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总结【范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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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员工作总结【第一篇】
执行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仅靠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是难以达到目的的。今年以来,我们面对xx的实际情况,转变工作思路,拓宽执法渠道。在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我们通过排查,发现其中有近五十件案件是涉及乡镇政府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我们制定出计划,取得领导的同意后,由局长带队对各涉案乡镇进行了走访,向其讲明利害得失,引导他们消除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通过我们的工作,各涉案政府均高度重视,乡镇主要领导亲自到庭研究结案方式,一批案件当庭了结,还有一批案件和解结案。我们的做法得到了省高院和市中院的充分肯定,在山东高院召开的《全省法院深入开展解决难问题工作会议》上,我县政法委到会进行了经验交流。随后,我县政法委又在市院召开的《全市深入开展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会议》上进行了发言。
执行人员工作总结【第二篇】
收、结案情况。截至XX年6月15日,共新收案件358件、旧存37件,共计395件。1-6月份共报结169件,结案率43%。其中报结民、商事案件162件,调、撤104件,调、撤率为65%。上诉案件8件,上诉率5%。报结执行案件7件,执结案件7件。
工作进展情况:
1、推进信息化建设情况。自4月份以来,所有符合条件的判决案件全部同步录音、录像。在去年开通微博的基础上,开通法庭微信公众平台,当事人可与法官、法庭互动交流,了解法庭的动态,查询案件开庭信息、裁判文书等信息,同时提供诉讼指导与服务。我们在法庭内部张贴微信、微博二微码,当事人可直接扫描添加关注。
2、健全司法为民新举措。为方便当事人诉讼,缩小与当事人的距离,我们脱下制服、换上便装,到田间、地头,到当事人家中,了解案情、指导诉讼、审判案件,调解纠纷。
3、积极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辖区项目刚一落地,我们便立即跟上服务。深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把关经济合同、调解劳资纠纷,对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难题提供法律范围内的建议,解除了企业的后顾之忧,促进了辖区企业的健康、长足的发展。
4、深入开展百案千村大巡讲。法庭与莒县长岭镇中心小学结对共建,深入学校为孩子们上法制课,帮助学生们增长法律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孩子们做一个学法、守法的好学生。为学校校赠送乒乓球桌一台,资助贫困生一名。今年上半年,还为辖区的人民调解员进行了培训。
存在的问题
1、由于案件继续增长,忙于办案,能真正静下来学习、思考的时间不多,新的法律法规学习的不够深,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判质量,工作中无很好的亮点和特色,法庭的总体工作难上大的台阶。今年以来,我们在民、商事案件中探索了温馨寄语,效果不错。但进入4月份以来,由于人员减少,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的时间不够,案件调撤率不是很高,上诉案件增多。同时忙于办案,在为辖区群众提供司法服务上有一定的欠缺。
2、执行案件多,时间、精力上达不到要求,执行流程及文书存在一定的问题,执行力度及执行效果不够。
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1、全庭干警团结一致,共同努力,探索案件增多的应对措施,发挥每个人的工作积极性,转变工作作风,耐心细致的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做好判前、判后的解释沟通,提高调撤率,降低上诉率。
2、对于执行案件,积极适应执行工作的工作特点和方法,加大执行力度,积极主动的办理好每件执行案件。
3、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法庭工作,鼓励干警在平时的工作中,多学习、多思考、多动脑,结合法庭的特点,在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提供司法服务上多下功夫,争取法庭工作多出亮点。
执行情况【第三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
为贯彻国务院贯彻实施《会计法》电视电话会议关于组织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精神,切实整顿财经和会计秩序,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执行《会计法》,我部决定于2001年3月至9月组织开展一次《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视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
二、检查的时间、步骤和内容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从2001年3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检查工作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巡查验收三个阶段。
(一)单位自查阶段的基本要求
在自查阶段,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立即进行整改。在此基础上如实填报《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表式附后)。地方各单位的《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汇总,中央各部门的《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放、汇总。
(二)重点检查阶段的基本要求
1.重点检查范围的确定
2.重点检查的内容
重点检查阶段的检查内容,除自查阶段的有关内容外,主要检查其2000年度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对于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3)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4)填制或者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签章要求、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5)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6)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7)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是否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
(8)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
(9)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11)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包括是否有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行为);
(12)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在重点检查中,应当根据被检查单位会计工作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有所侧重,以突出检点。
3.重点检查的方式
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将本次检查与其他财经类专项检查结合起来。
4.重点检查的时间
重点检查从5月开始,8月底结束。
(三)巡查验收阶段的基本要求
在重点检查后期,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巡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开展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和验收。巡回检查和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
1.《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包括:单位自查情况;重点检查的范围、内容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
2.重点检查中暴露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典型案例。
3.各地区、各部门针对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状况制定的整改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巡查组对本地区、本部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落实情况进行巡查。
