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考察报告(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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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考察1
一、招考计划
2014年全市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119名,其中:市级机关招考84名(含法官预备人选8名,检察官、驻所检察官预备人选5名;提前组织录用的公安民警20名、司法所司法助理员9名),乡镇、街道招考35名(含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6名、从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15名)。
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详见招考简章。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市级机关招考的范围和对象为:
(1)绍兴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和具有绍兴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4年11月28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户口不限(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
2.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上虞市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满2年以上的人员;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3.乡镇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上虞市行政区域内,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满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4.提前组织录用的部分公安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职位的招考范围和对象为:2014年9月30日前已取得招考职位所需学历要求毕业证书的社会人员。
5.截止到2014年11月28日,具有公务员身份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不能报考,现役军人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14〕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种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14〕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种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公安人民警察。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招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73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
2.报考市级机关的,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部分公安民警和法院司法警察职位放宽到大专及以上学历);报考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和驻所检察官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乡镇、街道机关的,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3.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要求年龄在18至35周岁(1973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现任村“两委”正职的,年龄18至40周岁(1968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学历中专(高中)及以上。
4.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男性身高米及以上,女性身高米及以上;年龄18至30周岁(1978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两眼裸视力及以上,狱医职位视力可放宽到两眼裸视力及以上;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体能测评四个项目的每项得分均须达到45分及以上(男性:10米×4往返跑≤12"8、立定跳远≥米、引体向上≥7个、1000米≤4’20";女性:10米×4往返跑≤13"8、立定跳远≥米、仰卧起坐≥20个、800米≤4’15")。
5.部分招考职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2014年11月28日前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县级(含)以下党政机关工作,或曾在军队团(含)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
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6.报考法院法官,检察院驻所检察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考。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
能够在2014年2月28日前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三、招考方式
全市各级机关统一按职位招考。
部分公安人民警察、乡镇(街道)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职位采取提前组织录用的方法进行。即报名、笔试按本公告规定的时间进行,面试及后续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招录机关提前、单独组织。
四、报考程序
(一)各级机关面向社会招考,采用网络方式报名:
1.注册及报名
时间:2014年11月28日0时—2014年12月4日24时。
网址:(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报考人员上网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职位报名,逾期则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在此期间招录机关不作初审,报考人员可更改报考职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将于2014年12月2日、12月5日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分别公布截至2014年12月1日、12月4日24时全省各职位的报名人数。
2.资格初审
时间:2014年12月5日0时—12月10日24时。
招录机关对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职位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3.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2014年12月11日0时—12月14日17时。
已报名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天内完成,初审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12时。
4.缴费确认
时间:2014年12月17日9时—12月21日17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凡持有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银行卡,以及加入银联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的银行卡均可通过网银支付。
5.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14年1月10日9时—1月16日24时。
已完成缴费确认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采取组织推荐及现场报名方式:
1.推荐、报名和缴费。时间:2014年12月15日—12月19日。符合条件的村干部持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出具的《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报名推荐表》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近期免冠1寸正照2张,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指定的地点现场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合格者缴纳考试费。
2.领取准考证。时间:2014年1月13日—1月14日。已缴费人员到市委组织部领取准考证。
五、笔试的科目和时间
笔试由省统一命题,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需加试《心理测评》,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笔试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
1.全市各级机关招考公务员[不含提前组织录用的职位、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和乡镇(街道)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职位]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4年1月16日上午:9:00—11:30《申论》
下午:13:30—15: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16:10—17:00《心理测评》(限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人员)
2.提前组织录用职位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4年1月16日上午:9:00—11:00《综合基础知识》
下午:13:30—15: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16:10—17:00《心理测评》(限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人员)
3.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及乡镇(街道)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招考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4年1月16日上午:9:00—11:30《农业农村工作知识》
下午:13:30—15: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范围以《浙江省2014年招考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下载。
六、加分并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o:p>
1、现任村“两委”正职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职位,笔试成绩加5分;
2、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满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市级机关的,笔试成绩加3分;
3、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满3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市级机关的,笔试成绩加5分。
在加分的基础上,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七、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和面试的对象。
公安、法院、检察院人民警察职位按1:4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对象(其中,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3确定),体能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参加体能测评人员放弃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的,均不再递补。招录机关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按1:2确定面试对象,驻所/P>
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和乡镇(街道)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招考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
其他职位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以上职位中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八、面试
全市实行面试考官异地执考办法。考官按照属地回避的原则,通过二次抽签决定执考地点及面试小组。
面试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条件复审。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报考职位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4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资格复审前,若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招录机关将在该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人员或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再递补。现场资格复审、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
