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报告(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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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报告1
相关报道:
环保总局拟掀整肃风暴 约30家违规项目公布在即
国电电力、中孚实业、大唐国际旗下被叫停的项目均为发电工程,其中国电电力是子公司的项目被停建,而中孚实业的项目本与母公司有关。昨日,记者采访了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的粤华包B,它的子公司佛山华丰纸业有限公司的增资异地新建年产30万吨高级涂布白纸板项目在此次停建之列。
对于粤华包B来说,一个总投资将近12亿的项目,先期已投入4亿,还签订了7亿多元的合同,不仅如此,还是公司拟B股增发的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就在这样的情况下,项目突然被叫停。不难想像,粤华包B遭遇当头一棒。
粤华包B已于昨日宣称:项目停工有可能影响B股增发进程和原定项目竣工时间。该公告一出,公司股票下跌%,几至跌停。
法规要求先环评,再立项
一位对于环保方面有关政策及法规较为熟悉的人士向记者表示:环保总局此次行动的主要依据是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批先建即是违法行为。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开始熟悉环保部门的这一行话环评——环境影响评价。广东省环保总局窗口办的有关人士向记者指出:环评一直是项目开工之前所必须的,只是以前可以先立项,再环评,而自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之后,则变为先环评,再立项,即:环境影响评价获得通过了,主管部门才能审批立项事宜。
粤华包B的增资异地新建年产30万吨高级涂布白纸板项目总投资约12亿元,如此大的项目,为何不先批后建?该项目是否的确存在着生态环境方面的破坏因素,由此才促使公司欲避开环保部门潜伏作战?
在记者采访公司有关管理人员之前,看到的资料是:2004年3月,粤华包B选址于珠海的这一项目即已动工,至2004年第三季度期末,项目已完成基桩工程,资金方面已投入亿元,并签订各类合同合计金额达亿元。当时的亿元,目前已扩大到4亿元。
粤华包环评不慎饮苦酒
接受采访的粤华包B董秘陈海燕向记者表示:投资项目被环保总局叫停,起因并不是公司环保指标不达标或项目可能引致污染,而是与子公司华丰纸业公司的项目人员对环评审批过程认识不足,在环评大纲通过之后就急于开工有关。
这位董秘告诉记者:环评有若干步骤,年产30万吨高级涂布白纸板项目于2003年底就已顺利通过了其中环境影响大纲的评估;但其后还有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华丰公司有关人员误以为通过大纲评审即可以开工建设部分基础工程了,在当时急于赶进度的心理下,一边开工一边继续报批,事情的严重性公司没有意识到。
而环保总局的通告严正指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严重违反有关环境法律法规。
何时复工只能等待再等待
粤华包B的股价下跌已经反映了投资者们的焦灼与担忧,这种情绪同样为公司管理者所有。董秘陈海燕告诉记者:公司是2004年12月底接到停工通知的,而项目原计划于2005年年底竣工。当时以为只是需要补办手续,至近日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而4亿多的投资、7亿多的合同,如果复工无望,不知粤华包B是否会承受得起这种压力。公司2004年5月提出来的B股增发计划,目前只待证监会批文。此事是否会严重影响增发,公司称已顾不上考虑。目前只是急于与有关部门协商沟通,希望能够尽早开工,挽回损失。
不过,粤华包B能做的,只是向国家环保总局呈报有关材料。总局将作出何种处理,公司不得而知。
记者昨日与国家环保总局联系,恰巧环评司的业务人员已经全部下去调研,而新闻宣传处方面正在开会,涉及到国内多家集团与公司的这次行动,会如何落幕,目前还不得而知。
只是在新闻通稿中,环保总局提供了这样的信息:已决定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这些项目的建设,并予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将不定期对这些停建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国电电力、中孚实业、大唐国际也卷入其中
环保总局通报的宣威电厂七期2×300MW扩建工程,是国电电力控股41%的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负责建设的项目,国电电力目前对此事高度重视,公告情况如下:云南省环保局已对宣威七期项目进行了处理,对宣威发电公司罚款5万元人民币;另一方面,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也已完成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并上报环保总局,云南省方面也对环评报告出具了审查意见。
30项目中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挂钩的宁夏石嘴山发电厂2×33万千瓦技改工程,据国电电力澄清,称与公司无关,不属于公司所建项目。
被环保总局点名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300MW扩建工程,今日被中孚实业细说来龙去脉:该项目原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计划建设项目,在2003年5月就将其环境影响评价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在未最终获得正式批复之前,豫联集团进行了前期现场准备和设备订货工作。后公司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国电中孚巩义热电有限公司建设2×300MW热电联产机组项目,于是公司决定重新以中孚实业的名义申报。2004年8月,河南省发改委以中孚实业名义上报该项目,在河南省环保局向上呈报时,也是采用中孚实业的名义。中孚实业今日表示:在未获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复之前,公司将不会对该项目进行任何投资。
大唐国际()进入环保总局黑名单的是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4×600MW供热机组扩建项目,据记者查到的资料来看,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公司的4台600MW超临界机组是国内第一次政府招标的电厂项目,即第一次由浙江省政府出面向中国五大电力集团进行公开招标,而正是大唐国际中标。乌沙山电厂项目目前四通一平工程已完成;主厂房桩基工程完成,进行基础开挖;综合码头继续桩基施工。