三、对违法违规会计行为处理的政策规定
对重点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除责令限期整改、调账、补税外,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查出的违法会计行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会计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财政部门对检查出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对在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由于历史和政策因素造成的潜亏挂账、资产不实等问题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企业应主动自查,并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情况。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重要性、必要性。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等,鼓励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单位负责人和广大会计人员遵守《会计法》、依法开展会计工作的自觉性。
(二)认真组织自查,保证自查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印发自查表格,督促、指导各单位对照检查;同时,按单位类型对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自查情况统计、汇总,根据自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对于自查工作不认真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应列为重点检查单位。
(三)抓好重点检查。一是要选好选准重点检查单位,根据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二是要做好对重点检查组人员的培训。各地要结合《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参与重点检查人员的培训,确保检查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三是注重检查工作实效,提高工作效率。防止走过场等形式主义。杜绝检查工作中的各种不廉洁行为。四是对依法处理的典型案例,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违规者,教育广大群众。
(四)及时上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将检查工作的部署和进展情况,尤其是单位自查汇总情况和重点检查阶段的部署和进展情况报送我部。
1.自查阶段的工作情况及《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应于5月20日之前报送我部。
2.重点检查阶段的有关情况,应于8月31日之前报送我部。报送重点检查阶段工作情况时,还应同时报送相应的软盘(有关软盘格式及具体要求,另行布置)。
3.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将书面工作总结及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于11月底之前报送我部。
(五)认真做好整改建制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和会计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要深入调查研究,逐步从制度和机制上提出改进措施,实行标本兼治。
(六)积极探索,逐步完善政府会计监督机制。依法加强对各单位会计工作情况的监督,是《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此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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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可通过财政内部邮件系统发送。
附件:一、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
活动执行总结【第四篇】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年”活动,进一步健全建设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提高建设信息公开各项制度的执行力,提升建设信息公开工作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建设政务公开在服务人民群众、促进阳光施政、建设服务型机关中的重要作用,为推进科学发展,服务跨越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抓好制度梳理。对照国家及省有关文件,全面梳理和审查建设信息公开制度。主要包括:信息公开领导和工作机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及修订、公文信息公开属性审查、信息程序等主动公开制度;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依申请公开制度;信息公开网和门户网站信息制度、信息查阅制度;信息保密审查、协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统计分析等制度;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监督检查、年度报告以及关于教育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监督保障制度。
(二)抓好制度完善。在全面梳理和审查的基础上,针对制度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作为、力求创新,不断完善制度和规定,逐步建立覆盖全面、内容完整、相互衔接、易于操作的制度体系。
(三)抓好制度落实。积极制定制度落实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加强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坚定性。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制度,着力提高信息公开的执行力、公信力。
(四)抓好制度评价。明确制度落实评价指标,畅通社会评价渠道,做好教育信息公开社会评价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的评议,主动邀请网民评议建设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形成人民群众监督建设信息公开制度制订、实施的评价机制。
三、活动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5-6月份)。主要任务是组织学习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成立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年”活动领导小组,制定活动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进行动员部署。并采用网站专栏、媒体报道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活动的知晓度和参与率。
第二阶段:健全制度(7-9月份)。主要任务是梳理和审查现有建设信息公开制度,针对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执行机制。
1.全面梳理审查。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各科室工作实际,对现行的信息公开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和审查,研究提出完善建设信息公开制度体系的意见,于7月10日前报“制度执行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执行办”),由“执行办”汇总整理后报活动组领导审定。
2.科学修订制度。在全面梳理、审查的基础上,对与新近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违背、与建设实际工作相脱节的规定,及时予以废除;对缺乏针对性、有效性的制度,抓紧修订和完善;对过于原则、不便操作的制度进一步细化,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
3.完善创新制度。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建设工作的重点、焦点问题,及时更新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目录和建设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信息公开制度,在政府网、住建委网设立相应栏目公开,并汇编成册,摆放在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和依申请公开受理点供群众查阅。
