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养老保险自查报告实用优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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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养老保险自查报告(实用22篇)【第一篇】

第五十七条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处理。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

第五十九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业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管理费扣减;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5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

第六十条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超出投资范围或者违反投资比例规定进行投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同时处以5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

第六十一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提供报告或者提供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

第六十二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业务。

第六十三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受到3次以上警告的,由受托机构终止其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职责,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十四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和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养老基金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第六十五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养老基金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养老基金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由受托机构终止其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职责,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依法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第六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养老基金投资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或者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决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第六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机关养老保险自查报告(实用22篇)【第二篇】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名单应于9月30日以前报省城乡居保中心,对经办人员进行统一登记授权。今后,各地增减或变更工作人员必须报省城乡居保中心备案并重新设置业务权限。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利用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乡镇申报查询平台,处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其操作权限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赋予。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可利用此平台申报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机关养老保险自查报告(实用22篇)【第三篇】

为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医药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根据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心高度重视,认真布置,落实到位,结合医保协议内容以及医保相关政策法规,在范围内开展了专项医保检查工作,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医保管理责任体系。

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定期对医师进行医保培训。医保工作年初有计划,定期总结医保工作,分析参保患者的医疗及费用情况。

根据此次自查工作要求,中心领导对自查工作进行了精心部署,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组织院医保管理人员对全院各个科室、社区站进行逐项检查,按照文件要求和内容现场查验,责令科室管理人员限期整改,并时时督促相关人员整改到位,确保自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规范管理,实现医保服务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及指导下,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投诉箱”;公布咨询与投诉电话;热心为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参保患者的投诉。简化流程,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参保人员就诊时严格进行身份识别,杜绝冒名就诊现象。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无伪造、更改病历现象。积极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对诊疗过程及医疗费用进行监督、审核并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及有关资料。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禁止自立项目收费或抬高收费标准。

三、强化管理,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质量保证。

机关养老保险自查报告(实用22篇)【第四篇】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受托机构应当将养老基金单独管理、集中运营、独立核算,可对部分养老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其他养老基金资产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投资。

同一个养老基金投资组合,托管机构与投资管理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十八条申请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需向受托机构提交申请。受托机构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健全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竞争机制,不断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水平。

第十九条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侵占、挪用受托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托管机构。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接受养老基金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负责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

(二)以养老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三)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负责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机构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活动,并定期向受托机构报告监督情况。

(六)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托管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托管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二十五条托管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托管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混合管理。

(四)侵占、挪用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

(五)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独立投资运营;应当健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制度。

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养老基金资产和受托机构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八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合同,管理养老基金投资组合和项目。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三)及时与托管机构核对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四)进行养老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五)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投资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投资管理机构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委托投资资产出现的投资损失。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一)养老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有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机关养老保险自查报告(实用22篇)【第五篇】

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年缴费年限)必须达到,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才能按月领取退休金,如果超过15年则缴费年限越长退休金就越多。其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免缴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暂予保留,待重新就业时办理续保手续,缴费年限则连续计算。

参加社会保险的好处以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保障劳动者因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等原因失去生活来源时,能从社会取得一定物质帮助的一项制度。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必须缴费且是大头,个人只是缴小头,部分项目还实行个人不缴费。以养老保险为例,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还要划出一部分进入个人账户。将来职工退休后,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将作为退休金,逐月全部返还给职工本人(或其家属)。除了这部分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职工的退休待遇还包括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且每年随社会平均工资调整。

其他种类的社会保险对职工个人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就可在丧失生活来源时,最长领到两年的失业保险金;失业职工如果患严重伤病或不幸死亡,还可获得医疗补助金或抚恤费、救济费;工伤保险可使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获得医药费、住院费、伤残补偿金等。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机关养老保险自查报告(实用22篇)【第六篇】

xx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城居保函[20xx]5号)要求,我们成立了城乡居保个人账户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局长为主要负责领导,农保中心负责人及业务经办人员为主要成员,在8月30日前对我县城乡居保个人账户情况予以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截至20xx年8月,全县共有162533人参保,养老金领取人数已达万人。城乡居保工作启动后,县农保中心在新农保工作开展的基础上,建立了业务经办、财务管理、数据管理制度,规范了参保人员通过银行代扣缴纳保费的流程,运行了省统一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为每一位参保缴费人员建立了个人账户,实现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分开记账,形成了定期向财政申报补贴资金的规范流程,做到科学、精确管理新农保个人账户。

