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收支审计报告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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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第一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 年报审计 总结 举措

一、浦东新区开展年报审计工作的总体情况

(一)年报审计的基本情况

2012年对新区教育及卫生两个系统内的62户事业单位开展年报审计试点,审计报告反映60户单位存在问题,共发现问题户次207个(相同问题不同单位累计计算);2013年进一步扩大范围,对新区12个系统内的166户事业单位实施了年报审计工作,审计报告反映160户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共反映存在问题户次768个。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资产管理较薄弱。事业单位重资金预算,轻资产管理的现象较普遍,国有资产闲置、浪费、资产流失风险较大。主要表现:房屋建筑物、汽车类等固定资产权属不清晰,未经批准超标准购置汽车,未经批准出借、出租、处置固定资产,未定期盘点清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账账、账卡、账实不符;对外投资权属不清晰,投资不入账,对外股权投资疏于管理,被投资单位关闭、停业导致投资资产无法收回,产生坏账;随意出借大额资金,应收款项长期挂账不处理,应收单位关闭、停业致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现金管理存在漏洞,现金收入不及时入库,个人挪用巨额公款等。

2.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报表未能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存在会计处理不及时、会计科目使用不准确、会计处理不当等情况。主要表现:资产增减未能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单位收支在往来科目核算,未确认收支;基建项目未独立建账核算,并按规定并人大账核算;单位发放职工薪酬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或“应付工资”科目核算;未规范核算医疗和药品收入等。

3.预算执行不严肃。预算编制不细化,预算执行有偏差。主要表现:预算收入编制不完整;人员经费、三公经费超预算支出;专项预算执行率低,有偏差;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等。

4.决算报表编制不完整。部门决算报表编制与会计账簿脱离,填列数据与单位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不一致,部门决算报表未能反映单位的全部收支。如上级部门或条线拨入的专项收支未在决算报表中反映,有些单位由于收支不平衡,在决算报表中虚增收入。

5.内控制度不健全或不执行。单位各项内控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有制度但与现行管理规定要求不相符,未执行。特别是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方面。主要表现:资产未能定期盘点、清查;资产购置没有相应的入库、验收程序;记入会计账簿原始依据不规范(报销的发票抬头与单位名称不符、发票不真实合法、未附明细清单等);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3年以上款项挂账较多,存在坏账风险。

(三)审计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是加大了财政监督力度;二是促进事业单位主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的有效手段;三是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顺利推进部门决算批复制度和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四是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不断加大对注册会计师在政府公共管理中的积极作用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二、试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审计报告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参差不齐,有些报告质量较高,但还有不少审计报告的质量有待提高。

1.对重点问题披露深度不够。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调查了解不够,报告披露信息不全,揭示问题浮于表面,报告使用者不能通过审计报告看清问题实质。

2.审计适用的标准和尺度把握不准确。问题性质判断不够准确,引用法规条款不准确,导致判断错误。

3.对问题性质把握不统一。各事务所之间,各注册会计师对问题性质的判断不统一,同样的问题在不同事务所及不同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披露情况不一致,有的作为违规问题披露,有的作为其他事项披露,有的不予披露。

4.审计报告的格式不统一。虽提供有各类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明确了需要披露的内容,但是各事务所撰写报告反映的程度不一致。

经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有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本身业务素质、执业态度等因素的影响,也存在被审计单位配合不到位的原因。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有待提高。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熟悉企业委托的审计业务要求,但对事业单位执行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政管理方面的规定不熟悉;另外有些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对年报审计工作不够重视,未能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有效充分沟通,导致在实施审计时出现问题披露不深刻、问题性质判断不准等方面问题。

2.被审计单位支持配合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被审计单位财会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不熟悉,从而造成了基础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二是对审计工作有抵触情绪,对有些敏感、棘手的问题,未如实向审计人员提供资料或告知相关情况,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受到限制,导致有些问题信息披露不完整,或判断不准确。

(二)审计结果的利用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开展事业单位年报审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规范单位财务会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因此对审计结果的有效利用是年报审计这项工作发挥作用的关键。两年试点工作中,我们采取了一些措施,狠抓审计问题整改工作,促进审计结果的利用,但是从总体情况来看,审计结果的利用方面还有待提高。

1.从被审计单位层面看,很多单位还停留在就问题整改而整改的阶段,没有充分发挥审计结果的作用。有些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整改态度很好,但没有实质性的整改方案和举措,对一些容易整改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对有些难度的、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或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的问题,就搁置起来了,也未从审计发现的问题中发现管理薄弱环节,从建立完善制度的高度去进一步强化管理,预防类似问题的发生。

