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的话语报告汇聚【范例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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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的话语报告【第一篇】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第四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关心、培养、教育未成年人,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六条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红十字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未成年人做好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调查、评估本行政区域未成年人保护状况,协调、指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未成年人应当接受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的教育,增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能力。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和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抚养与监护。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在人身、财产、受教育等方面享有的权利,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学习家庭教育知识,运用科学、适当的教育方法,正确履行监护未成年人的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放任、迫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四)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六)其他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健康成长的行为。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法确定有监护能力的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委托监护时,父母应当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及时将委托监护的情况告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就读学校。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遗弃、虐待、强迫结婚及其他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等,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人民法院另行确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同时指定监护方法,裁定未成年人抚养费用支付等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应当依据协议或者裁决,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第十五条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和其他组织、人员,为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照管服务。
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保护的义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教育未成年人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防止其沉迷网络;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电器、燃气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设备、物品,给予未成年人户外活动安全的相关指引,防止未成年人参加安全保障措施不健全的户外活动。
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培养和引导未成年人形成良好品性和素质。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通过教育、教学、实践、体验等活动,丰富未成年学生在文化、体育、社会及自然等方面的知识,增强未成年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其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需要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就近入学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开展法制教育,普及基本法律知识,配备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配备健康辅导员,对学生进行心理、生理健康教育和珍惜生命的教育。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发现未成年人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干预,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园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公共安全教育,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并按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增强其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意识和能力。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不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抢险、救灾、制止暴力等危险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加强对人员、场所、活动、用品及车辆的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教职员工对校园及周边发生的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园期间的卫生安全;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餐饮应当符合安全、营养的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共同创造和维护安静、清洁、文明和安全的校园周边环境。
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卫生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安排课时和作业,保证未成年学生的休息、睡眠时间和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引导、教育未成年学生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培养未成年学生良好的上网习惯,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
学校对用于教学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采取安全过滤措施,防止未成年学生接触网络不良信息。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代表、家长代表等参加的家长委员会,及时讨论、协商、通报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重大事项。
学校应当通过开放教学、教师定期家访、召开座谈会和组织社区活动等形式,听取家庭、未成年学生和社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方法。
第二十八条妇女联合会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通过家长学校、社区家庭指导站等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员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参与校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平等对待,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辱骂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点、心理有障碍、生理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人,应当帮助、关爱。
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三十条未成年学生因违反学校纪律受学校处分,受处分学生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和完善下列服务:
(一)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托幼服务;。
(三)对未成年人或者其家庭提供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咨询、指导;。
(四)对特困家庭的未成年人提供生活、教育、医疗等救助;。
(五)对弃婴、孤儿、流浪儿童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提供安置和救助;。
(六)对残疾未成年人提供特殊教育、康复等服务;。
