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融资担保作为普惠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增加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融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全市融资担保行业运行总体保持稳定,行业结构趋于优化,但仍存在资本金不实、资产比例不合规、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本文对全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现状、存在的不足进行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一、全市融资担保行业现状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发挥明显。全市3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准公共定位、坚持聚焦普惠金融领域,不断提高支农支小业务占比和业务规模。从资本金规模看:截至2023年11月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共3家,注册资本金x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x万元,增长x%;从业务规模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保余额x万元,占全市在保余额的x%,较上年同期相比增长x%。从业务结构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余额、涉农涉牧担保贷款余额共占在保余额的x%,达到国家关于支农支小业务占比80%以上的要求。
(二)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稳步增长。截至2023年11月末,全市现有担保机构X家,注册资本X亿元,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x亿元,新增担保额x亿元;全市融资担保在保户数x户,本年新增x户;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X倍、拨备覆盖率x%。主要业务指标稳中有增,行业发展质量有所提升。
(三)支农支小主业突出。截至2023年11月末,全市融资担保机构在保户数x户,其中以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体的担保户数为x户,其中:小微企业担保户数x户;涉农涉牧担保在保户数x户,支农支小融资担保户数同比增长x%。
(四)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较快。各融资担保机构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展非融资担保业务,主要包括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等担保业务,不仅拓宽服务范围而且大幅降低成本。截至2023年11月末,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非融资担保直保金额x万元。
(五)流动性风险上升。截至2023年11月末,全市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总额合计x万元,应收代偿款合计x万元,Ⅰ级资产合计x万元,占扣除应收代偿款后资产总额的x%;Ⅰ级资产、Ⅱ级资产合计x万元,占扣除应收代偿款后资产总额的x%,高于规定70%的比例。
二、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营担保机构资本金不实问题较为突出。全市个别民营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应收账款、资金往来、对外投资等方式,挪用、占用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
(二)可用货币资金无法覆盖准备金。截至2023年11月末,多家融资担保机构可用货币资金低于准备金计提余额,无法覆盖风险准备金,存在潜在风险。
(三)资产比例管理不符合规定。全市部分融资担保机构资产比例不符合《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规定。部分担保机构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占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比例低于规定的70%;Ⅲ级资产占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比例高于规定的30%。
(四)委托贷款业务风险敞口大。全市个别融资担保机构存在为同一客户既发放委托贷款又提供融资担保的问题,合计金额超过单一客户10%的集中度上线,且多为逾期年限较长,抵质押物难以变现,存在较大风险。
(五)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尚未建立。各家银行对银担合作的门槛进一步提高,担保公司获银行准入难,银担风险分担机制难以落地问题突出。目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建立了风险分担机制,民营担保机构均未达到准入条件,无法实施风险分担。
(六)内控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全市多家融资担保机构未制定关联方担保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保前、保中、保后管理不到位,存在客户档案缺失、无借款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等现象。
三、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提升融资担保行业整体管理水平。持续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主业、规范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坚持“国有与民营互补,服务与监管并重,发展与防风险相结合”的总体思路,形成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发展,融资担保机构、银行机构有效合作,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发展的全市融资担保体系。加强监管业务培训,强化监管力量建设,对自治区近期出台的系列监管政策和相关指引,进行再学习、再培训,有效指导各担保机构合规经营,提升担保行业经营管理水平,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行业监管。强化市县两级监管,完善监督管理体系,逐步实现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和第三方评级相互支撑、相互补充的监管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各县县市金融办属地监管责任,推动监管重心下移,切实履行好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确保监管对象年度现场检查全覆盖,风险隐患及时检测预警,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处置。强化机构合规经营意识,督促各担保机构,严格落实区、市两级现场检查意见,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强化部门横向联动,凝聚监管合力,发挥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管、银保监、税务等部门职能,进行多层次、组合式监督管理,强化信息共享,加强联合执法,形成行业监管与出资人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和市场监管的良性互动,切实维护好地方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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