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收支审计报告【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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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第一篇】
根据《审计法》及县人民政府《关于20xx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的批复》(广府字[20xx]14号文)的安排,我局于2007年11月7日对广昌县教师进修学校20xx年度财务收支进行了就地审计。
一、基本情况
20xx年收入总计元,其中:教育经费拨款422,元,上级补助收入元,事业收入113,元;全年支出总计元,其中:事业支出586,元(人员支出元,公用支出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元),上缴县级财政支出元。截止2006年末县教师进修学校资产总额322,元,负债总额1,元,净资产321,元,固定资产290,元。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至20xx年12月止,应收及暂付款中失业保险金个人部分余额元及防洪保安基金余额750元未收回, 占用单位可用资金,违反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规定。
三、审计意见和建议
该单位能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所有经费统一管理使用,坚持量入而出。建议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有关会计制度核算。
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第二篇】
一、基本情况
xxx镇所辖19个行政村,19个核算单位,总人口26561人,农户:6809户,劳动力12269个,耕地面积239123亩,其中:机动地32279亩,截止到二0xx年末资产总额:xx万元,其中:流动资产:7万元,固定资产万元。债权总额:万元,债务总额:万元,其中银行贷款万元,信用社贷款675万元,应付款:万元,抬款:万元,其中:中新增抬款万元。
二、财务审计出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1、xxx政府二0xx年违规批准发放各种奖金316200元。
处理意见:按照《xxx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定额补贴报酬的数额有承包田的最高限额为本村当年人均收入的一倍半”。xx镇村级老三位除工资外,人均领取各种奖金6200元,属于违规放发各种奖金,责令xx镇政府将批准发放的各种奖金,超过报酬标准以外的金额请退回村集体。
2、机动地发包以据代合同万元。
处理意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补签承包合同,完善承包程序,并由镇经管中心全程监督指导。
3、村级支出考察费82700元。
处理意见:村干部确实需要外出考察的项目,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如不能履行相关手续,由村会计负责将此款分摊到考察人,村不予报销。
4、白条子支出23,000元。
处理意见:限期在七月三十日前补办合法有效票据。
5、派出所收费:2500元。
处理意见:按照xxx91年颁发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责令乡派出所应全额请退回村集体。
6、涉农部门乱收费现象依然存在。
(1)党校培训费10960元。
(2)宣传部资料费:5750元。
(3)县纪委资料费:570元。
(4)县团委资料费:1200元。
(3)县妇联资料费:2615元。
(6)征兵费:9100元。
处理意见:对涉农部门在村级进行的收费办班,必须经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否则一律不得在村级收费,同时要求镇经管中心要严把审计关,对没有经过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收费项目,审计人员不得审计。
三、几点建议
1、建议xx镇经管中心要严格按照财务法规的各项制度,对所辖的村屯加强管理力度,对本年度的收支、债权、债务、农户往来,粮食直补、转移支付要全面进行公开。
2、机动地发包要严格程序化管理,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前提下,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对各村的转移支付、粮食补贴、土地补偿费、扶贫资金,任何组织和部门都无权截留、挪用、挤占,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以上处理意见由xx镇经管中心全程监督执行。
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第三篇】
经济责任审计立项依据是组织、人事和纪检部门的提请和委托,其审计服务对象主要是干部管理监督部门。而常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立项除了审计法规外,可以根据审计机关自身的判断,确定审计项目。
二、监督性质不同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属于党内的监督,属于政治范畴。主要是对党政班子及主要成员的监督,而财务收支的审计属于业务管理和行政监督。
三、审计目的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目的是核实家底、查清问题、明确责任、加强行政监督和权力监督。其目标是通过对被审计对象在履职期间的经济管理行为和经济决策的科学性、效益性的审计,来认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负的经济责任,衡量领导干部驾驭市场经济、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评价领导干部个人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等行为。其作用是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正确规范用权,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同时也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对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审计,揭露其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为单位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四、工作着重点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针对的是人,通过监督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各项工作,包括过程和结果,再回过头来对其进行评价。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在于审计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经济指标情况,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情况,重大经济决策及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况,执行和遵守廉政纪律情况。同时,还要对惠民工程建设、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而财务收支审计针对的是事,即业务或财务工作做的如何,如果其中存在问题,再回过头来追查具体的责任人和决策人。并界定各自应负的责任。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审计财政财务收入来源的合法性、入账的完整性,财务支出范围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资产的安全完整性等。
五、工作方式方法不同
经济责任以听和查相结合,主要与单位领导及群众座谈,听取情况汇报和反映,再对一些问题线索进一步调查核实,出具审计结果报告。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则是以看为主,通过调阅大量的报表辅之以适当的延伸调查和座谈了解,出具审计报告。
六、工作报告的风格不同
经济责任结果报告是向其派出机构的工作报告,属于内部语气,一般比较缓和,如:比较注重实效、注意完善管理机制等,应对问题的提出一般留有余地,如哪方面做的还不够,哪方面还有待加强。对建议更是比较谦和,一般用“有如下几点意见和建议,仅供领导参考。”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报告则是一种对外的公文,是站在执法者、第三人的角度叙说,即面对被审计单位,也是面对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在语言上比较直截了当。
七、对工作的评价面不同
经济责任评价面比较宽,即对一把手和集体的,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地政绩、民主集中制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评价,对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和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的评价。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行为,内部控制及相关经济活动与管理的情况,考察被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真实、合法及效益问题。其中也包括管理工作、业务、财务工作方面的评价。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一般只涉及到被审计单位业务和财务方面的工作,如有重大问题时才会涉及到领导的决策等方面,但总体上讲评价的面相对较窄。
