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考察报告(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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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考察1

一、00市政务公开工作基本情况

00市位于00省的最南部,属冀、豫两省经济基础较好的市,地区生产总值超过1100亿元,在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城市评比中位居第83位。近年来,00市把党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打造阳光政府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创新政务公开形式,推动政务公开逐步走上规范化发展轨道,呈现出全面推进、规范发展、不断深化的良好态势。主要做法是:

2、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推进管理服务集约化。邯郸市整合行政资源,变革行政方式,成立了行政权力公开服务中心,内设三个大厅,实行集约化、通透式办公,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人性化服务。一是行政许可服务大厅。筛选了25个部门的281项行政许可、146项行政服务事项进入大厅管理,实行“一区、一局、一长、一处、一章”的“五个一”办公格局,将大厅划分为25个工作区,一个区即为一个行政局的办公场所,每局有一名局长带队值班,有一个综合协调处成建制进驻,有一枚能行使该局权力的“许可专用章”。大厅实行“一门受理、一次告知、限时办结、超时默认、违规追究”的工作制度,只要资料齐全,来一次大厅即可把行政审批全部办妥,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项目业主、外来客商的高度评价。二是行政权力网络大厅。该大厅承担除专家评标环节外的各类招投标、招拍挂项目的全程服务。大厅业务受理采取计算机和人工两种处理方式,人机同步进行。大屏幕滚动显示各种项目发标、中标、工作流程、政策依据、办事指南等信息,将服务过程完全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中。去年,在市主城区进行的工程交易中,仅外地企业参加招投标的就有565次,同比增长148%;中标47项,同比增长17%。三是政民互动大厅。以受理中心为窗口,督办机构为核心,职能部门为支撑,形成投诉、受理、督办、回复、反馈的闭合式工作流程。通过整合市长热线、“”消费热线、物价热线等,设置了24条网络(电话)热线和数据资料库。群众可以通过热线电话、短信、电邮、传真、邯郸论坛等多种方式进行咨询、投诉和建言献策。运行以来,平均每天接收有效信息20__多条,共受理有效来件万多件,直接解答群众咨询2万件,转交部门办理9700件,起到了“社情民意晴雨表、服务群众连心桥、维护稳定减压器”的作用。四是通透办公平台。成安县是邯郸市第一批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县,也是党务公开试点县。针对党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大胆>:请记住我站域名/公务员。在综合办公楼内,把相互关联的科室安排在集体办公室办公,每个工作人员之间用矮屏分隔,单位领导人与工作人员之间用玻璃分隔,使单位领导与工作人员也实现了相互监督。同时,将四套班子及各单位领导的办公室充分对群众开放,实行“一证两图两卡”制度。“一证”是工作人员戴证上岗;“两图”是在综合办公楼内设置“项目审批流程图”和“群众办事导示图

”;“两卡”是在领导干部办公室的门上和办公桌上设置两个职位明示卡,卡上标明领导人的姓名、职务、分管工作、办公室电话和手机号码等,群众来办事,门岗一律放行,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与群众实现零距离、零障碍接触。

3、深化电子政务,实行阳光操作,推进行政权力公开化。在继续使用政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市报专栏、办事指南等公开载体的同时,邯郸市重点加强了网络公开载体建设。以国家信息化建设试点城市为契机,按照“公开政务的重要载体、市民办事的快捷路径、沟通社会的在线渠道”这一定位,对政府公众信息网重新优化整合,覆盖了市四大班子办公厅、19个县(市、区)和130多个党政部门,还设置了全市统一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站和89个职权部门门户网站。公众信息网向社会政务信息,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同时,选择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资金管理、产权交易、公务员录用、城市规划等8个重点环节,搭建了在线网络公开平台,把决策、执行、结果等权力运行全过程公开,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网络运行以来,点击次数达100余万次。如政府采购网,把采购单位、采购中心、财政局业务处室、评委、供应商等重要信息全部纳入网络管理,实现在线提交采购申请、审批、信息、投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数据汇总和监督投诉等,覆盖了政府采购的全过程。

4、加强管理监督,探索长效机制,推进公开透明制度化。成立了行政权力公开运行中心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行政权力公开运行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有五项:一是办事公开制度。即把办事政策、人员、内容、结果全面公开,明示审批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文件内容和要求、办事地点和标准,让每一位办事者都知道“怎么办”、“谁来办”、“什么时间办结”。二是办事承诺制度。重点在提高办事效率上作出制度性承诺:符合条件、能够办理的,立即办理;不符合条件、不能办理的,告知原因;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三是绩效考核制度。合理设置驻厅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权重,把50%的份量放到大厅,明确了考核的范围、内容、原则、标准、方法及考核结果的运用。四是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事项和操作办法。五是行政许可监察制度。运用现代电子技术,对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行为、状态、效率等进行全程自动监控,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二、对我县政务公开工作的几点思考

邯郸市政务公开和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做法及探索,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经验很多。结合大余实际及我们此次考察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点思考:

2、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和重点。学习借鉴邯郸市依法清权确权的经验,对拟保留的实施主体、行政审批项目进行重点公开、全面公开,由实施主体上报公开方案,汇集成册,向社会公布,便于群众办事和社会监督。一是县政府要重点公开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二是县政府部门要重点公开单位的职能、职责和法定权限,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制度、办事依据、条件、程序、过程和结果,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部门行使执收执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部门服务承诺、受理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追究情况。三是行政机关内部要重点公开领导班子及成员勤政廉政情况,干部任用、人事安排及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奖惩情况,财务制度及执行情况、重要工程项目方案、审批及招投标情况,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及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四是乡镇政府要重点公开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以及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五是学校、医院以及水、电等公用事业单位要继续抓好办事收费、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和办事时限的公开。

3、进一步探索和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要认真贯彻落实余府办发[20__]49号文件精神,在继续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办事指南、报刊、广播、电视,以及运用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予以公开的同时,学习邯郸市加快电子政务发展和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好经验,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加快电子政务建设,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按照“应进必进、进必授权、现场办结”的要求,凡是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都要进入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坚决杜绝明进暗不进、两头跑现象。县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管理、监督和服务,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将行政审批项目纳入中心办理,着力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政务服务水平,努力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实现便民高效。各乡镇也要进一步完善乡镇政务大厅的做法,把乡镇政务大厅作为探索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

4、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督促和考核。以制度来克服公开工作中的随意性,以严格的督促考核强力推进有关工作的落实,是邯郸市的成功经验,更是成安县在短期内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取得明显成效的重要手段。我们要进一步健全公开制度,努力构建政务公开工作的长效机制。重点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制度、依法申请公开制度、机关内部政务公开制度、预先审核和备案制度以及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同时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把政务公开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大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力度。监察和纠风部门要认真抓好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日常检查和考核工作,进一步细化具体考核标准,每季度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半年组织一次考核,年终全面考核,检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和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促进政府公开工作的落实。

三、对当前我县政务公开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政务公开工作,把00打造成为一流的全国政务公开示范点。考察团建议,近期应该在以下四个方面着力:

一是成立工作机构。借鉴外地经验,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政务公开办公室,为县政府特设直属工作机构,与十大体系建设办公室合署办公,做到了资金、人员、场地和设备四落实。设常务副主任一名,并抽调2名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同志,主抓政务公开以及政府管理创新工作的指导、推动、督促、检查和落实。

二是抓好示范点建设。县里突出抓好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搞好县经贸委大楼的改造装修,实行集中办公;将钨都广场电子显示屏收回,由政务公开办公室派专人管理;在公务写字楼两旁搞一个高规格、高标准的政务公开公示栏。县直单位、乡镇、村三级由政务公开办公室制定统一标准,按照统一模式进行制作。开展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分工指导,发挥典型和样板作用,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所有示范点建设12月底完成,并召开现场会,进行再动员、再部署,于20__年初全县整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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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考察2

一德国教育和德国公务员培训教育

(一)德国教育基本情况

德国的教育深受德国联邦体制的影响,虽然《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整个学校教育在国家监督之下”,按照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联邦制结构,教育事业的管辖权在联邦和各州之间进行分配。也就是由联邦确定教育体制的基本框架,而由各州对义务教育、组织形式以及考试的承认等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但具体执行主要是各州,联邦并无实际的教育管理权。从1969年开始为了协调全国教育事业,联邦议会通过《基本法》第74条和第75条修正案,并对第91条作了修正,联邦先后建立了一些教育机构,主要有:常设各州教育部长会议、联邦教育和科学部、联邦与州教育计划委员会等。德国实行的是免费教育,从小学到大学,学生都不用交学费,不但国立的学校可以得到国家的补贴,凡是国家承认的私立院校,其花费也享受国家相当大比例的补贴。

目前,德国实行的是12年义务教育制度,也就是说,每个人从6岁开始到18岁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其中9年的全日制学校的学业是必须完成的,如果不能继续全日制普通学校或者全日制职业学校的学业,那幺其余3年也必须上非全日制职业学校。所有公立学校都是免费的。

