tolerant to homo sexuality as well as understand it, and % would try it. About cognition of ho mosexuality, there were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 in whether homosexuality can transmit diseases or not, can destruct marriage system and so cial stability or not and it can become one kind of sexual orientations developi ng tendency or not in different gender (P<). In attitude to homosexuali ty,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 was found in different gender only on the question of “if people opposite homosexuality around you, can you still support it”。 Ne ither in cognition nor in attitude there were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 among stu dents in different grades. Conclusion The university students' cogni tion and attitude

to homosexuality are healthy and reasonable, but they still need to remodel in t heir normal marriage opinion.

Key words Homosexuality;Health knowledge,attitudes,practice ;Comparative study;Students

同性恋是存在于人类少数人中的一种有别于大多数人的性定向。《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 案与诊断标准》第2版(CCMD-Ⅱ)对同性恋的定义是:在正常社会生活条件下对同性成员持 续表现性爱倾向,同性成员具有性爱吸引力。这种性爱倾向指思想与感情而言,伴有或不伴 有性行为;与此同时,对异性成员可以毫无性爱倾向,亦可仍有减弱的性爱倾向或正常的性 行为。同性恋者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在中国已存在了几千年,史册里就 有“龙阳”、“断袖”和“娈童”之类的故事,但直至20世纪80年代以后,同性恋才越来 越成为一个广受关注的社会现象。医学、社会学、伦理学等专业的学者对同性恋问题的研 究日益深入;社会主流文化(包括“官方”的态度)对同性恋“亚文化”也越来越宽容;同性 恋人群的各类活动也从“地下”逐渐转到“地上”[1]。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 开始,同性恋现象也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大学生已处于恋爱、结婚的适龄期,对婚恋、性 问题的关注和对恋爱的尝试是大学生在校生活的重要内容。了解大学生对同性恋的认知与态 度,对于有针对性地开展大学生婚恋教育,正确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性爱观,减少不当性 行为及其心理困扰,帮助大学生顺利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对象与方法

对象 先将西安高校分成重点大学、普通大学与独立院校(三本)3组 ,再从各组中随机选取样本组成此次调查的对象。共抽取西安交通大学、西安财经学院和行 知学院500名一~四年级大学生。发放问卷500份,收回有效问卷487份,有效率为%。其 中,男生244名,女生243名;年龄18~26岁。

方法 采用自编的“大学生对同性恋的认知与态度调查问卷”与个别访 谈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调查。问卷是在开放式问卷的基础上收集条目,再对调查条目进行合并 、筛选及删除。问卷分为2个部分:第1部分为基础部分,包括年龄、性别、生源、专业等人 口学资料;第2部分为主体部分,包括13个项目,分为对同性恋的认知7个项目和对同性恋的 态度6个项目。采取无记名集体测试,统一给予指导语,要求学生独立完成,当场收卷。

数据处理 问卷回收后,严格筛选,统一编码,有效数据输入计算机, 运用SPSS for Windows软件进行统计分析,主要采用χ2检验。

2 结果

大学生对同性恋的认知情况 所有被调查者都听说过同性恋并看到过关 于同性恋的相关报道,认为同性恋是一种心理疾病的大学生占%;%的被调查者 认为同性恋者生活在痛苦之中;%的大学生认为同性恋会传播疾病,且不同性别的大学 生在这一问题的认识上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女生更倾向于认为同性恋会传播疾病;%的 大学生认为同性恋会破坏婚姻制度及社会稳定,不同性别的大学生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差异有 统计学意义,女生更倾向于认为同性恋破坏家庭与社会安定;仅有%的大学生认为同性 恋会成为一种性取向的发展趋势,不同性别大学生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差异也有统计学意义, 男生比女生更认同于这种趋势。不同年级大学生对同性恋的认知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见表 1。

大学生对同性恋的态度 见表2。

大学生中认同同性恋的占%,认为法律应该接受同性恋的占%;会接受同性恋者 表白的占%;能接受亲友是同性恋的占%;如果周围人都反感,仍然能够支持同性恋 的仅占%,且不同性别大学生之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表示会尝试同性恋的占%。不同 年级的大学生对同性恋的认知与态度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

3 讨论

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对同性恋这一话题都不感到陌生,所有被调查的同学都听说过同性恋 ,也看过相关报道。访谈中了解到,大学生对同性恋的认识主要来源于新闻媒体的介绍与宣 传。常春[2]2002年的研究显示:大学生获取性知识的途径,排序依次为报刊% 、电视%、同学朋友%、广播%,与笔者研究相似。此次调查还显示,%的大 学生认为同性恋者生活在痛苦之中,与李汉风[3]的研究结论大体相同。李汉风的 研究表明,中国同性恋人群中60%的人感到极度痛苦,30%~40%的人有过强烈的自杀念头。 美国卫生部一项报告表明,自杀死亡的青少年中有30%是同性恋青少年,且同性恋青少年潜 在的可能自杀率也比其他同龄人高2~3倍。因为受歧视,同性恋者9%~13%的人有过自杀 行为,30%~35%的曾有过强烈的自杀念头,63%的同性恋者感到“相当压抑”,67%的同 性恋者感到“非常孤独”,超过50%的同性恋者由于不被理解,曾感到很痛苦并严重影响生 活和工作[4]。本研究中,仅有58%的同学认为同性恋是一种心理疾病,这个结论与 国际上对同性恋的认识是一致的。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 正式将同性恋排除于疾病范畴,并将它作为一种少数人的自然状态――与异性恋相平行的状 态[5]。我国2003年4月20日新版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对同 性恋的定义非常详细,同性恋的性活动并非一定是心理异常,由此,同性恋不再被统划为病 态。在对同性恋的认知方面,不同性别大学生仅在同性恋是否会传播疾病、是 否会破坏婚姻制度与社会稳定以及是否会成为一种性取向的发展趋势上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调查还表明,%的同学认同同性恋。2002年,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调查显示,认可同性 恋和同性性行为的受访者仅为10%[6]。2004年,索阿娣等[1]对北京广院 学生调查表明,%的被访者认可同性之间的恋情。刘电芝等[7]2004年的研 究表明,18%的大学生对“同性恋倾向”在观念上持接受态度,4 2%的大学生对同性恋表示 宽容和理解。张龙杰[8]2005年的调查表明,%的学生表示赞成或认可同性恋 ,对同性恋持比较宽容和理解的态度。此次调查大学生对同性恋的认同度又有提升,且认为 法律应认可同性恋的大学生占到68%。说明随着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接受同性恋 不是犯罪、精神病的观点,也不再将它看作是道德问题。能够接受同性恋表白的大学生占到 %,但会尝试同性恋的仅占%。

研究还表明,只有%的同学能够接受亲友是同性恋,曹宁校等[9]2003年的调 查显示,%的被调查者对自己的朋友是否是同性恋并不太在意。

此外,若周围人都反感同性恋,还会支持同性恋的只占%,这一点上存在显著的性别 差异。可能与当今多元化的社会文化及媒体对同性恋的宣传态度有着直接关联。

结果显示,大学生对同性恋的认识或态度总体来说是健康的、理智的。大学生对同性恋现象 的态度已从以前的“罪恶”、“变态”逐渐转变为今天的“宽容”、“一种不同的生活方式 ”,大学生对同性恋的宽容与认同虽然可以理解为社会前进、时代进步、思想多元化的影响 ,也反映出大学生婚恋观念必须重塑的一面。

4 参考文献

[1] 索阿娣,钟盎,周芝艳,等。大学生性观念调查报告:以北京广播学院本科生为例。 青年研究,2004(4):30-38.

[2] 常春。同伴教育:崭新的大学生性健康教育模式。当代青年研究,2002(1):26.

[3] 李汉风。同性恋者,何时回归阳光下的生活。神州,2005(10):42-45.