(一)建账情况。县农保中心按照制度规范,运用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为所有参保人员建立了个人账户,建账率达到100%,已有135529人按规定缴纳了城乡居保保费(其中16—59岁中青年103501人,补缴、趸交享受待遇人员32028人),缴费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每一位参保缴费人员的个人账户基本信息、变更信息,到龄人员的个人账户支出信息也都完整齐全。

(二)记账情况。我县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保费后,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在建立个人账户时会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按规定标准分类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录包括个人信息、历年缴费记录、政府历年补贴等都完整齐全,无缺记、漏记、错记情况;在收到银行代扣成功保费记录或个人信息需变更的申请后,及时变更个人账户记录;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在进行待遇核算时,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人员按规定结算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并对个人账户进行封存;目前未办理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业务,有相关的处理办法和业务流程;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年内单利,逐年复利,每年12月31日正常结息,对当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准确计算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利息。

(三)对账查询情况。县农保中心建立了个人账户对账制度,每月银行代扣保费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县农保中心的财务会计与金融机构、财政部门进行对账,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收入、支出分项记录保存,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情况提出异议的,按照申报变更流程可以得到及时的受理、核实和更正,更改后信息即时进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系统建立所有业务经办日志,可以查询变更处理前的记录,经核实不符合变更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村新农保协理员告知参保人员。

(四)个人账户实账管理情况。我县所有城乡居保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实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分账管理,按照城乡居保政策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在现有业务、财务制度下任何机构、人员无权挪用或提前支出个人账户储存额;市、县财政按照县农保中心业务经办情况及时补贴相关资金,参保人员缴费额到帐后,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即建立应到帐缴费补贴的到帐记录,并开始计息,如因市、县财政补贴未及时到位产生的利息差由市、县财政承担。

(五)信息化与数据安全管理情况。城乡居保工作启动时即建立了业务经办、财务管理、数据管理等制度,运行了省统一城乡居保信息系统,进行建账、记账、管理、结算与查询;有完整的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办法和异地灾备办法;信息系统具备权限管理、口令控制、日志管理等功能,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各项功能;县城乡居保信息系统联通省、县、乡三级。

我县城乡居保工作启动后,参保缴费人数众多,我县在制度设计时安排了新农保进出口双补,且我县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较高(20xx年度人均基础养老金达到85元/月),对我县财政压力较大,有时出现财政补贴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情况。经测算,县财政应承担我县20xx年度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资金1200万元,截至目前,县财政只拨付80%,剩余部分尚未到帐。

(一)督促地方财政补贴到位。一是继续与财政办理对账业务;二是继续做好新农保基金收入支出季报工作,每季度向地方财政申请补助资金;三是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对新农保的资金支持。

(二)全面做好城乡居保个人账户管理工作。将提高个人账户工作管理水平作为今后的工作重点,在贯彻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完善业务经办流程,就信息系统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组织部分业务骨干,建立一支管理个人账户工作的精干队伍。

个人账户是城乡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涉及每一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乡居保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我们一定会致力于提高经办管理质量,实现规范化管理和精确管理,推动新农保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机关养老保险自查报告(实用22篇)【第七篇】

各县市区应按规定确定代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算银行,重新明确或开设一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收入户以及支出户,稳妥做好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账户的合并工作。要求将账户信息于9月30日前上报省城乡居保中心,由省城乡居保中心将基金专户银行账号信息与业务信息系统做好绑定。在县市区境内跨基金专户银行收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和发放养老金等待遇的',县市区经办机构须在代收保费和发放待遇的银行分别开设收缴过渡户和发放过渡户。过渡户资金采取“t+1”的方式分别向收入户和支出户转账结算,即收缴过渡户的资金在收缴业务的次日全部转收入户,发放过渡户的资金(如发放失败的余额资金)最迟在支付业务终了的次日全部转支出户。

基金专户开设银行、代收保费和发放待遇的银行,其省级银行须与省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现联通。

机关养老保险自查报告(实用22篇)【第八篇】

截止目前,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人数万人,参保缴费人数:万人,参保率:%。领取人数:万人,发放率100%,基金结余:万元。