除了基础教育之外,德国还建立了完备的高等教育体系、职业教育体系和成人教育体系,让每个公民从小到老都完全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这种教育体系为德国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人力资源。目前,德国的国立高等院校。基本上都是州设设立的。只有几所私人和教会办的大学;联邦国防军的大学以及德国联邦公共行政管理学校是联邦举办的。德国的高等教育品质卓越、享誉全球。德国现有高等院校300多所、综合大学80多所、应用技术大学130多所、艺术音乐院校40多所,涵盖专业400多个,学生注册人数约190万,其中外国学生135,000人。德国大学没有级别名次的排列,只有历史长短和规模大小的不同,任何一所大学都有自己的特色。德国大学一般不设学士学位,学生完成学业后直接获得硕士学位。德国的高等教育师的德国成为一个科学之国,直到世界二次大战为止,所有45位诺贝尔物理奖的获得者中,有10位是德国人;40位诺贝尔化学奖获得者中,德国人占16人。根据德国的基本法规定,整个德国的教育事业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教育制度非常严格,因此,德国的学位在世界上享有崇高的声誉。

(二)德国联邦公共行政管理学院和公务员的教育培训

4月20日,我们一行8人在德国ICON(伊康)公司所派的地方陪同李雅瑞(德国人中国名字)女士和翻译顾小姐(德国籍华裔上海姑娘)的陪同下,来到了德国位于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布吕尔市。德国联邦公共行政管理学院(以下简称为联邦高专)就坐落在这座城市里。这是德国唯一的联邦举办的专门培养和培训各类公务员的高等学校。学校的基础部主任、基础课教师艾德姆先生和专业部主任、专业教师,同时又是2004年波恩市下属的特罗斯托夫(Dusseldorf)市长的候选人皮特(Peter)先生,负责接待我们。由于早在4月19日晚上,我们在波恩市议政大厅,观摩市长候选人提名竟职和选举过程时我们已经认识了,所以,今天我们的见面感到轻松、自然。

艾德姆先生首先让我们参观了整个校园,然后来到接待室向我们介绍学校的基本情况。德国的教育制度从不同的侧面有不同的理解与划分方法。艾德姆先生为我介绍了德国的一种从就业和人生与教育制度相关的划分方法。这就是教育与职业生涯系统的教育制度和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系统的教育制度。德国的教育主要是专业技术职务系统的教育。人们通过从小学到高中再到大学,学到专业技术,在社会上和企业里获得一定的专业职务,在这一系统里发展靠的是技术水平,不是阅历和年龄。在德国的职业生涯系统分为四个如同梯子一样的阶梯。学习1—5年的为最低一级阶梯,只能做一些简单的工作。学习6—9年的为第二阶梯为中等阶梯,可以做一些文秘性的工作。学习在10-13年的为优秀阶梯,是可以做运用法律的的工作的。13年以上的则是最高的阶梯,是可以做立法工作的。每一个阶梯之间又有不同的级次,一般在同一阶梯里依据工作时间、阅历、经验可以不断提升,但是很难超越的本阶梯。艾德姆先生介绍说,我们的联邦公共行政管理大学就是属于德国职业生涯系统培养优秀阶梯人才的学校。为联邦机关培养非技术性的高级运用法律的公务员,向学员传授从事公务员职业生涯中必需的科学知识与工作方法,以培养其实际的工作能力。

联邦高专自1979年成立至今,已经有5万2千名学员圆满完成学业,目前在校学员有6千3百名,专职师资力量354名。目前德国联邦政府有5000多名公务员,几乎都是这里培养的,各州政府的公务员也主要来自联邦高专。可以说这里是当代德国培养政治家的摇篮。学校的招生面向联邦及各州的行政部门,为公职管理部门培养非技术性的行政官员,包括公共内务行政管理、劳工管理、外事管理、国防管理、铁路管理、财政、气象服务于地球物理咨询服务、公共安全、社会保险、农业社会保险部门。行政高等学校与其它高等学校不同,不进行公开招生,只有在上述部门就职的并被列为培养对象的人才能进入其中就读。在行政高等专科大学就读的学生是试用期的国家公务员。一般来说是具备了高中毕业或同类学校毕业水平,符合国家公务员条件和就职部门的特殊条件,已经被国家机关录用的人员。

联邦高专有一只遍布全国的教育网络,他的总校在布吕尔市又在全国分布了十几个按专业区分的分校。大致情况是这样的:总校在布吕尔市,设有总系,负责内政综合管理系、联邦边防警察系、公安系和气象预报系的基础课程教学。内政综合管理系也设在总校里,该系负责专业课教学。联邦边防警察系设在吕贝克市,公安系联邦情报专业设在哈尔市,气象预报系设在郎根市,以上细的所在地负责专业课教学。联邦军事管理系和工作管理系设在曼海姆,外交系设在波恩,财政管理系设在明斯特,农业社会保险系设在卡塞尔,公安系刑警专业设在威斯巴登,公安系宪法保护局专业设在斯威斯塔尔—海默茨海姆,社会保险系设在柏林,他们即负责基础课教学又负责专业课教学。

关于联邦高专的管理体制,这里采取的是行政主管与业务主管双轨制管理的体制。联邦内政部为主联合有关业务部局组成监理委员会,建立委员会任命校长,校长向监理委员会报告工作。联邦各有关业务部局组成校务委员会作为校长的业务咨询机构,同时还负责指导各系的教学工作。在校长以下设中心领域委员会、教学领域基础课程、科学性工作和中心管理等职能部门管理联邦高专。

关于课程,联邦高专的教学管理与课程设计,深受德国双元制教育理念的影响。每届学生共学习1440小时,其中基础课程学习和实践性课程各占720学时。每学年第一学期在校进行理论学习,第二学期就到所录用的政府机关实习。其中基础课程共有7个领域的课程,他们分别是行政管理的国家法和政策方面的基础知识80学时,占%;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基础知识,主要是行政管理法、民法、公务法,194学时,占%;行政管理方面的国民经济和财政经济基础知识116学时,占%;行政管理方面的企业经济基础知识,组织机构和信息加工100学时,占%;以上四个领域的课程都需要笔试。而且只需失败一次。如果有两门课程不及格,就不能毕业了。行政管理的社会科学基础知识,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50学时,占6。9%;专业对口的工作领域课程100学时,占%;多专业领域的教学课程80学时,占11。1%;这三个领域的课程只需要口试。

关于教学,这里的学生必须按时上课。与普通大学相比,其自由度相对较少。高等专业学院的一个学年也分为两个学期,分别为冬季学期和夏季学期,但上课的时间(包括冬季学期和夏季学期)要比大学长得多,一般为36周。教学形式基本主要是:讲课、练习、研讨班、实习。这些教学形式贯穿于包括基础阶段和主课阶段,也称专业课阶段的整个学习过程中。在德国联邦高专里,各专业系只决定学生必须修满的课程数,并不替学生制订课程表,学生在每学期初根据自己的情况自由选课,但必须注意紧扣已制订的学习计划,在毫无头绪的情况下,也可以向各系或教研室的教学助教或者高年级的同学请教。讲课主要由教授或讲师就某一个专题在讲台上讲一些要点、重点或者讲课者觉得自己特别有心得的内容,学生必须通过课外阅读补充课堂上所学的知识。为了保证教授讲课思路的连贯性,一般在课堂上不进行讨论或提问,但在一些规模较小的专业课上,教授往往允许学生在听不懂的情况下当场提问,但不展开讨论。德国高校的课堂教学气氛相对来说比较轻松,特别是专业课,教授从不点名,学生可以在课堂上干别的事,甚至半途退场,唯一的前提条件是不能影响别人。研讨班作为一种教学形式,主要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表达能力和参与精神。教授一般会在学期初开列一张本学期将举办的研讨班的题目清单,这些题目并不一定与讲课的内容相关,而往往与教授的研究课题有关,有些题目是跨学科的,甚至是相当领先的,有兴趣的学生可以向教授登记主讲某个题目,并确定日期。当然,如果学生有好的题目建议,教授也会采纳,并补在题目清单上。登记并讲的学生必须在广泛收集和阅读大量资料的基础上拟定提纲,写出发言稿,内容要求能罗列各种观点和思路,但并不强求作出结论。一次研讨班的活动一般由一个人主讲,讲完后展开讨论,所有的参加者(教授、助教、科研人员、学生等)都可以各述已见,进行辩论。

关于实习,实习是德国联邦高专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些专业要求学生在入学前已在企业或行政机关中实习过,具有该专业的基本的实践知识。从广义上讲,实习既包括在校外企业或机关中实习,也包括在实验室、工地、计算机旁以及在任何一个地方学习科学的工作技术和研究方法,对于自然科学、工程科学以及一部分经济、社会和地球科学的学生是必修的内容,学生必须在主课阶段完成一至几次的专业实习,不同的高校、不同的专业对实习的要求也不一样,有些专业还要求必须在主课阶段至少在实验室外成功地完成一次实验。