(七)对未成年人提供娱乐、体育和文化活动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八)其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服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展前款规定的相关服务。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配置卫生服务资源,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向未成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婴幼儿家长普及科学喂养知识,提供未成年人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组织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和矫正等卫生服务。
第三十三条教育、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幼儿园、托儿所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强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健全相关服务功能。
第三十五条鼓励、支持为民政主管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提供家庭寄养服务。提供寄养服务的家庭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家庭寄养服务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六条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传媒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传媒行业建立、健全自律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传媒活动或者产品内容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
传媒行业发布广告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防止广告内容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十七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具体场所及周边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和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
第三十八条公安、文化、工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网络信息内容以及手机运营商、网络运营商、网络信息提供商的监督管理,运用技术手段屏蔽、过滤传播不良信息的网站、网页,净化网络环境,防止手机信息、网络信息等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
公安、文化、工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无证无照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的及时发现、执法协作、查处取缔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生产和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保障建设、运营和管理资金投入,促进设施资源的共享利用。
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维护,保证正常开放,丰富活动内容,加强服务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公共图书馆、青少年宫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的文化体育设施、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四十二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聘用社区工作人员,了解、调查、报告未成年人生活状况和成长环境,开展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活动,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人发现下列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或者民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二)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四)拐卖、绑架未成年人;。
(五)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进行猥亵行为或者性行为;。
(六)使用童工;。
(七)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和身心健康的行为。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未成年人采取临时安置等紧急保护措施,同时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当及时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任何人发现第一款所列行为,也可以直接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报告,由其转送有关主管部门予以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市、县(市、区)应当设置未成年人维权专用电话或者平台,为未成年人提供咨询,及时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
第五章。
特殊群体保护。
第四十五条对有特殊才能或者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家庭应当为其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十六条对残疾未成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在康复、教育、文化生活等方面予以特殊保护。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并安全护送其到社会救助机构接受救助。
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对受助未成年人及时提供救助,帮助其寻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四十八条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学校。省人民政府教育、财政、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支持,加强协调和指导。
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师待遇,应当予以保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专门学校的教师待遇、师资引进等作出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申请,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其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特殊教育。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在普通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申请,经专门学校同意,可以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托管教育。
第五十条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符合条件要求转回原学校的,原学校不得拒绝接受;毕业后要求颁发原就读学校毕业证书的,原学校应当颁发。
专门学校毕业的学生,与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分别矫治。对未成年人应当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确需羁押的,应当分别羁押。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通知或者经通知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组织派员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进行社会调查。
第五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以及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五十三条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做好未成年人的矫治、帮教和法律援助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
(一)教育、培养未成年人或者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创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精神产品,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
(三)为兴建或者提供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设施,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培训、安置残疾未成年人和专门学校结业(毕业)生就学、就业,成绩突出的;。
(五)培训、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就学、就业,成绩突出的;。
(六)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成绩突出的;。