我局结合实际,先后制定了《**县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修订了《**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工作职责、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制度》、《信息系统建设制度》、《信息变更核定及披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并做到制度上墙。不光如此,我们还在党政网、政务网上进行公开,有效推进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我局每月按时按质足额发放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并按规定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指纹采集认证,确保基金安全。在每年的3月,对上一年的参保、领取、代缴、死亡注销等信息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做到公开、公正,并接受群众监督。

20xx年,为了方便群众参保缴费,推行了由县信用联社“代扣代缴”业务,并每月与银行对好账,个人缴费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补缴符合规定;做到基金准确无误。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准确无误,及时对参保人员资料录入系统,做到参保人员资料齐全,参保、缴费、政府资助缴费人数等与实际申报财政资金的人数一致;没有发生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标准,不存在截留、侵占基金等违法问题。

按照省上要求,我们已建立了网络系统,按照居保局制定的`《计算机操作及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制度》进行操作办理,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没有挤占挪用现象发生,确保基金的安全。

我局在每月25号前,对基金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按规定审核领取养老金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后,申报给县财政进行拨付所发基金,由县信用联社代发养老金;认真清查重复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人数1943人,查出重复领取待遇金额150 余万元,追回重复领取养老金81万元,有效遏制了虚报冒领养老金待遇行为发生;不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欺诈冒领等违法违规问题。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加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争取居保全覆盖。

机关养老保险自查报告(实用22篇)【第九篇】

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渝人社保基治办发〔20xx〕2号文件的精神,按照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紧急召开基金专项治理会议的要求,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基金专项治理自查工作,安排落实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认真细致的自查。现将养老保险基金专项治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20xx年3月,我局制定了养老保险业务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对内部控制过程中的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的管理与监督内容分别做出了具体规定,共七章四十五条。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待遇审核、基金财务管理、数据信息管理与维护、稽核监督等部门的重点业务岗位不得使用非在编聘用人员。对缴费核定、待遇审核、稽核监督等工作岗位应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二)建立了工作考核制度、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三)业务部门严格审查参保申请人的进入资格,应按规定的标准核定参保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制定并向有关部门提交征收计划,并对参保单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台帐管理。

(四)对参保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月数、参保时间、

参工时间等涉及退休待遇发生变化的基础信息维护业务,应由业务部门会同稽核部门(或岗位)对相关维护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由社保局分管领导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按规定程序进行修改。

(五)各财务人员应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和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六)财务科建立基金支付审核权限和程序办理。对于大额异常资金的支付和涉及基金管理的重要事项,必须有相关部门或岗位人员会签和明确的文字记录或报告,主要负责人应有明确的审批意见。

(七)业务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登录密码的保管和使用,对因保管不当遗失、泄露登陆密码的,应对造成的使用后果承担直接责任。

(八)加强对信息数据的管理和维护。制定并实施数据库备份方案,建立异地备份制度,硬件备源应急系统,做好应急预案,确保数据安全。

(九)建立健全档案资料保管和借阅制度,档案资料指定专职人员保管,并制定查、借阅办法。

20xx年9月到10月,我局专门成立了养老保险费征缴审计稽核工作领导小组,对xx县xx户参保单位进行了20xx年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申报的书面和实地稽核(其中书面稽核x户,实地稽核xx户)。被稽核的xx户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为xx人,占全部参保人数的比例为x%,稽核单位的参保缴费职工人数为xx人,无少报在职缴费人数现象;申报的缴费工资总额为xxx万元,稽核认定的缴费基数为xxx万元,绝大多数参保单位都是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只有xx天然气公司少申报缴费基数xx万元,主要存在于奖金方面的原因;申报全年应缴纳养老保险费为xx万元,稽核认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xx万元,由于xx公司少报缴费基数需补缴养老保险费xx万元,以上存在的问题,已经通过有关规定进行了业务处理,并通知该单位补缴入库。

