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个人征信报告优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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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个人征信报告更为全面,信息更新及时,信用评分更精准,助力个人金融决策,是否能提升信用意识?以下是网友为大家整理分享的“新版个人征信报告”相关范文,供您参考学习!

新版个人征信报告

新版个人征信报告 篇1

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

鉴于本人需委托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本人名下的个人借款提供担保服务,为了使担保公司能够对本人信用作出合理评估,在担保公司受理审查本人的担保申请、承接担保业务(如有)及后续理赔、追偿等期间,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担保公司:

一、向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银行、财务机构等采集、查询、收集、使用本人的征信信息并获取有关个人信用报告,以及向上述机构报送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

二、允许将本人的信用报告相关信息提供给平安集团(即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使用。

三、本人同意无论以上业务申请是否获批,该授权均持续有效且担保公司无需退还本授权书及其他业务申请资料。上述授权一经做出,不可撤销或变更。特此授权。

授权人: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授权日期:年月日

为了验证您的真实身份,您必须需要提供以下详细信息:

1、提供以下任意一家银行的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

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开户城市:

户名:(必须同授权人姓名)账号:

特别提醒:为方便快速通过个人身份验证,建议您提供的银行帐户是已经开通网上银行或者电话、短信功能的帐户,以帮助您能够实时查询我们转给您到实名认证信息。

新版个人征信报告 篇2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授权书中的权利、义务。如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机构咨询。

长安联社(农商行、农合行):

一、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本授权签署之日起至约定用途的业务结束期内,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人信用报告、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用途仅限于:

□贷款审批□信用卡审批□贷后管理□担保资格审查

□异议核查□特约商户实名审查□其他

二、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机构(包括贵机构各分支机构,下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经国家批准并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人信息和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本人在贵机构办理业务时产生的不良信息)。任何适格第三方因信赖或使用上述信息对本人造成不利影响或财产、信用等损失的,贵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三、若本人在贵机构的业务未获批准,本授权书、信用报告等资料无须退回。

本人与贵机构约定,超出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贵机构承担。

授权人声明:贵机构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上述条款,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1、授权人签字(盖章):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授权人联系电话:

2、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证件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

代理人联系电话:

3、查询客户类型

□借款人□借款人配偶□担保人□担保人配偶□公司法人□公司股东□POS用户□贷后管理客户□评级客户

4、客户是否为异地客户(填是或否)

如果是异地客户,异常查询原因(非异地客户不用选择):

□借款人关联人(配偶)查询□担保人关联人(配偶)查询□按揭贷款、安居贷等客户征信查询□黄金质押贷款客户查询□户口在外地,在本地长期居住、实际为本地居民□企业法人或股东,户口在外地□贷后管理

签署日期:年月日

新版个人征信报告 篇3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

(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九条对于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已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当场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交申请人签收。

第十条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将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登记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见附表3,下称申请登记表)中,并在当日下班前通过专用电子邮箱把申请登记表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十一条对于各地查询机构转交的查询申请,征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通过专用电子邮箱将查询结果返给各地查询机构。

第十二条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接收到征信中心返回的查询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包括:

(一)现场领取,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内到当初提交申请的查询机构领取查询结果。

现场领取查询结果时,申请人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表,并在申请表接收人处签字。

本人直接提交查询申请的,不能委托其他人领取。委托他人提交查询申请的,只能由委托人或代理人前往领取

(二)电子邮件或邮寄,查询机构在约定日期内发出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申请人应事先在申请表上注明电子邮箱或详细通讯地址。邮寄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在信用报告查询收费的相关管理制度出台以前,查询部门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时暂不收费。

第三章查询用户的创建与管理

第十四条各查询机构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明确岗位职责及A、B角,并将A、B角配备情况报征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征信中心负责统一创建和管理各查询机构的查询用户。第十六条各查询机构的查询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书面通知征信中心的用户管理员停用原查询人员使用的查询用户,并申请新的查询用户。

各查询机构申请新的查询用户时,应填写《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见附表4)。

第十七条各用户要专人专用,不得私自转给他人使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十八条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至少每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密码要符合复杂性规定。

第十九条各用户必须为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二十条各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四章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查询机构要对所有查询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档案资料按照一事一档,编号管理的原则进行。档案资料包括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查询申请登记表等。

第二十二条查询机构要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信用报告查询的相关档案,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查询机构主管的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查询机构要按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对档案资料(包括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要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查询机构应定期开展自查;各征信分中心要对辖内查询机构的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有违反本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个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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