(七)其他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成绩突出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学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开除、辱骂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的,由文化、工商等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开放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有权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第六十一条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1990年5月12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正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保护未成年的话语报告【第二篇】
近段时期以来,我校校园里虽然没有发生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但同学之间互相打架、高年级学生结伙斗殴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对师生心理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小学生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同学们健康成长,根据《xx省集中开展校园法制宣传月活动方案》和《xxx教育局开展校园法制宣传月活动方案》的'要求,为在全校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小学生法制宣传专项教育活动,特制订本方案。
坚持以人为本,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按照四五普法规划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我校小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增强小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此次我校开展法制教育工作的主题是:增强法制观念,预防违法犯罪,构建和谐校园。
通过专项教育活动,使我校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对工作的督查机制、教育与其他各职能部门互相配合、互相沟通的工作机制等得到建立。同时,各种相关制度和措施也得到建立和完善,各小学法制宣传教育队伍也得到调整和充实;使全校小学生受教育面达99%以上,操行评定合格率达98%以上,违法犯罪率为0。促进四五普法规划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主要内容,以中心学校重点,在全镇各校小学生中,着重普及宪法、民法、刑法、婚姻家庭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xx省xx条例等与青少年学习、生活、成长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不同年龄段的小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及生理、心理、兴趣等特点,针对当前校园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一)普遍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讲座。一是利用每周班会课时间,结合小学生的知识层次特点,就近期我校园及周边违法犯罪情况,如暴力、恶性等行为状况,以集中授课为主要形式,普遍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法制讲座;二是学校召开家长会,集中给学生上一次至二次与小学生密切相关的法制教育课,发放法制宣传资料;三是利用媒体配合宣传教育主要通过观看法制光盘,在每天下午活动课时间向广大学生播放。授课老师、授课内容由各学校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安排落实。法制光盘及法律知识讲座栏目内容由县教育局筹划提供;四是出版一期宣传以法律知识为内容的墙报。
(二)参加全县中小学校长法制教育培训班。在暑假期间镇中心校长参加全县校长法制教育培训班,之后,镇中心学校也要举办村小学法制副校长培训班,为开展校园法制宣传月活动做好准备。
(三)组织学生参观图片巡回展览。由县教育局、司法局给我校提供与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密切相关的资料图片,镇中心学校将组织广大学生进行参观展览。
(四)印发法制宣传资料。将县教育局督导室提供的有关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和针对在校学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资料,由中心学校负责编印发给各小学广大学生开展宣传教育。
(五)法律知识测试。由县教育局普教岗、督导室牵头,邀请县普法办协助,结合xx省纪念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活动,组织我校小学生参加全县四五普法小学生法律知识测试活动。
(六)组织各小学师生听由县教育局和县教育局关工委牵头司法机关领导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报告,中心学校四年级以上学生参加听报告。
(七)认真组织一次社会法制实践活动。以中心学校为单位,组织学生接受直观、形象的现身说法教育。
(八)继续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认真总结去年底今年初开展的校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并筛选和汇总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一步明确任务和责任,在此基础上,联合开展一次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活动。大力加强学校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开展创建依法治校示范校、文明校园、无毒校园等活动。促进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法制教育机制的完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严历打击以学生为侵犯目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打击摧毁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帮派活动。按照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要求,查漏补缺,不留死角,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专项教育活动于今年x月份在全镇各小学学生中进行。
(一)x月至x月,为宣传发动和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活动的舆论宣传,动员广大师生员工积极投身到活动中来,并做好法制讲座的师资组织;参加全县兼职法制副校长培训班;组织图片资料、法律知识资料册收集编印等筹备工作。通过悬挂横额、张贴标语、观看法制光盘等形式进行宣传,大力营造校园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的良好氛围。
(二x月至x月,为实施阶段。主要开展图片巡回展览、法制讲座、社会法制实践、法律知识测试、法律知识竞赛等一系列活动,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长期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种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对此作了一系列部署。集中开展校园法制宣传活动,是对青少年学生政治思想、道德纪律教育的重要形式和措施之一,是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步骤。我校将一定按照依法治校和我省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不走形式,突出重点,扎实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整合资源,综合治理,增强法制教育的针对性。要把专项教育活动与依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与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结合起来,作为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努力实现政治思想、道德纪律教育和社会法制实践的有机结合。各小学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教育职能作用,确保活动开展得既有声势,又注重实效。
(三)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要从本校的实际出发,制定本校开展活动的具体方案或计划,做到专人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活动。学校的活动方案将及时上报县教育局督导室。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我校决定成立了开展校园法制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指导、检查、协调和落实校园法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具体工作由开展校园法制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联系落实。
保护未成年的话语报告【第三篇】
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我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打击为主、预防为本、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方针,从工作实际出发,切实履行职能作用,认真把开展平安创建,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工作作为构建各谐社会的关键性措施来抓,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学校健康有序的发展,使我校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工作取得了理想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法制副校长为副组长、政教处主任、各年级组长、班主任为成员的集中预防性侵工作领导小组,备配了专职防侵干事,并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狠抓落实,确保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一是领导重视,明确了工作任务,坚持每月领导班子成员研究分析预防性侵例会制度,明确每一阶段的工作任务。二是制定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工作实施方案。三是层层签订了预防性侵工作责任书,将市县下达的工作要求,层层分解到科室和班级,确保没有工作漏洞。
