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行业报告 重型机械行业报告(精彩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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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机械行业报告【第一篇】

(一)出租单位的备案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册资本50万以上)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自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5台以上)

4租赁企业人员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且与出租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4人/台;设备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5租赁企业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2.出租和承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原始资料:包括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文件;

2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3使用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技术档案;

4安装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

(二)安装拆卸单位市场准入条件

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资质的单位不得向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出借资质从事安装、拆卸活动。

(三)检验检测单位市场准入条件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出租、安装、拆卸、使用、报废、检验检测有关规定

(一)购置、出租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3.对因产权单位变更需要注销原备案证明的或者达到起重机械设备报废条件的现有产权单位应当向原备案机关提出注销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出租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挂靠方式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活动。

(二)安装、拆卸、使用

1.对办理安全监督备案的工程实行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制度。

安装拆卸单位要确保每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至少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司机1名、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5名、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2名;拆装单位至少应派1名专业技术人员、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使用单位要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实行定机、定岗、定责。要确保每台塔式起重机至少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司机2名、建筑起重机械信号司索工2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司机2名;有4台以上(含4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2名以上维修工组成维修班,指定负责人。应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设备13台,应配备1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4台及以上,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和顶升的使用单位要委托原安装拆卸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3.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单位要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由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组织维修工、机长、司机等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安装拆卸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拆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进场前的机械检查、进场后的人员分工、安全施工技术交底、防护措施落实等;建立安装、拆卸、使用工程档案,做到一个工地一个档案。

(三)报废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权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

1.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

2.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设备;

3.在使用年限内主要金属构件发生强度破坏不能修复或者丧失整体稳定性而失去整机使用价值。

报废后的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已经达到规定年限的若有特殊情况需继续使用的应根据《省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评估,继续使用年限根据安全评估报告确定。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估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严禁继续使用。

(四)检验检测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

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按照规程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

3.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

4.受检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检测单位应及时通知委托单位、监理单位。

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职责

(一)建设单位安全职责

1.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2.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二)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审核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2.监督安装拆卸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

3.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通知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附着时,监理单位应派专人进行“旁站式”监理。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职责

1.向安装拆卸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审核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拆卸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4.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四、监督管理

市或县(市)及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出租、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监督抽查。

市或县(市)及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安拆、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制度的行为或者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有关部门认为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存有安全隐患的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要求由与原安装检验检测机构不同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因品质缺陷在12个月内造成两起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要责令对该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停止使用并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检验检测期间,要禁止该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市建设领域使用。

(六)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工业机械行业报告【第二篇】

4年前,大家还在满腔热忱地讨论和规划着“十二五”,一晃而今,已经到了“十二五”收官、“十三五”承启的历史性节点上。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关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开局之年,也是稳增长调结构的紧要之年。包括工程机械行业在内的各个领域,这一刻,都在聆听和领悟着我国经济发展走向以及由此带来的行业发展路线。本期,记者就从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和代表们的发言中,和您一起来听听“两会”上与工程机械行业紧密相关的“声音”。

1“中国制造2025”

报告语境

推动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制造业是我们的优势产业。要实施“中国制造2025”,坚持创新驱动、智能转型、强化基础、绿色发展,加快从制造大国转向制造强国。采取财政贴息、加速折旧等措施,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坚持有保有压,化解过剩产能,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

当“工业”、“先进制造和工业互联网”成为德国、美国的高科技战略,并迅速风靡全球之时,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的“中国制造2025”掷地有声。其实,在这场高科技的竞争中,核心都是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的结合与应用。

对于我国工程机械行业而言,在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迈进的过程中,智能化是无法绕开的途径,也是工程机械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近年来,我国工程机械企业在产品研制与信息化技术的相结合中,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产品的自动化与智能化水平。但是,高端传感器、重要操作系统和数字化基础的智能化水平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工业机器人的普及应用还远远不够,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等技术的利用还有待提高,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需要加强。