二、法国教育与公务员的培训教育

(一)法国教育基本情况

法国教育是一种比较复杂多样的教育体制。6-16岁为义务教育。公立小学和中学实行免费教育,小学和初中使用的教材也免费提供。高等学校除私立学校外,一般只缴纳少量注册费。小学入学率100%。学前教育在公立和私立的幼儿学校、幼儿班中进行。初等教育学制5年,每星期授课时为26小时。中等教育包括普通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两类。普通中等教育分为初中和高中两个阶段,学制7年,其中初中4年、高中3年。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近年来发展较快,主要包括技术高中、职业高中、艺徒培训中心、就业前教育适应班4种类型和层次。高等教育分为综合性大学、高等专业学院、高等技术学校和承担教学任务的科研教育机构4类。现有71200所小学和中学,教师和学生比例1比16;有90所大学、3600所高等专业培训学校,教师和学生比例1比30。2001年教育预算为3881亿法郎,约占国家总预算的26%。1999-2000年在校人数:学前、小学、初等和中等教育万人,高等教育万人。

法著名高等学校有:巴黎大学、格勒诺布尔第一大学、斯特拉斯堡第一大学、里尔第一大学、里昂第一大学等。巴黎大学是法国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大学。法著名高等学校有:巴黎大学、格勒诺布尔第一大学、斯特拉斯堡第一大学、里尔第一大学、里昂第一大学等。巴黎大学是法国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大学。法国高度重视科学研究和发展工作,专业研究人员达30多万人,2001年科研预算经费达亿法郎,主要领域包括生命科学、空间、数学、物理等。

(二)法国公务员与法国国立行政学院的基本情况

4月28日上午,我们考察团一行8人,在德国宜康公司李雅瑞女士的陪同下来到法国国立行政学院简称ENA(埃纳)(以下简称ENA)。ENA国际关系部亚洲处的主任夏兰赛芙兰女士和副主任桑德丽娜女士接待了我们。在这里我们也见到了中共中央党校派往该校高级访问学者胡振良博士。夏兰赛芙兰女士向我们介绍了ENA的基本情况,使我们对法国的公务员培训教育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

法国公务员在法国社会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他们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公共事务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被认为是“政治权力的形式化”,是国家政策和文明社会的体现。法国公务员分为A、B、C三个等级,A类为高级公务员,B类为中级公务员C为一般公务员。目前,法国公务员约有530万,其中300多万为在职公务员,由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和公立医院系统工作人员三大部分组成。在总就业人口中,公务员所占比例为%。ENA是具有50多年历史的培养法国高级公务员的摇篮。ENA同时也是法国政府公务员晋升高级职位的必经培训途径。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法国历届政府首脑及部长等均毕业于该学院。该学院的特殊地位使得其它们在长期培训中积累了独特的经验。

在法国公务员的培训教育的理念有着悠久的历史,他的发展过程却是曲折的。虽然早在1845年《公务事务科学》[vivien,1845]一书把行政管理作为一门科学,认为行政管理是可以通过传教、经过训练而臻于完善的一门科学。但在实践上一直是非常坎坷的,公务员接受培训教育长久以来一直遇到的是众多障碍。特别是自法国王朝复辟以来,部长们希望掌握对公务人员任命的自由决定权,任何人提及在法国建立行政学院的项目都遇到各方面的阻力。

1848年欧洲革命为法国公务员的培训带来了一线希望,在法兰西学院里出现了行政学校,可惜只有一年的寿命。当时公务员的培训教育之所以举步维艰,就是因为在国家行政系统里出现里了这样一种理论,认为行政管理方面的知识只能从实践中获取,创建一所专业的行政学院,只能促进行政精英人才圈子的形成,并且使通往国家高层次职位的口径逐步封闭化,不利于公家公务员的民主化、大众化。这种理论或者说观点现在仍然对法国公务员的教育培训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

ENA是根据法国政府1945年10月9日政令创建的公共机构,隶属于总理。他的诞生有着复杂的原因,一是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当时法国面临着政府重建,需要强大的人力资源,特别是需要高级公务员。以往对公务员的招聘,由政府各个部局独立招聘,形成了人才的封闭性和决策的封闭性的弊端也为人们所认识。这一年也是法国改革的一年,做出重大决策的一年。其中法国出台了《法国公务员制度》,为了统一国家公务员的招聘,为了使公务员的招聘更加公众化、民主化就成立了这所学院。

ENA由三处地方,在巴黎有2处,在斯图拉斯堡一处。几乎没有常规的工作人员。他们的主任开玩笑的说,我们学校只有两名教员,一名物理教育老师,一名为外国学员准备的法国语教师,其它的工作人员和教员每年都要经过学院的学员和学院的评估更新。这里问起谁的资格老,他们或者回答是问年龄?还是问职位?如果问的是教学资历,他们只能说,那位教员在这里讲得课时最长。学院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大部分是国内的公务员,教授他们所从事的领域方面的课程。ENA办学独具特色,入学考试、实习、教学等紧紧围绕着为政府行政部门培养业务素质高、实际工作能力强的高层次公务员的目标开展,在公务员培训领域独树一帜,声誉卓著,被誉为法国高级公务员的摇篮。据统计,83%的毕业生目前在行政管理部门或国有企业工作;2/3的毕业生在国家政府行政部门工作。

在这里学习需要27个月的时间,分为第一年的实习期和第二年的学习期。教学的安排学院目前的学制是根据公职部1982年9月27日第82—819号部令,以及由公职部批准的学院内部管理条例进行组织的。部批准的学院内部管理条例进行组织的。ENA不发放学位。也就是说,不发给任何法国学员,他们在ENA的培训意味着进入国内服务机构工作。我们在最近几年已经开始对外国的留学生发放学位,因为他们回国后需要用到ENA学历文凭和学位。如果他们成功修完学习的所有课程,将授予公共管理的文凭。一些我们的外国学员还修完一些附加的学习课程,并且获得了公共管理的硕士学位。法国国立行政学院多年来接受国外公务员来法国培训。学院开设的国际班有二个:长期班和短期班。国际长期班学制18个月,其中3个月在省政府实习,其余15个月外国学生与法国学生共同学习,同样的课程,同样的学习要求。参加学习的主要是外国的年轻公务员或公共部门工作人员,也有即将进入公职部门的大学毕业生。报考国际长期班的条件是:公务员、公共部门工作人员、准备进入公职部门的大学生;具有高等教育第二阶段学习毕业文凭;年龄在35岁以下;较强的法语口头和笔头能力;对法国和欧洲的社会和制度有充分的了解和具备基本的国际知识。

国际短期班学制9个月,为继续教育培训班,参加学习的学员是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外国在职公务员,学制包括2个月的行政管理理论知识强化学习,2个月在巴黎的中央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实习,最后5个月与民事行政官员选拔进修班的法国学员共同学习。报考国际短期班的条件是:公务员或公共部门工作人员;具有扎实的工作经验并在行政部门承担重要职责;较强的法语口头和笔头能力。法国驻国外的使馆负责国际班学生的招生,并组织入学资格考试。入学资格考试包括法语水平测试(非法语国家考生参加)、业务知识考试和使馆官员作为考官的面试。笔试试卷寄回学校判卷。资格考试通过后,学院派人到考生所在国与使馆人员共同对考生进行录取面试,最后确定录取入选。

从各国招生的人数没有定额限制,只考虑考生在人的素质和能力因素。国际班的总人数有限制,为法国学生人数的1/3,因此,国际长期班为40人,国际短期班为25人左右。外国学生学院的学习是免费的,在法国期间的生活费用则由学生自理。通常外国学生享受法国政府颁发的奖学金或本国奖学金,个别学生也有自费学习的。自1949年至1998年,共有100个国家的1866名学生参加了国际班的学习。外国学生学习结束回国后在政府行政部门中普遍担任了重要的领导职务,其中有一部分毕业生在外交部门工作,也有一部门分在国有和私有企业工作。还有一些人进入了政界,有的成为国家元首或政府内阁成员。此外,学院还积级参与与国外双边和多边的国际合作。每年受委托为外国公务员举办20多个培训研讨班。法国国立行政学院与中国有合作关系。至今,已有30名中国国家人事部选派的国际长期培训班学生。

(三)法国国立行政学院的公务员教育培训

1.培养目标和公务员的招考

学院的目标是培养法国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中,除工程师职系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系以外的行政管理高级公务员。具体目标是,一是使国家重要岗位上的高级公务员都经过同一的录用和培训;二是使国家高级公务员都经过系统的专门行政训练,具备很高的素质。学院学生毕业后进入以下公务员高等职系:行政法院、审计法院、省长职系、外交和领事职系、经济对外扩展职系、地区审计法庭、行政法庭、财政监督职系、行政监督职系、社会事务监督职系、民事行政官员职系、巴黎市政府行政官员职系。