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集中专项治理工作奠定基础。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校园建设宣传活动,宣传学习预防未成年人性侵相关知识,并组织相关测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全校上下形成了预防未成年人性侵的浓厚氛围。
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班队会、主题活动、编发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犯教育,提高师生、家长对性侵犯犯罪的认识。广泛宣传“家长保护未成年人须知”及“未成年人保护须知”,教育学生特别是女学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了解预防性侵犯的知识,知晓什么是性侵犯,遭遇性侵犯后如何寻求他人帮助。教育学生特别是女学生提高警觉,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离家时一定要告诉父母返回时间、和谁在一起、联系方式等,牢记父母电话及报警电话。要运用各类媒体普及有关知识,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学生保护热线和网站。
2、切实加强教职员工管理。
注教职员工队伍心理状况及工作状况,加强心理辅导,防止个别教职员工出现极端心理问题,及时预防个别教职员工出现的不良行为。关注教职员工队伍心理状况及工作状况,防止个别教职员工出现极端心理问题,及时预防个别教职员工出现的不良行为。
3、建立学生上下学护学岗制度。
学校如发现学生在学校内遭受性侵犯,学校或家长要立即报警并彼此告知,同时学校要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避免再次伤害。
4、从严管理女生宿舍。
对女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坚持聘用品行优秀的宿舍管理人员。未经宿管人员许可,所有男性,包括老师和家长,一律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宿舍管理人员发现有可疑人员在女生宿舍周围游荡,要立即向学校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学生临时有事离校回家必须向学校请假并电话告知家长,经门卫同意并登记后方可离校。做好学生夜间点名工作,发现有无故夜不归宿者要及时报告。
5、定期开展隐患摸底排查。
全校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全面检查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漏洞,重点检查教职工、学生是否有异常情况,特别是要关注班级内学生尤其是女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及产生的原因。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发现的性侵犯事件线索和苗头要认真核实,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报警并报告上级部门。
6、妥善处置中小学生性侵犯事件。
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与共青团、妇联、家庭和医院等积极配合,向被性侵犯的学生及其家人提供帮助,及时开展相应的心理辅导和家庭支持,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被性侵犯的学生有转学需求的,教育部门和学校应予以安排。
保护未成年的话语报告【第四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州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系列决策部署,将专项行动作为推进平安建设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工作进行部署推动,坚持问题导向,重拳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强化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落实关爱帮扶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措施,深化未成年入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民政部门职能作用,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各类涉未成年人案事件发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现将我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专项行动作为社会治理、推进社会平安建设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与各相关部门之间既各司其职、依法履职,又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攻坚的工作格局。
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类安全问题和隐患,建立专门工作台账,下大气力开展整治,确保问题根除清理。
保护未成年的话语报告【第五篇】
大家好,我今天要演讲的题目是,未成年的保护。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20xx-08-05。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社会和家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防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性,救济、回复已经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权益。
第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谈起这点,我不得不说,我们也是未成年,要希望别人来尊重你,首先要自己做好本分,人格与素养是慢慢的培养的,在人生的道路上,这些都将成为我们脚下的铺垫。绝对不能扭曲自己的心灵,要保持良好的心态,便已足够。
第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有些孩子因为从小的不良习惯,导致在成长过程中慢慢堕落,造成终生的后悔,比如自身的保护能力不强,被那些不法分子所欺骗,而毁了自己的一身,或者从很小的事情,打架,喝酒,抽烟,都将掩盖住心灵光明的一面。
最重要的一点,便是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简称教育原则。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因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是为了更好地教育他们;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培养其高尚的道德情操,增强其辨别是非的能力,又能促使他们加强自我保护,勇敢地同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做斗争,达到保护的目的。
著名的法国作家巴比塞说过:“个性和集体融合起来,不会失去个性。相反,只有在集体中,才能得到高度的觉醒和完善”。
个体与集体是分子和物质的关系,物质是有分子组成的,分子离不开物质。因此,个人所为直接关系到集体,任何一个人都不能脱离集体而得到自身发展。集体是个人的园地,可以说在现代社会中,人的每一项重要成绩的取得,都离不开集体力量,离开了集体,再优秀的人才也是孤掌难鸣。
相信大家都知道这样一个故事,有一滴小水珠从来没有离开过大海的怀抱,他对外面的世界非常好奇。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被抛到了高处,刚开始还有些害怕,但渐渐地它被眩目的阳光,湛蓝的大海陶醉了。它飘呀飘,忘记了一切。这时,传来了海妈妈焦急的声音,“小水珠快回来,太阳会把你晒干的。”小水珠不在乎地回答:“妈妈,我再玩会儿,这太美了。。。。。。”还没等它说完,一束强烈的阳光照进来,小水珠消失得无影无踪。小水珠的力量单薄无法抵御强烈的太阳光,很容易被蒸发掉,但回到大海就不一样了,那里有无数的小水珠,它们紧紧的团结在一起,共同抵御太阳光,所以没有那么容易被蒸发掉。
一滴水,只有放进大海才不会干涸;一个人,只有融进集体,才能展现它的才华和生命的价值,让我们发挥自己的力量,发挥我们集体的力量努力去思考认真去总结。让我们体会到“集体的凝聚力”是多么的重要。
集体是吸取营养的宝库,集体是个人发展的园地;集体是人类社会的基础。我们的一生是一刻也不能离开社会,不能离开集体的。
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并且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刻都必须从集体的角度思考,把集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集体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这就是集体主义原则“吾日三省吾身”只有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修养自己的品行,从我做起,从小事入手,有一分热就发一分热。尽可能的为集体做贡献,为他人献爱心。这样我们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就不会只局限于个人,而是从集体利益的高度来看问题,真正做到关心集体,热爱集体。
学校是我们的家,为了学校的发展,为了学校的秩序,为了学校的未来。如果我们每一个人每天能老老实实,诚诚恳恳的尽自己的责任,许多人的努力累积起来,就像千万片雪花可以滚成一个大雪球一样。就能汇成一种无以伦比的力量。那么,我们的这个大家庭就会更加和谐,更加美好。
最后,让我们依靠集体的力量,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共创实验美好.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早上好!