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的“中国制造2025”是我国科技战略的第一个10年规划。对于行业企业而言,这是一个积极的利好信号,未来,能够以此为突破口,并在工程机械关键领域抢占先机者,将会率先拥有话语权和生存权。只是如何在复杂的市场态势下,在稳住资金链的同时,将研发投入与盈利及各项支出相平衡,对于企业家们而言着实是一个考验。

2破除垄断

报告语境

金融异军突起;存款利率和汇率浮动区间扩大,民营银行试点迈出新步伐;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注重发挥企业家才能,全面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在固有金融体制下,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垄断了资金的流通渠道,使得中国经济中最具活力的中小企业的融资出现了难、贵的两难问题。国家对金融体制的关注和改革推动,体现出政府对于打破旧有金融体制下金融垄断、实现金融市场化的决心。

中国工程机械产业是我国装备制造业领域最具优势的产业之一,前几年行业火爆时,各大商业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纷纷进入。目前,在企业转型升级、做精做优做强的关键时期,市场形势面临一些困难,但相关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却不同程度的退出,甚至有的银行把工程机械产业列入最具风险的行业,造成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成为当前影响广大工程机械企业由大变强的突出问题。金融体系的改革或许可以给2015年的工程机械企业带来些许希望。

除了金融垄断外,我国之前已经放宽许多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并开始国企改革,以调动私人投资,破除垄断。尽管在如何实现社会资源平等竞争方面还大有空间,但专家预计,2015年,随着各种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民营经济在这方面将有更多收获。对此,一向充满活力的业内民营企业值得期待。

3基建投入

报告语境

确保完成“十二五”规划重点建设任务,启动实施一批新的重大工程项目。主要是: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城市地下管网等民生项目,中西部铁路和公路、内河航道等重大交通项目,水利、高标准农田等农业项目,信息、电力、油气等重大网络项目,清洁能源及油气矿产资源保障项目,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等项目,节能环保和生态建设项目。

工程机械是受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拉动的工业消费品,工程机械行业内需的增长主要来自于同定资产投资的增长。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增加到4776亿元,其中,铁路投资要保持在8000亿元以上,且政府将更大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更多领域。新投产里程8000km以上;重大水利工程已开工的57个项目要加快建设,2015年再开工27个项目,在建重大水利工程投资规模超过8000亿元。棚改、铁路、水利等投资多箭齐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使巨大的内需得到更多释放。在我国同定资产投资整体增长的环境下,必然会使身处其产业链上游的工程机械行业受益其中。

不过,当前财政收入增长放缓,只有解决了基建投资“钱”从哪来的问题,所有目标项目才能真正落地。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政府不唱“独角戏”,要更大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更多领域。据有关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新增投资50万亿元,政府拨款投资仅1万亿元,这是积极的信号。但同时,有相关研究院分析,在房地产和制造业投资增速10%的中性假设下,为实现目标基建投资需达到14万亿元,较2014年增长29%。2015年,如何激发社会能量,鼓励投资热情,是政府的一大工作重点,也是关系到工程机械行业发展的一个关键要素。此外,行业真正被实现拉动距项目启动有一个滞后期。因此,2015年对工程机械企业而言,仍需要在坚守中前行。

4“一带一路”

报告语境

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合作建设。把“一带一路”建设与区域开发开放结合起来,加强新亚欧大陆桥、陆海口岸支点建设。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在交通一体化、生态环保、产业升级转移等方面率先取得实质性突破。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深化泛珠三角等区域合作。

“一带一路”合作建设工作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多个省市区在地方两会上也表示将积极参与或服务于“一带一路”,这是我国将改革开放扎实推向纵深的具体体现,也意味着“一带一路”正从战略构想走向落实。多方人士均表示,2015年或将成为“一带一路”做深做实的一年。