2.从新区财政局层面看,也仅限关注被审计单位对问题的整改,没有从制定完善制度层面强化财政管理。有些问题也反映出财政部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存在制度规定缺失或规定不明确、政策宣传不到位等薄弱环节。两年的试点审计,反映了被审计单位在资产管理、预算执行、决算报表填报、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

另外,目前的审计内容与财政管理要求的契合度较低,也限制了审计结果在财政管理过程中的应用。

三、对策建议

(一)采取措施,提高审计报告质量

1.抓好选择与考核,提高中介机构质量。一是注重招标质量,把好初审关。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制定并细化反映年报审计特点和要求的投标合格条件和评标标准,通过技术指标拉开差距作引导,选择具有一定规模,业务能力较强,具有市级、区级事业单位年报审计工作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标,参与新区的年报审计工作。二是强化对事务所年报审计的培训考核。事前做好培训布置工作,就新区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审计业务需求等内容加强对事务所审计人员的培训、指导;事后加强考核,制定完善考核办法,强化对事务所的考核管理,提高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

2.优化工作流程,确保沟通畅通。事业单位的年报审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单位较多,环节较多,因此制定有效的工作流程相当重要。工作流程设计做到以下两点:一是要确保财政部门内部各相关处室、单位、相关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等各个参与此项工作的部门单位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联系,确保年报工作实施前、中、后整个过程中能进行充分有效沟通。二是要明确各涉及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要求,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从而保证审计报告质量。

3.扩展审计内容,为财政重点工作服务。事业单位年报审计应有别于企业年报审计,除了关注财务会计报表外,还应注重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决算,财政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使年报审计为财政重点工作服务,提高审计报告使用效率。审计内容上,可以结合财政管理重点工作,每年进行增减变化。比如:增加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执行情况检查;结合财政信息公开的要求,增加信息公开方面的数据审核工作;结合决算批复工作,增加决算报表数据填报审核工作;结合新的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增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结合国库单一账户推进,增加单位执行情况检查等。

4.加强宣传动员,提高思想认识。在事业单位年报审计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取得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相当重要。从两年试点情况来看,审计报告中有些问题没有得到披露,一部分是因为被审计单位不配合造成的。被审计单位不理解甚至有抵触情绪,对有些敏感的经济业务事项不愿意提供更详细的资料线索,导致审计人员审计工作受阻,无法准确判断问题性质,从而影响了审计报告质量。因此,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动员,将年报审计工作的目的意义、工作流程、需要被审计单位配合支持的事项等内容,事先做好宣传动员,告知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达成统一的思想认识,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审计工作。

(二)建立机制,促进审计结果的利用

审计结果能否得到有效利用是年报审计工作目的是否实现的关键一环,从促进整改、公开、反馈、考核问责等方面人手建立健全机制,促进审计结果利用,最大限度发挥年报审计工作绩效。

1.建立整改促进机制。财政监督部门将审计报告收集汇总分析后,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在下一年的审计中,再次审核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财政相关业务处室要跟踪督促整改,并将审计问题作为监督内容强化日常监督。此外,要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对共性问题要进行梳理和分析,应该从管理源头上找原因,进行建章立制,实现发现一个、纠正一个、规范一片的效果。

2.建立反馈和报告机制。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将审计结果报送相关部门,以便及时掌握审计情况;通过审计报告的分析、提炼、整合,深入分析被审计单位年报以及审计工作本身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着力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反映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第二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制度、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六)各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情况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三)本级各部门决算和下级政府决算。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地区行政公署审计机关,对地区行政公署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审计机关编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职责、任务和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预算,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条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行政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接受审计监督的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者代为履行政府职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下列财政性资金:

(一)财政部门管理的未纳入预算的各项附加收入和筹集的其他资金、基金;

(二)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未纳入预算的各项行政收费和事业收费;

(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四)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基金。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对本预算年度或者以往预算年度财政收支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计、检查。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

(二)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组织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本级国库办理预算收支业务的情况;

(四)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五)本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六)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工作的建议;

(七)本级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下列国有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家政策性银行;

(二)国有商业银行;

(三)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下列企业,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50%以上的企业;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比例不足50%,但是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企业的审计监督,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接受审计监督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以及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

接受审计监督的社会捐赠资金,包括境内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下列援助、贷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

(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

(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社会团体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五)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出示专项审计调查的书面通知并说明有关情况;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投资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和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包括被审计单位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帐户的情况、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以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应当持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查询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帐册资料。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下列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一)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以及物资;

(二)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

(三)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实物;

(四)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五)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通知对被审计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挪用、滥用或者非法使用贷款资金的,可以建议有关的国有金融机构采取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相应措施。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

(二)社会公众关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时,可以直接送达审计文书,也可以邮寄送达审计文书。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八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搜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可以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第三十九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四十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四十一条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经审计机关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当予以指明并责令自行纠正,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三)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遇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事项,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专门帐户;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缴入国库。