[4] 《医学心理指导》编辑部。关注大学同性恋。医学心理指导,2006(8):4-12.

[5] 张书义。同性恋研究述要。天中学刊,2003,18(1):116-119.

[6] 湖南大学生性观念调查结果惊人10%认可同性恋。重庆晨报,2002-10-31.

[7] 刘电芝,莫秀锋,阳泽,等。当代大学生性道德价值取向调查研究。心理发展与教育 ,2004(3):68-74.

[8] 张龙杰。中国西南地区大学生婚前性行为态度调查。中国学校卫生,2005,26 (11):899-900.

[9] 曹宁校,邵长庚,张君炎,等。从小规模调查看大学生对同性恋问题的态度。 中国性科学,2002,11(4),31-33.

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以上这5篇同性恋调查报告范文是来自于山草香的中国同性恋调查的相关范文,希望能有给予您一定的启发。

同性恋调查报告2

同性恋婚姻的尝试

不管你从报纸上看到了什么或听到了总统激情昂扬1991年,当Ninia Baehr与Genora Dancel在夏威夷州宣誓结婚的时候,没有州,甚至没有一个国家承认同性恋结婚的权利。与此同时,同性恋权利组织反对他们的结合,他们担心这将引发反同性恋者的反感。可以很肯定的说,大多数的美国公众还没有考虑到同性恋结婚的问题,因为这根本是不可想象的。同时,75%的美国人认为同性恋之间的性关系是不道德的,只有29%的美国人认为同性恋可以领养子女。1980年代,当旧金山监事会成为这个国家第一个承认这种关系的市议会,市长范士丹否定了这个法令。

今天,包括Rush Limbaugh在内的三分之二的美国人都支持同性恋民间组织;九大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已经承认了同性恋婚姻;另外九大州已经承认了与婚姻利益有关的同性恋民间团体或者民主组织。在2012年的选举中,马里兰州、缅因州和华盛顿的选民认可了授权承认同性恋婚姻的宪法修正案,明尼苏达州的选民也拒绝了一项禁止同性结婚的修正案。

《财富》中文版

(下)

在中国,奢华竞逐

在立体营销攻势下,中国似乎正在变成奢侈品牌竞逐的乐土。

“香榭丽舍大街上的那家旗舰店以奢华闻名于世,是该品牌在全法国最大的旗舰店……每人只能凭护照购买两只包。这么一家奢侈品店怎么可能为我包场呢……它却忽然变得谦恭而客气,用欢迎女王的礼仪欢迎我。”

这是中国网球运动员李娜的自传《独自上场》中的片段,描述的是她在法网夺冠后在巴黎帮朋友买包时,在品牌旗舰店所受到的VIP包场礼遇。然而,得到奢侈品牌“礼遇”的中国人不只李娜一位。数据显示,从2010年起,中国的奢侈品消费市场年均增速达到了18%。随着中国人奢侈品消费能量的不断释放,各大奢侈品品牌都对中国市场青睐有加,纷纷扩大门店,提高消费者的购物体验。2010年,杰尼亚、路易·威登分别在上海和杭州开设了旗舰店,2011年博柏利(Burberry)在北京开设了在中国最大的门店,2012年10月伯爵亚洲旗舰店也在香港开张。麦肯锡的调查报告预计,到2015年,中国消费者将拿下全球奢侈品市场20%以上的份额,并取代日本,成为全球最大的奢侈品市场。

《经济学人》

美国经济处于悬崖边上吗?

奥巴马必须做更多的事情来阻止经济陷入深渊,他有机会去解决美国的财政状况。

美联储主席本·伯克南从未因他的话语而出名。但是他生造出来的“财政悬崖”却流传甚广,这个词描述了以下情况:如果政治家不同意避免它们,税收收入和开支的削减将在2013年年初打击美国经济。

这还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财政悬崖的阴影已经打击了企业的投资信心。美国消费者的信心也已经开始动摇。消费的增长是缓慢的,也许在第四季度增长率只有1%。世界的决策者正在烦恼:澳大利亚的中央银行已经降低利率。

这些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被夸大了。在短期内,经济灾难带来的危机是微小的。从中长期来看,对于奥巴马来说,这既是真正的威胁,也是真正的机会。奥巴马总统需要解决的大问题不仅是如何避免财政悬崖的出现,而且需要把美国放到一个稳定的财政轨道上。对于这样的解决办法,他触手可及,他应该抓住这个机会。

《科学美国人》

50年、100年及150年以前

以下是《科学美国人》往期杂志中提到的一些编年史式的创新和探索。

1962年11月,关键词:社会剥夺

美国心理学家哈利·哈洛通过研究猴子的社会行为来了解人类的行为和发展。

猴子出生后把它们与母亲分离,并使得培育与照顾它们的条件更加可控,这样我们就能得到更大的成活率,但前提是在移动它们之前要避免母亲们的抗议。否则这些猴子的情绪就会受到影响。

1912年11月,关键词:巴拿马运河

当我们说对巴拿马地峡的征服是和平壮举时,我们能将这一点再延伸吗?事实是,在指定的时间点之前,这条运河为运输作准备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一年。它是世界上最伟大的工程之一。

1862年11月,关键词:选举

同性恋调查报告3

关键词同性婚姻;人权保护;合法化

一、同性恋的历史发展

认识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必要性,首先要对同性恋有个清楚正确的认知。同性恋,普遍称为gay或者lesbian。同性恋文化自古以来就不可避免存在于中国文化之中。史有记载:《战国策・魏策》中记载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1]。与深受基督教思想的欧洲国家相比,我国史上对同性恋的生存空间,还是相对宽容些。我国在1997年新《刑法》删除了惩罚同性恋行为的流氓罪,实现了非刑事化的第一步。直到2001年4月,在《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把“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单中删除,实现了同性恋非病理化,为保护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基石和理论基础。

如今随着思想不断解放和社会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同性恋者加入争取同性婚姻平等权利的队伍中来,那么我国是否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问题成了值得研究的问题。

二、正确认识和关注目前同性恋及其权益的保护

同性恋一直被大多数人以为是一种精神疾病,但实质上,性取向是与生俱来,是多种因素的结合体。例如遗传基因,性激素等。有些医学组织认为,同性恋可以得到治疗,但是受到了医学界和科学界的批评,因为它们带来的压抑感有时会导致治疗者出现焦虑、抑郁症状、甚至自杀观念[2]。世界卫生组织于1992年纠正同性恋属于少数人的自然现象,而非心理障碍。

因为缺乏法律的保护和规范,同性恋者可谓是生活在“无约束,无保障”的世界,提高艾滋病的传播几率。对同性恋者婚姻生活的立法约束,成了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

三、同性恋现象存在的普遍性

据相关调查报告估计,同性恋群体约占全国人口的3%~4%,这意味着在人口基数如此之大的国家里,同性恋的人数在3200万~5200万左右。正如近代社会学者李银河所言:“如果同性恋行为模式并不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其他动物中也没有这一现象,在人类中也只是极个别才有的,那么研究它的意义就会降低。”[3]据李银河与新浪网合作进行的网络调查显示,超过60%的网民支持同性恋婚姻,超过80%的网民认为同性恋者应和其他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性恋者权益的保护,立法者有必要先一步做好准备。

四、同性恋者所面临的困境

虽然同性恋正逐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宽容,其可见度也提高,但毕竟受到传统观念,宗教信仰的压制,以及公众对同性恋神秘的猜测,使这一群体受到诸多歧视,在社会上处于弱势。

据调查研究表明,我国近80%的同性恋者迫于家庭和社会的压力选择和异性结婚,利用异性婚姻来掩盖自己是同性恋者的事实,给同性恋者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据调查,因为受歧视,30%-35%的同性恋者曾有过强烈的自杀念头,9%-13%的人有过自杀行为。超过半数人由于不被理解,曾感到很痛苦并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4]。从这一调查发现,公众对同性恋者的误解已经严重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甚至是心理健康。