九、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1比例(除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人民警察职位外)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人民警察职位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其中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职位的,按1:的比例确定(有小数的四舍五入)。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员。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体检、考察时间、方式届时另行通知。
十、体检、考察
体检、考察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报考人员(除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人员外)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14〕68号)及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14〕25号)执行。
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的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14〕74号)执行。报考人员体检的相关程序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14〕68号)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14〕58号)执行;对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14〕60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14〕58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十一、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后,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7天。对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和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在拟录用人员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市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并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报考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
报考人员(除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人民警察职位外)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在办理录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和招录机关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放弃体检的,不予递补;体检不合格的、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或办理录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均在报考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确定参加体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及递补人员的名单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
被录用人员收到录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不再递补。
十二、注意事项
1.有关报考政策、技术方面的问题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
2、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的考试录用工作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组〔2014〕56号)执行。
3.提前组织录用的部分公安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职位限2014年9月30日前已取得招考职位所需学历要求毕业证书的社会人员报考,不能按上述时间要求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能报考。
4.截止到2014年11月28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硕士及以上研究生不限)。请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5.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取得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后,在2014年暑假期间办理录用手续。若未按要求书面报告所在学校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手续。
6.报考人员必须在2014年11月28日—12月4日期间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时以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报考职位为准。
7.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请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8.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恶意注册报名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9.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14年12月20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87059929),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10.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3倍的职位,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招考计划取消的,报考该计划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报名。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予以公布。
11.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下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4〕126号)执行。
12.报考人员对在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组织人事部门或招录机关反映。
13.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公务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14.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招考政策”专栏或“政策问答”专栏中查询。对报考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基层工作经历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组织人事部门联系。
政策咨询电话:
0571-87059942(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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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考察报告2
一、选调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公开选调岗位、数量和对象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南县管理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开选调专业技术人员1名,选调对象为全州范围内国家机关(如公务员被拟调,必须自愿放弃公务员身份)或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三、选调人员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团结协作,廉洁奉公,勤奋敬业,能吃苦耐劳。
(二)具有国民教育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在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经济工作具有3年(含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身体健康,连续3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专业范围:《2016年云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指导目录》中一级目录:管理学(其中的二级目录:会计审计所有)、一级目录:经济学所有。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综合成绩出现并列时,具有会计或经济类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者优先。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3月7日及以后出生)。
(七)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参加公开选调:
1.曾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未解除处分的;
4.涉及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需要回避的公务员;
6.其他不宜参加公开选调的情形。
四、公开选调程序
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办理调动
(一)报名
报考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报名。
报名时间: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9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报名地址: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楼办公室(州东风路大景商业城A幢)。
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符合选调条件的人员在其现工作单位同意的前提下,请在文山人社网、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下载《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到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报名。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学位证(非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除毕业证或学位证外,还需提交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登记表)或《文山州事业公开工作人员聘用审批表》)、职称证书、考核登记证或年度考核登记表、处级以上单位表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所有报名材料复印件须注明“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荐材料,一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
报名者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必须真实可靠,若有虚假,一经查实,取消选调资格。
(二)资格审查
由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选调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选调条件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人员名单于2016年3月14日在文山州人社网和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岗位报名人数与选调人数比例不得低于1∶3,如果报名人数达不到相应比例,则取消该专业的本次选调。
(三)考试
采取百分制计分,笔试占总分50%,面试占总分50%,面试成绩当场公布。笔试成绩公示后,进入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1:3的比例确定,出现成绩并列的相应扩大进入面试人数,如达不到1:3比例的,则全部进入面试环节。考试总成绩达不到60分的不得参加选调。
1.笔试。采取闭卷方式,满分为100分。笔试内容:专业知识(占80%),公文写作知识(占20%)。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
2.面试。面试主要对考生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职位适应能力、仪表形象等方面进行考察。满分100分。
3.笔试、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予以计算并公布。
(四)考察
通过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个别谈话、实地考察、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对预选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
(四)体检
根据报考人员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执行。
(五)确定人选和公示
考察、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选调人选,在文山人事网和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公示期7天。公示期内有举报,经调查核实属实的,不予选调,空缺名额再按程序依次进行递补。