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遇有特殊情况的,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审计调查事项、审计复议事项和审计应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

第四十八条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审计署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采取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有权予以制止,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处理、处罚的建议或者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第三篇】

我委根据文件精神,从12月上旬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财务收支情况

在财务工作过程中,本单位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根据本单位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事项均在**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登记、核算,依据国家**的会计**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在安排支出时,分轻重缓急,保证常规和重点支出需要,既体现实际工作需要,又考虑财力可能,根据办公室各项工作任务,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有保有压,确保重点,统筹安排,合理支出。

二、单位内部****建立和执行情况

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在建立并实施内部**和****过程中,制定了《财产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的同时,相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这些规章**,有效地实施了内部**和**,保证了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单位财产的。安全,加强了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和管理,杜绝了各种漏洞的发生,达到了以下****:

1、明确了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的职责权限,使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以明确责任,防止舞弊,各项业务事项得以有序进行。

2、明确了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和审批人的权限和责任,规范了各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3、明确经费支出的范围和开支标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经费开支,杜绝了浪费现象的发生。

三、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在固定资产购置时,严格按照*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了账簿、款项和实物核查**,通过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对各项财物、款项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及时进行记录、计算、反映、核对等。一方面做到账簿上所反映的有关财物、款项的结存数同实存数一致;另一方面通过账簿记录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的核对,保证账账相符。无固定资产不入账,公物私用及其他**问题。

四、存在问题

通过自查,我委在财务管理和财务工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在实施内部****和内部****时,还未能完全达到《会计法》所规定的要求,预算管理**、财务分析**、稽核**尚未建立健全,今后要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实行更有力的措施,力求将这方面的工作做得更好。

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第四篇】

关键词政府财务报告问题改进

政府财务报告是政府部门及其附属机构向国家权力机关、决策机构、资源提供者、社会公众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真实、可靠、有用财务信息的书面文件。从内容上来说,政府财务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全面、真实、可靠、透明,能够充分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营绩效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使政府财务报告既能够为国家权力机关、政府决策机构宏观决策服务,又能够为政府管理服务,同时还能够充分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府财务报告的信息需求。目前,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都在不断地丰富、完善政府财务报告的披露内容,而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从其披露内容上来看不仅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相差甚远,而且也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存在许多问题,迫切需要改进。

一、我国现行政府财务报告在披露内容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主要由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行政单位会计报表、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三大报体系组成。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主要由资产负债表、预算执行情况表、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其附表等报表组成;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主要由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和报表说明书等报表组成。这一政府财务报告体系是在1998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后开始实施的,与当时的形势是相适应的,但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组织,这样一套政府财务报告在披露内容上的弊端越来越暴露出来。我认为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在披露内容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没有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承担的债务情况

反映政府所承担的债务情况的财务报告主要是资产负债表。

目前,我国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反映一级政府承担的债务情况的项目主要有三个:“借入款”项目反映的是按法定程序由中央政府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数额举借的国内和国外债务,以及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特别规定举借的债务;“与上级往来”项目反映的是在预算执行期间本级财政对上级财政形成的债务;“暂存款”项目反映的是在预算执行期间财政对预算单位形成的债务。这样看来,目前政府财务报告披露的政府债务范围过窄,没有披露政府的隐性债务。长期以来,我国着重强调政府财务报告是为政府的预算管理服务的,因而一些与政府的预算收支没有直接关系的重要债务信息被忽视或遗漏,如政府欠发工资、社会保障支出缺口、政府承担的各种借款、国债的未来还本信息负担、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坏账等,因为它们都不涉及当前的预算支出,对于这些情况,不仅社会公众难以进行监督,财政部门也缺乏准确的了解。

(二)没有真实地反映政府的运营成本和运营绩效

长期以来,我国的预算会计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的核算基础,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教育等事业单位会计都不进行成本核算,对内不计算成本,对外也不报告成本,因而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的政府财务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不能帮助使用者评判政府的运营成本,特别是有关的服务成本,如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目前就众说纷纭,社会公众很难从政府财务报告中得到权威的评判信息。除了没有如实地反映政府的运营成本外,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披露的信息也没有如实地反映政府的投入产出情况,不能准确地反映政府的运营绩效和受托责任,如政府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的管理这一重要的信息并没有一个完整披露,这和当前我国强调的公共绩效管理理念有较大的差距,不利于公共绩效管理的开展与政府受托责任的强化。

(三)不能如实地提供国库现金管理方面的信息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目前,这一改革在全国已基本完成。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支活动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导致国库现金大大增加,但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既没有提供现金流量表,国库对外也没有公布“国库现金日报表”及“国库现金月报表”,这就没有如实地披露政府国库现金管理方面的信息,如国库现金的流入、流出及结存情况,政府对国库现金余额采取了何种运营方式,取得了怎样的运营绩效,制定了什么样的风险控制机制等,社会公众知之甚少。