同性婚姻因为在国内无法得到保障,没有足够的生存空间和让其呼吸的氧气,更多的同性恋者选择移民。但调查显示同性恋者普遍存在共性,即他们的才智平均值在普通人之上,其中有些人相当高[1]。其中,大学生所占比例也是相当高的。并且目前移民也存在重重阻碍,这容易让同性恋者陷入比之前更不公平和苦闷的境地,那么这一群体的苦闷和心理压力无疑会成为社会定时炸弹。

五、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理依据

其一,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和婚姻自由,即任何人不论社会地位,出身,性别,语言等区别都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个权利包括追求幸福的权利。正是因为有宪法的支持,从法律层面上说明同性婚姻的合法化的必要性,宪法成了最大的法律后盾。

其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少数人权利不得否认,政府禁止干涉少数人的权利,特别是禁止所有的一体化和同化压力以及对少数人构成威胁的措施[5]。虽然同性恋文化并非主流文化,但仅因为其性取向异于常人,而将其排除在法律保护的边缘,是缺乏正当性的行为。同性恋者一直被世人以“社会道德”所压制,那么究竟社会道德是什么?社会道德是随着一定的生产关系形成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例如在古代父母包办婚姻被看做是符合道德的事情。但是对于如今的社会,包办婚姻俨然已失去其正当性。只要同性恋婚者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对社会的稳定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三,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纵观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同性恋婚者享有和异性婚者平等的权利。《婚姻法》旨在保护因婚姻关系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性恋者必然也会出现异性婚姻相同的问题,但是他们却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权益。给予同性恋婚者一定的权利,并不是在支持鼓励同性恋,而是保护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研究显示,同性恋者所占的比例是趋于稳定的,不会因为法律禁止而减少,也不会因为法律认可而增长。笔者认为,在引导公众正确看待同性恋者方面,国家应该起到带头模范作用。

六、同性恋婚者立法保护的现实意义

正如李银河立法提案中所说,同性婚姻因为没有生育能力,必然是有利于计划生育国策的顺利实施,同时解决了流浪儿童带来的社会问题,实质是一举多得的手段。有人关注到,在同性婚姻的家庭成长的孩子有可能会使这些孩子也转变成同性恋。如果在同性恋婚者家庭成长的孩子会成为同性恋者,那么为何在异性婚姻家庭,也会出现同性恋者?

在赋予同性恋婚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他们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正因为同性恋者没有家庭模式的约束,随意更换性伴侣。只有对其立法上的约束,才能更加使社会达到和谐稳定的状态。

根据达尔文自然规律中“适者生存”的原理,国家为何不让这一群体享受与普通人平等的权利呢?我国社会对同性恋和艾滋病的联系没有一个正确的认知。事实上同性恋并非是艾滋病的温床。据调查,艾滋病40%是异性传播,10%是同性传播,如果因为说同性婚姻会造成更多人感染艾滋病,那么是不是为了预防艾滋病,也要禁止异性结婚呢?国外对同性恋保护的事实证明,此举并未给社会带来什么不利的后果,反之,社会得到进一步的稳定和发展。

让同性恋者结为伴侣,不仅可以保护到这一少数人群的合法权利,也能更好地规范这一群体的行为,是保护同性恋者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较容易为大众所接受和认可的。

七、结语

我国的同性恋者虽占少数比例,但是数目却是不容小视的。国家应该听到这一群体的呼声,用立法的力量,去保护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同性恋婚者一定的权利。随着社会对同性恋的接纳度,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也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同性恋 百度百科[引用日期2013-03-17]

[2]Appropriate Therapeutic Responses to Sexual Orientation .美国心理学会 [引用日期2013-03-17] .

[3]同性恋亚文化,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版

[4] gay吧 一名同性恋者实录 百度贴吧

同性恋调查报告4

关键词:同性恋婚姻;合法化 障碍

作者简介:任怡多(1994-),女,辽宁沈阳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2013年8月,美国马萨诸塞州三位白领女同性恋者结婚,组成了全球第一个三人同性恋家庭。这一举动又再一次地掀起了国内外学者关于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浪潮,尤其是在国内,现阶段,我国尚未制定有关同性恋婚姻的法律法规,学术界对于这个问题存在很大争议。根据网易新闻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到目前为止,已有近60%的网友赞成我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并且有高达80%的网友认为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有全球蔓延趋势。然而,在笔者看来,我国实行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还存在着诸多障碍。

一、我国同性恋问题的历史发展

同性恋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存在。正如《汉书・佞幸传》中所记载―汉哀帝与董贤共寝,董贤压住了皇帝的袖子,皇帝不忍惊醒他,断袖而起,这表明了君臣关系发展到极致。还如《战国策・魏策》中记载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韩非子・说难》中“余桃”、“分桃”,弥子瑕与卫灵公分桃而食。根据史书及一些史料的记载,我们从中不难发现,同性恋文化在我国封建王朝时期就已经很广泛了。

建国以来,我国同性恋问题经历了“刑事化―非刑事化―非病理化―逐渐人性化”的过程。根据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和1984年11月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其他流氓活动情节恶劣构成流氓罪”的解释,“勾引男性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国人,与之搞两性关系,在社会上影响很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鸡奸幼童的;强行鸡奸少年的;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鸡奸,情节严重的”,都属于流氓罪的范畴。显然,同性恋行为也包括在上述所列举的几种行为中。因此,可以看出,那时我国在法律上仍认为同性恋构成流氓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人们对同性恋问题的深入了解,直至1997年,中国新刑法颁布,删除了数十年间常常被用于惩处某些同性性行为的“流氓罪”、“鸡奸罪”, 成年同性间双方自愿的私下性行为不再属于法律干预的范畴,这标志着中国同性恋问题的非刑事化。2001年4月,中国精神病学会颁布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将同性恋从疾病分类中剔除,这就意味着同性恋不再被视为一种疾病,同性恋在我国不再被划为心理异常的病态[1],此举实现了同性恋的非病理化。

看起来我国对同性恋问题合法化已是大势所趋,但是,在实践中还是以失败告终。2005年,第一届北京同性恋文化节可谓是中国首次同性恋最引人注目的活动,但几经周折,最终夭折。我国第一位研究性的女社会学家李银河自2001年第一次向全国两会递交“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提案起,连续递交了十三年。然而,尽管如此,提案一直都没有被通过,可以看出,我国实行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可避免的困难。下面就是笔者通过总结国内学者们关于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理由,分析归纳出的在我国实行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所存在的障碍。

二、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传统障碍

我国的许多学者认为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保障了人权,实现了自由,有利于实现法的人权价值。他们主要认为: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人权,是现代化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一切进步的法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法区别于传统法的基本标志。[2]同性恋婚姻有关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异性有缔结婚姻的权利,同性也应该与其享有同等的婚姻权。婚姻权属于人权的基本范畴,是人所应该享有的一项权利,是法律所必须赋予的。[3]

笔者认为,这一主流思想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却与我国的具体社会情况相悖。目前,世界上关于人权的价值观念,存在普遍人权观和相对人权观两种理论分歧。实际上,人权价值观念的纷争最终可以归结为文化问题,在思想文化层面上,东西方存在个体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差异,对集体权利和个体权利的保护存有不同的价值偏好。西方国家以个人自由作为人权基本精神的人权价值定位,在人权的国际保护中强调个体人权的保护;东方国家以集体生存、集体发展作为人权基本前提的基本价值定位,在人权的国际保护中强调对集体人权的保护。[4]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米尔恩所持的以社会和文化的多样性为前提,并设立所有的社会和文化都要遵循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即普遍的道德人权,才是最终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人权观。