此前,有多位业内人士曾表示,“一带一路”不是济世良药,正因其涉及国家和地区较多,标准、规范各不相同,企业若无清晰的定位和足够的实力,很难在此分得一杯羹。但是,“一带一路”战略作为连接中国与世界的新的桥梁,包括中国在内至少涉及65个国家,其中很多为基础设施较为落后的欠发达国家,基建需求极为明显,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将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推进“一带一路”、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加快与韩、澳、海湾国家、以色列、东盟等签署自贸区协议,还将建设更加广阔的“亚太自贸区”。无论怎样,这样一个契机已经摆在面前,或许对某家企业而言把握契机的能力尚需要考量,但对于工程机械市场的整体回暖无疑充满了积极意义,同时也将成为实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一个桥梁。

此外,以京滓冀一体化和长江经济带等为着力点的区域协同发展也已箭在弦上,“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方案的陆续着陆,将成为助力工程机械市场发展的三支“利箭”。

5环保工程

报告语境

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能耗强度下降%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继续减少。把节能环保产业打造成新兴的支柱产业。

“我们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2014年“两会”上总理就掷地有声地抛出了这句话。从过去一年的情况看,尽管减排、雾霾有所好转,但和环境治理的攻坚战,不只是一部纪录片能完成,也不能只是呼吁,如何让其落地生效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作为“排放大户”,工程机械的环保话题,以及由此带来的技术探讨和产品尝试可以说成为业内近几年来最炙手可热的项目,几乎没有之一。混合动力、LNG、电动力、环保材料、最优化设计等等,对于工程机械行业而言,一场激烈的节能、环保的绿色战役已经打响,工程机械企业正以实际行动践行绿色制造的责任。可以说,绿色制造、节能减排是未来工程机械产品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但也正因为环境污染状况愈演愈烈,且其中涉及到多个行业的环保问题,如煤炭、钢铁、石化、建筑行业等,“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和委员们围绕环保的话题进行一系列的探讨,紧迫之势使得煤炭、钢铁、石化等行业难逃一次大幅调整和变革。从这个角度而言,上游行业发生重大变化,工程机械行业必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此外,环保税立法工作,以及产品成本上涨附加于企业和用户身上的压力,这些问题都会影响行业在环保之路上的推进速度和质量。对于这些,行业企业均应紧密关注。

6出口新机遇

报告语境

鼓励企业参与境外基础设施建设和产能合作,推动铁路、电力、通信、工程机械以及汽车、飞机、电子等中国装备走向世界。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对外投资管理方式。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

农机机械行业报告【第三篇】

一、指导思想

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监管自觉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吸取事故教训,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切实抓好拖拉机等上道路行驶农业机械安全监管,细化责任分工,采取过硬措施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切实加强部门协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稳控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二、排查整治目标

通过排查整治,加强拖拉机、收割机源头管理,坚决杜绝拖拉机、收割机违规登记上牌行为;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查处不不上牌、不年审、注销、报废、拼装、改装等违法行为,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强化安全培训,预防和减少农机安全事故,坚决遏制农机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排查整治安排

全市拖拉机、收割机大排查大整治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

1、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做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驾驶人考试等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实施安全检验,严禁违规检验,严禁未经检验出具报告或出具虚假报告,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各镇在农机生产安全检查工作中要做好记录,建立健全检查台账。

2、开展农机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农业执法三中队、各镇要切实做好指导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等经营主体落实农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农机使用、维修保养台账,加强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务管理。

3、以最严要求开展道路交通违法大整治,农业执法三中队将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严厉打击拖拉机假牌假证、超限超载、违法载人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拖拉机安全严管态势。

(二)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1、加大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力度。严格按照《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做好农机报废更新工作,规范回收和补贴流程。

2、加强农机是个应急演练。农业执法三中队将联合镇乡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演练,进一步规范农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及程序,强化实战化演练,加强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三)落实宣传教育本职责任

1、落实宣传引导责任,通过大力宣传,积极引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非法变型拖拉机,告知有关企业,不租用,不引进变型拖拉机承担运输业务。