ENA的学生也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大学的招生,在这里全部法国的学生(为区别于外国留学生)从他们入学那天起就成为法国的公务员了。他们的所有经费都是政府投资的,而且他们也是带薪上学的。学院根据他们职业生涯的现状确定他们的第一职务。毕业后就职于该转业的等级职务。学院必须服务10年,如感到该职务或者等级不满意,要离开公务员的位置他们必须偿还学费。这里的学员入学资格是通过三种会考后取得的,一种是面向当年毕业的大学生的会考,也就是从大学生中选拔公家公务员,二是面向全体法国公民大众的的会考,目的是在更大范围内选拔人才。三是面向现在任公务员的会考,目的是在公务员中选拔高层次公务员,是国家公务员制度更加民主化。以上一二两种形式的会考又称为外部会考竞争,第三种形式的会考称为内部会考竞争。内部考试即对面向在职公务员的考试,这类考试对文凭没有特殊要求,但条件通常是要求有5年以上的公务员工作经验,年龄放宽到50岁;外部考试则对所有人开放,根据报考的级别和专业不同,通常有文凭要求和年龄限制。在考试之前,公职人事部要在政府和部委公报上消息、刊登广告,详细介绍考试的规则、范围、时间和地点。考试一般分笔试和口试,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语言表达、行政法规等等。考场保证封闭和安全,不允许出现不规范行为,如果发现任何违规舞弊现象,除当事人受到严厉的处罚外,将取消全部考试成绩。考试成绩由评审委员会核定,并在政府和部委公报上公之于众,一切做到公正、公开、透明。

通过以上会考招聘制度,使得法国公务员打破了以往主要在巴黎的地理界线,在社会层次上更具有代表性,在地理范围上更具有广泛性。为了保证公民参加公务员选拔的会考,法国各大区都设立了政治学院,为在校的大学生提供参加招考公务员会考的预科学习和奖学金,为使在职的公务员能在会考中取得较好的成绩,凡是有学历的,政府提供一年的带薪预科培训,没有学历者,政府提供二年的带薪预科培训。学院在会考录取学员时,有一套特别的挑选和竞争的程序,从口头到写作来进行对各科的官法的测试,主要测试的是国际关系、社会事务、公共财务、常用知识、公共法律等。这个程序将持续三个月。最难的是口试部分的测试是一项公共测试,在这项在45分钟测试中,参赛者将会被问到所有能想到的科目并进行回答,包括人的个性和行为动机。每项测试由一个独立的有权威的评审团进行测评,而且1所有的ENA的测试均在一种秘密和匿名的方式下进行批阅。现在我们的录取比例是10:1,近年来有下降的趋势,这反映了与私人部门的薪水相比,公众部门薪水的下降。伦理在我们的选拔学员中是重要的尺度。学校的格言是服务于国家而不是变成权利的雇佣。我们在我们长时间的口头测试中将测试参加者的动机和伦理。据他们所说,在他们的学校从来没有一例政治的或不好的影响。

每年大约有100到120个法国学生,是一个分散的群体。他们中有一半是在经历至少四年的高等教育之后直接进入此学校的,一般都取得了几个学位。另外一部分学员是从国内服务机构中层梯队中有最少五年工作经验人中招收的,还有数量很少的一部分是有8年工作经验但未取得学位的成员。这三部分成员走到一起组成一个班级。年龄分布从二十多岁到五十多岁,妇女大约占30%。

2.学院的培训课程

院的教学围绕三种培训来进行:公共课程的培训;注重实际研究和集体研讨方式的培训;个性化的培训。

(1)公共课程的培训

公共课程的培训是指向学生提供他们在今后承担重要责任的工作中必不可少而且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工具,同时开发学生的首创精神。课程分为几个教学进程,教学要求统一,课程安排要求有助于各个行政部门的融会贯通和他们之间的交流。公共课程的培训有以下7个课程:地方行政管理;共同体程序和事务;公共管理(及传播、谈判和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分析和决策实例;行政管理和司法问题;预算和税务问题;国际问题和外交行动。

1)地方行政管理

这个课程旨在让学生深入了解和学习法国地方行政管理的方法和实际操作。地方行政管理包括国家权力分散后在地方的派出机构的工作与地方议会政府(市镇及其联合体、省和大区)工作的友好相处和协调。课程设置同时包含了国家行政管理和地方议会政府行政管理的内容,因为国家的权力下放政策已使国家和地方议会政府根据各自的职责行使行政管理的权力,地方议会政府也已承担了公共服务管理和实施国家政策的重要角色。课程的教学方式主要是讲座,为以后的案例分析和概况课程作准备,使学生对行政管理实例首先有一个清楚的了解和明确的定位。学校还安排学生选择性地参加一些有关地方行政管理经验的教学活动,如:有关地方行政管理的讲座、地方行政法庭和审计法庭的开庭、地方议会政府的行政委员会会议或制订预算的会议。

2)共同体程序和事务

学校希望通过这个课程强调,欧洲问题已完全进入各国政府高层次行政管理的范畴。事实上,有关欧洲事务已不再仅是要求对简单情况或其外部问题的了解,应看成是各国行政管理领域不可分离的延伸。与此相关的欧洲联盟内部实施的各种工作方式和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学生作为未来的行政管理者必须充分掌握大多数以至全部交给他们承担的相关职责。共同体程序和事务课程的教学以尽可能具体而实际的方式,向学生提供欧洲联盟的各个组织和机构的各方面业务知识:基本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决策机制、欧盟机构与各成员国的关系和政府间合作、部际协商程序及与法国行政部门的联络等。该课程的教学采取一系列讲座的形式,其内容涉及到学生在学业考试中卷宗分析考试的内容。学生进行相应的模拟练习作为课程教学的补充。这些不同的练习,内容涉及广泛,如:欧洲联盟的重大政策、经济和货币联盟、自由流动、对外关系、诉讼等,向学生提供了熟悉有关欧洲的基本材料和应用文件的方法。另外,相应的概况课还向学生介绍欧盟所面对的重大发展方向和今后各主要发展阶段的有关信息和思考。学校还安排考察欧盟的一些主要机构,如:欧洲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等。

3)公共管理

公共管理课程作为必修课程主要是提高学生的职业技术能力和业务素质。课程设立的传播交流、谈判和人力资源等课供学生选择。这些方面的职业技术能力和业务素质对高级公务员来说是不可缺少的。对学生公共管理职业技术能力的培训,目标是激发学生为改善公共服务的运作,包括公共服务的成本和质量,寻找可能性。值得思考的问题有:行政管理如何更为有效?如何适应公共服务对象的需求的变化?如何适时而符合原则地保障正常的管理?如何评估管理目标实现的程度和确定具体实施措施的难度。该课程的目的在于:第一,使学生熟悉管理的基本概念;第二,向学生提供管理评估的分析方法;第三,让学生获得一定数量的基本思路,帮助他们离开学校后在政府行政部门处理问题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的办法。教学课程包括概况课、专业辅导课TUTORA、案例分析和练习等。整个课程教学分成几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的课时和内容也都不同,课程所涉及的具体内容有:会计,成本分析和财务分析;金融决策;管理监督;组织、战略和结构;人力资源管理(量化管理;GVT、人员预测管理等)。传播交流、谈判以及日常人力资源管理的能力是改善公共服务运作的重要因素。有关这些方面基本素质的培训主要目的是提高学生在与周围环境(新闻媒体、谈判对手、工作合作者)交往中实际操作的能力。教学形式包括讲座、小组练习、模拟课程和视听训练。学习结果予以评分。

4)经济分析和决策实例

开设该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接触经济工作的方法,开发他们在进行经济政策决策或涉及到经济领域的政策决策的过程中,充分运用专业人员的工作结果的能力。这个课程的教学侧重于方法和实际能力的培训,与学生人校前所受到的学院式侧重于理论的教学是有很大匡别的。这些课程不是专业理论上的进一步学习课程,因为学校认为,学生入学前应该已经掌握了基础的量化分析技术,接受过经济理论,包括宏观和微观经济理论的主要课程的学习。但事实上,学生入学时并不都达到掌握最基本知识的水准,有些学生在经济课程中如要真正地进行有效的参与,还必须作出重大的努力补上有关的专业知识。经济教学在课程设计时已经考虑到学生的不同来源和专业的多样性。因此,学校根据学生对经济领域了解的程度不同,将学生合理地安排组合进行学习和练习。课程的教学形式为概况课,也有为案例分析课程作准备的讲座。

概况课程(宏观经济、微观经济)的目的是进一步增强学生的有关知识,尤其是经济政策方面的知识。它们特别是要向学生提供专业的综合知识,回答这样的问题:如何根据经济理论来正确地理解在经济政策运行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这些课程提出数个经过充实的实例,要求学生对经济政策执行中的具体案例进行经济分析。此外,概况课的目的还在于介绍在学生今后实际工作中将要应用到的基本经济概念和手段。这些课程的学习结果将用于学生的案例分析课程的练习中。这些案例通常是任课教师在他们的职业工作中的实例,涉及到各个不同领域;微观经济、国际经济、宏观经济、公共财政等。学生被要求根据案例写出一份简短的分析和综合报告,目的是提出解决经济政策问题的具体办法。教师往往向学生提供有关的量化和分析材料,帮助学生作出分析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答案。这些经济实例区别于传统的综合材料形式,要求学生运用经济分析和量化分析的方法去写作报告。概况课和讲座的进行基于同样的教学思想,即让在经济分析方面已经受过充分训练的学生更好地将知识运用于具体的实际操作,而让这方面知识欠缺的学生通过这些实例,能容易地掌握基本的经济概念和经济分析的主要方法。