同时,根据米尔恩的普遍道德人权观,这一观点还与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紧密相连。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其中,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5]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6]通过研究我国同性恋问题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得出,千百年来,虽然我国已不再认为同性恋问题具有违法性和病态性,但是承认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给予其法律上的保护仍然没有现实可能性。这是因为,反对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是在社会经济文化活动中形成并流传下来的为人们所普遍认可并遵循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和价值判断,它是人们所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并且,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具有比一定时期的法律更为顽强的生命活力,它可以主动顺应人们的文化传统和人群的心理认知。因此,结合我国的传统价值判断和人们的生活习惯来看,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不能被大众所接受。

三、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法律障碍

目前,关于婚姻的本质,世界各国具有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婚姻契约说、法律制度说、婚姻身份说、婚姻财产说以及婚姻伦理说等观点,这几种理论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婚姻的本质。赞成我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所持的是“婚姻契约说”的观点,他们普遍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民事契约,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其精神主要在于意思自治,即法律的功能不是强制或者禁止,而是赋予当事人的行为以法律效力,从而对其权利进行引导和保护。[7]笔者认为此项理由不够充分,存在较多纰漏。

对于以私权意思自治为主要精神的婚姻契约说,它是反对封建主义与教会的斗争手段,是应斗争的需要而生,在历史上曾经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平等自由观念深入人心的今天,此观点已不再具有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积极作用。相反,它会使得人们产生将婚姻关系商品化的不良倾向,以契约自由为托辞,逃避婚姻的责任。同时,之所以现行《婚姻法》与《合同法》分属于民法体系的两个不同部门,是因为《婚姻法》与《合同法》是存在着巨大差异的,它们的本质是完全不同的。合同法在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它以债权债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而婚姻法就其本质而言是身份法,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虽然也很重要,但它并不是独立的,而是从属于人身关系,随着人身关系的发生而发生,随着人身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在婚姻法领域里,这种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果。

基于我国的历史传统与文化情感因素,对于婚姻的本质问题持有“婚姻伦理说”观点最为切合我国国情。婚姻关系与冷冰冰的财产关系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它所衍生的情感是无法用财产来衡量的。它不但包含了最紧密的配偶关系,而且从中衍生出了父母子女关系、双亲关系,又与外界相联系产生了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使婚姻当事人与家庭成员和社会的利益处于水乳交融、利害相关的状态之中,于是就产生了对婚姻的道德评价,使婚姻受道德规范的调整[8]。我国婚姻关系从总体上来说需要得到社会公共道德观念的肯定。

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作为最基本的受我国法律规范调整的婚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即异性之间。那么,同性恋婚姻合法化问题是完全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相冲突的,这是最基本的法律障碍。

四、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现实障碍

总体来讲,同性恋婚姻立法在我国目前没有现实条件。首先,广泛的社会主体对同性恋婚姻不够认同。根据《2009年中国同性恋生存状况调查报告》的数据显示:普通人群中有%的人认为同性恋是一种心理扭曲,只有%的人认为同性恋是正常的生理现象,甚至有%的人认为同性恋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表明同性恋问题在社会上的认同度明显不足,在社会多数人的眼中,婚姻的主要价值在于生育并且组建一个完整的家庭。然而实行同性恋婚姻,只能领养孩子作为自己的下一代,而且,对于这个孩子来讲,生活在这样的家庭不利于他的身心健康成长,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他日后的婚恋观。同时,儒家传统思想对我们的影响很深,相比来讲,社会上支持同性恋结婚的人数不多,绝大多数人认为那是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正如深圳的“马克与安安”事件 ,他们勇气可嘉,但是他们的婚礼冷冷清清,到场祝福的亲友寥寥无几,纷纷拒绝参加。其次,同性恋群体对自身的认识不足。根据亚洲性联合会主席刘临达所做的调查显示,我国同性恋者自我谴责比率较大,85%的人不愿意认同自己的身份。在很大程度上,他们甚至自己都对自身的性取向有所歧视,不敢与周围的人交流。即使少数同性恋者认同自己的身份,也不敢公开表达。根据《2009年中国同性恋生存状况调查报告》的数据,有%的同性恋者不会对任何人说出自己的身份,只有%的同性恋者表示不介意和别人说出自己的身份。因此,通过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同性恋者不敢进行同性恋运动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并没有达到像西方国家同性恋者积极举行同性运动,如火如荼地倡导通过相关法律的程度。

同性恋调查报告5

关键词同性恋;伦理;法律;同性恋婚姻;合法化

同性恋是一种少数人的性取向,其历史与人类出现的历史一样长;凡有人群的地方,同性恋的比例约占1%~5%。同性恋有绝对同性恋与相对同性恋之分。绝对同性恋者是先天的,一般认为与他们的基因有关。他们能与异性友好相处,并尊重异性,但唯独厌恶与异性上床。如果硬用异性婚姻强制他们上床,这相当于对他们强暴。同性恋也可由生活环境、社会风气诱导而成,如英国伊顿贵族公校,全收男生,全部住校,在校生不少成了同性恋者,到十六七岁才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社会上有些人是双性恋者:其中有的以同性恋为主,间有异性恋行为;有的以异性恋为主,间有同性恋行为。如果说绝对同性恋就是一种由基因决定的生理现象,相对同性恋就有心理的、社会文化的因素在起作用了。

几千年来,有的社会认为同性恋是一种心理疾病,有的社会则对它崇拜,这些是否正确?有的社会认为这是违背伦理的伤风败俗,直至用刑罚对他们制裁,这是否合理?本文通过历史的回顾和对当代世界现状的考察,作一回答。

1、同性恋的历史与伦理法律的嬗变

西方同性恋简史及法律沿革概况

《性心理学》作者英国的霭理士指出:同性恋在许多未开化与半开化的民族里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古代亚述人之间是有这个现象的;而埃及人,在四千年以前,把男色鸡奸的行为看得相当神圣,而认为霍禄士和塞特两尊神就有过这种行为。同性恋活动在民族风俗里往往很有地位,同性恋者往往受到周围人的尊敬。同性恋不但和宗教发生关系,并且和武德也有牵连。古代非洲北部的迦泰基人、希腊人的一部分祖先杜仑人、古代黑海以北的西先人,以及后来北欧的诺曼人,都认为同性恋与其民族崇尚武德有联系。新几内亚海岸的马林安宁族盛行同性崇拜,年长者教导青年人如何与同性建立性关系。在欧洲文明发祥地古希腊,这种现象作为对古文明的继承和发展而自然存在。同性恋在古希腊受人尊崇,人们认为它不但和武德有关,同时和理智的、审美的,甚至好的品性也有联系。古希腊的一些大哲学家如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柏拉图等,都是同性恋者。同性恋的雅号之一,就叫希腊恋(greek love)。

在古罗马帝国时代同样盛行着同性恋。古罗马著名诗人贺拉斯在叙事诗中描写过女子同性恋,同时代的诗人马提雅尔、朱韦纳尔等也都有描写同性恋的作品。东罗马帝国皇帝贾斯丁尼安认为他在任期间,饥荒,地震,瘟疫是同性恋行为冒犯了上帝,亵渎了神明,所以他下令,将同性恋抓起来阉割、游行示众并处死。

基督教传人欧洲的初期,同性恋仍有相当势力,但基督教《圣经》反对一切不与生殖有关的性行为,认为那是对上帝的亵渎,于是同性恋声誉一落千丈,认为它是道德上的罪恶,在法律上即使把同性恋者焚烧也不为过。事实上,从中世纪到18世纪,欧洲人对同性恋者通常采取的惩罚方式就是把当事人当众活活烧死。