农机机械行业报告【第四篇】

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科研、培训、推广、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管理应当坚持加强服务、严格管理、保障安全、促进生产、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扶持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农业机械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各级工商、经贸、质监、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六条农业机械产品(包括零配件)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并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七条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因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八条允许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并可依法设立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市场。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出让方应当出具所有权等有效证明。出让旧拖拉机、旧联合收割机的,还应当出具有效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九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配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以及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并依法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按照审定的维修等级和范围承揽维修业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不得承修已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致使农业机械发生故障的,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无偿返修。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农业机械维修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科研、培训和推广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生产企业、技术推广机构、有关院校以及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研发和引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人员以科研成果转让或者入股等方式,促进农业机械科研成果的转化。鼓励和支持闽台等地区间以及对外农业机械化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的推广,应当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程序进行。推广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应当经推广地区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发、引进、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可以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或者奖励。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省级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市、县(区)、乡(镇)财政也可以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鼓励有关院校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面向农村,为农业机械使用、维修、管理等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第四章安全监理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下列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国家规定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二)千瓦以上固定式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目录由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公布。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申请操作(驾驶)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操作(驾驶)证,方可操作(驾驶)相应的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投入使用时,应当悬挂农业机械号牌,随机携带准用(行驶)证、操作(驾驶)证;自走式农业机械还应当随机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准用(行驶)证、操作(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

第十六条取得牌、证的农业机械和持有操作(驾驶)证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检验或者审验。

第十七条农业机械操作(驾驶)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自走式农业机械不得违章载人,驾驶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禁止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禁止驾驶无牌、无证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

第十八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有权发生转移和登记内容变更、用作抵押、报废以及农业机械操作(驾驶)人员换证、补证、注销证件的,应当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拖拉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以及省人民政府禁止其通行的道路行驶。

第二十一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在道路以外的乡(镇)、村道和田间、场院对农业机械及其操作(驾驶)人员实施安全检查,纠正违法行为。

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道路以外的乡(镇)、村道和田间、场院发生事故,属于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属于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拖拉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在道路上行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章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为农业机械使用者以及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机具推广、油料供应、机械维修、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提高农业机械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鼓励发展各种经济成分、各种经营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机耕、机播、排灌、植保、收割、烘干和农副产品贮藏、保鲜、加工、运输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实施跨区机耕、机收等作业,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并发放农业部统一制作的跨区作业证;通过道路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沿线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安全畅通;通过公路收费站时,交通主管部门凭跨区作业证免费放行。

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和个人在服务中应当信守合同、保证质量、合理收费。

农业机械作业服务价格受物价部门监督。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或者服务方与用户约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耕道的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机耕道建设,并保障机耕道完好、安全、畅通。鼓励乡(镇)、村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或者捐助修建机耕道。禁止擅自挖掘、占用机耕道。

第二十七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调集农业机械投入抢险救灾活动;抢险救灾结束后,应当根据农业机械损坏程度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未按照审定的维修等级和范围承揽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没收假冒伪劣零配件,收缴并强制报废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引发农业机械事故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事故责任,并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暂扣或者吊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对无法当场提供的,暂扣农业机械至提供相应牌证标志为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收缴有关牌证标志,暂扣农业机械,对使用伪造、变造牌证标志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伪造、变造牌证标志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应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乡(镇)、村道和田间、场院的违法行为,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违章载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饮酒后驾驶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醉酒后驾驶的,约束醉酒人员不得驾驶至酒醒,暂扣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驾驶证,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补办相应手续;对驾驶无牌、无证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暂扣该农业机械,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该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该农业机械,对驾驶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驾驶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服务方应当无偿返工或者减收服务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挖掘、占用机耕道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恢复原状;严重影响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农业机械管理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机机械行业报告【第五篇】

为扎实推进我镇2013年度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根据东财农(2013)21号、东农机(2013)30号《县2013年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实施办法》精神以及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设目标

2013年全镇计划实施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万亩,其中麦秸秆还田面积万亩,稻秸秆还田面积万亩,计划新增大中拖配套还田机23台套,小型秸秆还田机103台,全镇新建设2个秸秆机械化还田整村推进示范村。

二、补助程序

1、下达任务。由镇农业服务中心根据机具保有量和作业能力等下达《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任务书》,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发放补助政策和作业标准告知书。