我认为,大家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准备一下:
第一、争分夺秒。
在历史的长河中,时间是公正的,却又短暂的。争分夺秒去努力,人生才会有更多成功的机会。我们珍惜时间就是珍惜青春。
第二、锲而不舍。
锲而不舍,金石可镂;锲而舍之,朽木不折;坚持到底,不懈追求,一切皆有可能。美国作家海明威的《老人与海》中的主人公,永不言败的信念让他创造了奇迹。同时坚持也包含了历经磨练的过程。“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第三,平和心态。
同学们,临近考试,请你放下背上的包袱,用平和积极的心态,坦然的迎接考试。
第四,充满自信。
天生我材必有用,自信是考场上克敌制胜的一把利剑。考出个人的最佳水平,考出班级的综合水平。
亲爱的同学们,相信自己吧,有付出就有回报,我们的成绩一定会提高!
我们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保护未成年的话语报告【第六篇】
本次会议由李天华校长主持召开,学校领导班子共同讨论,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和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为组员的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我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明确成员责任。
本次培训会由学校政教主任主持,并对全体班主任进行培训。要求全体班主任要认真学习《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内容,在工作中严格落实,发现与规定中类似的未成年人侵害事件要能及时妥善处理,同时做到洁身自爱,不违反规定中对教师的约束条款。
本次培训会由陈仁利副校长主持并对全校教师进行培训。陈校长要求全体教师要提高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进一步抓好教师值周制度、门卫制度、护学岗制度等,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同时,学校结合实际,利用校园内电子屏循环播报“我们不仅要关爱未成年人的身体,更要呵护他们的心灵”、“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标语,切实让整个校园融入在良好的文化氛围中来。
保护未成年的话语报告【第七篇】
(1)开展法制教育、做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本年度,根据学生特点,重点开展“法在我心中”主题系列活动,及时做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
(2)加强毒品与艾滋病预防教育。毒品与艾滋病预防教育也是实施生命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校把此项工作落实到正常教学工作中去,并与校园文化、自护自救和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等工作结合起来。
(3)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对辍学学生的复学管理;加强青春期教育,防止青春期性心理不成熟造成的偏差行为和后果;完善对行为偏常学生的帮教制度,采取结对、建卡等一系列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转化工作。
1、抓责任落实,明确安全工作责任。我校领导深深认识到,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做好教育工作的前提,也是维护安全稳定的重要环节。我校把安全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学校与各处室、年级、班级明确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安全责任及安全工作指标。为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我校成立了以宋校长为组长、闫主任为副组长的创建“平安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安全领导机构,形成了安全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安全办具体抓,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学校多次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并对安全工作督查整改。学校每个月都要进行全校安全工作拉网式检查,同时根据季节特点,抓好游泳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活动安全等工作。
险时自求逃生等防范能力。为了切实有效地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重视做好每年一度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坚持不懈地开展“减灾防灾”逃生演练活动。寒、暑假前学校印发《致家长的一封信》,以此教育学生并请家长配合共同做好节假日期间学生游泳、游玩、交通、饮食等各方面的安全教育与管束工作,以有效地防止减少各类意外事故发生。
