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坠落事故成因与防范措施(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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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坠落事故成因与防范措施1
一、高处坠落事故的原因分析
根据统计数据分析,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主要原因包括技术、管理和职工安全意识等几个方面,其中涉及管理的占绝大多数,约为92%。需要指出的是,有许多事故是两个或多个原因交织在一起而酿成的,由此对高处坠落事故的预防应从多方面入手,尤其应从加强管理及对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着手。
1.安全管理上的原因
(1)总包管理与用工制度不完善
随着建筑行业与国际接轨形势的发展,建筑施工实行管理层与劳务分离,实行总、分包制是一个必然趋势,但在现实中,总分包制还不尽成熟,往往变成“层层转包,包而不管”,致使安全责任无法落实。有的项目部在分包过程中,以最低的价格,把最危险、最累、最脏的工作分包给农民工或临时工,在分包过程中不审查对方的资质和承包能力,在施工过程中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管理,造成一些不应存在的事故发生。同时,施工单位或劳务单位不按规定擅自招收外来民工,用工制度混乱也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2)不重视安全教育
目前施工队伍发展过快,建筑工地一线工人素质相对较差,文化程度较低。据调查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0%以上,且不少工人是初次涉及建筑施工,因此安全教育尤其重要。国家明文规定: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人员均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还必须持证上岗。但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没有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的占事故伤亡总人数的%,有的仅受过口头安全教育,还有一些完全没有受过安全教育。一些工地经常性安全教育尚不能令人满意,近一半的工地只是进场时或有特殊情况时进行一次安全教育,这反映了工地经常性安全教育的严重不足。
由于缺乏经验的年轻人是建筑施工生产的骨干和施工最主要的操作者,加之绝大多数外包队伍中农民工文化素质低,缺乏安全知识和自己保护能力,导致了受害者年龄普遍偏小。可见,安全工作的重点在于加强对青年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同时进行技术培训,提高青年工人技术水平,防止事故发生。
(3)安全交底不到位
安全交底是具体落实高处作业施工组织设计一项重要工作。调查发现有相当部分操作人员违章作业,这与未作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有直接关系。如某工程爬架坠落就是因为“擅自采用气割割除螺栓、未及时挂安全防倾覆倒链”造成的。
(4)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是确保安全的重要环节,而从现状看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令人担忧。比如,在实际工程中临时、洞口的防护设施往往没有验收;在施工中防护设施被挪动后不再恢复;临时、洞口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这些都是造成事故的因素。可见,即使有了安全规章制度或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仍不能高枕无忧,如没有及时严格的验收及经常性的复查,事故发生的几率还是很高的。 事故伤亡人员中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带安全带的仍占相当比例(11%),个别工地对高处作业人员没有发放安全带的情况也还存在。还有洞口及其他光线暗淡处的照明不足也易造成人员坠落事故。因此,在对多层建筑结构施工时一定要做好护栏、安全网等安全设施的设置,严格要求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安全带作业。
(5)安全措施资金投入不足
国家有关部门早有文件明确规定,用于安全措施的费用应由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而且,这部分安全措施费应在工程预算之中,建设方应支付给施工方,而施工方应该用于工程。但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因此业主通常要求施工方让利,而施工单位为赢得工程往往接受大幅度让利条件,结果造成工程微利,于是施工方便在非工程直接费的开支上动手削减,这第一刀往往就砍在安全措施的费用上。而在工程预算中安全措施费本来就很低,特别是1999年5月1日新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后,施工临时用电要用标准电箱;安全防护要使用全封闭密目安全网,而这些费用又没有在工程定额造价中增加。此外,由于工程“层层分包”的原因,每分包一层便抽去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使得最终实施施工的队伍工程资金十分紧张,无法正常投入安全措施费用,而分包单位往往包而不管,使得安全措施资金无法落实。
根据调查反映,不能很好落实安全措施费的原因,有63%的认为甲方要求让利过多,21%的是由于追求利润而减少安全措施资金投入,另有%的是由于总包管理费收取过多或分包层次太多、层层收费。即使落实安全措施费,也只有%能全部用于安全生产,%的只是部分的用于安全生产,另有%的情况很少或几乎没有用于安全生产。
2.安全技术上的原因
根据调查发现,高处坠落事故的技术原因主要有人货电梯、井架、模板、脚手架的设计与搭设、施工方案及材料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二、高处坠落事故的对策研究
1.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目前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一般都有安全管理机构,但较普遍存在“层次不全、人数不足、专职人员较少”的现象。为此,建议对不同施工资质等级的企业和不同规模的工地,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人员的人数及专(兼)职的人员比例,以确保安全管理机构的健全和力量的充实。在安全管理班子内必须做到分工明确,做到预防高处坠落的专门化管理。
各级管理部门要坚持不懈地抓高处坠落事故的预防和检查工作,制定详细的高处作业规章制度并及时落实。尤其要对高处坠落事故易发生的地点、时间、人群及作业高度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
2.明确总包和分包的安全生产职责