2、提交材料。作业结束后,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向镇农业服务中心提交的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申请表、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确认表、银行账号(农机服务组织)或一折通复印件(一折通姓名与农机手姓名不符须提供一折通户主与农机手关系说明,由村盖章加以证明)由村统一收集、核实、整理后于7月15日、11月15日前分夏秋两季上报,有条件的提供还田作业照片电子档(照片须拍参照物),当年新购50马力以上大中型拖拉机配秸秆还田机的农机户还需提供购机发票复印件,以上所有资料必须如期上报,过期视为放弃。

3、核查公示。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提交的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确认表,必须先由各村进行核实确认并由分组村干及村主任签字后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镇农业服务中心对各村统一上报的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材料进行初审汇总,由镇政府按100%的比例组织财政、农技、农机、纪检会同村委会进行复核,复核确认后,并由镇政府组织村级公示7天以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的,改正后再进行公示。

4、上报资料。公示结束后,镇农业服务中心于7月25日、11月25日前分夏秋两季向县农机局准确报送补助资金申请表、还田作业面积确认表及汇总表。待县农机局、财政局联合纪检监察部门对3%的作业机手抽查5%的作业面积后,农机服务组织按抽查的合格率享受补助资金,农机户按核实面积享受补助资金。

5、资金支付。经县级对作业面积按要求抽查后,县级财政部门分别于8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将省级和县级补助资金发放给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镇级补助资金(和县级补助资金等额)随同发放到位。

三、工作职责

镇政府统筹做好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在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指导下,组织镇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等部门及村支部、村委会,根据县政府下达的还田目标任务,按程序和要求统筹做好秸秆机械化还田具体实施工作。

1.镇农业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宣传发动,分解落实作业任务,组织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对操作程序和补助政策以及还田技术进行培训和指导,发放补助政策、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标准告知书和《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任务书》,以及示范村建设,分类收集、汇总、整理相关材料,按要求组织村级公示,参与对作业面积的核查。

2.镇财政所。对镇农机部门操作程序进行监督,参与对作业面积的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做好镇级补助资金的发放。

3.村支部、村委会。村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宣传发动,督促收割机手和农户在稻麦收割时必须启用秸秆切碎抛撒装置,引导农民主动、自觉地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负责辖区内机具的配备、调度、监督等,扎实做好机手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面积的核实,并参与镇政府统一安排的复核工作。

四、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要建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以切实保证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将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为秸秆综合利用的主要途径,各村要根据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目标任务,予以强势推进,要迅速组织力量紧紧围绕工作目标开展工作,做到职责明确、任务清楚。

2.狠抓机械配备。各村要根据下达的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任务结合现有的机具保有量,根据各自的机具缺口,扎实做好大中、小型秸秆机械化还田机械的推广落实工作,没有还田机械做保障,就何从谈起还田作业任务的完成。各村(居)要统筹做好本村还田机械的安排、整合、调度和管理工作。镇农业服务中心和各村党支部、村委会要加强对机手的管理,要求没有切碎装置的收割机一律不得下田作业,各村分组村干要逐农户签订好机手作业对接协议,要组织和帮助农机合作组织和农机户与农户落实到每一块作业田块,提高机具单机作业量。

3.加大宣传培训。邀请县农广校、县农机校、县农机推广站的专家及技术人员来我镇对各村村干及所有参加作业的秸秆机械化作业机手进行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培训,重点是机收、机还田、机插秧和三麦机播等农机化集成技术,对农机服务组织及农机大户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加大农机与农艺结合力度,加强田间管理,充分发挥农机化技术的增产增效增收优势。

4.强化示范引领。充分调动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机大户的积极性,发挥整村推进示范村的作用。公路沿线、镇周边等区域是秸秆机械化还田的工作重点,今年新建南桥、金发两个秸秆机械化还田整村推进示范村,加上去年的金桥村、兴北村、龙发村全镇共有五个秸秆机械化还田整村推进示范村,机械化还田率要达到6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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