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分割心得体会报告【优质2篇】
家庭财产分割需公正合理,尊重双方权益,妥善处理情感与经济利益,如何实现和谐共处?以下是网友为大家整理分享的“家庭财产分割心得体会报告”相关范文,供您参考学习!
家庭财产分割心得体会报告 篇1
01前言
此次数据统计的目的在于通过2017年至2019年的判决数据来归纳一个地区的裁判观点,比对各省的共性与差异,陕西地区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一、二审判决数据来源于openlaw,共341份。
首先介绍下陕西省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数据概况,如下:
时间及案件数量分布
此次查阅的裁判数据中19年的判决大多以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监护权或其他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而无法查阅,能够查阅的仅26份,另265份未公开判决内容的仅在此处用来比对各年案件数量分布情况,17年152份,18年163份,19年内容公开及未公开的共计291份,总体而言,案件数量是逐年增长的,如图:
地域及案件程序分布
此次查阅的341分判决中有226分判决来自西安,其中一审169份、二审57份,而西安地区内的案件数量以雁塔区法院及西安市中院最多,分别为58份及57份。
其他地区的案件数量分布较为零散,咸阳地区的案件总量是26份,一审21份,二审5份。渭南地区案件总量24份,一审16份,二审8份。汉中的案件总量为11份,一审10份二审1份。延安的案件中总量也为11份,一审9份二审2份。剩余铜川、榆林、宝鸡、商洛的案件总量均未超10份,详情如下图:
诉争标的种类
此次查阅的陕西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涉及的诉争标的主要以房、车、拆迁利益及自建房宅基地、承包经营地为主,除此之外离婚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及欠款相对普遍,涉及股权分割的仅有6例,课题小组归纳的其他统计参数如收藏品、境外资产均未涉及,诉争标的种类如下图:
总之,经济基础决定了陕西地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诉争标的的有限性。而此次查阅的数据中诉争标的相对具有陕西特色的是(2017)陕0629民初675号案件里的窑洞及手扶拖拉机。最能体现黄昏恋特点的是(2018)陕0924民初1006号案件,原告诉请被告偿还的是被告60大寿女方亲属随礼的礼金。最能体现当事人对法律程序及所谓公平的信仰及坚持的是(2017)陕0203民初285号案件的原告,双方年过半百之际再婚,后经一审二审判决离婚,原告对离婚判决申请再审无果后诉请分割被告退休前缴纳的6000元养老保险。
大概是在婚姻里有多失望收场时就有多计较和难堪。
诉争起因
从离婚方式来看,此次查阅的数据显示陕西近三年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230件是协议离婚的,111件是诉讼离婚的,具体数据如下图:
从诉争起因来看,协议离婚后因离婚协议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而起诉的案件数量是158件,占此次总数据的45%左右,申请撤销原财产分割条款的仅14件,占比4%左右。
因离婚时财产未分割而诉请分割的,协议离婚的48件,占总比14%左右,诉讼离婚的96件,总占比28%左右。诉讼离婚财产未分割另行起诉的数量比协议离婚未分割财产而诉请分割的多一倍。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大概有两点:一是现今人们的法律及婚姻登记机构的普法力度均有较大提升,离婚协议的起草和拟订一般都由专业人士指导或代理;二是协议离婚基本都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矛盾的解决都相对平和婉转,不易积怨。
此外,因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未执行或履行而起诉的案件有13个,占总比%左右,而这13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几乎都是判令被告配合过户,即原判决书或调解书对于财产权属变更登记未涉及或明确,而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内容是不能超出原告诉请的,也就是说此类情况是由原告在离婚案件的诉请不够全面明确造成的。由此,婚姻家事案件的处理一定细致再细致。
以上为此次统计的陕西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统计数据概况,下面具体阐述下此次查阅归纳的陕西地区法院对常见诉争标的的裁判原则或观点。
02 财产分割原则,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根据财产状况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