5)行政管理和司法问题

行政管理和司法问题的课程由两个部分组成。首先学习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范畴,了解和明白行政管理中遇到的主要法律问题。这部分的教学安排在斯特拉斯堡进行,教学形式是将基本知识与现实相结合的讲座,以及有关以下四个问题的概况课:法国法律与欧洲法律之间的关系;行政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联系;国内法律的等级;公职部门职业规范。第二部分的教学内容是规范技术,目的是培训学生在公文写作方面的知识,因为公文的写作同时需要具有严谨的法律意识和掌握行政管理文件出台的规范程序。教学还安排了相应的学习活动。第一,参加一些讲座,在讲座中,根据提供的有关材料,对行政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写出解决问题的报告;第二,参加辅导写作技巧的概况课;第三,列席行政法院的会议。

6)预算和税务问题

有关预算和税务问题的课程教学是为了让学生了解行政管理工作中涉及到的财务方面的问题。大多数毕业生虽然并不是在政府财政管理或监察部门工作,但在完成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时,也必须掌握与财务预算制订和管理有关的知识和方法。行政管理的各级负责人每年都需为他所掌握的预算进行谈判和管理。在行政管理改革中,他们也必须根据改革方案确定他们希望得到的相应的经费预算,使用的方式和预测改革所带来的经济后果。在任何情况下,政府各部都会在财政预算和经济利益方面与有关部门进行部际谈判,并由总理办公室牵头进行协调仲裁。全部学生在人校前都已经具备了有关国家财政的主要方面的理论知识。因此,该课程的教学重要的是在向学生提供机会,了解制订财政预算的方法,有助于他们在实际行政管理工作的同时,学习到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遇到经济和财务问题时进行分析的方法。所以,有关预算和税务问题的课程教学在培训学生的时候,学校特别注重让他们掌握预算、会计和税收方面规章制度的能力,这在今后的工作中是可以实际运用到的。至少在以下三个领域的业务知识是不可或缺的:首先,在严格意义上的财政预算领域,因为国家预算的制订是每年国家经济和财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其次,在税收领域,因为税收已逐渐成为制定国家政策的手段之一;最后,在公共服务的不同管理方式中实施规则的领域。这些知识安排在概况课中讲述,在学生根据政府改革方案或预算草案,进行具体的行政管理状况分析的时候,便可实际运用到这些知识。

7)国际问题和外交行动

这项教学让学生研究当时发生的重大国际问题,以此熟悉相应开展的外交行动的方式。这也即是国际关系的传统上的定义,各国对此有各自的定义。但是新的外交格局正逐步形成,特别是欧洲联盟各成员国的外交部门,通过共同的对外和安全政策,新的外交形式已现雏形,并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力量。学校还要求学生参与一定的外交实施行动,了解分析、决策和有关开展国际关系所需要的信息的方法。对于学生的研究,基本的内容和地区不加以限制。在课程讲座中选择了尽可能丰富的材料,这些材料也是外交人员在他们工作中实际处理的材料,这样就体现了外交工作的特色。通过研究的主题的多样性,使学生了解法国在对外政策的各个方面情况。为此,学校专门为学生安排一次介绍背景情况和思考的概况课程。

8)量化技术课程

除了需要进行学业考试的课程外,学校还增加了量化分析技术的课程,为经济和公共管理课程的教学作准备。这个课程是为那些需要补习该专业知识的学生准备的。事实上,行政部门管理和其它管理一样都需要掌握和处理一定的数据信息。数据信息需要被清楚地读懂和使用,以减少工作中判断和分析的错误。有关税收、预算、经济和管理等的案例分析的材料,包括相应的考试的材料都要运用这样的信息。所以,每个学生都应充分掌握有关数学、财务和统计的基本工具,不论是在学校学习还是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上都是必不可少的。通过水平测试,每届学生中有大约1/4的学生可以免上该课程。

(2)注重实际研究和集体研讨方式的培训

在这类培训中,学校安排学生前后参加两项研讨课程,第一项研讨课程持续6个月时间,第二项为4个月。研讨课程将学校和政府的行政管理建立了密切的联系。研讨课程的目的是将每个学生作为研讨小组的成员,将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与国际事务问题交由学生进行分析并深入研究,以制定实际解决问题的建议。要完成这样的任务需要具备各方面的知识(法律、经济、金融、社会学、历史等等),从相关人员处收集第一手材料。另外还要求学生将研究的重点放在问题的比较研究上,特别是从外国,主要是欧洲联盟的国家中吸取有益的经验。研讨课程的作业练习是起草行政报告,力图对行政管理中的问题作出明确的答案,提出既创新又实际的解决问题的办法。这些报告要求打印成册,50页左右。报告须进行评分,有二个分数,一个是对研讨小组集体的评分,一个是个人的得分。这个课程的教学协调人对相关的问题具有丰富的经验,为学院教学部研讨课程的教学组织工作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对于每一项研讨课程,学校每年都要确定12个左右的主题,每12名学生组成一个小组负责其中的一个主题,由研讨课导师辅导。学生的分组首先由教学部考虑学生对不同主题的兴趣,然后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根据学生参加入学考试的种类或原来学习的专业等多项因素,使每组学生的构成,包括国际班学生的参与,近似于全体学生的构成特点。

第一,行政管理比较研究课程。这项研讨课程旨在使学生熟悉法国主要的欧洲伙伴国家行政管理的特点、组织和运作的情况。课程目标是通过对国家行政管理政策的研究,深入了解欧洲联盟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通过比较研究,学生吸取到对法国行政管理有用的经验。近年的课程涉及到的主题有环境、公共服务、国家领土整治等方面的政策。1998年的主题是卫生安全。

第二,社会问题研讨课程。国家行政管理对于社会有着重要的影响力,这就要求学校在人员培训中加强学生对法国当今社会现实的思索。根据研讨课程的安排,社会问题的教学形式包括分组研习和为期2周的社会实地考察。邀请在该领域知名的专业人士开设讲座作为课程的补充,以丰富学生的思考。全体学生在课程中撰写的报告,为法国目前一些社会现实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认识。近年来社会问题研讨课程的主题有:50年来的社会保险制度,21世纪的进程和演变,技术、经济和就业的变化。1998年的主题为年轻人就业问题。

(3)个性化的培训

开展个性化的培训是为了满足多方面的需求:完善对学生语言能力的训练,让他们保持个人所学外语的不断练习;开发学生的个性特色和提高个人素质;使每个人参与单项或集体的体育运动。以下主要介绍外语课程的教学。掌握一门或数门外语是职业工作的需要。语言教学韵安排和在学业考试中的位置表明了学校对学生外语学习的重视。因此,学校决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学习2门外语,因为学生在离校进入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后需要他们懂得多门外语。学院共开设了12种外语的教学课程。考虑到学生在人校时对外语掌握的情况不同,因此,对每个学生2门外语的考试评分标准要求也不一样。对学生第一外语的教学、学业考试的要求始终没变,要求学生在外语书面和口语理解以及口头表达能力方面,尽可能达到最高的水平,还要求对使用该语言的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有充分的了解。而对学生第二外语的要求仅侧重于外语书面和口语的理解,因为每个学生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有时虽然不需要用某种外语写作材料,但对用该种外语写成的材料需要读懂意思。同样,作为公务员,需要听懂电话交谈或外语提问,然后用法语或其它熟悉的一门外语进行回答,在欧洲联盟的决策机构中也通行这种沟通方式。为了提高语言能力并准备各项外语学业考试,学校将学生分成不同的学习小组,安排了约40周的外语学习,每周的学习时间,第一外语为2.5小时,第二外语为2个小时。学校鼓励学生充分利用配备了最新技术的视听教室,全日开放供学生自习。学校的语言教学和交流部门还与外国的政府和官方机构联系,为学生在节家日和学校放假期间到国外旅行提供便利。

(4)学生的实习课程

我们发现这里是先实习好学习,实习一般是在法国大使馆或者省里进行。这一传统是建校之初形成的。1945年这所学校由DeGaulle先生建立,建校之初,没有校舍没有建筑物,因此,学员首先被派去实习获得实践经验。从此后就形成了一个传统,使得在社会事业机构里带职培训成为人民的共识。实习的一年是学员取得职业和个人满足的一年,它是人生之涯中的一次暂停,又是一个职业的新的起点。在ENA所教授的课程与大学所教的课程完全不同。我们培训的是通才,但是并不教授任何理论,只是应用知识和实用技能。它是专业的,每个国内公仆都会在以后用到,具体有:基本公共会计学技能,法律写作,交流和谈判技巧,如何处理环境和公众管理的基本知识。因为我们的学员来自于广泛的不同的背景,因此我们已为那些需要在我们的一门课程中掌握基本技能的人整合了一些班级。许多学员已经了解了在这里什幺是教学。