(六)办理调动手续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调动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和纪律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因考察、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可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三)本次公开选调工作在州人社局的指导下进行。
本公告由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对本公告的内容信息需要咨询时,请致电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联系人:易晏冰。联系电话(传真):0876—219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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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考察报告3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做好我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现将《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办法》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对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实施有效监督,保证考试录用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严肃性,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市、区、县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须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请建立非常设的考试录用监督组织,并报同级政府批准或备案,其成员包括同级人大、政协、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机关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代表,一般为五至七人。
第四条各级考试录用监督组织对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同级政府各用人部门的考试录用工作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听取主考机关、用人部门对考试录用工作阶段性和全面性汇报,提出质询,进行现场巡视、检查、监督;对违纪、舞弊行为的查处情况予以核定和催办;根据监督组织成员在原工作单位的职责,对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的对象是参与考试录用工作或与考试录用工作有关的单位、人员以及全体考生,重点是政府人事部门、用人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全过程是否贯彻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是否符合考试录用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编制的考试录用计划是否真实;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是否按招考公告的规定进行;
(四)笔试、面试命题工作是否按命题规则进行,有无泄密问题;
(五)笔试、面试考场有无违纪行为;
(六)评分工作是否公正准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七)体检过程中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八)录用考核是否客观公正,是否有舞弊行为:
(九)有无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实行考试录用工作公开制度。
(一)公开考试录用法规、政策,包括报考规则、资格审查办法、考试办法中可以公开的部分、考核办法、体检办法、录用审批程序等;
(二)公开有关考务工作内容,包括录用计划(用人单位、录用职位、人数)、招考对象、条件、报名方法、考试科目、复纲及教材、考试地点及时间;
(三)公开笔试、面试成绩,公布笔试和面试合格分数线及其确定办法;
(四)公开录用名单;
(五)公开录用备选人员推荐办法。
第八条实行考试录用工作报告制度。
(一)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在每次招考录用公务员工作前,要向市人事局报告有关情况,包括录用计划、考试科目、考试方法及有关措施;录用工作结束之后要将工作结果做出书面报告,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
(二)各级政府用人部门要及时将录用工作的准备情况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汇报,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
(三)每次招考录用公务员工作开始前,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主动向同级考试录用监督组织报告有关情况,请其对考试录用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建立咨询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负责解答群众来信来访中有关录用法规、政策、程序、方法等方面的问题,最大限度增强考试录用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条建立检举、控告、申诉制度,及时核查、处理违章违纪问题。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组织考试录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上级政府人事部门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
(一)没有按招考公告公布的单位、职位、人数和资格条件组织考试录用工作;
(二)没有按招考公告公布的考试内容、考试大纲或教材进行命题、考试;
(三)根据举报查实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用人部门在录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取消其招考录用计划。
(一)没有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面试的;
(二)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录用合格考生的;
(四)有其它重大违反录用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用人部门工作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考务工作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违纪、政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一)擅自更改报考条件,使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取得报考资格,或在报名与资格审查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考试规定擅自变更考试时间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四),造成作弊严重、考场秩序混乱的;
(五)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含答题卡,下同)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六)窃取未公开的试卷或泄露试卷内容的;
(七)组织场外答卷,为应考人员提供答案的;
(八)偷换、涂改应考人员答卷及考试成绩,或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试题答案或评分标准的;
(九)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十)对考生违纪行为不予处理或有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罚。
(一)在考试中交头接耳、打暗号或手势的;
(二)抄书、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答案让他人抄袭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作其它标记的;
(四)夹带、传递写有考试内容的纸条,藏匿有关考试资料或偷换试卷的;
(五)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六)假报学历、证件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报名资格的;
(七)请他人代考的;
(八)毁坏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九)有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公务员录用考察报告4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聘用的原则。
二、招聘条件
(一)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群众工作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本市户籍(含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员)。
(二)年龄:男性28~50周岁(1967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出生);女性28~45周岁(1972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出生);
(三)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文字工作能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四)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三、招聘岗位和人数
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安铜派出所“警民联调”室调解员1名;
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铜山派出所“警民联调”室调解员1名。
四、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 24800元/年(含五险);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招聘程序
按照公告、报名、面试、体检和考察、公示等招聘程序进行。
(一)招聘公告。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17年12月26日~2018年1月2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仅限工作日报名)。
2.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①铜陵市利业劳动保障事务中心(长江中路976号劳动保障大厦5楼10号窗口),联系人:殷女士,联系电话:0562-2126852;
②郊区铜山派出所,联系人:吴警官,联系电话:0566-4395318;
③郊区安铜派出所,联系人:杨警官,联系电话:0556-5696110。
3.提供材料:携带2张2寸照片,个人简历,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报名要求:每人限报1个岗位。
(三)面试
面试内容为法律常识及调解工作有关知识。
(四)体检
按照各岗位面试成绩自高到低1:1的比例确定1名体检名单,进入体检程序。体检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者,按面试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五)考察、公示
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其应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核实。考察合格后,录用名单将在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
公务员录用考察报告5
3、考察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进行进一步审查。其中,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
4、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具有履行职位职责必备的素质能力,能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清正廉洁自律。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5、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公务员招录和其他人事考试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且仍在处理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已登记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以及不符合报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6、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罢工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7、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到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满五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以致招录机关无法了解真实情况的。
8、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9、对报考省级机关的涉密等重要职位的人员,凡是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0、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据实写出书面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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