八、责任认定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认定,是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全面了解和具体分析,并对其责任进行划分: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是集体责任还是个人责任、是主要责任还是主管责任、是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是以权谋私还是决策失误等等。只有通过分析和评价,才能准确界定被审计对象应负的经济责任,为党委政府管理使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对责任认定。
九、指出成绩和问题侧重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个人和单位各方面工作的整体评价,是一次全面体检,因此对其成绩和问题一般会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考虑,做的好的方面实事求是提出加以肯定,存在的不足认真提出加以提醒,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由于是从发现问题的角度去做,因而一般是讲成绩少,有时一带而过,讲问题多,问题说得一般都非常详尽。
十、最终处理方式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向委托的组织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只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不能直接处理。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要抄送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则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直接处理,业务方面的交给相关监管部门处理,而涉及到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或交给其上级机关和同级监察机关进行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则移交给司法机关去处理。
十一、解决争议途径不同
按照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由于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属组织作为,是上行文,不送达被审计对象,仅供组织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和党政主要领导参考使用,不存在争议和司法救济问题。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是对所在单位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提请政府裁决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第四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规范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准则。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必须由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承担。
第五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章一般准则
第六条一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七条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审计组和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
(二)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三)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保证;
第八条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第十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执行业务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录用的审计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承办审计业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保证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制度。
第三章作业准则
第十五条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地方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负责制。
第十八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
编制审计方案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
第十九条审计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领导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承诺制度。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应当根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以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且符合审计人员条件的人员参与某些特殊项目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和范围。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汇报。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报告准则
第三十条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的复核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复核审计报告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作出复核工作记录。
第三十四条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事事项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第五章审计报告处理准则
第三十六条审计报告处理准则是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以及报告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评价,提出被审计单位的自行纠正事项和改进建议,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处罚,但可依法作出处理。
(三)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建议书,由有关机关给予处理、处罚。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处理书,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与宏观经济管理有关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在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进行复核。
第四十条审计处理的种类: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审计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审计决定执行完毕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报经审计机关批准。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九十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审计单位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对地方性法规规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审计不服的,应当先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
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计复议事项。
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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