三德国和法国公务员教育培训考察随感

通过对德国联邦高专和法国ENA的公务员培训教育的考察,结合我们所从事的民政公务员培训教育有以下几项感受。

(一)政府加大投入与培训机构主动与市场接轨。

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一个新的世纪,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经济全球化、公共行政现代化对政府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各国面临着许多共同性的课题。与此同时,由于文化的和历史的原因,当今世界依然存在着动荡和不安。国家公务员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其素质的提高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这两个国家都给预了足够的重视配足了专门的培训教育的资金。公共行政现代化政府运行的外部环境和社会基础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必将对政府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政府效率、创新精神和能力的提高,对外部环境的各种变化和公众的要求反应更加迅速,政府的决策和管理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政府功能实现服务化等等。这些要求促使各国政府积极推进行政改革,“重塑政府”的公共行政现代化行政改革成为各国政府的当务之急。

西方国家公务员培训机构如果按机构属性和运行机制又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国家培训机构,如我们所考察的法国国家行政学院(ENA)、德国联邦行政学院(FHB)、瑞士联邦公务员培训中心等。第二类是政府导向、依托市场机制运行的国家培训机构,据我所知如美国FEI,俄罗斯PATC,葡萄牙国家行政学院(INA),办学经费的一半从培训市场获得。第三类是市场导向的国家培训机构,英国公务员学院(CSC)等

(二)形式灵活,全社会教育机构共同参与公务员培训教育。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发展历史较长,如ENA已有了60多年的历史,在公务员培训方面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培训模式。随着世界经济与政治形势的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西方国家公务员培训在培训机构、培训者、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和培训方法上都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1、培训机构从单一功能向多功能转变,政府导向与市场导向相结合,西方国家公务员培训机构按办学功能模式可分为三类:一类是短期、中期培训相结合,以短中期在职培训为主的独立培训机构。第二类是“招、培、考、任”相结合,以“招录—职前培训—考评—任用”一体化项目为主的独立培训机构,以法国国家行政学院(ENA)为代表,它以培养后备高级公务员为使命,把预选、招录、中长期培训、考评、任用结合起来,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在职前的定向培养,每个环节都按公平、公开原则层层选拔。第三类是以教育、培训、研究为主的大学研究生院,这些研究生院不仅开办全日制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MPA)、公共政策(MPP)硕士研究生教育,还为公职人员开设非全日制的硕士学位课程和各种非学分制的短期培训课程。

(三)专职教师与兼职教师相结合

作为独立培训机构的培训者或指导者,专职教师需要面对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成人学员,起着组织、引导、协调、辅导的作用,必须具备管理项目、掌握研究班课程、主持专题讨论会的能力,要有丰富的阅历和公职经验。兼职教师一般是各相关学科专家、学者、知名教授,或者是相当一级的政府官员。专职教师队伍按照“优化精干、结构合理和专业配套”原则组成,兼职教师主要从具有较深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省部级、司局级国家公务员以及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中选聘。教师队伍建设实行专兼结合,保持主要课程兼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科研和有关学术活动,使专、兼职教师协作配合、优势互补。

(四)培训对象多元化与国际化

许多西方国家公务员培训机构在培训中高级公务员、在职公务员的同时,也对非政府工作人员进行项目培训,同时还直接面向社会招录人员。在以短中期在职培训为主的独立培训机构中,主要培训对象是中高级公务员。在以中、长期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中,以法国ENA为典型,培训对象包括28岁以下的大学毕业生,47岁以下、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在职公务员,以及40岁以下、有8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非政府工作人员。在大学有关专业研究生院中,培训对象大都是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的人员等。在德国联邦行政学院学校和法国国立行政学院都到处可见不同皮肤的外国学员,他们培训了大量的国外学生。

(五)强调实践实用,坚持择优重用,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

德国和法国的两所公务员培训机构都身十分强调实践实用和择优重用,教学方式方法灵活多样。

(1)强调“实践实用”,紧密联系工作实际,适应政府改革需要。在培训内容上紧密联系政府工作的现实问题,或通过政府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进行案例教学,或以政府当前面临的重大问题为研讨专题。法国、希腊行政学院还安排学员2次到政府部门或企业去实习,每次半年,法国将此比作培养“医师”的方法,因为高明的医生需要经历大量临床实践才能获得丰富的经验,而该学院的课程是让学员在不长的时间内获得大量经过提炼的、丰富的政府工作经验。强调“实用”,重视能力培养。国外著名行政院校虽也重视知识的学习与教育,但更重视以问题为中心,强调运用现有的知识、特别是新知识解决实际问题,重点培养学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职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以专题为主,坚持“短而精”,每次只针对一个专题,时间1周左右,有的只有2至3天,突出专题性和时效性。

公务考察3

一、招考计划

2014年全市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119名,其中:市级机关招考84名(含法官预备人选8名,检察官、驻所检察官预备人选5名;提前组织录用的公安民警20名、司法所司法助理员9名),乡镇、街道招考35名(含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6名、从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15名)。

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详见招考简章。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市级机关招考的范围和对象为:

(1)绍兴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和具有绍兴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4年11月28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户口不限(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

2.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上虞市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满2年以上的人员;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3.乡镇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上虞市行政区域内,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满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4.提前组织录用的部分公安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职位的招考范围和对象为:2014年9月30日前已取得招考职位所需学历要求毕业证书的社会人员。

5.截止到2014年11月28日,具有公务员身份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不能报考,现役军人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14〕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种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14〕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种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公安人民警察。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招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73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

2.报考市级机关的,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部分公安民警和法院司法警察职位放宽到大专及以上学历);报考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和驻所检察官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乡镇、街道机关的,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3.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要求年龄在18至35周岁(1973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现任村“两委”正职的,年龄18至40周岁(1968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学历中专(高中)及以上。

4.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男性身高米及以上,女性身高米及以上;年龄18至30周岁(1978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两眼裸视力及以上,狱医职位视力可放宽到两眼裸视力及以上;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体能测评四个项目的每项得分均须达到45分及以上(男性:10米×4往返跑≤12"8、立定跳远≥米、引体向上≥7个、1000米≤4’20";女性:10米×4往返跑≤13"8、立定跳远≥米、仰卧起坐≥20个、800米≤4’15")。

5.部分招考职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2014年11月28日前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县级(含)以下党政机关工作,或曾在军队团(含)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

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6.报考法院法官,检察院驻所检察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考。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

能够在2014年2月28日前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三、招考方式

全市各级机关统一按职位招考。

部分公安人民警察、乡镇(街道)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职位采取提前组织录用的方法进行。即报名、笔试按本公告规定的时间进行,面试及后续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招录机关提前、单独组织。

四、报考程序

(一)各级机关面向社会招考,采用网络方式报名:

1.注册及报名

时间:2014年11月28日0时—2014年12月4日24时。

网址:(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报考人员上网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职位报名,逾期则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在此期间招录机关不作初审,报考人员可更改报考职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将于2014年12月2日、12月5日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分别公布截至2014年12月1日、12月4日24时全省各职位的报名人数。

2.资格初审

时间:2014年12月5日0时—12月10日24时。

招录机关对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职位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3.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2014年12月11日0时—12月14日17时。

已报名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天内完成,初审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12时。

4.缴费确认

时间:2014年12月17日9时—12月21日17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凡持有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银行卡,以及加入银联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的银行卡均可通过网银支付。

5.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14年1月10日9时—1月16日24时。

已完成缴费确认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采取组织推荐及现场报名方式:

1.推荐、报名和缴费。时间:2014年12月15日—12月19日。符合条件的村干部持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出具的《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报名推荐表》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近期免冠1寸正照2张,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指定的地点现场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合格者缴纳考试费。

2.领取准考证。时间:2014年1月13日—1月14日。已缴费人员到市委组织部领取准考证。

五、笔试的科目和时间

笔试由省统一命题,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需加试《心理测评》,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笔试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

1.全市各级机关招考公务员[不含提前组织录用的职位、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和乡镇(街道)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职位]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4年1月16日上午:9:00—11:30《申论》

下午:13:30—15: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16:10—17:00《心理测评》(限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人员)

2.提前组织录用职位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4年1月16日上午:9:00—11:00《综合基础知识》

下午:13:30—15: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16:10—17:00《心理测评》(限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人员)

3.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及乡镇(街道)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招考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4年1月16日上午:9:00—11:30《农业农村工作知识》

下午:13:30—15: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范围以《浙江省2014年招考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下载。

六、加分并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o:p>

1、现任村“两委”正职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职位,笔试成绩加5分;