涉及到上市公司的叫停项目
建设单位
项目
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宣威电厂七期2×300MW扩建工程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300MW扩建工程
佛山华丰纸业有限公司 增资异地新建年产30万吨高级涂布白纸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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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报告2
关键词 :盈余管理;利润操控;案例分析
近年来上市公司利用盈余管理操控利润现象屡见不鲜。上市公司利润操控会降低财务报表信息的质量,给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造成误导。针对这种现象,一方面监管者需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另一方面,投资者要加强识别上司公司盈余管理手段的能力,学会从错综复杂的交易和会计处理中看清本质。本文从信息使用者角度,以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为例,从其披露的2013 年财务报告中的异常事项为出发点,分析了财务报表中存在的盈余管理手段及动机。
一、案例简介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化”)是1998 年12 月经批准改制,由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北京华煤工贸公司、中煤多种经营公司、四达矿业公司等五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母公司为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煤气化的实际控制人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煤气化2000 年6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所属行业为煤炭采选业,经营范围为:原煤、焦炭、煤气及洗精煤、煤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原煤及精煤。
煤气化因政府要求在2012 年至2013 年间先后关停了焦化厂、第二焦化厂、煤矸石热电厂、晋阳选煤厂等单位,2013 年12 月,煤气化将关停厂区的相关资产、负债及人员整体转让给集团公司。该交易完成后,煤气化目前已无焦炭、煤气、煤化工产品的生产业务。
二、异常事项
(一)主营业务巨亏,净利润扭亏为盈
2013 年度,煤气化公司主营业务表现不力,出现了巨额亏损,公司财务报表披露合并营业利润为-863,129, 元,母公司营业利润为-748,232, 元。而净利润却扭亏为盈,合并净利润为4,093, 元,母公司净利润为143,337, 元。其中,使净利润扭亏为盈的主要因素是巨额的营业外收入,该科目合并数为934,636, 元,母公司数额为933,040,元。
(二)董事会换届,众多原高管离职
煤气化于2012 年度开展了领导班子的换届选举,多数原高管人员离职,新任命高管于2013 年正式任职。在换届前的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中,煤气化披露了-311,565, 元的合并净利润。究其原因,主要是该年公司一方面大幅增提存货跌价准备,另一方面管理费用激增。对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公司年度报告中解释为:“受市场波动影响,存货价格下跌”,此类判断主观性较强,有较大的利润操纵空间。公司对管理费用激增的解释为:“政府关停单位关停期间费用增加”,但是公司对管理费用激增的说明不够详细,缺乏说服力,尤其是管理费用明细科目中有一个“管理费用———其他”,该科目较上年数额增加较多,却没有对其详细解释。恰逢领导班子换届的紧要关头,煤气化的2012 年报表有“洗大澡”嫌疑。
(三)年末出售巨额资产
2013 年12 月27 日,煤气化公布“关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将太原关停工厂区资产整体转让给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公告”。该公告批准煤气化与集团公司在太原签署的《关停工厂区资产转让协议》,允许公司将关停工厂区资产、债权债务、劳动力一并转让给集团公司。公告所指停工厂区资产是自2012 年4 月起,实施了政策性关停的煤气化工厂区生产单位诸如焦化厂、第二焦化厂、煤矸石热电厂等。2013 年12 月30日,双方组织人员对关停工厂区的资产进行了交接。
三、盈余管理分析
(一)利用资产处置进行盈余管理
煤气化在2013 年报表中对巨额营业外收入做了如下解释:“因转让关停厂区净资产及集团公司承担关停厂区关停期间维护费使公司本年营业外收入增加931,116, 元”,并在报表附注十“(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项”中详细解释“根据山西省国资委及太原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本公司在2012 年和2013 年两年中相继关停了焦化厂、第二焦化厂、电厂、选煤厂等单位。……因转让关停厂区净资产及集团公司承担关停厂区关停期间费用使本公司2013 年营业外收入增加931,116, 元”。
通过阅读公司近期财务报告及公司公告了解到,公司关停的焦化厂、选煤厂等近几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处置该部分不良资产可以解除公司负担,改善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同时,煤气化处置停工资产的交易属于关联方交易,而关联方交易往往很难完全公开透明,为利润操控留下了空间。在2013 年末处置该部分资产可以迅速改善报表利润,扭转主业不力造成的巨亏局面的情况下,煤气化有强烈的利润操纵动机,利用资产处置进行盈余管理。
(二)利用地方政府政策进行盈余管理
煤气化在2013 年报表附注二“(二十)煤矿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及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披露“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炭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增长措施的通知》,公司从2013 年8 月1 日起至2013年12 月31 日止,暂停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根据山西省地方政策,煤气化所属煤炭生产行业需要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该类储备金属于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 号》规定的“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据准则规定,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即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最终进入了公司的利润表。
