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范例(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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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1

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精选10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执行异议申请书2

复议申请人刘xxxxx,男,20xxx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xxxxx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xxxxx县xxxxx乡xxxxx村xxxxx组。

复议申请人刘xxxxx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20xxxxx)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xx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xx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刘xx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xx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 的。理由有如下:

(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

(2)、要求刘xxxxx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

(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xxxxx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xx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xxxxx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3、刘xxxxx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

刘xx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

(1)如果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的话,其主体应该是刘xx与宁乡电力局,而不是“劳服公司”;要么不签,直接按原来的情况恢复上班;

(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宁乡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遗漏刘xx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二、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复议申请人刘xxxxx于20xxxxx年12月29日向宁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向刘xxxxx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后以种。种理由搪塞复议申请人,一直拖延不作处理。最终在贵院监督下安排听证,听证记录却不做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时间是20xxxxx年7月17日,审查时间近7个月之久,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宁乡法院或与宁乡电力局有不正当交往,足以影响本案正常听证和依法裁定。

三、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执行中,宁乡法院枉纵宁乡电力局违法设立执行条件、强制拒绝复议申请人的合法理由,应当认定执行错误,宁乡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该结案通知,并自行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继续执行,以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之所以听证,是因为得到了贵院的监督。复议申请人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纠正宁乡法院的错误裁定。

如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复议申请人将誓死抗争、不断上访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通报省内外媒体。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3

异议申请人:xx,男,x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解除车的扣押,将其直接返还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20xx年底,异议申请人获知其个人财产车,在被执行人涉及的强制执行案中被当作执行财产予以扣押。经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

异议申请人认为上述扣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存在明显错误,理由如下:

1、该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已表明,其归属于异议申请人所有,而并非被执行人个人财产;

2、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并不认识,且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或经济纠纷,被执行人对该车辆不享有任何权利。

综上所述,异议申请人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作为该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其合法权益不应受到任何侵犯。申请执行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债权,而不是将该车辆作为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法院予以扣押。由于该扣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且明显错误,现异议申请人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并要求将其直接返还给异议申请人,以切实维护申请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核准为盼!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x月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4

申请人: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区,电话号码。

请求事项:

xxx汽车是申请人使用拥有的财产,贵院对该车辆的执行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提出异议,并且请求法院撤销对xxx汽车的保全。

事实与理由:

xx与xx在x年x月x日因为生意需要向申请人借款11万元,为此把xx汽车作为抵押交付给了申请人,同时交付的还有该车辆的行驶证。双方借条约定车辆违章由申请人负责,为此申请人在拿到车后处理该车辆的违章,花费1万多元,该情况有借条、违章记录单据作为证明。

申请人自以来一直使用该车辆,申请人为该汽车做了年审,年审手续费用都是由申请人办理。另外,该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都是由申请人办理的,保险金也一直申请人缴纳。

近年来,申请人一直没有间断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但是借款人一直没有归还,后来借款人电话无法联系,申请人四处打听借款人下落无果,由于借款人xx与xx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侵害损失很大。现在申请人占有使用该车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

综上,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执行,依法撤销对xxx汽车的保全。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的权利。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5

申请人:吴x,女,汉族,无职业。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x系夫妻关系,贵院于xx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维祥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x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申请人:吴x

20xx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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