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统一的重要制度。2023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XX大报告提出的“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法修订中积极完善人大备案审查制度,增加“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进行主动审查或者专项审查”等内容;在立法法修改基础上,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通过决定的形式将党中央关于“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决策部署固化成完备的法律制度。与此同时,为全面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效率,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加大数字赋能力度。
在X数字人大3.0中建立贯通省、市、县、乡四级的全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实现数据资源互通共享,有效提升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过去的一年,在市人大常委会坚强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规定新部署,主动适应备案审查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与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紧密配合,依法主动履职,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国家法治统一,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和法治X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现将2023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接收备案情况。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收到“一府一委两院”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共115件,予以备案115件,其中: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12件;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备案2件;市人民检察院报送备案3件;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98件。
(二)审查工作情况。对以上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法工委在登记备案后,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分送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委进行归口审查。重点选择社会普遍关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如《XX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实施意见》等,委托法律专家进行专业审查。同时,严格对标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主体、权限、内容、程序”四个方面认真开展政治性、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审查过程中,针对可能存在适当性问题的《X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X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X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XX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先后向制定单位反馈了10条具体审查研究意见。经沟通商议,推动《X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XX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按要求进行了修改纠正并重新报备。另外,一年来,没有收到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
(三)清理入库情况。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法工委统筹联动、周密安排、有序推进我市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安排4名工作人员分口联系指导13个县(市、区)的清理工作并及时跟踪推动“一府一委两院”清理进度。按时序、质效要求进行归集汇总,形成了《X市各级人大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67件,其中地方性法规10件、决议决定66件、规范性文件91件。2023年10月,如期
在X数字人大3.0系统完成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库的数据录入工作,首次实现了市、县、乡及“一府一委两院”纵横相通的全市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大共享。
二、主要做法
(一)坚持党对备案审查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把党中央加强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省委的工作要求贯彻到备案审查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积极争取市委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继续将备案审查工作列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年度法治建设以及县(市、区)综合考核“加强党委对人大工作领导”的考核内容,为全市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高效推进提供坚强保障。
(二)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以工作报告制度为抓手,法工委已连续4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2023年,我们积极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全国人大及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加大力度指导督促13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全面落实备案审查年度报告制度,推动该制度在我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稳步实现全覆盖并日趋完善。持续抓好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每半年查阅制发单位发文目录、审查意见沟通反馈等各项备案审查工作制度落实。一年来,指导相关单位修正报备格式并重新报送规范性文件9件,督促推动相关单位补报规范性文件6件,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显性化与规范化水平、彰显备案审查程序效力和制度刚性。此外,积极适应信息化建设要求,依托X数字人大3.0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平台做好清理归集、数据录入、线上报备、文件审查等工作,初步建立起了一支备案审查信息员、报备员、审查员的工作队伍,逐步实现电子备案审查常态化。
(三)扎实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业务培训。5月中旬,邀请时任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雍来吉开展“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业务知识”专题辅导,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各专工委有关负责同志和“一府一委两院”、司法局分管领导,以及从事备案审查的工作人员约200余人参加;6月上旬,组织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各专工委有关负责同志、备案审查工作人员以及各乡镇(街道)人大从事备案审查工作人员近400人参加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线上培训会,通过“现场+线上”的方式有效提升了业务培训的覆盖面和实效性。此外,法工委还派员赴X、X、X等地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助力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水平和质量。