截止20xx年末,我县企业退休人数xx人,当期新增x人(其中正常退休x人,特殊工种退休x人,病退休x人,军退x人),月增加基本养老金金额xx元;当期减少xx人,全年共支付基本养老金金额xx万元。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应由本人填写书面申请、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明、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同时由相关单位或个人填写《xx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申报表》,将职工个人档案及其有关资料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报送社会保险局,再由社会保险局退管科初审,分管领导复审、主要领导抽审后,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合格后,由社会保险局负责通知相关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20xx年,我局对我县退休人员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进行了核查。本地验证xx人,其中未来验证或因人举报而停发养老待遇人员xx人;从20xx年10月至20xx年底,异地验证共计x人。核查对象主要为高龄、重病等特殊群体,核查工作由我局与代发机构邮局共同完成,代发机构邮局对需要进行资格核查的退休人员进行宣传,并要求退休人员到我局退管科出具手续进行验证,对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我们采取上门核查服务,既方便了群众,又防止了基金的流失。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近两年来,我局加强了与财政、地税、银行等部门的工作联系,使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与代发工作更为方便和准确。在征收方面,由我们协助地税部门征收以及邮局代收,邮局代收个人养老保险费每月定时划转到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专户(xx分户)。在支付方面,每月待养老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后,再由我局向邮政局提供相应的资金和发放数据盘,邮局于每月26日前将退休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的存折里。

20xx年至20xx年历次审计中,仅发现20xx年1—11月邮政代收的个人养老保险费存在延压现象,但20xx年12月末余额为零。问题发现后,我局已于20xx年底进行了及时纠正,现在邮局每月定期将代收的个人养老保险费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专户。我局无其他重大问题,不存在截留、挤占、欺诈、套取、骗取基金等问题。

机关养老保险自查报告(实用22篇)【第十篇】

为认真抓好甘蔗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这项民生工程,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实事求是、分步实施,强化管理、协同推进”基本原则,我县根据中央1号文件精神及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xx〕131号)文件要求,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对我县甘蔗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现状、存在问题等进行了自查,以便更好的把这项民生工程做好,把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到实处。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自治区下达我县20xx年糖料蔗承保目标任务为10万亩,截止20xx年7月9日,累计完成甘蔗参保面积3、6万亩。20xx年春季全县水灾甘蔗面积为5300亩,赔付保险金额62万元已全部发放到农户手中,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一)政府积极引导,广泛宣传,提高农民风险意识。

我县根据实际情况,在宣传动员上狠下功夫,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进村屯组织宣讲会、动员会等措施,进一步引导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增强群众的风险意识和市场意识,让更多的群众自愿、积极参保,进一步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参保率。让农民群众享受到惠农政策,增强抗灾能力,减轻灾害损失,保障经济收入。

(二)加强领导协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农业生产安全关系到农村社会安定团结,实施好农业保险政策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有力保证。我县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系统完整的工作机制,形成了“由分管领导抓政策、相关部门及乡镇领导干部抓实施、村委干部抓落实”的层层责任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形成政策合力和工作合力,确保任务的完成。

(一)前期宣传不到位,农民风险意识淡薄,参保意识不强。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新型政策,而且是通过政府扶持推广的,而老百姓习惯于传统的耕作模式和经营理念,“靠天吃饭”的思想短时间难以根除,农民普遍对农业保险理解不透。

(二)农民认识不足,抱存侥幸心理。有些农民错误地认为农业保险是向农民变相收费,加之宣传力度不够,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主导作用发挥不到位,农民保险意识淡薄,造成农业保险工作进展严重滞后。而当前各项强农惠农补贴直接面向农民,从形式上看是“给钱”,农业保险则属于“花钱保未来”,向农民“要钱”,因此部分农民即使有政府的部分保费补贴也不会自愿投保,使得国家的惠民政策在实施环节上困难重重。加上雨水季节已过,一些农民认为按当地实际情况,甘蔗已受过水灾,不会有其他灾害发生,抱存侥幸心理。

(一)强化宣传,提高认识。农业保险作为一项新鲜事物,还有待加强宣传。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组织人员深入村、屯与农民面对面开展农业保险知识讲座,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及墙体标语、明白纸、上门入户等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投保方式、理赔流程等。做到村不漏户,家喻户晓,增强农民风险意识,提高农民自愿投保的积极性。

(二)强化服务,简化程序。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的对象是农民,在服务方式上要充分考虑农村的实际情况,简化手续,迅速理赔,公正定损,做到查勘快、定损快、赔付快;在赔付金额上还应考虑农民综合成本,适当提高保险理赔金额,最大限度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以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取信于民。

(三)协同推进,提高效率。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实事求是、分步实施,强化管理、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强化组织协调,建立由政府推动、部门配合、保险公司经营、农民积极参与的工作体系。各级各部门和保险公司要坚持以人为本,要及时报灾,保险公司要及时核灾,互相配合,互相协调,及时将理赔款发放到农户手中,为减轻农户损失提供可靠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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