但是中世纪的禁欲主义并不能消灭同性恋现象。在军队里就不必说,在社会上一样流行,要不然,天主教的忏悔的科条就不会屡次提到它了。18世纪末叶,大革命前后的法国,因同性恋现象太多而受到国家严厉干涉。法国政府三令五申要禁绝这一社会现象,当事人将以“鸡奸”罪或“男色”罪而被焚,但后来以不能奏效而告终。《拿破伦法典》对同性恋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但仍作出限制:双方必须是成人,而且彼此同意,同时完全私下行动,不涉及伤害社会风化,同性恋才不被视为罪行;但如果同性恋活动具有公开性质,且其中一方尚属法律上的未成年人,那么仍将受到严厉的惩罚。1861年以前的英国法律更是明文规定,同性恋者须判死刑,并且可以强制执行。甚至有人仅仅是患有异装癖,也被当作同性恋者处死,比如1828年,英国的一项新法案规定:“任何与人或动物从事鸡奸行为者,需以重罪处死。”而且还规定,鉴于过去鸡奸或强奸者常因“求证困难”而逃避责任,所以日后不必有“实际射精”的证据,而只需有“插入”的证据即可。直到1861年,这条严酷的法律规定才改为在监狱内服10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

到了现代20世纪上半叶,同性恋仍然受到许多国家的法律制裁。即便是在美国这样一个性开放程度较高的国家,仍有二十几个州明确规定同性恋是一种必须受到法律制裁的病态行为。其中大多数州还根据所谓“心理变态的性行为”和“寻求刺激的性行为”这两种程度不同、性质相异的罪名,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至于那些没有对同性恋者以上述罪名作出法律制裁规定的其他州,则分别以猥亵、勾引、违反天性的交媾、在公共厕所里逗留、作淫媒、向同性出卖色相等罪名,将被告发的同性恋者送往监狱或矫正感化院等场所。不过,美国各州对同性恋者宣告缓刑的情况较多,这与美国性开放观念的广泛影响不无关系。

再如,法国的刑法典曾规定:对公开与同性进行违反自然的猥亵行为者,处6个月到3年监禁,并视情节程度分别课以1000到1500法郎的罚金。比起当年的《拿破仑法典》,这一现代刑法应该说是宽松多了。在德国,凡年满18岁的男子,与未满18岁的男子发生猥亵行为,或将自己供其作为猥亵对象者,处5年以下自由刑,并且还要课以罚金。在瑞士,法律规定对16岁以上未成年同性男女实施或使其忍受猥亵行为者;或利用他人之穷困状态和从属关系令同性之人忍受或实施猥亵行为者;或以与同性人猥亵为常业者,处轻刑役。致人死亡,且这种死亡是行为人可以预见的,处5年以上重刑役。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重刑役。以上程度不同的犯罪行为,被统称为“反自然之淫乱”罪。

在西班牙,同性性行为被视为可构成破坏个人贞操罪。对同性实施强暴的妇女,需处短期监禁的惩罚。在奥地利,对于已满18岁的男人与同性少年之间有猥亵行为者,处6个月以上至5年以下自由刑。从事男性间以营利为目的的同性猥亵者,如不属于与少年猥亵的情况,处2年以下自由刑。在格陵兰,法律规定与18岁以下同性发生性关系者,等同于与幼女发生性交罪。明知或发生性行为时疏忽对方年龄,或者主要利用自己年龄和经验优越于对方的条件,与21岁以下同性性交或发生其他性关系者,定诱奸罪。此外,在西方各国,女同性恋者一般比男同性恋者较少遭到起诉,只是在西班牙、瑞士、奥地利以及美国佐治亚州,有特别的立法,或在刑法中不排除处罚女同性恋者的犯罪活动。有一些国家则明确规定,只处罚男同性恋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同性恋者同居现象甚至是“结婚成家”现象的出现与增多,国外不少异性恋主张者纷纷发难,他们指出:如果把同性婚合法化,将会从社会道

德和意识形态上损及许多异性婚家庭。如果允许与异性已婚者再结成同性婚,就会侵害已婚者合法异性配偶的婚姻权利,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合法异性配偶的财产继承份额会不会因此而减少?等等。这些问题,显然是西方法律所无法回避的。

同性恋历来受到舆论谴责,同性恋者也不敢公开自己的身份,哪怕是对自己的亲人。

但20世纪60年代西方“性解放,性自由”运动以来,同性恋者抓住机遇,一次又一次把它作为一种“少数人的权利”提出来,要求社会舆论承认它存在的地位。美国是60年代“性革命”的策源地之一,同性恋者在美国的势力也最大。

美国著名的性学家金西在“性革命”前20年的1948年就当时美国同性恋者情况发表了调查报告。他与同事调查了5300名成年男性白人,发现这些人进人成年以后,仍从事同性恋活动的占37%;绝对同性恋者占4%;兼搞同性恋和异性恋的占18%;有同性恋冲动,但未搞同性恋的占13%。在5300人中,35岁以上未娶妻者,从青春期后一直搞同性恋的过半数。1953年,金西又发表对5940名白人妇女的调查报告,发现同性恋比例虽低于男子,但也高达13%,其中绝对同性恋者占3%。西方的同性恋研究者们后来都肯定金西的两次调查报告具有代表性,并且发现,在各人种、各阶层、各行业中,都存在程度不同的同性恋现象。

60年代后期以来美国各地同性恋者形成了为数众多的组织,并组织了多次争取合法权利的活动。在首都华盛顿,同性恋组织有80多个,在波士顿也有约70个。1969年,美国曾爆发全国性的同性恋者示威游行,要求政府允许他们恋爱、结婚。在纽约市格林威治村,有一个同性恋酒吧――石墙俱乐部,一次,警察与里面的同性恋者发生冲突,数千名同性恋者聚集起来,示威抗议警察的“暴力”时间长达4天之久。这次事件得到了全美各地区同性恋者社团的广泛支持。旧金山作为世界同性恋者的大本营。爆发了声势浩大的声援游行。同性恋者们在“我行我素”的口号下,开始了争取“平等、自由、人权”的斗争,为同性恋者争取“合法的婚姻、夫妻权利”、“同性恋夫妇遗产继承法”等等。由于他们人数较多、居住集中,而且大多是中产阶级,平均收入也较高,成为一股举足轻重的社会政治力量。1971年6月27日,纽约5000多名同性恋者穿过曼哈顿大街向中央公园进发,进行所谓的“同性恋大军”示威游行,参加者不仅有成人同性恋组织的代表,电有包括来自哈佛、哥伦比亚、拉特吉尔斯和宾夕法尼亚等名牌大学的学生同性恋组织的代表。1979年lO月,美国各地的同性恋组织又联合发起“向华盛顿进军”的全国性示威行动,参加示威的同性恋者近10万人之多,其中还包括一部分从英国、墨西哥、新西兰等国赶来参加的外国同性恋者。在这次示威游行中,示威者们会见了30名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代表,要求国会通过一项全国性的同性恋权利法案,还要求总统行政命令,以禁止政府部门、军队以及与国家订有合同的私人企业对同性恋者的就业歧视。争取到合法结婚成立家庭的权利,是部分国家同性恋者多年斗争的一项成果。

进入21世纪以来,由于人权思想的深入人心,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已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潮流。荷兰(2001年)、比利时(2003年)是最早给予同性恋者结婚权利的国家。2004年,这个问题在美国又有了突破:在激烈的争议后,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从2004年5月17日凌晨零时起,马萨诸塞州成为美国第一个批准同性可以合法成婚的州,从此时起,同性爱侣可以合法登记结婚。为此,同性恋者17日凌晨在州市政厅前自发举行了狂欢节般的盛典。当日有成千对同性爱侣办理结婚手续。2008年5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做出历史性裁决,推翻了同性恋结婚禁令。当地时间6月16日下午5时起,同性婚姻法生效,数十对男女同性恋伴侣涌到加州举行婚礼。加州是继马萨诸塞州之后成为第二个正式承认同性恋婚姻的州。旧金山市长纽瑟姆还替一对共同生活了50多年,现年80多岁的女同性恋人证婚。