(四)采取多种形式提升审查监督刚性。法工委在全面开展主动审查的同时,对社会高度关注、利益关系重大、政策牵涉面广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重点审查。审查时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积极稳妥地依法处理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如,某规范性文件将“接受听证邀请后两次无故缺席的”和“听证员库成员资格被冻结两年以上的”两种情形纳入被取消听证员库成员资格且不得再次入选听证员库的范围,这两种情形与最高检的指导意见不符,经沟通,推动制定单位对文件内容进行了修改并重新公布。又如,某主管部门在拟出台涉及房屋拆迁征收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前,以事前征求意见的形式向我们提出书面咨询,即“一楼临街住宅改成经营性场所后,被征收时能否提高其补偿标准”,经审查,我们认为,此规定有违公平性原则,不宜写入,经沟通,某主管部门采纳了该建议。再如,在加大对我市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的督查检查过程中,及时提醒有关部门修改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对有关部门制定的城市绿化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标准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确保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与地方性法规相统一。此外,加强与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日常联系,对个别地方反映的使用异地检察官出庭应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专款专用等问题及时给予答复指导,提醒他们依法督促文件制定单位进行纠正,彰显审查力度与刚性。
(五)积极在审查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我们注重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机制,不断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的途径。一方面,借助外脑增强审查能力,利用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和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的智力资源和专业优势,切实加强审查工作的专业性,提高查找问题的精准度,全年主动邀请9名法律专家、5名专业学者共计21人次参与辅助审查和立法把脉;另一方面,探索尝试将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委托基层立法联系点征询意见,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基层群众和行业组织等各方面意见,全年共收到相关意见建议20余条,为备案审查提供了民意基础和智慧支持。
三、存在的不足
(一)规范精准报备还有差距。个别文件制定单位还存在对文件性质类别甄别不细、应否报备把关不严的情形,以致文件报备不及时,存在漏报或者不需要报备而报备等现象。此外,自全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运行以来,部分报备单位工作人员还不熟悉网上电子报备工作流程,所报备文件内容、电子文档格式与网上电子报备标准要求还有差距,备案审查信息化工作推进仍然较缓慢。
(二)内部审查合力还不充分。虽然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分送审查机制,但截止目前,有关专工委回复了具体审查意见的情形十分少,绝大部分反馈为无意见,未能充分发挥好有关专工委“专业审查”与法工委“法治审查”有机结合的优势,联审联查的合力不够强。
(三)专业队伍建设还不强。全市备案审查专业人员力量还很薄弱,受专业技能、知识结构等因素的限制,部分审查人员能力水平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要求,特别是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等要求,更加急需建设一支专业化、常态化的审查工作队伍。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2024年,法工委将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努力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不断加强制度和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水平。
(一)落实备案审查要求。认真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以及年内修改的《X省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宣传解读和贯彻实施工作,准确把握上位法最新精神和各项制度要求,综合运用多种审查方式,着力提升备案审查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强化备案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坚决纠正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切实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二)健全工作通报制度。抓好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项工作报告制度、衔接联动工作规则的贯彻落实,提高文件制定单位报备工作的主动性、规范性、精准性,适时通报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及反馈相关审查情况,重点就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的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及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全面通报,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督促制定单位及时改进,严格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自行纠正,强化备案审查的刚性约束和指导作用。
(三)提升审查工作合力。一方面畅通内部协作,创新审查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专工委、法工委应同步开展政治性、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逐件逐条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确保应审尽审、审查全覆盖。发挥相关专工委专业审查、归口审查的优势,压实法工委综合审查、法治审查的责任,进一步规范审查工作流程、明确审查标准、提高审查质量。另一方面激发外部活力,借助专业力量,依托立法专家库智库作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民主渠道,完善第三方协助审查机制;加强与县级人大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认真做好我市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对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进行全面体检审查,凝聚备案审查工作的强大合力。(四)加强队伍能力建设。积极组织参加全国人大、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业务培训、专题研讨、工作交流等,适时组织开展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业务培训、专题授课、案例教学,同时通过“学理论”与“练实操”、“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与县乡人大、“一府一委两院”、兄弟设区市的联系交流,多渠道多途径学习借鉴备案审查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努力提升全市备案审查队伍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五)扩大公众有序参与。持续推进将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委托基层立法联系点征询意见工作,充分发挥2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直通车、审查小平台的作用,立足定点联系、原滋原味、意见直达,认真研究处理收到的每一条审查意见与建议。同时,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走访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注重将备案审查工作与代表工作、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联系起来,在审查中践行好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
(六)强化审查纠错力度。对审查中的上位法依据问题、争议分歧焦点,加强同文件制定单位的沟通交流、协调联系,确保做到于法有据、标准统一。对需要解释制定意图的,及时要求制定单位作出说明、补充材料;对存在适当性、程序性以及文字方面问题的,提出工作处理建议;对与上位法不一致、配套文件内容不符合相关地方性法规要求的,视情形督促制定单位依法自行纠错;对需要纠正的,强化论证分析和法理剖析,依法发出书面审查意见,督促制定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纠正,并按要求重新报备,增强督改的刚性和约束力。同时,强化对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相符合,是否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相一致等问题进行审查,强化对公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公权力滥用,切实维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