从调查结果看,有相当数量的企业还没有清楚地认识到总包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而且由于总包一般与分包单位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而总包方往往把这一协议书的签订作为责任的推卸,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因此,应该明确总包和分包单位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及其相互关系,并制定具体的职责条款及其检查标准,使安全职责具有可操作性,使检查有量化指标。
总包的安全职责:
①对分包队伍的资质审查及对分包工人的技术与安全常识的考核。
②确保安全资金的落实,监督安全资金的使用。建议在今后的招投标中,应由投标方明确用于安全生产的经费总数。另外对安全资金的使用应有监督制度,做到专款专用,防止流失。
分包的安全职责:
①切实控制人员素质达到上岗要求,落实新到工地的带教人员,使工人尽快了解工地安全管理要求,适应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②强化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议组织社会力量,开办建筑施工工人学校,相对集中的进行技术、安全教育。
3.严格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①加强对于高处作业的设施、材料的进场验收、周转使用的复验。
②对一些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环节而目前尚未明确的验收项目,如模板装拆、临边洞口防护栏等,应落实验收内容。
③加强防坠落设施使用过程中的检查,做到人员落实、责任明确。杜绝由于这些设施的挪动、变化而留下的事故隐患。
4.关于编制“防高处坠落安全技术与验收规范“的建议 我国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技术标准及验收规范为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工程质量事故起到了显著的作用,而与工程技术、质量有着同等重要地位的安全管理,尚未得到同等的重视。目前针对建筑高处作业的法规尚不完善,且其多是多年前编写的,近年建筑业的发展与变化尚未能反应在其中,因此针对发生频率较高的高处坠落事故,编制一项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防高处坠落安全技术规范更为必要。
5.关于建立“安全监理“制度的建议
目前,工程建设监理均以质量监理为主,也有个别的同时对进度与投资进行监理,对于安全监理都是附带的。如果能把安全监理与质量监理完全等同的对待,在工程监理中配备相应的人员,形成完善的安全监理制度、建立系统的资料档案,形成一个社会监督机制,可促使工地将安全工作做的更细致、更深入、更经常,为安全生产提供有
力的保障。
6.改善预防高处坠落的技术措施
①高处作业模板、脚手架的设计与加工
目前有关高处作业模板、脚手架的设计尚不够规范,而其又是高处施工中运用及其广泛的设备。建议规范设计,开发有关设备的计算机设计软件,建立必要的论证制度。
②用于高处作业的材料、机具及设施的验收与检查
由于近年来新技术、新工艺的出现,使这方面形成的空白或原有的规定显得陈旧。应该明确涉及高处作业的各类材料、机具、设施的验收、检查的方法、制度及内容。还要对原有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增补。
③几项具体意见
建议研究开发并采用能适用于各类升降脚手架的防坠落保险装置,以确保脚手架升降的安全性;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基础形式及附墙连接做出规定,从构造上规范并保证脚手架的基础和附墙连接的安全度;还要强调洞口和临边的安全护围和安全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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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坠落事故成因与防范措施2
一、事故简介
2003年6月20日,河南省信阳市某电信综合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吊篮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
信阳市某电信综合楼项目工程于2000年2月22日开工建设。发包方为信阳市某电信局,总承包方为江苏南通另一建筑公司(一级资质),该公司(一级资质)作为南通另一建筑公司的联营单位,参加了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为洛阳某建筑监理公司。
该综合楼的主体结构于2001年10月29日封顶,工程基本竣工时间为2002年12月30日。2003年南通另一建筑公司的施工人员相继撤离现场,2003年3月5日,信阳某电信局与南通某建筑公司另行签订了12万元的零星收尾工程的《工程施工协议》,该建筑公司留少量人员作工程收尾工作。
2003年6月20日上午6时30分许,该建筑公司装潢组丁某等3人在综合楼外檐更换一块中空玻璃时,因电动升降吊篮屋面挑梁配重压力不够,失去平衡,导致吊篮下滑倾斜,造成丁某等3人在约距地面60m的高度从吊篮中滑出,坠落地面,当场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电动吊篮屋面挑梁配重不足,导致挑梁倾覆,吊篮下滑坠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按规定要求,该吊篮(型号为ZLD63L/63。经查产品符合有关要求)正常使用时屋面挑梁配重应为900kg(25kg×36块)。事故发生后经检查发现,吊篮屋面桃梁配重实际只有100kg(25kg×4块),因此不能平衡吊篮的倾覆力矩。
2.管理方面
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按照《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要求,每天使用前必须按日常检查要求逐项进行检查,并进行运行试验,确认设备处于正常状态后方可使用。吊篮中的`作业人员应佩带安全带。而丁某等人私自接通吊篮的电源,在使用吊篮前,未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又未按规定要求佩带安全帽和系安全带,因此在吊篮发生下滑倾料时,导致3人从吊篮滑出坠落。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组织协调不力,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监管人员严重失职。6月16日下午,瓦工组长张某在未征得工地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发生事故的吊篮的32块配重借给上海某装潢公司使用,事后张某向项目部临时负责人、安全员葛某作了报告,并通知电工将该吊篮的电源切断;但是葛某在得知此情况后未采取防范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安全管理有章不循,有令不止,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安全措施不落实。按照该公司规定,施工工地配电箱应加锁,由专人负责管理,用电由电工负责接线,停用设备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而实际施工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安全教育培训不够,职工安全意识淡漠。材料。第三是对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缺少监督检查,丁某等作业人员使用吊篮过程中的一系列违章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和制止。该单位对此次事故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四、事故的预防对策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安全规范、规程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五、专家点评