2、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满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市级机关的,笔试成绩加3分;

3、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满3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市级机关的,笔试成绩加5分。

在加分的基础上,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七、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和面试的对象。

公安、法院、检察院人民警察职位按1:4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对象(其中,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3确定),体能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参加体能测评人员放弃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的,均不再递补。招录机关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按1:2确定面试对象,驻所/P>

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和乡镇(街道)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招考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

其他职位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以上职位中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八、面试

全市实行面试考官异地执考办法。考官按照属地回避的原则,通过二次抽签决定执考地点及面试小组。

面试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条件复审。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报考职位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4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资格复审前,若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招录机关将在该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人员或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再递补。现场资格复审、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

九、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1比例(除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人民警察职位外)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人民警察职位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其中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职位的,按1:的比例确定(有小数的四舍五入)。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员。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体检、考察时间、方式届时另行通知。

十、体检、考察

体检、考察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报考人员(除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人员外)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14〕68号)及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14〕25号)执行。

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的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14〕74号)执行。报考人员体检的相关程序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14〕68号)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14〕58号)执行;对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14〕60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14〕58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十一、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后,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7天。对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和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在拟录用人员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市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并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报考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

报考人员(除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人民警察职位外)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在办理录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和招录机关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放弃体检的,不予递补;体检不合格的、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或办理录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均在报考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确定参加体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及递补人员的名单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

被录用人员收到录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不再递补。

十二、注意事项

1.有关报考政策、技术方面的问题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

2、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的考试录用工作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组〔2014〕56号)执行。

3.提前组织录用的部分公安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职位限2014年9月30日前已取得招考职位所需学历要求毕业证书的社会人员报考,不能按上述时间要求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能报考。

4.截止到2014年11月28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硕士及以上研究生不限)。请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5.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取得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后,在2014年暑假期间办理录用手续。若未按要求书面报告所在学校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手续。

6.报考人员必须在2014年11月28日—12月4日期间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时以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报考职位为准。

7.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请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8.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恶意注册报名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9.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14年12月20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87059929),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10.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3倍的职位,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招考计划取消的,报考该计划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报名。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予以公布。

11.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下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4〕126号)执行。

12.报考人员对在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组织人事部门或招录机关反映。

13.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公务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14.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招考政策”专栏或“政策问答”专栏中查询。对报考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基层工作经历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组织人事部门联系。

政策咨询电话:

0571-87059942(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

公务考察4

一、求职动机考察类面试题解答方法

求职动机是指在一定需要的刺激下直接推动个体进行求职活动以达到求职目的的内部心理活动。个人的求职目的与拟任职位所能提供的条件相一致时,个体胜任该职位工作并稳定地从事该工作的可能性较大。

这类问题的设计旨意在于让考官有效了解考生过去和现在对工作的态度,更换工作与求职原因,对未来的追求与抱负,以及考虑本单位所提供的公务员岗位或工作条件能否满足面试者的要求和期望等。面试者在回答时就不能漫无边际,应该给予考官明确的答案,以充分的事实论据和坚定自信地表达来满足考官对求职者的期望和要求。在具体回答时,应注意考官一般都有这样的共识:在过去工作中态度不认真,无论做什么,做好做坏都无所谓的人,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也很难说能勤勤恳恳怨天尤人,抱怨领导和同事,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的人缺少谈的人往往是眼高手低的人,即使有才华也要慎重考虑,切不可盲目录强烈渴求,所提愿望与要求本单位无法满足的,不业心、进取心强烈的人一般都有明确的奋斗目标,并为之积极努力。表现在工作上兢兢业业、刻意追求,不安于现状,努力把工作做好,工作中常有创新。进取心不强或没有什么进取心的人,必然无所事事,不求进步,不求建功立业,但求敷衍了事,因此对什么都不热心,这样的人是难以做好本职工作的。

要回答好这类问题,首先我们对要对自己所报考的耽误的情况进行了解并对其加以分析,从而得出一个大概的结论,增强对单位的了解,特别是自己希望从事的工作的内容、性质以及任职要求等,应详细一些;其次,如果是非应届生,自己想离开原单位的理由也要有所准备,其基点落在:目前我工作的单位已没有适合我发展的空间。

当主考官问及报考动机时,回答问题口气要平和、说话要婉转。既要谈出用人单位的特点、长处,又不给人阿谀奉承之感;既要诚实地表明自己的需要,又说明自己克服图名气、要条件的私心的决心。倘若能对用人单位有关情况做出简明扼要、恰如其分的概括,并能自然表露出自己的思想倾向,最后再来谈自己为何要报考该单位,相信这样一定会给主考官留下好印象。

此外,在回答这类问题时,考生应该避免两种倾向:一种是抽象化,如考生强调报告职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实现自己的理想与抱负。这样的回答思路是合适的,但考生应将其具体化,考生自己的什么特长怎样与具体工作相结合?自己的理想与抱负是什么?为什么能通过这些工作实现?若考生连报考单位与职位的一般性知识都不了解,是很难避免空谈求职动机的。

另一种考生应避免的倾向是“庸俗化”。考生回答自己为什么报考该职位时,没有体现自己应该有的水平,只是说什么工资待遇好、出国机会多、权力大等。

因此考生回答这类问题,首先应该明确地表达自己对公务员工作的认识与兴趣,考生也可结合自己的职业理想或价值观加以佐证。其次,考生要重点说明的是,自己具备该职位所要求的一些素质与能力,并且是高水平的。为此,考生可以参考公务员素质测评的有关内容。例如,报考与外贸、外事活动有关的单位,可在征求考官同意后,用外语回答问题。最后,考生要适当地表明对自己能被录取并且将来在岗位上能干出优异的成绩表示信心。

二、求职动机考察类面试题例析

1.请做一下自我介绍。

评析背景性问题。考查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此问题看似简单,实则考官有其特定意图。相当多的考生都是介绍了自己的姓名、专业、毕业学校等基本情况。从表面上看,这样回答符合答题规则,但考官绝不是需要这类回答。一般来说,考官想通过考生的自我介绍,了解考生的个性特点,及这些特点是否适合目前应聘岗位的工作。据此:

A.考生可以根据应聘岗位和自己的优势做答,例如想报考秘书类公务员的考生可这样回答:我非常乐意向考官介绍我自己。我要强调的是,我这个人性格豪爽,善于交友;语言表达能力较强,乐于人际沟通。这些特点使我在这类工作中与同事在工作上能进行良好沟通,生活上能广泛结交朋友,这对执行领导意图,向领导反映情况都有利。因此我认为我的性格最适宜做这类工作。

B.过于炫耀自己的学历、能力或业绩。

C.欠准备,不全面或重点不突出,缺乏针对性。

D.过分谦虚,甚至自我贬低。

E.如果时间允许,我想详细介绍一下。

分析上述答案,不难发现A至少有三个优点:一是言简意赅:整个答案在1分钟左右即可说完,而且意思表达到位;二是重点突出:整个答案围绕着沟通、交友展开,个性特点一听了然;三是中心明确,即以工作需要为中心,适应面试考官的需求心理。E答案如果得到考官的同意也未尝不可,但应注意掌握时间的长度。B、C答案缺乏对自我的辩证认识,往往得不到考官的认同。D答案表现为考生可能缺乏诚恳、强烈的求职意愿。

2.能谈谈你的优点和缺点吗?

评析背景性问题。考查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这个问题主要考查考生对人才的基本素质的正确认识以及能否全面、客观地评价自己。从考生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上考官还能看出考生是否自信(或者自傲、自卑)。考生回答时除了注意上面三个要点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尽管这是考生的主观评价,受个人自信程度、价值取向等影响很大,也就是说考生所描述的优、缺点与实际情况可能不符,但考生的陈述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考官对考生能力的判断。考生如果说自己语言表达能力尚需完善,那么考官就会认为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较差,造成先入为主的印象。

3.你有哪些主要的优点?

评析背景性问题。考查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像前面问题一样,这个问题问得相当直接,但是有一点隐含。

面对这样的问题,考生的回答首先应当强调考生适应的或已具有的技能。录用考生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技能,考生可以在后面详细介绍自己与工作有关的技能。回答时,一定要简明扼要。例如这样回答:“我具有朝着目标努力工作的能力。一旦我下定决心做某事,我就要把它做好,例如,我的志愿是成为一个出色的公关经理,我喜欢接触不同的人,服务人群。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目前正在进修有关课程。”另外如“我的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很强”、“人际关系很好”等都是可提出的优点,但尽可能要提供与工作相关的证据,这会使考生与众不同。

4.请谈一下我单位为什么要录用你?