从本文前述公司概况中可得知,煤气化的最终实际控制人是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有政府背景。由于上市公司可以带来一些政绩上的好处,如促进地方就业率,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等,地方政府往往有动机给予一些财政补贴或政策优惠来支持上市公司,避免上市公司被ST,甚至摘牌。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煤气化暂停提取安全生产费可以减少计入成本或当期损益的费用,从而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从某种程度增加了公司利润,削弱了煤气化被ST的风险。
无论煤气化利用资产处置还是利用地方政府政策进行盈余管理,其目的都是为了增加公司利润,粉饰财务报表。追究其更深层次的原因,一方面,公司领导层刚经历换届,在释放了前任领导层经营不力导致公司财务亏空较大的情况下,新任领导层需要利好消息,赢取广大投资者的信任;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处置长期亏损的不良资产可以优化上市公司资源配置,有利于公司注入质量优良、具有较好市场发展空间的资产,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切实提升上市公司价值,最终实现上市公司转型跨越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1]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EB/OL].(2014-03-04)-03-04/
停工报告3
2016年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停止生产经营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九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
第三章 召 回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第十五条 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
(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方式;
(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
(八)召回的预期效果。
第十六条 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
(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第十七条 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网站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
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
第十八条 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第二十一条 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参照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四条 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召回,采取相关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能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可以开展调查分析,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或者不定期报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报告进行评价。
评价结论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五条 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的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食品召回紧急演练预案
1、目的:
加强我公司对产品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保证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
提高产品出现危害性或潜在危害时的应变能力和主动撤回的执行力,将危害程度和范围消除或降低到最小程度。
进一步完善我们的市场监察和售后服务工作,为消费者提供最安全的产品、最优质服务。
2、依据:
《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总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98号令》等国家或出口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标识、可追溯性和召回控制程序》及职责。
3、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公司发出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组织机构及职责
设立产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组长: 副组长:
成员: HACCP小组成员以及生产和销售系统相关的人员
工作小组职责:
a负责产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措施的组织实施
b负责对本公司产品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与报告。
c落实本公司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处理指令;
d负责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络和情况沟通,并配合地方相关部门的工作。