3、抓制度建设,构建安全工作机制。为从制度上加强安全工作并抓好落实,重视学校安全建章立制工作,努力使学校安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迈进,我校主要建立健全了以下制度:(1)安全责任制度,每年与各年级组签定了安全责任状并层层分解。(2)建立外出大型活动与校内重大活动申报审批制度。进一步明确师生外活动及校内大型活动审批各类工作机制,切实把好师生活动安全关。(3)建立校园安全定期检查制度。规定每月进一次安全自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4)建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预案,遇事能及时妥善处理各种重大、特大事故。
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保管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落实整改措施。
保护未成年的话语报告【第八篇】
全省关工委系统在法治宣传教育中,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简称“两法”)作为重点。长春市关工委和市司法局从今年开始联合组织“五老”,参与社区服刑、戒毒(康复)青少年矫正矫治工作。目前,正在进行培训,让“五老”志愿者知道“干什么,怎么干”。目前各项工作均已到位。延边州关工委与州司法局成立依法治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开展“十百千万”法治教育活动,即全州组建10个宣讲团,聘请199名法治宣讲员、每年进行1000场次报告、受教育者10万人次。他们深入到中小学、社区、村屯宣讲“两法”,效果很好。伊通县关工委和县政法委、教育局关工委贯彻实施“两法”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2020年以来,全县51所学校、9个社区、187个行政村,实现了未成年人零犯罪。他们的主要做法是:1、组织宣讲。县政法委关工委联系实际编写“两法”宣讲提纲。县关工委组织有宣讲能力的老法律工作者、老教师和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法律顾问成立宣讲团,深入到学校、社区、村屯宣讲“两法”。全县共有法治教育宣讲团成员77名。2、固化教师学法用法制度。县教育关工委起草了《教育系统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意见》,以县教育局名义下发,在德育教育和相关学科中突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3、落实部门责任。县关工委与有关部门协调把贯彻落实“两法”作为常态化的重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形成规范,形成制度,强力推进“两法”实施。4、形成帮教体系。县关工委与县政法委、教育局关工委,广泛发动“五老”,采取“大手拉小手”“一帮一”“多帮一”的形式,为特殊关爱对象排忧解难。他们采取以案释法和现身说法等方法对帮教对象进行法治教育。5、运用“两法”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实行“三个坚持”,即坚持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坚持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坚持对未成年人严重的不良行为进行矫治。
保护未成年的话语报告【第九篇】
1、小手拉大手,文明路上走。
2、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3、未成年人是我们的未来和希望,关心未成年人就是关心我们的明天。
4、法制维权益,精彩享生活。
5、检查在行动,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驾护航。
6、加强执法力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我做起。
7、维权青少年,和谐为明天。
8、少年权益谁来护,不用害怕有检察。
9、用真诚服务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祖国未来。
10、依法保障合法权益,给青少年一片蓝天。
11、检察未成年人权益,为孩子的明天保驾护航。
12、给未成年人一片蓝天,一块沃土,一份关爱,一项权益。
13、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托起祖国明天的太阳。
14、“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学校、家庭责无旁贷”
15、尊重青少年人格尊严,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16、有监督才有正义,有少年才有未来。
17、预防犯罪保权益,万家和睦心欢畅。
18、纯真的笑脸,愿它永远绽放。
19、关注一个成长的心灵,播种一个灿烂的明天。
20、执法新时空,守护未成年。
21、维护少年合法权益,需要全民的努力。
23、未成年人维权我们一马当先。
24、青少年维权,多一个人的'参与,孩子就多一份的保护。
25、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青少年成长保驾护航。
26、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关心未成年人就是关心我们的明天。
27、金盾护花花更红,精心育苗苗更青。
28、孩子,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记住我们在你身边。
29、全面总动员,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0、为祖国未来撑起一片蓝天绿地,为青少年维权检察当不遗余力。
31、少年维权手牵手,和谐社会心连心。
32、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会、学校、家庭责无旁贷。
33、用心关爱下一代,法制维权向未来。