之所以把这点单独拿出来是因为实务中常有过错方净身出户的传言,并被大量人群笃信,而查阅的数据中有41个案件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了各种名目的经济补偿,若双方自愿约定当然可以,但若是被各种传言影响的判断则属于法律规定理解有误,此次正好查阅到西安中院的一个判决明确强调财产分割原则:
(2017)陕0117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发现被告与他人同睡一张床上,被告存在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情形,违背夫妻间忠实义务,在分割财产时应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处理。”二审西安中院在作出的(2017)陕01民终13015号判决论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景某发现王某与他人同睡一张床上,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一审以原审被告存在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情形为由认定在分割财产时应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没有法律依据。”而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对离婚财产分割规定如下: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03 近三年来陕西地区对于商品房的分割表现为确定权属或判令被告配合过户
此次查阅的判决涉及商品房分割的共99个,而原告诉请主要围绕确认房屋归属、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变更手续、要求被告按约定偿还房贷或配合办理还贷手续,判决数据如下图:
这99个涉及商品房分割的案件因离婚判决书未能执行而起诉的有3个,因离婚协议未履行而起诉的57个,也就是说近60%的案件是因履约不完全造成的。细究下来,离婚判决书及调解书未能执行如诉争起因里所述可能是因为离婚案件里原告诉请不明造成的。而离婚协议未完全履行的原因大多是因为权属变更登记约定不明或未约定、折价补偿给付细节约定不明及相应违约责任未做约定造成的,尤其是违约责任的不明确导致违约无成本,大大增加了协议不履行的概率,此次查阅到的判决双方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共7个,这7个的违约金最终都部分或全部被法院支持。
因此,离婚协议的拟订最好由专业人士把关,涉及房产分割的需注意权属变更登记、折价补偿给付时间及方式等细节,必要时可明确违约责任。
04 拆迁安置房分割以拆迁安置协议或双方约定为准
此次查阅的判决涉及拆迁安置房分割的共13个,法院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即,拆迁安置房的分割需确认以下要素:
首先,确认诉讼参与人身份,因拆迁安置房的分割需先分家析产,若未列其他被拆迁人,一般不予分割;
其次,确认安置房屋是否已建造好具备分割基础;
最后,具体分割先看分割双方是否有约定,再看拆迁安置协议。
05 自建房的分割以以实物分割为主,折价补偿较为少见
此次查阅的判决涉及自建房分割的共32个,具体处理方式数据如下图:
如图所示,陕西各地法院在处理自建房分割时除了先确认诉争房屋的属性(家庭共有or夫妻共有?)外在具体分割时以实物分割较为普遍,通常是确定各自的房屋间数或份额,如(2017)陕0222民初184号案,法院判决东边一楼及二楼共四间房归被告所有,西边一二楼共四间房屋归原告所有,为方便生活楼梯及公共通道双方共有不再分割。在双方矛盾较深确实不便再居住在同一处房屋时才会按折价补偿的方式来判决分割房屋,而自建房的折价补偿数额一般较低,此次涉及的几个判决折价补偿数额都在5万以内。
06 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一般被认定有效
此次查阅的判决涉及双方约定房屋给孩子的共8个,西安地区4个,铜川两个,榆林1个,汉中1个,其中6个被认定双方将房屋赠与子女的约定有效,而这6个中有4个是受赠子女依父母的离婚协议约定诉请被告交付房屋或配合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均被支持。
另有2个对于房屋赠与子女的处理1个是女方以自己名义诉请男方配合过户因诉讼主体不适宜被驳回(技术性错误),另1个是离婚后因男方债务问题赠与子女的房屋被查封拍卖,因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赠子女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女方诉请确认赠与子女的房屋在未过户前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支持。
从总体来看,陕西地区对于离婚协议将房屋赠与子女的约定一般是认定为有效的。
07 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股权分割的一并处理,认可股权代持协议