e完成本公司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5、信息监测和沟通预警(演练中突发事故为假设情况并非事实)
产品召回原因:
2011年5月28日生产的规格化验结果出来后发现该批次产品的微生物指标尤其是大肠菌群严重超标,不仅影响到产品的生物稳定性,同时还存在消费者饮酒之后发生食物中毒的潜在危害,追溯到成品库时因该批产品市场急需已经投放出去了约800件。
召回预案启动:为避免影响的进一步扩大,公司紧急启动了二级产品召回应急程序,对该800产品实施主动召回。
6、产品召回具体实施步骤:
现场控制
及时上报。按照要求问题发现部门立即向现场主管汇报情况,由现场主管根据情况向产品突发事件销售和生产副总汇报,同时汇报应急小组组长,根据危害或潜在危害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预案。
、迅速反应及现场处置。
A、组长、副组长负责召回过程各环节的协调调配工作。
B、通知成品库主管该批次产品立即停止发货并作明显标识;同时负责落实该批产品的发货对象、数量以及区域,并于2日上午11:00之前将发放详细清单提交应急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C、由市场部在2日下午16:00前分别逐一电话通知已经提取该批产品的营销区域的相关经销商暂停出货,并对已经发向终端的该批产品立即无条件召回并做好数量统计和市场维护工作。
D、市场部门跟踪召回过程实施情况,并随时向召回小组汇报进展情况。3日19:00之前由分别派人同区域营销人员一起到经销商处核实收发货情况并做好市场维护和后期服务工作,并联系车辆安排将货物运回公司待处理做好记录。
、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召回报告。由客服安全负责于3日中午12:00之前通过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该批产品的召回报告:信息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回收原因和涉及危害,回收产品处理方法等。同时,根据召回的实施情况,防止潜在危害进一步扩大。
、生产恢复前的自查工作HACCP小组组织对生产系统各环节进行排查,确保各工序受控状态完好的情况下恢复生产秩序,为避免问题的再次发生,开机生产加大抽样频次和数量,直到确认产品质量恢复正常后执行原有检验计划。
、总结分析、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由产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副组长在召回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共同完成处理工作的书面总结报告,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产品召回预案的实施情况以及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报应急小组讨论进一步完善预案;
7、工作要求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管理。各部门要提高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能力和速度,各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周密部署,一把手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人事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增强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系统联动,果断应对。各部门要坚决服从产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相互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在处理突发事件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特事特办、高效灵活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果断采取措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严防危害进一步蔓延。如果情况紧急,可以先处置后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推迟、推诿应急工作的开展。
细化职责,奖惩分明。各部门要将突发事件的处理列入考核,明确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个人。对坚持原则、处置得当、沉着果断的有功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误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以及推卸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8、演习结束,领导点评演习情况。从整个演练的过程来看,整体表现良好,如人员的参与及应急反应均有不错的表现等,并能按时圆满完成演练任务。但从整个体系分析,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具体如下:
各类应急物资准备不足,给演练过程带来不连续性;
演练方案和预案学习不够,有部分人员理解不深,给演练过程带来混乱;
组织不到位,参演人员不够严肃认真,给演练效果带来负面;
演练拍摄工作不到位,未能很好的对外宣传;
通
过以上分析,以后还要加强预案和演练方案的培训及人员组织,并加大预案的宣传力度,保证公司应急体系得到有效的运转。
食品召回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范围
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意义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 刘兆彬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为规范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规范程序要求,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对不安全的食品通过更换、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减少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可能导致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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