在美国,同性恋者是一股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1971年,在旧金山,一个郡长公开向那里的万名同性恋者致谢,因为是他们选他当了郡长。1978年秋季巴利当选华盛顿市市长,其当选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他对同性恋持同情和宽容的态度。在旧金山,该市同性恋者占选民总数20%,当地政府官员轻易不敢得罪他们,甚至还允许同性恋者进入警察部门任职。2009年美国总统奥巴马上台后则宣布把六月份订为向同性恋致敬的月份,借以肯定同性恋对美国社会的贡献,他说,因为性取向而全盘否定一个人是不公平的,并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为那些有非传统性取向的人,包括同性恋、双性恋及变性人,争取平等,他也打算取消目前美国军中所实施的(不问、不说)的同性恋政策。在克林顿之前,美国是不准同性恋从军的,1993年,克林顿废除了这个实施了半个多世纪的禁令,但是在国会及军中保守势力的施压下,克林顿对军中同性恋采取不问不说的政策,所谓的不问不说就是军方不得询问军人的性取向,当事人也不得对他人透露,假使同性恋身份不小心曝光,会被要求强制退伍。这种作法,显示出军队中存在根深蒂固的性取向歧视。有万名美军因此政策而离开军队。2010年美国众参两院先后批准取消这个规定,即允许同性恋者参军。

美国在旧金山、纽约、华盛顿、明尼阿波利斯等城市,专门设有同性恋公寓、同性恋电影院、酒吧、舞厅等场所。在纽约和旧金山,分别有《纽约人》和《海湾区报道》等供同性恋者阅读的报纸,还有同性恋的杂志、画册在上述城市出版。

近年来,随着同性恋问题成为世界的热点问题,文学界、电视界也常常涉及它。台湾电影李安导演的《喜宴》直接描写了同性恋引起的家庭矛盾,大陆电影陈凯歌导演的《霸王别姬》描写了同性恋倾向。两部电影都在国际上得奖,这与它们触及世界热点问题不无关系。美国出版了一批描写同性恋的生态与心态的“同性恋文学”。首屈一指的是作家爱德蒙・怀特的纪实小说《欲望之邦》,它是对全美同性恋现象的概括与总结。2005年9月李安描写男同性恋的电影《独臂山》获62届威尼斯电影节最佳影片奖,2006年1月电影《独臂山》获美国63届电影电视“全球奖”最佳剧情片、最佳导演、最佳编剧、最佳原创歌曲四项大奖。电影《独臂山》将同性恋者镜头拍得很美。艺术正在逐渐改变同性恋者的形象。

中国同性恋历史概况与当代法律

中国关于同性恋的记载最早出现于《尚书》。《尚书・伊训》一段话,提到“三风十愆”,说“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三风之一叫“乱风”,乱风包括四愆,其一是“比顽童”(即与娈童在一起)――这表明商代贵族官僚中已有同性恋的现象。

“比顽童”成为乱风之一,以致伊尹对商王太甲的训诫里不得不特别提出。周代同性恋亦不少见。宋代

所辑《太平御览》引《逸周书》,其中有“美男破产。美女破居”之说,这里的美男与美女相提并论,这又是说的同性恋。《诗经》作为中国最早的一部诗歌总集,收的是周初到春秋中叶的作品。《诗经》中的《郑风・子衿》有些学者考证为两男相悦之词,原诗如下:

“青青子衿,悠悠我心,纵我不往,子宁不嗣音?

青青子佩,悠悠我思,纵我不往,子宁不来?

挑兮达兮,在城阙兮,一日不见,如三月兮!,'

此外《诗经》中《山有扶苏》,《狡童》,《褰裳》,《扬之水》等篇中有“狡童”,“狂童”,“狂且”,“恣行”,“维予二人”之类词句,可能都与同性恋有关。

先秦至汉国君的同性恋行为不绝于史。文献中同性恋的例子很多。后来“分桃而食”、“龙阳之好”、“断袖之癖”,成了有同性恋隐语性质的成语。

“分桃而食”讲卫灵公和美男子弥子瑕的同性恋关系。见于《韩非子・说难》和刘向的《说苑》。美男子弥子瑕受卫灵公宠爱。卫国当时有一条规矩,私自偷用国君御用马车者,罚砍去双脚。一次弥之瑕听说母亲得急病,竟擅自动用御用马车急驰回家探视母病。卫灵公听说此事,非但没有丝毫责怪之意,反夸弥之瑕有孝心,为了尽孝,竟忘了自己犯了砍脚之罪。又有一次弥子瑕陪卫灵公去果园游乐。弥子瑕尝了一只鲜桃,觉得味道很好,就把剩下的半只给卫灵公尝。臣下对国君如此是很不礼貌的。可灵卫公非但没有怪罪弥子瑕的失礼,反而称赞喜欢自己,是情之所至。后来弥子瑕年老色衰,得罪了卫灵公,卫灵公就要降罪于他,并把他过去偷用御车之事和将吃剩下的桃子让国君吃的旧账也翻出来,加以治罪。

“龙阳之好”说的是魏王与龙阳君同性恋的事。见于《战国策・魏策》。魏王与龙阳君一齐在船上垂钓。龙阳君钓的鱼越来越大,但钓着钓着忽然哭起来。魏王忙问:爱卿为何如此。龙阳君说:臣开始钓鱼时满心欢喜,后来钓到大的就扔掉先前的小鱼;臣不禁联想到,如今臣有幸照料大王的起居,在朝中有了显赫的地位,可普天之下,貌美艳丽之人多不胜数,外面传说,臣受大王恩宠,是以色行事;臣深忧自身就像方才被扔掉的那些小鱼一样,臣离被弃之日恐怕是为时不远了,如此臣能不伤心落泪吗?魏王听了,不觉笑道:原来这么回事,这种流言,爱卿何不早告知寡人呢?于是魏王向全国公布诏令:今后再有私下议论龙阳君者,一经发现,格杀勿论。

“断袖之癖”讲的是汉哀帝宠幸董贤的事,见于《汉书》。汉哀帝宠幸董贤,午睡也睡在一起,董贤常常枕着哀帝的胳膊。一次,哀帝一觉醒来,刚想爬起身,可董贤压着自己衣袖还在酣睡。为了不惊扰董贤,哀帝竟用刀子割断了自己衣袖才得以起身。可见汉哀帝对同性恋对象董贤疼爱之深。

潘光旦先生合并《史记》和《汉书》中的《佞幸传》的内容,认为前汉一代几乎每个皇帝都有个把同性恋对象,或有同性恋倾向。

魏晋六朝时期狎呢娈童已公开化,平常言行著述都常提起。有些人因迷醉导致功名沉滞,甚至有夫妇同爱娈童的,有为娈童而与妻妾断绝关系甚至杀死她们的。唐、五代、宋、元等朝代,官妓制兴盛,同性恋转入低潮,文字记载较少,未能形成大的气候。到了明代,同性恋又开始抬头,而且愈演愈烈。明代各级官吏喜好男色,则文字记载更为多见。如《渔矶漫钞》中记有:浙江海盐有个名叫金风的绝色男妓,被朝廷工部左侍郎严世蕃(别号为东楼,奸相严嵩之子)看中,两人成天形影不离,甚至发展到严世蕃白天离金风不吃,夜间离金风不睡。后来金风年长色衰,失宠于严世蕃,过着贫困生活。