此次查阅的涉及股权分割的一共6个案件,蓝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1个及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中2个系股权折价款的支付问题,判决是依双方约定或实际股权转让价值分割的在此不做赘述。剩余三个既涉及股权分割与离婚财产分割的处理程序选择又涉及股权代持协议的认定,具体情况如下图:
从离婚财产分割涉及股权分割的处理方式来看,雁塔区法院的裁判观点是直接在原被告间进行分割,(2018)陕0113民初6708号号认定被告名下西安天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陕西第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后直接判令原告将前述股份转让给被告。
从股权代持及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来看,雁塔法院选择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并案处理,(2018)陕0113民初5209号案被告名下陕西福海国际货运公司的股权代持问题直接认定为有效,驳回原告分割诉请。而高陵法院的观点是实际出资人投资权益及股东资格身份认定需另案诉讼,(2015)高民初字第00597号案中因案外人温某等五人分别提出被告持有的陕西君德宝公司80%、尚风行公司股权20%的股权系代持,要求驳回原告分割诉请,高陵法院在案外人温某等股东身份确认诉讼结束后才恢复该案审理。
08 离婚协议约定无共同财产,离婚后1年内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咸阳法院支持
此次查阅的判决还涉及1个相对典型问题,即“离婚协议约定无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诉请分割”的认定,相关判决共计四份:
西安临潼法院(2017)陕0125民初1852号案认为离婚协议约定无共同财产视为放弃分割;
咸阳秦都法院(2018)陕0402民初3993号案认为协议只约定了部分财产的处理,未约定的视为放弃;
咸阳中院(2018)陕04民终1404号判决及咸阳秦都法院(2018)陕0402民初31号判决均认为“虽离婚协议约定无共同财产,但离婚后1年内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视为未放弃分割。”
故,从咸阳中院的裁判观点来看,咸阳地区对于离婚协议约定无共同财产,但离婚后1年内诉请分割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支持的。
09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时间限制
因此次查阅的判决被告以时效来抗辩的有5个,申请撤销原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因超过1年而被驳回的1个,因被告隐匿财产原告未在知晓之日起两年内起诉而被驳回的1个,其余3个诉请分割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被告以时效抗辩未被支持,因离婚财产分割涉及的时效问题相对复杂,一并梳理如下:
关于诉请分割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的时效问题,(2018)陕08民再21号案件法院的论述“涉案财产因未分割而处于共有状态,属于物权范畴,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笔者深表赞同。
10 结语
以上是此次查阅陕西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判决数据的主要心得体会,虽然经济基础限定了诉争标的的种类,但当事人围绕有限的财产所做的斗争却可以是无穷尽的,陕西地区法院对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处理基本切合各地实际,离婚财产分割极度考验承办法官及律师的耐心和细致度,总之,生命不止,斗争不休,法律工作者随时得充分发挥主观动能动性及灵活协调性来定纷止争。
最后,看判决使人明智,快乐。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家庭财产分割的心得体会合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本站信息推送。
家庭财产分割心得体会报告 篇2
不得不说,离婚案件最简单,也最复杂。
自古至今,亘古不变的民事案件非离婚案莫属。
说离婚案件最简单,是因为离婚只有两个选项,要么离婚,要么不离婚。
说离婚案件最复杂,是因为离婚案件最考验人性。人心隔肚皮,人性何其复杂。
当事人除了要解决是否离婚的问题,还要解决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而夫妻在一起的时间越长,双方之间的矛盾就越难化解,财产的联系就越是密切难分。
记得我在大学暑假期间,曾在南昌一家基层法院进行司法实习活动。一次机会,陪同承办法官前去女方家送达离婚案件的开庭传票。这张传票刚送到女方手中,即被女方揉作一团扔出门外,我们也被赶了出来。无奈,我们被迫进行留置送达。而我们刚走出女方家门口不久,就被女方及其亲属一行人堵在路口,盘问我们是否得知男方已经将家中的全部积蓄转移出去?是否了解她一个无业女人独自在家带两个孩子所经历的苦楚?法律为何准许这样的人提起离婚?