此次事故的根源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导致施工现场负责人和作业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该现场形成一种习惯,而且没有人认识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是一种违法行为,也就得不到及时的制止和纠正。
有效控制建设工程伤亡事故,首先就要在制度措施上不断的健全和完善,其中的关键是贯彻落实。其次是有效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在这个方面的主要措施是强化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并使之不流于形式。加大对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也是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有效途径。
高处坠落事故成因与防范措施3
一、建筑安全事故中的高处坠落
近几年来,建筑工程高处坠落事故占建筑工程事故总比例呈上升趋势,而且事故的死亡比例也在不断加大,从有关统计数据来看,高处坠落伤亡事故占建筑工程伤亡事故总比例的40%左右,这一现象已引起相关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分析建筑施工高处坠落现象及其原因,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对正确防范和有效降低建筑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处作业与高处坠落
要分析高处坠落首先就得认识什么是高处作业。按照国家《高处作业分级》的规定,建筑施工中的高处作业定义为: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这里的基准面是指最低的`着落点而言,即从作业位置的高度至最低着落点的垂直距离达到2米时,就构成了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产生的安全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人从高处坠落造成伤亡事故;二是物从高处坠落砸伤人或设备。由于建筑施工中的任何物体自高处坠落时,物体不是垂直于地面下落,而是成抛物线轨迹下落,坠落的范围是随物体的高度而发生变化的。
设坠落高度为h,可能坠落的半径为r,根据国家标准规定,h和r之间一般存在以下关系:
h为2-5米时,r约在2米的范围内;h为5-15米时,r约在3米范围内;h为15-30米时,r约在4米范围内;h≥30米时,r≥5米。因此,坠落高度越高,危险性越大。所以,按照不同的坠落高度,高处作业又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四个等级,其相应的高度分别为2-5m,5-15m,15-30m及30m以上。
(二)高处坠落构成分析
建筑施工中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是多种情况和多种因素构成的,多发生于临边洞口作业及脚手架、模板、龙门架或井架上的作业中,其坠落现象多种多样,如:架上坠落、悬空坠落、临边坠落、洞口坠落、屋面坠落、吊篮坠落、梯子坠落等。对各种坠落现象占高处坠落比例的统计数据显示:架上坠落占41%、悬空坠落占21%、临边坠落占14%、洞口坠落占12%、梯子坠落占11%、其他坠落占1%。
二、高处坠落事故成因分析
高处坠落的现象虽有多种多样,但深入分析其形成原因可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管理方面的原因
1、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重视不足。有些施工企业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投入较少;有些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以包代管的方式,一包了之,缺乏必要的管理;有些施工企业在企业改制中,削弱安全管理机构,减少安全管理人员,造成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力量不足、力度不够;还有些施工企业不重视安全培训教育,私招滥雇一些无安全防护知识的民工,缺乏最基本的安全教育,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2、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预防措施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重点部位动态安全管理跟不上,工地安全检查与班组作业前对作业环境的检查不仔细。
3、对施工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现象的处理往往采取下不为例的作法,缺少实质性、有效的行动,无法起到警示作用。
(二)操作人员自身的原因
1、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泊,在思想上不重视安全问题,总认为安全事故离自己很远,在工作中为了图省事往往冒险作业,作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
2、操作人员缺乏安全知识,尤其是有些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本工种作业中可能会在哪些方面产生安全问题和严重后果,如何采取防范措施。这点在农民工与新工人中表现突出。
3、操作人员在了解《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与《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的前提下,违反有关规定作业而导致的安全事故。这方面在施工负责人、现场技术员、安全员等专职人员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4、操作人员没有经过必要的岗前培训就上岗,或某些特殊工种要求具有上岗证才能上岗,但操作人员却违反规定无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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