(四)资产负债表的项目设置不科学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中有关报表的项目设置不科学的内容很多,这里笔者重点谈谈资产负债表的项目设置问题。现行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按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这一会计等式设计资产负债表,其结构为左边为资产部类,包括资产和支出两大类项目,右边为负债部类,包括负债、净资产和收入三大类项目,因而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设置上,既设置了

资产、负债、净资产三类项目,又增加了收入和支出两类项目,这样的项目设置显然不科学。从国外政府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我国企业会计的资产负债表来看,其项目设置均不涉及收入和支出两类项目,因此,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在项目设置上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没有与我国企业会计接轨,同时还与收入支出表中的项目造成毫无意义的重复。

(五)没有包含审计报告,降低了政府财务报告的可信度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出信息不很透明,预算如何编制、如何执行,财政资金如何使用,产生了什么效益,社会公众对这些不十分了解,尽管每年三月份财政部部长代表政府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国家预决算草案的报告向社会公布,但报告过于笼统,缺乏必要的审计监督,不仅社会公众看不懂,专业人士也不一定明白。另外,某些政府部门长期大量违规使用资金,国家审计署近几年每年都审计出高达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的违规资金,如2005年审计署审计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04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时,披露了中央部门违规资金高达90亿元。对社会公众而言,不包含审计报告,政府财务报告的可信度就大大降低。

二、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披露内容的改进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披露内容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导致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同其他各国政府财务报告不具有可比性,不能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营业绩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披露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全面、系统地披露政府的债务

我国政府的债务目前主要包括我国政府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借入的债务,国债的未来还本付息负担,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坏账,社会保障支出缺口,政府担保的各种借款等。这些债务有些已按收付实现制的确认条件,在会计上得到确认,并已在政府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我国政府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借入的债务,而更多的隐性债务在会计上没有得到确认,在政府财务报告中也没有予以披露,如国债的未来还本付息负担,政府担保的各种借款等。从国际经验来看,一些市场经济国家能够在政府财务报告中全面、系统地披露政府所有的债务信息。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也应改进对政府债务信息的披露,对于符合权责发生制基础下负债的确认条件和计量标准的政府债务,财政总预算会计应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予以披露;对于不符合具体的负债确认条件和计量标准,无法量化的政府隐性债务,应在政府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以全面、系统地披露政府所有的债务信息。

(二)增加政府运营表、资本性支出表、产出与业绩分析表等报表

从2000年以来,我国逐步开展了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工作,但目前的绩效考评主要是为了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是为预算管理服务的,如在预算管理中引入了绩效预算的思想,对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建立了一套较完善的绩效考评制度。但目前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明显示滞后于财政绩效管理改革,不能真实地提供政府的运营成本和运营绩效这方面的信息,鉴于这种情况,笔者建议借鉴外国的经验,在政府财务报告中增加政府运营表、资本性支出表、产出与业绩分析表等报表,将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转变为顺应公共绩效管理潮流的,以披露国家预算执行信息为重点,并能全面地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营成本和运营绩效的综合性财务报告。

(三)增加现金流量表

目前,我国学术界正在进行预算会计改革有关问题的探讨,在政府财务报告中是否增加现金流量表意见不一。但笔者认为,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应增加现金流量表,原因主要有二:第一,在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后,国库现金的流入、流出数量及余额大大增加了,为了加强对国库现金的监督管理,政府财务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地披露国库现金流入、流出信息及政府对国库现金余额的运营信息。

第二,随着我国政府履行的受托责任越来越广泛,内、外部信息使用者对于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政府财政年度的现金流量情况是他们进行分析评价和作出各种决策必不可少的信息,特别是今后我国预算会计的核算基础由收付实现制度变为权责发生制后,这方面的信息更为重要。

(四)资产负债的项目列示

资产负债表应是反映政府某一时点静态财务状况的报表,而我国现行的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的资产负债表都列示了收入和支出项目,这就说明现行的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某一会计期间动态财务状况的报表,因此,有必要删去资产负债表中的收入、支出项目,改为按资产=负债+净资产的会计等式设计新的资产负债表,仅列示资产、负债、净资产三类项目。建议在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资产负债表中,在资产类项目下增加列示政府投资资产、对内贷款、对外贷款等项目,以全面反映一级政府所拥有的资产;在负债类项目下不增加列示国内债务、国外债务、借入转贷资金等项目,以全面反映一级政府所承担的债务;在净资产类项目下增加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贷款基金等项目,以全面反映一级政府所

拥有的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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