因为对法律的不解,当事人对诉讼离婚的程序自然带有些许怨气。通过婚姻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关系,而这种基于法律关系而非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婚姻关系,法律赋予了解除的机会和可能。
在去年,引起娱乐圈一时轰动的王某宏(我曾经最喜欢的明星,没有之一)与李某蕾婚姻事件,给我们也深深上了一堂课,那就是:你可以得罪所有人,唯一不能得罪的就是自己的配偶。因为除了他(她),没有人能够比他(她)更了解你内心深处的想法,以及那些不为他人所知晓的事情。
要知道,毁掉一个人,在自媒体如此发达的时代,只要多些不为人知的黑料进行曝光,足矣!
而就在这个星期,我曾经的一位当事人前来律所咨询自己的离婚案件,这着实让我感到非常诧异。诧异的原因并不在于离婚问题本身,而在于我曾经认为最不可能离婚的当事人也走到了考虑离婚的这一步,原本郎才女貌、家庭优渥的当事人,为何会走到离婚的这个地步。
当然,所谓“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任何家庭的分崩离析,可能并不是心血来潮的一时执念,而是水滴石穿的句句扎心。
作为一名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时,自然是不可能也不会去带着道德洁癖去批评自己的当事人。我们能做的,就是在当事人最需要法律的时候,我们律师的法律服务能够让当事人体会到法律中能够带给自己的些许温情。
离不离婚,这是一道艰难的选择题,而究其背后的原因,自然是每个家庭都有每个家庭的故事。所谓每一个离婚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当局者迷,旁观者也不一定清!
我在律师实习期间,曾接触到了一宗离婚案件,男方因为故意犯罪已经几进宫,出狱后暴躁的性格未发生任何改变。女方在小孩卧室中装的摄像头清楚记录了男方对其实施家暴的过程。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方,性格也发生了明显变化。他们之间的婚姻并没有让一个女人变成小女人,而是埋葬了不理智的青春。
2020年初代理的那件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间发生了矛盾,男方为了控制对小孩的抚养权,不惜连同家人一起从女方手中抢夺不满一周岁的孩子,差点导致小孩坠地受伤。女方无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是出于对婚姻案件谨慎处理态度的法院,在其长久的诉讼程序中无法淡化男方对离婚态度的执念。
曾经有一位当事人,离婚案件中的男方,身患肺病,被自己的妻子两次诉诸法院离婚。站在道义一边的人,可能会斥责女方无情,置新婚不久的丈夫于不顾。而也有人会说,女方人还年轻,在男方身体难以好转的情况下尽快离婚,这是对双方结果的最好处理方式,否则对双方各自的伤害更大。
但是我想说,对于是否决定离婚,难道真的就有正确的唯一答案吗?当这个社会问题没有正确唯一答案时,遵从自己的内心,才能做到无愧于心。
这个案件最后调解结案,代价是女方返还了绝大部分的彩礼。在调解结案后不久,男方病逝!我一时语塞,希望天堂里的委托人无病无痛,有佳人相随。
婚姻是最基础的社会关系。因为有了婚姻,才会延伸出其他社会关系。如果没有婚姻,那么社会关系自然也将变得凌乱不堪。
但是婚姻关系也是建立在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制度框架内。纵然婚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那么也允许在法律的制度框架下,对不合适的婚姻关系进行重构。对于遭遇婚姻不幸的当事人而言,通过离婚,能够获得自由的人生。但是,确实很少有人能够从不幸的婚姻中“秋毫无犯”的走出来。
江山易改,本性难移。一段幸福的婚姻,当事人往往会将两人面临的沟通障碍归结于外部因素。而一段不幸的婚姻,夫妻双方互相的折磨、互相的苛责以及对各自人性的指控让这段婚姻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如果带有各自家庭其他人员一并卷入婚姻内战,那收拾起来且希望重归于好,则会变得非常困难。因为,人都是有记忆的。
我们相信,法律不一定能够解决婚姻当中的所有问题,但是能够给当事人一个改过自新或者重新来过的机会。对于当事人而言,在离婚时需要冷静思考,对自己的各种价值追求该如何进行排位。孰轻孰重,了然于心后,所作选择自然无愧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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