明代书生士子及庶民阶层中同性恋风气也较常见,无论京城或是外省均不乏其例。王书奴在《中国娼妓史》一书中,概括地叙述了明代庶民阶层同性恋风气的主要特征:(1)男色以福建中部“契兄弟”、“契父”为最甚;(2)犯人、士兵也未能免俗;(3)同性恋风气盛于江南而渐渐扩散到中原地区;(4)明代男妓常以鸡奸行为献媚于狎客;(5)男妓有南北之分;(6)东南地区男妓清秀灵巧,西北地区男妓稍逊一筹。也许正因为男妓风气极盛,不利于封建统治阶级的长治久安,以至于朝廷不得不进行法律干预。朱沃的《萍州可谈》中记有:至今京城与各地那些无赖的男子,以男色换取衣食,而过去从未明令禁止过。直至政和(宋徽宗年号,1111年-1118年)期间,才开始立法告捕,规定男娼和女娼,一经告发,各罚当事人一百棍;凡告发者,每人赏钱五十贯。此外,《明律》有禁止鸡奸的条文,等等。

清代逐渐取消官妓制度。清代中叶后明令禁止京官狎妓。然而清代的同性恋之风,在顺治时已成气候,延及康熙、雍正、乾隆,则趋于极盛,直至光绪中叶,男风仍风靡于社会。

清代在广东一带还一度出现女同性恋的风气。张心泰的《粤游小志》中载有:广州女子盛行结盟拜姊妹的风气,名为“金兰会”。女子出嫁后便回到娘家,有的甚至出嫁后从未与丈夫同居过。她们一定要等到结盟姊妹都出嫁时,才各自返回自己的夫家。如果在此之前,催促威逼过紧,这种结盟姊妹就可能相约自杀,以示抗拒。后来,“金兰会”风气又发展成两女同居,其中必有一女以丈夫自居。这股风气从广州顺德起始、渐渐蔓延至番禺、沙茭一带,而且变本加厉,连当时的广东省会也常有所见。人们称此为“拜相知”,凡是这类仪式的参加者,她们互相之间情深意笃,如胶似漆,有的竟然终生不嫁。

当时女同性恋风气盛炽,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受男子同性恋的影响,一是清代海禁开放后广东最早受到西欧风气的影响,一是广东女子当时有获得自由职业和经济独立的机会,从而能脱离家庭和夫权的束缚关系。

综上所述可知,从商周至清末,同性恋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绵延不绝,一般它是以隐蔽的方式存在着;一旦社会环境对此宽松,它就以半公开的状态出现,动辄成为一股社会风气。

辛亥革命以后,封建帝制瓦解,同性恋受到社会鄙视,它从此也就又转入隐蔽状态。新中国建立后,政治运动不断,社会风气严肃,同性恋被视为流氓行为,它们就更深地转入地下,国内对此现象研究偏少,调查统计资料也很不完全。

目前中国同性恋者有多少人,没有官方的统计数据。但据《文汇报》2004年8月18日报道:学界测估中国同性恋者约有4000万左右。一般说来,人群中的同性恋的比例为2%~4%。在我国大部分地区,由于传统文化观念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凡涉及到有关性方面的话题时,人们总是抱有某种特殊的敏感心理,觉得这是不登大雅之堂的悄悄话。至于同性恋,那更是羞于启齿,令人作呕的肮脏之物了。不少人还认为,同性恋是西方的舶来品,是“性解放”思潮的产物,凡是同性恋者,都是道德败坏、思想意识不健康之人,等等。还有不少人主张,对同性恋者及其行为,决不能姑息养奸、心慈手软,而是一要反对、二要打击。平时还要对他们严加控制和管理,以免他们成为有伤风化、扰乱社会治安的不安定因素。更多的人则把同性恋者视为被讥讽、挖苦、嘲笑、批判和私下议论的对象,而不把他们

作为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普通公民对待,使得同性恋者处处感到置身于受压抑、遭冷遇的社会氛围之中,从而酿成了不少本来不应该发生的悲剧。当然,这只是人们态度的一个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以来,上述情况逐步得到了改善。许多专家学者大力呼吁,正确对待同性恋者。我国司法界考虑到国际上对待同性恋者日益宽容的态度,对国内同性恋者的态度是理智和谨慎的。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中均没有处罚同性恋行为的专门法律条款,但是按照1979年刑法类推原刑,如果发现同性恋或其他性变态行为(如“露阳癖”、“摩擦癖”、“窥淫癖”等)具有社会公认的罪错性质、为现行的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所不容时,也是要受到刑法分则条款最相近内容的处罚的,一般以流氓活动罪论处。而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取消了类推原则,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这样,同性恋就不能当犯罪处理了,或者说,不视为犯罪了。社会上对同性恋者的态度也日趋宽容。李银河、张北川、方刚等学者、记者关于中国同性恋现状调查的文章、书籍得以公开发表、出版。2004年8月18日《文汇报》第ll版刊登了1篇新华社供文汇报的专稿,名为《生存在包容与尴尬之间――我国同性恋人群生存现状调查》,文章的小标题为:“实际数未增生活渐公开”,“婚姻,最难逾越的障碍”,“我国正统计同性恋人群”。在同一版面上文的右下角又刊登了新华社的另1篇稿件《同性恋≠艾滋病》。《文汇报》这样在全国有影响的报纸刊登新华社的有关同性恋的稿件,这是一个标志:同性恋者的处境及其引起的相关社会问题,已引起了我国政府和社会的更多重视。这也预示着中国同性恋群体的境遇将有进一步的改善。

2、现当代法律对同性恋的宽容趋势

及其法理依据

从上面的历史回顾可知,中世纪时,西方社会对同性恋采取了十分严厉甚至是迫害的态度,到近代法国大革命后的《拿破仑法典》方开始转向相对宽容,不过当时英美两国政府严峻的态度未有明显的松动。到了19世纪末和20世纪前期,很多心理学、精神病和性学大师发现把同性恋归于道德问题是不科学的和主观感情化的。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大量科学成果先是在数地区否定了视同性恋为疾病的传统学说,继而在世界科学界得到广泛认可。

20世纪后半叶,西方社会舆论和政府对同性恋的态度转向更大的宽容,这可以著名的“沃尔芬登(Wolfenden)报告”为标志。这是英国“同性恋和卖淫行为研究委员会”(也被称作“沃尔芬登委员会”)于1957年提出的一份研究报告。这个报告论证的目的是要在道德与法律之间划出界线。它认为法律的职责是调整公共秩序,维护可接受的公共风俗标准(用中国习惯的说法就是不“有伤风化”),而不是侦察人们的私生活。该报告力主避免通过建立公共法规去建立道德风尚;公共法规要规范或禁止的是那些有伤风化或损害社会秩序的性行为。因此报告建议: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恋性行为不宜纳入刑罚范围。在英国,到1967年制定的《两性关系犯罪行为法》,沃尔芬登报告中的上述建议已得到立法上的贯彻和体现,同性恋不再被视为犯罪行为。

20世纪70年代,美国心理学会发表了《有关男女同性恋问题的政策声明》:“1、美国心理学会支持美国精神病学会于1973年12月15日采取的行动,将同性恋从该学精神疾病的正式条目中删除。因此,美国心理学会通过以下决议:同性恋并不导致对判断力、稳定性、可信赖性或一般社会和职业能力的损害。而且,美国心理学会呼吁所有的精神卫生专家发挥引导作用,消除长期以来将同性恋倾向和精神疾病联系起来的偏见。”既然同性恋者是正常人,那么对他们的歧视就是不对的。因此该声明第2点写道:“2、关于对同性恋者的歧视,美国心理学会通过了以下涉及同性恋者民事和法律权利的决议:美国心理学会反对所有诸如就业、住房、供应和执照方面对参与或参与过同性恋活动的人们的公开的和私下的歧视,重申证明这样的判断力、能力或可信赖性,对这些人不应该比对其他人更加苛求。而且,美国心理学会支持并呼吁在地方、州和联邦层次上颁布民事权利法,为发生同性恋行为的公民提供目前基于种族信仰和肤色等的其他人所得到的保障。而且,美国心理学会支持并呼吁取消所有歧视性法律,比如针对成年人私下同意的同性恋行为的法律。