34、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5、法制维权共拥有,身心健康每一天。
36、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关爱青少年健康成长。
38、众人拾柴,汇聚力量,给未成年人身心成长添一缕阳光。
39、孩子的未来就是我们的希望,维护青少年权益是我们的梦想。
40、要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未成年人。
41、政府护法维权,青少年健康成长。
42、孩子的明天,祖国的未来;关爱青少年,法律来维权。
43、我们要保护,花朵明媚的未来。
44、检察机关手中笔,未成年人一生路。
45、保障青少年权益,给孩子们一片蓝天。
46、头顶国徽,为你成长指路;肩扛盾牌,为你维权挡风。
47、给我一次关注,给你无限春天。
48、青春易逝不复来,切莫草率来对待。
49、关注国家未来,维护少年权益。
50、齐抓共管为孩子,真心诚意护未来。
51、让未成年人安全成长,让青春梦想快乐飞翔。
52、与青春共舞,与维权同行。
53、积极倡导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人道精神,引导广大未成年人牢固树立心中有祖国,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他人的意识。
54、关爱未成年人重在行动,培育合格接班人重在行动。
55、承担关爱责任,成就法制维权。
56、公平从政法做起,维权从娃娃抓起。
57、孩子勇敢向前走,一把金伞头上护。
58、扬检察,惩恶霸,护少年,弘中华。
59、我以我行护春青,我以我心爱少年。
60、维青少年之权,权之重若山;监青少年之行,行之事必察。
61、社会是个大舞台,依法维权我先来。
62、少年自由则中国自由,维护少年权益维护国家荣誉。
63、切实抓好青少年的维权工作,铸就祖国和谐美好明天。
64、阳光维权青少年,政法检察一片天。
65、法制教育从娃娃抓起,关爱呵护从点滴做起。
66、心系未成年,维权我当先。
67、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落到实处。
68、为未成年人权益撑起律法大伞。
69、我们都是好孩子,请让犯罪远离我们。
70、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我们责无旁贷。
71、维护青少年权益,我们在一起。
72、齐心营造合法社会,协力维护孩子权益。
73、少年强则国家强,维护少年维护权益。
74、接纳学生,尊重学生,以学生为本,培养他们健康的情绪和健全的人格。
75、法律呵护青少年,依法维权莫等闲。
76、倾心呵护青少年,努力促进你成长。
77、维护少年权利,壮我中华发展。
78、坚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携手共创华夏儿女美好明天。
79、人未成年心未定,思想要端正;身无寸功事无成,道德应先行。
80、护苗成长,托起明天的太阳。
81、国家栋梁,法之保护,知法用法,呵护一生。
82、你我携手,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84、为未成年维权,为国家托起明天。
85、为青少年维权,托起花朵明天。
86、关注青少年维权,构建祖国美好明天。
87、执法亮剑护春蕾,拳拳爱心为明天。
88、祖国母亲请放心,少年维权我先行。
89、青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兴则民族兴。
90、保护青少年权益,呵护花季雨季。猜你喜欢:
保护未成年的话语报告【第十篇】
省关工委通过调研,总结了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工委开展“青少年模拟法庭”普法教育的经验,并在全省关工委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介绍,进行推广。通化市关工委从2020年开始,在市靖宇中学等16所学校开展“青少年模拟法庭”教育活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把支持院关工委办好“青少年模拟法庭”,作为在青少年中开展法治教育和法律普及的重要载体,与通化市关工委、市教育局、团市委、通化师院、靖宇中学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制订方案,保证“青少年模拟法庭”活动既有针对性,又有操作性。市法院关工委常务副主任孔繁明亲自动笔撰写“脚本”,认真进行“庭审”准备,逼真地演绎法庭的神圣、法律的尊严。使台下的学生在“庭审”震撼中,感受到法律的后果,守法的必要。通化市法院关工委在每次模拟法庭结束后,都把庭审全过程录制光碟,组织学生收看。8年来,市靖宇中学等16所学校先后有100多名学生在“青少年模拟法庭”活动中扮演各种角色,有2000多名学生现场观摩,全市的学生观看了录制光碟。通化市16所中学实现了连续8年零犯罪。通化市法院关工委还积极与教育部门联系,选派法官担任中小学法治名誉副校长。到现在,全市共选派法治名誉副校长127人,进入119所中小学对接,还有80名在职法官和退休法官经常参加法治教育活动。全省不少地方运用“模拟法庭”的形式教育未成年人。不久前,靖宇县政法系统关工委与靖宇县人民法院在“绿色家园”中,开展模拟法庭教育活动。靖宇县职业高中80多名学生参加本次活动。这次“绿色家园”青少年模拟法庭庭审展演的是县法院提供的真实青少年犯罪典型案例,活动由县政法系统关工委主任孙晓红主持,形象逼真,针对性强,活动结束后,县政法委书记作工作部署。靖宇县政法委已连续8年送法进校园,效果很好。2020年以来,靖宇县连续5年实现了未成年人零犯罪的工作目标。集安市运用“模拟法庭”开展教育,95%以上的乡镇、村、社区、学校已经实现多年无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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