4.狠抓制度落实。巩固“规范建设权力运行”活动成果,针对建设招标采购、资金管理和使用及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狠抓制度落实,强化监督检查,完善制度落实保障措施,提高制度执行力。
第三阶段:检查总结(9-10月份)。主要任务是对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年”活动进行全面总结考核。
1.自查自纠。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年”活动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及时补缺补差,认真总结成效,并于10月10日之前向“执行办”报送总结材料。
2.民主测评。结合委机关效能建设,采用调查问卷、网民评议等形式邀请政风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评议。
3.总结考核。全面总结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年”活动的成效和经验,10月底将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并做好迎查准备。
四、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年”活动,是今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载体。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执行情况【第五篇】
二、加强对实施政府四项制度的监视检查
县政府明确规定了政府四项制度的组织实施部分和配合部分。各级监察机关在政府的同一领导下,会同政府办公室及法制办、督查、信息产业等部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政府四项制度的全面落实。
(一)突出工作重点,务求监视检查取得实效。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方面应突出:决策机关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公道意见和建议的,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听证机关在公告听证事项、遴选听证代表、主持听证会议、撰写听证报告和办理听证事务的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决策机关或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不派员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错误资料等。一旦发现上述题目,就要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
重要事项公示制度方面应突出:对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群众亲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公务员录用、职称评定、重要的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事项,在实施前是否向社会进行公示,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充分采纳公道部分。假如该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虚假,或不采纳群众公道意见和建议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重点工作通报制度方面应突出:涉及重至公共利益和群众亲身利益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当向群众通报的重要事项等。其中,涉及重至公共利益和群众亲身利益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成效、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政府部分服务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等,要求每个季度通报1次,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当向群众通报的重要事项,要适时进行通报,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进行通报。对应当通报但没有通报的,或通报情况失实、信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问责。
政务信息查询制度方面应突出:要通过“”政务信息电话专线、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告栏和电子信息屏等设施、信函和来访等方式,为公众查询政务信息提供服务。全县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必须按时开通“”政务信息电话专线。要按照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要求,认真办理和解答公众查询事项。对不履行主动公然义务的,不积极开展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不提供或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目录的,对符正当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给当公然的政务信息的,公然属于不予公然范围的政务信息的,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予以公然的政务信息的,故意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在提供政务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用度等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问责。
(二)完善监视机制,畅通监视渠道。建立和完善监视机制,是实行政府四项制度的重要保证。各级监察机关要以云南电子政务系统为依托,切实加强电子监察监视网络系统建设,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视机制,采取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投诉、明察暗访等途径,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题目。要注重发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的作用,定期不定期地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从中发现题目和线索;要把行政监视、社会监视与舆论监视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视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新闻媒体的各种报道,敢于和善于曝光负面典型,使各种监视气力得到有效整合。要通过听取汇报、民意调查、集中督查和动态跟踪等多种形式,严格按照规定的事项(内容)、方式、程序、实施等开展督促检查工作,既充分肯定成绩、认真总结经验,又及时发现题目、认真进行整改,努力做到整体推进。要与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和政风行风热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政府四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纳进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的内容,认真进行评议;要认真受理各类投诉,及时反映群众的愿看和要求,解决好与群众利益相关的现实题目,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行职责,不断推进依法行政、民主理政、科学施政、廉洁从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充分发挥行政监察的保障促进作用
在切实加强对贯彻执行政府四项制度监视检查的同时,要把重大投资项目审批、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审批等四个方面作为监视检查的重点。要把法制政府八项制度与责任政府四项制度、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情况的监视检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责任政府四项制度中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相关要求,贯串于法制政府八项制度实施的始终;要通过开展行政问责,推动法制政府八项制度的实施;要按照政府四项制度的要求,在法制政府八项制度实施中,有针对性地开展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和重点工作通报的监视检查,切实推进法制政府建设进程。对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不正确执行、不执行导致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严厉问责或追究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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