以上情况最终导致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把同性恋排除于心理障碍疾病范畴之外,并将其作为一种少数人的自然状态――与异‘性恋相平行的状态。现在西方许多学者把同性恋与异性恋的差异比喻作不同人种间的差异,或左利手与右利手(习惯于用哪只手)的差异。

在我国的历史上没有过西方中世纪对同性恋者残酷迫害的记载。如前所述,在我国当代,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中也没有处罚同性恋行为的专门法律条款。但是按照1979年刑法类推原则,如果发现同性恋或其他变态行为(如“露阻癖”、“摩擦癖”、“窥淫癖”等)具有社会公认的罪错性质、为现行的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所不容时,也是要受到刑法分别条款最相近内容的处罚的,一般以流氓罪论处。而在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中取消了类推原则,实行罪刑法定原则,这样,同性恋就不能当犯罪处理了。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在我国,同性恋性行为如不涉及下列四种情况,司法部门不予追究。这四种情况是:l、性强暴;2、性交易;3、针对未成年人;4、当众公开进行或多人同室进行。

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主流社会舆论对同性恋还是鄙视的,改革开放以前,也曾有过对同性恋者不恰当的刑事处罚。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界对国内同性恋者的处理采取了理性、谨慎的态度。1991年8月6日,安徽省无为县政法委员会与公安局收到一封“控告信”,指责林姓女子与潘姓女子为同性恋者,要求“严惩社会丑恶现象”。县政法委员会与县公安局十分重视此案,转两女所在镇派出所调查审理。办案人员鉴于中国法律没有设“同性恋罪”,只能建议对当事人拘留15日。县公安局与巢湖地区行署公安处对此案进行了专题研究,难定结论,只能上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又转中国最高警方――国家公安部。1991年11月6日,巢湖地区行署接到了公安部的批复:“什么是同性恋,以及同性恋的责任问题,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你们所反映的问题,原则上可不予受理,本案具体如何处理,可与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这个批复在1993年总第8期的《国际旅行卫生》上公开发表。公安部的指示已成为以后警方处理同性恋问题时的依据。据《健康报》1994年12月20日报道,全国多学科的专家在北京聚会研讨同性恋现象,一致认为异性恋大众应当与同性恋群体建立相互理解、宽容的新型关系。全国政协常委、著名作家萧乾曾为此发表专文《一个值得正视的问题》,指出此类转折“标志着我国对这一特

殊现象(按:指同性恋)已采取了开明态度”,这是我国克服既有成见,作与现代社会并驾齐驱的努力。1996年初,上海司法机关对以敲诈勒索为目的威胁要告发同性恋隐私的两个犯罪分子判处了有期徒刑各1年6个月。这表明我国司法界对同性恋的看法已有更大转变。

数百年来同性恋被认为是寻找邪门歪道的刺激、属于败坏世风之列,其理由之一是,异性恋是人类繁衍后代的基本方式,同性恋不具备这样的功能。但同性恋者则认为,同性恋本身是人类感情的一种表现。而从感情需要上来说,异性恋并不比同性恋高出一筹。至于繁衍后代的功能也不是同性恋不应得到认可的理由。现在越来越多的男女婚姻不是为了生孩子,而是为了“使自己的感情有一个归宿”。是的,同性恋只是少数人的习惯行为;而问题恰恰在于:少数人的权利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现代西方的法律文化中,大多数人的意见是法律得以产生的重要依据。但是西方的民主、法治的观念中还有这样一个精神:法律不仅要关心大多数人,而且要关心少数人,因为法律是跟所有人有关的;少数人的权利同样是一种应予承认的权利。但如果少数人的权利与大多数人的意见有冲突怎么办?即在什么条件下才可承认少数人的权利呢?西方法律文化认为:如果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不会影响他人的自由,那么他便应享有这个行为的权利。大多数人的喜恶不能作为否认个人权利的唯一立法依据。当代西方文化的立法思想是要求人们认真看待少数人的权利;只要少数人的同性恋行为不有伤风化或损害社会秩序,就应予以宽容与保护,不诉诸刑罚,舆论上也不予谴责,生活上不加歧视。

同性恋问题之所以近年来又受到人们关注,这与80年代艾滋病(AIDS)首先在美国部分男性同性恋者中被确认有关。这一事实使得同性恋者成为西方国家右翼政治家和一些教会冷酷攻击的目标,从而使整个同性恋群体蒙受不白之冤。其实世界上80%以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是异性性行为传播的。艾滋病的发病率在女同性恋群体中最低,她们发生艾滋病及其他性病的可能性远逊于男女异性恋者。在与艾滋病的斗争中歧视和排斥同性恋群体是错误的还在于,歧视的结果会迫使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和健康的同性恋者转入地下,因而不能接近防治艾滋病的宣传教育,这对与艾滋病的斗争极为不利。正是考虑到上述的重要事实,为了全人类的健康利益,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提出了“共同迎接(AIDS)挑战”、“共享权利、同担责任”(在AIDS方面人皆享有被他人宽容的权利,人皆肩负宽容他人的责任)、“同一个世界,同一个希望”等世界艾滋病日主题,其内涵也包括呼吁大众对同性恋者持宽容态度。这是文明人类的理智之举,它已得到广泛的响应和支持。

中国的伦理学界、社会学界的部分学者曾提出“出台一部《反歧视法》的建议,主要内容是反对对艾滋病毒携带者及艾滋病人的歧视,其中也包括反对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切实保障他们享有与普通公民一样合法的权利。如果真能有这样的法律出台,中国的人权状况将上到一个新的台阶,令世人刮目相看。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李银河早在2003年,就托朋友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相关提案代为转交全国人大,2006年“两会”期间她第三次请朋友将相关提案转交全国政协会议,但由于中国的大环境及时机尚不成熟,故均未获批准。

3、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浪潮及其启示

21世纪以来同性恋合法化、同性恋婚姻合法化首先在欧洲形成浪潮,并有向北美洲、澳洲甚至南部非洲和南美洲发展的趋势。到2009年11月为止,世界同性婚姻已合法化的国家有:丹麦、挪威、瑞典、冰岛、荷兰、西班牙、德国、芬兰、瑞士、葡萄牙、比利时、英国、加拿大、巴西、墨西哥、南非、新西兰、克罗地亚。部分地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美国、阿根廷、澳大利亚。值得一提的是欧洲一些高官公开了自己同性恋的身份。2009年2月1日下午,北欧国家冰岛,66岁的约翰娜・西于尔扎多蒂正式宣誓就任该国过渡政府总理。西于尔扎多蒂不仅是冰岛首位女总理,也是世界上首位公开自己同性恋身份的政府首脑。欧洲其他坦诚自己同性恋身份的高官至少有这些:德国柏林市长克劳斯・沃维莱特2001年竞选市长时在党代会高声承认自己是同性恋,民意支持不降反升,两月后顺利当选市长。法国巴黎市长贝特朗・德拉诺埃早就公开同性恋身份,2001年当选市长,但2002年遭袭击,腹部被刀刺伤。挪威2002年结婚的财政部长克里斯提安・福斯是当时与同性恋伴侣登记结婚的各国政要第一人。英国剑桥市长詹妮・贝利30岁变性(男变女),现在其伴侣也是变性人。英国前国防大臣迈克尔・波蒂略、法国总理府国务秘书罗杰・卡卢奇等也都曾公开承认自己的同性恋身份。以上欧洲高官消息引自《南方人物周刊》2010年9月30日综合消息“欧洲涌现多名同性恋高官,民众看重诚信而非性取向”(编辑岳连山)。这些事实表明,绝大多数欧洲人在观念上已经不认为同性恋违背伦理,不是什么需要隐瞒的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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