评析背景性问题。考查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这是个直接、正面的问题,尽管这个问题不会问得这样明确,但是会在其他问题之后被提出来,这个问题没有隐含的意思。

回答这样的问题需要注意,直接的问题需要直截了当的回答。为什么他们要录用考生呢?最巧妙的回答是对他们而不是对考生有利。这个问题会使考生向他们提供证据以证实考生可以帮助他们改进工作效率、降低成本、解决问题(如准时上班、改进工作方法等)。例如:“我从事两年的领导工作,经验丰富,在下属队伍建设方面,从组织项目的实施到鼓励下属合作,我都得心应手。多年来,我已经掌握了一套用人和留人的技巧。此外,我还擅长帮助单位顺利实现精简和培训。”在回答中,以实例提供有力的证据,直接而自信地推销自己。

5.为什么不谈谈你自己?

评析背景性问题。考查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这是个开放性问题。从哪里谈起都行,但是滔滔不绝地讲上一两个小时可不是考官所希望的。这样的问题是测验考生是否能选择重点并且把它清楚、流畅地表达出来。显然,提问者想让考生把自己的背景和想要得到的位置联系起来。

公务员录用考察报告5

[关键词] 国家意志 立法表达 法律保留 法律解释 科学人才观 社会 公平

一、问题的提出及回答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 施行。自此,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务员条例》)和 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录发[1994]1号)文 件(以下简称《通知》或《暂行规定》)以及各地、各部门自称以《公务员条例》和《 通知》为依据制定的各种规章或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法律的形式上宣告废止。但是 ,2006年中央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高学历资格限制条件依然如旧,将年龄从《通知》 规定的一般35岁以下放宽到36岁,也没有带来任何制度性改变的意义和价值;各地报考 的年龄和学历限制也依然是五花八门,丝毫没有松动的迹象。这种现象是符合《公务员 法》,为《公务员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呢?还是不符合《公务员法》,为《公务员法》 所抛弃和否定的呢?

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只有是或不是两种答案。

回答是的主要说法是:《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的相应条 件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考 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 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既然法律没有禁止规定上限,对文化程度的要求也 不明确,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授权由人事部门规定报考公务员资格年龄上限和 学历条件是自然的,而且过去一直也是这样做的。

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对的。过去一直这样做并不表示过去一直是正确的, 即使过去是正确的,也并不等于现在也就一定正确。

他们所说的法无禁止即可规定限制年龄上限,在社会上很有迷惑性,实际上 是对行政法原则的歪曲。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民法上的原则,也是公民权利对行政权力实 行抗辩的原则。政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必须是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和合法的授权才可以 为。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勿为、可为、应为等)是置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体系中去规范 的,勿为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也可以是相对于他方权利而产生的义务,并非以 “禁止”二字为唯一标志。如果像他们这样不分法律原则适用条件而耍“无赖”浑水摸 鱼的话,那么,人们也可以这样质问:《公务员法》没有规定禁止杀人,也未见我国现 行的其他法律规定有禁止杀人的条文,岂不是人人都可以为盗贼[1] ,/asp/?id=11285 ,/blog/falvguangcai/index/?blogid=108307 .

[19] /zwedit/?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19 根据本文的分析和观点,《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省级以上公 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应视具体内容和情况归属为第十八条的合法的职位资格条 件。实际工作中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规定的所谓报考资格条件除能归入第十八条合法的 职位资格条件外,还应甄别是否符合以公民政治权利和法律保留制度为考察背景的第十 一条的法定条件。有些所谓报考资格条件既不符合第十八条的规定,也不符合第十一条 的规定,应该加以剔除。

[20] /zwedit/?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0 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公务员条例》没有具体规定报考资 格限制条件,人事部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设定的资格条件虽然与法律 不尽相符,但作为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执行,其在实施中与法律 的冲突问题是可以解决的,我们对该文件的主体内容和精神还是认可的(参见拙文《公 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法律评析》)。在该规定中所设置的年龄35岁以下、大专以上文化 程度等报考资格条件也属于我们这里说的对行政相对人的赋权性义务规定,即使在不执 行放宽限制的灵活性政策的情况下,当报考者满足35岁以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 时,就获得报考资格权,招录机关和录用主管部门即不得拒绝其报考。换言之,招录机 关和录用主管部门设定32岁以下、30 岁以下、28岁以下、27岁以下、25岁以下、23岁 以下等等五花八门的年龄资格,以及全日制学历、本科以上、硕士博士以上等等学历、 学位资格限制,也都是违反《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个“法”的。

[21] /zwedit/?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1 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2005年4月24日在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 不论是“一考”还是“两考”,都应重在考察报考者是否具备报考职位的任职要求。从 实际情况看,为了避免不必要地增加考生负担,以不实行“一职双考”为好。据此,法 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 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 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资料来源: /zgrdw/rdgb_qg/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5年第4期)。

[22] /zwedit/?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2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曹志1996年3月12日《关于的说明》:“为适应实际需要,分别规定了简易程 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 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其他违法行为,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经过认真调查、取证之后再决 定给予处罚。”资料来源:/culture/falv/FL_INDEX/zgfl_index/ .

[23] /zwedit/?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3 这里讲的形式主义指因水平所限或处于某种倾向性的需要在适 用法律时不但不认真考虑特定法律规定的特定含义,甚至也不考虑该规定使用的语言文 字通常的准确含义,只管按照某种裁判文书格式套用敷衍。如在所谓“广西首例报考公 务员年龄歧视诉讼案”的一审判决中,为说明被告具有相关职权,分别引用了《国家公 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 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国家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行政辖区 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 批工作。”但是,何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不知道,也不管,何为“国家 的公务员录用法规”?也不知道,不管!判决书上必须有被告职权这一部分的内容,不 能不写,法官只好随便写,反正只是为了完成法律文书格式的形式要求而已!事实上法 官应该非常清楚,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 定,设定职位资格条件和具体录用行为都是用人机关的职权行为而不是被告政府人事管 理部门的职权行为:综合管理不是全面管理,综合管理不能包含和代替法规已经明确由 用人机关行使的法定职权;目前为止国家也没有制定“公务员录用法规”(《国家公务 员暂行条例》是公务员管理综合法规,不是公务员录用法规),被告“根据国家的公务 员录用法规,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的职权只是一个预设的职权 规定,在国家没有制定“公务员录用法规”的情况下,被告“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 员录用的有关规定” 既不是“过去完成时”,也不是 “现在完成时”,而仅仅是“将 来时”的东西,当然是不能作为“现在”裁判认定被告“过去”的行政行为的依据。

[2 /zwedit/?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44] 这里所讲的机械论,指只机械地根据某一法条、某一部法律法 规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详细的条文规定裁判案件,而不能够理解法条规定的立法含义(意 义)及相关法律规则、原则的内涵,更不能够从法律体系的整体上理解和把握法律概 念、规则和原则的内涵。如在公务员报考资格纠纷案件中,从来没有法院从公民政治权 利的范畴上去理解报考资格权,没有依据政治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作出裁判,所 以目前所有原告败诉的和即便是仅有的一两个原告胜诉的案件,其裁判过程、理由、结 论及结果上都无法得到社会和法律群体的认同。这状况当然是司法能力欠缺的缘故,可 以理解,但是不能原谅。

[25] /zwedit/?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5 一般所讲立法冲突泛指法律规范文件之间规定的不一致。我们 认为,具有上下位关系的法律规范文件之间的“冲突”应准确地称之为下位法与上位法 抵触(属本文所称之“立法错误”),与上位法抵触的下位法自始无效。冲突的合理意 义应表示冲突结束之前各方均有效存在,甚至可以在冲突结束之后各方仍存在并有效。

[26] /zwedit/?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6 参见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第 117页。

[27] /zwedit/?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7《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机关(除国务院外,下同)均可以 成为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如果承认行政机关解释法律的权力,则行政机关解释法律的 文件的效力就具有可以超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效力的效果, 这将导致行政审判依据体系的混乱,导致本来受司法监督的行政权凌驾于司法权之上。

[28] /zwedit/?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8 事实上它们仍然可以避免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解释。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行“补充立法”(这种“补充 立法”很难界定是否完全符合《立法法》,在实践中被立法部门视为一种成功的立法经 验)。最高司法机关通常也脱离具体案件的审理而专门制定事前性和抽象性的、与立法 文本无二致的司法解释进行“补充立法”。这等于架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

[29] /zwedit/?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9 民法领域由于以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为 基础,其实也不太需要动用立法机关做法律解释。行政法领域(包括经济法领域)许多 概念、制度都是立法程序设定的,且起草部门、法律审议机关、行政相对人和其他法律 主体之间对概念、制度的含义把握容易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对法律的规定作进一步 明确的时候应该说是比较多的。

[30] /zwedit/?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30 进一步的改革措施可以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当事人 有争议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说明,允许诉讼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解释说明提出异议。二 审中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所作的适用法律规定的解释说明仍有较大异议的,二审法院应再 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如当事人仍有较大异议,应允许当事人申请司法解释或由审理法 院层报最高法院作司法解释;亦应允许当事人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律解释。当事人 申请司法解释或法律解释的,案件中止审理。再进一步的改革应该是实行三审终审制, 三审为法律审,废除法院审判系统的请示制度,彻底改变最高法院不通过具体案件的审 理而以“立法”的方式制定司法解释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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